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留学生回国创业政策回国人员创业优惠政策是怎样的?

2017年(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补贴-中国发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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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补贴
来源:网络 &&&&& 发布时间: 17:16
很多海归留学归来,希望在为祖国做出贡献的同时,也能完成自己的梦想,但是部分人的创业梦想却因为资金短缺被扼杀,现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求贤若渴,鼓励留学人员到深创业,推出了对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补贴资金,请根据2017年(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补贴对号入座甄选适合自己的!
& & & &一、基本条件 (一)获得市外专局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二)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三)必须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四)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五)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情况,且经营正常。 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申请人所在企业注册成立的6至36个月内提出。 & & & &二、不同等级不同补助 (一)一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经专家评定特别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可不受学历、经历条件限制。 (二)二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经专家评定特别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可不受学历、经历条件限制。 (三)三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所开展的项目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经专家评定,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 & & &三、资助的标准 一等资助100万元; 二等资助50万元; 三等资助30万元; 特别优秀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 & & &四、提供的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 (四)商业计划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科研项目或者成果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专利、著作权证书或者知识产权承诺书; (七)留学人员简历。 &&&&&&&2017年(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补贴都弄懂了吗?为了少走弯路省下麻烦请联系我们,更多资助政策陆续解析,待续。。。。请关注2016年留学回国创业政策_留学生回归创业优惠政策
导读:留学生回国创业也是现在很常见的,现如今最新的留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是指什么呢?小编为你带来了“留学回国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人力社保创业扶持政策之留学回国创业篇  1留学回国人员(团队)在杭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对海外
  留学生回国创业也是现在很常见的,现如今最新的留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是指什么呢?小编为你带来了“留学回国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人力社保创业扶持政策之留学回国创业篇
  1留学回国人员(团队)在杭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在杭创新创业的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启动项目,经评审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20万元资助,特别项目给予100-500万元资助。市属单位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区、县(市)属单位资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
  2留学人员创业园支持
  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以服务为宗旨,建立高新技术孵化器,为留学人员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商务、公用、融资等配套服务。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企业,可享受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3高层次留学人员安家补助
  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给予安家补助100万元;对入选省“千人计划”或市“521计划”人选给予安家补助80万元;经人才认定后,为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提供人才租赁房或1200元/月的租房补贴。
  4留学回国人员居留落户
  留学人员来杭创业就业的,可凭《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前往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愿意在杭落户者,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博士研究生可随迁本人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硕士研究生可随迁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
  黑龙江:留学回国人员享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我省下发了《关于加强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我省留学回国人员档案存放、用人单位接收手续等工作进行规定,同时明确留学回国人员可免费领取《就业创业证》,享受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留学回国人员有存放档案需求的,可到其居住地市(地)、县(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存档介绍信》,档案存入各市、县(区)人社局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公开招聘的留学回国人员,需到市、县人社局办理接收手续,涉及工作调转的,按我省相关规定执行;留学回国人员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时,可同时免费领取《就业创业证》,享受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各市、县人社局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留学回国人员接收手续和档案存放等工作;国家机关录用留学回国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聘用留学回国人员,人事管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省内有关规定执行;留学回国人员被聘用接收后,有落户需求的,凭落户市(地)级人社局开具的《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接收落户介绍信》,到市(地)级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拟聘用留学人员信息应在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招聘信息一经发布,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建立留学回国人员台账制度,各市、县人社局及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留学回国人员信息管理。
  留学回国毕业生就业创业可享政策支持
  每年,出国留学的学生可谓是与日俱增,同时也是导致我国人才流失的一大主要途径,为了缩小人才流失的最大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提出,留学回国毕业生已被纳入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范围。
  在此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月至3月,全国城镇新增就业324万人,同比减少20万人。据介绍,我国今年一季度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5%,同比和环比均小幅下降,就业形势总体平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说,为做好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工作,留学回国毕业生已被纳入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范围,下一步将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的意见。
  李忠说,从对一些中央部门调研的情况看,也没有发现媒体所说的公务员辞职大幅增加的情况。公务员作为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数量的人员流动符合人才成长规律,是正常现象,而且建立能进能出的新陈代谢机制,也是《公务员法》制度设计的宗旨之一。我们也看到,每年不仅有一定数量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离开公务员队伍,同时也有大量的社会优秀人才通过考录、调任等途径进入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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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越来越多的留美学生毕业后选择重回祖国母亲的怀抱。那么,海归们回国就业或是创业,能够享受的留学生回国优惠政策有哪些?下面就为大家一一来介绍一下。 一、留学生购买免税车政策1、以学习和进修为目的,无论公派或自费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一学年以上;2、完成学业或进修结束后二年内回国定居工作;3、毕业或进修结束后首次入境未超过一年;4、有免税指标(学习期间连续在外180天计一个免税指标,中途回国停留时间不超过1个月可连续计算);5、免征进口零部件关税。这是汽免税车生产企业在进口零部件时上缴的关税,对留学回国人员免征这部分关税后,企业可到海关办理退税;6、留学生回国购买免税车,具体是指能够免除所购汽车零部件中的进口关税和车辆购置税(约占整车价格的11.7%);7、根据不同车型费用不同,总体的优惠费用在0.71—15.21万元间;8、车型不同,需要等待的购买时间也不同,一般车型为2—3个月,快者为一个半月左右,而紧俏车型如迈腾、CC等则须等待3—6个月时间。申请材料:1、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回国前到中国使馆教育处开具);2、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3、护照;4、户口簿、身份证;5、《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在户口所在地海关,供职单位盖章);6、在职证明(供职单位开具)。二、 留学生回国落户政策我国公派或者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留学人员引进,办理北京市或者其他地区的户口:1、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2、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3、出国留学一年以上(360天以上);4、申请在北京落户的需要在国外取得硕士或者以上学位,并且学业结束回国两年内,按要求把所有申请材料递交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受理;5、申请到其他省会城市(不包括上海、深圳)落户的需要大学本科以上或者以上学历。申请材料:1、《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3、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4、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5、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6、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7、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8、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9、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10、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三、做学术研究方面的政策如果你想到大学、中科院或者一些研究机构做学术工作,你大致可以得到以下优惠:1)在职称上,很多人的职称都比在国外时高了一个或者几个档次。很多人在国外是助理教授,一回国就在名牌大学做正教授或者副教授。很多人的科研启动资金在一两百万以上。不过,不是每个博士后一回国就是正教授或者副教授的,要看个人的学术背景、科研成果、专业、所去大学的竞争激烈程度、城市位置等因素。评职称时,海归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而可以申报。2)其他补贴:中科院有百人计划,科研经费大概是两百万,还有几十万的住房补贴等。一些大学不仅提供几万至几十万元的安家费,也提供房屋补贴等。很多大学自己建房,譬如说清华大学,可以提供住房。3)很多大学或者研究所对回国人员家属的工作也做出安排。四、留学生回国创业优惠政策:(不同地区政策不同)如果你在北京创业,那么可以到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企业。中关村科技园内有很多留学生创业园,如果你的企业注册资金达到五十万人民币并且你在海外拿到硕士及以上学位,那么你的企业可以享受到以下优惠:1)最高十万元的无偿资助,人人都有份的,大部分人拿到十万元,少部分人拿到八万或者六万元。2)一些留学生创业园提供第一年40平米免费办公室,第二年按实际租金的60%收费,第三年按实际租金的80%收费。每个留学生创业园的具体优惠有些不同,可以打电话进行咨询。3)注册企业的整个过程,可以让代理公司做,这个代理费在一千元左右,有的留学生创业园可以替你报销这个代理费的。主要是验资及刻公章,你要花1千多元。4)你可以申请科技部、北京市的一些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一般有二十万——四十五万元,不是每个企业都能申请的到。5)如果你是高端人才,你可以申请“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入选后,给你个人一百万人民币,也可能再给你公司一百万。你也可以申请“千人计划”,有一些创业的人入选“千人计划”,个人可以拿到一百万补助及其它优惠。6)在税收、贷款等方面还有一些优惠。  五、子女入学优惠政策有些地区对于子女入学有优惠政策,通常由教育部门统一安排,择校入学;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入学,给予加分优惠,区内设有教授外语的学校供留学生自由选择。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以适应深圳二次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本规定仅适用于上述从国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审定、入户审批、组织协调、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 留学人员可以来深从事科研、投资和兴办各类实业;也可根据需要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应邀来深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开发、顾问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须向市引智办提交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  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研究论文、科研成果)、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不办理入户的,由市引智办发给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制的“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持“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者享有深圳市户籍人口待遇。  第六条 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支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金。该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一是建立、完善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学生创业园;二是对留学回国人员在科研开发、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予以适当资金支持;三是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以上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引智办共同制定。资金拨付由市科技局、人事局共同审批。  第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凭市引智办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或“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和本人护照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可以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内资企业。  第八条 对留学人员来深从事科学研究及投资、兴办各类实业的,实行下列鼓励政策:  1、从事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经市科技局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可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15万元人民币;  2、兴办评估、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或第三产业的,各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留学人员投资领域,除国家禁止行业外,其它行业适当放宽。  3、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  第九条 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吸引留学回国人员进入园区内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入园企业由市高新办和市引智办共同审定。  第十条 对深圳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回国人员,由市引智办会同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评选活动,获奖者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奖者同时可申报市科技进步奖、中银奖、市青年科技奖。  第十一条 来深创业、工作,并愿意落户的留学人员,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留学回国人员可凭市引智办开具的证明直接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经市科技局确认的持有重大科技发明成果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留学回国人员配偶调动时不受调干、调工指标限制并免调干、调工考试。凡来深入户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十二条 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确有困难,长时间找不到工作单位的,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属教师、医护人员的,由市、区教育、卫生部门协助解决;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其行政关系免费挂靠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出国前的工龄,按《深圳经济特区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应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缴交后,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留学回国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 留学回国人员在办理完本人、配偶的落户手续后,即可向市住宅局申请购买一套微利商品房。  第十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凭市引智办开具的证明,由市、区教育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  在国外出生或在国外生活五年以上的随归子女,优先安排在市、区两级的外语学校就读。在三年语言适应期内初中毕业升入高中时,在全市统一文化考试中降低10分投档。  第十七条 市公安、外事部门应进一步简化留学回国人员再出国(境)手续,优先为其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保证其来去自由。其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的员工出入国(境)手续,由市科技局协助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在港、澳、台留学的同等条件人员。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吸引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逐步健全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若干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  (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国内已获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第三条,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 办理《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和引进留学人员  第四条,留学人员办理《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需填写《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申请表》,同时附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两份:  (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持中国护照并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到国外学习的留学人员,提供国外学位(学历)证书;到国外研究或进修的留学人员,提供国外研究(进修)一年以上的证明和职称证书;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进修)的,还需提供国内博士学位证书;  (三)《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已加入外籍且更名的留学人员,需提供更名证明。  第五条,留学人员申请办理引进手续时,需填写《引进留学人员审批表》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同时附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两份:  (一)中国护照或者身份证;  (二)《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三)到国外学习的留学人员,提供国外学位(学历)证书;到国外研究或进修的留学人员,根据第二条第(二)、(三)款,分别提供国外研究(进修)证明、职称证书和国内博士学位证书;  (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留学人员原行政关系隶属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或其它证明;  (六)留学人员配偶随迁,需提供《结婚证》;子女随迁,需提供其子女出生证明和相关证明。  第六条,办理《工作居住证》和引进手续的程序:  (一)《工作居住证》和引进手续可同时申请办理;留学人员本人持上述相应材料到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二)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审核后,送市人事局审批。  (三)办理引进手续的留学人员,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也可到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直接办理。  第七条,留学人员可委托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档案转递等手续。  第三章 办理《外国人居留证》、签证和落户手续  第八条,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在京工作一年以上的,应持“Z”签证入境,入境后须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二至五年(不超过护照有效期)有效的居留证及与居留证期限相同的多次入境有效“Z”签证。申请办理居留证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国护照和签证;  (二)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四)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持“Z”签证在京工作不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免交《健康证明书》。  第九条,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要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申请返回签证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国护照和居留证件;  (二)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三)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返回签证可与《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同时申请办理。  第十条,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在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京停留或居留,须于期满前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延期。其中,已取得《外国人居留证》的留学人员,可在居留证期满前再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二至五年,同时亦可申办与居留证期限相同的多次入境有效“Z”签证。居留证件内容有变动的,持证人应于变动后的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申请办理“F”签证延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国护照和签证;  (二)审批单位公函;  (三)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接待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工作单位及身份变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国护照和居留证件;  (二)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四)变更工作单位及身份的,须提供原单位解聘证明和新工作单位的聘用证明,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新聘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持“L”或“F”签证入境的留学人员因工作需要申请变更为“Z&签证的,经审核批准可以予以变更。申请变更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国护照和签证;  (二)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公函;  (四)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的外籍家属申办有关签证或居留证证件时,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五条,未在境外办妥签证的留学人员,可持外交部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向市公安局口岸签证办事处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第十六条,持中国护照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留学人员申请办理落户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  (二)经市人事局核批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原籍有户口的留学人员,提供本人的户口、身份证;已在原籍注销户口的留学人员,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四)留学人员配偶及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随迁人员的户口及身份证;  (五)在京合法居住住所证明(包括:本人房产证;亲属或朋友同意居住、落户的证明;所分房屋产权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  (六)在国外生育子女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和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持中国护照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留学人员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的程序:  (一)到市人事局办理《工作居住证》及引进手续;  (二)持《工作居住证》及相关证件、证明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申请办理北京市户口;  (三)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开据《户口准迁证》;在原籍已注销户口的,凭注销户口证明开据《入户通知单》;  (四)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五)持《户口迁移证》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领取《户口准迁证》第三联,然后到住地派出所报户口。  第十八条,持中国护照已在本市注销户口的留学人员,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属外省市户口的,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时,可到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或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配偶和子女的调京手续。  第四章 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  第十九条,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凭中国护照,可以中国自然人身份设立内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凭国外长期(永久)居留证明,可以外国自然人身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条,来京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留学人员,应持以下材料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自然人股东或出资人的身份证明;  (四)法人股东或出资人的投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第二十一条,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创办内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留学人员持以下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第二十二条,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创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留学人员,应到外经贸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持以下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批准证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第二十三条,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工商登记时,在文件证件齐备后,两个工作日即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或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的留学人员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处申请认定登记,再持以下材料到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一)有关书面合同;  (二)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三)《减免税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留学人员及其创办的外国企业,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以下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一)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  (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  (三)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或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留学人员申请办理退税,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第二十七条,除留学人员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留学人员以外籍个人名义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项目外,凡免征营业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暂由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其余技术交易申请免征营业税项目,一律由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初步审核资料及意见,报经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八条,已加入外国籍或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工作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以下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一)本人申请;  (二)个人工作证明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护照及复印件;已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还需提供国外长期(永久)居留证明及复印件;  (四)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如携带出境,购汇时需向银行申请办理《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出境时向海关申报并出示此证。  第二十九条,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取得的人民币投资收益,可以凭以下证明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一)购汇申请;  (二)企业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护照及复印件;已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还需提供国外长期(永久)居留证明及复印件。  (四)完税证明及复印件;  (五)税务申报单及复印件(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  (六)由师事务所出具投资企业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及复印件;  (七)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及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九)《外汇登记证》及复印件;  (十)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条,在国家认可的科研教学机构工作的留学人员因工作需要,需从境外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由其所在单位向北京海关申请,经批准可以免税进口,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单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第三十一条,留学人员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学习、进修、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一年以上,毕业后一年内持中国护照来京定居工作的,可在毕业后首次入境半年内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购买免税国产小轿车一辆,并计一件指标:  (一)申请人护照;  (二)《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三)本人户口本及身份证;  (四)毕(结)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进修、研究人员提供外方证明;  (五)《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六)入境时填写了《旅客行李申报单》的,应在申请购车时同时出示。  第三十二条,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四种支持方式,即无偿拨款、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和匹配资金,向市科委申请使用创新、创业资金,也可向市科委申请推荐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银行的贷款承诺后,可向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担保。  第五章 留学人员购房和子女来京上学  第三十三条,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工作居住证》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办理购房登记和备案手续,然后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标准按每户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或购房总价款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执行,超过部分按《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试行)》(京建开[号)第七条的规定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  第三十四条,留学人员子女需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持以下材料直接到居住地管片学校办理就读手续:  (一)办理引进手续的留学人员子女,持个人户口卡和其父或母的《工作居住证》办理入学、转学手续;  (二)未办理引进手续的留学人员子女,持其父或母的《工作居住证》办理借读手续,免收借读费。留学人员在为其子女联系中小学就读有困难的,可到居住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联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  第三十五条,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留学人员子女,申请到北京地区高校插班学习,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在进行审核和文化测试后,提出拟接收意见报市教委审批。申请高校插班学习时需向学校提供以下材料:  (一)其父或母的《工作居住证》;  (二)本人在国外高校学习的有关证明。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留学人员子女,申请到北京地区高校插班学习,只能申请插入二年级及以上非毕业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留学人员子女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在执行国家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  第三十七条,各用人单位应为留学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实验场所、设备以及必要的经费资助;留学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需从国内外选聘助手,由用人单位报市人事局按相关规定办理;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在人事人才政策方面与高新技术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本市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留学人员报酬可从优确定,对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本人工资10倍以内的特聘岗位津贴。本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留学人员的津贴经所在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财政拨付,其它单位聘用留学人员的津贴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九条,回国后未参加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留学回国人员,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聘任,且符合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条件的,可进行首次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受聘于本市所属事业单位的,在首次确认时,可以不占本单位的结构比例或职数。  第四十条,留学人员进行首次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可以根据本人的岗位、学历、资历条件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向市人事局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填写《来京创业留学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二)学位(学历)证明(含国家教育部门认定学位的证明材料);  (三)其它相关业绩材料。市人事局按照申报人的专业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评议;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一条,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留学人员及配偶,由其档案存放单位到其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其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四十二条,市人事局每三年组织一次“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的评选和表彰工作,市人民政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一次性奖金,该项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奖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可向市科委申报有关科学技术奖等奖励项目。  第四十三条,市人事局每年开展一次北京市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工作。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根据科技活动项目情况于每年五月底前向市人事局申请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项目启动资助。  第四十四条,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相关手续时,必须严格按此办法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其它审核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发布前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临近毕业季,需要代办归国留学证明的小伙伴尽早联系我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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