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意识能不能正确反应客观意识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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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机器能否被骗”之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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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法律对“机器能否被骗”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立法存在矛盾;学界的理论探讨局限于“机器没有意识,是不可能被骗”的事实层面,将机器这种“物”提高到法律关系主体的程度,不够合理。对机器的功能及法律性质进行分类研究表明,机器背后的掌控者能够被骗,符合普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我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没有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的必要。
关键词:智能机;骗;盗窃;盗窃罪;诈骗罪;计算机诈骗罪
随着智能机(指通过程序设置,代表人的一定思想意识、能代替人做出一定处分行为的智能化、半智能化电子设备,及其他具有辅助功能的电子设备,诸如ATM机、自动售货机等)的广泛应用,有关的犯罪定罪量刑异常困难,有些行为甚至缺乏详尽立法规制,引起诸多争议。26年,学界对“许霆案”的争论异常激烈,“机器能否被骗”是此案定性最关键的因素之一,决定着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等罪的区分。目前,虽有相关立法做出规定,但没有明确“机器能否被骗”,且解释前后不一。
机器智能化普遍适用,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我们需辨明对智能机实施的犯罪的界限,以适应社会发展。
一“机器能否被骗”我国相关立法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盗窃信用卡后,无论是在柜台上对人使用,还是在机器上使用都按盗窃罪处罚,不使用的不构成犯罪;而依照2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信用卡诈骗中的冒用,本意是指“冒名顶替使用”,由冒充他人身份和使用信用卡两个先后衔接的过程组成。冒用中的“冒”,指行为人冒充合法持卡人的身份。通常表现为未经合法持卡人的同意,行为人以持卡等明示和默示的方法表明自己是合法持卡人。冒用中的“用”,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信用卡在柜台或机器上非法获取财物的过程。
[1] 总之,所谓“冒用”,指无权使用者拿他人的去用,属于欺骗的范畴,因为刑法中“骗”的含义包括捏造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情形,冒用信用卡的人没有经过信用卡所有人授权,是隐瞒真相。
《刑法》196条第3款显然认为盗窃信用卡,并利用信用卡在机器上取款的行为不属于欺骗,而是盗窃,即机器不能被骗;但依《批复》用拾得的信用卡在机器上使用的构成冒用,即机器可以被骗。我们稍加分辨,信用卡的盗窃使用与捡拾的冒用都不是卡所有权人本人使用,属无权使用,本质上都有欺骗的性质,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矛盾。这还仅是因信用卡在机器上使用的犯罪规定,对其余非信用卡的情况则没有说明,如在自动售货机中用铁皮冒充硬币的应该如何定性。至此,能看出立法的不足,不仅引起执法困难,更引来了理论界的不同意见。
二“机器能否被骗”学术界相关理论探讨的不足对机器能否被骗,能否构成普通诈骗罪,学界主要有以下论断:观点一认为:自然人“因受欺骗而处分财产”是普通诈骗罪的本质特征,被智能化的“机器本身并不能受骗”,机器背后的人可能受骗,且机器是代人处分财物,人处分财物具有间接性。
[2] 我国也专门设立了信用卡诈骗罪,保护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和财物,其与诈骗罪是交叉竞合关系,不能完全用诈骗罪来解释,故机器不能被骗也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3] 观点二认为:机器没有意识,不能被骗,[4]利用计算机等机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张成立盗窃罪。正如张明楷教授指出:“行为人捡拾他人信用卡后,在ATM机上取款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因为持他人的信用卡在ATM机取款的行为,属于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以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且这种行为没有欺骗任何人,也没有任何人陷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故不构成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5]观点三认为:有必要肯定智能化机器被骗的可能性,[6]对机器实施欺诈,可构成诈骗罪。
前两个观点都是以机器不能被骗为前提展开论述的,分歧主要是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解释及与诈骗罪关系问题上,观点一似乎以德日的犯罪体系为根据来解释我国的理论,并且过分关注机器诈骗的特殊性,忽视了法律对同一概念前后应该一致的要求,做了不恰当解释;观点二认为信用卡诈骗罪是普通诈骗罪的特殊规定,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但没有解释明白智能机在处分财物时的地位问题;观点三认为机器能像人一样被骗。这些观点共同点是在论证上都直接着眼于机器本身,以“骗”作为起点和核心。故这些论点是否成立,关键是对“骗”是否解释合理。
从事实层面讲,“骗”的字面含义指行为人用虚假的言语或行动掩盖事实真相,使受动方陷入认识错误做出与其本意不符的表示,必须至少存在两方。一方实施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行为,另一方须具有以意识为基础的理解判断能力,能对对方的行为做出反应,否则不会发生认识错误与否的可能,承认骗的存在就必须承认意识的存在。从哲学看,意识是人脑的功能,是大脑对客观世界的主观反映,机器即使再智能化,再接近人脑的结构和作用,也不具有大脑结构,根本就没有意识存在,没有意识的机器当然不会出现认识上的错误,就不能成为被骗的对象。
从这个角度讲,“机器不能被骗”的说法无疑正确,表明在对机器非法取财的过程中,不存在被欺骗的对象。上述三种观点都是从事实的视角对“机器能否被骗”做出的回答,但这些说法没看到隐藏在机器背后人和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存在,没有从更深层次解释机器在人与人交往中的作用,不够全面。故“机器不能被骗”的表述只不过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并不能因此否定对智能机实施的侵犯财产行为成立诈骗罪的可能。从法理上讲,法律主要规范社会中人的行为,故对“机器能否被骗”从事实层次进行分析已不能充分满足对智能机实施财产侵犯行为解释的要求,需从法律关系的新视角,从更深层面进行阐释。
三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无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之必要对机器实施的侵犯财产的行为之所以难定性,主要是因机器种类多样,造成机器的功能和法律性质复杂。反过来,以此进行分类研究,这也为解决“机器能否被骗”问题找到了突破口。
(一)智能机的工作原理及法律性质对机器,首先可分为一般的机器和智能机:一般的机械无特殊性,只是代替手工的工具;智能机则不同,能够代表人的一定思维。以智能机为对象,依能不能处分财物,可分为仅具有防护措施的机器,如智能锁和能做出处分行为的机器,以ATM机为代表。智能机的工作原理是通过编码组成程序运转,这些程序是固定的。操作只要符合程序的预设条件,智能机就能做出积极的反应,这些反应就视为机器控制者的思想表达。
第一类智能机具备财物储藏保护功能的法律性质,而第二类智能机除此之外还具备业务交易功能。
[7] 前种功能是指通过程序手段为财产加密,保护占有。从技术角度看,具有这种能力的智能机在作用上仅相当于一个保险柜,其目的是保证财富安全。后种功能指从事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通过自愿交付,实现占有和所有权转移,这与传统观念不同。传统交易,是通过人面对面进行的,而与智能机的交易,是通过人机对话方式实现。智能机在交易中发挥着类似交易人员的作用,能独立做出处分,因为智能机使用者设计程序时,就是让机器代表其执行一定的行为,智能机只是忠实执行“雇主”意识,对符合程序要求的指令作出积极反应,有一定处分权,故后一种智能机与客户的互动是“商业交易”性质,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这个特性为我们从法律规范层面讨论人机关系提供了依据。转贴于 看准网
(二)从法律关系层面考察“机器能否被骗”法律关系指由法律对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属人化特性,主体双方必须是人。不论是机器能被骗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在立论上有一个共同的逻辑前提:机器被当作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受法律调整,和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按这个逻辑,机器也可能被骗。
很明显,这种理解不正确。机器作为客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能动一方,只能附属于其背后的人,通过对智能机的工作原理、法律性质分析,可发现在人机对话中,机器只是处在工具的地位,机器能够被骗本质上反映出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机器忠实地执行雇主的命令所引发的活动实际上体现的是客户与雇主的关系。故从这方面看,问机器能否被骗等同于问使用智能机背后的雇主是否能被骗。总之,从规范意义讨论机器被骗能否成立的问题,实质是探求行为人通过对机器实施的行为能否实现对机器背后掌控者的欺骗。
因机器能否被骗的核心要素是机器在特定情形下被赋予一定程度的代为意思表达,并按照预设的程序代雇主作出一定的行为,只有智能机具有这些功能。故对一般机器通过物理力打开防护措施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不存在诈骗的可能。第一类智能机虽能表达一定意思,但无处分财产的能力,行为人通过输入密码打开智能装置,取走财物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是诈骗,而是盗窃。因为打开智能装置的行为是利用机器设计者的程序破坏保护功能的,但这类机器本身不具有处分财物的作用,行为人取得的财物不是机器自愿交付的,而“受骗”要求财物由处于错误认识的主体自愿交付。第二类智能机,在技术完备、设计充分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按设计者的意思对外界信息做出符合预期的反应,代替设立者完成预先设定的某些行为。此时,不管设立者给予机器预设的处分功能多么有限,也不管机器运行时对外界输入信息是否能准确处理,实现雇主赋予的任务,但这些设计都是机器使用者真实意思表达,机器实施的这些行为符合所有人的意志。若行为人采取虚假手段,输入能使机器积极运转,却违反设计者要求的内容,其实质是违背机器掌控者意愿的。机器掌控者由于信赖机器,而由机器代为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财产处分,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存在真实意思和处分行为的不一致,机器背后的人已经被欺骗了,特殊性在于人受欺骗具有间接性,即以智能化的机器作为中介代替人处理财物,而非由人直接处分财物,故对第二类智能机仍然存在诈骗的可能。
[8] 至此,针对机器实行具有欺骗性质非法获得财物的犯罪,在不同条件下,行为具有不同性质。对一般的机器和第一类智能机而言,只可能成立盗窃罪;而对于第二类智能机,存在受骗的可能性。根据使用工具的不同,可作出不同处理:若使用信用卡,可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其他情形如在自动售货机中用铁片冒充硬币获得物品的行为,仍有传统诈骗罪存在的可能。
(三)智能机被“骗”的条件 针对机器实施侵犯财产的犯罪手段多样,从法律规范角度看,“机器能够被骗”,还有普通诈骗罪成立的可能,这就导致了定罪的复杂性,那么对机器“欺骗”条件是否成立的认定就成为区分非罪与罪之间重要的因素,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首先,智能机财物处分范围大小必须与“雇主”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所能从事的民事活动相一致,应符合民法的规定。“人机对话”本质上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实现的是民法上的交易活动,机器的程序设计就是代替“雇主”从事相应的民事行为,体现其意志,所以能欺骗机器背后的掌控人。前提条件是“雇主”首先能够理解这些交易行为的性质,这样才能在欺骗行为破坏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同时,才会以欺骗的方式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权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根本不可能理解其行为的意义,是不存在被骗可能性的。
其次,在程序设计中,智能机具有处分功能。
惩罚欺骗行为是因被害人受骗时处分了财产,造成了自身利益的损害,诈骗行为的完成要有被害人财产的自愿交付。诈骗机器不同于直接面对自然人的诈骗,主要在于被欺骗的受害人发生意思错误和交付财产具有间接性。由机器作出处分是机器在接收到外界符合预设程序指令时,做出代所有人交付的反应,体现的是掌控者的意志。否则的话,机器所表现的法律性质只是一种保护功能,与一般机器没有任何差异,利用此种不具有代为交付功能的机器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的,符合盗窃的特征。因为对不具有处分能力的机器来说,行为人打开这些装置取得财产并不能表明财产是因所有人受骗交付所得。
再次,机器必须运转正常。机器运行状态正常与否和针对机器的财产犯罪类型的定性具有直接关系。在运行正常时,机器的处分行为能代表掌控者的意思。行为人若通过虚假信息让智能机处分财物,是违背掌控者意愿的,构成诈骗。若机器本身出错,程序出现异常或者发生其他功能性障碍,机器所作出的行为必定不能反映出掌控者的真实意思,跟一般的机器没有任何质的差别,跟家庭没有锁门,谁都可能进去拿走财产一样。这时,行为人即使用真实的信用卡取款,也构成盗窃,因智能机已丧失了其应有的能力。若行为人通过自身行为造成机器程序错误发生运行故障,在机器不能按照预定程序运行的情况下,采取非正常手段利用机器取得财产的,也应认定为盗窃,故机器本身有无故障的事实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的性质。
最后,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行为人只有对机器采用形式上符合机器程序要求而实质上违背机器掌控者意志的欺骗方式取得财产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对机器掌控者的诈骗。
如果行为人本身没有主动实施虚假行为,而是采取符合机器程序运行条件之外的其他行为取得财产的不构成诈骗。所以,不论是盗窃信用卡使用,还是冒用信用卡使用的,尽管形式上符合智能机程序上的要求,但实质上,行为人都不是真正的持卡人,具有欺骗的性质。
总之,对“机器能否被骗”基于法律关系进行深层次研讨,才更符合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才能更深刻揭示隐藏在机器背后人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本质特征,在规范意义上可得出机器背后的人能被骗的结论。以此结论为前提,我们也能清楚辨别针对机器实施的一系列犯罪罪名之间的逻辑关系,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没有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的必要。立法中,跟计算机有关的犯罪,主要分为以计算机为手段的罪名和以其为犯罪对象的罪名。其中《刑法》第287条属于利用计算机为犯罪手段的范畴;而第285条、第286条则属于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破坏型犯罪。此外,可对以ATM机等具有处分功能的智能机为对象进行诈骗的犯罪进行归类,除信用卡诈骗罪之外,按普通诈骗罪认定即可,其余对仅有保护能力的智能机实行的侵犯财产犯罪以盗窃罪论处,各罪名相互之间并不矛盾。
参考文献: [1]刘帆.刑法第196条之“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司法认定[J].大连大学学报,29(1):115-119.[2]刘明祥.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行为之定性[J].清华法学,27(4):26-27.[3]刘明祥.再论用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的行为性质———与张明楷教授商榷[J].清华法学,29(1):79-8.[4]陈兴良.刑法学的现代展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6:633.[5]张明楷.也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与刘明祥教授商榷[J].清华法学,28(1):93-94.[6]张小虎.拾得信用卡使用行为的犯罪问题[J].犯罪研究,28(5):11-12.[7]黄立,何田田.比较法视野中的ATM———以许霆案为研究线索[J].法学杂志,28(3):69-72.[8]高国其.机器诈骗犯罪浅议[J].中国刑事法杂志,21(3):34-4.转贴于 看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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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真理。这已由近160年的国际共运史所有力证明。一个理论的科学性除了靠实践来证明外,还要看它自身的逻辑体系是否自洽及其推论是否正确,即需要进行逻辑的证明。在马克思主义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中,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整个理论体系根本的理论基础。因为哲学所要回答的是关于整个世界最根本的问题,如世界的本质是什么?状态如何?人类能否认识它?人与世界的关系是怎样的?等等。如果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此类问题的回答是令人信服的,则它对于资本之主义社会的分析、社会主义社会的论述及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的科学性就有了保障。那么,什么是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哪些内容?进入大学后所要学的哲学理论与中学时学过的哲学常识有什么不同?这正是我们首先要学习和研究的。第一章&&&&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把握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基本原理,着重了解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和实践的基本观点,掌握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根本方法,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打下理论基础。重点:1、马克思主义的物质观2、实践及其特征3、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4、联系与发展5、对立统一规律难点:1、哲学物质概念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问题2、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3、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学时安排:9学时6、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关系&&&&&&&&世界的物质性及其发展规律&&&&&&&&第一节&&&&一、物质世界的客观实在&&&&&&&&物质世界和实践&&&&&&&&世界的本质或本原是什么?人与世界的关系是怎样的?这是人们在实践中不能不回答的问题,也是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一)哲学与哲学基本问题1、哲学概说(内涵的争论、体系的构成、哲学的几次转向、世界三大哲学的差异等)&&&&1&&&&&&&&2、哲学基本问题: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马克思主义以前一些哲学家对哲学基本问题曾作过很多有益的探讨,恩格斯第一次明确提出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基本问题。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容:第一方面,思维和存在谁为第一性、谁为第二性的问题;第二方面,人们的思维能不能正确认识客观世界的问题。哲学基本问题是解决和回答其他一切哲学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对哲学基本问题第一方面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唯物主义把世界本源归结为物质,主张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意识是物质的产物;唯心主义把世界本源归结为精神,主张意识第一性,物质第二性,物质是意识的产物。对哲学基本问题第二方面的不同回答,哲学可划分为可知论和不可知论。与哲学基本问题相一致,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凡是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历史唯物主义,凡是认为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的,是历史唯心主义。围绕着社会状态怎么样的问题,形成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两种不同的发展观。辩证法坚持用联系、发展的观点看问题,认为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的内部矛盾。形而上学则主张用孤立的、静止的观点看世界,否认事物内部矛盾的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其关键在于,它以科学的实践观为基础,正确地解决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即人与世界的关系问题,从而实现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统一。(二)物质的客观实在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观及其重大意义马克思主义哲学继承了以往唯物主义物质观的合理思想,在总结19世纪自然科学重大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观。这是哲学物质观发展的高级阶段。早在19世纪80年代恩格斯就指出:“实物、物质无非是各种实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列宁进一步发挥了恩格斯的思想,他说:“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简言之,物质是不依赖于我们的意识而存在,并为我们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物质范畴是对物质世界多样性所作的最高的哲学概括,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脑的机能和属性,是人脑对物质世界的反映。意识从其起源来看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而且是社会劳动的产物。意识从其本质来看是物&&&&123&&&&32&&&&&&&&哲学是什么?这是一个需要追问的问题,而不仅仅是中学教材中提供的简单常识与确定结论。对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及其区别不能作庸俗机械的理解。对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理解要超越常识层面或经验层面而跃迁到哲学层面或超验层面。1&&&&&&&&&&&&质世界的主观映象,是客观内容和主观形式的统一。列宁的物质定义言简意赅,具有多方面的重大理论意义:第一,坚持了物质的客观实在性原则,坚持了唯物主义一元论,同唯心主义和二元论划清了界限。第二,坚持了能动的反映论和可知论,有力地批判了不可知论。第三,体现了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统一。列宁的物质定义是对物质世界的无限多样性的最高程度的哲学概括,它把客观实在性作为一切物质形态的唯一的共同的属性,这就既把哲学物质范畴与具体的物质形态联系起来,又把它们区别开来,体现了共性与个性的辩证法,从而克服了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缺陷。第四,体现了唯物主义自然观与历史观的统一。列宁的物质定义把作为客观实在的人类实践包括到对物质范畴的理解中,这就把客观性原则贯彻到历史领域,确立了统一地说明自然过程和历史过程的唯物主义原则,使唯物主义成为彻底的、完备的、真正科学的理论。现代科学的发展证明了马克思主义的物质观的正确性。现代科学表明,物质具有极为丰富的形态、极为复杂的结构和极为多样的特性。但它们都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的客观实在。(三)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世界统一性问题是指世界上万事万物有没有共同的本质或本原。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本原是物质的,世界的真正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1、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运动是标志世界的一般变化和一般过程的哲学范畴。唯物辩证法认为,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物质和运动是不可分割的。第一,物质是运动着的物质,没有不运动的物质。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任何物质都不可能离开运动而存在。设想不运动的物质是形而上学的错误观点。第二,运动是物质的运动,没有不是物质的运动。各种运动形式的承担者都是物质,世界上不存在没有物质的运动。任何领域中的任何形式的运动,都以物质为其现实基础。设想无物质的运动,必然陷入唯心主义。哲学史上,唯心主义总是想方设法抽掉运动的物质主体,把运动归结为精神的运动。静止是运动的特殊状态。所谓静止,是标志物质运动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处于暂时稳定和平衡状态的哲学范畴,它是运动的特殊状态。它有二种基本情形:其一是指相对于一定的参考系,事物没有发生相对位置的移动。其二是指事物没有发生质变。运动和静止的关系:物质的运动是永恒的和无条件的,因而是绝对的;静止是暂时的和有条件的,因而是相对的。运动和静止相互包含,“动中有静,静中有动”。把运动和静止割离开来的形而上学不变论和相对主义诡辩论都是错误的。2、时间和空间是物质运动的存在形式时间和空间的含义:时间是物质运动的持续性和顺序性。时间的特性是一维性,即时间只有一个方向,具有不可逆性。空间就是运动着的物质的广延性或伸张性,是指物体的位&&&&&&&&2&&&&&&&&&&&&置、规模和体积。空间的特点是三维性。物质运动与时间、空间:作为运动着的物质的存在形式,时间和空间与物质运动是不可分离的。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物质运动离不开时间和空间,离开时间和空间的物质运动是无法存在的。另一方面,时间和空间离不开物质运动,离开物质运动的时间和空间是不存在的。设想超时空的存在,只能导致唯心主义;设想无物质、无运动的时空,是形而上学的观点。时间与空间是绝对性与相对性、有限性和无限性辩证统一。物质、运动、时间、空间具有内在统一性。从根本上说世界上除了运动着的物质,什么也没有。一切事物、现象的共同的本原和本质是物质,都是统一于物质的。3、社会的物质性及其表现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哲学不了解物质生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历史看作是人的主观意志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实践的客观实在性,认为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正确地解决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社会物质性的表现:第一,人类社会依赖于自然界,是整个物质世界的组成部分。离开了自然界,人类实践活动无法进行。第二,人类谋取物质生活资料的实践活动是以物质力量改造物质力量的活动,离开自然界就无法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第三,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生产力是人类改造自然的物质力量,生产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关系,所以人类不可能离开自然。总之,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在内的整个世界,其真正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物质是世界的本原,社会运动也是物质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4、世界物质统一性的方法论意义二、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不仅揭示了自然界和社会的物质统一性,而且阐述了实践在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地位,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观的基础。(一)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活动1、实践的含义和基本形式实践的含义:实践是人类有目的地探索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动的物质性活动。实践的基本形式:生产劳动实践、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和科学实验。2、实践的基本特征。第一、客观物质性。实践的客观物质性在于,构成实践的诸要素,即实践的主体,实践的客体和实践的手段,都是可以感知的客观实在;实践的结果,是对象的客观变化,具有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实践的过程也是客观的。第二,主观能动性。实践的能动性是指实践不同于动物盲目的本能活动,而是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1&&&&1&&&&&&&&据此对充斥于社会生活中的种种迷信思想、宗教观念及伪科学臆说进行分析批判,既可增强理论的现实感,又能对学生有直接指导意义。3&&&&&&&&&&&&人不仅适应自然界,更重要的是改造自然界。人则通过改造客观对象使外部环境适应自己不断变化着的需要。第三,社会历史性。实践的社会历史性是说人的实践活动,总是在一定历史阶段上进行,无论是实践主体,对象、手段,还是实践的目的、方式、结果,都要以一定的具体社会历史条件为前提,并受其限制。因此,实践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3、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第一,实践是人所独有的活动;第二,实践集中表现了人的本性的社会性;第三,实践对物质世界的改造是对象性的活动。(二)从实践出发理解社会生活的本质实践是物质世界分化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历史的前提,又是使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统一的现实基础。在实践活动过程中,物质世界出现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区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具有客观实在性。他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自然界是人类社会形成的前提是构成人类社会客观现实性的自然基础。人在实践活动中创造了人类社会,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反过来又影响和制约自然界。从实践出发去理解社会生活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的观点“必然会导致唯物主义”。实践是人类社会的基础,一切社会现象只有在社会实践中才能找到最后的根源,才能得到最终的科学说明。社会生活的实践性表现在:第一,实践是社会关系形成的基础。第二,实践形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第三,实践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动力。总之,全部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构成社会的人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人,推动社会运动的力量是人的实践活动。&&&&&&&&第二节&&&&一、联系和发展的普遍性和多样性&&&&&&&&事物的普遍联系与发展&&&&&&&&联系和发展是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联系和发展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一)事物的普遍联系1、联系的含义:从哲学上讲,联系是指事物、现象、过程之间及其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关系。唯物辩证法认为,联系不是事物之间个别的、暂时的现象,而是事物之间普遍的和永恒的现象。2、联系的特点:首先,联系的客观性。联系是客观世界自身固有的,不是臆想出来强加给事物的。坚持联系的客观性,反对在联系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点。其次,联系的普遍性。联系的普遍性是指,世界上的任何事物和过程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同前后周围的其他事物和过程联系着;每一事物和过程的各个要素和环节也不能孤立地存在,都同其它要素和&&&&环节联系着;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事物和过程都是普遍联系之网上的一个部分、环节或阶段;孤立的、不与其它事物和过程相联系的事物和过程是不存在的。联系&&&&&&&&4&&&&&&&&&&&&的普遍性已为人类的全部实践经验和科学发展所证实。最后,联系具有多样性。世界上的事物是多种多样的,因而事物的联系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直接联系与间接联系,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本质联系与非本质联系,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3、方法论意义:唯物辩证法关于世界普遍联系的观点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周围的事物、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这要求我们坚持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承认联系的客观性,反对主观联系。(二)事物的永恒发展事物的相互联系包含着事物是相互作用,而相互作用必然导致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1、事物的发展及其实质发展是前进性上升性的运动,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新生事物是指符合历史前进方向、具有远大前途的东西;旧是事物是指丧失历史必然性、日趋灭亡的东西。新生事物是不可战胜的,这是因为:第一,就新生事物与环境的关系而言,新事物的结构和功能更加适应变化了环境和条件。第二,就新事物与旧事物的关系而言,新事物具有旧事物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比旧事物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第三,在社会历史领域,新生事物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2、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过程就是指事物自身发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一切事物只有经过一定的过程,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中的一切现象都是作为一个过程而向前发展的。二、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一)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在由一系列规律和范畴构成的唯物辩证法的体系中,对立统一规律是实质和核心。这是因为:这个规律揭示了事物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从根本上回答了事物为什么发展的问题;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唯物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是理解其他规律和范畴的“钥匙”;对立统一规律还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二)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1、矛盾及其属性: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矛盾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矛盾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相辅相成的,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矛盾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与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相结合,构成了事物的运动,推动着事物的发展。2、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矛盾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第一,同一性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第二,同一&&&&&&&&5&&&&&&&&&&&&性是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作用中得到各自的发展;第三,同一性规定着事物转化的可能性和发展的趋势。矛盾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第一,矛盾双方的斗争促进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为事物的转化和事物的质变创造条件。第二,矛盾双方的斗争,是推动事物质变的决定力量。要正确理解与处理矛盾与和谐的关系。矛盾与和谐既有不同的含义,不能等同,又有内在的一致性,和谐包含着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思想,强调平衡、协调、合作,体现包容万物,兼收并蓄的博大精深。(三)矛盾普遍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包含着矛盾,但不同事物的矛盾又千差万别,各有自己的特点。世界万事万物的矛盾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1、矛盾的普遍性有两重含义:其一,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即事事有矛盾;其二,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时时有矛盾。2、矛盾的特殊性是指不同事物的矛盾及每一侧面各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构成了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是世界上的事物所以千差万别的内在原因或根据。矛盾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指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二是指同一事物的矛盾在发展的不同过程和阶段上各有不同的特点。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3、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是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体,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4、方法论意义: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四)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量变和质变及其相互转化1、质、量与量变、质变:事物的联系和发展都采取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和形式。质是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内在规定性,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量变是使事物数量的增减和次序的变动,质变是事物性质的根本变化。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度体现了事物质和量的统一。度是保持事物质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在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时用掌握适度的原则。2、质变、量变的辩证统一:第一,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第二,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第三,量变和质变相互渗透。量变质变规律体现了事物发展的渐进性和飞跃性的统一。3、方法论意义(五)事物发展过程中的肯定和否定及其相互转化1、肯定与否定:肯定因素是维持现成事物存在的因素,否定因素是促使现成事物灭亡&&&&&&&&6&&&&&&&&&&&&的因素。2、辩证否定观的基本内容:第一,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第二,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它是旧事物向新事物的转变,是事物从旧质到新质的飞跃。第三,否定是新旧事物联系的环节。第四,辩证否定的实质是“扬弃”。事物发展的否定之否定过程,使事物的发展呈现波浪式前进或螺旋式上升的总趋势。3、方法论意义:否定之否定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正确认识事物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对于人们的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唯物辩证法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一)唯物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统一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主观辩证法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唯物辩证法既包括客观辩证法也包括主观辩证法,体现了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论的统一。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辩证关系。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表现形式上则是不同的。(二)唯物辩证法是科学的认识方法唯物论与辩证法是统一的。由于世界本来就是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物质世界,因此马克思主义唯物地解决世界本原的问题时,已经内在地包含了辩证法。同样,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规律时,也内在地包含了唯物主义。所以,唯物辩证法的一系列规律和范畴都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意义。唯物辩证法的方法同与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是一致的,唯物辩证法的观点运用于思维个工作中就转化为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在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体系中,矛盾分析法居于核心的地位,是根本的认识方法。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如原因与结果、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现象与本质、内容与形式等(三)辩证思维方法与现代科学思维方法辩证思维方法主要有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归纳与演绎是人类思维从个别到一般,又由一般到个别的最常见的推理方式。归纳就是从个别事实概括出一般性结论,演绎是从一般性原则推导出个别结论的推理形式。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分析与综合是更为深刻的思维方法。分析,就是在思维中把认识对象分解成各个部分、方面、要素,以使分别加以研究的思维方法。综合是在整体分解成各个因素的基础上,再组合为一个整体的思维活动。但这是在思维中把对象的各个方面按其内在联系有机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分析与综合是辩证统一的。分析是综合的基础,综合是分析的完成。抽象与具体是辩证思维的高级形式。这一思维方法是通过从具体的抽象,又从抽象到具&&&&&&&&7&&&&&&&&&&&&体的过程,达到了对事物真理性的认识。在认识过程中,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具体,一种是感性的具体,一种是思维的具体。感性的具体是认识事物的起点,通过分析把事物的整体分解成各个方面,再通过抽象,分别认识事物各个方面的本质特征,这就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在这基础上运用综合的方法,把对事物各个本质的认识联系起来,形成统一的事物整体的认识使抽象的规定在思维中再现出来,这就是从上升到具体的方法。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同时就是以逻辑的必然性再现对象历史发展的过程,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内在要求。辩证思维中的历史范畴,一是指扩大实在自身的历史,二是指反映客观实在的认识的历史。逻辑的东西是和历史的东西是辩证统一的。辩证法认为,逻辑与历史是一致,逻辑进程爷爷历史的进程具有内在统一性。另一方面,逻辑和历史又包含着差异逻辑的东西是修正过的历史的东西。现代科学思维方法: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协同论、突变论、耗散结构论等。辩证思维方法与现代科学思维方法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一方面,辩证思维方法是现代科学思维方法的方法论前提。另一方面,现代科学思维方法又丰富了辩证思维方法。&&&&&&&&第三节&&&&一、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世界是运动、变化、发展的,而事物的运动发展又是有规律的。人们必须认识世界的发展规律,并自觉地遵守客观规律。(一)规律及其客观性1、规律就是事物发展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和稳定的联系。第一,规律是事物的本质联系。规律所反映的关系或联系都是本质的,即体现了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内在的根本性质和发展过程。第二,规律是事物的必然联系。规律所揭示的是事物必定如此、确定不移、不可改变的趋势。第三,规律是事物的稳定联系。规律是变动不居的现象中相对稳定和巩固的联系。规律的稳定性突出地表现为它的重复性。2、规律的客观性。客观性是规律的根本特点,它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唯心主义否认规律的客观性。人们在实践中可以发现、认识和利用规律,但不能创造和消灭规律。(二)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联系与区别自然与社会都具有客观物质性,都具有自身的发展规律。自然规律是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和稳定的联系。社会规律是通过人们的活动表现出来的社会生活过程和现象间的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和稳定的联系。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二者之间的联系表现在:自然界和社会的规律都可以被认识和利用。二者的区别:自然规律是作为一种盲目的无意识的力量起作用,社会规律则是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人的活动实现的;自然规律可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反复出现,而社会规律则是历史的,在不同社会、国家、民族以及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8&&&&&&&&&&&&表现形式。二、意识的能动作用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从意识的起源和本质看,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发展的产物和人脑对物质的反映;而意识一经产生,就不是消极被动的,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一)意识的作用意识对物质的能动作用又称为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主观能动性,是指意识能够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能够指导人们的实践而改造世界。意识能动作用的具体表现如下:第一,意识活动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第二,意识活动具有创造性;第三,意识具有指导实践改造客观世界的作用。第四,意识活动对人体生理活动具有调控作用。意识能动作用的原理要求我们,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学习和工作。但是,意识的能动作用是在物质对意识的决定作用的前提下的对物质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的实现,还要受物质条件的制约。片面夸大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就会陷入唯心主义的泥坑。(二)主动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辩证统一1、主动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辩证关系:首先,必须尊重客观规律性。发挥主观能动性必须以承认客观规律性为前提。其次,在尊重客观规律性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人们通过自觉的活动能够认识和利用规律。要正确发挥主观能动性,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从实际出发,努力认识和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第二,实践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基本途径。第三,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要依赖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物质手段。2、社会历史趋向与主体选择的关系社会历史趋向属于历史决定论的内容,讲的是社会历史规律的决定作用。主体选择讲的是历史主体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能动性和选择性。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规定了人们的活动要受规律性的制约,但不否认人在可能的空间内的选择。主体选择是在既定历史条件下对社会生活未来发展的多种可能的方向、目标、方式的选择。在这当中,社会生活未来发展存在着多种可能性是主体选择的客观前提,主体利益和需要是选择的内在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之所以强调社会历史规律的客观性,是为了实现主体的正确选择,从而推动社会历史的前进。&&&&&&&&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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