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易地扶贫移民搬迁政策土地该怎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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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其他公文/全社会
城口县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工作,切实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逐步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8〕6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的重要意义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推进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自2006年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试点工作以来,我县将高山移民、财政扶贫移民、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巩固退耕还林生态移民几项工程进行整合,统称为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实践证明,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工作,有利于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拓宽增收渠道、提高综合发展能力;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缓解人口对资源的承载压力、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十一五&期间,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移民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配套不够及时、后续产业发展滞后、增收路子不多等问题。截至2010年底,我县尚有4.43万贫困人口,其中有3万余人居住在高寒山区和生态脆弱区,自然条件差、生存环境恶劣。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工程作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家扶贫规划纲要、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针政策,结合城口未来发展的&四大定位&,围绕&生态为本、特色为魂&的发展理念和&人口下山,产业上山,产品出山,游客进山&工作思路,探索走出一条农民集中居住、社会管理创新、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民生活富裕、生态环境良好、统筹城乡发展的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新路。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农户自愿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的原则;坚持整合资源、统筹安排的原则;坚持搬迁安置与后续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25000户,100000人。移民从根本上改善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实现脱贫致富。
年,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12500户,50000人。
年,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12500户,50000人。
三、重点任务
(一)确定搬迁对象。一是将居住在危岩、滑坡等地质灾害多发区,无法在当地稳定生存发展的农户作为搬迁对象。二是将居住在高寒偏远山区或深山陡坡峡谷地带,生存环境恶劣,短期内难以改变基础设施条件的农户作为搬迁对象。三是将居住在大巴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其它重要生态功能区、退耕还林区,生产生活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农户作为搬迁对象。
(二)选定安置区。移民安置地的选择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应与新农村建设与小集镇建设相结合。优先选择地质状况好、环境条件好、交通便捷,有利于群众发展产业或扩大就业空间的地点作为集中安置区。
(三)明确安置方式。根据我县特殊地理气候条件及产业发展布局,采取以自然村为单元实施整体搬迁为主和大集中与小集中相结合的安置方式。一是场镇扩容建集中安置区。二是在场镇或公路主干道就近建聚集式安置区。三是实施少量的分散安置。
(四)搞好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搞好安置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道路、市政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安置地人口承载能力。
(五)抓好移民住房建设。移民安置区搬迁群众住房建设应统筹考虑、统一规划、统一风貌、合理布局。要引导群众量力而行,严格控制建房规模,避免盲目攀比。
(六)加强社会综合管理。加强和创新安置区社会管理建设,促进安置区和谐稳定。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强化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完善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社区服务,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最大限度满足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
四、配套政策
(一)投入政策。一是资金补助。搬迁户集中安置的,按每户4万元补助标准,用于安置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安置户宅基地补助。搬迁户分散安置的(含村内、跨村、跨乡、跨县)每户按1万元标准直接补助给已搬迁并实现安置的农户。二是资金整合。按照&整合项目、渠道不乱、用途不变、捆绑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县发展改革委统筹对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乡村公路建设、人畜饮水、土地整治、巴渝新居、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等相关涉农资金予以整合,按集中安置区建设需要重点投入。每年的整合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委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土地房屋政策。一是集中安置区建设用地。安置区建设用地由当地党委、政府进行统筹协调。占用集体土地的,集体建设用地性质不变,由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占地农户签定用地协议,参照当地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二是安置户宅基地和房屋产权。搬迁户原宅基地应拆除复垦,搬迁户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每户控制在60-80平方米以内。搬迁安置户在集中安置区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安置户、所有权归集体,所建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归安置户所有。由县国土房管部门依法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三是承包地(耕地、林地)。搬迁户的原有承包耕地和林地原则上保持不变,如果搬迁户自愿退出的可交原居住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税费政策。对搬迁群众新建房用地(除使用国有土地和占用耕地外)免收一切费用;对建设或购买安置住房的搬迁群众,免收建房相关费用,减免房屋买卖交易契税等税费。
(四)户籍政策。对分散安置且不在原乡镇居住的移民户,户籍管理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对集中安置的搬迁户,本人自愿转为城镇户口的应优先办理,并享受农转城的有关政策。
(五)教育政策。移民户子女在安置地学校就读,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六)后期扶持政策。加强对搬迁群众生产技能和文化知识的培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加强对移民搬迁户的产业扶持,重点扶持农林特色产业发展,尽力拓宽移民增收致富渠道;移民在银行贷款发展产业,按有关贴息政策予以贴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联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扎实有效地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工作。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工程项目规划,会同县扶贫办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县国土房管局负责优先安排安置地土地整治和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指导和帮助乡镇(街道)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和移民安置区有关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集中安置区的选址及建设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做好安置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对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县教委、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文广新局、县卫生局、县供电公司、县供水公司等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并提供指导和帮助;县人力社保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供销社等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就业培训、后续产业发展、土地流转等工作,结合农户万元增收工程搞好易地扶贫及生态移民户搬迁后的增收规划工作,并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三)加强项目管理。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项目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县发展改革委、县扶贫办要牵头制定《城口县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项目管理办法》、《城口县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县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项目规划管理、计划管理、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严格易地扶贫搬迁及生态移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督查考核。县督查考核办公室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进行督查,督查结果要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作为乡镇(街道)、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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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 国际联网备案:国土资源部:创新土地“增减挂钩”管理破解扶贫移民搬迁难题
  近日,国土资源部向全国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配下达了2014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指标。在今年的指标分配工作中,国土资源部明确将“扶贫开发”作为分配比例的重要依据,不仅在增量上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倾斜力度,还针对连片特困地区制定特惠政策。   增减挂钩,指的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为进一步发挥增减挂钩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国土资源部在对有关省(区、市)增减挂钩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贫开发等情况,研究确定了2014年增减挂钩指标。在下发文件中,明确提出加大增减挂钩对扶贫开发和生态搬迁的支持力度,对《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确定的11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生态移民搬迁地区,在优先保障本县域范围内农民安置和生产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部分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   土地和资金是扶贫移民搬迁工作中最为突出的两大矛盾。国土资源部创新土地管理模式,将增加挂钩作为激励政策,率先在陕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三市)开展了“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其基本思路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及移民搬迁规划,在保证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允许陕南三市跨县在市域内使用节约建设用地指标,将腾退节约的农村建设用地在市域内安排使用,并将土地增值收益全额返还搬迁区,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促进地灾防治和生态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统筹破解移民搬迁用地和资金缺口两大难题,陕南地区的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得到明显优化,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水平显著提高,并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得到了汪洋副总理的充分肯定。   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紧密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立足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为前提,把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和改进组织实施管理,并进一步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部署严格规范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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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陕北扶贫移民搬迁工作考核办法
  5月26日,记者从省扶贫办获悉,近日,陕北扶贫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出台《陕北扶贫移民搬迁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据了解,本考核办法依据省政府印发的《白于山区扶贫移民搬迁(年)》、《陕北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洛河峡谷地带)扶贫移民搬迁规划(年)》和《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及省政府与各市签订的移民搬迁年度目标责任书制定。考核的范围是,延安、榆林两市及所辖25县(区)的扶贫移民搬迁工作。
  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省上考核两市,两市考核所辖各县(区)。省上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市级工作考核内容占20分,每市随机抽查的3个县(区)考核内容占80分,并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访农户的方法综合评定。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将为省委、省政府对有关市县(区)年度考核工作提供依据。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将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要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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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搬迁乱收费3年无进展 群众生活比以前更差
县发展计划局:“收费不关局里的事,已经验收合格”
作为国家重点扶贫工程,柞水县为何没有按项目计划实施建设?部分群众的补助款至今不发放的原因又是什么?记者带着这些疑问采访了柞水县发展计划局办公室的许主任。
许主任告诉记者,2009年项目实施已经经过自检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目前主管该项目的领导和负责人均外出公干,很多问题他无从回答,但他表示:“收的这些钱肯定不是我们局收的,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
采访结束半个月后,柞水县发展计划局给本报发来一封回复。回复中称,2011年 9月项目建设已全面结束,搬迁户数与下达计划相差17户,补助资金最低标准每人2300元,已于2011年 10月前分 3次全部兑现到位,项目中没有出现“搭车”收费现象。由于资金不足,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之处,由镇村组群众投工投劳或自筹解决。
各项目村的搬迁户被要求上缴元不等的庄基地费和场地平整等费用的问题,该局做了如下解释:柞水县易地搬迁户庄基地部分是通过土地置换、新修土地、荒坡平整等方式取得,还有部分要参照高速路用地取得方式取得庄基地。集中安置点每户房屋建设所占用土地面积为210平方米,每户交元,主要包括常产补偿、树木赔偿、迁移坟茔、杆线迁移、场地平整。
据记者了解,任何一个项目实施都有详细可行的计划报告,2009柞水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国家补助资金520万元,市县配套120万元,用于搬迁户建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怎么还会出现“由于资金不足,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的,由群众自行解决”的问题。人们不禁要问:“是国家补助资金不够,还是市、县配套资金根本没有落实?”
柞水县发展计划局在回复中承认,向每个搬迁户收取了元,用于庄基建设和场地平整,这不是“搭车”乱收费,又是什么?场地平整是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群众却要自己掏钱,那国家的补助资金又去哪了?作为主管部门没有恪尽职责,疏于监管,致使易地扶贫工程不得人心,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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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6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广西脱贫搬迁:2016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脱贫攻坚移民搬迁的实施方案及最新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加快推进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以 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采取依托县城、重点镇、产业园、 乡村旅游区、中心村安置和插花安置等方式,年,全 区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万人。其中,2016 年搬迁 30 万人(含年自治区下达计划搬迁建档立卡贫困对象10万人),2017年搬迁30万人(含
年自治区下达计划搬迁建档 立卡贫困对象7万人),2018 年搬迁23万人,2019年搬迁17万 人,2020 年进行搬迁扫尾工作。
二、政策措施
(一)明确扶贫移民搬迁重点对象。扶贫移民搬迁的重点对象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经过精准识别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地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贫困人口。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由各县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地搬迁规模 10%的比例确定并分年度实施。搬迁对象最终以项目县人民政府进村入户调查造册、经户主签字同意后列入当年扶贫移民搬迁实施方案的对象为准。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不得列入扶贫移民搬迁安置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坚持规划引导。自治区、市、县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 领作用,编制各级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十三五&规划,搬迁规模不足4万人的设区市可不编制市级规划,搬迁规模不足 6000 人的县可只编制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实施方案。扶贫移民搬迁规划或实施 方案要将搬迁任务明确到村到屯到户到安置点,绘制年移民搬迁&红线图&,其中年要明确移民&从哪里来到 哪里去&,年要明确移民&到哪里去&;要明确年度搬迁 任务、安置方式、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后续发 展和管理、政策保障措施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扶贫办,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三)创新移民搬迁安置方式。
1. 实施梯度搬迁。
以县城为龙头,充分发挥县城作为政治、 经济、文化中心的资源优势,带动县、乡、村&三级联动&。根据 搬迁户意愿和选择,对贫困群众中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条件相 对较好,尤其是已有家庭成员在县城或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务工的,引导他们进县城进产业园区进景区集中安置;对条件稍差或 要求留在乡镇安置的搬迁对象,集中安置到乡镇所在地;对没有 离乡意愿、自身条件差(包括一些&五保户&、智障和残疾人员)、 打算长期在农村发展的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到中心村(包括敬老 院、养老院)。
2. 按不同对象实施分类搬迁。
(1)对经过精准识别需要整村整屯搬迁的实行整体搬迁。重点支持以自然村落为单元的整体迁出方式,特别是对20户以下扶 贫成本极高的自然村(屯)实施整体搬迁,迁出地原则上不再安 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2)对特殊贫困群众实行差别化搬迁。通过严格的调查评估, 确认属于特殊贫困群体的由政府兜底,把解决这部分特殊贫困群 体的搬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起来,根据不同搬迁对象采取敬 老院、养老院、分散、利用公租房过渡安置和加强小额信贷支持、 结对帮扶等办法解决搬迁住房问题,确保搬得出、不落下。
(3)对历年异地安置租地群众实行分层分类搬迁。对于不用 二次搬迁能就地解决租地移民永久性住房的,主要通过常规扶贫 方式逐步实现租地移民与土地脱钩;对于就地解决不了租地移民 永久性住房的,通过纳入扶贫移民搬迁规划,进行二次搬迁给予 解决,最终实现租地移民与土地脱钩的目标。
(4)对自主移民遗留的历史问题实行专项解决。对建档立卡 农户纳入当地&十三五&扶贫移民搬迁规划;非建档立卡搬迁农户,有序合法引导其搬迁,能列入规划尽量列入规划;已脱贫、融入当地生活的自主移民,尽力解决其土地、户籍等权益合法化问题。
3. 采取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的方式。
(1)集中安置主要包括依托县城、重点镇、产业园、乡村旅游区、中心村安置等。依托县城、产业园、重点镇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产 业发展,在县城、产业园区、重点镇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 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动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 迁对象。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红色旅游、边关 旅游、休闲养生旅游和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 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搬迁对象 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依托中心村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新开垦或调 整使用耕地建设移民新村,引导本行政村内或周边行政村居住在 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2)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扶贫移民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人民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各项目县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安置方式,原则上在本地安置,本地水土资源确难以承载的可酌情考虑跨县安置。
4.安置点实行统一冠名。全区所有新建设的扶贫移民搬迁集 中安置点统一冠名为&老乡家园&XXX 移民安置小区&,积极打造 我区扶贫移民搬迁工作的品牌。(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各市、项目县人 民政府)
(四)推进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
1.科学规划移民搬迁安置点。安置点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优先选用存量 建设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尤其是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尽量依托现有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安置点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安置点规划和住宅户型图样设计要结合当地特色和民族文化特 点,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 风格、统一建设。(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2.创新安置点建设模式。安置点建设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农民自建等模式为辅。(责任单位:项目县人民政府)
3.控制安置点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成本。按照&保障基本&原则,纳入中央和自治区搬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需要同步搬 迁的其他农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住房建 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单人户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5人户以上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人均和户均建(购)房成本分别控制在4万元和14万元以内。超过上述标准建设增加的投资,自治区不负责筹措, 由项目县人民政府自行解决。(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革委、 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4. 实行差异化建(购)房补助。
(1)自治区确定不同区域基准补助。自治区按不同区域确定基准补助标准(即最低一档补助标准):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不 含&天窗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 于 2.4 万元;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享受待遇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 1.8 万元;其他面上 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1.35万元。各县实际基准补助标准,由项目县人民政府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识别评分结果、安置区域和安置方式、当地平均建设成本等因素测算确定。
(2)项目县根据建档立卡搬迁对象贫困程度确定到人到户补助标准。以级县人民政府精准识别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线为基准,将搬迁对象按一般贫困、中等贫困、特别贫困、极端贫 困四种情形进行分档补助,上下档之间补助标准相差不超过15%。安置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2万元;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 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1万元。按照上述原则补助后,实际 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控制面积内的实际建(购)房成本。对差异化 补助后仍无法筹措缺口建(购)房资金、又不具备申请移民搬迁 建房贷款条件的搬迁对象,经县级扶贫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同意后, 可在控制建设标准内按照以上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3)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住房补助标准。 在规定的住房建设标准内,纳入&十三五&全区扶贫移民搬迁规划、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由县级人民政府按不高于当地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基准补助标准执行,其中安 置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 上每人增加0.2万元;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 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1万元。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专项补助资金解决。
(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上述住房补助政策,制定本地扶贫移民搬迁住房补助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基准补助标准及 差异化补助方案,按规定程序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公开,并在方 案印发实施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 办备案。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厅,各市、 项目县人民政府)
5.保障安置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投入。自治区统一筹措的资 金,首先保障搬迁对象基本住房建设投入,再用于集中安置区相 关配套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项目县通过本级预算安排、统筹整 合相关专项资金、项目业主投入、引入社会投资等渠道解决。分 散安置所需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生产经营设施和其他设施投入,由县纳入迁入地基础设施统筹解决,自治区不另行筹措安 排。迁出区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及整理等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解决。(责 任单位:项目县人民政府)
6.加强安置点住房保障。搬迁农户拥有房屋全产权,可按规 定进行权属登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10 年内不得转让,原迁出 的宅基地交由村委会按集体所有财产逐步统一处置,同时对搬迁 移民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原迁出地的宅基地具体处置办法由各 项目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没 有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的移民户,每年优先安排一定数量 的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用于移民住房建设,程序与标准按照当年农 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 房中配建扶贫移民安置住房。对搬迁到城镇落户的移民,可结合 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多渠道筹集房源。安置点住房建设的 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可按不低于相对应价格的 50%执行。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各市、项目 县人民政府)
7. 强化安置点用地保障。
(1)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纳入广西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的搬迁项目, 由自治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统筹保障扶贫移民的生产生活 用地。移民搬迁每安置1万人,安排用地指标不超过1500亩。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向移民搬迁任务重的县 倾斜。年度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用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单独申请, 按法定程序报国土资源厅审批。用地报批时须附自治区印发的扶 贫移民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国土资源厅据此核定并下达搬迁 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农民自主建房,不涉及征收为国有的, 由有审批权的市人民政府先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于每年年底前 将农用地转用方案、市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的移民搬迁任务数证 明材料一并报国土资源厅核销搬迁项目年度用地指标。
(2)建设用地土地价格。对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用地的土地价格,根据实际用途和性质,按当地实际使用类别中的最低价格执行。对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价格溢价部分,按国家规定扣除有关规费及应计提的各项资金后,由所在县按项目需要通过预算安排,按规定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3)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的扶贫移民搬迁地区,移民腾退的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按照增减挂钩政策实施复垦。允许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含&天窗 县&)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将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保障移民安置点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产业发展用地等。
(4)对吸收贫困移民就业达到35%或500名以上的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自治区给予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扶持。
(5)在自治区权限内,减免办理土地征收使用等相关费用,涉及的征地、拆迁等问题由项目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解决。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8. 确保安置点用电保障。国家和自治区扶贫移民搬迁规划明确的移民搬迁安置点配套供电工程,供电企业要列入农村电网改 造升级&十三五&规划。符合《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轻重缓急分年度优先列入自治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农村电网技术标准设计、建设,为移民安 置点提供110千伏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等电力服务。移民搬迁项目用电报装实行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政策,原则上由建设管理责任单位统一办理业扩报装手续,建设维护费用参照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执行,统一纳入移民搬迁工程房 屋建筑费用。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扶贫移民家庭给予每 月享受10千瓦时(10度电)免费用电量。迁出地供电区域配电网不得再次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范围。迁出后不再使用的配电网设施由相关管理单位和电力部门提出处置建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物价局,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9. 积极筹措安置点建设资金。自治区按照移民搬迁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100万人,搬迁资金人均6万元、户均不超过20万元测 算,通过主体融资、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加大自治区本级财政投 入和群众自筹等渠道筹措移民搬迁项目建设资金600亿元。具体 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另行制定。(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 改革委、扶贫办、金融办、国资委,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各市、项 目县人民政府)
10.开展全区地票市场交易。在南宁市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建 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有偿使用交易市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 县(含&天窗县&)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土地交易 市场的交易收入,扣除手续费用外全部用于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点 建设、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搬迁移民产业发展扶持等。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11.加强安置点档案管理。县、乡镇建立扶贫移民搬迁项目档 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一乡一册、一年一卷&的要求,做 到档案齐备,材料规范。(责任单位:项目县人民政府)
(五)强化移民搬迁后续扶持。
1. 产业扶持。对有土地安置的搬迁移民,支持个人或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流转或折股量化到户,就地发展产业或物业经济;对集中无土地安置的搬迁移民,健全 移民安置点商业网点和综合服务网点设施配套,新建社区商业和 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移民安置点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移民安置点的商铺、厂房、停车场等营利性物业产权要量化到搬 迁户,推行物业合作社,指导有经营能力的移民自己经营,没有 经营能力移民对外发包经营,移民按股分红,增加移民财产性收 入。移民搬迁安置后,允许将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折股量化到 搬迁户后直接投入到龙头企业、合作社或经济能人的产业扶持模 式,搬迁移民按股分红。(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工业和信 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 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2. 就业扶助。建立健全县、乡、村和就业用工单位四级信息 网络,为移民培训和就业提供完善的政策信息咨询、就业指导和 职业介绍等服务。对搬迁移民实行&一扶四免三优先一确保&就业 扶持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搬迁移民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进 行自主创业;搬迁移民子女免学费就读本地职高;搬迁移民免费 参加园区企业培训、创业培训、技能培训等就业培训;开展农村 实用技术免费培训;免费推荐搬迁移民到园区企业等用人单位就 业;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安置区移民,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 或提供公益性岗位,优先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优先扶持 自主创业,确保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搬迁移民户至少有一 人实现就业。探索建立失业金使用机制,盘活和运作失业金用于贴息贷款,提高失业补助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办、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3.金融扶持。对列入自治区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 施的搬迁移民农户,新建或购买住房申请贷款贴息的,由各县按 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和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 予全额贴息补助,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特别贫困的搬迁户 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信 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 贷款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4.教育扶持。完善移民安置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等学校布 局,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对建档立卡贫困移民子女全面落实教 育资助政策,确保搬迁移民子女应助尽助。(责任单位:教育厅, 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5.困难救助。对搬迁移民中生活条件困难、符合五保、低保、 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保 尽保。(责任单位:民政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六)规范移民搬迁后续管理。
1. 引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对进县城、进产业园、进旅游区的 移民集中安置点,乡镇 1000 人以上的移民安置点,以及整体搬迁 移民来自两个以上行政村、且规模在 500 人以上的中心村集中安置点引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加强社区软硬件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水电路、绿化亮化、科教文卫、学校、医院、菜市场、商业店铺、安保等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组建社区党组织,帮助搬迁移民党员向社区服务党组织转化;成立社区居委会,成立物业、文化、计生养老等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安置点安排公安、民政、 社保、教育等单位进点帮扶。实施&社区管房、管人、管社会事务, 原村委管林、管地、管惠农补助&的&人地分离&管理方式。(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公安厅、卫生计生委、文化厅、体育局、商务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2. 完善移民户籍管理。搬迁移民的户籍管理按《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 意见》(桂政发〔2015〕8 号)规定执行。全区统一对搬迁移民实 施免准迁证。对暂时不想把原户籍户口迁入城镇的移民,允许保 留农村户口,支持他们继续享受原来的政策待遇,属跨县安置的, 可凭安置地房屋产权证等住所证明、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及本人第 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安置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凭《流动人口居 住证》或《居住证明》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属本县范围安置的, 凭原籍户口簿、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享受 城镇居民待遇。被确定为整体搬迁的地区,除公民因出生、大中 专毕业、军人转业、刑满释放、婚嫁等原因入户外,其他户口一 律不予迁入。(责任单位:公安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七)健全移民搬迁社会保障机制。搬迁移民养老保险按属 地管理原则,险种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等,搬迁当年由迁出地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此后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搬 迁移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户口迁入 地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 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接转。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搬迁进县城、 进产业园区的移民情况,合理规划调整安置地医疗卫生设施布局, 在项目建设安排上满足移民就医需求。对搬迁进城、进产业园区 的特殊困难移民,户口转移到城镇的,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户口 不迁入的,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搬迁移民计划生育实行属 地管理办法。对搬迁到县城、产业园区的移民,死亡后原则上实 行火葬,统一安葬在公墓区,也可根据群众意愿回葬在原搬迁地 统一规划建设的公墓区。(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八)建设移民搬迁安置示范点。按照&大而有序、小而精致& 的要求,每年选择2-3个地域特色明显、资源禀赋条件较好、前期工作落实较快、群众搬迁意愿明显、工作推进力度较大的集中安置点,打造自治区级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示范点,探索积累项目融资、资金整合、工作推进、市场运作、设施配套、体现地方特色与城镇化建设、特色产业发展的有机结合等方面的经验,示范带动全区移民搬迁工作。各市、县参照自治区做法,每年建设1-2个市、县级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示范点,制定相关标准和政策,统筹推进本地扶贫移民搬迁工作。搬迁任务较重、安置点较多的市、县可适当增加。(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将扶贫移民搬迁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绩 效考评内容,确保各项任务逐年完成落实。建立扶贫移民搬迁计 划项目月报、年报制度和移民搬迁工作年终总结制度。各级发展 改革、扶贫、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项目实施过 程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开展专项检查。工 程检查要对照项目规划书逐项比对;资金检查要看专项资金、配 套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需发放到搬迁户的补助资金是否按时 发放、移民搬迁工程各项资金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问题。项目完 工后,由项目县发展改革、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县级移民搬迁专责小组、乡镇、村组一起对移民搬迁项目进行竣 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最新消息:
广西将易地扶贫搬迁33万人
今年广西将易地扶贫搬迁79721户共33万农村群众,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对象72397户、30万人,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7324户、3万人。
据了解, 今年广西易地扶贫搬迁的33万农村群众是广西120万易地扶贫搬迁农村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将采取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的安置方式。集中安置主要包括依托县城、重点镇、产业园、乡村旅游区、中心村安置和其他安置等,计划建设集中安置点304个,安置309903人,占安置总规模的93.9%。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方式,计划安置20097人,占安置总规模的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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