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社会违背公序良俗俗 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是属于什么行为

中共为全党划纪律“底线”&哪些硬杠杠不可触碰?
日08:33&&&来源:
原标题:中共为全党划纪律“底线” 哪些硬杠杠不可触碰?
2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公布,1.7万余字的条例中,中共为全党列出了百余条纪律“底线”。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大类规定中,中共党员在工作生活中的“负面清单”清晰列出。新条例中,不少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也可谓是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又一次制度化。
――“不收敛、不收手”要从重、加重处分
【原文】新条例在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解读】“不收敛、不收手”,这已是十八大后反腐新闻中的高频词汇。
今年2月,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查处情况时首次用了“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查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省部级落马官员在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被提及“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就有十余人。
相较于旧版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从重、加重处分的行列,亦可见中央对于严惩顶风违纪者的决心。
――党员犯罪,即使免于刑罚,仍将党纪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在这份条例的修订之前,中央高层就不断释放出来的修订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在受访时表示,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鲜明体现了“纪在法前”以及“纪严于法”。“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条例规定,党员犯罪,即使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罚决定,但是依然要受到党纪的处分。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或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解读】今年初,由中纪委和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一书中,首次披露了诸多习近平关于反腐的论述。其中,习近平就曾提到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写入,无疑也是更明确地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
――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被写入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塌方式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邦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有媒体解读,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五种情形对抗组织审查或被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案例中,纪检部门在办案中遇到的“对抗组织审查”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据纪检部门的通报,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今次,将对抗组织审查的具体情形列入纪律处分条例,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领导对违纪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参加代表团审议时曾提出“从严治党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要耳朵伸长、眼睛瞪大。”新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相应处分。这无疑也更加鲜明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敢抓敢管。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官员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档案造假隐瞒真实年龄的情况均有出现。有分析称,新版条例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处分规定,突出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了党员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要求。
――纵容、默许亲属腐败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巡视反馈中的问题清单,还是高官查处后的违纪问题通报,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现象均突出显现。有评论称,本次新条例中加大篇幅对领导“身边人”的腐败问题进行了规定,再次明确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的具体形式,现实针对性亦十分明显。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除了“打虎”,强力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现象被中央着重强调。有评论称,此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群众纪律”这一提法,本次修订后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强迫命令”等党员在处理涉及群众问题时的“负面清单”,也是用意明显。
――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反“四风”成为与“打虎拍蝇”并重的治吏措施。这次修订条例,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将“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纳入监督党员的事项,这也彰显了中央决心正风肃纪的态度。(中新网北京10月22日电 记者 阚枫)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李源、崔小粟)
热点关键词
热门点击排行榜
12345678910廉洁法规知识在线学习试题及答案(3)
廉洁法规知识在线学习试题及答案(3)
  242、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43、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4、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45、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46、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47、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4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9、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0、《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依法处理。(&)
  25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
  25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对其实行问责。(&)
  25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应当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被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
  254、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25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25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25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258、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是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259、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是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260、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61、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62、《党章》指出: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263、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
  264、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265、党员享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
  26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不能为他作证和辩护。(&)
  267、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有3名党员作介绍人。(&)
  268、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269、党的各级委员会向上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70、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27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272、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273、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274、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可以不同本人见面。(&)
  275、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276、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277、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加重处分。(&)
  278、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279、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加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0、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81、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82、党员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83、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84、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85、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86、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87、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88、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8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一年,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90、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1、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92、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293、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地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294、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指导。(&)
  295、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296、巡视组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297、巡视组组长是固定职务。(&)
  298、巡视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一般不进行轮岗交流。(&)
  299、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是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
  300、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巡视组着力发现的问题之一。(&)
  301、巡视组不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302、巡视组不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303、巡视组可以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304、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
  305、巡视组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306、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巡视组可以不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30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30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30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3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3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不得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3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313、某重型电机厂亏损严重,拖欠职工半年工资,在此期间,厂长新购买一辆小汽车。该行为是否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31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315、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该行为是否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31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可以不予清退。(&)
  31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31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31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32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即使离职后也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32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可以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中投资入股。(&)
  32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可以在其他企业中兼职,但不能擅自领取薪酬。(&)
  323、某乡镇副镇长将其配偶去某旅游点游玩的费用到该乡某乡镇企业报销,该行为是否符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324、《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325、《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326、《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准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327、《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328、《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329、《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30、《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31、《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332、《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333、《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不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334、《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335、《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336、《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均是违纪行为。其中,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点人的最低优惠价格,因此,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337、《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338、《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
  339、《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340、《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34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
  342、《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34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其中,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更多法规知识试题的相关文章: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
廉洁法规知识在线学习试题及答案(3)相关推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