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悔罪书范文在二审中起什么作用

该面对的我面对,该承担的我承担
该面对的我面对,该承担的我承担
早在去年12月8日,我写过一篇《一份沉重的悔罪书》(此文受到了王力成律师公开的置疑),当时BXL权倾山城,我没有可能对此事公开征求更多人的意见,文章发表后,确实听到了一些反对的声音。当时,李庄是否真的敢于迈出上诉的一步,我心里并没有底,我之所以发文,是因为我觉得作为了解案件冤情的人,有责任向社会披露真相,这个社会需要有人说真话,重庆也应该给“李庄案”一个说法,给历史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四天以后,12月12日,李庄正式向全国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我私信两个字:支持!他回复一个字:谢!
冬至那天,我再次见到李庄,除了聊到案情外没有多说其他。我们都知道申诉前边危险重重,谁都有可能再“进去”。之后,我发表了一些有关李庄案的文章。今年2月初,W闯进了美国领事馆,似乎一切变了样。
律师文摘第二次沙龙上,我见到了张思之老师,了解了张老师对李庄认罪的否定态度,我当场发言表示:1.从开始到现在,无论B在台上还是在台下,在认罪一事上,李庄跟我说的前后是完全一致的;2.据我了解李庄认罪是一种策略,他没有受到刑讯逼供,也没有受到生命威胁。同时,我表示,如果因为我的文章造成缪误,我会反省,如果观点有错的地方,我将来也会负责任地发文改正。
我尊敬张思之老师,张思之老师在我心中的地位是任何人和事都撼动不了的,能认识张思之老师是我一生之幸。
那天张老师的发言被别人发在网上,再次引起轩然大波,我也受到质疑、谴责。我当时的态度是回避,先搁置争议,也确实劝说过一些人,但是,我没有能力将此事画上句号。
该起的风波还是要起的,该受到的置疑,我也必须面对。
今天,王力成律师,再次提起李庄《悔罪书》一事,之前我也曾受到王力成律师的公开质疑。
在此,我公开表态:我写过的文章,我承担一切责任,我不能保证自己的看法都是正确的,但我保证那些都是我真实的声音,我当时就是那样想,那样认识的。
我曾在《简单交流》一文中说过:
很多人都问我为什么支持李庄,也有人误解、嘲笑、谩骂我,还有人私信劝说、恐吓我。
今天我把话说清楚,希望能化解一些人的误会和偏见。
我认为没有真相,就没有是非,在李庄案上,真相总是扑朔迷离,我支持的是李庄案,不是李庄,也不是正义,在没有真相的时候,找不出正义。我支持的只是真相,我把自己看到的、听到的、感受到的写出来,跟大家一起追寻真相。
我们支持一个人,这个人不可能没缺点,如同我们自己不可能没缺点一样。用李庄案外的事情来反对支持,其实,并不在理。如果支持一个人,一定要十全十美,那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人值得支持,包括曼德拉和昂山素季,是不是这样?
今天的国人有了委屈动不动就下跪,或者用激烈的手段去报复无辜的民众,甚至幼儿园的孩子都不能幸免。对于这些非理性的抗争,我没有撰文指责,但是内心还是很失望,很痛苦。我支持不放弃、有理性、有尊严、又对社会负责任的抗争,这也是我支持李庄案的另一个原因。
我听到有人说,重庆打黑没有刑讯逼供。今天的中国,无论什么地方,有没有刑讯逼供,大家都心知肚明。倘若一口彻底否认存在刑讯逼供,反倒是诏告天下:此地无银,还不只三百两!
支持李庄申诉,是我公开的态度,至今没有改变。这不仅因为我们都有法制昌明的理想,更重要的是我尊重真相、信仰真相、也忠实地记录真相!
一段如悲歌的岁月,走过、见证过,但求无愧于心!
<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12.9.8于京城海淀
就“李庄案”发表过的部分文章链接于此:
<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为什么有这么多人支持李庄》
<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一份沉重的&悔罪书&》
<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是谁伤害了公权》
<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李庄“藏头诗”的故事》
<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李庄与福尔曼》
<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幺宁使我想起了另外一个人》
<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盼“李庄案”开启法治新航》
<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李庄漏罪案”的荒唐与精彩》
<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李庄出来,杨在新又进去了,下一个是谁》
<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李庄案”争议不断》
错误之处,我接受大家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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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王力成:李庄对《悔罪书》的权威解读
自李庄先生出狱以来,大家就李庄的《悔罪书》(亦称李庄的《藏头文》)的作用、意义、影响争论的天昏地暗,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其解读也是南辕北辙,许多名人、大家也参与其中。
越辩越明,当属益事,可是争论者不该凭此互相攻击、谩骂、嘲弄他人,受辱者当属张思之先生为甚,时至今日,个别贤士、达人对待张思之先生依然是小动作频频,这可够年迈的张思之“喝一壶”了。
前不久我与张思之先生“漫谈”此事,先生的态度朗朗明明,依然坚持对李庄“认罪”的看法不变,他认为“有点说道,有点来头,不是一件小事,该弄个明明白白”,在合适的时候,我将与先生“漫谈”的内容予以公布,届时欢迎大家点评。
今将李庄先生在日书就的《刑事再审申请书》中的“无罪可悔的悔罪书”部分转载如下”,该文应该是李庄先生个人对《悔罪书》的权威解读,尽管我对《悔罪书》的效力与作用一点都不认可。
节选此文,丝毫不影响李庄先生的申诉,我倒认为李庄先生在申诉的过程中,提及《悔罪书》都是画蛇添足,重庆法院也不该拿李庄的《悔罪书》“这根鸡毛当令箭”——博主
“无罪可悔”的悔罪书
(节选自李庄先生的《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在二审中以“藏头诗”形式的“认罪”,完全摧毁了二审判决的法律基础。
一审宣判后,申请人曾认真、愤慨的一气呵成了一份真实的上诉书,并于日上午,在看守所递交给前来提讯的一审法官。
回到监室之后,申请人从以下几点进行了认真思考:
第一,如还像一审那样激烈对抗,二审无非是书面审理,结论八个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何打破大三长(公检法)既定的“八字”结果,只有寄希望以“认罪诈降”的方式换取缓刑、换取开庭、换取马晓军出庭、甚至换取高层进一步了解真相之后的无罪释放,核心是围绕“尽快出去,拿到证据。”
第二,09年12月12日傍晚,在北京振国肿瘤医院三楼330病房的龚刚模妻子程琪病房,申请人在与其协商更换辩护人时,突遭抓捕,而秘密拍摄的三次会见龚的录像及设备存放于病房卫生间水盆下面。只有尽快出去,拿到录像,才是最直接、最有效颠覆控方指控的唯一办法。(当时完全处于法律人的职业角度,丝毫没有考虑任何政治因素)
第三,刑诉法46条,是最终驱使申请人痛下决心的最后动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方面,本案并没有任何有罪证据,另一方面,申请人再三嘱托辩护人,继续独立辩护,用既有事实和证据说话,如二审法院依法,绝不会仅凭申请人“悔罪书”来定罪,毕竟“认罪”和“有罪”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以上,是申请人当时“认罪诈降”的内心真实写照(详见申请人博文《认罪背后的真相》)。书写“藏头诗”既是为了对外界、对历史有个交代,也是为今后出狱翻案提前夯实基础。最终定稿,各段首尾相连为:
被比认罪缓刑,础去间决神诉(被逼认罪缓刑,出去坚决申诉)。
二审开庭时,虽然申请人口头认罪,但当庭的事实陈述、质证、询问证人时,对细节的穷追不舍、拍案而起、震翻水杯、怒斥证人胡说八道以及最后陈述“六条”,无不与“藏头诗”的内容相互映照。
日二审庭审结束后,4日凌晨,外界破译了申请人“藏头诗”式《悔罪书》,消息被爆出后,打乱了二审法院的预先构想,完全将二审法庭推到一个进退维谷的两难或多难的境地。
维持原判?就不能体现法律的“宽厚和仁慈”,就会遭世人唾骂。
如果缓刑?正中外界破译的“藏头诗”之实,完全暴露了“诉辩交易”黑幕。
发还重审?龚刚模案审限急迫,不可再拖。
还有,如何平衡和梳理李庄案与龚刚模案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历史关系?李庄案二审判决是否有效?是否撤销?是否再审?是否发还?是否抗诉?是否再次抓捕李庄恢复原刑期?将来李庄翻案,龚案怎么办?……这些纠结,永远是二审挥之不去的梦魇。
然而,在海内外的一片哗然中,二审法院明知“认罪”为假,依旧掩耳盗铃又无可奈何地判决“李庄认罪态度较好,减刑一年”。
申请人冒着声誉被毁风险,以“藏头诗”的方式“空壳认罪”,既是对法院在《刑诉法》46条“口供适用原则”执行力的检验,也是对司法实践中法院惯用的“证言定罪”陋习的挑战,但,二审法院至今也无法面对这一难题,无力接受这项挑战。
即便,当时有个别媒体刻意渲染“认罪”二字,但凡是参加了二审(包括一审)的人,都有目共睹且不可置疑以下事实:
1、截止被刑拘,申请人在龚案中未曾提交、亦未调取、更未形成以任何物质为载体的客观证据,即:没有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2、截止被刑拘,龚案中控方证据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刑诉程序已进入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然关门,申请人没有也不可能毁灭或帮助毁灭控方证据。
3、截止被刑拘,申请人未曾接触控方180名证人中的任何一名,且控方证人证言早已固定,证据也已锁定。
4、截止被刑拘,申请人接触过的与龚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刚模一人,依龚在央视被采访时的回答,申请人是以眨眼的方式让其翻供,但在侦查卷中却显示,申请人靠近铁窗进行教唆,出现了完全不同的两种版本。(详见央视录像和卷宗)
5、截止被刑拘,龚案尚未开庭,不可能发生申请人侵害庭审活动的事实。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又必须是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
6、经过控方严格训练的六名出庭证人,集体失忆、集体失语,(不会普通话)除了“记不清、不晓得”,就是“忘记了、脑壳痛”,最终在法庭的掩护下,狼狈退庭。
7、辩方希望出庭的证人马晓军、朱明勇等,均遭非法拘禁和阻挠,均未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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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 为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辩护律师查询时,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报请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名称及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 第二条&&律师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的,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有关手续。
&&&&&&&&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第三条&&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法律援助手续及辩护意见、证据等书面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对尚未立案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
&&&&&&& 第四条&&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第五条&&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
&&&&&&&&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第六条&&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当面听取意见的人员应当核实辩护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身份。
&&&&&&&&第七条&&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附卷。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开列收取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辩护律师,另一份附卷。
&&&&&&&&第八条&&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其他在场人员不得自行录音、录像、拍照。
&&&&&&&&第十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 1.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联系电话
&&&&&&立案庭:010-&&
&&&&&&&&刑事审判第一庭:010-
&&&&&&&&刑事审判第二庭:010-
&&&&&&&&刑事审判第三庭:010-
&&&&&&&&刑事审判第四庭:010-
&&&&&&&&刑事审判第五庭:010-
&&&&&&&&审判监督庭:010-
&&&&&&&&2.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通信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邮政编码:100062
&&& 附4&&&&
&&&& 非常经典,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例:
&&&&&刘世友高级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担任沈杰抢劫致人死亡死刑复核一案辩护人的办案过程
一、一、二审和死刑复核查明的事实:
(一)抢劫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沈杰、崔杰、魏英杰与被害人张书印往日互不相识。被告人沈杰、崔杰、魏英杰预谋抢劫,并准备了刀子和胶带作为作案工具。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沈杰、崔杰、魏英杰从鹿泉市李村镇南白沙路口租乘被害人张书印的蓝色现代i30轿车,到鹿泉市黄壁庄镇上黄壁村村南公路上对张书印实施抢劫,并用胶带将张书印的嘴及双手缠住。被告人沈杰、崔杰、魏英杰将被害人张书印的汽车(价值97345)及身上的手机(价值187元)、现金(210元)抢走后,将其拉到保定顺平县境内杀害。
(二)诈骗的犯罪事实:2009年,被告人沈杰以给被害人刘建立办其儿子上学的事为由,诈骗刘建立12000元。
二、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沈杰、崔杰、魏英杰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抢劫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沈杰还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巨大,依法应予严惩。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其中于法有据部分应由被告人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千元,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崔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魏英杰犯抢劫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2日起止20206年11月11日止)。
(四)被告人沈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彦方、张帅、张金丧葬费19771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3000元的60%,共计14862.6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判后,被告人沈杰以没有实施抢劫和诈骗为由,提起上诉。
三、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沈杰、崔杰、魏英杰共同预谋抢劫,在抢劫过程中三上诉人均持刀扎被害人要害部位致其死亡,构成抢劫罪。三上诉人在该犯罪中均为主犯,沈杰在犯罪前积极谋划,犯罪中积极实施,所起作用最大,罪责最重,虽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但不足以从轻处罚。魏英杰因犯罪时未成年,依法从轻处罚。三上诉人并预谋将抢劫的汽车用作交通工具继续实施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大。上诉人沈杰还构成诈骗罪。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支持。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正确,予以采纳。
对上诉人沈杰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在死刑复核中,受被告人沈杰亲属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到最高人民法院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与本案合议庭成员交换了辩护意见,提交了被告人沈杰认罪、悔罪书和书面辩护意见。曾多次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沈杰,并听取其辩解意见。
被告人沈杰认罪、悔罪书:
原一、二审法院判定我构成抢劫罪、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在一、二审中,我没有如实供述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是因为1、对法律的无知,2、侥幸心理,3、还有本案的其他因素。
一、二审认定我构成抢劫罪,判处死刑,报贵院核准后,一是看守所所长对我进行法制教育,让我认罪悔罪;二是我聘请的律师对我进行法制、人生等各方面的教育,让我在死刑复核中,认罪悔罪,如实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实。
另,在二审中,我的亲属对被害人积极给予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辩护律师意见:
鉴于被告人沈杰在贵院死刑复核中能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在二审中其家属举债对被害人积极给予赔偿并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了贯彻少杀、慎杀和可杀可不杀的政策,也体现看守所所长和辩护律师的帮教作用,请贵院给予被告人沈杰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不核准被告人沈杰死刑。
五、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5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5)刑四复号下达了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杰犯抢劫罪、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2月11日以(2012)石刑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沈杰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12月2日以(2014)冀刑三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沈杰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沈杰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系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沈杰认罪、悔罪后,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并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刑三终字第65号对被告人沈杰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二、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裁定改判被告人沈杰抢劫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予以核准。
沈杰未聘请辩护律师,依据《刑诉法》之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了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六、归案后,被告人沈杰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抢劫罪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在一、二审中却翻供,拒不认罪、悔罪,在二审中虽获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但二审法院判决不足以从轻处罚。
另一逃犯在我的调解下,就民事部分亦达成谅解协议,由原判12年改判4年。
2、200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同新之妻邓贤荣乘坐被害人王栓宝的儿媳张兰芬驾驶的摩托车发生车祸,导致邓贤荣头部受伤,为此,王同新与王栓宝产生矛盾。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同新见其妻的伤病治疗一直未愈,便对王栓宝产生怨恨,遂萌生杀死王栓宝的念头。便在本村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朝王栓宝颈部、胸部等猛刺数刀,致王栓宝倒地死亡,后自杀未遂。一审保定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同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后,被告人王同新不服,上诉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于家庭困难,不能聘请律师。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和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同新二审辩护人。经审理,二审法院考虑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王同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改判被告人王同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日晚,被告人丛庆在其租住地,因情感问题,与其女友高某吃安眠药殉情自杀。在自杀过程中,丛庆用手用力掐高某的脖子至药力发作昏迷,清醒后发现高某死亡,后自杀未遂。经鉴定高某系被掐颈部窒息死亡。一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丛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丛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河北高院。因家庭困难,无力聘请辩护律师。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和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丛庆二审辩护人。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丛庆犯故意杀人罪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原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丛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被告人张立于日23时许开出租车到刘文华的美容院送服务员“娜娜”时,被害人李伟亮、贾雪白及路玺、程维超亦到美容院找“娜娜”,阻拦“娜娜”乘车离开,并将张立出租车后挡车牌的光盘拿走,双方发生了争执,后路玺、贾雪白、李伟亮持械殴打张立,张立从车中拿出一把刀子与路玺、贾白雪、李伟亮、程维超殴打在一起,打斗中路玺、李伟亮、贾白雪被刺伤,其中李伟亮、贾白雪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一审认为,被告人张立殴斗过程中持刀连续攻击他人,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张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兰英、贾素军损失94767元,赔偿李新奇、王银玲等损失73149元。对此判决,石市检察院向河北高院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别提出上诉。由于被告人张立家庭困难,请不起律师。受河北高院指定和和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张立二审辩护人。
石市检察院抗诉提出:本案的发生,虽然被害人一方存有严重过错,但被告人致死二人,没有赔偿被害方损失,原判量刑琦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及二审出庭意见:原判决张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量刑明显不当。被告人张立持刀桶死李伟亮、贾雪白二被害人多刀,至二人死亡,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未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虽对此案件的引发负有一定过错,但综合全案情节,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立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兰英等上诉提出:
1、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2、一审判处张立无期徒刑,量刑畸轻,要求判处死刑。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立因琐事与被害方发生冲突后,持刀连扎数人,且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鉴于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重大过错,可从轻判处。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意见,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裁定如下:
一、驳回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二、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
三、全案维持原判;
5、河北高院在廊坊市某县开庭审理法律援助死刑案件时,我是带病参加的,开庭前在当地输了液,输液后带病参加了开庭。
6、河北高院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律援助死刑案件时,由于开庭前的夜晚阅卷时间过长,庭审中出现了重度虚脱,退庭治疗休息后继续参加了庭审,至休庭。
多年来接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在河北高院,我办理了约一百多件法律援助死刑案件,走遍了河北省十一个地市。从河北的南端邯郸地区,到河北的东北端秦皇岛市,以及河北的张家口市和承德市等十一个地市。在办理过的上百件案件中,我没向当事人收过一分钱,没吃过一顿饭,没喝过一口水。我在国家级、司法部刊物上以及省级刊物上撰写了大量法律援助文章。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体会》、《我是如何办理法律援助死刑案件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应享有辩护权》、《如何提高法律援助死刑二审案件的辩护质量》等。
由于被害人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确理解被告人应享有辩护权,庭审中情绪激动。邯郸市中院在鸡泽县审理王占涛故意杀人一案中,休庭后,法院为了保护辩护律师的安全,用警车将律师送上高速公路。河北高院在张北县审理兰进宝故意杀人一案,休庭后也是法院用警车将律师送上高速公路。河北高院在秦皇岛市中院审理胡国森、胡长胜故意杀人一案中,由于被害人人数众多,在马路上拉条幅,喊口号,为了保障开庭审理,法院动用了防爆警察。河北高院在唐山市中院审理张某杀死藏族被害人时,由于旁听的藏族人较多,庭审中情绪又非常激动,为了保障庭审进行,河北高院、唐山市委、唐山市政法委动用了武警、公安和交警等。休庭后,律师是由法警护送出唐山市的。
在审理李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中,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组织省人大常委会成员、省公、检、法三家和部分专家学者进行了观摩旁听。
基于上述,河北省司法厅于2011年曾推荐过我出席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7、张某与妻子感情比较好,后因家庭困难到外地打工,本村的一个光棍汉,经常找张某的妻子,后长期霸占该妻,导致张某离婚,与光棍汉结婚。张某对此非常气愤。有一天,张某找到同事,两人一起到前妻和光棍汉家,见他们正在床上,张某拿起菜刀向光棍汉的脚跟部连砍数刀,致其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拘留逮捕了张某,检察机关以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张某委托我做辩护人。经审理,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后,张某不服,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夺妻之恨,改判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被告人李某经常在外,其妻与对门的残疾光棍汉来往密切,后该光棍汉经常去他家要求与其妻发生两性关系,其妻有时不肯,但该光棍汉以自杀相威胁,其妻也满足了光棍汉的要求。有一天李某之妻正和光棍汉发生两性关系,被赶回的李某看见,李某就暴打光棍汉。在两人厮打中,李某拿起自家的剪刀连刺数下,致其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拘留逮捕了李某,检察机关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李某亲属委托我做辩护人。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亦有重大过错,从轻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未上诉。
9、被告人张某与当地公安局某派出所长,因矛盾发生争执,某日,张某用两只火药枪向派出所长连续射去,但均没有打中,弹沙从玻璃中穿过。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张某拘留逮捕,后被检察机关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曾两次判处张某死刑。张某不服,上诉到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委托我作为辩护人。经审理,某省高院经合议庭合议,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撤销了一审对张某死刑的判决,改判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0、张某开车路过辽宁省某市大桥,突然车坏在桥上,张某下来修车,这时来一当地喝醉酒的李某,见面就打骂张某,张某就在大桥上跑,李某就在后面追,张某被追下大桥。当时是夜晚十二点,后被过往车辆发现,打捞上桥后张某死亡。当地公安机关以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予以拘留,但检察机关不予逮捕,理由是不构成犯罪。此案经当地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讨论,只有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政法委、公安机关、法院均认为构成犯罪。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李某坚决不执行逮捕,后张某亲属聘请我做代理人,我多次来到该地,找政法委和公、检、法三家,其中公安局长给我们大力支持,认为李某已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应该予以逮捕,支持我们找上级部门和领导,经我多次奔波,检察院批准逮捕了被告人李某。李某的亲属有一天去我们老家找我,要求对被害人给予赔偿,后经双方协商,就民事部分达成谅解协议,给予了赔偿。
11、张某为某银行支行的行长,其丈夫也在金融部门工作,但夫妻关系不好,分居生活。张某经常出入歌厅、酒吧等各种娱乐场所。有一次在舞厅中遇见一男子,自称为东北某金融部门员工,后因经济问题被除名。因两人舞姿较好,跳的比较投缘,张某将该男子带回家中同居。该男子向张某借钱,张某无力,该男子曾对张某说:“你挣工资太少,又非常辛苦,还不如别上班,我做生意养活你”。当时张某不肯,后该男子又向张某借钱,张某没有,该男子让张某向同事借钱,但同事没有。该男子让张某从银行拿钱,但张某不同意,说:这是犯罪。该男子对张某说:从银行拿钱,几天后就还上。张某信以为真,又考虑到与该男子的关系,便挺而走险。利用中午下班,用提手纸袋,上边盖饭盒,几次将数额巨大的单位钱盗走交给该男子。该男子拿到钱后逃跑,不知去向。经调查,该男子用同样手段也骗取几家金融机构的女员工,为此,几名女员工也判了徒刑。后上级行检查,发现此款被盗,报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行,审查了该行几名嫌疑人,但未果。当第一次怀疑张某时,张某未交代,后被排除嫌疑。再次怀疑张某时,张某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和组织部门并没有证据证明是张某所为,只是按照调查程序怀疑张某)。某地市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向某市中院公诉张某。张某的弟弟委托我做张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我提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机关也认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审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提出的张某具有自首的情节。张某不服,上诉到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法院改判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3、&在石家庄市中院担任被告人宋鹏飞贩卖毒品案辩护人。
24、担任裴付晓强奸案辩护人。
25、在河北高院担任李国祥贪污案辩护人。
我在东北某地市办理兄弟二人抢劫的重大案件,兄弟二人均是光棍汉,犯罪气焰非常嚣张,情节特别恶劣,两被告人利用夜深人静之机,持火药枪专门抢劫附近的商店,向其店主开枪射击,见钱和东西就抢,在当地弄得人心惶惶,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将二被告缉拿归案,庭审,二被告气焰非常嚣张。我是在临开庭前不到两小时会见被告的,当时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陪同我到看守所会见,本案的庭审人员就在外面等我们会见完开庭,我们在会见时被告态度顽固,对在之前交代的犯罪事实翻供,当时我们感到非常紧张和惊讶,我们会见后,向该案的审判长进行了说明,在法庭上被告人扔拒不认罪,一审判处二被告死刑。
我在河北某地办理一起贪污案(共同犯罪),二被告是亲属关系,因犯罪数额巨大,影响极坏,被当地政法机关督办。在案件的整个办理中,二被告突然翻供,怀疑与辩护律师有关。检察机关要通过律师主管行政部门,向辩护律师下达了书面询问通知书,司法行政部门找到了我,根据通知书向我询问了有关情况,我当时感到非常惊讶和紧张,我在想:整个过程我都是在依法办案,为何要出现先这种情况,后我向检察机关说明了办理该案的全部过程。经检察机关侦查,其翻供是二被告通过看守人员提供的便利串供造成的,这时我才长长舒了口气。此案惊动了省市检察机关。
我们家曾有三名律师,我在执业生涯中永远不能忘记东北的一名公安局长,至今我还非常想念:事情是这样的:我的被害人是河北的一名司机,开车到东北运菜,在回来的路上该车坏在东北路上的一个桥上,这时是夜间,我的被害人不能修理,就在附近找到一家修理厂的员工到桥上修车,在修车中被告人杨某喝的醉呼呼 向其走来,并追打我的被害人。由于夜深人静,天气一片漆黑,就将我的被害人追打到桥下死亡。当时公安机关对杨某予以拘留,认定已构成该犯罪,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此案上到三长会议研究定案,公安局长既秉公执法,又秉公办案,强烈要求对被告杨某定罪判刑,后采纳了公安局长的意见,检察机关对杨某批准逮捕。当时为了对被告杨某从轻判处,被告杨某的亲属从东北来找我,要求在民事赔偿上进行和解。经被害人家属同意,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法院对被告人杨某也判了刑。在办案过程中,我虽多次找到公安局长,但该局长没抽我一颗烟,没喝我一口水,更没有其他的,这让我非常感动,此事虽近20年,但我至今久久不能忘记。
另,刘世友律师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刑事二审死刑案件还有:
1、徐金成故意杀人一案(致一人死亡)
2、孙克元抢劫一案(致一人死亡)3、张伟故意杀人一案(致一人死亡)
4、杨卓故意杀人一案(致一人死亡)
5、王某故意杀人一案(致一人死亡,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为死缓)
6、兰某故意杀人一案(致一人死亡,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为死缓)
7、王海鹏故意杀人一案(致二人死亡)
8、张某故意杀人一案(致二人死亡,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为死缓)
9、钱成抢劫一案(致一人死亡)
10、王某故意杀人一案(致一人死亡,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为死缓)
11、谢长水故意杀人一案(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12、孟江抢劫一案(致一人死亡,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河北高院发回重审)
14、孙建故意杀人一案(致一人死亡)
15、杨万容故意杀人一案(致一人死亡,一审判处死缓)
16、高建柱等故意杀人一案(致一人死亡,一审判处死缓,二审河北高院发回重审)
17、张占涛故意杀人一案(致一人死亡,燕山大学学生,一审判处无期,二审河北高院发回重审)
18、张运安故意杀人一案(致三人死亡,二人重伤)
19、贾光栋抢劫一案(致一人死亡)
20、李立喜故意杀人一案(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
21、朱凯绑架一案(致一人死亡)
22、孔成龙贩毒一案(一审石家庄市中院判处无期,二审检察机关向河北高院提起抗诉,孔成龙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河北高院就主刑部分维持一审判决)
23、史长龙等抢劫一案(致一人死亡,一审判处死刑,此案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河北高院领导旁听观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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