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结合能不能报考母婴保健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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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医结合的执业医师,考中级可以报哪些专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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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发布于4年零259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我本科学的是中西医结合临床,执业医师考的是中西医结合,在天津一家社区医院工作,请问有哪些好心的楼主告诉我中级可以报什么专业?是中西医结合内科主治好点还是中医全科医师主治好点呢?迷茫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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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wyj001 edited on
我也是中西医的,注册专业就是中西医结合科,但是根本不在那个科工作,医院也没这个科,只是医院执业范围有就注册了,也不知道到时候能选什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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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中西医的内科,外科和骨伤科!有的地方可能同意报考中医类的专业,今年报考中级中西医内科一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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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中西医,在基层医院也是中西医结合科,明年考中级,不知具体报哪个专业,迷茫,大家帮我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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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是哪的?在浙江,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只能注册“中西医结合专业”,没有具体说明应该干哪个科,所以地方医院就当是中西医全科,把中西医结合医师到处放,什么内外妇儿眼骨皮五官等等!但是,一到报考中级时,问题出来了,在浙江,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只能报考中西医结合内科、骨科、外科主治医师。如果你干的是眼科、皮肤科或耳鼻喉科等,只能说很遗憾,你前些年白干了,复审时会让你在内科骨科外科三个里挑一个,或者放弃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去重新考中医执业医师,再过几年去才能报考中医眼科、皮肤科的主治医师。以上是至一般综合医院或中医院。在基层卫生院,那报中西医结合内科就可以,因为卫生院很少单独有骨科、外科,眼科耳鼻喉更是没有,况且内科是基层卫生院的基础学科,实践机会最大。说白了,在医院,主治、副主任都只是为了手术服务,因为内科系统即使是住院医师也能干主任医师的活,但外科系统就不行,他有职称等级手术限制,职称越高法律允许做的手术范围越广,升职称就等于干更大的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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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生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依次通过"三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内完成全部考站的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四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中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为依据。中医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方案及内容见下表:
基础医学科目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诊断学基础、药理学
临床医学科目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中西医结合外科学、中西医结合妇科学、中西医结合儿科学、针灸学、传染病学
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注: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自2010年开始,现役军人(包括军队、武警现役人员及公安部所属的边防、消防和 警卫现役人员,不包括军事单位聘用的地方人员)报考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除参加所报考类别的正常考试内容外,医学综合笔试还须增考军事医学内容。 军事医学考试内容单独增设一个单元,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增考题量为80道,总分为20分(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增考题量为40道,总分为10分)。考试内容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 (军事医学2013年版)》为依据,复习指导用书可参考部队系统内部发行的《医师资格考试军事医学应试指南》。
  目前,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纸笔考试形式。传统问答式考试评分方法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考查范围有限,选择题摒除了这些缺陷,是考试公平、公正、标准化的重要体现。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采用A型(最佳选择题)和B型题(配伍题)共有A1、A2、B1、A3/A4四种题型。
  A1 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每道试题由1个题干和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A2 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由1个简要病历作为题干、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
  B1 型题(标准配伍题):试题开始是5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A3/A4 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个~6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参加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一类是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
  (一)具有规定学历的学生
  1、具有高等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中西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中西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七年制中西医学临床硕士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的,以及中西医学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的,可以申请在毕业当年申请参加中西医医师考试;
  4、中西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二)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
  1、 外籍人员;
  (1)取得我国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提供外籍人员在中国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中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实习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2)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同我国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2、 台港澳居民:
  (1)台湾居民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和外籍人员条件一样;
  (2)取得内地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不间断实习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得香港和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和澳门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港澳居民,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3)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同内地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4)香港居民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不间断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澳门居民取得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不间断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澳门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自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中西医类别医师资格。
  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中西医类别医师资格。
  2.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中西医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中西医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3.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特别说明:
  1.临床医学专业能否报考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3.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中西医结合助理医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参加中西医结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一类是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
  (一)具有规定学历的学生
  1、具有高等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专科学历,以及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学历,毕业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中西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二)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
  1、外籍人员;
  (1)取得我国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提供外籍人员在中国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中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实习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2)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同我国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2、台港澳居民:
  (1)台湾居民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和外籍人员条件一样;
  (2)取得内地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不间断实习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得香港和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和澳门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港澳居民,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3)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同内地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4)香港居民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不间断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澳门居民取得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不间断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澳门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自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高职(专科)学历
  1.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二)中职(中专)学历
  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成人教育学历
  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四)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特别说明:
  1.临床医学专业能否报考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3.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2017年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大纲暂未公布,环球医学网整理发布2016年执业医师考试大纲汇总(最新版) 供大家参考。
临床执业医师
临床助理医师
中医执业医师
中医助理医师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中西医结合助理医师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网上报名阶段和现场审核。2017年报名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6年具体安排如下:
  网上报名时间:网上报名时间2月29日至3月17日24时;
  现场审核时间: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现场审核时间、地点各地不同,现场报名时间由各考点自行安排
点击进入>>>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2017年考试时间暂未公布,请参考2016年考试时间具体如下: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时间:日、25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时间: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2016年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预计为:-7月15日,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执业医师考试时间
执业医师科目
9月24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6:30
9月25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6:30
助理医师考试时间
9月24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6:30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医师资格考试按下列收费标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区的考试机构收取考试费。
  (一)医师资格考试费,每考生40元;
  (二)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每考生3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区的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医资格报名考试费标准和医师实践技能考试、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2016年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入口统一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上开通。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相关信息,各考区、考点和考生可登录卫生部网站查询,卫生部网址:www.;或者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址:www.。
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打印时间一般为考试前一周,2017年准考证打印可参考2016年全国各地转考证打印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国家卫计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于每年的11月~12月间向社会公告。2016年医师医师资格考试笔试合格线公布时间暂未确定,请参考2015年。
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暂未公布,以下为2015年成绩查询信息供考生参考。
  1.电话查询:考生可使用固定电话或手机拔打010-935004四部语音电话进行查询。
  2.网站查询:考生可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查询。
  各地医师资格证书领取时间不相同,一般在下一年的3月开始,由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领取通知
  网校会第一时间发布证书领取时间和地点。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证书领取时间和地点可参考2015年。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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