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电梯曳引机机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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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的相关标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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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工作人员联系您,我们为您严格保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_甜梦文库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588-87 UDC 69.026:62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实施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和杂物电梯规定安全准则,以防电梯运行时发生伤害乘客和损坏 货物的事故。 本标准涉及第 3 章定义的电梯,电梯由电力驱动,其轿厢用钢丝绳或钢链悬挂。特别是用于运输货物的 电梯,其轿厢的尺寸和结构允许人员进入,它属于“电梯”而不属于“杂物梯”。 2 引用标准 从略。 3 主语 下列定义是用来正确表明本标准所用术语的技术含义。 电梯 LIFT: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提升设备,包括一个轿厢,轿厢的尺寸与结构型式可使乘客方便的 进出,轿厢至少部分的运行在两根垂直的或垂直倾斜度小于 15°的刚性导轨之间。 曳引驱动电梯 TRACTION DRIVE LIFT:电梯的提升绳是靠曳引机驱动轮槽的摩擦力驱动的。 强制驱动电梯(包括卷筒驱动) POSITIVE DRIVE LIFT:用链或钢丝绳悬吊的非摩擦方式驱动的电梯。 货客电梯 GOODS PASSENGER LIFT:以运货为主的电梯,运货时一般有人伴随。 杂物梯 SERVICE LIFT:服务于规定层站的固定式提升装置,具有一个轿厢,由于结构方式和尺寸的关系, 轿厢内不能进入,轿厢至少部分的运行在两列刚性导轨之间,导轨是垂直的或垂直倾斜角小于 15°。 为满足不得进入的条件,轿厢尺寸不得超过: 2 A. 底板面积:1.00M ; B. 深度:1.00M; C. 高度:1.20M。 高度超过 1.20M 是允许的,但轿厢必须分格,而每个小的间格需满足上述要求。 曳引驱动杂物梯 TRACTION DRIVE SERVICE LIFT:杂物梯的提升绳是靠曳引机驱动轮槽的摩擦力驱动的。 强制驱动杂物梯(包括卷筒驱动) POSITIVE DRIVE SERVICE LIFT:用链或钢丝绳悬吊的非摩擦方式驱动的杂物 梯。 非商用汽车电梯 NON--COMMERCIAL VEHICLE LIFT:其轿厢适于运载私人汽车的电梯。 机房 MACHINE ROOM:放置一台或多台曳引机和(或)辅助设备房间。 滑轮间 PULLEY ROOM:不装设备曳引机而装设滑轮,限速器和电气设备的房间。 井道 WELL:轿厢和对重运行的空间,这个空间由底坑底、井道墙和顶所围封。 底坑 PIT:位于轿厢所服务的最低层站以下的井道部分。 轿厢有效面积 AVAILABLC CAR AREA:地板以上 1.0M 高度处测量的轿厢面积,电梯运行时,供乘客或货物用 的扶手可忽略不计。 对于无轿门电梯的轿厢,每个轿厢地坎前面 0.1M 纵深的一个长条面积,可不计入轿厢的有效面积。 额定载荷 RATED LOAD:制造电梯所依据的载荷或卖方保证正常运行的载荷。 额定速度 RATED SPEED:制造电梯所依据的并由卖方保证正常运行的轿厢速度。 平层 LEVELLING:改善电梯轿厢在层站上停靠精度的一种操作。 再平层 RE-LEVELLING:轿厢停住后,允许在装载或卸载期间进行校正轿厢停止位置的一种操作,必要时 可使轿厢连续运动(自动或点动)。 开锁区域 UNLOCKING ZONE:停层地面上、下延伸的一段区域,轿厢底面在此区域内时,能使该层门打开。 2 提升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载荷 MINIMUM BREAKING LOAD OF LIFTING ROPE:这个载荷等于钢丝绳的标称载面(MM )乘 2 以额定抗拉强度(N/MM )再乘以与钢丝绳结构型式有关的系数(ISO 2532)。1 按规定方法在一根钢丝绳上做破断试验获得的有效破断载荷,应至少等于最小破断载荷。 电梯曳引机 LIFT MACHINE:包括电动机在内的用以驱动和停止电梯的装置。 电梯轿厢 LIFT CAR:运载乘客或(和)其他载荷的电梯部件。 吊架 SLING:联结悬挂装置的,承载轿厢或对重的金属框架。这种框架可与轿厢做成一个整体。 导轨 GUIDES:为轿厢和对重提供导向的部件。 限速器 OVERSPEED GOVERNOR:当电梯达到预定速度时,能使电梯停止,并且必要时可使安全钳动作的一种 装置。 安全钳 SAFETY GEAR:轿厢或对重向下运行超速或断绳情况下,使其停止并夹紧在导轨上的一种机械装置。 瞬时动作安全钳 INSTANTANEOUS SAFETY GEAR:能瞬时完全夹紧在导轨上的安全钳。 具有缓冲作用的瞬时动作安全钳 INSTANTANEOUS SAFETY GEAR WITH BUFFERED EFFECT:能瞬间完全夹紧在导轨上 的安全钳,但悬吊部分的反作用力由一个中间弹性系统限制。 渐进式安全钳 PROGRESSIVE SAFETY GEAR:安全钳在导轨上的制动是通过减速实现的,并且由于采取了特殊 措施使作用在轿厢或对重上的力限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安全绳 SAFETY ROPE:系在轿厢或对重上的辅助钢丝绳,在悬挂部分故障情况下,可使安全钳操纵机构动 作。 缓冲器 BUFFER: 位于行程端部的一种弹性停止装置, 包括采用液体或弹簧的制动装置(或其他类似装置)。 护脚板 TOE GUARD:从层站地坎或轿厢进口地坎向下延伸的,具有平滑垂直部分的裙板。 使用者 USER:利用电梯为其服务的人。 乘客 PASSENGER:电梯运载的人。 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 AUTHORIZED AND INSTRUCTED USER:经设备负责人批准并且受过电梯使用训练的 人员。 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电梯负责人已将电梯使用说明书交给批准的且受到训练的使用者并且满 足下述两个条件之一时,允许他们使用电梯: A. 只有经批准且受到训练的使用者持有的钥匙插入装于轿厢内或轿厢外的锁内,电梯才能开动; B. 电梯装于禁止公众进入的地方,当不上锁时,由电梯负责人派一人或多人进行看管。 4 符号与缩写 4.1 单位 采用国际单位制 (SI)。 4.2 符号 见下表。 名称(按本规范中出现的顺序) 额定速度 空轿厢质量与随行电缆和悬挂于轿厢的补偿装置的质量之总和 额定载荷 曳引轮两边钢丝绳中较大曳引力与较小曳引力之比 与加速、减速和特定安装情况有关的系数 自由落体的标准加速度 轿厢的制动减速度 由于摩损导至曳引轮槽断面变化的系数 自然对数的底 钢丝绳在曳引轮槽中的摩擦系数 钢丝绳与绳轮之间的摩擦系数 钢丝绳在曳引轮上的包角 曳引轮下切绳槽与半圆绳槽的切角 符号 V P Q T1/T2 C1GN A单 位M/S KG KG1) 1)M/S M/S2 2C2E F Μ Α Β1) 1) 1) 1)RAD RAD2 曳引轮 V 型槽的角度 曳引绳直径 曳引轮直径 钢丝绳根数 钢丝绳在曳引轮槽中的比压 轿厢以额定载荷停在最低层时,在曳引轮高度处的钢丝绳所承受的轿厢的静拉力 对应于轿厢额定速度的钢丝绳速度 安全钳动作时导轨中的弯曲应力 导轨截面积 弯曲系数 细长系数 导轨支架间的最大距离 回转半径 距离 1M 下的辐射强度 在距离等于被测门进口对角线二分之一处测得的辐射强度 辐射测量仪器的吸收系数 辐射测量的换算系数 被测门进口最小尺寸与最大尺寸之比 被测门进口对角线长度 被试门部件的宽度 被试门无阻碍通过的宽度 被试门的门扇数 可允许的总质量 限速器的夹紧速度 一个安全钳钳块吸收的能量 自由下落高度 完全压缩缓冲器弹簧所必须的质量 弹簧总压缩量 注:1)无测量单位。 4.3 缩写 F 型门:满足附录 F2 规定的全部耐火标准的门。 S 型门:仅满足附录 F2 规定的坚固性等级的门。 5 电梯井道 5.1 总则 5.1.1 本章的各项要求,适用于装有单台或多台电梯轿厢的井道。 5.1.2 电梯对重应与轿厢在同一井道内。 5.2 井道的封闭 5.2.1 每一电梯井道均匀应由无孔的墙、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起来,按 5.3 条规定。 只允许有下述开口: A. 层门开口; B. 通往井道的检修门、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的开口; C. 火灾情况下,排除气体与烟雾的排气孔; D. 通见孔;Γ DRAD MM MMDN1) N/MM NM/S2P T VCΣKN/MMMM22AΩ Λ LK I1) 1)MM MM2 2W1 WZΑW/CM W/CM % 1) 1)M M MF L Z I ENV1)KG M/S(P+Q)1 V1 K,K1,K2HJM KG MCR F13 井道与机房或与滑轮间之间的永久性开口。 特殊情况,在不要求井道起防止火灾漫延以保护建筑物的地方,允许: A. 除入口面外,限定其他各面墙的高度为 2.5M,以超越通常人们可以接触到的高度; B. 井道入口面,从距层站地面 2.5M 高度以上,可使用网格或穿孔板(如轿厢门有机械联锁,可不采用本 规定的保护措施)(5.4.3.2.2)。 网格或穿孔的尺寸,无论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测量,均不得大于 75MM。 5.2.2 检修门与安全门――检修活板门 5.2.2.1 通往井道的检修门、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除由于使用者的安全原因或维修的需要外,一般不准 设置。 5.2.2.1.1 检修门的高度不得小于 1.4M,宽度不得小于 0.6M。 安全门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宽度不得小于 0.35M。 检修活板门的高度不得大于 0.5M,宽度不得大于 0.5M。 5.2.2.1.2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超过 11M 时,其间应设置安全门,以确保相邻地坎间的距离不超过 11M。在两相邻轿厢都装有符合 8.14.2 要求的安全门的情况下,则不需执行本条要求。 5.2.2.2 检修门、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不得朝井道里开启。 5.2.2.2.1 门和活板门均应装设用钥匙操纵的锁、当门、活板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亦能将其关闭和锁住。 检修门与安全门即使在锁住情况下,也应能不用钥匙从井道内部将门打开。 5.2.2.2.2 只有检修门、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均处于关闭状态时,电梯才能运行,为此,应采用 14.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 检修操作期间,允许电梯在检修活板门,开启情况下运行,如果这种运行需要某一器件不间断的动作(只 有检修活板门打开时才能触及到),这时允许短接检测该活板门闭合情况的电气装置。 5.2.2.3 检修门、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均应是无孔的,并且应是具有与层门一样的机械强度。 5.2.3 井道的通风,井道应适当通风。除为电梯服务的房间外井道不得用于其他房间的通风。 在井道顶部应设置通风孔,其面积不得小于井道水平断面面积的 1%,通风孔可直接通向室外,或经机房 或滑轮间通向室外。 5.3 井道的墙、底面与顶板。井道结构应至少能承受下述载荷:由曳引机施加的,安全钳动作瞬间或轿厢 中载荷偏离中心从导轨上产生的,由缓冲器动作产生的或由防跳装置施加的。关于安全钳动作或缓冲器动作 时,作用力的计算见本章注释。 井道的墙、底面和顶板应: A. 用坚固、非易燃材料制造,而这种材料本身不应助长灰尘产生; B. 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对于无轿门电梯,面对轿厢进口的井道壁,应具有这样的机械强度,即:当 300N 的力垂直作用在该面墙 2 的任何一面的任何位置且均匀的分布于 5CM 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它应能: A. 承受住且无永久变形; B. 承受住弹性变形不大于 10MM。 5.4 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电梯井道墙的结构。 5.4.1 下面关于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墙或部分墙的要求,适用于井道的整个高度。 有关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电梯井道墙之间的间距要求,见第 11 章。 5.4.2 由层门和面对轿厢入口的墙或部分墙组成的组合体,应在轿厢整个入口宽度上形成一个无孔表面, 门的运转间隙除外。 5.4.3 关于有轿门电梯 5.4.3.1 每个层门地坎下面,在不小于开锁区的二分之一加 50MM 的整个垂直距离内,井道墙应遵守下面 5.4.4A 和 5.4.4.B 的要求。 同时还应: A. 与下一个层门的门楣连接,或; B. 采用坚硬光滑的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得小于 60°,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深度不得4E. 小于 20MM。 5.4.3.2 另外, 井道墙与轿厢地坎或轿厢门框架或轿厢门(对滑动门指门的最外边沿)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 超过 0.15M。目的是防止: A. 人跌入井道; B. 在电梯正常运行期间,将人夹进轿厢门和井道中间的空隙中(牢记:应检查 0.15M 这个尺寸值,特别是 在互联的重叠式门的情况下)。 5.4.3.2.1 下列情况允许水平距离为 0.2M: A. 在一段垂直距离不超过 0.5M 的区域内,或; B. 货客梯和带有垂直滑动门的非商业用汽车电梯。 5.4.3.2.2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联锁的门且只能在一个层门的开锁区内打开,则不需遵守 5.4.3.2 的规定。 除 7.7.2.2 的规定情况外,电梯运行应根据相应的轿门闭锁情况自动的进行,这种闭锁应用符合 14.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验证。 5.4.4 关于无轿门电梯 A. 5.4.2 描述的层门组合体应构成一个连续的垂直表面,由光滑坚硬的元件如金属薄板、硬贴面或摩擦 阻力与其相当的材料构成。禁止使用玻璃墙或泥灰粉饰。此外,这个组合体应至少向整个轿厢进口宽度两边 各延伸 25MM。 B. 任何凸出物不得大于 5MM,超过 2MM 的凸出物应倒角,使其与水平面的夹角至少为 75°。 C. 层门上装有凹进去的手柄时,在井道一侧凹孔的深度不得超过 30MM。宽度不得超过 40MM。凹孔的上下 壁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得小于 60°,最好是 75°。手柄或拉杆的布置应减少钩住的危险并应防止手指在后面 被卡住或挤夹。 5.5 位于轿厢或对重下面的空间的防护。 5.5.1 电梯井道最好不设置在人们能到达的空间上面。 5.5.2 如果轿厢或对重之下确有人们能到达的空间存在, 井道底坑的底面应至少按每平方米支撑 5000N 载 荷设计,并且: A. 将对重缓冲器安装在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或; B. 对重应装备安全钳。 5.6 装有从属于多台电梯或杂物梯的轿厢和对重的井道。 5.6.1 在井道的下部,在不同电梯或杂物梯的运动部件(轿厢或对重)之间,应设置隔障。 这种隔障应至少从轿厢或对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底坑地面以上 2.5MM 的高度。 5.6.2 如果轿厢顶部边缘与相邻电梯或杂物梯的运动部件(轿厢或对重)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 0.3M,5.6.1 所要求的隔障应延长贯穿整个井道的高度,并应超过其有效宽度。 有效宽度应不小于被防护的运动部件(或其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 0.1M。 5.7 顶部空间与底坑 5.7.1 曳引驱动电梯的顶部间距(见本章注释 3)。 5.7.1.1 当对重完全压实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四个条件: 21 A. 轿厢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 0.1+0.035V )(以 M 表示)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2 2 2 注:1) 0.035V 表示对应于 115%额定速度时的重力制动距离的一半。即 12(1.15V) 2G=0.037V 圆整为 2 0.035V 。 B. 符合 8.13.1B 尺寸要求的轿顶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不包括 5.7.1.1C 述及的部件面积)与位于轿顶投影部 2 分的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面的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应至少为 1.00.035V (以 M 表示)。 C. 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 (1) 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距离(以 M 表示)(不包括下面第(2)条述及的)应不小于 2 0.30.035V 。 (2) 导靴或滚轮,钢丝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自由距离(以米表示)应不小 2 于 1.00.035V 。5 D. 轿厢上方应有足够的空间, 该空间的大小以能放进一个不小于 0.5M×0.6×0.8M 的矩形体为准(可以任何面朝下放置)。对于用钢丝绳直接系住的电梯,只要钢丝绳中心线距矩形体的一个垂直面(至少一个)的距 离不超过 0.15M 悬挂钢丝绳和它的联接装置可以包括在这个空间之内。 2 5.7.1.2 当轿厢全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 0.1+0.035V (以 M 表示)的进一 步的制导行程。 2 5.7.1.3 当电梯的减速是按 12.8 条的规定被可靠监控时,5.7.1.1 和 5.7.1.2 中用于计算间距的 0.035V 的值可按下述情况减少: A. 电梯额定速度不超过 4M 时,可减少到 1/2; B. 电梯额定速度大于 4M 时,可减到 1/3。 2 但无论哪种情况,0.035V 的值均不得小于 0.25M。 2 5.7.1.4 对备有补偿绳、张紧轮并装有防跳装置(制动或锁闭装置)的电梯,计算间距时,0.035V 这个值 可用张紧轮可能的移动量(随使用的绕法而定)再加上轿厢行程的 1/500 来代替。考虑到钢丝绳的弹性,替代 的最小值为 0.2M。 5.7.2 强制驱动电梯的顶部间距。 5.7.2.1 轿厢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到上缓冲器时的行程应不小于 0.5M。 轿厢应被制导到它的缓冲器冲程的极限值。 5.7.2.2 当轿厢完全压实到上部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 符合 8.13.1B 尺寸要求的轿顶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不包括 5.7.2.2B 述及的部件面积)与位于轿顶投影部 分的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面的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应不小于 1M。 B. 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 (1) 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距离(不包括下面第(2)条述及的)应不小于 0.3M。 (2) 导靴或滚轮,钢丝绳联接件,横梁或垂直滑动门的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自由距离应不小于 0.1M。 C. 轿厢上方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放进一个不小于 0.5M×0.6M×0.8M 的矩形体为准(可以 任何面朝下放置)。 对于用绳链直接系住的电梯, 只要钢丝绳或链的中心线距矩形体的一个垂直面(至少一个) 的距离不超过 0.15M,悬挂钢丝绳或链以及它们的联接装置可以包括在这个空间之内。 5.7.2.3 当轿厢完全压实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如果有的话)导轨的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 0.3M 的进一步的 制导行程。 5.7.3 底坑 5.7.3.1 井道下部应设置底坑,除缓冲器、导轨、底板以及排水装置外,底坑的底部应光滑平整。 在导轨、缓冲器、栅栏等安装竣工后,底坑不得漏水或渗水。 5.7.3.2 除层门外,如果有通向底坑的门,该门应符合 5.2.2 要求。 、如果底坑深度超过 2.5M 且建筑物的布置允许,应设置底坑进口门。 如果设有其他通道,为了便于检修人员安全的进入底抗地面,应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 久性装置,此装置不得凸入电梯运行的空间。 5.7.3.3 当轿厢完全压实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A. 底坑中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放进一个不小于 0.5M×0.6M×1.0M 的矩形块为准,矩形块 可以任体一个面着地。 B. 底坑底与 (1) 轿厢最低部分之间的净空距离,除下面第(2)条述及的外,应不小于 0.5M; (2) 导靴或滚轮,安全钳楔块,护脚板或垂直滑动门的部件之间的净空距离不得小于 0.1M。 5.7.3.4 底坑内应有: A. 电梯停止开关。该开关用于停止电梯和使电梯保持停止状态。应安装在门的近旁,当人打开门进入底 坑后能立即触及到且不应存在弄错停止位置的危险(见 15.7)。 该开关应符合 14.2.2.3 的要求。 B. 一个电源插座(13.6.2)。 5.8 电梯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井道内允许装设采暖设备,但不6 能用热水或蒸汽作热源,采暖设备的控制与调节装置应装在井道外面)。 5.9 井道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在维护修理期间,即使门全部关上,井道亦能被照亮。 照明装置应这样设置:井道最高和最低点半米以内,各装设一盏灯。中间每隔 7M(最大值)设一盏灯。 对于采用 5.2.1 条中“特殊情况”规定的非封闭式井道,如果井道周围有足够的照明,井道中可不设照 明装置。 第五章 注释 注:①安全钳动作时,垂直作用力的计算。安全钳动作时,每根导轨上产生的作用力(N)可用下式近似计 算: A. 瞬时安全钳: (1) 不脱出的滚柱式安全钳除外,25(P+Q); (2) 除不脱出的滚柱式安全钳外,15(P+Q); B. 渐近式安全钳 10(P+Q) 式中:P=〔空轿厢的质量〕+〔随动电缆的部分质量〕+〔悬挂于轿厢上的补偿装置的质量〕,KG; Q=额定载荷,KG。 ②安全钳或缓冲器动作瞬间,底坑底部反作用力的计算。 反作用力(N)可按下述方法计算: 每根导轨底部: 10 倍导轨质量(KG)加上安全钳动作瞬间的反作用力(如果导轨是悬空的,固定点处的反作用力可按类 似于导轨支撑在底坑部的情况计算)。 轿厢缓冲器底座下部: 40(P+Q); 对重缓冲器底座下部: 40 倍对重的质量(KG)。 ③曳引驱动电梯顶部间距图。图 1 是这些间隙的图示。*粗线表示按 5.7.1.3 的规定做最优选取时,可能的最小净空尺寸。 **对于带有防跳装置补偿轮的电梯,按 5.7.1.4 计算可能获得的数值范围。这种装置仅要求用于速7 度大于 3.5M/S 的电梯,但也不禁止用于较低速度的电梯。这些数值取决于防跳装置的设计和电梯的行程。 6 机房和滑轮间 6.1 总则 6.1.1 只有经过批准的人员(维修、检查和营救)才能触及曳引机及其附属设备和滑轮。 6.1.2 曳引机、曳引机附属设备应放在一个专用房间里,该房间应有实体的墙壁、房顶、门和/或活板门。 6.1.2.1 对上述规定的例外: 6.1.2.1.1 导向滑轮可以安装在井道的顶部空间,其条件是他们位于轿顶凸出部分的外面,并且检查和测 试、维修工作能够完全安全地从轿顶或从井道外面进行。 但是,单绕或复绕的导向滑轮可以安装在轿顶的上方,以便导向对重方向,其条件是从轿顶上能够完全 安全地触及它们的轮轴。 6.1.2.1.2 曳引轮可以安装在井道内,其条件是: A. 能够从机房进行检验、测试和维修工作; B. 机房与井道间的开孔应尽可能小。 6.1.2.1.3 如果检验、测试和维修工作能够在井道外进行,则限速器可以安装在井道内。 6.1.2.1.4 在井道内的导向滑轮和曳引轮必须设有避免下列情况的装置: A. 伤害人体; B. 曳引绳或链条如果松弛时脱离它们的槽; C. 杂物落入绳和槽之间。 6.1.2.1.5 所采用的装置不得妨碍检查、测试或维修工作。这些装置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必须拆卸: A. 更换绳子; B. 更换绳轮; C. 重新切削绳轮槽。 6.1.2.2 曳引机及其附属设备和滑轮可以设置在做其他用途的房间里(如通往屋顶平台的专用通道)。 但必 须有一道高度至少为 1.8M 的围封与房间的其他部分隔开,围封上应有一个带锁的通道门。 6.1.2.3 机房或滑轮间或 6.1.2.2 中所述及的围封内,不得作为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放有非电梯 用的线槽、电缆或装置。但是这些房间可以放置: A. 杂物电梯或自动扶梯的曳引机; B. 这些房间的空调设备或采暖设备,但不包括热水或蒸汽采暖设备; C. 具有高的动作温度,适用于电气设备,在一段时期内稳定且有防意外碰撞的火灾探测器和灭火器。 6.1.2.4 机房最好设置在井道的上面。 6.2 通道 6.2.1 从公共道路到机房和滑轮间内的通道应: A. 设永久性电气照明装置,以获得适当的亮度; B. 任何时候能完全安全地方便地使用,而不需进入私人房屋。 机房通道及门口高度应至少为 1.8M。高度不超过 0.4M 的门坎和门缘可不予考虑。 6.2.2 人员进入机房和滑轮间的通道应优先考虑全部采用楼梯。如果不能安装楼梯,可以使用满足下列条 件的梯子; A. 应不易滑动或翻转; B. 放置时,梯子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在 70° ̄76°之间。固定的并且高度小于 1.5M 的梯子除外; C. 梯子必须专用,在通道地面附近处应保持随时可用,为此应制订必要的规定; D. 靠近梯子顶端,应设置一个或多个容易握到的拉手; E. 当梯子未被固定时,应配备固定的附着点。 6.2.3 应设有当安装笨重设备以及当需要更换这些设备时进出通道的吊运设备, 以便使这些工作能安全地 进行,尤其要避免地在楼梯上搬运。 6.3 机房的结构和设备8 6.3.1 机械强度、地板表面和隔音。 6.3.1.1 机房必须能够承受它们正常所受的载荷和力。 机房要用经久耐用和不易产生灰尘的材料建造。 6.3.1.2 机房地板应采用防滑材料。 6.3.1.3 当建筑物的功能有要求时(如住宅、旅馆、医院、学校、图书馆等),机房的墙壁、地板和房顶应 能大量吸收电梯运行时产生的噪音。 6.2.2 尺寸 6.3.2.1 机房的尺寸必须足够大,以允许维修人员安全和容易地接近所有部件,特别是电气设备。具体地 说,应提供: A. 在控制屏或控制柜前面的一块水平净空面积,此面积规定如下: 深度。从围壁的外表面测定时至少为 0.7M。在凸出装置(拉手)的前面时此距离可以减少到 0.6M。 宽度。取下列值中的较大者:0.5M 或者控制屏或控制柜的全宽度。 B. 为了对各运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在必要的地点以及需要进行人工紧急操作(12.5.1)的地方,要有一 块至少为 0.5M×0.6M 的水平净空面积; C. 通往那些净空场地的通道宽度,至少应为 0.5M。对没有运动件的地方,此值可以减少到 0.4M。 6.3.2.2 供活动和工作的净高度在任何情况下应不小于 1.8M。 供活动和工作的净高度从屋顶结构横梁下面算起测量到: A. 通道场地的地面; B. 工作场地的地面。 6.3.2.3 曳引机旋转部件的上方至少应有 0.3M 的垂直净空距离。 6.3.2.4 当机房地面包括几个不同高度并相差大于 0.5M 时,应设置楼梯或台阶和护栏。 6.3.2.5 当机房地面有任何深度大于 0.5M,宽度小于 0.5M 的凹坑或任何槽坑时,均应盖住。 6.3.3 门和活板门 6.3.3.1 通道门的宽度最小为 0.6M,高度最低为 1.8M。这些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6.3.3.2 供人员进出的活板门,其净通道至少应为 0.8M×0.8M,并应予以平衡。 当活板门关闭后,应能支撑两个人的重量,即在该门的任何位置上,均能承受 2000N 的垂直作用力而没 有永久变形。 活板门不得朝下开启,除非它们与可伸缩的梯子连接。如果门上装有铰链,它应属于不能脱钩的型式。 当活板门在开启位置时,应采取预防措施(如设置护栏)防止人员或材料坠落。 6.3.3.3 门或活板门应装带有钥匙的锁,它可以从房间内不用钥匙而被打开。 只供运送器材的活板门,只能在房间内部锁住。 6.3.4 其他开口。 楼板和机房地板上的开孔尺寸必须减小到最小。 为防止物体通过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孔(包 括通过电缆用的开孔)而坠落的危险,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凸出于楼板或完工地面至少 50CM。 6.3.5 通风和温度 6.3.5.1 机房必须通风,以保护电动机、设备以及电缆等,使它们尽可能地不受灰尘、有害气体和潮气的 损害。 从建筑物其他部分抽出的陈腐空气,不得排入机房内。 6.3.5.2 机房内的环境温度应保持在 5-40℃之间。 6.3.6 照明和电源插座。机房应设有固定式电气照明,地板表面上的照度应不小于 200LX。照明电源应符 合 13.6.1 的要求。 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几个入口)的适当高度处应设有一个开关,以便进入时能控制机房照明。 机房内应设置一个或多个电源插座(13.6.2)。 6.3.7 设备的搬运。在机房顶板或横梁的适当位置上,应装备一个或多个适用的金属支架或吊钩,以便在 安装时和(如需要的话)更新设备时,吊运重的设备。 6.4 滑轮间的结构和设备 6.4.1 机械强度,地板表面。9 6.4.1.1 滑轮间的建造应能承受正常所受的载荷和力。 滑轮间应使用经久耐用的且不易产生灰尘的材料建 造。 6.4.1.2 滑轮间地板应采用防滑材料。 6.4.2 尺寸 6.4.2.1 滑轮间的尺寸应足够大,以便维修人员容易和安全地接近所有设备。 可以应用 6.3.2.1B 和 6.3.2.1C 的规定。 6.4.2.2 房顶以下的高度应至少为 1.5M。 6.4.2.2.1 除复绕轮和导向轮外,其他滑轮上方应至少有 0.3M 的净空。 6.4.2.2.2 如果滑轮间内有控制屏,6.3.2.1 和 6.3.2.2 的规定也适用于此房间。 6.4.3 门和活板门 6.4.3.1 通道门的最小宽度为 0.6M,最小高度为 1.4M。它们不应向房内开启。 6.4.3.2 供人员进出的活板门应有至少为 0.8M×0.8M 的净通道并应予以平衡。所有的活板门当它们被关 闭后,必须能承受两个人的重量,即在任何位置上均能承受 2000N 的力而没有永久变形。活板门不得朝下开 启,除非它们与可伸缩的梯子连接。如果装有铰链,它应属于不能脱钩的型式。当活板门在开启位置时,应 该采取预防措施(如设置护栏)以防止人员或材料坠落。 6.4.3.3 门和活板门必须装有带钥匙的锁,门锁可以在房间内不用钥匙将其打开。 6.4.4 其他开口。 楼板和滑轮间地板上的开孔尺寸应减到最小, 为了防止物体通过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孔(包 括通过电缆的开孔)坠落的危险,必须采用圈框,此圈 框应凸出楼板或完工地面至少 50MM。 6.4.5 停止开关,在滑轮间内入口处的附近应装设一个能使电梯停止并保持停止状态的开关。开关应这样 面置,使之不会有弄错停车位置的危险(见 15.4.4)。该开关应符合 14.2.2.3 的要求。 6.4.6 温度:滑轮间内如有霜冻或凝结的危险,应采取预防措施(如对轴承油加热),以保护设备。如果房 间内设有电器设备,环境温度应保持在 5 ̄40℃之间。 6.4.7 照明和电源插座:滑轮间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应有足够的亮度。此照明电源应符合 13.6.1 的要求。在房间内靠近入口的适当高度处应设置一个开关,用以在进入时控制房内照明。滑轮间内应该装设 一个或多个电源插座(13.6.2)。 7 层门 7.1 总则 7.1.1 进入轿厢的井道开口处应装设无孔的层门。门关闭时,在门扇之间或门扇与立柱,门楣或地坎之间 间隙应尽可能的小。 当这些间隙不超过 6MM 时,可认为满足此条件。 为了避免运行期间发生剪切的危险,自动滑动门外表面不应有超过 3MM 的凹进或凸出部分。这些凹进或 凸出部分的边缘应在两个运动方向上倒角。 这些要求不适用于附录 B 中规定的三角开锁入口处。 7.1.2 关于井道一侧的层门表面要求详见 5.4。 7.2 门及其框架的强度。 7.2.1 门及其框架的结构应在使用过程中不产生变形,为此推荐采用金属制造。 采用玻璃即使是铠装玻璃,或塑料材料作为门扇的一部分只允许用于 7.6.2.2 条中述及的窥视窗。 7.2.2 火灾情况下的性能(见附件 F2 的注释)。 层门应是这样一种类型,即该类型门已按附录 F2 规定的程序进行过耐火试验并符合其规定标准。 7.2.2.1 全部符合耐火标准的门,在下文中将用字母 F 标示。 7.2.2.2 仅符合坚固性标准的门,在下文中将用字母 S 标示。 7.2.2.3 根据结构布置选择层门的型式,见图 2 的示例。10 注:① 当井道墙和门(电梯门除外)是耐火的而预先不知其耐火等级时,它们用双线表示。耐火门可认为 总是自动关闭的或在火灾情况下自动关闭的。 ② 在图 2 中没有表示的结构布置情况下,应用对照方法选择门的型式。 7.2.3 机械强度。层门及其门锁应具有这样的机械强度,即:当门在锁住位置时,用 300N 的力垂直作用 2 在该门扇的任何一个面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的分布在 5CM 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能: A. 承受而无永久形变; B. 承受而弹性变形不大于 15MM; C. 经过这种试验后,应能良好动作。 7.2.3.1 在无轿门电梯中,在上述规定力的作用下,层门朝向井道一面的弹性变形应不超过 5MM。 7.2.3.2 在水平滑动门的开启方向,以 150N 的人力(不用工具)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上时,7.1.1 规定 的间隙可以超过 6MM 但不得超过 30MM。 7.3 层门的高度和宽度。 7.3.1 高度。层门的最小净高度为 2M。 7.3.2 宽度。除采用适当的防护措施外,层门净进口在轿厢宽度方向的任何一侧均不应超过 0.05M. 7.4 地坎、导向装置、门悬挂机构。 7.4.1 地坎。每个层站进口应装设一个具有足够强度的地坎,以承受进入轿厢载荷的通过。 推荐:在各层站地坎前面应有稍许坡度,以防洗刷、洒水时,水流进井道。 7.4.2 导向装置 7.4.2.1 层门应按在正常运行中避免脱轨、卡住或在行程终端时错位来设计。 7.4.2.2 水平滑动层门的顶部和底部都应设有导向装置。 7.4.2.3 垂直滑动层门两边都应设有导向装置。 7.4.3 垂直滑动门的悬挂机构。 7.4.3.1 垂直滑动层门的门扇应固定在两个独立的悬挂部件上。 7.4.3.2 设计悬挂部件时,其安全系数应最小为 8。11 7.4.3.3 悬吊绳轮直径应至少是绳直径的 25 倍。 7.4.3.4 悬挂绳与链应加以防护,以免脱出绳轮槽或链轮。 7.5 关于层门运行的保护 7.5.1 通则。 层门及其周围的设计应尽量减少由于人员, 衣服或其他物件被夹住而造成损坏或伤害的危险。 7.5.2 动力操纵门。动力操纵门的设计应尽量减少人被门扇撞击的有害后果。为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7.5.2.1 水平滑动门。 7.5.2.1.1 动力操纵的自动门。 7.5.2.1.1.1 阻止关门的力应不超过 150N。这个力的测量不应在门行程开始的 1/3 之内进行。 7.5.2.1.1.2 层门及与其刚性连接的机械零件的动能, 在平均关门速度下的测量值或计算值不应超过 10J。 注:① 例如,测量时可采用一种装置,该装置包括一个带刻度的活塞,它作用于一个弹簧常数为 25N/MM 的弹簧上,并装有一个容易滑动的圆环以便测定在撞击瞬间的运动极限点。通过所得的极限点相对应的刻度 值,可容易的计算出动能值。 ② 滑动门平均关门速度是按其总行程减去下面的数字计算的: 对于向中心关闭的门,在行程的每个末端减 25MM; 对于向侧面关闭的门,在行程的每个末端减 50MM。 7.5.2.1.1.3 当乘客在层门关闭过程中通过入口而被门扇撞击(或将被撞击)时, 一个保护装置应自动的使 门重新开启。 A. 此保护装置可以是轿门的保护装置(见 8.7.2.1.1.3); B. 此装置的作用可在每扇门最后 50MM 的行程中被消除; C. 对于这样一种系统,即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后,它使敏感保护装置失去作用以抵制关门时的持续阻碍, 则门扇在保护装置失效下运动时,上述规定的动能不得超过 4J。 7.5.2.1.2 在使用人员连续控制下进行关闭的门(如连续揿动按钮)。当按 7.5.2.1.1.2 的规定计算或测 量,其动能超过 10J 时,最快门扇的平均关闭速度应限制到 0.3M/S。 7.5.2.2 垂直滑动门。这种类型的滑动门只允许用于货客梯和非商业用的汽车电梯。 如果能满足全部下列条件,则这种门允许用动力关闭: A. 关门动作是在使用者持续控制下进行的; B. 门扇的平均关闭速度被限制在 0.3M/S; C. 轿门是带孔的或网板结构。如 8.6.1 的特殊情况中所规定的; D. 层门开始关闭之前,轿门至少已关闭到三分之二。 7.5.2.3 其他型式的门。在采用其他型式的动力操纵门(如铰链门)时,当开门或关门有碰撞使用者的危险 时,应采用与其他动力操纵滑动门所采取的类似的防护措施。 7.6 局部照明和“轿厢在此”信号灯。 7.6.1 在层门附近, 层站的自然或人工照明, 在地面上应至少为 50LX, 以便使用者在打开层门进入轿厢时, 即使按厢照明发生故障,也能看清它的前面。 7.6.2 “轿厢在此”指示 7.6.2.1 如果层门是手动开启的,使用人员在开门前,必须能知道轿厢是否在那里。 7.6.2.2 为此应安装: A.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个或几个透明窥视窗: (1) 7.2.3 规定的机械强度; (2) 最小厚度为 6MM。 2 2 (3) 每个层门的最小装玻璃面积为 0.015M ,每个窥视窗的最小面积为 0.01M ; (4) 宽度至少为 60MM,最大为 150MM,宽度超过 80MM 的窥视窗下沿距地面应至少为 1M。 B. 或者,一个发光的“轿厢在此”信号,它只能当轿厢即将停在或已经停在特定的楼层时燃亮。在轿厢 停留在那里的所有时间内,该信号应保持燃亮。 7.7 层门锁紧和关闭的检查 7.7.1 对坠落危险的保护。在正常运行时,应不可能打开层门(或在多扇层门中的任何一扇),除非轿厢在12 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已停止或在停车位置。 开锁区域不得超过层站地平上下的 0.2M。 在用机械操纵轿门和层门同时动作的情况下,开锁区域可增加到最大为层站地平上下的 0.35M。 7.7.2 对剪切的保护 7.7.2.1 如果一个层门(或在多扇层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电梯应不能启动或继续运行。然而,可以进 行为轿厢运行而准备的预备操作。 7.7.2.2 特殊情况,在下列区域内,允许开门运行: A. 在开锁区域内,在符合 14.2.1.2 的条件下,允许在相应的楼层高度处进行平层或再平层; B. 在满足 8.4.3,8.14 和 14.2.1.5 要求的条件下,允许在层站楼面以上延伸到最大高度为 1.65M 的区域 内,由被批准的并受过训练的使用者(见 3 术语)进行轿厢的装、卸货物操作。此外: (1) 层门的上门框与轿厢地面之间的净高度不得小于 2M; (2) 无论轿厢在此区域内的任何装置,必须有可能不经特殊操作使层门完全闭合。 7.7.3 锁紧和紧急开锁。 每个层门应设置符合 7.7.1 要求的锁闭装置, 这个装置应有防止故意滥用的保护。 7.7.3.1 把层门有效地锁紧在关门位置应超前于轿厢的运动。然而可以进行为轿厢运动作准备的操作。锁 紧必须由符合 14.1.2 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证实。 7.7.3.1.1 轿厢只应在锁紧元件啮合至少为 7MM 时才能启动(附录 F1)。 7.7.3.1.2 切断电路的触点元件与机械锁紧装置之间的联结应是直接的和防止误动作的, 并且必要时可以 调节。 7.7.3.1.3 对于铰链门,锁紧应尽可能接近门的垂直闭合边缘处,即使在门下垂时,也能保持正常。 7.7.3.1.4 锁紧元件中及其附件应是耐冲击的,应用金属制造或加固。 7.7.3.1.5 锁紧元件的啮合应能满足在朝着开门方向的力的作用下,不降低锁住的效能。 7.7.3.1.6 在进行附录 F1 规定的试验期间,门锁应能承受一个沿开门方向,作用在门锁高度处的最小为 下述规定的力而无永久变形: A. 在滑动门情况下为 100N; B. 在铰链门情况下,在锁销上为 3000N。 7.7.3.1.7 应由重力,永久磁铁或弹簧来产生并保持锁紧动作。弹簧应在压缩下作用,应给予导向并具有 这样的尺寸,即开锁时,弹簧圈不会被压缩。 即使永久磁铁(或弹簧)不再能完成其功能,重力亦不应导致开锁。 如锁紧元件是通过永久磁铁的作用保持其适当位置,则它应不能被一种简单的方法(如加热或冲击)使其 作用失效。 7.7.3.1.8 锁紧装置应予保护以避免可能妨碍正常功能的积尘危险。 7.7.3.1.9 工作部件应易于检查,例如采用一块透明板。 7.7.3.1.10 当门锁触点放在盒中时,盒盖的螺钉应为不脱出式的,这样在打开盒盖时,它们仍留在盒或 盖的孔中。 7.7.3.2 紧急开锁。每个层门均应能从外面借助于一个与附录 B 中规定的开锁三角孔相匹配的钥匙开启 之。 这样的钥匙应只交给一个负责人员。钥匙应带有书面说明,详述必须采用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开锁后未 能有效的重新锁上而可能引起的事故。 在一次紧急开锁以后,当无开锁动作时,锁闭装置在层门闭合下,不应保持开锁位置。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 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以外时, 如层门无论因为任何原因而开启, 应有一种装置(重 块或弹簧)能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 7.7.4 证实层门闭合的电气装置 7.7.4.1 每个层门应设有符合 14.1.2 要求的电气装置,以验证它的闭合位置,从而满足了 7.7.2 所提出 的要求。 7.7.4.2 在与轿门联动的水平滑动层门的情况中,倘若这个装置是依赖于层门的有效关闭的话,则它可以 同时用来证实锁紧状态。13 7.7.4.3 在铰链式层门的情况下,此装置应装于门的关闭边缘处或装在验证层门关闭状态的机械装置上。 7.7.5 对于用来验证层门锁紧状态和关闭状态的装置的共同要求。 7.7.5.1 在门打开或未锁住的情况下,从人们正常可接近的位置,用一个非正常操纵程序的简单动作应不 可能开动电梯。 7.7.5.2 验证锁紧元件位置的装置必须动作可靠。 7.7.6 关于机械联接的多扇门组成的水平或垂直滑动门。 7.7.6.1 当一个水平的或垂直的滑动门包括几个直接由机械联接的门扇,允许: A. 只锁紧其中一扇门,其条件是:这个单独锁紧的门扇能防止其他门扇的开启; B. 将 7.7.4.1 或 7.7.4.2 规定的验证层门闭合的装置装在一个门扇上。 7.7.6.2 当门扇是由间接机械联接时(如用绳、链条、或带),这种联接机构应设计成承受任何正常能预计 到的力,应精心制造并定期检查。允许只锁住一扇门,其条件是:这个单独锁住的门扇能防止其他它门扇的 开启,且这些门扇上均未装配手柄。未被锁紧装置锁住的其它门扇的关闭位置应由一个符合 14.1.2 要求的 电气安全装置来证实。 7.8 自动操纵门的关闭。正常使用中,在设有轿厢运行指令而经过一段必要的时间以后,自动操纵层门应 被关闭,这段时间可以根据使用电梯的客流量而定。 8 轿厢与对重 8.1 轿厢高度 8.1.1 轿厢内部净高度至少为 2M。 8.1.2 使用人员正常出入的轿厢进口的净高度,至少应为 2M。 8.2 轿厢的有效面积、额定载重明及乘客人数。 8.2.1 一般规定。为防止由于人员引起的轿厢超载,轿厢的有效面积应予以限制。为此,额定载重量与最 大有效面积之间的关系列于表 1.1。 注:对于凹进和伸出,即使其高度小于 1M 不管其是否有单独门保护,只有在计算轿厢最大有效面积时已 考虑了他们的面积才是允许的。 表 1.114 额定载重 量 KG 100(1) 180(2) 225 300 375 400 450轿厢最大 2 有效面积 M 0.37 0.53 0.70 0.90 1.10 1.17 1.30额定载重 量 KG 525 600 630 675 750 800 825轿厢最大 2 有效面积 M 1.45 1.60 1.66 1.75 1.90 2.00 2.05额定载重 量 KG 900 975 25 轿厢最大 2 有效面积 M 2.20 2.35 2.40 2.50 2.55 2.80 2.90额定载重 量 KG 25 00 2500(3)轿厢最大 2 有效面积 M 2.95 3.10 3.25 3.40 3.56 4.20 5.00注:(1) 一人电梯的最小值 (2) 二人电梯的最小值。 2 (3) 超过 2 500KG 每增加 100KG 面积增加 0.16M ,对中间的载重量其面积由线性插入法确定。 8.2.2 货客梯和非 8.2.3 所述的非商业用汽车电梯,要应用 8.2.1 的要求,此外,设计计算时不仅要考虑 额定载重量,还要考虑可能进入轿厢的运载装置的重量。 8.2.3 专供经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人员使用(见第 3 章术语)的非商业用汽车电梯。 额定载重量应按轿厢有 2 效面积至少为每 200KG/M 来计算。 8.2.4 乘客数量,乘客数量应由下述方法获得。 或按公式额定载重量 75 计算结果向下圆整列最近的整数 或按表 1.2; 取其中较小的数值。 表 乘客人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轿厢最小有效面积,M 0. 28 0. 49 0.60 0.79 0.98 1.17 1.31 1.45 1.59 1.732 21.2 乘客人数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轿厢最小有效面积,M 1.87 2.01 2.15 2.29 2.43 2.57 2.71 2.85 2.99 3.132注:超过 20 位乘客时对超出的每一乘客增加 0.115M 。 8.3 轿壁、轿厢地板和顶板 8.3.1 轿厢应由轿壁、地板和顶板完全封闭,只允许有下列开口: A. 使用者正常出入的进口; B. 安全门和应急活板门; C. 通风孔。15 8.3.2 轿壁、地板和顶板须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包括轿厢架、导靴、轿壁、轿厢地板和顶板的装配须具 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以承受在电梯正常运行、安全钳动作或轿厢碰撞其缓冲器时所作用的力。 8.3.2.1 轿厢的每个壁应具有这样的机械强度,即当施加一个 300N 的力,从轿厢内向外垂直作用于轿壁 2 的任何位置,并使该力均匀分布在面积为 5CM 的圆形或方形截面上时,轿厢壁能够: A. 承受住而没有永久变形; B. 承受住而没有大于 15MM 的弹性变形。 8.3.2.2 轿顶须满足 8.1.3 的要求。 8.3.3 轿壁、 轿厢地板和顶板不得使用由于过于易燃或由于它们可能产生的可燃气体的性质和数量而造成 危险的材料制造。 8.4 护脚板 8.4.1 每一轿厢地坎上均须装设护脚板,其宽度应等于相应层站入口整个净宽度。护脚板的垂直部分以下 应成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大于 60°,该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深度不得小于(20MM)。 8.4.2 护脚板垂直部分的高度应至少为 0.75M。 8.4.3 对于采用对接操作的电梯(14.2.1.5)垂直部分的高度应是:在轿厢处于最高的装卸位置时,它延伸 到层门地坎线以下至少 0.1M。 8.5 轿厢入口 8.5.1 轿厢入口应装设轿门。 8.5.2 虽然在各种情况下,最好装设门,然而对货客梯,如果满足 8.2.1 条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各条 时,则对于有一个轿厢入口或两个相对轿厢入口的电梯,可以允许不设门。 A. 专供经批准且受过训练的人员使用的电梯(见第 3 章术语); B. 额定速度不超过 0.63M/S; C. 垂直于无门地坎测量的轿厢深度大于 1.5M; D. 乘客人数按 8.2.4 条规定计算, 但计算时对每一无门轿厢入口要扣除一块面积, 该面积的深度为 0.1M, 宽度等于无门轿厢入口的宽度; E.轿厢控制,停车及警铃按钮或开关距轿厢入口至少为 0.4M。 8.6 轿门 8.6.1 轿门应是无孔的。 特殊情况:货客梯和非商业用的汽车梯,可以采用向上开启的垂直滑动轿门,这种门可以是网状的或带 孔板型式的。网孔或板孔尺寸,水平方向不得超过 10MM,垂直方向不得超过 60MM。 8.6.2 除必要的间隙外,轿 门关闭时应将轿厢入口完全封闭。 特殊情况:对于专供经批准且受过训练的人员使用的电梯(见第 3 章术语),其轿厢入口高度大于(2.5M) 时,如果同时满足下面的条件,则轿门高度可限定到 2M。 A. 垂直滑动门; B. 电梯的额定速度不超过 0.63M/S。 8.6.3 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和门扇与门柱、门楣或地坎之间的间隙应尽可能小。 当间隙不超过 6MM 时,可认为满足此要求。 如果有凹处,间隙的测量应从凹底算起。8.6.1 特殊情况述及的垂直滑动门除外。 8.6.4 对于铰链门,为防止其摆到轿厢外面,须设撞击限位挡块。 8.6.5 装于轿门上的任何窥视窗应满足 7.6.2.2A 的要求。如果层门上装有观察轿厢是否在本站的窥视窗, 则轿门上就必须装设窥视窗。当轿厢处于层站水平时,两个窥视窗的位置应重合。如轿门是自动的且当轿厢 停在层站水平处时,它保持在开启位置,则轿门上不需设置窥视窗。 8.6.6 轿门地坎、导向装置、门的悬挂机构应遵守 7.4 有关层门的规定。 8.6.7 机械强度。处于关闭位置的轿门,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即:当施加一个 300N 的力,从轿厢内 2 向外垂直作用于门的任何位置,并使该力均匀分布在面积为 5CM 的圆形或方形截面上时,轿门能够: A. 承受住而没有永久变形; B. 承受住,而没有大于 15MM 的弹性变形;16 经过样的试验后,功能正常。 8.7 轿门动作期间的保护 8.7.1 通则,轿门及其四周的设计应尽可能减少由于夹住人、衣服或其他物体而造成有害的后果。 为避免动力操纵的滑动门运行中的剪切危险,轿厢一侧的门表面不得有超过 3MM 的任何凹进和凸出,边 缘应予倒角。8.6.1 中特殊情况述及的垂直滑动门作为例外。 8.7.2 动力操纵门。动力操纵门的设计应尽量减少门扇撞击人的有害后果。 为此,应满足下列要求: 8.7.2.1 水平滑动门 8.7.2.1.1 动力操纵的自动门 8.7.2.1.1.1 阻止关门所需要的力,不得超过 150N。这个力的测量不得在门行程的三分之一以内进行。 8.7.2.1.1.2 轿门以及与其刚性联接的机械零件的功能, 在平均关门速度下测量或计算时, 7.5.2.1.1.2 如 所述及不应超过 10J。 8.7.2.1.1.3 在轿门关闭运动期间,如有人穿过门口而被门撞击(或即将被撞击)时,一个灵敏的保护 装置须自动地使门重新开启。 A. 该保护装置的作用可在每个门扇最后 50MM 的行程中被消除; B. 对于这样一种系统,即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后,它使灵敏保护装置失去作用以抵制关门时的持续阻碍, 则门扇在保护装置失效下运动时,下述规定的动能不得超过 4J。 8.7.2.1.2 由使用人员持续控制进行关闭的门(如持续揿压按钮)。 当按 7.5.2.1.1.2 的规定计算或测量其 动能超过 10J 时,最快的门扇平均关闭速度须限制到 0.3M/S。 8.7.2.2 垂直滑动门。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这类门允许用动力关闭。 A. 电梯为货客梯; B. 关闭动作是在使用者持续控制下进行的; C. 门扇的平均关闭速度被限定到 0.3M/S。 8.8 对无门电梯轿厢的入口的要求。当轿厢入口无门时,为尽量减少地坎与井道壁之间夹挤的危险,应设 光电保护或类似保护装置。 8.9 验证轿门闭合的电气装置 8.9.1 如果轿门(或多扇门的一个门扇)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不可能起动电梯,也不可能使它保持 运行。可以进行轿厢运动的操作准备。然而,在符合 7.7.2.2 规定的条件下,允许电梯在轿厢门开着的情况 下运行。 8.9.2 对每个轿门都要提供一个符合 14.1.2 的电气装置以验证轿门的关闭位置,从而也满足了 8.9.1 中 的条件。 8.10 关于机械联接的由数个门扇组成的水平或垂直滑动门。 8.10.1 如果水平或垂直滑动门是由数个直接机械联接的门扇组成,允许: A. 把验证轿门闭合的电气装置(8.9)安装在单个门扇(对重叠式门为快速门扇)上; B. 如果门的驱动元件与门扇是直接机械联接的,把装置(8.9)安装在该驱动元件上; C. 为确保锁紧,在 5.4.3.2.2 规定的情况与条件下,只锁住一个门扇,条件是这个单独锁住的门扇能防 止其它门扇打开(对重叠式门,把各门扇钩住在关闭位置)。 8.10.2 如果各门扇是间接机械联接的(如通过钢丝、皮带或链条)这种类型装置须设计成能承受正常预见 的力,要细心制造并应定期检查。 允许将装置(8.9)安装在单个门扇上,条件是: A. 该门扇不是被驱动的门扇,并且 B. 该门扇与被驱动的门扇是直接机械联接的。 8.11 轿门的开启 8.11.1 如果电梯由于任何原因停在靠近层站的地方,为允许乘客离开轿厢,在轿厢停住并切断开门机(如 果有的话)电源的情况下,应有可能: A. 从层站处用手开启或部分开启轿门;17C. 如层门与轿门联动,从轿厢内用手开或部分开启轿门以及与它相联接的层门。 8.11.2 在 8.11.1 中规定的轿门的开启,应至少能够在开锁区内施行。 开门所需的力不得超过 300N。 对于 5.4.3.2.2 所述的电梯应只有轿厢位于开锁区内时才有可能从轿厢内打开轿门。 8.11.3 额定速度大于 1M/S 的电梯在其运动时,开启轿门的力应大于 50N。 在开锁区内不受本条要求的约束。 8.12 活板门与安全门 8.12.1 援救轿厢内乘客应从轿外进行,并应按 12.5 紧急操作规定。 8.12.2 如果轿顶有为援救和撤离乘客的应急活板门,其尺寸应至少为 0.35M×0.5M。 8.12.3 对于有一个或两个轿厢入口没有设门的电梯,应急活板门是必须设置的,以援救和撤离乘客。 8.12.4 在有相邻轿厢的情况下,如果轿厢间的水平距离不超过 0.75M(详见 5.2.2.1.2),可使用安全门。 如有安全门,其尺寸应至少为 1.8M 高,0.35M 宽。 8.12.5 如果装设安全门或应急活板门,则它们应符合 8.3.2 和 8.3.3 条规定,并遵守下列条件: 8.12.5.1 安全门和应急活板门应设有手动上锁装置。 8.12.5.1.1 应急活板门应该在不用钥匙的情况下从轿厢外开启;而在使用附录 B 规定的三角钥匙的情况 下,也能从轿厢内开启。 应急活板门不得向轿厢内开启。 应急活板门在开启位置,不得超过电梯轿厢的边缘。 8.12.5.1.2 安全门应该在不用钥匙的情况下从轿厢外开启,而在使用附录 B 规定的三角钥匙的情况下也 可从轿厢内开启。 安全门不得朝轿厢外开启。 安全门不得设置在对重运行的路径上或设置在妨碍乘客从一个轿厢通往另一个轿厢的固定障碍物(隔开 轿厢的横梁除外)的前面。 8.12.5.2 在 8.12.5.1 中要求的锁紧应利用符合 14.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来难证。如果锁紧失效,该 装置应使电梯停住。只有在慎重地重新锁定后,电梯才有恢复运行的可能。 8.13 轿顶 8.13.1 除 8.3 要求的以外: A. 轿顶应能支撑两个人,即在轿顶的任何位置上,均能承受 2 000N 的垂直力而无永久变形; 2 B. 轿顶应具有一块至少为 0.12M 的为站人用的净面积,其短边至少为 0.25M; C. 轿顶应设计成有安装栏杆的可能。根据当地的规定可要求安装栏杆。 8.13.2 如果有滑轮固定在轿厢架上,应设置有效装置以避免: A. 伤害人体; B. 悬挂绳松弛时脱离绳槽; C. 绳与绳槽之间进入杂物。 这些装置的结构应不妨碍对滑轮的检查和维修。 采用链条的情况下,亦要有类似的布置。 8.14 轿厢上护板。当层门打开时,如果该层门的门楣与轿顶之间存在空档,应在轿厢入口的上部用一刚 性垂直板向上延伸、 覆盖层门的整个宽度, 将其挡住。 对于具有对接操作的电梯(14.2.1.5)特别有这种可能。 8.15 轿顶上的装置。轿顶上应安装下列装置: A. 符合 14.2.1.3(检查操作)要求的控制装置; B. 符合 14.2.2.3 和 15.3 要求的停止装置; C. 符合 13.6.2 要求的电源插座。 8.16 通风 8.16.1 无孔门轿厢应在其上部或下部设能风孔。 8.16.2 位于轿厢上部通风孔的有效面积应至少为轿厢有效面积的 1%。对位于轿厢下部通风孔的要求也相 同。18B. 轿门四周的间隙在计算通风孔面积时可以考虑进去,但不得超过所要求的有效面积的 50%。 8.16.3 通风孔应这样制造或布置:用一根直径为 10MM 的坚硬直棒,不可能从轿厢内穿过轿厢壁。 8.17 照明 8.17.1 轿厢应装备永久性的电气照明,以确保地面与控制装置上至少有 50LX 的照度。 8.17.2 如果照明是白炽灯,至少要有两只并联的灯泡。 8.17.3 要有可自动再充电的紧急电源,在正常照明电源被中断的情况下,它能至少供 1W 灯泡用电 1H。在 正常照明电源一旦发生故障情况下,应自动接通照明电源。 8.17.4 如果上述电源亦用于 14.2.3 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电源容量应与其相适应。 8.18 对重 8.18.1 如对重装有对重块,应采用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它们移位,为此目的应采用下列措施: A. 对重块固定在一个框架内,或 B. 如果对重块是用金属制成的,且电梯速度不超过 1M/S,则最少要用二根拉杆将对重铊紧固住。 8.18.2 如对重装置上装有滑轮,应设置一种装置以避免: A. 悬挂绳松弛时脱离绳槽; B. 绳与绳槽之间进入杂物。 这些装置的结构应不妨碍对滑轮的检查和维修。 采用链条的情况下,也要有类似的布置。 8.18.3 对于卷筒式驱动,不应有对重装置。 9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安全钳及限速器 9.1 悬挂方式、绳和链的根数 9.1.1 轿厢和对重应用钢丝绳或平行链节所组成的钢质链条或滚子链条来悬挂。 9.1.2 钢丝绳应符合下述规定: A. 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不小于 8MM; B. 钢丝的抗拉强度: (1)对于单强度钢丝绳应为 1570MPA 或 1770MPA; (2)对于双强度钢丝绳,外层钢丝应为 1370MPA 内层钢丝应为 1770MPA。 C. 其他特性(结构、伸长、圆度、柔性、试验等)至少应符合有关国际标准的规定。 9.1.3 钢丝绳(或链条)最少应有两根。每根钢丝绳(或链条)应是独立的。 9.1.4 若采用回绕法,应考虑钢丝绳或链条的根数而不是其下垂数。 9.2 曳引轮或滑轮(或卷筒)的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 9.2.1 不论钢丝绳的股数多少,曳引轮或滑轮(或卷筒)的节圆直径与悬挂绳的公称直径之比应不小于 40。 9.2.2 悬挂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下列值: A. 12――对于用三根或三根以上钢丝绳的曳引驱动电梯; B. 16――对于用二根钢丝绳的曳引驱动电梯; C. 12――对于卷筒驱动电梯。 安全系数是指装有额定载荷的轿厢停靠在最低层站时, 一根钢丝绳(或一根链条)的最小破断负荷(N)与这 根钢丝绳(或这根链条)所受的最大力(N)之间的比值。计算最大受力时,应考虑下列因素:钢丝绳(或链条) 的根数,回绕倍率(采用复绕法时),额定载荷,轿厢质量,钢丝绳(或链条)质量,随行电缆部分的质量以及 悬挂于轿厢的任何补偿装置的质量。 9.2.3 钢丝绳与其端接装置的接合处按(9.2.3.1 的规定),至少应能承受钢丝绳最小破断负荷的 80%。 9.2.3.1 钢丝绳末端应固定在轿厢、对重或悬挂部位上。固定时,须采用金属或树脂充填的绳套、自锁紧 楔形绳套、至少带有三个合适绳夹的鸡心环套、手工捻接绳环、带绳孔的金属吊杆或具有同等安全的任何其 他装置。 9.2.3.2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至少用两个绳夹或具有同等安全的其它装 置,将其固定在卷筒上。19 9.2.4 悬挂链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 10。悬挂链安全系数的定义与 9.2.2 中所述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的定义 相似。 9.2.5 每根链条的端部应用合适的端接装置固定在轿厢、对重或悬挂部位上。链条和端接装置的接合处至 少应能承受链条最小破断负荷的 80%。 9.3 曳引驱动电梯的钢丝绳曳引及比压 9.3.1 钢丝绳曳引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不可能提升轿厢; B. 应符合本章末注释 1 所列公式。 9.3.2 悬挂绳在曳引轮绳槽中的比压应符合本章末注释 2 的规定。 9.4 卷筒驱动电梯钢丝绳的卷绕 9.4.1 能够在 12.2.1B 规定条件下使用的卷筒,应加工出螺旋槽,该槽应与所用钢丝绳相适应。 9.4.2 当轿厢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在卷筒的绳槽中应保留一圈半的钢丝绳。 9.4.3 卷筒上只有绕一层钢丝绳。 9.4.4 钢丝绳相对于绳槽的偏角(放绳角)应不超过 4°。 9.5 在各钢丝绳或链条之间的载荷分布 9.5.1 至少在悬挂钢丝绳或链条的一端应设有一个自动装置,用来平衡各绳或链的张力。 9.5.1.1 与链轮啮合的链条,在它们和轿厢及对重相连的端部,也应设有这样的平衡装置。 9.5.1.2 在同轴上有多个换向链轮时,均应能单独旋转。 9.5.2 如果用弹簧来平衡张力,则弹簧应在压缩状态下工作。 9.2.3 如果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链条上,则应设有一个符合 14.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在一根钢 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应迫使电梯停止运行。 9.5.4 调节钢丝绳或链条长度的装置应这样制成,即这些装置在调节后工作时不会松动。 9.6 补偿绳 9.6.1 若电梯额定速度超过 2.5M/S,则应使用带张紧轮的补偿绳,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应由重力保持补偿绳的张紧状态; B. 应借助一个符合 14.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张紧情况; C. 张紧轮的节圆直径与补偿绳的公称直径之比应不小于 30。 9.6.2 若电梯额定速度超过 3.5M/S,除满足 9.6.1 的规定外,还应增设一个防跳装置。 防跳装置的动作应借助一个符合 14.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迫使电梯曳引机停止运转。 9.7 用手导向、回绕、补偿作用的链轮和绳轮的防护应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 A. 人身伤害; B. 钢丝绳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链轮; C. 异物进入绳(或链)与绳槽(或链轮)之间。 所采用的防护装置不得妨碍对绳轮或链轮的检查和维修。 9.8 安全钳 9.8.1 通则 9.8.1.1 轿厢应装有一套仅能在下行时动作的安全钳。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时,甚至在悬挂装置断裂的 情况下,安全钳应能夹紧导轨而使装有额定载荷的轿厢制停并保持静止状态。 9.8.1.2 在 5.5.2B 所述情况下, 对重也应设置仅能在其下行时动作的安全钳。 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时(或 者悬挂装置发生 9.8.3.1 所述特殊情况下的断裂时),安全钳应能通过夹紧导轨而使对重制停并保持静止状 态。 9.8.2 各类安全钳的使用条件 9.8.2.1 若电梯额定速度超过 1M/S,轿厢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其他情况下,轿厢安全钳可以是: A. 具有缓冲作用瞬时式――若额定速度不超过 1M/S; B. 瞬时式――若额定速度不超过 0.63M/S。 9.8.2.2 若轿厢装有数套安全钳,则它们应全部是渐进式。20 9.8.2.3 若额定速度超过 1M/S,对重安全钳应是渐进式,其他情况下,可以是瞬时式。 9.8.3 控制方法 9.8.3.1 轿厢和对重安全钳的动作应由各自的限速器来控制。 特殊情况:若额定速度不超过 1M/S,对重安全钳可借助悬挂机构的故障或借助一根安全绳来动作。 9.8.3.2 禁止使用由电气、液压或气压操纵的装置来操纵安全钳。 9.8.4 减速度 在装有额定载荷的轿厢自由下落的情况下,渐进式安全钳制动时的平均减速应在 0.2GN 至 1.0GN 之间。 9.8.5 释放 9.8.5.1 只有将轿厢(或对重)提起,方有可能使轿厢(或对重)上的安全钳释放。 9.8.5.2 释放后,安全钳应处于正常操纵的状态。 9.8.5.3 安全钳释放后,需经称职人员参与调整,电梯才能恢复使用。 9.8.6 结构要求 9.8.6.1 禁止将安全钳夹块或安全挡块充当导靴使用。 9.8.6.2 对于具有缓冲作用的瞬时式安全钳,其缓冲系统的结构应是具有缓冲复位的蓄能型或耗能型,并 应符合 10.4.2 和 10.4.3 的规定。 9.8.6.3 安全钳的夹紧装置最好位于轿厢下部。 9.8.6.4 可调部件应能加以铅封。 9.8.7 安全钳作用时,轿厢地板的倾斜。在载荷(如果有的话)均匀分布的情况下,安全钳作用时轿厢地板 的倾斜度应不得超过其正常位置的 5%。 9.8.8 电气检查 当轿厢安全钳作用时,装在它上面的一个装置应在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使电动机停转。该装置应是 符合 14.1.2 的电气安全装置。 9.9 限速器 9.9.1 操纵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的动作应发生在速度至少等于额定速度的 115%。但小于下列各值的情况 下: A. 0.8M/S――对于除了不可脱落滚柱式以外的瞬时式安全钳; B. 1M/S――对于不可脱落滚柱式安全钳; C. 1.5M/S――对于具有缓冲作用的瞬时式安全钳和用于额定速度不超过 1.0M/S 的渐进式安全钳; D. 1.25V+0.25/U――对用于额定速度超过 1M/S 的渐进式安全钳。 9.9.2 动作速度的选择 9.9.2.1 对于额定速度超过 1M/S 的电梯,建议选用尽可能接近 9.9.1 示出的上限值的动作速度。 9.9.2.2 对于额定载荷大,额定速度低的电梯,应专门为此设计限速器,并建议选用尽可能接近 9.9.1 示 出的下限值的动作速度。 9.9.3 对重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应高于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但不得超过 10%以上。 9.9.4 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紧力至少应为以下两个值的较大者: A. 300N; B. 安全钳起作用所需力的两倍。 9.9.5 限速器上应标明与安全钳动作相应的旋转方向。 9.9.6 限速器绳 9.9.6.1 限速器应由柔性良好的钢丝绳驱动。 9.9.6.2 限速器绳的破断负荷与限速器动作时所产生的限速器绳的张紧力有关,其安全系数应至少为 8。 9.9.6.3 限速器绳的公称直径应至少为 6MM。 9.9.6.4 限速器绳轮的节圆直径与绳的公称直径之比应不小于 30。 9.9.6.5 限速器绳应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其配重)应有导向装置。 9.9.6.6 在安全钳作用期间,即使制动距离大于正常值,限速器绳及其附件也应保持完整无损。 9.9.6.7 限速器绳应易于从安全钳上取下。21 9.9.7 响应时间 限速器动作前的响应时间应足够短,不允许在安全钳动作前达到危险的速度。 9.9.8 可接近性 限速器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完全可接近的。 若限速器装于井道内,则应能从井道外面接近它。 9.9.9 限速器动作的可能性 在检查或测试期间, 应有可能在一个较 9.9.1 规定为低的速度下通过某种方式使限速动作来操动安全钳。 9.9.10 限速器的动作速度整定后,其调节部位应加以铅封。 9.9.11 电气检查 9.9.11.1 在轿厢上行或下行的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限速器或其他装置应借助一个符合 14.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曳引机停止运转。但是,对于额定速度不超过 1M/S 的电梯: A. 如果轿厢速度直到制动器作用瞬间仍与电源频率相关,则此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可在限速器达到其动作 速度时起作用; B. 如果电梯在可变电压或连续调速的情况下运行,则最迟当轿厢速度达到额定速度的 115%时,此电气安 全装置应动作。 9.9.11.2 如果安全钳释放后,限速器未能自动复位,则在限速器处于动作状态期间,一种电气安全装置 (14.1.2)应阻止电梯的起动。但是,在 14.2.1.4.3 规定的情况下,此装置可以不起作用。 限速器动作后,应由称职人员使电梯恢复使用。 9.9.11.3 限速器绳断裂或松弛,应借助一种电气安全装置(14.1.2)的作用,迫使电动机停止运转。 第 9 章注释 ①曳引条件 曳引应满足下列条件: (FA) T1/T2×C1×C2≤E 式中:T1/T2――在载有 125%额定载荷的轿厢位于最低层站及空载轿厢位于最高层站的情况下,曳引轮 两边钢丝绳中的较大静拉力与较小静拉力之比。 C1――与加速度、减速度及电梯特殊情况有关的系数。 C1=(GN+A)/(GN-A) 2 GN 为自由落体的标准加速度,M/S 。 2 A 为轿厢的制动减速度,M/ S 。 C1 的最小允许值如下(V 为额定速度): 0<V≤0.63M/S 时,为 1.10; 0.63M/S<V≤1.00M/S 时,为 1.15; 1.00M/S<V≤1.60M/S 时,为 1.20; 1.60M/S<V≤2.5M/S 时,为 1.25。 当额定速度 V 超过 2.5M/S 时,C1值应按各种具体情况计算,但不得小于 1.25。 C2――与绳槽形状因磨损而发生改变有关的系数。 对半圆槽或切口槽:C2=1; 对 V 型槽:C2=1.2。 E――自然对数的底。 F――钢丝绳在绳槽中的当量摩擦系数。 对 V 型槽:F=Μ /SIN(Γ /2) 对半圆槽或带切口的槽:F=4Μ 〔1-SIN(Β /2)〕/[Π -Β -SINΒ ] Α ――钢丝绳在曳引轮上的包角,RAD; Β ――曳引轮上的带切口的槽或半圆槽的切口角,RAD, (对半圆槽,Β =0)(见图)22 Γ――曳引轮上 V 型槽的夹角,RAD; (见图) Μ ――钢丝绳与铸铁绳轮之间的摩擦系数,Μ =0.09。②钢丝绳在绳槽中的比压。 比压按下列公式计算: 对带切口的槽或半圆槽:P=T/NDD×8COS(Β /2)/[Π -Β -SINΒ ] 对 V 型槽:P=T/NDD×[4.5/SIN(Γ /2) 在轿厢装有额定载荷的情况下,无论如何比压不得超过下列值: P≤[12.5+4VC]/[1+VC] 在选择压力时,制造厂商有责任考虑其个别不同的特性和使用条件。 式中:D――钢丝绳直径,MM; D――曳引轮直径,MM; N――钢丝绳根数; P――比压,MPA; T――当满载轿厢停靠在最低层站时,在曳引轮水面上,轿厢一侧的钢丝绳的静拉力,N; VC――与轿厢额定速度相应的钢丝绳速度,M/S。 10 导轨 缓冲器和极限开关 10.1 有关导轨的通则 10.1.1 导轨(其应力计算见本章末备注)及其附件和接头应有足够的强度,能承受安全钳动作时所产生的 力和由于轿厢不均匀载荷引起的挠曲。此挠曲应予以限制,不得影响电梯的正常工作。 10.1.2 导轨与导轨架和建筑物之间的固定,应允许自动地或用简单调节方法来补偿建筑物正常下沉或混 凝土收缩所造成的影响。 应防止因导轨附件的旋转而使导轨松脱。 10.2 轿厢与对重的导向 10.2.1 轿厢和对重各自应至少由两根刚性的钢质导轨导向。 10.2.2 对于额定速度超过 0.4M/S 的电梯,导轨应由冷拉钢材制成,否则其摩擦表面应进行机械加工。 10.2.3 当采用渐进式安全钳时,则不论电梯速度如何,导轨均应符合 10.2.2 的规定。 10.3 轿厢和对重缓冲器 10.3.1 缓冲器应设置在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 如果缓冲器随轿厢或对重运行,则在行程末端应设有与其相撞的支座,支座高度至少为 0.5M. 特殊情况:在底坑中,如不可能出现不自觉地进入对重下面的情况,则对重缓冲器可不设这种支座(如,23 采用网眼尺寸符合 5.2.1 特殊情况(B)的防护网)。 10.3.2 强制驱动电梯除满足 10.3.1 的要求外,还应在轿顶上设置能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起作用的缓冲 器。 若有对重,则在对重缓冲器被完全压缩之前,这些上部缓冲器应不起作用。 10.3.3 蓄能型缓冲器仅用于额定速度不超过 1M/S 的电梯。 10.3.4 具有缓冲复位的蓄能型缓冲器仅可用于额定速度不超过 1.6M/S 的电梯。 10.3.5 耗能型缓冲器可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10.4 轿厢和对重缓冲器的行程 10.4.1 蓄能型缓冲器 2 10.4.1.1 缓冲器可能的总行程应至少等于相应于 115%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的两倍(0.0674V ×2≈ 2 0.135V )。行程用米表示,V(额定速度)用米/秒表示。 无论如何,此行程不得小于 65MM。 10.4.1.2 缓冲器的设计应能在静载荷为轿厢质量与额定载荷之和(或对重质量)的 2.5 倍至 4 倍时达到上 面规定的行程。 10.4.2 具有缓冲复位的蓄能型缓冲器 本类型的缓冲器,亦应符合 10.4.1 的规定。 10.4.3 耗能型缓冲器 2 10.4.3.1 缓冲器可能的总行程应至少等于相应于 115%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0.067V )。行程用米表 示,V(额定速度)用米/秒表示。 10.4.3.2 当按 12.8 的要求对电梯在其行程末端的减速进行监控时,则在按照 10.4.3.1 的规定计算缓冲 器行程时,可采用轿厢(或对重)与缓冲器刚接触时的速度取代额定速度。但是,行程不得小于: A. 当额定速度不超过 4M/S 时,按 10.4.3.1 计算的行程的 50%; B. 当额定速度超过 4M/S 时,按 10.4.3.1 计算的行程的 3313%。 任何情况下,行程不应小于 0.42M。 10.4.3.3 当装有额定载荷的轿厢自由下落时, 缓冲器作用期间的平均减速度应不大于 GN。 GN 以上的减 2.5 速度时间应不大于 0.04S。所考虑的对缓冲器的冲击速度应等于用于计算缓冲器行程的速度(见 10.4.3.1 和 10.4.3.2)。 10.4.3.4 电梯的运行应取决于缓冲器在动作后回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为检查这一位置所用的装置应是 一个符合 14.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 10.4.3.5 液压缓冲器的结构应便于检查其液位。 10.5 极限开关 10.5.1 电梯应设有极限开关,并应设置在尽可能在接近端站时起作用而无误动作危险的位置上。 极限开 关应在轿厢或对重 (如果有的话) 接触缓冲器之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10.5.2 极限开关的控制 10.5.2.1 正常的端站停止开关和极限开关必须采用分别的控制装置。 10.5.2.2 对于强制驱动的电梯、极限开关的控制应由下述方式实现: A. 利用与曳引机的运动相联接的一种装置或 B. 利用处于井道顶部的轿厢和对重(如果有对重的话),或 C. 如果没有对重的话,利用处于井通顶部和底部的轿厢。 10.5.2.3 对于曳引驱动的电梯,极限开关的控制应由下述方式实现: A.直接利用处于井道的顶部和底部的轿厢,或 B. 利用一个与轿厢间接连接的装置,如:钢丝绳、皮带或链条。该连接装置一旦断裂或松弛,则应由一 个符合 14.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迫使曳引机停止运转。 10.5.3 极限开关的操作方法 10.5.3.1 极限开关应: A. 对卷筒驱动的电梯,当需要时用机械方法直接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应采取措施使电动机24 不得向制动器线圈供电。 B. 对曳引驱动的单速或双速电梯,极限开关应能: (1) 按上面 A 切断电路,或 (2)通过一种电气安全装置(14.1.2)切断向两个接触器线圈直接供电的电路。 接触器的各触点在电动机和 制动器的供电电路中应串联联接。每个接触器应能够切断带负荷的主电路。 C. 对可变电压或连续变速电梯,极限开关应能使曳引机迅速停止运转。 10.5.3.2 极限开关动作后,只有经过称职人员参与调整后,电梯才能恢复运行。 如果在每一端设有数个限位开关,其中应至少有一个能防止电梯在两个方面的运动。 并且,至少这个限位开关应需要称职人员调正。 10.6 下行轿厢或对重遇到障碍物时的安全装置。 10.6.1 卷筒驱动电梯 卷筒驱动电梯应设有一个符合 14.1.2 规定的松绳或松链条的装置, 以便在轿厢(或对重)下行遇到障碍物 时切断控制电路,并使电梯停止运行。 10.6.2 曳引驱动电梯 10.6.2.1 曳引驱动电梯应设有一种装置,以在下述情况下使电梯停止运行并保持停车状态: A. 启动电梯时,曳引机不旋转; B. 轿厢(或对重)受障碍物阻挡而停止下行,并导致钢丝绳在曳引轮上打滑。 10.6.2.2 该装置应在一定时间内起作用,时间不超过下列两个数中的较小值: A. 45S; B. 运行全程的时间加上 10S。若全行程时间少于 10S,则最小值为 20S。 10.6.2.3 在检查操作或紧急电气操作(如有的话)时,该装置不得影响轿厢的运行。 第 10 章注释 ①导轨弯曲应力 安全钳动作时,导轨弯曲应力Σ K 可按下列公式近似计算: 对瞬时式安全钳(不包括不可脱落滚柱式): Σ K=25(P+Q)Ω /A×MPA 对不可脱落滚柱式安全钳: Σ K=15(P+Q)Ω /A×MPA 对渐进式安全钳: Σ K=10(P+Q)Ω /A×MPA Σ K 值不应超过: 140MPA――对抗拉强度为 370MPA 的钢材; 210MPA――对抗拉强度为 520MPA 的钢材(中间值用插入法)。 式中:P――空载轿厢、部分随行电缆及任何悬吊于轿厢的补偿装置质量的总和,KG; Q――额定载重量,KG; 2 A――导轨截面积,MM ; K――导轨弯曲应力,MPA; Ω ――与Λ 成函数关系的弯曲系数(见表 2 和表 3); Λ ――细长比,Λ =LK/I; LK――导轨架之间的最大间距,MM; I――回转半径,MM。 ②缓冲所需行程(见图 3)。25 表2Λ弯曲系数Ω (用于抗拉强度为 370MPA 的钢材) 2 3 1.05 1.10 1.16 1.23 1.33 1.45 1.59 1.76 1.96 2.18 2.55 2.99 3.45 3.95 4.49 5.05 5.66 6.29 6.96 7.66 8.40 9.17 9.97 4 1.05 1.10 1.16 1.24 1.34 1.46 1.61 1.78 1.98 2.21 2.60 3.03 3.50 4.00 4.54 5.11 5.72 6.36 7.03 7.73 8.47 9.25 10.05 5 1.06 1.11 1.17 1.25 1.35 1.48 1.62 1.80 2.00 2.23 2.64 3.08 3.55 4.06 4.60 5.17 5.78 6.42 7.10 7.81 8.55 9.33 10.14 6 1.06 1.11 1.18 1.26 1.36 1.49 1.64 1.82 2.02 2.27 2.68 3.12 3.60 4.11 4.65 5.23 5.84 6.49 7.17 7.88 8.63 9.41 10.22 7 1.07 1.12 1.19 1.27 1.37 1.50 1.66 1.84 2.05 2.31 2.72 3.12 3.65 4.16 4.17 5.29 5.91 6.55 7.24 7.95 8.70 9.49 10.30 8 1.07 1.12 1.19 1.28 1.39 1.52 1.68 1.86 2.07 2.34 2.77 3.22 3.70 4.22 4.77 5.35 5.97 6.62 7.31 8.03 8.78 9.57 10.39 9 1.08 1.13 1.20 1.29 1.40 1.53 1.69 1.88 2.09 2.39 2.81 3.26 3.75 4.27 4.82 5.41 6.03 6.69 7.38 8.10 8.86 9.65 10.470 1.04 1.08 1.14 1.21 1.30 1.41 1.55 1.71 1.90 2.11 2.43 2.85 3.31 3.80 4.32 4.88 5.47 6.10 6.75 7.45 8.17 8.93 9.73 10.551 1.04 1.09 1.14 1.22 1.31 1.42 1.56 1.73 1.92 2.14 2.47 2.90 3.36 3.85 4.38 4.94 5.53 6.16 6.82 7.52 8.25 9.01 9.81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210 220 230 240 2501.04 1.09 1.15 1.23 1.32 1.44 1.58 1.74 1.94 2.16 2.51 2.94 3.41 3.90 4.43 5.00 5.59 6.23 6.89 7.59 8.32 9.09 9.8926 表3弯曲系数Ω (用于抗拉强度为 520MPA 的钢材)Λ0 1.06 1.11 1.19 1.28 1.41 1.58 1.79 2.05 2.53 3.06 3.65 4.28 4.96 5.70 6.48 7.32 8.21 9.14 10.13 11.17 12.26 13.40 14.59 15.831 1.06 1.12 1.19 1.30 1.43 1.60 1.81 2.10 2.58 3.12 3.71 4.35 5.04 5.78 6.57 7.41 8.30 9.24 10.23 11.28 12.37 13.52 14.712 1.07 1.12 1.20 1.31 1.44 1.62 1.83 2.14 2.64 3.18 3.77 4.41 5.11 5.85 6.65 7.49 8.39 9.34 10.34 11.38 12.48 13.63 14.833 1.07 1.13 1.21 1.32 1.46 1.64 1.86 2.19 2.69 3.23 3.83 4.48 5.18 5.93 6.73 7.58 8.48 9.44 10.44 11.49 12.60 13.75 14.964 1.08 1.14 1.22 1.33 1.48 1.66 1.88 2.24 2.74 3.29 3.89 4.55 5.25 6.01 6.81 7.67 8.58 9.53 10.54 11.60 12.71 13.87 15.085 1.08 1.15 1.23 1.35 1.49 1.68 1.91 2.29 2.79 3.35 3.96 4.62 5.33 6.09 6.90 7.76 8.67 9.63 10.65 11.71 12.82 13.99 15.206 1.09 1.15 1.24 1.36 1.51 1.70 1.93 2.33 2.85 3.41 4.02 4.69 5.40 6.16 6.98 7.85 8.76 9.73 10.75 11.82 12.94 14.11 15.337 1.09 1.16 1.25 1.37 1.53 1.72 1.95 2.38 2.90 3.47 4.09 4.75 5.47 6.24 7.06 7.94 8.86 9.83 10.85 11.93 13.05 14.23 15.458 1.10 1.17 1.26 1.39 1.54 1.74 1.98 2.43 2.95 3.53 4.15 4.82 5.55 6.32 7.15 8.03 8.95 9.93 10.96 12.04 13.17 14.47 15.589 1.11 1.18 1.27 1.40 1.56 1.77 2.01 2.48 3.01 3.59 4.22 4.89 5.62 6.40 7.23 8.12 9.05 10.03 11.06 12.15 13.28 14.35 15.71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210 220 230 240 250注:①对中间强度的钢材,按线性插值法确定Ω 值。 ②表中横向第一行数字代表Λ 的个位数,竖行两侧数字代表Λ 的十位或百位。 示例:钢材抗拉强度 370MPA,Λ =73,Ω =1.45(表 2)。 11 桥厢与电梯井道壁之间及轿厢与对重之间的间距 11.1 总则,不仅在交付使用之前的检验和试验期间,而且在电梯的整个使用寿命期中应保持本标准所规 定的间距。 11.2 有轿门电梯,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处的墙壁之间的间距。 11.2.1 电梯井道内表面与轿厢门入口或门地坎或门框(或滑动门情况下的门口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 大于 0.15M。 特殊情况:上述给出的间距: A. 可增加到 0.2M,其高度不超过 0.5M。 B. 对于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货客电梯和非商用的汽车电梯,在整个行程内此间距可增加到 0.2M。 C. 在 5.4.3.2.2 中所述及的情况不受限制。 11.2.2 轿厢地坎与厅门地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超过 35MM。 11.2.3 轿门与闭合后层门之间的水平距离,或各门之间在其整个正常操作期间的通行距离,不得超过27 0.12M。 11.3 无轿门电梯,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处的墙壁之间的距离。 11.3.1 井道内表面与轿厢入口框架立柱或地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 20MM。 11.3.2 如轿厢入口的自由高度小于 2.5M,轿厢入口的上梁与井道之间的水平间距应在 0.07M 至 0.12M 范 围内。 此间距不允许采用活动装置去封闭。 11.4 轿厢与对重之间的间距。轿厢及其连接部件与重(如有的话)及其连接部件的距离应至少为 0.05M。 12 电梯曳引机 12.1 总则 每部电梯至少应有一台专用的曳引机。 12.2 轿厢和对重的驱动 12.2.1 允许使用两种驱动方式: A. 摩擦曳引式(使用曳引轮和曳引钢丝绳); B. 电梯额定速度不超过 0.63M/S 时,可用强制式曳引,即: (1) 在无对重的情况下,使用卷筒和钢丝绳。 (2) 或使用链轮和链条。在计算传动部件时,应考虑到对重(或轿厢)落在其缓冲器上的可能性。 12.2.2 可以使用皮带将单台或多台电机连接到机--电式制动器(12.4.1.2)所控制的零件上。皮带不得少 于两条。 12.3 悬臂式滑轮或链轮的使用 使用悬臂式曳引轮或链轮时,必须采用有效的预防措施,以避免: A. 钢丝绳脱离绳槽,或链条脱离链轮; B. 曳引机不装设在井道上部时,要避免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或链条与链轮之间)。 这些措施不应妨碍对曳引轮和链轮的检查和维修。 12.4 制动系统 12.4.1 通则 12.4.1.1 电梯必须设有制动系统,在出现下述情况时能自动动作: A. 动力电源失电; B. 控制电路电源失电。 12.4.1.2 制动系统应具有一个机--电式制动器(摩擦型),此外,还可装设其他制动装置(如电气制动)。 12.4.2 机--电制动器 12.4.2.1 当轿厢载有 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运行时, 制动器应能使曳引机停止运转。 在上述情况下, 轿厢的减速度不应超过安全钳动作或轿厢落在缓冲器上所产生的减速度。 所有参予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部件应分两组装设,并具有合适的尺寸,以满足:如果一 组部件不起作用时,制动轮(或盘)上仍能获得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荷的轿厢减速(上述要求,可暂 缓执行)。 12.4.2.2 制动轮应与曳引轮(或卷筒或链轮)连接。 12.4.2.3 正常运行时,制动器应在持续通电下保持松开状态。 12.4.2.3.1 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不论这些装置与用来切断电梯曳引 机电流的电气装置是否为一体。 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 行。 12.4.2.3.2 当电梯的电动机有可能起发电机作用时,应防止该电动机向操纵制动器的电气装置馈电。 12.4.2.3.3 断开制动器的释放电路后, 电梯应无附加延迟地被有效制动(使用二极管或电容器与制动器线 圈两端直接连接不能看做延时装置)。 12.4.2.4 装有手动紧急操作装置(12.5.1)的电梯曳引机,应能用手松开制动器并需要一持续力去保持其 松开状态。28 12.4.2.5 制动闸瓦的压力必须用有导向的压缩弹簧或坠重施加。 12.4.2.6 制动应至少由两块闸瓦、衬垫或制动臂作用在制动轮(或制动盘)上来实现。 12.4.2.7 禁止使用带式制动器。 12.4.2.8 制动衬应是不易燃的。 12.5 紧急操作 12.5.1 如果向上移动具有额定载荷的轿厢,所需的手操作力不超过 400N,曳引机应装设手动紧急操作装 置,以便借用平滑的盘车手轮将轿厢移动到一个层站。 12.5.1.1 如盘车手轮是可拆卸的,应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地方。如手轮有可能搞混其对应的曳引机, 手轮上应做适当的标记。 12.5.1.2 在机房内应易于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例如,这种检查可借助于曳引绳或限速器绳上的标记 来实现。 12.5.2 如果 12.5.1 规定的力大于 400N,机房内应设置一个符合 14.2.1. 4 规定的紧急电气操作装置。 12.6 速度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 电动机施以额定电压时, 电梯轿厢在半载, 向下运动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 时的速度,应不超过额定速度 5% (1)。 注:(1)实践证明,在上述测定条件下,速度在额定速度以下且不低于额定速度 8%是比较好的。 12.7 停止曳引机以及检查其停止状态 使用符合 14.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使曳引机停止,应按下述各项进行控制。 12.7.1 由交流或直流电源直接供电的电动机 必须用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电源, 接触器的触点应串联于电源电路中, 电梯停住时,如果其中一个 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必须防止轿厢再运行。 12.7.2 采用直流发电机--电动机组驱动 12.7.2.1 发电机的励磁由传统元件供电。 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应切断: A. 电动机发电机回路,或 B. 发电机的励磁,或 C. 电动机发电机回路和发电机励磁。 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必须防止轿厢再运 行。 在 B 和 C 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电机中产生的剩磁电压使电动机转动(如防爬行电路)。 12.7.2.2 发电机的励磁由静止元件供电和控制。应采用下述方法中的一种: A. 与 12.7.2.1 规定的方法相同; B. 一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 (1)用来切断发电机励磁或电动机发电机回路的接触器。 在每次改变运行方向之前应释放接触器线圈。如果接触未释放,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2)用来阻断静止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 (3)用来检验电梯每次停车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 在正常停车期间,如果静止元件未能有效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控装置应使接触器释放并应防止电梯再运 行。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电机中产生的剩磁电压使电动机转动(如防爬行电路)。 12.7.3 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用静止元件供电和控制。应采用下述方法中的一种: A. 用两个独立的接触器来切断电动机电流。 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必须防止电梯再运 行。 B. 一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29 (1)切断各相(极)电流的接触器。 在每次改变运行方向之前应释放接触器的线圈,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必须防止电梯再运行。 (2)用来阻断静止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 (3)用来检验电梯每次停车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 在正常停车期间,如果静止元件未能有效的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控装置应使接触器释放并应防止电梯再 运行。 12.8 在采用根据 10.4.3.2 规定的减行程缓冲器时,应检查曳引机的减速。 12.8.1 轿厢到达端站前,检查装置应检查曳引机的减速是否有效。 12.8.2 如减速无效,检查装置应以这样的方式使轿厢减速,即:如轿厢与缓冲器接触,其冲击速度应不 超过缓冲器的设计速度。 12.8.3 如果检查减速的装置与运行方向有关,应设置一个装置检查轿厢的运动是否与预定方向一致。 12.8.4 如果这些检查装置或其中一部分安放在机房内: A. 它们应由一个与轿厢直接连接的装置操纵; B. 轿厢位置的信息应不依赖于曳引、摩擦驱动装置或同步电机; C. 如果用钢带、链条或钢丝绳作作连接装置将轿厢的位置传到机房,该装置的断裂或松弛应通过一个符 合 14.1.2 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使曳引机停止。 12.8.5 这些装置的功能及控制方式应这样设计即:与正常的速度调节系统结合起来获得一个符合 14.1.2 要求的减速控制系统。 12.9 机械设备的保护 对可能产生危险并可接近的旋转部件必须提供有效的保护,特别是下列部件: A. 传动轴上的键和螺钉; B. 钢带、链条、皮带; C. 齿轮、链轮; D. 电动机的外伸轴; E. 用球式限速器。 但曳引轮、盘车手轮、制动轮及任何类似的光滑圆形部件除外。这些部件应涂成黄色,至少部分地涂成 黄色。 13 电气设备与电气安装 13.1 总则 13.1.1 适用范围 13.1.1.1 本标准对电气安装和电气设备组成部件的各项要求适用于: A. 动力电路主开关及其从属电路; B. 轿厢照明电路开关及其从属电路。 电梯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就象机器本身组成包括电气部件一样。 13.1.1.2 国家有关电力供电线路的各项要求, 应只适用到 13.1.1.1 中述及的开关输入端, 往里不再适用。 但对于机房、井道及底坑的全部照明电路仍然适用。 13.1.1.3 本标准对 13.1.1.1 中述及的开关从属电路的要求,是依据下列两级现行标准,并尽可能考虑了 电梯的特殊需要。 国际级标准: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 欧洲级标准:CENELEC(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标准)。 当这些标准被采用时,其出处和适用范围被同时注明。 如果没有给出确切资料,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可被接受的公认安全规则。 13.1.1.4 未明确声明赞同 IEC 或 CENELEC 标准的国家,不能依据 13.1.1.1 和 13.1.1.2 去拒绝符合本标 准要求的设备。但是,在引用有关标准时,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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