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计划生育证明生育两个孩子能参加事业单位考试吗?

全面放开二孩,你还会生吗?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10月29日闭幕,会议决定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同时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应对人口老龄化。那么问题来了,你还会生吗?
中国全面放开二孩 外媒怎么看?
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为推行了数十年的一胎化政策画上句号,成为最受国民关注的新闻,民众反响热烈,一片叫好。(香港《大公报》)
对于中国决定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美国表示欢迎。白宫发言人欧内斯特表示,中国政府放宽生育政策是积极的一步。而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研究员、《大国空巢》一书作者易富贤表示,有关的宣布是一个伟大的进步,因为这标志着已经实行了30多年的政策将退出历史舞台。(BBC)
近年来老龄化超预期加剧,中国政府认为这种人口结构将招致劳动人口短缺和社会保障费增加,有可能成为中长期经济增长的绊脚石。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草案中表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日本经济新闻》)
中共10月29日推出的“全面两孩”政策具有标志性意义,中国决策层已经意识到独生子女政策带来的社会问题。“中国政府的这一举动不仅是一种象征意义的转变,而且也等于承认了中国当前面临着未来几十年劳动人口短缺的问题。”(美国《华尔街日报》)
伦敦大学亚非学院中国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捷玉表示,中国官方的这一宣布是意料中事。因为在此之前,中国官方已经开放本身均是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以生第二孩,但只有5%至10%的人这样做。刘捷玉还补充说,新的政策主要是针对城市人口,因为近年来农村人口已经实际上不受一孩政策的限制,故此新政策的影响范围也相对有限。(BBC)
牛津大学人口学家斯图尔特·巴斯滕说:“生育政策的这项调整对中国普通百姓和其领导人而言都是好消息,他们都将从中受益。短期看,完全取消放开生育限制也许不太可能,但从长期看,也并非不可想象。也许在未来5到10年时间里,他们会在某个时候推出鼓励生育的政策,采取类似韩国等地刺激生育的措施。我确定这应该就是未来政策可能的走向。”(英国《卫报》)
包括加州大学欧文分校教授王丰在内的许多中国问题专家长期以来一直警告中国正在滑向“人口悬崖”,王丰认为此次政策调整是一个“大好”消息,虽然其效果需要经过一代或者更多代人的时间才能显现。(美国《华盛顿邮报》)
中国政府为何全面开放二孩?
随着中国劳动力的萎缩,计划生育政策被视为不合时宜。随着中国适龄劳动人口在2012年首次出现下降,中国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未富先老的国家。(路透社)
早在1982年,计划生育就已经成为中国的“基本国策”;而近年来,随着“单独二孩”等政策的推行,生育政策已经逐步松动。一些官方的研究机构数据显示,中国已经多年处于低生育率水平;之前的“单独二孩”政策,影响面也并不大,只是允许少部分城市人群生育第二孩。(德国之声)
从2013年年底宣布放宽规定到2015年5月,约有145万对夫妇申请生第二个孩子,但这只占到符合条件夫妇数量的约12%。这令人口学家和决策者感到失望,他们曾希望政策改变将对抵制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产生更大的帮助。(美国《纽约时报》)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此前虽从2013年11月开始允许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生育二胎,但未能有效提高出生率。女性的社会活动日益频繁,双职工家庭越来越多,整个社会都出现了规避生育的现象。截至2014年年末,中国的总和出生率(平均每名女性一生预计生育的孩子数量)只有1.4名,几乎接近超低出生率的标准1.3名。(韩国《中央日报》)
有预测认为只要政策放开出生人数就会稳步增加,但是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人数低于预期,中国最终决定彻底废除独生子女政策。中国是拥有约13.6亿人口的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作出这一决定的初衷是纠正“扭曲的人口结构”,保证充足的劳动力以支撑经济发展。(日本《产经新闻》)
中国政府曾经说过,在仅仅15年时间里,中国将成为全球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超过4亿。研究者表示,人口老龄化将加大健康医疗和社会服务的负担,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将很难维持经济的增长。(CNN)
中国决定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虽然大大超越市场预期,但同时也是面对人口日益老龄化的明智选择。放开二孩的主要意义在于中长期增长结构的积极因素上升,中国可以逃离低生育率陷阱;从短期来看,二孩婴儿潮的到来将拉动相关食品、玩具、母婴医疗、儿童服饰、家用汽车、教育培训等行业的发展。(路透社)
“生与不生”成了艰难的抉择
有调查显示,有意愿生二孩的人数比较多,但是不愿意要二孩的人数也不少。不过,根据个人因素、家庭因素以及社会因素相结合,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笔账。
“一直都想再要一个孩子,现在政策出来了,时间上来得及,明年就要。”在湖北咸宁市一家事业单位就职的刘先生今年36岁了,他的爱人也在事业单位上班,两人年收入合计在11万元左右。他说:“我和我爱人都是70后非独生子女,如果国家计生政策再不调整,就赶不上生二胎了。”
尽管养育孩子的成本不低,一些在北京、上海生活的“70后非独”也对这项政策表示欢迎。在上海一家影视公司做营销推广的明然和做建筑设计的老公都是28岁,她说:“我们准备5到8年内再要二胎,因为必须要先换一套能住得下两个孩子的房子。希望产检简单一点,早日实现社区产检,不要动不动就往大医院跑,排队伤不起。”
“原来老盼有政策,现在盼来了,又有点纠结。这个年纪再生孩子,过去的工作基础就要基本‘清零’,有很多朋友都劝我算了。”由于爱人工作很忙,双方父母又都年纪较大,在一家报社工作的赵女士在日常工作和照顾孩子之间,一直在努力寻找平衡。赵女士认为,一些发达国家的“超长”产假以及允许父母双方都休产假的人性化管理制度,有助于全面二孩政策深入实施。
中国夫妻要考虑的不只是钱,还有孩子的生活环境:被污染的水、污浊的空气还有食品安全丑闻大概都会降低中国夫妻的生育意愿。到2020年,60%的中国人将生活在城市。不得不独自面对这些挑战的中国夫妻也会随之增加。中国政府如果想鼓励小夫妻生育,就必须在废除独生子女政策之外再多下点功夫。(德国《世界报》)
中国在2013年放宽了独生子女政策中的一些限制条件,允许夫妻中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生二孩。但许多符合条件的夫妻不愿生两个孩子,称在竞争极为激烈的社会中,抚养孩子的费用高、压力大。(美国《纽约时报》)
“不要二孩的主要因素首先是我不是特别喜欢孩子,其次是时间和精力上很难再负担1个孩子。”今年37岁的金女士说,家里目前是标准的上有老下有小的状态,一方面老人年岁大了、身体也不太好,需要照顾,另一方面孩子正处于幼小衔接的阶段,也需要家长付出较多的时间和精力陪伴。
一孩政策实施了30多年,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已彻底改变了几代人的生育观念。当大家认可了“一个孩子好“的时候,再让其生两孩,一时半会恐怕很难接受。
全面二孩要落地需经4个程序
以“单独二孩”政策的推出为参照系,全面放开二孩要落地,恐怕至少要经历4个关键程序:第1关:中共中央的决定;第2关:国务院制定调整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第3关:各地实施方案报批;第4关:地方人大修订计生条例。国家卫计委下属的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姜卫平表示,全面落实该政策还需等待各地人大修改地方的法律之后,方可最终落地。
姜卫平透露,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落实应该是参照“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他强调,全面放开二孩依旧需要依法落实,首先有个修法的过程。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当年12月国务院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12月末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了各地落实“单独二孩”的实施方案。首先,各省(区市)的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接着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即国家卫计委)备案。之后,各省人大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
目前,根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省份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姜卫平介绍,国家仅对计划生育政策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而具体的生育政策在省级层面制定。中国正式启动“单独二孩”政策后,多地相应地修改了计划与生育条例。这导致了各地政策的落地出现了时间差。
如2014年1月,浙江、安徽、江西三省率先启动“单独二孩“政策,3月至6月多数省份集中实施,9月政策全面落地。地方政策的出台时间决定了新生儿的身份是否合法。
对于政策落地之前“抢生”单独二孩者的处理,各地也有不同。
此前媒体曾统计,江西、浙江、天津、北京、陕西、上海、四川、甘肃、重庆、广东、辽宁、湖南、云南、福建、内蒙古、黑龙江、贵州等17个省市自治区明确规定在政策落地之前“抢生”单独二孩者属违法,仍需按规定进行罚款。
结婚、房子、丈母娘……这些关键词组合在一起想不引起热议都难。
中国承诺六年内实现全部脱贫,难在哪里?
不少网友觉得,地铁车厢吃东西有异味,“禁食”可以理解。
延长产假是人性化的建议,但这一看似合理的建议却被很多人反对。
近年来,我国青年学生艾滋病疫情上升明显,高校都已不再是一片净土。
《淮南大学生扶老人被赖上 网上寻目击证人》的消息让无数人苦笑。2016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细则,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发表时间: 09:16:09 文章来源:
《2016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细则,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是有华当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小编了解到,最近3个月,各医院产科的新生儿数猛增,《2016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细则,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以官方公布为准,最新消息,请关注华当教育网。  2016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细则,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此外,还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起至本决定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条件,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根据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一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四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三十五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四十一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五十五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相关阅读  天津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出台:为女职工增设哺乳假  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发展,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日起正式实施。  都涉及“半边天”哪些权益?  “条例立足我市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在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制度设计等各方面,着力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促进妇女事业健康发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共八章,除设置总则、法律责任、附则外,还按妇女权益分设了政治权利、经济权益、文化教育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五个章节,共五十三条。  在总则中,条例对建立和完善性别统计制度,开展科学监测、评估妇女发展状况作出规定。同时,根据本市近年来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确立了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以促进男女两性平等受益、协调发展。  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水平  为进一步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水平,条例规定在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三十(现行办法为百分之二十五)。  增设哺乳假制度  考虑到有的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实存在困难,条例增设了女职工哺乳假制度,“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增加女厕厕位数量  为满足女性对公共卫生设施的需求,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增加女厕厕位数量。”  特别保护特殊困境妇女  特殊困境妇女群体较一般妇女更易受到侵犯。因此,条例规定了对这一群体的特别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关注残疾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群体的实际需求。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十日以内的救助。”
  2016年海口市计划生育条例,海口计划生育(全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以下内容来源网络,供参考,如有变动,以官方公布为准,最新消息,请关注华当教育网。 ..…
  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浙江2016陪产假新规定,失独家庭可按规定自主安排生育》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以官方公布为准,最新消息,请..…
  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苏州产假新规定2016,苏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以官方公布为准,最新消息,请关注华当..…
  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2016江门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调整,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以官方公布为准,最..…
  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2016湖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办法,生育保险缴费率的调整》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以官方公布为准,最..…
  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2016湖南省职工产假新规,生育津贴待遇及其支付》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以官方公布为准,最新消息,请关注华..…
  海口生育保险如何报销?据悉从海口市社保局了解到,为规范海口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业务工作流程,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海口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业务..…
  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2016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以官方公布为准,最新..…
  年陕西劳动法产假政策,解读生育二胎是否有产假。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
[11-21] [11-21] [11-21] [11-21] [11-21] [11-21] [11-21] [11-21] [11-21] [11-18] [11-18] [11-18]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未婚计划生育证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