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改释放人员加残疾人唱歌乞讨没有生活来源,可以乞讨吗?

乡村医生获罪入狱申冤30年 两度获刑两度平反
  |  来源: 京华时报  |  作者: 王梅  |  责任编辑: 许允兵
终获平反 300余次写血书喊冤
刑讯逼供持续了三四个月,周爵斌扛不住了,最终签字画押,“低头认罪。”
1984年1月,达县法院以拐卖人口罪和诈骗罪,判处周爵斌有期徒刑15年,并追回“全部赃款、赃物”。法院认定,周伙同他人,在1981年至1982年拐卖王桂秀、李胜秀、艾光兰三名女青年到山东、河北,获赃款3900余元,分得2100余元;以及1979年倒卖钢材提货单诈骗亭子区供销社480元。
“那个艾光兰也是那几年被拐卖的女子,和王桂秀、李胜秀不是一批,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可也安到了我头上。”周爵斌说,“我想喊冤上诉,可那个时候不准上诉。他们说上诉就打死你。”获刑后,周爵斌被押送至南江县坪河劳改支队服刑。
服刑期间,周爵斌300余次写下血书申请监狱为他呼吁冤情。
当时在监狱里,周爵斌除按要求劳动与学习外,空下时间就写冤状,“每个月两块五的劳改津贴,我全用来买纸买邮票写状纸”。
“你看我的手,割了这坨肉下来后,我写了48个冤字血书。”周爵斌伸出左手给记者看,中指的指腹有一个凹下去的疤痕,“我把手指割开,在每封状书后面都用血写一个大大的‘冤’字。”周爵斌说,只有用血,这样一笔一画地写,才能表达出自己的冤到底有多深。
周爵斌当时的申冤执念确实感动了身边的很多人:之后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和坪河劳改支队一起向当地各级法院反映了周爵斌的冤情。
1989年4月,达县法院改判周爵斌有期徒刑4年,他得以出狱。
其实,服刑期间,周爵斌曾因为在山洪中救了一名干部而被奖励减刑,但减刑遭到了周爵斌的拒绝。“减刑的前提是认罪服法,我没有罪,我不用减刑。”
周爵斌始终相信自己无罪,出狱后仍然继续申诉。1991年,达县法院认定周爵斌“不构成诈骗罪,拐卖人口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1996年,达县法院最终宣告周爵斌无罪。
至此,被周爵斌理解为“为了完成抓人名额,无故抓我,并用酷刑致我数十次‘死去活来’炮制的拐卖人口、诈骗罪15年冤刑”结束了。但这5年多的牢狱之灾,第一次生生折断了周爵斌的人生。
周爵斌被捕后不久,父亲被“活活气死”,妻子易家淑也因此和周爵斌离了婚。周爵斌服刑期间,他80多岁的母亲没有了生活来源,靠乞讨生活。周爵斌一度以为母亲也去世了,还在监狱里给母亲举行了追悼仪式。出狱后,周爵斌带着朋友给的几千块钱,到湖南姐姐家,打算到母亲坟头上坟,给母亲修修坟地。直到去姐姐家的路上,周爵斌看到了赶来迎接他的母亲,才知道母亲仍然在世。
那一刻,周爵斌抱着母亲,觉得五脏六腑拧成了一团,他呼吸了十多口气,才缓过来,哭出了声。
再遭定罪旧案重提终审被判2年
服刑的日子,周爵斌脑中一直盘桓着出去后该干什么:一是申冤,二是赚钱,三是报复,杀掉所有诬陷他的人然后自我了断。
就在看到母亲那一刻,周爵斌的所有恶念褪去,“父母生养我,我得好好报答他们,好好活着”。周爵斌告诉母亲,“三年之后,我接你回来抱孙子。”
1991年,周爵斌和丁长容结为夫妻,1992年,两人生下了儿子,把母亲接回了家。
就在1996年周爵斌被判无罪后,他在达州市通川区金华巷开了一个诊所,“必须赚点钱养活妻儿老小。”1997年3月,达县卫生局恢复其在河市镇卫生院的工作。
其间,河市镇卫生院根据周爵斌的业绩及社会效益和影响,任命周为业务副院长,同时经过医院的报审,周爵斌于1997年越级晋升为主治中医师职称,后转为事业聘用干部。在周爵斌看来,这是医院当时“留住人才”的举措,“我的医术在当地小有名气,病人很多,医院看中了我这一点。”
在给百姓治病的同时,周爵斌也为一些政府官员治好了病。看到周爵斌帮助一些病人用中医戒毒,这几名政府官员多次举荐周爵斌到达州市公安局下属的戒毒所工作。
“他们告诉我,要为人类行善,挽救更多吸食毒品人员的生命。”周爵斌说,在这几名官员的劝说下,他放弃了当时每年20余万元的高收入,于1999年从原单位达县河市镇卫生院以“特殊人才”商调到戒毒所工作。
就在一家人以为生活就要好起来的时候,噩耗再次袭来。
按周爵斌的说法,在商调达州市公安局下属的戒毒所时,达州市公安局某领导向其索要10万元“打点费转警”未遂,遭到其斥责,并对其实施了报复。一个事实是,2004年全国两会期间,达州市的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向省领导书面反映周爵斌系劳改释放人员进了公安队伍,以及周的调动有问题。
随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桩已“宣告无罪”八年的案子进行调查,并决定提审。2004年5月,第一次开庭后,中院组织了控辩双方对周案1983年“严打”形成的证据重新进行联合调查。
在这次调查中,该案的相关人士去往北京、山东取证,同时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了原证据经刑讯逼供形成。
返回四川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但该院并未直接判决,而是撤销了达县法院关于周案的所有四份判决,将案件发回达县法院重审。
日,达县法院以王桂秀、李胜秀、冷芬等2004年陈述不客观真实,不足以推翻各自在1983年的陈述,宣布不予采信。周爵斌再次被以拐卖人口罪获刑两年。周爵斌上诉,达州中院2005年4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书。
这次被判刑后,周爵斌并未入狱,因为之前他已经坐了5年多的冤狱。按他的话说“早就坐够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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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改释放人员张旭升瞒天过海暗度陈仓,将一剪梅集团有多人控股变为张一人控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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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一、一剪梅集团的昨天& && & 一剪梅集团作为民营企业,是由众多股东组成的,它既没有国有股份也不是独资企业。& && &1.一剪梅集团是1994年淮安首批改制试点企业,600余名职工出资180万元,从国营淮阴百货站改制为淮阴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为符合当年公司法2-----50人要求,工商登记股东35人,每名股东代表若干原始出资人。1996年组建一剪梅集团,注册资金1800万元,其中1620万元为93年购入的深圳路一号一块土地,未分配量化到出资人名下,挂在工会名下,工商登记股东为一剪梅集团工会与35名股东。& && & 2、2001年,张旭升在没有经过股东会,董事会程序情况下,采取诱骗、威吓等手段将出资人持有的一剪梅集团的股份原价退回;2002年3月又将股份虚假转让到由张旭升安排的李蕴衡等五个自然人名下。至此原35名股东代表及600余名出资人的身份消失了。工商登记也变更为一剪梅集团工会与五名自然人组成。& && & 3、2002年5月,张旭升在没有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按排一剪梅集团法人代表李蕴衡签字将工会名下土地以93年购入价低价转让给给淮安万得宝实业有限公司。李蕴衡在签字后感觉不妥,在张再次按排李蕴衡签字继续低价转让一剪梅集团资产的第二份协议时,被李蕴衡拒绝。张当天就按排李蕴衡回家了,不让其在上班了,同时找其他人仿李蕴衡笔迹签署了第二份转让协议。而万得宝实业是由张旭升个人注册的上海高斯特控股。& && & 4、2004年9月,张旭升被双规,2007年因挪用侵占等刑事犯罪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在张旭升服刑期间,在市纪委协调下,于曰组织原35名股东选举产生了以赵登平等三人为董事会成员的领导班子,因遗留问题较多,内部矛盾突出,不稳定情绪高涨,导致领导班子无法行使职权。& && &&&5、2007年元月,在原常务市长俞军牵头下组建一剪梅问题工作组进驻企业,依据股权结构,帮助企业选出新的领导班子,并指派开发区经发局一名副局长脱产专住企业,帮助、协助企业共同解决问题。因企业无法再组织经营生产,遂对所有职工身份进行置换。2008年底,企业所有员工均已清退。遗留问题由政府工作组处理,工作组聘用了几名原企业工作人员作为留守人员。& && &&&6、2010年元月,一剪梅集团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接管了一剪梅集团的公章及相关资料,其余万得宝实业等公司20余枚公章,资料等继续由工作组留守人员管理。& && & 之二、一剪梅集团今日
& && &1、2013年元月10日,张旭升刑满释放后,带领一班人员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公然抢占由破产管理人与政府工作组留守人员管理的韩泰南路九号办公场所,工作组留守人员第一时间向相关领导汇报并报警,破产管理人也书面请示到中院,时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陶光辉迅速作出批示与按排,但分管领导们相互推诿扯皮,不闻不问,使张旭升抢占步骤不断升级,从最初的只在大会议室逗留到开始撬办公室撬和厂房车间,最后包括破产管理人在内的财务等所有资料全部被其控制。
& && &2、留守人员在多次汇报开发区管委会无果后找到时任市政府分管领导赵权副秘书长,赵秘书长安求我们不能退让,市政府将组织审计部门进入并审计,厘清股权关系,保障原始出资人合法利益,随着王正喜常务市长工作调动及一系列人事变更,落实到开发区管委会工作组具体实施时与市政府当初的精神已相去甚运。
& && &3、张旭升抢占企业后不断盗卖设备,并强行进入己被中院执行局查封的万得宝食品有限公司,留守人员按排的安保人员在多次报警后无法制止这种混乱现象,但严格要求被拖出厂门的设备要开具出门证,直至2014年某日在工作组张士海局长电话按排后安保人员才撤出韩泰路九号。
& && &4、2015年6月中院终止一剪梅集团破产程序,公章就应回归企业,针对公章应交于谁?一剪梅工会,顾学群等十八名股东,张旭升,许乃杉五人等多方都认为有理由取得,张旭升于日诉讼至开发区法院,要求接管公章,日被裁定驳回。
& && &5、2016年元月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无视公司法146条禁止的条款,竞然以工作组名义与张旭升签订所谓十三条承诺,不顾其它相关人员的多次抗争,日,悍然将只有企业高管人员才可以保管的公章、财务章等交付于张旭升使用,这是典型的以权代法行为,行政乱作为的具体表现。
& && &6、至此张旭升万得宝食品的土地厂房收回了,一剪梅集团的公章也拿到手了,他要实施他在“蒙冤”做牢时未能做完的事了。
& && & 之三、依法维权
& && & 继一剪梅公章被临时交付张旭升后,老股东们多次到工作组讨教说法,政府有什么理由凭十三协议就能将公章交付于本就有侵占挪用刑犯前科的人的?工作组有一刘局长很嚣张地回答:很简单,不解释,想不通可以告吗,依法维权吗。多么冠冕堂皇,多么道貌岸然。可是政府官员你们依法行政了吗?要想解决问题一条路不通再试另一条路,按目前工商局登记一剪梅由两方面股东组成,一是非法的五个自然人持股180万,另一方面由工会持股1620万,一剪梅工会于日向开发区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日裁定驳回一剪梅工会所诉,理由是工会法定代表人朱建波任期已满等原因无权代表工会提起诉讼。靠,不谈你是否是股东。& && & 为了维权,部分原始股东经过共同讨论,认为只有走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权力这条路,并于日提起了诉讼,该诉讼于8月9日开庭,庭审中法官将原告是否具有本案主体适格资格及收取公章的权利作为争执焦点,原告要求补充焦点审查张旭升是否有资格保管公印章。被告主要理由是李蕴衡一直未行使过权利,并拿出一份日公安笔录证明李蕴衡已辞去董事长法人代表人等身份证明,针对前一点所谓的从未行使法定代表人身份是错的,日一剪梅转让土地一块的协议就是李蕴衡作为代表人签字的,日张旭升又拿另一土地转让协议给李蕴衡签字时李蕴衡拒签,立马就被张旭升按排回家了,不听指挥就不让其上班了,但字还是要签的,只不过是张旭升指使其他人仿李蕴衡签字的,你说这前一份本人签无疑,后一份你说他未行使权利干吗要让人仿李蕴衡签字呢?这一例证明李蕴衡行使过权利。再说后一问题提出辞职了?你张某人专横跋扈,让法定代表人有职无权、让其背黑锅、让其成为元替罪之羊,谁还有心情好好工作?再说了辞职后批了吗?工商登记变更了吗?可以咨询一下法律专家,告诉你结果,法律上以工商登记为准。中华人民一共和国民法通则弟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责负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而一个企业的公章是法人的象征,理应在法定代表人的管理之下。
& && &再谈原告提出的张旭升是否有持有公章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罚刑,执行期满未逾五年。2006淮刑二抗第0004号判决书中张旭升被终审判决犯挪用罪有期徒刑六年侵占罪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九年,从日起至日止,。所以张旭升持有公章代表法人参与诉讼也好行使权力也罢都不合法,有法律明令禁止。针对本条款张旭升辨解是以股东身份持有公章的。2015淮开商初字第350号民事裁定书明确了股东身份是不可以替代公司主体身份的。
& && &&&综上我们期待法院能排除干扰,依法公平公正判决,还社会以公道。& &&&之四、政府工作组起了什么作用纵观以上内容可以肯定的是一剪梅集团问题工作组于2007年元月就成立了,十年了,怎么感觉随着时间的推移离事情的真实面貌越来越远了,组织一个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怎么那么难呢?还是因为有人就不想让事实公正的公之于众?& && &&&张旭升曾经任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多年,与现任政府许多高官同过事,目前现状不能不让我们有所联想。首先对2013年元月张旭升的非法抢占行为到现在没有一个公正处理意见;其次2016年法律明令禁止刑犯前科不得参与高级管理,工作组竟然将一剪梅公司的公章交付张旭升,有了公章不就可以行使公司权力了吗?这是典型的以权代法行为。针对我们众多的弱势原始出资人,工作组一句话就打发了依法维权去吧。靠,正因为张旭升被某些人有意无意的关照下,从一个被法律惩治的罪犯摇身一变而成了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这个合法身份,你让我们怎么去打官司?& && &&&由此可见张旭升贪腐之心不可怕,可怕的是某些行政要员利用手中权力为这些贪婪者提供帮助与保护。& && &&&之五、上海高斯特日化公司的由来& && &在月份时,张旭升按排漆松之与陈江鸿到上海考察,说要成立一个公司,一剪梅当时不行了弄个上海公司名称要响亮点,这是张旭升对大家的说法。后张旭升按排漆松之到财务处长袁开红那拿50万元现金(此款为一剪梅集团公司公款)到上海,请上海新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然后以张旭升,唐万标为股东到上海南汇区工商局注册成立了上海高斯特日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升出资40万,唐为股东出资10万元,注册成功后,漆松之又将5O万元提出带回一剪梅集团交还袁开红了。本笔款有15万是张旭升借条在张旭升刊事判决书中认定挪用罪成立,唐不认可自己出过股金。后来张旭升说注册资金太少了,在2002年3月份再次按排漆松之到赵延山那拿了150万的汇票到上海将注册资金增加到200万元,150万作为张旭升股金。本笔款在判决书中未提到,可能是干部集资款肯定不是张个人资金。增资后按张旭升指示将款打到上海高斯特日化公司淮安为事处的帐上了。时间不长张旭升又按排漆松之去上海,说张旭升作为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那边是法定代表人不行,于是将其变更为姚海波,一直至今。& && & 2003年下半年,高斯持公司进行第二次增资,张旭升按排漆松之到赵延山处拿了四张个人汇票,张旭升270万,许乃杉10万辛群10万,李伯伟10万到上海注册,至此高斯特公司的注册资金增加到500万元。增资后按要求将300万以付货款方式汇回淮安博康日化公司和万特日化公司。本笔款中270万在(2006)淮刑二抗字第0004号判决书中被认定张旭升哪用。高斯特另四名股东均不认可自己出过资金。法定代表人姚海波也不认可行使过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 & 2013年元月10号,张旭升在抢占韩泰南路九号时一剪梅集团尚在破产受理解段,由法院指派的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所以张旭升是以万得宝实业,食品,日化三公司明义来(收回)的,那么这三个公司又是如何由集体资产逐渐演变为私人资产的呢?& && &&&之六、万得宝实业集团公司的由来万得宝实业集团前身是一剪梅集团超市连锁公司,2002年3月,张旭升按排漆松之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将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李春霞变更为赵延山,同时将原来的5名股东股金转让给上海高斯特日化公司45万元,赵延山5万元,这样上海高斯特就成了万得宝实业的大股东了。2002年4月张旭升按排漆松之到工商部门办理增资到565万元,其中上海高斯特日化460万元赵延山55万元。& && &到了2002年9月份,张旭升按排将一剪梅集团工会代管的深圳路一号那块地转让到万得宝实业集团后以万得宝实业名义请淮安国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作价3435万(其中赵近山245万,上海高斯特3070万元,唐万标,辛群各60万)。此时注册资金为4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廷山305万及另两名股东在2004年张旭升涉嫌犯罪调查时均不认可自己出过资金。法定代表人也不承认自己行使过法人权利。& & 之七、万得宝食品有限公司和万得宝日化公司的由来& && & 万得宝食品有限公司,就是一剪梅并购的原清江灌头厂,2002年新民东路一号老厂区拆迁时,用4000万拆迁款中的部分在开发区韩泰南路九号购置了一块80亩土地,同时建了近20000平米的厂房仓库冷库及办公楼,其生产设备全部是从老厂区搬迁而来,财务帐目也都在一剪梅帐上,只有一台搅拌机267万元转在万得宝食品财务帐上。后名称多次变更,2002年10月变更为万得宝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由上海高斯特日化与万得宝实业共同出资。& && &&&2004年8月张旭升按排漆松之到工商部门对万得宝食品注册资金追加到5O1万元,其中张旭升108万元,许乃杉,唐万标,李伯伟,赵延山,辛群五人各15万元,万得宝实业286万元,上海高斯特32万元。法定代人嵇安生。张旭升108万元在其终审判决时被法院认定挪用罪名成立。其他各股东在公安调查时均不认可自己出过资金,嵇安生也不认可自己行使过法定代表人权利。& && & 万得宝日化前身为一剪梅日化,8000余平米办公室楼及两幢厂房是2005年张旭升服刑期间由当时的负责人赵登平在万得宝食品南边一块30亩地上所建,资金来源为部分是从市财政局要回的老罐头厂拆迁款,部分是深圳路一号40亩土地转让款。& && & 2003年6月份在原一剪梅日化的基础上成立万得宝日化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上海高斯特60万,万得宝实业集团40万,都是张旭升按排从赵元山那里拿的汇票或支票(公款)、用完后再还回去。法定代表人李伯伟。万得宝日化设备也全部是从深圳路一号搬迁而来,帐目也都在一剪梅日化。还有部分日化的设备没有按装就于2013年被张旭升抢占后分割当废铁买了& &&&之八,张旭升这种行为属于再次侵占还是当年漏判了& && &&&上面所提公章到手后要实施“蒙冤做牢”时未能完成的事,& && &&&2016年6月在一剪梅集团工会确认股权诉讼中,在一剪梅集团的答辩状中出现日取消了工会代管的1620万股权的决定,(见附件)这个结果意味着什么?让我们来共同探讨一下:(2OO6)淮刑二抗第0004号判决书中二审法院、检察院对一审法院未认定深圳路一号地价差282O万为侵占而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_…第九頁至第十页“没有相应的结果证据证明上诉人张旭升具有谋取私利的故意,对上诉人张旭升辨解的转让土地是为了企业的经营需要的主观心态不能完全排除。故认定上诉人张旭升侵占公司财物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证据不足”。因而未认定侵占,是哪个企业的土地受让给万得宝实业公司?(见附件)从万得宝实业公司的股东构成看不到一剪梅集团或一剪梅集团工会的名字更没有一剪梅原始出资人名单,2007年法官是基于何因考虑不得而知,时至今日张旭升在取得一剪梅集团公章后将一剪梅集团工会代管的股权资格取消了,意味着一剪梅集团原始出资人权益体现的平台没有了,五名自然人(原始股东35人被非法转让的)也被法院裁定不具备股东资格了。至此,张旭升完成了彻底侵占一剪梅集团的想法了。那么当年检察院公诉的土地价差部分时至今日已证明与一剪梅集团没有任何关系了,并且原始股东唯一的在工商登记的股份也被取销了,这是否能证明张旭升侵占公司财物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证据而显现呢,当年没定刑的证据现在充分显现了。& && & 那么这种现象是二次侵占呢还是当年漏判了?& && &上述情况说明,现有所谓万得宝公司的所有资产均是由原一剪集团的原始投资为基础一步一步发展而来的,而原始股东的合法权益却被侵占殆尽。在此恳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视一剪梅集团工作组的工作,责令他们在法律框架内,客观公正的解决好所有原始出资人的权益,彻底解决一剪梅集团遗留问题,还社会公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一七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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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升侵占原始出资*人*权*益的系列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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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司法部门能够认真阅读,将犯罪嫌疑分子张旭升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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