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材露天凹陷开采法开采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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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林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林 业 局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七)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西部地区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要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和符合本条对项目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林地权属证明。
  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
  (五)补偿协议。
  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填写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林地所在地的国有林业局申请;跨国有林业局经营区的,分别向各国有林业局申请。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跨县级行政区的,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受理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应当严格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凡二者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印章后退回原件;不一致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申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应当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必须将不能按时按量恢复森林植被的说明材料与申请材料一同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包括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林种和作业设计,以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等。
  (三)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其中,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且未跨县级行政区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跨行政区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占用重点林区林地,在一个国有林业局经营区内的,由所在地国有林业局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在两个以上国有林业局经营区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占用征用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到现场查验。
  (四)承担现场查验的人员或单位,查验后要按照规定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现场查验报告。报告要说明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或竹林株数等森林资源现状,是否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是否存在先占地后办手续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为。查验人员或单位要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报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林业主管部门应从受理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后,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需组织制定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或现场查验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在2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六)占用征用林地应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要用正式文件上报,并附具一套申请材料和恢复森林植被措施、现场查验报告。
四、审核审批的管理
  (一)根据建设项目批件,一个项目的全部占用征用林地,建设单位应当一次申请,不得分为若干段或若干个子项目进行申请;林业主管部门也不得分级、分次进行审核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二)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如公路、铁路的桥梁、隧道,水利(电)枢纽的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其占用征用林地申请材料齐全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林业局依据规定权限可以先行审核审批单体工程。整体项目申请时,附单体工程的批件,一次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三)对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负责审核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才能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规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同时有永久占用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批准永久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才能依法办理临时占地移交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对未被批准的建设用地,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追究发证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占用征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天然林林地的,有审核或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抄送相关部门。
  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应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抄送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占用征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公开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通过国家林业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林业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未经批准采伐林木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处后,对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并附查处报告。当前位置:&>&&>&&>&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泰宁县金铙山风景区石材开采破坏环境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函
发布时间: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
  贵局转来《关于调查处理泰宁县金铙山风景区石板材场破坏环境问题的函》(环监转〔2014〕57号)收悉。我厅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执法人员于4月下旬赴现场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
  群众反映的主要是金铙山风景区内矿产无序开采和森林遭受破坏等问题。4月9-13日,泰宁县政府组织人员配合国家林业局、省国土资源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重点核查。&
  (一)关于多家石板材场在金铙山风景区无序开采问题&
  泰宁县花岗岩矿点均集中于西南部大龙乡境内的金铙山,该地属于花岗岩石蛋地貌,石材矿产资源丰富。根据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初步调查情况,此次涉访的所有矿点均处于可采区范围内,不属于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范围。有关采矿点符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文同意的《福建大金湖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国土资厅函〔2013〕467号)和泰宁县2010年5月修编的《泰宁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泰宁县花岗岩石材开采始于1997年,早年采矿工艺设备落后,资源开发无序,采石矿点较多(最多时曾达21个)。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2007年起泰宁县采取一系列措施整顿石材矿山的开采,取缔火工开采方式,推行使用电锯开采,提高行业门槛,关闭规模小、技术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环保措施不到位的矿点。同时,对石材矿点进行整合,至2010年全县采矿证缩减到8本,2012年又进一步缩减到4本。但是,泰宁县在此次检查发现,仍有少数业主持过期的采矿许可证,非法进行小规模的采矿活动。&
  据了解,泰宁县2007年以来,共责令停止并查处了20起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其中立案查处了4起2012年度卫片检查发现的问题。目前,正组织查处2起2013年度卫片检查发现的疑似违法行为。&
  (二)关于几千亩原始森林遭到破坏问题&
  金铙山属于花岗岩石地貌,大量裸露的岩石间零星生长着低矮的灌木丛和杂草,花岗岩矿区涉及占用多为Ⅳ类地,其岩石裸露地和林中空地较多,林分质量较差,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原始森林。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泰宁县至2013年止,共批准金铙山花岗岩矿区林地15宗,面积602亩,目前实际使用林地面积356.6亩,且不属于生态公益林,也不在有关保护区范围。由于矿山所使用的林地分布零散,对金铙山山体和植被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易造成有“几千亩”的错觉。&
  泰宁县在此次检查发现,一些矿区一定程度上存在占用林地移位,批东占西的违规问题。据了解,2006年以来,泰宁县相关部门对破坏林地行为共发出责令停工或责令整改通知书29份,罚款41.9万元。目前,有关矿点均按要求办理或补办了林地审批或预审手续。&
  (三)关于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填埋农田河道问题&
  近年来,泰宁县重视金铙山花岗岩矿区的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工作,要求所有矿山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市、县水利部门审批;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共收取保证金217.5万元,实施“边开采,边治理”,采取人工种植和播撒种植等方式恢复林地面积400余亩;引进建设石料回收厂,对废弃石料进行统一回收、破碎,再利用加工为建筑材料。据了解,2012年以来,泰宁县共投入资金300余万元,新建、整修矿区周边农田灌溉排水设施,修复破损道路;统筹水利项目资金3200余万元,实施了矿区下游重点河道疏浚、防洪堤建设等工程。&
  据当地乡政府介绍,此次调查除发现个别农业灌溉渠段有砂土淤积、少数矿山未完全按规范设计开采等问题外,未发现因矿山开采引发的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大面积填埋农田、河道的现象。&
  二、我厅现场检查情况&
  4月23-24日,在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的配合下,我厅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泰宁县大龙乡花岗岩石材矿区。&
  经查,2007年泰宁县开展石材矿点清理整合后,保留的8家开采企业均由县环保局办理了环保审批手续。至2010年,8本石板材采矿许可证陆续到期,目前只有内外矿业有限公司、华大石材有限公司完成了采矿许可证续证,其环保手续分别于2009年底和2010年底通过三明市环保局的审批。其余6本石板材采矿许可证拟重新整合成2本,2014年3月三明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因编制的环评内容达不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而未通过专家评审。&
  实地检查采矿许可证到期的泰宁县陶金峰石材有限公司等矿点,其主要生产设备已拆除,矿区入口道路已封堵,当地政府近期设置了矿区关闭取缔警示牌。检查当日暴雨天气,已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内外矿业有限公司未生产开采,仅有几个工人对作业区存在隐患的山体边坡进行修坡处理,其矿区低洼处建有一生产用水收集沉淀池,电锯切割开采花岗岩山体过程产生的直接冷却水等经处理后循环使用。经查,泰宁县石材矿山开采企业存在以下主要环境问题。&
  一是在用的废石弃土堆场未规范建设拦渣坝,存在一定的环境安全隐患。&
  二是矿石堆场、装卸场所等处的挡土墙、集排水沟不完善,防止水土流失措施不到位。&
  三是已取缔的矿山、废弃的堆渣场等尚未全面实施植被恢复工作。&
  三、处理意见&
  (一)责成泰宁县环保局进一步加强对已经环保审批且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的内外矿业公司、华大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石材开采企业严格落实相关环保要求。加大对其它国土、环保等手续不全,以及已依法取缔关闭矿山的巡查力度,防止其擅自恢复开采。按照省政府环保监管“一岗双责”的规定,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国土、林业、安全生产等部门做好矿山整治工作。&
  (二)责成泰宁县环保局提请县政府要求相关部门,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对堆渣场建设不符合安全生产规范,防治水土流失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同时,对已取缔关闭的矿山、弃用的堆渣场等组织开展植被恢复工作。&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总队&陈志辉&
  联系电话:2&& (传真)&
  &&&&&&&&&&&&&&&&&&&&&&&&
&&&&&&&&&&&&&&&&&&&&&&&&&&&&&&&&&&&&&&&&&&&&&&&&&&&&&&&&&&&&&&&&&&&&&&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 &2014年5月8日&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函
湖北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林区”界定问题的请示》(鄂林策函[2001]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林区”可以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定,也可以以县(市)、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定,具体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地方性法规对“林区”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执行,但依法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南方集体林区”等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作为划定“林区”的依据。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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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转]&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延吉市永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振兴玄武岩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了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以网站公布的日期开始计算)。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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