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出入境申请表填写样本 复方 怎么填写化学名

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
20:51:19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注:1.“已知活性成份”指“已上市药品的活性成份”。  2.注册分类2.3中不包括“含有未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  ?  二、相关注册管理要求  (一)对新药的审评审批,在物质基础原创性和新颖性基础上,强调临床价值的要求,其中改良型新药要求比改良前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对仿制药的审评审批,强调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的一致。  (二)新注册分类1、2类别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新药的程序申报;新注册分类3、4类别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仿制药的程序申报;新注册分类5类别药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进口药品的程序申报。  新注册分类2类别的药品,同时符合多个情形要求的,须在申请表中一并予以列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对新药设立3—5年监测期,具体如下:表2 化学药品新药监测期期限表注册分类监测期期限15年2.13年2.24年2.34年2.43年  (四)本方案发布实施前已受理的化学药品注册申请,可以继续按照原规定进行审评审批,也可以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如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补交相关费用后,不再补交技术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要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审评审批。符合要求的,批准上市;不符合要求的,不再要求补充资料,直接不予批准。  (五)新注册分类的注册申请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效力与原注册分类的注册申请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效力等同。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部门细化工作要求,做好受理、核查检查、技术审评及制定、修订相关国家药品标准等工作。  (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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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注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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