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厂软化水处理装置置危险化学品有哪些

55-1、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
一级钡化合物
工业氯化钡#
工业氢氧化钡#
六价铬化合物
工业重铬酸钠#
工业铬酸酐
工业重铬酸钾
工业溴酸钠
五硫化二磷
工业五硫化二磷#
工业高锰酸钾#
工业水合肼
饲料级亚硒酸钠
电子工业用粒状一氧化铅
工业硅酸铅
工业金属钠
工业氯化亚砜
工业氨基磺酸
亚硫酸氢铵
工业用亚硫酸氢铵
单水氢氧化锂#
二盐基亚磷酸铅
二盐基亚磷酸铅
工业硫酸#
生产、加工、分装
蓄电池用硫酸
生产、加工、分装
液体二氧化硫
工业氯磺酸
工业硝酸#
生产、分装
液体无水氨
液体无水氨#
生产、分装
生产、分装
烟花爆竹用铝粉
铝镁合金粉
烟花爆竹用铝镁合金粉#
铝镁合金粉#
烟花爆竹用钛粉
烟花用钛粉
工业氰化钠#
工业氰化亚铜
工业黄磷#
工业亚磷酸
工业氯酸钠#
工业亚氯酸钠
工业硝酸钠
工业亚硝酸钠
工业亚硝酸钙
工业硝酸钾
工业硝酸钡#
工业硝酸锌
工业硝酸钙
照相用硝酸银
工业无水氟化氢#
工业氢氟酸#
工业无水氟化钾#
工业氟化氢铵#
工业氟硅酸
工业氟硅酸钠
工业氟硅酸镁
工业过氧化氢
工业过氧碳酸钠
工业过硫酸钾
工业硫化钠#
工业硫氢化钠
生产、加工
橡胶用不溶性硫磺
工业氯化锌
工业氯化铁
水处理剂氯化铁
工业硼氢化钠
工业过硼酸钠
  注:1、硫磺块(片)机械粉碎或液体硫磺冷却为固体硫磺的过程为硫磺加工;硫酸通过用水稀释而降低硫酸的浓度的过程为硫酸加工;分装是指产品的包装方式和包装单元的计量改变。
  2、标#的产品品种为涉及国家产业政策产品。
  一、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按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自我承诺书。企业申明无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不存在国家明令限制新增生产装置的情况。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如下:
  1、& 淘汰类,自日起淘汰:
  (1)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
  (2)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2013年),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3)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4)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0.3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锂生产装置;
  (5)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装置;
  (6)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7)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的工艺及设备。
  2、限制类,自日起限制:
  (1)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
  (2)新建五硫化二磷、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平炉法高锰酸钾、大锅蒸发法硫化钠生产装置;
  (3)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氢氧化锂;
  (4)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5)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
  二、北京市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1.《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京政办发[2014]56号)
  2.《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京政办发[2015]42号)
55-2、氯碱
高纯氢氧化钠#
适用于苛化法、电解法生产的氢氧化钠(钾)产品、以及用氢氧化钠(钾)为原料经加工而制得的苛性碱产品。
化纤用氢氧化钠#
工业用氢氧化钠#
天然碱苛化法氢氧化钠
高品质片状氢氧化钾#
工业离子膜法氢氧化钾溶液#
工业氢氧化钾#
工业用液氯
适用于氯气经干燥、液化而得到的液氯产品
适用于合成的氯化氢经水吸收而制得的盐酸产品、其他氯化产品中产生盐酸/或氯化氢经水吸收而制得的副产盐酸产品、采用盐酸为原料经加工制得的盐酸产品。
工业用合成盐酸
次氯酸钙(漂粉精)
适用于以氯气(液氯)为原料,经氯化(或吸收氯气)所制得的次氯酸钙(漂粉精)、次氯酸钠、漂白粉、采用次氯酸盐类产品为原料加工制得的相关产品。
含磷氯化物
工业用三氯氧磷#
适用于以氯气(液氯)、磷或磷化产品为原料,氯化或氧化而制得的三氯化磷、三氯氧磷、五氯化磷;采用含磷氯化物类产品为原料加工制得的相关产品。
工业用五氯化磷
工业用三氯化磷
  注:标“#”号的为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品种。
  一、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除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自我承诺书。企业需申明无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不存在国家明令限制新增生产装置的情况。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氯碱产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如下:
  1.限制类:
  自日起,限制新建烧碱、三氯化磷生产装置、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2.淘汰类:
  (1)2011年底前,淘汰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
  (2)2015年底前,淘汰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
  二、北京市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1.《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京政办发[2014]56号)
  2.《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京政办发[2015]42号)
55-3、工业气体
产品品种 &
工业液体二氧化碳
焊接用二氧化碳
高纯二氧化碳
工业六氟化硫
石油化工气
工业用乙烯#
聚合级丙烯
工业用丁二烯
工业用异丁烯
工业用1-丁烯
工业用异丁烷
焊接切割用燃气 丙烷
焊接切割用燃气丙烯
&电子工业用气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氧化亚氮
电子工业用气体 六氟化硫
电子工业用气体 三氯化硼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氯化氢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氢
电子工业用气体 硅烷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氨
电子工业用气体 三氟化硼
电子工业用气体 磷化氢
电子工业用气体 高纯氯
  注:标#的产品品种为涉及国家产业政策产品。
  一、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按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自我承诺书。除产业政策相关文件有规定需提交相关项目的核准文件,其余企业申明无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不存在国家明令限制新增生产装置的情况。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的规定,新建乙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工业气体产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如下:
  限制类: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
  二、北京市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1.《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京政办发[2014]56号)
  2.《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京政办发[2015]42号)
55-4、化学试剂
无机液体试剂
30%过氧化氢
Ⅰ、Ⅱ、Ⅲ
50%硝酸锰溶液
Ⅰ、Ⅱ、Ⅲ
Ⅰ、Ⅱ、Ⅲ
Ⅰ、Ⅱ、Ⅲ
Ⅰ、Ⅱ、Ⅲ
Ⅰ、Ⅱ、Ⅲ
Ⅰ、Ⅱ、Ⅲ
有机液体试剂
1,2-二氯乙烷
2,4-二硝基苯肼
4-甲基-2-戊酮(甲基异丁基甲酮)
N,N-二甲基甲酰胺
Ⅰ类(沸点30℃-60℃)
Ⅱ类(沸点60℃-90℃)
Ⅲ类(沸点90℃-120℃)
乙醇(无水乙醇)
Ⅰ、Ⅱ、Ⅲ
乙酸(冰醋酸)
Ⅰ、Ⅱ、Ⅲ
乙酸异戊酯
异戊醇(3-甲基-1-丁醇)
无机固体试剂
八水合氢氧化钡(氢氧化钡)
Ⅰ、Ⅱ、Ⅲ
二水合重铬酸钠(重铬酸钠)
二水合氯化铜(氯化铜)
二水合氟化钾(氟化钾)
Ⅰ、Ⅱ、Ⅲ
Ⅰ、Ⅱ、Ⅲ
Ⅰ、Ⅱ、Ⅲ
Ⅰ、Ⅱ、Ⅲ
过二硫酸钾(过硫酸钾)
黄色氧化汞
结晶四氯化锡
六水合氯化钴(氯化钴)
六水合氯化镍(氯化镍)
Ⅰ、Ⅱ、Ⅲ
六水合硝酸钴(硝酸钴)
六水合硝酸锌(硝酸锌)
Ⅰ、Ⅱ、Ⅲ
七水合硫酸钴(硫酸钴)
Ⅰ、Ⅱ、Ⅲ
Ⅰ、Ⅱ、Ⅲ
六水合三氯化铁(三氯化铁)
三氧化二砷
Ⅰ、Ⅱ、Ⅲ
五氧化二钒
Ⅰ、Ⅱ、Ⅲ
五氧化二磷
Ⅰ、Ⅱ、Ⅲ
Ⅰ、Ⅱ、Ⅲ
Ⅰ、Ⅱ、Ⅲ
三水合硝酸铜(硝酸铜)
Ⅰ、Ⅱ、Ⅲ
亚硫酸氢钠
有机固体试剂
邻苯二甲酸酐
三水合乙酸铅(乙酸铅)
顺丁烯二酸酐
工作基准试剂
三氧化二砷
  注:1. 规格(石油醚产品除外)Ⅰ、Ⅱ、Ⅲ分别代表优级纯、分析纯、化学纯;
  2. 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和分装。分装是指通过改变外购成品原包装形式、体积等,并以分装企业为生产单位的行为;
  3. 标★的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产品为剧毒化学品。
  一、北京市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1.《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京政办发[2014]56号)
  2.《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京政办发[2015]42号)
55-5、染料中间体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三条&&&&& &
对氯邻硝基苯胺(红色基3GL)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对氨基苯磺酸
硝基氯苯类
第七条&&&&& &
邻硝基氯苯
第八条&&&&& &
对硝基氯苯
第九条&&&&& &
2.4-二硝基氯苯
烷基苯胺类
第十条&&&&& &
N-甲基苯胺
第十一条&&&&&&&&&&& &
N.N-二甲基苯胺
第十二条&&&&&&&&&&& &
对氨基苯甲醚
第十三条&&&&&&&&&&& &
邻氨基苯甲醚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
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
第十六条&&&&&&&&&&& &
第十七条&&&&&&&&&&& &
邻苯二甲酸酐
第十八条&&&&&&&&&&& &
对硝基苯胺
第十九条&&&&&&&&&&& &
邻硝基苯胺
第二十条&&&&&&&&&&& &
间硝基苯胺
第二十一条&&&& &
邻氯对硝基苯胺
第二十二条&&&& &
间苯二胺#
第二十三条&&&& &
对硝基甲苯
第二十四条&&&& &
邻硝基甲苯
第二十五条&&&& &
邻甲苯胺#
第二十六条&&&& &
2.4-二氨基甲苯#
第二十七条&&&& &
邻硝基对甲苯胺
第二十八条&&&& &
2,4-二硝基苯酚
第二十九条&&&& &
对氨基苯酚#
第三十条&&&&&&&&&&& &
对硝基酚钠
第三十一条&&&& &
间苯二酚(1,3―苯二酚)
  注:标#的产品品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
  一、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按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自我承诺书。企业需申明无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不存在国家明令限制新增生产装置的情况。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染料中间体产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如下:
  1. 鼓励类:自日起鼓励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清洁生产、本质安全的新技术(包括催化、三氧化硫磺化、连续硝化、绝热硝化、定向氯化、组合增效、溶剂反应、循环利用等技术,以及取代光气等剧毒原料的适用技术,膜过滤和原浆干燥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2. 限制类:自日起限制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
  3. 淘汰类:自日起淘汰铁粉还原工艺。
  二、北京市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1.《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京政办发[2014]56号)
  2.《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京政办发[2015]42号)
55-6、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
工业用甲醇#
工业正丁醇
工业用异丙醇
工业合成乙醇
工业用异丁醇#
工业用仲丁醇#
工业氯乙醇溶液
变性燃料乙醇#
醛、酮、醚
工业甲醛溶液
工业用甲乙酮
工业用环己酮
工业用环氧乙烷#
工业用环氧丙烷#
工业用环氧氯丙烷#
工业氯甲基甲醚
有机酸、酐
工业冰乙酸#
三氯异氰尿酸
过氧乙酸溶液
工业用丙烯酸
工业氯乙酸
工业乙酸酐
工业用顺丁烯二酸酐
工业用乙酸乙酯
工业用乙酸正丁酯
工业丙烯酸甲酯
工业丙烯酸乙酯
工业丙烯酸正丁酯
工业丙烯酸2-乙基己酯
工业用草酸二乙酯
工业用乙酸乙烯酯
磷酸三甲苯酯
熔模铸造用硅酸乙酯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工业氯甲烷#
工业用二氯甲烷#
工业用三氯甲烷#
工业1,2-二氯乙烷
工业用六氯乙烷
工业用溴乙烷
工业用三氯乙烯
工业用四氯乙烯
工业用1,1-二氟乙烷(HFC-152a)
工业氯化苄
含氮化合物
工业用一乙醇胺
工业用二乙醇胺
工业用硝基甲烷
工业用硫脲
工业用硝酸胍
工业用乙腈
工业用丙烯腈#
工业用环戊烷
焦化二甲苯
石油混合二甲苯#
石油邻二甲苯#
石油对二甲苯#
工业用乙苯
工业用异丙苯
工业用苯乙烯
焦化二甲酚
工业对氯苯酚
工业用合成苯酚
工业用一乙胺
工业用二乙胺
工业用三乙胺
工业环己胺
工业二甲基甲酰胺
工业六次甲基四胺
工业40%一甲胺水溶液
工业40%二甲胺水溶液
工业30%三甲胺水溶液
煤焦油制品
杂环化合物
工业1,4-氧氮杂环己烷(吗啉)
工业二硫化碳
碳化钙(电石)
碳化钙(电石)#
  注:标注“#”的 产品涉及产业政策。
  一、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按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自我承诺书。除产业政策相关文件有规定需提交相关项目的核准文件,其余企业申明无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不存在国家明令限制新增生产装置的情况。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的规定,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生产企业应提供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文件。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应提供省级政府核准文件。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企业应出具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文件。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如下:
  1. 限制类:
  日起:
  (1)限制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
  (2) 限制新建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限制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限制1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限制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
  (3)限制新建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生产装置。
  (4)限制新建羰基合成法及齐格勒法生产的脂肪醇产品。
  (5)限制新建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
  (6)限制新建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
  2.淘汰类:
  (1)日前淘汰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2)日前淘汰2.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日前淘汰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及装置。
  (3)日前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二、北京市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1.《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京政办发[2014]56号)
  2.《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京政办发[2015]42号)
55-7、危险化学品石油
液化石油气
商品丙丁烷混合物
生产液化石油气的石化炼厂(油气田生产的液化石油气除外)
车用液化石油气
车用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企业
由炼厂气经脱硫、分离而制得的工业丙烷产品。
由炼厂气经脱硫、分离而制得的工业丁烷产品。
汽油及煤油
由液体烃类和由液体烃类及改善使用性能的添加剂组成的车用汽油的石化炼厂。
由原油或其馏分油通过不同加工工艺制得煤油的生产企业
  注:标#的产品品种为涉及国家产业政策产品。
  一、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按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自我承诺书。除产业政策相关文件有规定需提交相关项目的核准文件,其余企业申明无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不存在国家明令限制新增生产装置的情况。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的规定,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出具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文件,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出具省级政府核准文件。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如下:
  1、淘汰类:自日起淘汰(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2013年,青海格尔木、新疆泽普装置除外);(2)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
  2、限制类:自日起限制(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2)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3)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4)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二、北京市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1.《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京政办发[2014]56号)
  2.《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京政办发[20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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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引领全球水处理化学品和设备市场
中国将引领全球水处理化学品和设备市场
作者: &&| 来源:中化新网
&&| 日期:
&&& 据弗里多尼亚集团的最新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前全球水处理化学品和设备市场需求将以年均5.7%的速度快速增长,在多数地区的增速远高于当地GDP的增速,到2013年全球水处理化学品和设备市场份额将达到590亿美元。
&&& 受工业持续扩能和对安全水供应保证意识的提高,2013年前中国水处理化学品和设备市场将以年均12.7%的速度增长,到2013年将达到54亿美元。
【】【】【】【责任编辑: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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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化工某生产装置工艺水具有水量大、粘度和悬浮物含量高等特点,如不加以处理不仅造成污染,还很容易造成生产系统堵塞。这类污水处理的难度在于其含有的污染物稳定性高,并且常常伴随以高温高压的特点,难以净化处理,这是该行业常见的难题。
&&&&&& 我公司特有的创新专利技术,可以很好的净化处理该石油化工装置工艺水,从根本上解决系统堵塞问题。
石油化工装置工艺水处理效果:
固体悬浮物(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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