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高考,省招办通知考生家长居住证 合同复印件签章不完善是什么意思?居住证 合同复印件有份复印件是2013年6月6日。有效

没办居住证的注意了!子女读书、考试一定要有它!..
(原标题:没办居住证的注意了!子女读书、考试一定要有它!..)
  孩子的教育是一个家庭的重中之重,  很多在广州奋斗的人,  都很关心子女的入学问题。  在教育上广州一直很努力,  看去年的成绩单就知道啦~  这些数字杠杠滴!2016年,全市规范化幼儿园1529所;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1285所;全市公办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覆盖率100%;普通高考上线总上线率97.27%;特殊教育由义务教育阶段的9年延伸到15年;11个区全部成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区。此外,广州大学、广州医科大学全部专业纳入重本招生,进入高水平大学建设序列!  截至2016年,广州128万学生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同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卫生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完工项目1676个;中小学校基础教育设施三年提升计划稳步推进,新增学位约2万个;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落地实施;推动制定特殊学生15年免费教育政策等。  2017年还有大变化!  今年将制订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政策啦!  具体是什么情况?  跟着小编来看看吧!  《教育部2017年工作要点》  教育部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教育部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强调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切实缩小城乡、区域、校际、群体差距;促进入学机会公平,制订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政策,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升学考试政策,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完善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  《工作要点》强调,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切实缩小城乡、区域、校际、群体差距。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扩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2017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深入推进中小学西部教学改革支持活动。  制订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政策。指导各地做好义务教育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工作。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升学考试政策。督促有关省市特别是特大型城市,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和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政策。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  在新的政策发布之前,  我们可以在哪里查询到相关的招考入学资讯呢?  “中国广州发布”帮你搞定!  方法在此:   :点进中国广州发布公众号,找到底部菜单栏的“便民服务”点进“网上办事”功能;   :点击“招考查询”   :就可以直达从幼儿园到高考乃至自考成考的所有招考查询啦!  还有一个方法,直接在中国广州发布后台回复关键词“招考查询”,就可以直接到达图 所在的页面啦!  别急,  这就手把手教你怎么在广州办理居住证!  流程so easy ~  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你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  第二步:询问工作人员,抽一个办理号码等待办理;  第三步:办好后,你将会领到广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凭此按工作人员告诉你的时间领取证件。  这么简单,  就OK啦~  准备材料  当然,  你得提前准备好这些材料!!!  01  居住证相片回执  居民身份证是一代证需到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及相片。二代身份证不需要哦~  02  身份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03  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广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小编提醒:要租备案登记过的房!  租房住之前一定记得问房东出租房有没有备案登记,这个很重要!如果房东没有备案登记,拿着租房合同,出租屋管理中心或居委会没法给你开证明材料!  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居住在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房产证明材料和复印件;  居住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申办有限期1年以上(最长为3年)居住证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或经商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即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或居委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和复印件。
  办理费用  首次办居住证不花钱,之后损坏了要补办的话,需要缴纳工本费20元。  其实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是可以享有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等七类公共服务,  还可以享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签注手续等四类公共服务。  好处这么多赶紧办起来吧!
本文来源:网易新媒体(中国广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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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2013年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日
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
201222220132012362013“”
一、报名条件
二、报考科类及填报志愿规定
3.“”“”,
三、资格审查
四、报名办法及时间
1.20131242620131275:00
五、照顾对象的信息采集
2013,20132()20133102013320
六、相关要求
2.2013生情况登记表
省教育考试院
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申请表
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
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情况登记表
《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享受照顾政策考生
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表对象:烈士子女,少数民族考生,台湾省籍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以上考生须在“照顾类型”栏中注明。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不填本表,须向就读地侨务部门领取专门表格。
二、考生到高考报名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领取此表,认真填写“基本情况说明”及以上栏目,同时报户籍所在省相应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表格连同有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高考报名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审核。交表时间:2013年3月10日前(含“三侨生”),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须在经核准的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复印件及本表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原件归还考生。其中,复印件须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并签字确认。
四、审核主管部门:
1. 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后,再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审核确认。
2. 少数民族考生由省、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3. 台湾省籍考生由省、市级“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确认。
4.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由省、市侨办审核确认。
5.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由省、市、县(市、区)相应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五、表格内容填写不全,审核单位签章不全,或由非以上规定单位审核的,本表一律无效。
六、本表仅作预采集有关信息用。考生录取时可享受的照顾项目和照顾政策,以2013年江苏省公布的招生政策为准。
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考试中心,省教育厅办公室,各市教育局,
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1" Month="12" Year="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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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在后台询问外地户口子女如何在上海读书,小编根据市政府、市教委对居住证、入学政策的规定,梳理了非沪籍适龄儿童在上海读书的相关注意事项,特别是对父母及子女居住证的规定,一定要看仔细哦!
目录1. 非沪籍上小学2. 非沪籍上初中3. 非沪籍上高中4. 2015新版居住证积分指标
下文以2015年发布的招生入学政策为例,由于每年政策可能出现变动,内容仅供参考,明年及以后要入学的学生及家长请以实际政策为准。
“非沪籍上小学”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2.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随迁子女入学,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
——公办小学
在全市公办小学报名日,各报名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
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民办小学
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凭网上报名表,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
“非沪籍上初中”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毕业学生统一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
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凭网上报名表,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并携带《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
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2015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本人须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从首次发证日起截止到日)满3年,且连续2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从首次登记日起截止到日)。灵活就业登记到期前30天,持证人员可提前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续登记手续。
2015年,各区县教育部门办理随迁子女入学手续截止日为:日。
2016年,随迁子女需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父母一方须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须持有连续3年有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且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同时,所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间截止为日。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县实际,依据来沪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分值、持有灵活就业登记证明的先后顺序等因素,统筹安排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入学。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初中阶段统一安排至全日制初中就读,入学后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非沪籍中考”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在上海参加中招报名:
1.考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同时考生本人为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或考生父母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上登记地址所在区县报名。
2.考生父母一方及本人持有效期内《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且考生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名。
考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且考生为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往届生须取得2014年本市中招报名资格),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名。2016年按本条款报名的考生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须满2年,2017年起按本条款报名的考生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须满3年。
4.考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考生为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报名。
5.考生父母一方为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考生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名。
6.考生属在沪台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名。
7.考生属经市政府侨办认定华侨身份,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名。
8.考生持本市公安机关填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非沪籍高考”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1.考生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2.考生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持证人的子女,且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考生本人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4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
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上海市常住户籍(含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4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本条执行至2016年止);
5.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4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
6.在沪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7.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站人员,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8.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即国家和上海市的“千人计划”)子女在沪参加高考,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9.原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应届毕业生,由各区县教育局(高招办)汇总名单后送本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进行比对审核,经区县教育局审核后方可报名(本条执行至2016年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相关部门锁定名单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2.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毕业生。
《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或其同住子女在参加相应考试期间,持证人的《上海市居住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今年8月,市政府印发了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总积分标准分值120分。相对于之前的试行办法,部分指标有所调整,以下是居住证积分指标一览:
2015版与2013版区别
资料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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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2013年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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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2013年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2号)精神,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2〕36号)有关规定,我省将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且需在我省参加2013年普通高考的非我省户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补办高考报名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我省2013年高考报名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补办高考报名手续:
1.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
2.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二、报考科类及填报志愿规定
1.因我省2013年音乐类、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工作已经结束,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只可在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以及对音乐类、美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不作要求的相关院校的艺术类校考专业中选择报考。
2.申请在我省参加2013年普通高考的随迁子女,须按照我省现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方案的规定,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必修科目测试,其必修科目(含技术科目)测试等级要求与我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相同,否则不得填报统招批次相关科类的高考志愿。
3.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否则不得填报高考志愿。
三、资格审查
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须由考生本人向现就读中学提交《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申请表》(附件1),由现就读中学汇总后报就读中学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招办审核。考生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考生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稳定住所证明。考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或考生和其监护人在我省的暂住证(居住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监护人就业证明。监护人在我省的就业单位或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
我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的学籍依据省教育厅基教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提供的电子学籍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等)进行认定。凡未取得我省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的随迁子女,不得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
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省(市、区)考生,各地要积极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为考生回原籍参加普通高考提供便利和服务。
四、报名办法及时间
1.经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县(市、区)招办确认报名点后,由考生自行上网()如实填报报名信息,并对自己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考生网上报名的时间为2013年1月24日至26日,并须在2013年1月27日下午5:00前到县(市、区)招办指定地点确认报名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不符合普通高考报考科类所规定的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测试等级要求的考生,可在高考报名时报名参加2013年3月举行的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相关必修科目测试。
2.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均须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网上支付报名考试费。
五、照顾对象的信息采集
申请享受相关照顾政策的考生,须按照2013年我省高考报名工作有关规定,在确认高考报名信息时,填写《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情况登记表》(附件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须向就读地侨务部门领取专门表格),办理相关手续,并须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省(市、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2013年3月10日前,考生将有关表格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报名地市、县(市、区)招办,由市、县(市、区)招办汇总后于2013年3月20日前集中上报省教育考试院,逾期不予受理。
六、相关要求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随迁子女报名资格的审查,要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的相关政策。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高考补报名的各项工作,不出差错、不留后遗问题。网上报名的流程、信息修改、网上支付、信息确认等相关工作,按我省2013年高考报名有关规定执行。
3.&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要依靠当地新闻媒体,在报名开始前加大随迁子女在我省进行高考补报名的宣传力度,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考生都能如期参加高考补报名,切实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4.随迁子女如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不得再在户籍所在省(市、区)或其他省(市、区)参加高考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遗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附件:1.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申请表
2.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情况登记表
省教育考试院
2012年12月31日
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申请表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学籍所在地
&&&&&&&&&&县(市、区)
就读普通高中名称
班主任签名
(就业单位)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签名):&&&&&&&&&&&&&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考生就读中学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籍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月&&&日
县(市、区)招
审核人(签名):&&&&&&&&&
&&&&&&&年&&&月&&&日
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
1.身份证明:考生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或考生和其监护人在我省的暂住证(居住证)等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监护人就业证明:由监护人在我省的就业单位或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
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
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情况登记表
注:具体要求见填表说明。
《2013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享受照顾政策考生
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表对象:烈士子女,少数民族考生,台湾省籍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以上考生须在“照顾类型”栏中注明。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不填本表,须向就读地侨务部门领取专门表格。
二、考生到高考报名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领取此表,认真填写“基本情况说明”及以上栏目,同时报户籍所在省相应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表格连同有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高考报名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审核。交表时间:2013年3月10日前(含“三侨生”),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须在经核准的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复印件及本表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原件归还考生。其中,复印件须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并签字确认。
四、审核主管部门:
1.&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后,再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审核确认。
2.&少数民族考生由省、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3.&台湾省籍考生由省、市级“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确认。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由省、市侨办审核确认。
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由省、市、县(市、区)相应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五、表格内容填写不全,审核单位签章不全,或由非以上规定单位审核的,本表一律无效。
六、本表仅作预采集有关信息用。考生录取时可享受的照顾项目和照顾政策,以2013年江苏省公布的招生政策为准。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2012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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