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级职称评审职称年度评审没有优秀会影响晋级吗?

关于职称评审问题 我是2001年大专毕业的所学专业是计算机应用与科学专业,2004年评的助理工程师,2002年又学了一个成人高考的本科,所学专业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我现在想继续评中级职称,可以吗?另外应该报哪一类的职称类型?谢谢 【发布单位】人事部
【发布文号】人职发[1991]11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印发
《〈企事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人职发〔199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以便你们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进一步做好经常化评聘工作。
  附件:《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日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发出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
  1、关于《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
  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我们按照“正确的加以坚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误的加以纠正”的精神,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条件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要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3、关于做好设岗工作
  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首先,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设岗。从目前情况看,第一,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责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状况,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第二,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程度是否基本相符,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调整。第三,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按照国家的财力状况,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这就是说,既要根据需要,还要根据可能。设岗不能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制约。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好以后要经上级批准(企业按有关规定、法规执行)。设定的岗位及职责,一般要向本单位群众公布,以便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岗位空缺状况,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岗申报;评审组织评审其是否符合岗位的任职条件。行政领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其次,设岗要逐步做到科学和合理。必须掌握、运用职位分类的科学原理,依据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繁简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对岗位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等一系列过程,并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完善。
  如果某个事业单位岗位已满,就不能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进行评聘分开试点的单位可以评定资格)。但如果由于人员调动、退休离休等自然减员出现岗位空缺,或者由于事业发展、任务增加,国家批准增设了岗位,可及时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关于国家分配的军队专业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部队建设都有重要意义。军队转业干部中的专业技术干部要尽量对口安排,对按政策分配的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确实具备拟任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应优先聘任。为解决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设一些岗位,但需经省、部级职改部门核准。
  5、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考核
  考核工作搞不搞和搞得好不好,是坚持不坚持聘任制和聘任制搞得如何的重要标志。国务院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明确规定:“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及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考核工作要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当然,还应包括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勤惰表现。考核的方式,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任期届满和平时相结合,专家、领导和群众相结合。考核的结果,要区分出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只有成绩为优秀者才可考虑晋升;合格者可以续聘;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不合格者应予解聘或低聘。
  只有严格考核,才能把那些不具备条件但被评聘上的人淘汰下来,把优秀人才选拔上去,真正做到优上劣下,解决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实现了择优聘任、竞争聘任,才能激发和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聘任制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
  6、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原则上,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青年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该要求他们通过正规的成人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作为目前的过渡措施,可以通过相应的基础知识统一考试。这种基础知识统一考试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进行。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老年同志则要制定具体条件,通过考核其实际工作业绩,看是否达到了拟聘职务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比如是否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在科研、设计、管理等方面是否取得过国内外领先水平的成就或获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出版过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是否在国内外学术、技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等等。总之,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具体条件,用这些条件来严格考核,并经过包括群众推荐、公开答辩、专家评审等必要的程序,确实证明其有真才实学,就可以进行评聘。应当说明的是,为了保证评聘质量,即使具备了规定学历,也需认真考核其是否具有任职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代表其水平的业绩成果,中只是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要严格一些罢了。
  7、关于参加基础知识考试问题
  不管参加哪种考试,包括基础知识考试,都不应影响工作、任何人都不得以参加考试为由要求脱产学习以至影响本职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也不应进行考前突击培训。对因准备考试而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
  8、关于各种培训班的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问题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曾规定,专业证书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专业证书”不能也不应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因此,《暂行规定》与006号文件的精神和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没有矛盾。但考虑到在首次评聘工作中,有的地方和部门违背了006号文件的精神,把“专业证书”等同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并按比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因此,在《暂行规定》中用了“不再”这个词。意思就是,如果有的地方和单位已把“专业证书”作为大专毕业而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只要符合006号文件规定的“办学条件”和“入学条件”,我们仍然承认这个现状,但今后不能再这样做了。
  006号文件中说“专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意思是合格的“专业证书”,可以证明其持有者接受过某种专业培训,具有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作为一个条件加以考虑。当然,究竟他的专业技术水平怎样,还需经过实践的检验。
  9、关于中小学教师的教学合格证书仍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问题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经过国家教委组织严格统一出题考试合格,认为具备了作为中小学教师必须的基础知识,这种情况与“专业证书”班不同。因此,中小学教师的教育合格证书仍然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
  10、关于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后评聘的范围问题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只限于在编在职人员。已达退离休年龄的人员(按有关文件经正式批准延缓办理离退休的除外)和返聘人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专业技术岗位履行职责,通过评审符合任职条件,并经批准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11、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首次评聘工作的实践证明,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电大、函大、夜大、自大、职大、五大”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既能保证初定职务的质量,又可大大减少评审工作量。所以今后在经常性的评审工作中,对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都要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12、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哪里评哪里有效”问题
  “哪里评哪里有效”是由聘任制的原则和基本内容决定的。从1986年开始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后,只能是哪个地方哪个单位想聘任某个专业技术人员时,才将这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对他是否具备担任拟聘职务的条件进行评审。这个省评的某个人调到另一个省,另一个省自然要按照本省的情况或重新评审这个人是否具备新聘任职务的条件。那种认为只要一旦评上就全国有效、永远有效的观点是对聘任制的误解。因为各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岗位情况和人员情况不同,甚至差异很大,对各系列的试行条例中任职条件的理解和执行,在掌握上不可能宽严一致,因此,应该是哪里评的哪里有效。
  13、关于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而未受聘职务的人员的管理问题
  按国务院有关职改文件规定,要聘任职务才评定任职资格。因为“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件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并“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所以,如果只评定了任职资格,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没有或不再履行岗位职责,均不应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也不能作为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管理。但是,在日前按职称评定原则评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仍可视为高级专家并进行相应的管理。
  14、关于在日后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兑现职务工资问题
  根据岗位需要,在日后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均从聘任之下月起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兑现职务工资。
  15、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转,按什么标准领取工资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转,在新的岗位试用期内可保留原职务工资。试用期满,确定了新的职务,按新任专业技术职务领取相应的工资。 【发布单位】人事部
【发布文号】人职发[1991]11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印发
《〈企事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人职发〔199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以便你们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进一步做好经常化评聘工作。
  附件:《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日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发出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
  1、关于《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
  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我们按照“正确的加以坚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误的加以纠正”的精神,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条件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要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3、关于做好设岗工作
  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首先,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设岗。从目前情况看,第一,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责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状况,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第二,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程度是否基本相符,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调整。第三,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按照国家的财力状况,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这就是说,既要根据需要,还要根据可能。设岗不能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制约。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好以后要经上级批准(企业按有关规定、法规执行)。设定的岗位及职责,一般要向本单位群众公布,以便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岗位空缺状况,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岗申报;评审组织评审其是否符合岗位的任职条件。行政领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其次,设岗要逐步做到科学和合理。必须掌握、运用职位分类的科学原理,依据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繁简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对岗位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等一系列过程,并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完善。
  如果某个事业单位岗位已满,就不能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进行评聘分开试点的单位可以评定资格)。但如果由于人员调动、退休离休等自然减员出现岗位空缺,或者由于事业发展、任务增加,国家批准增设了岗位,可及时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关于国家分配的军队专业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部队建设都有重要意义。军队转业干部中的专业技术干部要尽量对口安排,对按政策分配的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确实具备拟任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应优先聘任。为解决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设一些岗位,但需经省、部级职改部门核准。
  5、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考核
  考核工作搞不搞和搞得好不好,是坚持不坚持聘任制和聘任制搞得如何的重要标志。国务院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明确规定:“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及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考核工作要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当然,还应包括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勤惰表现。考核的方式,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任期届满和平时相结合,专家、领导和群众相结合。考核的结果,要区分出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只有成绩为优秀者才可考虑晋升;合格者可以续聘;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不合格者应予解聘或低聘。
  只有严格考核,才能把那些不具备条件但被评聘上的人淘汰下来,把优秀人才选拔上去,真正做到优上劣下,解决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实现了择优聘任、竞争聘任,才能激发和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聘任制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
  6、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原则上,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青年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该要求他们通过正规的成人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作为目前的过渡措施,可以通过相应的基础知识统一考试。这种基础知识统一考试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进行。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老年同志则要制定具体条件,通过考核其实际工作业绩,看是否达到了拟聘职务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比如是否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在科研、设计、管理等方面是否取得过国内外领先水平的成就或获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出版过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是否在国内外学术、技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等等。总之,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具体条件,用这些条件来严格考核,并经过包括群众推荐、公开答辩、专家评审等必要的程序,确实证明其有真才实学,就可以进行评聘。应当说明的是,为了保证评聘质量,即使具备了规定学历,也需认真考核其是否具有任职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代表其水平的业绩成果,中只是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要严格一些罢了。
  7、关于参加基础知识考试问题
  不管参加哪种考试,包括基础知识考试,都不应影响工作、任何人都不得以参加考试为由要求脱产学习以至影响本职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也不应进行考前突击培训。对因准备考试而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
  8、关于各种培训班的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问题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曾规定,专业证书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专业证书”不能也不应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因此,《暂行规定》与006号文件的精神和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没有矛盾。但考虑到在首次评聘工作中,有的地方和部门违背了006号文件的精神,把“专业证书”等同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并按比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因此,在《暂行规定》中用了“不再”这个词。意思就是,如果有的地方和单位已把“专业证书”作为大专毕业而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只要符合006号文件规定的“办学条件”和“入学条件”,我们仍然承认这个现状,但今后不能再这样做了。
  006号文件中说“专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意思是合格的“专业证书”,可以证明其持有者接受过某种专业培训,具有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作为一个条件加以考虑。当然,究竟他的专业技术水平怎样,还需经过实践的检验。
  9、关于中小学教师的教学合格证书仍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问题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经过国家教委组织严格统一出题考试合格,认为具备了作为中小学教师必须的基础知识,这种情况与“专业证书”班不同。因此,中小学教师的教育合格证书仍然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
  10、关于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后评聘的范围问题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只限于在编在职人员。已达退离休年龄的人员(按有关文件经正式批准延缓办理离退休的除外)和返聘人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专业技术岗位履行职责,通过评审符合任职条件,并经批准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11、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首次评聘工作的实践证明,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电大、函大、夜大、自大、职大、五大”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既能保证初定职务的质量,又可大大减少评审工作量。所以今后在经常性的评审工作中,对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都要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12、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哪里评哪里有效”问题
  “哪里评哪里有效”是由聘任制的原则和基本内容决定的。从1986年开始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后,只能是哪个地方哪个单位想聘任某个专业技术人员时,才将这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对他是否具备担任拟聘职务的条件进行评审。这个省评的某个人调到另一个省,另一个省自然要按照本省的情况或重新评审这个人是否具备新聘任职务的条件。那种认为只要一旦评上就全国有效、永远有效的观点是对聘任制的误解。因为各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岗位情况和人员情况不同,甚至差异很大,对各系列的试行条例中任职条件的理解和执行,在掌握上不可能宽严一致,因此,应该是哪里评的哪里有效。
  13、关于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而未受聘职务的人员的管理问题
  按国务院有关职改文件规定,要聘任职务才评定任职资格。因为“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件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并“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所以,如果只评定了任职资格,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没有或不再履行岗位职责,均不应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也不能作为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管理。但是,在日前按职称评定原则评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仍可视为高级专家并进行相应的管理。
  14、关于在日后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兑现职务工资问题
  根据岗位需要,在日后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均从聘任之下月起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兑现职务工资。
  15、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转,按什么标准领取工资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转,在新的岗位试用期内可保留原职务工资。试用期满,确定了新的职务,按新任专业技术职务领取相应的工资。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字体: 大 中 小】   &&&湘人社发〔2016〕39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各省属高等院校人事(职改)部门:  为认真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事业单位的高级职称申报  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岗位设置且有空缺岗位,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空缺岗位(专业)组织差额申报。  1、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的,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任情况,合理确定申报评审职数,由市州、省直厅局、省属本科院校汇总填写《2016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汇总表》(附件1)及《2016年度事业单位政工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附件2)报省职改办。  2、事业单位无空缺岗位的,原则上不得组织申报。但以下情况可由单位提交专项报告经市州、省直厅局、省属本科院校同意后报省职改办。  (1)国家或省重大科研专项、重点学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急需紧缺人才,确实需要申报的,由所在单位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2016年度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附件3)、《2016年度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花名册》(附件4)。  (2)按照“退多补少”的原则,单位可根据现在岗在聘2017年底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数,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2016年度事业单位“退多补少”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附件5)、《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2017年底前退休人员花名册》(附件6)。  3、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等方面的权利。  4、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优先晋升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等方面的权利。  5、为促进“双师型”素质教师队伍建设,高等学校、技工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已有职称并聘任在岗,申报同一等级另外一个系列(专业)职称,不受所在单位评审职数限制。  6、事业单位根据省职改办核准的各系列年度高级职称评审总职数,自行确定申报岗位(专业),并按照“对岗申报”的要求,在符合本岗位(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中原则上按不低于1:2的比例组织差额推荐。市州、省直厅局、省属本科院校根据所属单位各系列的专业申报情况,填写《2016年度事业单位&&&&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专业备案表》(附件7)报省职改办备案。  7、凡被单位聘用,且已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均由所在单位申报职称,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报。否则取消其参评资格或已获职称,并予以通报批评。  凡被单位聘用(含高校),但未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已进行人事代理的,由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职称申报;未进行人事代理的,先到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后再申报。申报时还须提供由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者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证明。申报材料须由受聘单位和人才交流中心共同审核和签章。  (二)非事业单位的高级职称申报  非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实际和发展需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对照职称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  1、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改制成国有企业的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原办法执行。  2、民办教育机构、非公企业人员、国有企业临时聘用人员和社会流动人员等,已进行人事代理的,由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职称申报;未进行人事代理的,须到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后再申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一律不得将职称评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进行捆绑收费或隐性收费。  二、资格初审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自律。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时,应增强自律意识,诚信参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的工作业绩,如实填报、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要认真填写《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做出书面承诺,所在单位负责人要签名负责。凡申报人员和所在单位未承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所在单位要严格把关。所在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事职改部门要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学历、资格证、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奖励等各类证书和论文、著作、业绩成果、相关证明和佐证材料等的原件和复印件严格进行审核确认,对申报人员相关表格填写的内容仔细进行核对,严防弄虚作假。学历要通过学信网(.cn/xlcx/)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结果查询系统进行验证。论文要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进行检索查重,或在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期刊出版单位的网站上进行检索查重。业绩成果要验证在项目、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等活动中发挥作用的证明、完整的课题组立项证明材料、结题证明材料(或鉴定证书)等。奖励证书要验证颁奖部门下发的获奖文件,以及课题组报奖的材料,属于集体奖励的项目还要验证申请人员参与项目程度的相关佐证材料。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按照上述要求验证申报材料后,经办人和负责人应在《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送审材料审核责任卡》上签字盖章。申报人员呈报的相关材料,须按要求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职改部门要严格资格初审。各市州、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要按照相关规定,高度重视资格初审工作,层层建立责任制,制定工作规范,加强网上查询验证、调查核实,不当“二传手”,责任不上推、矛盾不上交。要严格“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初审后,要签字负责,并加盖公章。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省职改办不予受理。凡因资格初审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在职称管理绩效考核工作项内予以扣分或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评审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各系列(专业)、高等院校要重视对评审工作运行过程的管理,精心部署,严密组织。要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评审专业范围内,坚持政策标准和保密纪律,根据核准的评审职数和评审方案,严格按照审阅材料、组织答辩、量化计分、民主评议、投票表决的步骤进行规范评审,确保评审工作合法有效。未按规定进行评审的,其评审结果一律不予确认;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  (二)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各系列(专业)、高等院校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量化评价标准,完善由业绩、能力、知识、品德和贡献等要素构成的职称评价指标体系。要细化各类评审要素,按照行业特色、专业特点调整量化权重,引导专业技术人员不断立足本职岗位创新创业。要强化科技成果的转化,真正形成评价与使用相结合,解决当前存在的评价与使用“两张皮”现象,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驱动战略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进一步健全评价方式。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特点,不断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法和手段,增强评价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根据不同类型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继续采用笔试、考察、人机对话、论文盲评、教学测评等多种手段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不得采取单一方式单一环节进行评审。对申报正高级职称、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要进行面试答辩。有条件的还可以探索抽取异地评委、实行异地评审等方式,增强评价结果的公信力。  (四)进一步严肃评审纪律。各系列(专业)、高等院校要继续认真排查职称评审中易滋生腐败的风险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排除各种干扰,实行集中封闭评审,要对弄虚作假、道德失范、行为不廉等违纪违规行为从严处理。是参评对象的,要中止其参评资格,取消评审结果;是评委的,要立即中止其评审行为,清除出评委队伍;是工作人员的,要清退出评审现场,责成单位严肃处理。评审全过程主动接受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评审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五)继续实行比例与职数控制。2016年度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控制在正高40%以内,副高55%以下。评委会在投票表决时,还须将事业单位的参评人员与核准的评审职数(对应申报专业备案表)进行核对,不得跨专业、超职数评审。  四、时间要求  1、2016年度全省高级职称申报材料集中呈报时间为9月28日至30日,专业技术人员在9月30日(接收申报材料截至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提交职称申报材料,也不接受其参评。  2、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到9月30日,其后取得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明、论文著作、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业绩成果等,不作为2016年度高级职称评审的有效材料。其中,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  3、提交事业单位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职数核准表(附件1至6)和专项报告的时间为7月16日至8月7日。事业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时,还须提供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专业备案表(附件7)。  4、各系列(专业)职改办须在开评前7个工作日内向省职改办提交评审方案及评委抽取需求;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职改办报送评审结果。2016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完成时间为12月31日以前,具体按照《2016年度各系列(专业)高评会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计划》进行,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评审时间的,须提前向省职改办报告。  五、其他事项  1、我省今年将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国家、省里的要求和部署进行。  2、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精神,我省自2016年起,组织开展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简称基卫高,文件另行制定)。  3、各高等院校2016年度教授、副教授及高级实验师职称的申报评审工作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4〕58号)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材料时效、评审截止时间等具体要求,执行本《通知》规定。获得评审权的高校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时,评委须从省职改办行文确认的新的高级职称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同时,已连续担任年度评委的,不得再担任2016年度评委(评委主任除外)。  4、在交通工程专业下新增“城市轨道交通与运输工程”子专业,土建工程专业新增“市政公用工程”、“工程建设白蚁防治”子专业。将交通工程专业下设的子专业“公路桥梁”调整为“公路桥梁与隧道”,林业工程专业下设的子专业“白蚁防治”调整为“林业白蚁防治”。  5、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46号)精神,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中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  6、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及援外医疗队人员申请享受高级职称评审相关优惠政策,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及援外医疗队  人员高级职称评审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人社函〔号)有关规定执行。  7、部队转业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和外语成绩限制,可比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8、探索开展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下放省农科院自科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权。省农科院根据农业科研人员的特点,分类制定评价标准。按照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和核定的岗位总职数,制定本院年度评审方案,自主确定年度评审岗位职数,自主进行资格审查,自主组建评委会,在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评委从按要求组建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自主实施评审。  9、根据国家简政放权、管理重心下移和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精神,对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在已下放卫生、会计、土建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及确认发文权限的基础上,向市州下放初中级经济、统计、审计、翻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高级)、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及确认发文权。省职改办将建立定期抽查复核和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市州职改部门资格审查过程和确认发文结果的监督检查。  10、加快推进“互联网+人社”行动计划,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湖南省职称证书查询系统(http://222.240.173.82:8088/position/query/)可提供全省高级职称证书信息查询。各市州应加大提供初中级职称证书信息网络查询的服务力度。  11、为进一步强化职称申报信用约束,2016年起启用新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格》,表格新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及《专业技术职称材料申报公示表》等内容,请在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湖南职称“申请表格”栏目中(/site/hnzc/)下载。  12、个人和单位可在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湖南职称“最新通知”栏目中(/site/hnzc/)下载2016年度高级职称申报材料资格审查要求及相关系列(专业)评审材料相关要求。  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相关事项,之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重复明确的事项,依照之前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职称政策的宣传及解释工作,注重工作协调与沟通,及时掌握舆情和社会反映,稳妥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推进,按时圆满完成。  附件:1、2016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汇总表  2、2016年度事业单位政工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  3、2016年度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  4、2016年度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花名册  5、2016年度事业单位“退多补少”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  6、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2017年底前退休人员花名册  7、2016年度事业单位&&&&&&&&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专业备案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 主办单位: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路467号 邮编:410004 备案号:湘ICP备号 技术支持: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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