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违法行为使人伤残等级赔付标准怎么赔付

两名14岁的学生在课间打闹,其中一名学生意外脚部骨折,两名学生都有,关于医疗,以及此后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应该谁来负责.谁又应该负主要责任,是学校,还是学生?如果由学生负责,又要承担哪些责?
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负有管理的责任,对在校期间学生发生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负有法律责任,对于本事故中的医疗费用来讲,学生有保险,应当首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还不足以支付费用,还可以向学校要求索赔。
其他答案(共35个回答)
打闹,自己负责,
学校不可能每个学生派一个保姆,进行看管;
现在的学生,即使派人看管,他也不愿意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责任和管理责任,但不承担监护权。家长或监护人把孩子送到学校的时候,监护权不发生转移,当然特殊委托的除外。所以说这种事情要看具体情形,不能说学生在学校发生这样的事情学校就一定负有责任。如果学校平时教育到了,管理上不存在问题,在发生事情时或发生后,及时处理,那么学校不承担多少责任。比如学生打架,尤其是两个人打架,在学校这么多学生,怎么可能老师就都能照看的过来,保证不发生呢,发生了保证不出现伤害呢,这都是不现实的。所以要看具体情形,学校承担的责任也是有轻有重的。
从另外一点来说,家长平时要教育好孩子,不要想孩子到学校了,发生事情都应该学校负责。如果他把别人打伤了,或者不小心弄伤了,家长都是要负责的,因为你是监护人。学校当然也是有责任的,如果平时教育不到位,管理上疏忽,学校平时纪律就很差,那么发生问题学校难辞其咎。
其实我觉得咱们中国的家长在观念上有点需要向日本学校,在日本,每年学校都组织春游,有时就会发生山洪,把学生冲走的。但他们就是保险公司解决这种问题,学校年年照样还要组织学生春游和其他很多活动。在中国,学校基本都不愿做这样的事情,平时不到点都不愿让学生进学校,放学后让学生早早离校,就是不愿学生发生点什么问题赖到学校身上,学校(尤其初中)本身也不效益单位,出现个大的伤害事故,轻则赔个几万,重则赔个上百万的,从那出这笔钱,当然有些有钱的学校咱可比不了~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解释
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至于1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收到侵权的问题很复杂,摘抄如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但不应当完全免除其民事责任。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其监护人为同一顺序数人的,应由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该监护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同一顺序的其他监护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为同一顺序数人的,应当明确各自的监护职责。被监护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其他监护人负连带责任。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且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原则上不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本人又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监护人为第三人。
那要看学生的年龄,如果是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智力已经接近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因此学校管理不存在过错或者漏洞...
你好,如果完全自己造成的,一般自己承担责任,但是校方未尽到相应的安保义务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
首先,你有没有入学校的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入了,那就按规定去报销就行了!
其次,如果你没有入保险,那你最好找一下学校的有关领导,看能不能解决一下。
最后,如果...
我建议到专门的儿童医院口腔科问诊,判断是乳牙还是恒牙。乳牙可以自己长,恒牙就要补了。
可能不一定要做烤瓷牙,还有其他的材料,比如银汞合金什么的。
一定有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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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
农村户口在校大学生按城镇赔偿判决书
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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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籍在校大学生遭遇交通事故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林某某、马某某、闭某某诉范某渊、韦某庭、韦某海、潘某芳、韦某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2011)金民初字第158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林某某。
原告:马某某。
原告:闭某某。
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公福。
被告:范某渊。
委托代理人:罗乾乾。
被告:韦某庭。
委托代理人:陈书。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蒋某波。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北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蓝健。
被告:韦某海。
委托代理人:陆献远。
被告:潘某芳。
委托代理人:廖树秋(被告潘某芳母亲)。
被告韦某金(被告潘某芳父亲)。
二、基本案情
日,被告范某渊驾驶桂BRK588号小轿车由广西鹿寨往荔浦方向行驶,被告潘某芳驾驶桂DW5049号摩托车搭乘林某平、闭某某从道路北侧的头排镇二排村便村屯路口直接驶入国道后左转弯,致使两车相撞,造成林某平死亡、被告潘某芳与原告闭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潘某芳与被告范某渊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林某平、原告闭某某无责任。被告韦某庭系桂BRK588号小轿车车主,被告范某渊在借用被告韦某庭车辆过程中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被告韦某金系桂DW5049号摩托车车主。被告华泰保险公司、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分别承保桂BRK588号小轿车的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保险,桂BRK588号小轿车第三者责任不计免赔率商业保险限额为200000元。原告闭某某受伤后被送到本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因伤势严重于次日转至柳州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八医院治疗,于日出院,共住院治疗43天,花去医疗费38476.76元。
日,原告闭某某向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等级及假肢安装费用鉴定,鉴定中心作出明桂司法中心[2011]残鉴字第179号《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闭某某因本案交通损伤右下肢构成Ⅳ(六)级伤残;原告闭某某右下肢从膝关节下34cm以远离断缺失,需安装假肢,采用广西假肢康复中心普及型小腿假肢,每只价格为24500元,需每6年更换一次,至75周岁更换10次则为245000元,每年需维修一次费用为500元,56年则为28000元,安装下肢假肢费用合计273000元。
原告林某某、马某某系林某平的父母。林某平、原告闭礼德都是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2009级在校学生。因此,原告闭礼德主张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应为170640元(20年×17064元/年×50%)。
被告韦某庭认为,原告闭某某、林某平虽然在高等院校读书,但其两人及其父母都是农村居民,原告闭某某及林某平父母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案的各项赔偿不当,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三、案件焦点
林某平的死亡赔偿金与原告闭某某的各项损失赔偿应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还是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
四、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平与原告闭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均为大学二年级在校学生,该两人虽属农村户口,但其连续在城镇居住、消费均已有两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虽然主要是针对进城务工人员遭遇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问题,但无疑对在城镇具有稳定住所和消费行为的在校大学生遭遇类似案件具有参照意义。因此,本院从最高院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出发,认为林某平死亡赔偿金与原告闭某某的各项损失赔偿也应当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被告提出适用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林某某、马某某死亡赔偿金人币73000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闭某某残疾赔偿金37000元、医疗费10000元,合计人民币47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北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林某某、马某某死亡赔偿金90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北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闭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人民币60000元;
五、被告范某渊赔偿原告林某某、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59140元;
六、被告范某渊赔偿原告闭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安装假肢费等人民币50100.48元;
七、驳回原告林某某、马某某、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原告闭某某各项损失的赔偿标准问题。
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高于农村居民的历史现状,我国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赔偿标准分为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目前,判断受害者的损失采用何种赔偿标准计算时,原则上仍是以户籍为主要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在具体个案中,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受害者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点及性质、收入来源及收入情况、生活消费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从而更加准确的确定所要采用的赔偿标准。作为对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最高人民法院于日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的答复即《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该复函明确规定: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目前,越来越多农村学生到城市就学,这些群体常年在城市学习、生活,其生活、消费水平与一般的城镇居民基本相同,虽然其户籍仍在农村,但是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因此,在没有更明确具体的规定之前,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出发,对这些群体可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
本案中,原告闭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大学二年级在校学生,虽属农村户口,但其连续在在城市学习生活已有两年时间,其主要生活、消费均已发生在城市,与一般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大致相同。因此,对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理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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