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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队办事指南
消防队办事指南
www.   日 18:08:14 星期二  来源:
临桂县政务服务中心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申报消防验收
办理部门:临桂县公安消防大队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18条
申报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2份);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主要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合格证明;
4、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生产厂家供货证明;
5、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壹套及施工单位竣工说明;
6、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7、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检测报告);
8、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
9、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自验报告及意见;
10、其它。
四、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检查提出意见→领导审核→窗口出文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无收费
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咨询电话:0783
投诉电话:
临桂县政务服务中心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一、办理部门:临桂县公安消防大队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16条
三、申报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2份);
2、《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2份);
3、设置自动消防设施、重点工程的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4、建筑单体红线图或用地红线图;
5、建筑专业施工图(含总平面图);
6、给水专业施工图(含消防给水总平面图);
7、电气(强电、弱电)专业施工图;
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施工图;
9、与消防有关的工艺布置图;
10、其它。
四、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检查提出意见→领导审核→窗口出文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依据:无收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0783
九、投诉电话:
临桂县政务服务中心
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一、办理部门:临桂县公安消防大队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16条
三、申报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2份);
2、所在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与新建工程同步验收除外);
3、装修(装饰)部位平面图,室内展开立面、剖面、顶面图、装修效果图;
4、装修、装饰材料说明及检测证明;
5、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6、与消防有关的电器、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四、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检查提出意见→领导审核→窗口出文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依据:无收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0783
九、投诉电话:
临 桂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申报消防验收
办 事 指 南
一、办理部门:临桂县公安消防大队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18条
三、申报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2份);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选用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生产厂家供货证明;
4、加盖竣工图章的装修工程竣工图壹套及施工单位竣工说明;
5、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检测报告);
6、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
7、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自验报告及意见;
四、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检查提出意见→领导审核→窗口出文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依据:无收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0783
九、投诉电话:
临桂县政务服务中心
申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检查
一、办理部门:临桂县公安消防大队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23条
三、申报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活动方案和展位、舞台、亭棚的选址、设计、布局情况及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等情况说明;
4、所用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
6、火灾危险性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工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情况说明;
四、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检查提出意见→领导审核→窗口出文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依据:无收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0783
九、投诉电话:
临桂县政务服务中心
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检查
办理部门:临桂县公安消防大队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22条
三、申报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1份;
2、所用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1份;
3、场所平面布置图1份;
4、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1份;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份;
6、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情况说明1份;
7、场所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签章确认)1份;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确认)1份;
四、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检查提出意见→领导审核→窗口出文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依据:无收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0783
九、投诉电话:
责任编辑:夏琛琛梁平县公安消防大队警务公开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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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县公安消防大队警务公开细则
梁平县公安消防大队警务公开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章&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事项
第五章& 消防行政案件办理事项
第六章& 火灾事故调查事项
第七章& 举报投诉及信访事项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外部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公安部有关消防警务公开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应予以公开。
第三条& 梁平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全县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参与各类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和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规划;
(四)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负责受理、查处有关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七)扑救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八)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九)依法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消防行政许可事项
第一节& 方案阶段建设工程消防审查事项
第四条& 审批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一)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审查范围:1、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含本数)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2、地下商业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含本数)的建筑;3、国家及市级重点项目中的社会民生项目、房地产项目和工业项目;(以市政府每年下发的市级重点项目名单为准);4、以上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前的调整。
(二)万州、涪陵、黔江和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消防行政审批均由所属地公安消防支队办理。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建设项目消防行政审批由所属地公安消防支队、大队办理。
第六条& 方案阶段建设工程消防审查建设单位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在重庆消防网上下载);
(二)建设单位(个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属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个人的应当签名确认,并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含:实测1:500现状地形蓝图上布置的总平面图;建筑各层平面图,主要立面图、剖面图,方案设计说明文本,其中包括消防专篇。总平面图纸上加盖图说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执业章、设计单位行政印章),设计内容和深度应符合《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五)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六)设计单位自审小组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第二节& 消防设计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事项
第九条& 审批范围:
(一)下列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条& 审批权限:消防设计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批权限与方案阶段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权限划分一致(本细则第五条)。
第十一条& 消防设计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单位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在重庆消防网上下载);
(二)建设单位(个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属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个人的应当签名确认,并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顺序编排: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3、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书;5、设计图纸((1)总平面图: 比例1:500的蓝图,应加盖设计单位的图说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执业章、设计单位行政印章,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间距;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等。(2)建筑、结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3)建筑电气。(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5)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6)热能动力。),设计内容和深度应符合《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五)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六)设计单位自审小组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第三节& 装修阶段建设工程消防审核事项
第十四条& 审批范围:室内外装修工程行政审批范围与消防设计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范围一致(本细则第九条)。
行政审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主体建筑未经消防验收前,所有非住宅部分的室内外装修工程均属于消防行政审批范围。既有建筑或主体建筑已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或竣工验收备案后的建筑内,属于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外装修(含用途变更)纳入消防行政审批范围。
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
属市公安局消防局审批范围的建设工程,土建消防验收合格前,室内外装修工程由总队负责审批。土建消防验收合格后,室内外装修工程消防审批由支队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装修阶段建设工程消防审核建设单位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在重庆消防网上下载);
(二)建设单位(个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属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个人的应当签名确认,并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顺序编排: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3、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书(包括材料清单,注明燃烧性能等级);5、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号、比例、轴线号等)。图纸要求:(1)原工程总平面图和平面图;(2)本工程建筑平面图;(3)装修图纸:应体现工程各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可采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表示;(4)装修工程的消防设施图纸(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设计):装修工程中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等,应根据原设计的土建图纸提供相应的设施点位图;(5)提供装修图纸和消防设施图纸各2套,图纸上应加盖图说专用章、设计单位行政印章、建设或物业管理单位行政印章。),设计内容和深度应符合《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第四节& 建设工程(含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事项
第十九条& 备案抽查范围:不属于消防行政审批范围的建设工程(含室内外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土建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3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第二十条& 备案抽查权限:备案抽查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消防支队、大队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备案抽查申报材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及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批范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范围与消防设计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批范围一致(本细则第九条)。
第二十五条& 审批权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权限与消防设计审核权限保持一致(本细则第五条)。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单位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含: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含:消防产品清单、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型式检验合格报告或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出厂检验合格证);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含:钢结构、住宅厨房成品烟道等)、建筑材料(含: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分隔材料等)、装修材料(含:室内外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建设单位公章);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单位公章);
(七)建设单位(个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属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个人的应当签名确认,并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含: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建设单位公章;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建设单位公章;3. 隐蔽工程记录(含消防电气线路预埋、配线穿管、室外消防管网埋地等))。
第二十七条&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第六节& 建筑装修工程消防验收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批范围:建筑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审批范围与消防设计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范围一致(本细则第九条)。
第三十条& 审批权限:建筑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权限与装修设计审核权限保持一致(本细则第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建筑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单位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含:装修各层平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含: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消防产品清单、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型式检验合格报告或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出厂检验合格证);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含:钢结构、住宅厨房成品烟道等)、建筑材料(含: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分隔材料等)、装修材料(含:室内外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建设单位公章);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单位公章);
(七)建设单位(个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属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个人的应当签名确认,并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1.建设工程装修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建设单位公章;2.所在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建设单位公章;3.隐蔽工程记录(含消防电气线路预埋、配线穿管、室外消防管网埋地等))。
第三十二条&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第七节& 建设工程(含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第三十四条& 备案抽查范围:不属消防行政审批范围的建设工程(含室内外装修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土建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3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备案抽查权限:备案抽查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公安消防支队、大队办理。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申报材料:土建工程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及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要求的材料。装修工程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及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要求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第八节&&&公众聚集场所办理
& 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事项
第三十九条& 审批范围:应当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场所范围:
(一)属于单位性质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均应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二)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公众聚集场所,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规模(参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时,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没有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规模时,不需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第四十条& 审批权限:公众聚集场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权限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消防支队、大队办理。
第四十一条& 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单位申报资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场所所在楼层平面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第四十二条& 办理时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公安消防支队、大队实施。
第四十五条& 对社会单位、场所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十一)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五)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四十六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四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搭建完成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四十八条& 主办单位在向治安部门申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向消防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报表》复印件;
(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提供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活动举办前30日内的检测报告有效);
(四)临时搭建的建筑物设计图纸及消防设计说明(含: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间距的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置情况;移动式灭火器材配置位置、数量、类型及相关产品资料情况;使用材料的防火性能情况,以及易燃易爆、用火用电等情况说明);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记录(工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情况说明;火灾危险性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说明);
(六)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情况说明,主办单位与建筑(场所)管理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及责任分工情况说明。
第四十九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三)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五十一条& 社会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立即整改火灾隐患,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对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事项
第五十二条& 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权限: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制定消防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计划,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开展监督抽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也可以日常监督检查形式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内容: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消防产品抽样送检及复检要求:
被检查人可以对经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判定结论提出异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被检查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
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中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程序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开展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消防行政案件办理事项
第五十八条& 消防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
(四)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
(五)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六)拘留。
第五十九条& 管辖权划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发生地所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案查处;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总队根据需要可以直接办理各支队、大队管辖的消防行政案件。
第六十条& 案件办理流程:
(一)消防违法事实进行初步审查,依法受案;
(二)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调查询问,调查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表明执法人员姓名和工作单位,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处罚告知,向被当事人宣读(或当事人阅读)告知笔录,告知被处罚人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处罚的依据、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组织听证。
(五)制作、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十一条& 听证范围及要求:当事人可以就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较大数额罚款。根据《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较大数额罚款”具体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经营活动中个人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罚款等情形向消防部门提出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疑。
第六章& 火灾事故调查事项
第六十二条& 火灾调查管辖权限: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组织调查,其他火灾事故由火灾发生地区、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十三条&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
第六十四条& 没有人员伤亡的,直接财产损失20000元以下的,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和没有放火嫌疑的火灾事故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其余火灾事故按一般程序实施调查。
第六十五条&& 适用一般程序调查的火灾事故,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实施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火灾事故,火灾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适用一般程序调查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无法送达的,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区、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重庆市公安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六十八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四)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第六十九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七十条&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核,复核程序与前条规定相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举报投诉及信访事项
第七十二条&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各消防支队(大队)两级信访部门专门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监督电话等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交办谁督办、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妥善地处理群众信访问题。
第七十三条& 各级信访部门在受理信访事项后及时整理登记,按信访人姓名,单位或住址,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起因、主要情节,信访事项属性,要求和意见等,逐项输入信访信息系统,内容简明扼要,不失原意,并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的职责,对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信访工作机构回复办理结果。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对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确因信访问题复杂难度大,在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主动在期限内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步工作意见,经本部门(信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办结时限的,依照法定时限。
第七十六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公安消防机构经调查核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并出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由信访部门和具体承办单位共同答复信访人。
第七十七条& 梁平县公安消防大队开通“96119”消防举报投诉电话,面向全县范围内提供消防举报投诉公众服务,受理群众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等的举报投诉。公众也可通过重庆消防网()消防行政服务大厅举报投诉栏反映各类事项。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外部监督
第七十八条&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建立警务督察机构,对全局消防监督工作实施警务督察。
第七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执法监督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第八十条& 严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第八十一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干预消防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
第八十二条& 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企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品牌。
第八十三条& 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拉赞助以及强行征订消防杂志、征集广告;
第八十四条& 严禁利用职权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十五条& 严禁违反规定干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023-)、信件(地址:重庆市梁平县双桂街道太和村2组梁平县消防大队& 邮编:405200)等方式举报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十七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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