请问收容教育6个月 行政拘留15天保释程序的15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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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朋友因为卖淫被抓,是第一次被抓,被拘留15天,现在15天已过又转到收容教育所6个月,理由说是因为多次。这样合理吗,她已经悔过了,有办法早日出来吗,只要有任何方法出来都可以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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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强制收容教育黄海波6个月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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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06 发布在
&&&&继黄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15天后,又被北京警方收容教育半年。黄海波嫖娼是事实,本人至今也无异议,故,警方行政拘留其15天完全是有法可依,处罚得当。&&&&近日又网爆, 北京警方又收容教育其6个月,其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第九条:“ 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上述法律,好象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有据可查,有据可依。&&&&其实,则不然。黄海波被行政拘留15天之后,再对其收容教育6个月,毫无道理,也与法律冲突无据。&&&&其一,上述法律规定,国务院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与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冲突,前者规定可以收容教育六个月至二年,后者只规定行政拘留15天。不管是收容教育,还是行政拘留都是行政强制措施,都是相对限制人生自由,可时限相差甚远。明显,前后冲突。依据法律常识与规定,全国人大的法律效力高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法律相冲突时,亦应坚持从新不从旧原则,应该依据新的法律,而不是旧的、过时的法律来执行。北京警方依据低于全国人大,且先于全国人大颁布的国务院过时的行政法规来处罚黄海波,显然,适用法律不当。&&&&其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这是法律基本原理与常识。黄海波因嫖娼已经被行政拘留15天,且执行完毕。依“一个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之原理与常识,不能再实施重复且加重的“收容教育6个月”的处罚。&&&&其三、即使按照错误的,与全国人大相冲突的,早应依法作废的国务院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之规定,也是处罚错误。该行政法规规定之依据为“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注意,该法条里规定“……使之改掉恶习。”,由此可见,应该是对嫖娼屡教不改,嫖娼成习之徒,方能处以收容教育。对照北京警方已经查明的事实,难道黄海波已经构成“嫖娼成习”?!在警方没有公布相关事实与证据之前,就处罚黄海波收容教育6个月,明显是处罚无据。&&&&综上所述,北京警方处罚黄海波行政拘留15天正确;对其收容教育6个月于法无据,是处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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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5 &&
松紧带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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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12 &&
执法者带有个人偏见,缺少监管,任意和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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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6 &&
谢谢凯迪的放行,这才是真正的凯迪!我的观点,我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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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17 &&
不是松带式法律,而是恶法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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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32 &&
明显有人打击黄海波啊。要他身败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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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44 &&
你不知道现在什么都要创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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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53 &&
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执法不公,有人只是拘留几天,而有人则是收容半年,请问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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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35 &&
需要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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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58 &&
没钱没权的只能嫖娼,但嫖娼违法;有钱有权的包二奶,包二奶合法。这法律维护的、打击的是什么,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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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05 &&
公安机关的权力太大,可以随意对他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剥夺,应加快对公安机关权力的法律约束,不然国家依然无法实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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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54 &&
法律是有啊,但是看情况看对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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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54 &&
民间声援黄海波,引来官房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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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4 &&
15:44:53&&的原帖: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执法不公,有人只是拘留几天,而有人则是收容半年,请问依据是什么?上海的法官只拘留了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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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44 &&
上海的法官 那五人集体 的不是更严重! 他们不收 黄海波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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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收容教育_百度百科
收容教育是指:根据国务院《》,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由于该制度与我国的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甚至与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相违背,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各种争议,因而受到广泛的质疑。
收容教育性质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2条规定:”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但事实上,正如多位法学学者早已公开提出的,若收容教育系行政强制措施,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具有“暂时性”的色彩。但是收容教育的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相比之下,《刑法》规定的刑罚中,拘役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已经超过部分刑罚的时间)从常识来判断,6个月至两年的收容教育期限,外加被转入收容教育所这一相对封闭的场所,显然超出了一般人对“暂时性措施”的理解。收容教育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还有许多人把“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联系起来。劳教在法律上明确被定性为行政处罚,其期限通常为1~3年,该制度已于2013年底被废止。”从表面上看,收容教育不是行政处罚,但实际上就是行政性的处罚。收容教育把人收进去就没自由了,你想出来,还能出来吗?实际上跟劳动教养差不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晓青认为。[1]
收容教育依据
收容教育制度是根据国务院1993年颁发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而制定的,该办法的所谓“法律依据”是——1991年《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0年,国务院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依照该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2]
但是,由于2005年新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3]
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及2013年底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使得收容教育制度缺乏了原有的标准。
同时由于《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以及《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甚至《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与该办法相冲突,因而对于收容教育的合法性饱受争议。
收容教育对象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收容教育区分
收容教育常常与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相并论,因此有近似的地方而又有所区别。
收容教养制度是根据《》第17条以及《》第38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而设立的。
劳动教养是依据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一些列强制性处罚。劳动教养制度已经于2013年底被废止。
收容教育执法过程
关于卖淫嫖娼人员处理的处理问题,很多地方执法标准不一,对于是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拘留罚款还是根据收容教育进行为期最长两年的收容,出现了分歧。这为执法的公正性打下了问号,同时也由于公安机关的执法过程缺乏有效监督,为权利寻租提供了空间:
“在实践中,与公安人员有良好关系的嫖娼卖淫者,可能就不被收容;没有良好关系的,就要被收容。能够缴纳罚款的,可能就不被收容,交不出罚款的,就要被收容。”黄海波嫖娼事件发生后,有媒体评论称。
某NGO组织及其合作伙伴于2012年底到2013年7月在中国北方两个城市展开调查,发现警方在决定适用哪种行政处罚时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但在现实中,无论是拘留和罚款,普遍都采用上限。
据中国性工作者机构网络平台人士透露:“一线城市执法相对文明,警方往往为了完成工作量而抓人,不乱收罚款。二、三线城市的乱罚款问题严重,收容教育甚至成为一个重要的寻租工具。”
华北某大城市一家性工作者服务组织的负责人称:“2012年以来,警方对性工作者收取的罚金与日俱增。2012年以前花1万-2万元就可以出来,2012年以后要花4万-5万元。”
有媒体记者采访了解到,性工作者阿琴(化名)在一次性交易中与客人发生冲突,遂报警。在派出所里,她向警方讲述了事情经过,并在笔录上签了字。但她没有留意到,这是一份供述卖淫嫖娼行为的笔录。等她醒悟过来时,已经接到了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书。“当时警察问我有没有3万块钱,我觉得花3万块钱买15天太不值了,于是就没交。”进入拘留所后,警察在第二次做笔录时,再次提示她“这次办出去需要交5万元,否则就要去收容所再待半年,从那里办出来就要10万元了”。
上述NGO组织的负责人均表示,为了偿还交罚金和贿款所欠下的债务,性工作者在释放后往往迅速重操旧业,这与收容教育的初衷完全背离,并促生了警方与性产业之间复杂的利益链条。[4]
收容教育内容争议
与法治精神相悖
收容教育制度的调查、决定、执行均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完成,未经司法调查程序和控辩式的法律审理,就长时间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明显然违反法律精神,违反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
与上位法冲突
1、《》第5条2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33条3款中明确规定“国家。”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因此,收被容教育的人员未经审判,而被行政机关剥夺自由、被监禁,明显违宪!
2、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按照该法第9条的规定,如果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这一授权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
3、2011年,《行政强制法》出台,第10条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与此类似,2009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也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法律界普遍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理原则,随着《立法法》等法律出台,《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应自动失效。
执行过程中的争议
1、执行标准不一,容易造成执法随意、选择性执法。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7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在法律条文中,“可以”一词,通常被理解为“可以这样、也可以不这样”。
同时,由于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了关于卖淫嫖娼人员的明确处罚规定,使得公安机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是否应该按照《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进行六个月到两年的收容教育,还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进行不超过十五天的治安拘留或罚款,出现了执行标准不一,甚至出现了选择性执法,继而成了少数人腐败的工具:与公安人员有良好关系的嫖娼卖淫者,可能就不被收容教育,仅仅是罚款或者拘留;没有良好关系的,就可能成了被收容教育的对象。嫖娼卖淫人员能够缴纳罚款的,可能就不被收容,交不出罚款的,就要被收容。少数执法人员人以此相要挟,收取高额罚款,敲诈勒索。
2、权利封闭运行,滋生腐败。
由于收容教育不涉及检察院、法院等环节,往往是公安机关决定,权力的封闭运作容易滋生腐败空间。是否进行收容教育以及执行多长时间,一般由区县级的公安局局长就能作出决定,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监督,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和警察权力的滥用,甚至滋生腐败。
3、存在“罚不当罪”、处罚过于严苛,并且涉嫌一罪两罚的问题。
收容教育是由公安机关作出,未经法院判决,且时间从6个月至2年,期限甚至长于部分刑罚。这一制度的存在,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收容教育的“起刑点”高达6个月,比针对刑事犯罪的管制、拘役的起刑点还长。实际上,卖淫嫖娼本身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行政违法,其“刑期”高达半年以上明显属于“罚不当罪”。同时,行政法有所谓“一事不二罚”原则,对卖淫嫖娼人员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后又进行收容教育,就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
4、教育效果有限。
部分学者认为,卖淫嫖娼问题除了道德缺失以外,更重要的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社会文化发展不健康等多方面因素导致的,而单纯依靠收容教育作为卖淫嫖娼行为的打击手段,实在是效果有限。同时关于卖淫嫖娼案件不断上升的相关统计也佐证这一观点。
收容教育人员集中后,除了学习法律知识,更多时间是在义务劳动,如组织卖淫女做刺绣、缝纫等工作,这些工作产生的利益往往并没用于相应的教育之中。相反,在收容教育过程中出现的管理缺失,强制体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收容教育相关事件
黄海波因被收容教育6个月的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网友热议,一些网友认为处罚太重[5]
相关人士表示,北京警方对卖淫嫖娼人员,在执行完行政拘留后,一般来说大都会收容教育。黄海波作为有影响的全国明星,也不例外。依据则是《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可以”由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为六个月至两年。许多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明显与“一罪不二罚”的原则相悖。
许多专家纷纷呼吁废除这种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长期限制的“恶法。”
.网易.[引用日期]
.公安部网站.[引用日期]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网站.[引用日期]
.网易.[引用日期]
.搜狐视频[引用日期]【视频】黄海波被拘期满未释放 或被收容教育6个月_新华网山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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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黄海波被拘期满未释放 或被收容教育6个月
16:06:21      来源: 优酷
黄海波被拘期满未释放 或被收容教育6个月
因嫖娼被拘留15天的黄海波,按照其被警察从酒店带走的时间算,5月30日会被释放。但是昨日期满,小编却得到消息,黄海波及“嫖娼门”女主角刘馨予,将被收容教育6个月。得到线索,小编立刻求证了该案女主角刘馨予律师的电话,他证实了这个事情。(文字来源:优酷)
实习编辑: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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