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验收规范竣工验收节能检查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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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鄂建节字[2009]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的通知
各旗区建设局、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以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规定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凡全市范围内,按照执行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建筑节能工程项目专项验收(以下简称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可以同竣工验收同时进行。专项验收未合格的,建设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 &&二、专项验收内容为民用建筑工程采用的节能措施、构造做法,主要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的内容,分为工程外墙体、屋面、外墙门窗等部位的隐蔽做法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部分。
& & 三、专项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验收组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设计变更资料、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有关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许可证等资料。验收中发生重大分歧、不能确定某部位是否达到节能标准时,建设单位应委托专职机构进行检测,并对节能部分完成情况作出准确结论。验收达到规定标准后,建设单位应填报《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专项验收备案表》(见附表)。
& & 四、专项验收组成员单位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相关的节能材料供应商(厂)、质量监督站。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改革办公室负责监督验收的程序和行为,必要时提出对工程项目的节能检查情况,供验收组作出准确结论。
& & 五、建筑节能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市节能和墙改办,应当场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专项验收;对拒不改正,将专项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 & 六、市节能和墙改办负责对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备案登记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1、《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 &&2、《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 &&3、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进场《复检报告》;
& &&4、建筑节能材料隐蔽施工的检查资料;(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内容)
& &&5、《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许可证》,本市以外的供应商还需提供在本市的备案证明;
& &&6、需提供该工程建筑节能保温工上岗证书;一个单项工程不少于3个节能保温工上岗证书。
& &&7、其他需要的资料。
& & 上述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主要包括墙体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墙体保温系统材料(包括抗裂砂浆和耐碱网格布)、外门窗、入户计量装置等。
& &&七、市节能和墙改办在接到建设单位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场核查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提交的资料不具备规定要求的,应立即退回,要求完善。对于具备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
& &&八、建设单位取得建筑节能验收备案同意后,应将经市节能和墙改办签字盖章后的《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连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资料,一并报市建设委员会工程科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凡是未办理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工程,一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九、鄂尔多斯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参照执行。
& &&十、以上内容由鄂尔多斯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1、鄂尔多斯市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2、应用认定节能技术(产品)情况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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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地集团当前位置:导读:行政许可事项: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一)《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第十六条,(二)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技
行政许可事项: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二)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直接向深圳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自验合格;
(二)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
(三)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
《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SZJG29-200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
2.《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2010);
3.《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 30-2009);
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10.《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1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
1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2009年版))
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
14.《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
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
16.《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
1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
1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SZJG31-2010);
1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
2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
21.《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 5)。
22.《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
五、申请资料
所提交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一份。书面文件中可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一)基本资料:
1.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申请表》、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
2.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共享的关联证照,只需填写证照编号);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共享的关联证照,只需填写证照编号);
4. 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以下5类项目需提交: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二)设计过程资料:
1. 项目所在地建筑效果图和施工图纸一套,包括建筑、结构、景观、暖通、电气、给排水等各专业竣工图纸(含电子文件);
2. 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空调冷负荷计算书、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计算书、空调水系统输送能效比计算书、主要功能房间照度及功率密度计算书、热岛分析计算报告、建筑构件隔声性能分析计算报告、建筑外围护结构防结露报告、太阳能热水计算书及相应计算模型;
3. 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报告》、《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自评估报告》。
(三)施工过程资料:
1. 《建筑节能工程分部质量验收表》、《建筑节能工程分项质量验收表》;
2. 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 绿色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包含绿色建筑施工方案、装饰装修方案、水系统规划和非传统水源利用施工方案、屋顶和垂直绿化方案及苗木表、室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施工方案、高性能建材使用说明文件及比例计算书、装饰性构件造价预算表等文件;
4. 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其中应包括屋面、凸窗、外墙、隔音楼板、水处理等部位的节能隐蔽工程照片、视频(电子件)和隐蔽记录,应标注施工时间、部位以及节能材料、设备的材质、参数、规格;
5. 节能材料和设备、绿色再生建材产品供货合同或发票(复印件,应包含保温隔热材料、节能电梯、节能灯具、节水器具、水处理设备、暖通设备、可再生能源设备等)。
(四)检测类资料:
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或产品相关热工性能进场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以下均可提供复印件):
1. 屋面、架空楼板、墙体、幕墙、暖通空调、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分项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
屋面、架空楼板和墙体等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单位工程使用面积在5000O以下时各抽检不少于3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O以上时各抽检不少于6组(不区分施工部位);
幕墙、太阳能热水系统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同一厂家同一品
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暖通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单位工程同厂家同材质材料不少于1组;
非均质保温材料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检测组数:同材料同实体构造检测1组; 有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单位工程同厂家同材质材料不少于1组。
2. 入户门、幕墙和外窗的传热系数,幕墙和外窗的气密性(幕墙仅当面积大于3000m2或大于50%外墙面积时需要检测,同厂家、同品种抽检不少于1组);
3. 玻璃(包括外门窗、天窗和幕墙)的反射比、可见光透射比、中空露点和遮阳系数,透明、半透明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和反射比(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4. 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同厂家、同品牌、同批号、同颜色、同材质、面积不大于5000O为一批,每批抽1组);
5. 凸窗顶板、外墙架空楼板节能构造现场钻芯检测(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隔热做法至少取1个芯样,无保温隔热做法者无需检测);
6. 低压配电电缆电线进场复验(同厂家各规格总数抽检10%,不得少于2种规格)、低压配电电源质量(全数检测)、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同一功能区不少于2处)。
7.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应提交以下检测报告:风机盘管、空调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的进场复验(同厂家、同规格抽检2%,不得少于2台);各风口的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10%,不得少于1个系统);风管系统的总风量和风压(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10%,不得少于1个系统);空调机组的水流量(按空调机组抽检10%,不得少于1台);空调系统冷冻水(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全数检测);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空调水系统输送能效比
8. 非传统水源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9. 噪声检测。居住建筑检测内容:卧室、起居室关窗状态下昼夜噪声检测,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沿街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公共建筑检测内容:室内背景噪声,宾馆类建筑还需检测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
10. 室内环境检测,检测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浓度。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www.)办事指南栏目下载或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福田、罗湖、南山、盐田、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福田、罗湖、南山、盐田、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www.)下载或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按项目报建的管理权限,在组织竣工验收5日前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无有效期限定。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民用建筑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取得《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1. 居住建筑需提供设计合同;
包含总结汇报、IT计算机、计划方案、外语学习、考试资料、办公文档以及绿色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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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验收程序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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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帮他解答
一、建筑节能分部包括以下分项;
1、墙体节能工程、2、幕墙节能工程、3、门窗节能工程、4、屋面节能工程、5、地面节能工程
6、采暖节能工程、7、通风与空调调节节能工程、8、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9、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10、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二、基本概念。
建筑节能,在发达国家最初为减少建筑中能量的散失,普遍称为&提高建筑中的能源利用率&,在保证提高建筑舒适性的条件下,合理使用能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筑节能具体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增大室内外能量交换热阻,以减少供热系统、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因大量热消耗而产生的能耗。
三、意义。
建筑节能是关系到我国建设低碳经济、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要想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完成各项指标,我们需要认真规划、强力推进,踏踏实实地从细节抓起。
建筑节能验收程序;: 1、施工方案;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签的验收文件,比如一些隐蔽验收文件,验收记录表;分项或分部验收记录; 3、检验报告,比如材料进场原材见证取样报告,试验检测报告;
(一)建筑节能验收的适用条件
1、 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制冷方式的,已经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3、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已经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4、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已经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5、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a. 《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 15-2005); b.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 c.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
d.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 e.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f.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 g. 《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
i.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 j. 《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
k.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 l.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
m. 《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 5)。 (二)建筑节能验收法律依据 1、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2、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 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 (三)建筑节能验收程序
本建筑节能验收由甲方进行申报,监理单位必须给予配合。验收会议由甲方进行组织,其它程序及工作参照《分部工程验收程序指导》执行。
(四)建筑节能验收申报资料
提交申请材料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一份。书面文件中是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备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1、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及《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此表格应在(http://www.)深圳建设信息网——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建筑节能验收中下载,或到市(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2、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档,只须提交建筑、空调通风、电器照明专业,图中内容应该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并具备必要文字说明);
3、 设计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复印件,如采用性能化节能设计的应提供性能化设计的电子计算文档和计算模型);
4、 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复印件); 5、 节能产品供货证明(复印件);
6、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建筑节能工程自验报告; 7、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8、 房屋使用说明书(应说明对建筑节能措施的保护要求);
9、 如十二层以下住宅项目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没有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文件;
10、 如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
1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2、 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或产品相关热工性能进场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
a. 屋面隔热材料、架空楼板隔热材料和墙体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必须提交材料进场有见证送检报告,每种类型的材料不少于1组);
b. 外窗、户门、填充墙体的传热系数,包括保温砂浆的导热系数(必须提交材料进场有见证送检报告,每种类型的填充墙体和保温砂浆不少于1组);
c. 玻璃(包括外门窗和天窗用玻璃)的可见光透过率和遮阳系数; d. 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
e. 外窗和玻璃幕墙的气密性(必须提交材料进场有见证送检报告,每种类型的外窗和玻璃幕墙不少于1组);
f. 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13、 如项目采用中央空调系统,应提交:
a. 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中央空调系统有关调试记录: (1)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2)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b. 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中央空调系统有关测试与评价报告: (1)中央空调系统制冷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2)泵与风机输送效能比测试与评价报告(不同型号的泵与风机不少于1组); (3)风管漏风量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 (4)空调风系统风量、风压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
(5)空调水系统流量与压力测试与评价报告(按水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水系统)。
备齐申请资料,按项目报建的管理权限,在组织竣工验收五日前向市(区)建设局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五)、建筑节能验收注意事项
1、 建筑节能是贯穿整个建筑的全过程,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尤其是设计阶段。首先,建筑设计的内容必须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要求施工图纸会审时注
计规定;其次,施工监理过程中注意对相关材料见证送检及收集相关证明资料以备查验。
2、 建筑节能验收资料应在建设过程中随着工程进度情况进行收集和整理,特别是需要见证送检的材料应按时送相关部门见证检验,部分建筑材料性能检验时间通常会较长,不能过后补检,否则会影响工程竣工验收。
salute1994&回答:建设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及返还押金程序 1、建设单位准备有关资料(清单附后); 2、建设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请在末尾注明联系人和**),同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建费用缴纳通知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收据原件(留存复印件); 3、施工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自评报告 4、监理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评估报告 5、设计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评定意见(或认可文件) 6、经节能监督组审查建筑节能资料等合格后,确定监督验收时间,进行建筑节能分部验收监督。 7、建筑节能分部验收通过后,建筑节能监督组组织节能专家进行现场验收评分,专家组成员从西安市建筑节能专家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三名专家组成。 8、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时参加; 9、节能办根据验收评分办理押金返还手续。
致富之豪&回答:你好!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依据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和日常监督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告备案机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并结合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1、建设单位向承监质监站领取《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如实填写;
2、建设单位提交备案所必须的其他资料,将备案文件报送承监质监站;
3、承监质监站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经验证文件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4、建设单位和承监质监站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质量监督报告送备案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备案部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我就是我d&回答:一、建筑工程主体总体上验收程序包括:
1、施工单位(一般由工程项目部)通知须参加竣工验收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指公司部分参加验收的人员)、所在地质量监督站站及其他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告之其验收时间。
2、参会人员签到,组织验收。
3、验收实测建筑各部位标高、进行必要的混凝土回弹,确认工程实体无质量问题。
4、由所在地质量监督站确认验收合格、通过。
二、具体的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流程,以及还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一)主体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施工全部完毕,包括所有的砌体工程必须砌筑完毕。
2、材料、试块试验报告、验收资料等必须准备齐全。
3、由专业检测单位检测的混凝土回弹和钢筋扫描等非破坏性检测已经完成,并出具了《混凝土结构》和《钢筋工程》等非破坏性检测报告。
4、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
(二)验收时间的确定:
1、工程项目经过检查,所有工序全部合格后,由工程项目部告之法人施工单位,同意其进行主体验收。
2、工程项目部与所在地质量监督站取得联系,一般由质量监督站做具体的时间安排,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三)验收流程:除了上述已经介绍过的总体程序外,还包括:
1、相关主体验收资料签字。
2、土建施工单位及安装施工单位将主体资料报送质检站审查。
3、签署《主体工程验收报告》等等。
(四)验收记录中的内容还应包括:
1、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2、验收人员签到表;
3、监理评估报告;
4、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钢筋检测报告、砌体结构原材料检测报告、砂浆强度检测报告等。
AN拉勾勾&回答: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1、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不合格工程处理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memedaxpg&回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和内容(试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建(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和内容”。
一、竣工验收的组织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二、验收人员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副级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中土建及水电安装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
三、竣工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及上海市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
1、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例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盘、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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