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当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境’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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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货物的报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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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对象在出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验检疫或鉴定工作。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
  (二)入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
  (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四)进出境集装箱;
  (五)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六)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七)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八)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九)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十)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十一)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报检范围
  有的国家发布法令或政府规定要求,对某些来自中国的入境货物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方可入境。如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对来自中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食品,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植物检疫证书以及有关证书方可入境;又如一些国家或地区规定,从中国输入货物的木质包装,装运前要进行热处理、熏蒸或防腐等除害处理,并由我国检验检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货到时凭《熏蒸/消毒证书》验放货物。因此,凡出口货物输入国家和地区有此类要求的,报检人须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或进行除害处理,取得相关证书。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
  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一些区域性经济组织,我国已成为一些国际条约、公约和协定的成员。此外,我国还与世界几十个国家缔结了有关商品检验或动植物检疫的双边协定、协议,认真履行国际条约、公约、协定或协议中的检验检疫条款是我们的义务。因此,凡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规定须经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报检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四、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报检范围
  对外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双方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然而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相距遥远,难以做到当面点交货物,也不能亲自到现场查看履约情况。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通常需要委托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或鉴定并出具检验检疫鉴定证书,以证明卖方已经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凭证书进行交接、结算。此外,对某些以成分计价的商品,由第三方出具检验证书更是计算货款的直接依据。因此,凡对外贸易合同、协议中规定以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为交接、结算依据的进出境货物,报检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合同、协议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或鉴定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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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mail: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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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量统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总局令第16号)
核心提示: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令第16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
  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及其、《》及其、《》及其、《》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 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 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 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 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 报检资格
  第六条 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第七条 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第八条 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九条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三章 入境报检
  第十条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十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三)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五)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六)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七)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八)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九)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十一)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十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十三)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第四章 出境报检
  第十二条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三)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四)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五)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六)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七)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票等资料。
  (九) 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第五章 报检及证单的更改
  第十四条 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五条 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一)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二)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三)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四)已撤销报检的。
  第十七条 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第六章 报检时限和地点
  第十八条 对入境货物, 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第十九条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二十条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第二十一条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第二十二条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第二十三条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第二十四条 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
  第二十五条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第二十六条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证单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并交附相关文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报检单位和报检人伪造、买卖、变造、涂改、盗用检验检疫机构的证单、印章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业务、行政机关委托及其它委托检验和鉴定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和原国家卫生检疫局发布的《关于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实行报检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编辑:food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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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是什么?
来源:环球网校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是什么?  答:依照《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包括:  1.对入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2.对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实施检疫;  3.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检疫;  4.对入境拆解的废旧船舶实施检疫;  5.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实施检疫。&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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