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复检的多吗容易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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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教师)体检程序、项目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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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求助,考某事业单位通过了笔试,面试上个月末结束的,今天单位电话通知第一名,让我等待外调通知。但就这几天发现怀孕了,之后的政审、体检什么的,单位会不会以此为理由或者找其他理由拒绝录取我。 & & & & 之前考了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很多次了,要么成绩不理想,要么面试被和谐。去年年底还辞职全心备考,经历了一系列波折后,也比较看开了,这段时间已婚未育也比较难找工作,就计划安心生好小孩,之后重新出来工作,也不一定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什么的。结果这次真的通过了,但是今天知道结果已经怀孕一个月了。很纠结啊,求达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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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工作么就赶紧孩子弄了,等稳定了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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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女博士公务员,人家照样生孩子,在事业单位慢慢从做冷板凳到被重用,只要自己能耐好,耐的料寂寞,肯定要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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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走正规考试面试等流程的怀孕不要紧的,体检会问好的,不过孕妇是要推迟录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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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liuqunying去看:女博士公务员,人家照样生孩子,在事业单位慢慢从做冷板凳到被重用,只要自己能耐好,耐的料寂寞,肯定要成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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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mimie要工作么就赶紧孩子弄了,等稳定了在生。 为了工作把孩子打掉?值得吗?身体是自己的 工作还会有的咯 再说如果打掉之后生不出了哪能办?楼主不是要悔恨一辈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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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楼主还是坦诚地向录用单位说明情况的好,不要隐瞒,也不要伤害孩子。你可以把怀孕报告给人事处的领导看,说明的确是考上后才发现的。我想,人事处的都是做父母的人了,应该能体谅你现在的心情。而且和有些人考上了,过几年怀孕也是一样的,无非你提前了。放宽心,找主管局人事处的人谈一下,刚怀上,还有九个月可以工作呢。再说体检,怀孕是不能作为不能录用的理由的。真的以此为理由,你可以******到人事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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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楼hjhy906我觉得楼主还是坦诚地向录用单位说明情况的好,不要隐瞒,也不要伤害孩子。你可以把怀孕报告给人事处的领导看,说明的确是考上后才发现的。我想,人事处的都是做父母的人了,应该能体谅你现在的心情。而且和有些人考上了,过几年怀孕也是一样的,无非你提前了。放宽心,找主管局人事处的人谈一下,刚怀上,还有九个月可以工作呢。再说体检,怀孕是不能作为不能录用的理由的。真的以此为理由,你可以******到人事局的。 同意,好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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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楼hjhy906我觉得楼主还是坦诚地向录用单位说明情况的好,不要隐瞒,也不要伤害孩子。你可以把怀孕报告给人事处的领导看,说明的确是考上后才发现的。我想,人事处的都是做父母的人了,应该能体谅你现在的心情。而且和有些人考上了,过几年怀孕也是一样的,无非你提前了。放宽心,找主管局人事处的人谈一下,刚怀上,还有九个月可以工作呢。再说体检,怀孕是不能作为不能录用的理由的。真的以此为理由,你可以******到人事局的。非常同意,正规单位也是讲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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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我有一年也考了,当时怀孕了,特地让朋友问了下这种情况是否会影响录取,没想到问下来单位领导还是很开明的,说会比较注重能力性格方面。不过我不争气,差了不到一分没考上。你这么好的机会还是跟人事好好沟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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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还有大着肚子去面试被录取的呢,LZ这个正规招聘的话,应该没啥关系的。又不是企业喽~ 企业的话估计会有影响的。事业单位应该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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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们新招的员工,10月份来的,10月总就去生了,没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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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边不会的
如果确定录取 不会变的
每天都精彩的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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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顶一下!!
(*^__^*) 嘻嘻……哈哈每一天,努力勤恳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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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还没经过面试呢。。。。面试还是三选一。。。这个时候即使lz笔试第一,还是很有可能不录取的。。。而且体检的话。你自己要注意来。。还要照X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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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推迟一年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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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我们这边正规的事业编制考试之后,体检的时候,你是要事先说你已经怀孕,那么一些照片之类的都是不进行的;体检、政审都结束后,你被录取了,就直接上班啊,到了休产假的时候再正规手续去休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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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这样毁掉我妈的前途的
当我还是个小学生的时候,我的梦想就是争取做个有钱人当我开始第一份工作的时候,我发现做个有钱人已经无望了,那就争取做个有钱人的老婆吧当我和老公登记结婚的时候,我发现做个有钱人老婆已经无望了,那就争取做个有钱人的娘吧当我家傻小子出生的时候,我发现做个有钱人娘已经无望了,现在的梦想就是争取做个有钱人的婆婆吧。如果这个也实现不了,那我就指望做个有钱人的奶奶吧这是我坚持多年的梦想----要跟有钱人沾亲带故,一不小心发现,我成为有钱人的邻居了。这让我更加郁闷,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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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会的。只要你的情况不属于招考简章中不得录取的情形,面试已经通过,政审没有问题的话,不可以不录取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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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紧的,我同学还大了肚子去参加公务员面试的,也录取了。只是一上班没几天,就去生孩子去了。现在二胎都生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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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楼skybeta不要紧的,我同学还大了肚子去参加公务员面试的,也录取了。只是一上班没几天,就去生孩子去了。现在二胎都生好了。你这个是当时还是延后一年啊?是体检后怀孕还是之前啊??我是江苏的,我们这类事业机关单位通过面试后因为怀孕未参加体检的延后录用。等你生好孩子,走过正常体检的流程才可以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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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单位的
单位有权以你怀孕了为由 拒绝录用的
NONO妈咪日本澳洲代购 微信号:NONO-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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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的,前段时间就遇上这样子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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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紧的,最多就是延后录用,这个就是事业单位为什么钱少还是有很多人想进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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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事业单位这个没任何事,
升级成3.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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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务员体检的都进来看看,看看你们体检都过关吗?
具体请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根据文件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修订内容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7.1
条文解释 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显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7.1.1
病毒性肝炎 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临床上主要表现为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肝区疼痛、肝脏肿大及肝细胞损害,部分患者可有黄疸、发热。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为多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公认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种。其中甲型、戊型肝炎临床上多表现为急性经过,属于自限性疾病,经过治疗多数患者在3~6个月恢复,一般不转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变成为慢性,少数可发展为肝炎后肝硬化,极少数呈重症经过。慢性乙型、丙型肝炎与原发性肝细胞癌的发生有密切关系。7.1.2
其他肝炎 包括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简述如下:1)酒精性肝炎:由于长期大量饮酒所致的肝脏损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损害肝细胞外,酒精的代谢产物乙醛对肝细胞也有明显毒性作用,因而导致肝细胞变性及坏死,并进而发生纤维化,严重者可因反复肝炎发作导致肝硬化。在临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为3个阶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们可单独存在或同时并存。2)药物性肝炎:肝脏是药物浓集、转化、代谢的重要器官,大多数药物在肝内通过生物转化而清除,但临床上某些药物会损害肝细胞,导致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药物性肝炎,如异烟肼、利福平、磺胺类等。药物导致的肝细胞损伤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剂量依赖性损伤,即药物要达到某一高剂量时才会导致肝细胞损伤,如酒精性肝炎;另一类是过敏性药物中毒,即个体对某些药物会发生强烈的过敏反应,一旦服用这些药物(与剂量大小无关)便可引发肝细胞损伤,这类患者多数伴随其他相关过敏性表现,如急性荨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细胞增多等。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见于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隐匿或缓慢,临床表现与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轻者症状多不明显,仅出现肝脏生化检查异常;重者可出现乏力、黄疸、皮肤瘙痒等症状,后期常发展成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统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状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等。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于各种相关原发疾病造成的肝细胞继发性损害,如心血管疾病导致心脏衰竭,静脉血液无法回流心脏而滞留在肝脏,导致肝脏发生充血肿大、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5)遗传代谢性肝病:指遗传代谢障碍所致的一组疾病。其共同特点是具有某种代谢障碍,病变累及肝脏同时累及其他脏器和组织,故临床表现除有肝肿大及肝功能损害外,同时伴有受损器官、组织的相应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异常。如肝豆状核变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积症、肝淀粉样变等。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肝炎,仅指目前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统称。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疾病将会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渐减少。据估计,这类肝炎中约四分之一为病毒所致。7.2
诊断要点1、肝脏检查:1)常规检测ALT及AST,这两种酶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于早期诊断。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声像图往往呈弥漫性肝病表现,但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种代谢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弥漫性改变,在声像图上很难鉴别,因此,必须结合临床和其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弥漫性肝病声像图表现:急性期特点为肝脏肿大,肝实质回声偏低,光点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现胆系改变,出现胆囊壁增厚,黏膜水肿呈低回声。迁延性者呈肝脏增大,肝回声增强,不均,光点粗大,可伴脾脏增大或/和门静脉内径增宽。2、判定标准: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不合格。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但B超声像图呈弥漫性肝病表现(脂肪肝除外),不合格。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及病因学资料往往不可靠,体征一般也不明显,故体检中应主要依据肝脏生化、腹部B超检查诊断或排除肝炎。7.3
注意事项7.3.1
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7.3.2
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ALT及AST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7.3.3
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号)。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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