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协议服务期未到,员工辞职被索赔协议书范本80万,合理吗

培训协议服务期未到,员工辞职被索赔80万,合理吗?
方小姐是上海某公司员工,2010年被单位外派出国培训一年,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方小姐进行一年的专业培训,方小姐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十年,否则赔偿培训费80万元。方小姐如期去外国培训了一年,结束培训后即回企业工作。2012年,双方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此时,企业要求方小姐按服务期约定续签劳动合同,方小姐则不愿再与企业续约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其辞职,否则要其按协议约定赔公司80万元。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这是一个有关培训服务期问题的典型纠纷。
培训服务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却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以上规定明确:在企业出资培训劳动者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劳动者作出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一旦接受了培训、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就必须严格履行服务期义务,否则被认为是违约行为。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进一步规定:“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当初出资对方小姐进行了培训,方小姐承诺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10年,双方签订的培训与服务期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方小姐在接受了企业的出资培训后,应依法承担为企业服务十年的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要求方小姐续订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服务期,方小姐应当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方小姐不愿再与企业续约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是一种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有上面的规定,但是从培训协议和服务期限,以及违法服务期限的赔偿来看,显然并不很合理。方小姐被送到国外培训一年,却约定的服务期限是10年,违反服务期限的赔偿是80万元。因此,方小姐可以以约定显失公允,要求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认定这个约定为无效条款。
故公司可以要求方小姐赔偿,但先前约定的条款明显过度,赔偿金额不应超过培训的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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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培训服务期要赔偿吗?
&&&&没有对培训事项约定服务期,还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损失吗?
&&&&小聪的困惑:
&&&&我于日进入上海甲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有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日。工作一年后,公司派我去日本培训,去之前本来拟与公司另签订为期5年的服务期合同,但因时间紧迫,没有签就去了日本,此后也没有签过类似的培训协议。我于2005年8月从日本培训回来,现打算提出辞职。我想请教的是,如果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就培训对公司进行赔偿?
&&&&郑栋燕律师回复:
&&&&《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条例》第十七条同时规定了对劳动者违约行为可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况: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培训,双方约定服务期,设定违约金,本无可厚非,但你们双方并没有对该事项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是否也可要求相应的经济损失呢?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
&&&&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根据此规定,劳动关系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出资培训费用,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因此,你虽然没有与公司签订服务期协议,但毕竟接受了公司培训,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你的违约行为实际上造成了公司的经济损失,所以,公司可以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你赔偿培训费损失,但培训费损失的计算,应按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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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招聘信息及作品13年公司签了培训协议,服务期3年未满辞职了要支付违约金吗?可是办离职手续时公司也忘记有培训协议。
13年8月和公司签了培训协议(协议规定服务期3年),服务期未满3年辞职了,可是办离职手续时公司也忘记有这个培训的协议,所有领导都同意我离职,也和公司签了解除劳动决定书,后来公司才打电话告诉我有这个协议,我需要付违约金吗?而且还有两个月工资工资公司压着没发我。我会拿不到工资吗?求各路大神支招!
谢谢邀请。公司没有提你也就别主动提了。不过签订了培训协议违约是需要赔偿的。主要看公司会不会要求你赔偿。
前提得明确该协议是否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需要满足两大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二是属于法定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用人单位只用在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否则,即便双方协商一致,服务期的约定也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I 协议无效 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你可以向行政机关投诉或者仲裁来维护权益。II 协议有效 则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违约金的数额①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②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否则,你仍然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可投诉可仲裁。
如果你和公司签订了协议,并且协议里有违约赔偿这些条款的话,那么按照劳动法你应该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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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服务期内辞职
应返还部分培训费用
中国财经新闻网·
本报讯(通讯员 王显斌 记者 冯兆宽)日前,我市某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张某至市劳动监察大队咨询,张某在该企业上班,培训时约定服务期未满,张某因故辞职,该企业要求张某全额赔付当时的培
本报讯(通讯员 王显斌 记者 冯兆宽)日前,我市某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张某至市劳动监察大队咨询,张某在该企业上班,培训时约定服务期未满,张某因故辞职,该企业要求张某全额赔付当时的培训费用6800元和4000元违约金,张某不付,双方争执不下,双双来到市劳动监察大队。据了解,张某在我市某商贸公司上班,2014年3月份入职,试用期满后被送至泰州市某培训机构培训,并约定服务期4年,违约金8000元。张某于今年4月份要求辞职,该公司不同意,故发生此次矛盾。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依据此条款,用人单位与张某约定的违约金已经超过法定标准,应该为6800元,从张某签订服务期(日至日)和张某真正离职日(日)看,还有2年的服务期未履行,故张某应该承担3400元的违约金。在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下,最后成功调解了此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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