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内部经营承包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合法?我有一煤矿内部经营承包2008年承包给其它非煤公司经营,由于该公司2006年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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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金龙露天煤矿建设和承包经营监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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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金龙露天煤矿建设和承包经营监理服务招标所属地区:新疆&受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金龙煤业60万吨/年露天矿建设和承包经营项目监理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有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金龙煤业60万吨/年露天矿建设和承包经营项目监理服务2、招标内容:内容为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和信息、合同管理及协调参建各方关系。3、工程地点:新疆阜康市甘河子。4、计划服务期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自项目开工至监理服务内容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全部履行结束。(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开工通知单为准)。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资质:矿山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3、诚信履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服务质量无不良记录,监理项目无重大安全和质量问题;4、限制条件: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三、报名要求符合上述资质要求,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企业请于日至日,每日上午 10:00 时至 13:00 时,下午16:00时至19:00 时(北京时间),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报名。四、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详见招标文件;联系人:杨 珂(经理)手& 机:155-电& 话:010-邮& 箱: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2号CRD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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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不是在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0号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稿件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九年六月八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 受理、审核和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和变更申请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
第二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名单。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颁发和管理情况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采掘生产系统及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辅助系统的作业单位。
第四十九条&
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由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同时开采煤炭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且以煤炭、煤层气为主采矿种的煤系矿山企业应当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7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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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试述煤矿承包经营合同效力及法律风险防范
试述煤矿承包经营合同效力及法律风险防范
摘 要:随着煤矿企业改革改制的不断深入,将煤矿企业甚至采矿权承包经营的法律问题日显突出,有的国有煤矿企业退出部分股权引进合作伙伴,有的投资者拥有大量资金,投资煤矿企业经营,采取与投资股东或股东以外的自然人签订
【题 名】试述煤矿承包经营合同效力及法律风险防范
【作 者】叶建军
【机 构】丰城矿务局 江西丰城331141
【刊 名】《江西煤炭科技》2013年 第3期 145-147页 共3页
【关键词】国有煤矿企业 承包经营 风险防范 合同效力 法律问题 生产经营管理 法律风险 投资者
【文 摘】随着煤矿企业改革改制的不断深入,将煤矿企业甚至采矿权承包经营的法律问题日显突出,有的国有煤矿企业退出部分股权引进合作伙伴,有的投资者拥有大量资金,投资煤矿企业经营,采取与投资股东或股东以外的自然人签订煤矿企业承包协议的方式,约定承包经营煤矿的期限,按年度向发包方交纳承包费用,而煤矿企业的其他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均由承包方负责。煤矿企业承包经营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笔者就煤矿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及如何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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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煤矿企业,承包经营,风险防范,合同效力,法律问题,生产经营管理,法律风险,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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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深入徐家沟煤矿调研内部承包经营工作
&&(点击: )
&&& &9月2日下午,公司党政领导宋志刚、王蓬、刘启科、徐捷、刘水利、师同民、薛鸣、封建利、张志文,按照党的群众教育路线实践活动要求,专程到徐家沟煤矿就内部承包经营工作进行调研,并召开了座谈会,该矿副总以上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 座谈会由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刘启科主持。他指出,为了有效应对“寒流”,扭转亏损严重的被动局面,陕煤化集团、煤业股份公司和矿业公司通过多次调研论证,确定对陕煤化铜川矿业公司徐家沟煤矿实行转机制内部承包。7月31日,矿业公司与徐家沟矿签订了一个月来的运行,收到的成效,遇到什么问题?这是公司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的问题。为此,公司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来到徐家沟矿实地调研,分析解决问题,鼓舞职工士气,力求在稳妥的实施中,实现新的飞跃。
&&& 座谈会上,徐家沟煤矿党委书记刘保社、矿长李福锦分别就该矿推行转机制内部承包经营工作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7月31日签订转机制内部经营承包合同后,8月份,全部清退了临时工和返聘人员,8月22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了转机制内部承包和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8月26、27日,该矿分别与玉华矿、陈家山矿、下石节矿和东坡矿进行了分流安置人员的对接工作。分流安置工作后,该矿又不断采取措施,积极推进承包经营工作。一是压缩合并编制,精简人员。撤销采煤一区、掘进一队编制,这两个区队人员整个编制进行了分流;撤销了井口考勤室,划归安全信息站;撤销运输督导组,由运转区进行管理;安质科与通风区合并成通安科,对安监员、区队副职和班组长进行瓦检员知识培训,达到一职多能;矿灯和自救器发放合并在一起;合并综掘一队、综掘二队成立综掘队。二是调整生产班次,实行避峰填谷,零点班和四点班为生产班,八点班为整修班。三是根据承包目标,确立奋斗目标,力争完成各项承包指标。四是组织机关年轻人组织支援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支援,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并向全矿干部职工发出了“确保安全、确保稳定、确保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确保盈亏“零”目标实现、确保企业正常发展”的号召,积极应对煤炭市场“寒流”,推动矿井转机制内部经营承包工作平稳运行。座谈会上,该矿还认真分析了目前承包经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希望在矿业公司的大力支持下进行协调解决,更好地促进承包经营工作,实现各项经营目标。
&&& 公司党委书记王蓬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通过对徐家沟煤矿井下、井上进行调研,看到了该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是没有想到的。再者,为了有效应对“寒流”,扭转亏损严重的被动局面,对徐家沟煤矿实行转机制内部承包,从7月份开始,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完成了转机制、分流安置人员、推行经营承包等工作,实现了平稳运行,这也是没有想到的,很值得肯定。徐家沟煤矿从2007年破产到今年转机制推行经营承包都实现了平稳运行,连续六年获得矿业公司“四好领导班子”,这说明该矿的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敢于担当,勇于负责,所取得的成绩是可以看到的。王书记希望徐家沟煤矿转换机制后要认真研究和思考如何加强内部管理,如何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他对徐家沟煤矿搞好今后的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继续抓好安全管理,在目前的形势下,安全工作一点都不能放松,必须继续保持安全生产健康发展。二是徐家沟煤矿作为矿业公司第一家转换机制承包经营单位,要多研究、多考虑,要在如何提高煤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上下功夫,多创造出一些好的经验。三是要继续做好已经分流安置人员的工作,与分流安置的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做好这些人员的工作,使他们在安全管理、文化管理等方面尽快融入到实际工作中去。
&& 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刘启科做了总结讲话,要求徐家沟煤矿要认真总结改制工作的做法,为矿业公司下一步的改制工作提供经验。要深刻领会王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要在提高煤质、降低成本上下工夫,确保转机制承包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党政关于搞好今年后140天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继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顺利实现安全“零”目标。
&&& 最后,公司领导还与徐家沟矿领导进行了一场篮球友谊赛,广大职工看到了领导班子永不言败的团队精神,坚信明天一定会更好!
&&&&&&&&&&&&&&&&&&&&&&&&&&&&&&&&&&&&&&&&&&&&& 编辑:郝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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