刖刑图片写史记打一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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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受刖刑减斤两(打一成语)
身受刖刑减斤两(打一成语)
发布时间: 11:46:18
身受刖刑减斤两(打一成语)刖字辨析/刖刑
“刖”,古时与“剕”的意相同,就是断足。早在殷商时代即有此刑。《尚书·吕刑》篇有“剕避疑赦”一句,后传云“刖足曰剕刑。”后又疏云:“剕,刖也。”许慎《说文解字》也说:“刖者断绝之名,故削足曰剕。”周代的五刑, 《周礼·秋官·司刑》说是“墨、劓、宫、刖、杀”,《尚书·舜典》说是“墨、劓、剕、宫、大辟”,其中的刖和剕其实是一个意思,都是指断足。
刖刑历史/刖刑
在中国历史上,夏朝开始有肉刑,当包括刖足在内。到了周代,刖刑普遍施用,文献中有很多记载。春秋时诸侯各自为政,各国国君对臣下或百姓动辄使用刖足之刑,法律规定的应受刖刑的条款也相当繁多,如“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刖”。《左传》记载,公元前六七八年郑国刖强鉏之足,公元前六三二年卫侯刖针庄子之足,公元前五七四年齐国刖鲍牵之足,等等。楚国还有和氏得玉璞,楚王以为狂,先刖其左足,又刖其右足。齐国在景公时,刑罚特别重,受刖足之刑的特别多。秦有刖刑,称断足或称斩趾。《秦简·法律答问》载:“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从西周开始,中国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文书。“刖”,断足,刖刑是古代社会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刖刑作为惩罚犯人的一种肉刑,被西周奴隶制社会所继承并沿用到春秋战国以后,直到汉文帝时,把应断右脚的改为死刑,应断左脚的改为笞五百。刖刑在夏朝称膑,周朝称刖,秦朝称斩趾。亦有指刖刑是削去膝盖骨(膑骨)使犯人不能站立的说法。春秋时将人判处刖刑时,视所犯罪行的轻重,有的刖去一只脚,有的要刖去双脚。战国时,刖足也是常见的刑罚。如战国时著名军事家孙膑的故事更是一桩典型的事例,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据《史记》记载,魏惠王时,庞涓仕魏为将军,他忌妒同学孙膑的才能,把他召来,设计“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所谓“刑断其两足”,显然是刖足的意思。《潜夫伦》记此事云:“孙膑修能于楚,庞涓自魏诱以刖之。”这更明言是刖足。但也有人说孙膑受的刑罚是被剔去双膝盖骨。历史上关于孙膑所受刑罚的两种说法,具体地证明了前面所谈到的关于刖、剕、膑的含义彼此混淆的情形。
斗争产物/刖刑
被刑者多有死亡,充分暴露了奴隶主的极端凶残。不过,这许多奴隶被锯掉下腿,必定是怕他们逃跑。因此,商代刖刑如此频繁,正说明当时的奴隶们用逃亡来反抗奴隶主的斗争是经常大批进行的,而奴隶主对他们施以刖刑反而暴露了统治者的虚弱。由此可见,残酷的刖刑正是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的产物。
历史物证/刖刑
1976年陕西扶风窖藏出土的这件刖刑人守门鼎,终于为中国刑史找到了一件重要的物证。在奴隶社会,青铜鼎不仅仅是体现礼仪的饪食器,它除了被当作“明尊卑,别上下”,即体现统治阶级等级制度的权力标志之外,还作为西周统治者维护其统治、昭明其刑法的工具。这些以刖刑作题材的青铜器的出土,是对中国古代奴隶悲惨生活的真实写照,它告诉我们当时的刑法确有刖刑,因而是研究西周奴隶制度的实物资料,宝鸡地区出土的青铜器群中,有两件刖刑奴隶守门方鬲格外引人注目。这不仅是因为它是西周时刖刑制度的物证,而且这种器物的造型也很特殊。看去,它应当是属于方鼎的一种,之所以称作鬲,被哈佛大学福格博物馆收藏。它不但与庄白出土的造型酷似,时代相同,更为重要的是这件器上自铭“季贞作尊鬲金”,所以人们就把这种鼎划为鬲类。实际上,这应当是一种异形鼎,这种鼎与一般鼎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是上下两层,上层是器身,下部为鬲炉。这种鼎的下部改形是因设置炭火盆引起的,它与圆鼎加设托盘引起足部变化是同一道理。鬲也是古代的炊具,《汉书·郊祀志上》曰:“鼎,空足曰鬲”,这就是说,鬲和鼎同属一类。这种鬲当是鼎的一种,古代铸铭鼎鬲形似,往往混用,所以称其为鬲或是鼎都不为错。如宝鸡茹家庄西周墓出土的一件鬲上,铭文却是“鱼伯作鼎”。1976年在陕西扶风县庄白1号西周青铜器窖藏中出土的一件刖人守门方鼎颇具特点。这件方鼎通高17.7厘米,口横11.9厘米,口纵9.2厘米,腹深6.3厘米,重1.6公斤。双附耳,器口为钝角长方形。四角各有一个立体卷尾龙。全器由上下两部分组成,口沿下装饰云雷纹衬底的窃曲纹。下层是一炉体,左右两侧开小方窗。正面为可以开合的两扇小门,一门上饰一兽钮,另一门侧键部是一刖刑奴隶作守门状。炉底镂有5个小方孔,可以从左、右、背后、下4个方向出烟。背面是镂空窃曲纹,可以通风助燃。炉内可烧木炭,使鼎内的食物保持温度。四个鼎足为四兽足,下部四角饰立体隼鸟。此鼎造型奇妙,装饰和实用相结合,颇具匠心,既是一件实用器,也是一件艺术品。
相关故事/刖刑
卞和泣玉的故事卞和,春秋时楚国人。荆(今襄樊南漳)人.一作和氏。和氏璧的发现者。 卞和荆山(今南漳县境)人。春秋时楚民。相传他在荆山得一璞玉,两次献给楚王,都被认为是石头,以欺君之罪施以刖刑,被砍去双脚。楚文王即位后,他怀抱璞玉坐在荆山下痛哭。文王令工匠剖雕璞玉,果是宝玉,遂称此玉为“和氏之璧”。此璧后传入赵,再转于秦。因献玉而闻名古今。《韩非子》载,卞和在荆山得一玉璞(南漳县巡检山区,现有玉印岩,传为卞和得玉处),献给厉王,厉王使人鉴别,说是石头,有欺君之罪,断其左足。到武王(约公元前740年)即位,卞和再次献玉,武王使人鉴别,仍说是石头,又断其右足。后来文王即位,卞和抱玉恸哭于荆山下,文王派人去问他为什么哭。他说:“宝玉而名之曰石,贞士戮之而漫(欺骗),此臣之所以悲也。”文王令人剖璞,果得宝玉。因此称“和氏璧”。卞和以功封为零阳侯。《史记·卷八十一》所说的“完璧归赵”故事中的“璧”,即是卞和所献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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刖刑,又称剕刑,中国古代一种,指砍去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刖刑在夏朝称膑,称刖,称斩趾。亦有指刖刑是削去膝盖骨()使不能站立的说法。刖刑乃以前的之一,属;亦有指它是之一。相传为发现者之就曾受两次刖刑,双脚皆被砍去。
刖刑在夏朝称膑,称刖,秦朝称斩趾。亦有指刖刑是削去膝盖骨(膑骨)使不能站立的说法。刖刑乃以前的五刑之一,属;亦有指它是之一。刖刑不同于。膑刑,指挖去膝盖骨。战国时期著名军事家正是受此刑而将名字“”改为“”。而刖刑指砍去双脚,春秋时和氏璧的发现者即被施以刖刑。
“刖”,古时与“剕”的意相同,就是断足。早在殷商时代即有此刑。《尚书·吕刑》篇有“剕避疑赦”一句,后传云“刖足曰剕刑。”后又疏云:“剕,刖也。”也说:“刖者断绝之名,故削足曰剕。”周代的,《·秋官·司刑》说是“墨、劓、宫、刖、杀”,说是“墨、劓、剕、宫、”,其中的刖和剕其实是一个意思,都是指断足。
被刑者多有死亡,充分暴露了的极端凶残。不过,这许多被锯掉下腿,必定是怕他们逃跑。因此,商代刖刑如此频繁,正说明当时的奴隶们用逃亡来反抗奴隶主的斗争是经常大批进行的,而奴隶主对他们施以刖刑反而暴露了统治者的虚弱。由此可见,残酷的刖刑正是你死我活的的产物。
在中国历史上,夏朝开始有,当包括刖足在内。到了周代,刖刑普遍施用,中有很多记载。时诸侯各自为政,各国国君对臣下或百姓动辄使用刖足之刑,法律规定的应受刖刑的条款也相当繁多,如“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刖”。《》记载,公元前六七八年刖之足,公元前六三二年卫侯刖针之足,公元前五七四年刖之足,等等。还有和氏得,楚王以为狂,先刖其左足,又刖其右足。在景公时,特别重,受刖足之刑的特别多。秦有刖刑,称断足或称斩趾。《秦简·法律答问》载:“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从西周开始,中国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刖”,断足,刖刑是社会仅次于的一种刑罚,刖刑作为惩罚犯人的一种肉刑,被西周社会所继承并沿用到春秋战国以后,直到时,把应断右脚的改为,应断左脚的改为笞五百。刖刑在夏朝称膑,称刖,称斩趾。亦有指刖刑是削去膝盖骨()使犯人不能站立的说法。春秋时将人判处刖刑时,视所犯罪行的轻重,有的刖去一只脚,有的要刖去双脚。时,刖足也是常见的刑罚。如时著名的故事更是一桩典型的事例,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据《》记载,时,仕魏为将军,他忌妒同学孙膑的才能,把他召来,设计“以法其两足而黥之”。所谓“刑断其两足”,显然是刖足的意思。《潜夫伦》记此事云:“孙膑修能于楚,自魏诱以刖之。”这更明言是刖足。但也有人说孙膑受的刑罚是被剔去双膝盖骨。历史上关于孙膑所受刑罚的两种说法,具体地证明了前面所谈到的关于刖、剕、膑的含义彼此混淆的情形。
1976年陕西窖藏出土的这件刖刑人守门鼎,终于为找到了一件重要的物证。在,不仅仅是体现礼仪的,它除了被当作“明尊卑,别上下”,即体现统治阶级的权力之外,还作为西周统治者维护其统治、其刑法的。这些以刖刑作题材的青铜器的出土,是对中国古代奴隶悲惨的真实写照,它告诉我们当时的确有刖刑,因而是研究西周奴隶制度的实物,宝鸡地区出土的群中,有两件刖刑奴隶守门方鬲格外引人注目。这不仅是因为它是西周时刖刑制度的物证,而且这种器物的造型也很特殊。看去,它应当是属于的一种,之所以称作鬲,是因为这种造型的目前著录的只有五件,其中一件流落,被福格博物馆收藏。它不但与出土的造型酷似,相同,更为重要的是这件器上自铭“季贞作尊鬲金”,所以人们就把这种鼎划为鬲类。实际上,这应当是一种异形鼎,这种鼎与一般鼎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是上下两层,上层是器身,下部为鬲炉。这种鼎的下部改形是因设置炭火盆引起的,它与圆鼎加设托盘引起足部变化是同一道理。鬲也是古代的炊具,《汉书·郊祀志上》曰:“鼎,空足曰鬲”,这就是说,鬲和鼎同属一类。这种鬲当是鼎的一种,古代铸铭鼎鬲形似,往往混用,所以称其为鬲或是鼎都不为错。如宝鸡出土的一件鬲上,却是“作鼎”。1976年在陕西庄白1号窖藏中出土的一件刖人守门方颇具特点。这件方通高17.7厘米,口横11.9厘米,口纵9.2厘米,腹深6.3厘米,重1.6公斤。双附耳,器口为。四角各有一个立体龙。全器由上下两部分组成,口沿下装饰衬底的。下层是一炉体,左右两侧开小方窗。正面为可以开合的两扇小门,一门上饰一兽钮,另一门侧键部是一刖刑奴隶作守门状。炉底镂有5个小方孔,可以从左、右、背后、下4个方向出烟。背面是窃曲纹,可以通风助燃。炉内可烧,使内的保持。四个足为四兽足,下部四角饰立体隼鸟。此造型奇妙,装饰和实用相结合,颇具匠心,既是一件实用器,也是一件艺术品。
日,建筑队民工在南郊茹家庄基建工地施工时,发现一批。这批青铜器共计6件,其中也有一件刖刑守门。这件鼎呈,带盖,盖出土时已残破。通高18.7、口纵22、口横14厘米,重4.3公斤。器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器身,下部为炉身。方直口,平沿,沿上置盖,器盖连体,盖中开,可开闭,盖面上饰窃曲纹,盖之四角端各有一小鸟,小鸟可作360度转动,造型十分优美。器两侧有附耳。器腹前后中部口沿下各有一,兽两侧饰双层窃曲纹。器身四角各有,龙作向器顶部攀登回首顾盼状,神态生动。器中部有平隔。下部炉身素面,炉前中部有双扇门扉,门前饰阴刻直条纹,左门关闭,右门敝开,门外靠门站立一缺左足、断右臂,即受过刖刑的男性奴隶。炉身后壁有一呈“田”字形镂孔,用以通气;“田”字形的“十”字中央有一蹲兽。炉底有24个孔,用于盛火。炉身底部四角有四个长方扁条形足,足上端各饰有一长颈鹿角式龙首,龙突目,耳部呈凹陷形。四足上饰浮雕式的双线“S”形纹,正面两足的“S”纹细部略有不同,背部两足亦如此。这件方鼎出土时,其平隔中置一獠牙作成的半圆形器。这两件刖刑人守门方鼎都是西周,其中庄白一号窖藏出土的鼎可早到西周中期,茹家庄这件时代要晚。类似刖刑题材的器物曾有出土,如福格博物馆就收藏有一件与庄白时代相同,造型十分酷似的刖刑人方鼎,也收藏有一件刖刑人方鼎,门上均铸有受过刖刑的奴隶守门。又如它盘器足亦为三个受过刖刑的奴隶。1974年闻喜西周晚期的墓群中又出土了一乘刖人守。这些以刖刑作题材的青铜器的出土,是对古代奴隶悲惨生活的真实写照,他就告诉我们当时的确有刖刑。是研究西周奴隶制度的实物资料。
的故事卞和,春秋时楚国人。荆(今襄樊)人.一作和氏。的发现者。卞和(今县境)人。春秋时楚民。相传他在得一璞玉,两次献给楚王,都被认为是石头,以施以刖刑,被砍去双脚。即位后,他怀抱璞玉坐在下痛哭。文王令工匠剖雕璞玉,果是宝玉,遂称此玉为“”。此璧后传入赵,再转于秦。因献玉而闻名古今。《》载,卞和在得一玉璞(县巡检山区,现有,传为卞和得玉处),献给厉王,厉王使人鉴别,说是石头,有欺君之罪,断其左足。到(约)即位,卞和再次献玉,武王使人鉴别,仍说是石头,又断其右足。文王即位,卞和抱玉恸哭于下,文王派人去问他为什么哭。他说:“宝玉而名之曰石,贞士戮之而漫(欺骗),此臣之所以悲也。”文王令人剖璞,果得宝玉。因此称“”。卞和以功封为零。《史记·卷八十一》所说的“完璧归赵”故事中的“璧”,即是卞和所献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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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郑州高速上被踹下车,哭诉一年被打二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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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于意自小喜爱医术,但让他成为一代名医的却是当时同郡的一位老中医阳庆。阳庆七十多岁了,没有孩子,他看上了淳于意的为人,想把自己一生行医的经验传授给淳于意,条件是淳于意必须彻底抛弃过去学会的那些医方,然后自己才能将私藏多年的珍贵医方毫无保留地传给他。其中有黄帝、扁鹊的脉书,包括据病人面部的颜色诊病等。淳于意接受了这个条件。三年后,淳于意为人看病、断定生死已经十分准确了。但是,淳于意喜爱游医,往来于各诸侯国,不爱宅在家中,不少病人找他治病找不到,便怨恨他。
  这年五月,有人告发此时担任齐太仓令(管理齐国都城粮仓之官)的淳于意犯法,判肉刑。按律,应当将其逮捕送往京城长安。淳于意得知自己将入京接受肉刑,悔恨、懊恼不打一处来,自己最大的遗憾是一辈子生了五个女儿,竟然没生一个男孩。临行时,淳于意对着五个一个劲儿哭泣的女儿骂道:生了一窝女娃儿,现在有事儿了,一个也指望不上!小女儿缇萦听到父亲的抱怨,非常伤心,她站出来说:爸,我跟你去!淳于意打量了一下自己从未多加关注的小女儿缇萦,心里掠过一丝安慰。缇萦于是随父一块儿上路,风餐露宿。到了京城长安,缇萦立即给汉文帝上了一封奏疏。真是幸运!这封来自一位无名小女子的奏疏竟然上达天听。缇萦在奏疏中说:臣妾的父亲在齐地为官,人人都说他为政廉洁、公平。不幸他触犯法律,判罚肉刑,我心里非常难受。人死不能复生,受了肉刑不能再为正常人,即使他想改过自新,也没有机会了。我自愿做官奴婢,为我父亲赎罪,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
  汉文帝看到缇萦的上书,心里一震,从未听说过女儿自愿为官婢救父之事,于是下诏:
  “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J,
  而民不犯。何则?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
  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
  自愧。故夫驯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
  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
  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怜之。夫刑至断
  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
  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史记&孝
  文本纪》)
  大意是:古代贤帝在位,即使在衣冠上画个图作为刑罚,百姓也不犯法,为什么呢?因为那是一个大治的社会。现在有三种肉刑,但是,犯法之事却未消失,原因在哪儿呢?难道不是我的德薄,教育不够吗?我深感惭愧。教育百姓的事做不好,才会让百姓陷入牢狱。《诗》说:君子是百姓的父母。现在,人有过失,没有教育好就用刑,即使他想向善,但已经无法实现了,我对此深感不安。肉刑斩断肢体,刻画肌肤,让人终生受辱,这种痛苦如此不道德,这符合百姓父母的称呼吗?自今而后,废除肉刑。这就是中国历史上大名鼎鼎的“缇萦救父”与文帝废除肉刑。
  缇萦上书涉及的不仅仅是肉刑,而且涉及曾经犯罪的人未来能否回归社会的大问题。文帝废除肉刑也涉及教育与惩罚的相互结合。
  一个小女子为什么能够废除一部法令呢?缇萦真有这么大的能耐吗?
  瓜熟蒂落、水到渠成:凡事皆有因
  汉文帝废除肉刑是中国刑法史上的大事件。但是,这么一个重大事件的产生绝非讲史者津津乐道的“缇萦救父”那样简单。一部法制史的演变自有其深刻的背景与原因。
  肉刑――肉体与精神的双重伤害。
  肉刑包括黥(q&ng,晴)、劓(y&,义)、刖(yu&,月)、宫四类,这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刑罚。黥刑,脸上刺字涂墨,终生无法去除。劓刑,割鼻,是毁容最严重的刑法之一。刖刑,砍去受刑者左脚、右脚或双脚。宫刑,阉割受刑男性的生殖器。
  肉刑极为残酷,最初多用于部族征战时对待敌对部落人员的惩罚。国家产生后,肉刑演化为国家刑罚。肉刑使人变为残疾,严重影响了社会生产力,而且,肉刑对人的精神伤害与肉体伤害都极深极大,历代百姓对它都深恶痛绝。
  大家熟知的《史记》作者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讲过一段极为沉痛的话:
  仆以口语遇遭此祸,重为乡党戮笑,污辱先
  人,亦何面目复上父母之丘墓乎?虽累百世,垢
  弥甚耳!是以肠一日而九回,居则忽忽若有所亡,
  出则不知所如往。每念斯耻,汗未尝不发背衣
  也。(《汉书&司马迁传》)
  司马迁这篇千古名文《报任安书》洋洋洒洒几千字,实际只写了一个字:辱。全文诉遭辱之由,讲受辱之痛,陈忍辱之因,千载之下,感人肺腑。为什么司马迁在这篇名文中只写一个“辱”字?因为他受了肉刑中最羞辱人格的宫刑。宫刑让他成为不是男人的男人。不但生前受到乡人嘲笑,死后也不得进入祖坟。百代之后,羞辱尚有增无减。因此,司马迁才会肝肠寸断。
  这便是肉刑给人重大伤害的第一点:耻辱。
  成书于秦汉之际的《孝经》有一段传世两千余年的名言,道出了肉刑给人重大伤害的第二点:不孝。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
  (《孝经注疏》卷一)
  人自出生始,从父母那儿获得了完整的身体,一生都不能有丝毫的损伤,这是孝道的开始。能够立身行道,扬名于世,使父母脸上有光,这是孝道的终结。接受肉刑之人,“身体发肤”已经受到损伤,这是最大的不孝。
  而肉刑中的宫刑,更是最大中的最大。因为,宫刑意味着亏体辱身,不能有后,有辱先人。司马迁这篇名文揭露了肉刑对受刑人精神上的巨大戕害与摧残。
  肉刑――对社会的巨大伤害。
  秦帝国建国前后,盲目崇拜严刑峻法,最终成为秦末大起义的重大导火索,成为导致秦帝国二世亡国的重要原因之一。
  高帝时期的陆贾已经清楚地意识到秦帝国灭亡的两大原因:
  秦非不欲为治也,然失之者,乃举措太众、刑罚
  太极故也。(《新语校注&无为》)
  秦帝国何尝不想长治久安,自始皇至二世、三世,直至万世,但是,事与愿违,秦帝国的失误,一是暴政(举措太众),二是苛法(刑罚太极),暴政与苛法导致整个社会人心思叛。
  陈胜何德何能?陈胜最大的本事是他第一个点燃了这个巨大的火药库。“轰”的一声巨响,遍及秦帝国的火药库全爆了。
  汉高帝刘邦懂得秦法严酷伤害秦民甚深的道理。当年他一入秦关,率先提出“约法三章”,震惊了关中百姓。“约法三章”毫无操作性可言,刘邦当了皇帝后也再不提“约法三章”,而是全面继承秦法。但是,在灭秦之前,刘邦这个“约法三章”吸引了全国百姓的眼球。谁不想让这位仁君称帝呢?对于政治家来说,赢得眼球就是赢得人心!
  我们今天有幸能够直观地比较汉律和秦简记载的秦法,并从中得知:汉律丝毫不比秦法宽松。
  秦汉律令唯一不同的是汉初帝王虽然执行的是秦法,但是他们已经意识到秦法的大弊。这是汉初帝王的一种本能。毕竟,强大的秦帝国竟然短短三年就轰然崩塌,这对汉初帝王的刺激太大太强。他们出于一种生存的本能,不能不思考一个问题:怎样才能让自己的帝国不重蹈强秦的覆辙?怎样才能做大做强的同时能够做长?
  省刑约法。
  高帝刘邦在位时未曾顾及到省刑约法。但是,惠帝即位后即下诏,有爵者可以减刑,高龄及低龄者可以减刑:
  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
  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
  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汉书&惠帝纪》)
  惠帝的这封诏书语涉及许多古代法制语词,我们先讲讲这道诏令涉及的专词。
  “上造”是秦汉二十等爵的第二级,仅高于“公士”。
  “公孙”指国君太子(公子)之外的儿子的后裔。
  “耳孙”泛指血缘关系较远的孙子。
  “耐”指剃须两年。
  “城旦”“舂”指受罚筑城的男人与受罚舂米的女人。
  “鬼薪”指为宗庙采薪的男人;“白粲”指为祭祀挑选白米的女人。
  “完”指只罚作劳役而不伤及肌体。
  明白了这些词汇,可以得知惠帝下诏:对获得低级爵位,或者是与皇亲有血缘关系的后人,都要减刑。该受罚筑城、舂米的男女,只罚他们为宗庙打柴,为祭祀选米。七十岁以上或未成年者,只罚劳役,不伤及肌体。
  惠帝、高后时期的省刑约法收到了极好的社会效果:故惠帝垂拱,高后女主称制,政不出房户,天下晏然。刑罚罕用,罪人是希。民务稼穑,衣食滋殖。(《史记&吕太后本纪》)
  惠帝垂拱而治,高后执政不出宫廷。刑罚罕用,罪犯减少。百姓致力于农事,社会财富增加。这一时期社会安定,天下和乐。良好的社会效果让最高统治者对省刑约法有了信心。
  因此,文帝下诏废除肉刑,是对省刑约法的继续实行,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议后修改法律为:
  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
  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
  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
  笞罪者,皆弃市。(《汉书&刑法志》)
  修改后,判“黥”(刺字涂墨)刑者改为“髡钳”(剃发并铁圈束颈);判“劓”(割鼻)刑者改为“笞”(拷打臀部)三百;判“斩左止者”(剁左脚)改为“笞五百”;判“斩右止”(剁右脚)者、杀人自首者、贪赃受贿、监守自盗者,一律执行死刑(弃市)。
  汉文帝的这次改革,以劳役刑(髡钳、城旦舂)、笞刑(笞三百、笞五百)和死刑(弃市)代替了肉刑(黥、劓、斩左止、斩右止),这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刑法的再一次改革,则是自由刑的出现。
  班固为此写《咏史》诗一首,盛赞缇萦救父、文帝废除肉刑。
  三王德弥薄,惟后用肉刑。太仓令有罪,就递长安城。
  自恨身无子,困急独茕茕。小女痛父言,死者不可生。
  上书诣阙下,思古歌鸡鸣。忧心摧折裂,晨风扬激声。
  圣汉孝文帝,恻然感至情。百男何愦愦,不如一缇萦。
  ――摘自王立群著,文景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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