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施工安全规范管理最新规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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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卸料平台安全管理准则有哪些
施工卸料平台安全管理准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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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原则上严禁使用落地式卸料平台,积极推广使用型钢材料制作的工具式、定型化的悬挑式卸料平台。  (二)悬挑式卸料平台应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作为主梁和次梁,上铺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板,并用螺栓将木板与悬挑梁固定。悬挑式卸料平台必须搁支在建筑物上,不得与脚手架连接,不得出现前后移动和左右摇晃现象。  (三)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悬挑梁延伸至建筑物内的部分不得少于1米,采用不小于φ16以上钢筋或螺栓固定在建筑物结构上的部位不得少于2处;两侧的悬挑梁应分别采用2道φ14以上的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钢丝绳上部拉结点连接件必须固定于建筑物结构上,严禁设置在砌体墙或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卸料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安装应平稳。  (四)卸料平台必须按照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杆高度为1.2m,下杆高度为0.6m,挡脚板高度不低于18cm,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密目安全网。  (五)卸料平台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环应用Q235钢筋制作。(吊环应预埋在主体结构上,其预埋深度及锚固长度符合规定值,吊环净高不超过混凝土面5—6CM,吊环方向垂直于楼面)。  (六)卸料平台钢丝绳与水平悬挑梁的夹角宜在45°-60°。卸料平台钢丝绳用绳卡固定时,固定绳卡不少于3颗,最后一颗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最后一颗绳卡与第二颗绳卡之间应设置一绳弯。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平1/3。  (七)平台上悬挂分公司统一限重标志牌:标注限载吨位及验收、维护、安装责任人,严禁超载或长期堆放材料,随堆随吊;堆放材料高度不得超过平台护栏高度;工人限数1-2人,严禁将平台作为休息平台;平台上的施工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  (八)卸料平台出入口上口必须采用符合要求的硬防护。  (九)卸料平台搭设完毕,必须经施工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签署意见,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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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B.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C.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各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由各分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负责协调管理
D.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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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类建筑: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内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均大于其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
B.乙类建筑: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小于50mm
C.丙类建筑:Ⅱ级湿陷性黄土地基
D.丁类建筑:Ⅰ级湿陷性黄土地基
A.具有溶陷性和膨胀性
B.具有腐蚀性
C.易溶盐溶解后,与土体颗粒进行化学反应
D.盐渍土的力学强度随总含盐量的增加而增加
A.冲击钻进
B.冲洗钻进
C.无泵反循环钻进
A.多层房屋比平房容易开裂
B.建筑物往往建成多年后才出现裂缝
C.建筑物裂缝多呈正八字形,上窄下宽
D.地下水位低的比地下水位高的容易开裂
A.溶洞被密实的碎石土充填满,地下水位基本不变化
B.基础底面以下为软弱土层,条形基础宽度5倍深度内的岩土交界面处的地下水位随场地临近河流水位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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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相关试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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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责任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
&&& 1)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 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责任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 明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原则在法律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②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 ④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 (2)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T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 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鉴于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国家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这里,&相应执业资格&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稗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 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②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 ③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 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 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 (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这条规定赋予了总承包人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权,其中也包括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 同时,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 施工现场往往同时有多个分包单位同时在施工现场作业,需要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但是,由于利益等原因,分包上并不愿意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基于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1)管理人员的考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2)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有:
&&& ①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 ②新岗位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③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4)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具体有:
&&& ①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 ②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 ③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a.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 b.土方开挖工程;
&&& c.模板工程;
&&& d.起重吊装工程;
&&& e.脚手架工程;
&&& f.拆除、爆破工程;
&&& g.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建设国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依据日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安全技术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 ①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②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之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庇。
&&& ③项目经理部应保存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 (3)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 (4)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栏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 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指令有误而导致施工现场停止施工,产生的费用就要由建设单位承担。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索赔,而不是直接向监理单位索赔。
&&& (5)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临时建筑物一般包括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等。这些设施虽然是临时搭建的,但由于直接用于现场工作人员的生产生活,因此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工程建设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必须要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 ①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 ②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③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 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 ⑤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 (7)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火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 (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 (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作为特种设备的施工起重机械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起重机械。
&&& (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一验收合格止。&
&&& 根据这个条款,分包单位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的。
(责任编辑: 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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