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级对宪法知识竞赛的了解二百字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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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佚名
国家根本法宪法(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综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目录基本信息历史溯源分类原则 收缩展开基本信息读音xiàn fǎ解释1.动词 ①效法。 [清]方东树《&切问斋文钞&书后》:&其d以立言贵乎有用,故辑近代诸贤之作建类相比,以备经世之略,大约宪法吕东莱,其用意固甚美矣。” ②公布法令。 《集韵?去愿》:“《周礼》:悬法示人曰宪法。后人因谓宪为法。” 2.名词 ①法典,法度。 《国语?晋语九》:“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 [汉]蔡邕《太傅文恭侯胡公碑》:“周览六经,博总群议,旁贯宪法,通识国典。” [宋]苏辙《汝州谢上表》:“尧舜相受,常怀善继之心;兼容,深照不逮之实。稍宽宪法,特许省循。” 《续资治通鉴?宋哲宗元v六年》:“自初辅政至为相,修严宪法,辨白邪正,孤立一意,不受请谒。” ②国家的根本法。特指国家、社会的根本法规、原则的系统或总体。 它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在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毛泽东《关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历史溯源“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 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在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日本式的君主立宪。 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以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 它是17世纪中期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争夺政权过程中互相妥协的产物。通过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宪法性法律,如《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国会法》等,这些宪法性法律同政治惯例、司法判例一起构成了英国宪法,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政体和议会内阁制。 美国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胜利后,于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草拟了《邦联条例》,经各州批准后于1781年3月生效,成为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一个成文宪法时代。1787年9月通过的《美国宪法》于1789年4月生效,这部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制度和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总统制。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把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在这部宪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内容上有“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组成。分类近二百多年来,自美国宪法制定后,世界上存在过的和当前存在着的各国宪法,其总的数量十分可观。每一部宪法的历史背景以及内容均各有差异且各有千秋。如欲对这样大量的宪法文件逐个地加以研究,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而如果从这些宪法中抽出某些共性,形成某种标准,就可以对某一我们并不熟悉的宪法文件做出一项大致准确的判断,并对制定这一宪法的国家的政治制度究竟属何种类型做出大致公允的。进一步说,我们还可以在学术意义上判断哪种类型的宪法更为优越、更能反映时代或其本国国情的要求、更有利于。这就是宪法分类的目的。详细地说,所谓宪法的分类问题,是在学术上确立某种标准,将客观存在的为数浩繁的宪法加以分门别类,简化成少数几种类型,以便将近似的、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宪法归并研究,探索它们所特有的规律。 宪法分类属于一种典型的理论虚构,主要是为了学术上的方便,它并不能真正影响一国宪法的实施,即分类既不能使一个国家的宪政更有成效,也不能使一个不民主的国家更民主或一个民主的国家变得不民主。所以,宪法分类也就是宪法的形式分类。正因为宪法分类无关民主和宪政,故而由于学者设定的标准不同,分类的也不同,甚至可以说,分类的方法和标准之多,几乎可与宪法文件的数量相媲美了。传统传统的宪法分类即早期宪法学者对宪法所作的分类方法,其中有些方法甚至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那里就出现了。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进行的分类。对法律的这种分类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了,前者是指法典化的宪法,后者是指非法典化、主要由单行法律和构成的宪法,《》()。由于不成文宪法是“生长”的宪法,其中也包含成文的法律文件,所以,也有些法学家认为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不科学,把这种分类精确为“法典化宪法”和“非法典化宪法”。成文宪法以美国宪法为典型,不成文宪法以英国宪法为典型。英国宪法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各种历史文件,如大宪章、权利法案等;含有宪法内容的议会制定法;宪法性判例和宪法惯例或习惯。其中宪法惯例是由英国历代权威法学家,如布拉克斯通(W.Blackstone)、白芝浩(W.Bagehot)、戴(A.V.Dicey)和詹宁斯(SirI.Jennings)等予以的。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这是从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的简繁而作的分类。典型仍是美国宪法和英国宪法。凡是效力最高,且修改程序比较严格和复杂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凡是与普通法律效力相等,后法优于前法,且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这是英国学者布赖斯(Jarnes Bryce)对宪法的分类,他认为英国宪法优于美国宪法,因为英宪“柔之如”,能适应各种时代和形势的变化。当然,实际上这种分类的意义已经不大了,因为美国宪法因判例而变柔,英国宪法因传统的束缚而变刚。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这是从制定机关的不同而作的分类。19世纪的欧洲有许多钦定宪法的情况,如易十八颁布的1814年法国宪章、1851年的普鲁士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等,它们都是秉承君主的意志制定的或由君主制定的,都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或集权统治的。协定宪法是君主与人民(议会)妥协而产生的宪法,反映了双方的意志和利益,如1830年法国“七月王朝”奥尔良公爵(路易?菲利浦)统治时的宪章,目的是为了防止巴黎人民夺取政权。凡由国民的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民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形式,是人民意志的反映,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皆属。 传统的宪法分类方法从形式上或者从某一侧面说明各种宪法的共同点与不同点,因此这一方法仍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且为历来的宪法学著作所接受。现代二战以后,由于亚非拉地区的民族独立运动以及社会主义运动的结果,出现了大量的新成立的国家和新的社会主义国家,它们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宪法,从而为宪法分类学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各国学者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和标准,种类繁多,目的都是为了能更好地宪法现象,同时某种分类比较合理。较著名的如卡尔?娄文斯坦,他在1969年写的《东西方国家的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提出“存在论分类法”,以政治社会学观点对当代的各国宪法加以,认为现代宪法有以下三种(1)规范宪法,认为多数西方国家的宪法是作为组织国家并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有效法律而制定的;(2)名义宪法,指的是亚非拉新独立国家本无宪政,因而从欧美输人“宪法制成品”,但实际上这些宪法缺乏西方宪法的实质;(3)语义宪法,主要是指前苏联及东欧各国的宪法,停留在宪法的表面宣言上,只是把宪法作为掌握权力的宣传手段。他的这些观点有一定,但很明显是“冷战”的产物,因而有损于其客观公允性。 此外,包括娄文斯坦在内的东西方学者,如惠尔、沃尔夫―菲利浦斯、科瓦奇斯等,也提出了许多其他的分类标准,主要有:(1)创成宪法和派生宪法,也叫原始宪法和传来宪法,前者反殃国家意志和政治权力形成的实际,是政治过程的法律化,只有少数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的宪法属此,后者则是借用前者的原理制定的宪法,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此类;(2)生来宪法和外来宪法,前者是“自然长成”的,符合本国国情和需要,后者要么是外部强制的结果,要么是模仿他人的结果;(3)显在宪法和潜在宪法,以宪法条文记载重要政治行为或组织的存在和程度为标准做出的分类,如政党问题,在西方国家宪法中通常是潜在规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是显在规定的;(4)意识形态纲领性宪法和意识形态中立―实用主义宪法,也有简单表述为纲领性宪法和确认性宪法的,前者主要指以前苏联1936年宪法(对资本主义各国人民是行动纲领)和1977年宪法(对本国亦为发展的纲领)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后者指西方的“自由民主主义宪法”;(5)竞合宪法和统合宪法,实施和理论研究上有多种势力并存且互相的宪法为前者,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为后者,后者规定某些或集团的权力没有争辩的余地,如海尔?塞拉西皇帝当政时,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皇帝的权能没有议论的余地”;(6)有条件宪法和无条件宪法,以有无特定的宪法修改程序为标准,前者是有特别修宪程序的宪法,后者则正相反;(7)优越的宪法和从属的宪法,以宪法修改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为标准,宪法修改不以立法机关意志为准,而有特定修改程序的宪法为前者,宪法可由立法机关以普通立法程序修改的宪法为后者,这实际上与“有条件”和“无条件”宪法的区分相似;(8)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前者指不管有无成文宪法典,只要具有成文或不成文的、约束国家权力运行规范,这些规范也就具有宪法的意义,如英国宪法;后者仅指有宪法典的宪法,不管宪法典是否能够约束国家权力;这种分类被人们广泛运用,对于认识一个国家的宪法很有。 宪法还分为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是以宪法的适用时期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在正常时期或和平时期制定并适用的宪法是平时宪法。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相比较,它的特点是,规定的内容和结构都比较全面、周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比较有法律保障,国家任务重在经济建设,国家机构的设置比较正规化,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较严格,贯彻施行稳定性比较强。世界上各国的宪法基本上都属于平时宪法。在平时宪法中,有的国家宪法特别规定不发动战争,不保持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等有关内容,如1946年法国宪法在序言中宣称,法国尊重国际公法规则,不发动任何带征服性的战争,永远不使用武力侵略其他民族之自由。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2章规定战争。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章第26条规定禁止侵略战争。原则资产阶级(1)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观念最先由法国的波丹提出,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 (2)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近代分权学说是英国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孟德斯鸠所完成的。社会主义(1)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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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学生学习宪法心得体会(一)    按照县委、政府的安排,于20xx年5月17日,我参加&宪法、法律&宣传月法制讲座。下面谈谈我个人学习《宪法、法律》体会。    一、宪法的重要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宪法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公布施行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社会的发展,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充分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反映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我国现行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和执政理念。    二、宪法施行现状。回顾我国宪法历程,一方面依照宪法我国制定了涉及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法律239部,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为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取得了巨大成就。另一方面宪法实施过程中遭遇了一些重大挫折和困难。如:党委领导中的宪法意识问题,政府负责中的宪法意识问题和公民参与中的宪法意识问题。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章》也明确规定要求党在社会管理事业中应当带头树立宪法意识,依照宪法执政引领依法治国,但在现实社会中,以领导讲话、以红头文件、以现场办公等来代替法律规定,违背宪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时,宪法是依据;但在出台地方政策时,依据的是中央政策;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依据的是法律法规。这时宪法被束之高阁,有的还说没有违背法律,肯定不会违背宪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从来没有说违背宪法的。总之我国的宪法目前在实用性和保障贯彻施行、宪法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等还任重道远。    三是积极推进法治建设。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在坚持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从首都实际出发,围绕保证宪法和国家法律实施,推进首都科学发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开展地方立法,扎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党的十八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新的部署,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一是要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工作中继续抓好对宪法的学习。通过对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宪法的学习,增强贯彻实施宪法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自觉性,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同时要通过对宪法的学习,增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自觉性,增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觉性。二是通过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对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深化各项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首都科学发展。三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特别是要努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让我们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中学生学习宪法心得体会(二)    最近学校组织学习了宪法方面的知识,使我又得到了一次学习的机会。下面就我个人的体会谈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一、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意义    刚刚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二、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从修正案的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现实性:这次宪法修改通过对以下几方面的补充和调整,进一步保证了宪法与现实的统一。    一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宪法的指导思想。二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三是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四是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二、以民为本: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和保护。第一,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把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上升为国家,突出了人本精神。    第二,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第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通过这次学习,使我对宪法有了深刻的认识,它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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