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哪里有食品安全培训班讲话稿

丰城市河洲街道开展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培训
来源:宜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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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丰城市河洲街道开展了校园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中,受邀前来讲课的丰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工作人员结合校园食堂的现状,围绕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粗加工、餐具消毒保洁等方面,向从业人员讲解了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并组织学习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重点对校园食堂和小餐桌的管理、食堂的布局及设施设备要求等进行培训。 (杨柳芳)
(责编:吴若、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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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江西省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业务部门:&
关于印发《江西省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教勤字〔2014〕4号
各设区市、县(区)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加强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安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西省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联系人:应峰辉,电话:2,电子邮箱:。&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日
江西省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园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学生用品,是指供学生使用的文化学习用品和生活日用品。 第四条&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行使对全省校园食品、学生用品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能。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内商店(超市)、食杂店等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校园内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内经营者经营的学生用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校园食品、学生用品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核验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证件,不得为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二)与生产经营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用品安全责任,定期对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三)组织有关生产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档; (四)督促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合格的食品、用品; (五)在校园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定期公布食品、用品质量抽查信息及经营户的食品、用品质量安全状况记录; (六)禁止小作坊、小摊贩和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者在校园内兜售食品、用品; (七)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校园内食品、用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并建立生产经营者食品、用品安全信用档案;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八)配备专职、兼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发现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因本市场销售的产品造成食品、用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章&校园食品、学生用品生产经营者基本要求
第六条&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用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用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有一定规模,产品质量好、管理水平高,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六)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九条&食品、用品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其产品必须符合有关产品标准(含企业标准)要求,产品“注册商标”、“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齐全。 第十条&凡是使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和纸包装品的企业,必须提供食品包装厂家的《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者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产品。采购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进货验收制度的规定,堵塞假冒伪劣商品的来源。 第十六条&鼓励校园食品、学生用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十七条&学校校长是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对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的生产经营者有监管责任,要定期检查产品质量。
第三章&食品进入校园的标准
第十八条&学校与生产经营者必须签订学生食品安全责任书,规范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销售的学生食品(含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食品的销售一律要查验“四证二票一卡”、验明“三期”、严防“三无”,即查检验检疫证、质量合格证或认证认可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销售发票、进货发票以及信誉卡,验生产日期、保质期、时效期,严防无厂名、厂址、无QS标识、无识别条形码食品。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等。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包装制品不能用于食品包装和生产。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在包装或标签上注明“食品用”字样。应有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标签,需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主要原辅材料名称等内容。对于标识“耐高温”、“可蒸煮”等的产品,应提供相应的依据。 第二十条&为学校食堂提供原(辅)料类的生产经营者必须为持有正规经营资质的经营单位,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产品检测报告》,并建立购货登记台帐。 肉类食品必须提供卫生检疫、检验证明或《产品合格证》、《定点加工企业屠宰证》的复印件,或查看胴体上是否加盖畜牧检疫部门验讫印章。 食用农产品应达到质量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采购应有相对正规、固定的渠道,确保可溯源,以保证其质量。 第二十一条&禁止采购及销售以下食品: (一)不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者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含无“三期”食品); (二)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制作的食品; (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来源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四章&学生用品进入校园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化用品、服装服饰、床上用品、保健用品等,必须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征,确保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不得销售超过国家规定铅、汞、砷等8种有害重金属限量标准的文具、用品。涂(修)改液、学生书包等文具用品和学生服装、被服等学生用品不得含苯、甲醛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 第二十四条&不得销售影响学生视力的用品、用具,杜绝使用纸张白度过高、印刷物色彩反差过大的纸品。提倡使用有防近视功能的读本、抄本等学生用品。中小学生统一作业本(空白)必须符合《中小学生作业本》江西省地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杜绝销售和使用造型设计存在安全隐患的文具用品。学生用品不得使用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图案和造型。对可能危害儿童安全的文具应标注“请勿吞食”等警示标志。包装上应有合格证、有效期、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号等标识。对塑料文具要检验合格证,严禁利用一次性注射器、含有毒化学物质的废旧塑料等为原料生产的产品流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服装服饰、床上用品等学生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服装服饰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要求。中小学生统一着装的生产、加工、包装等有关要求应参照《学生服理化性能技术规范》江西省地方标准执行。
第五章&校园食品、学生用品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定期对辖区内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和接受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学校的监督与管理,预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卫生、教育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搜集可疑食品及患者排泄物以备检查。在情况未判明之前,禁止继续食用可疑食品。 学校对已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已售出的有毒食品及时予以追回。学校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查处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用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对造成食物(含学生用品)中毒等意外事故的企业、学校和个人,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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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09:22:57 江西省安监局
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2013〕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的统一部署,现将《江西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单位)实际,认真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日江西省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意义  近年,一些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日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一肉夹馍店因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爆炸,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日辽宁省盘锦市一烧烤店因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爆炸,造成4人死亡、22人受伤;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喜洋洋火锅店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场所对燃气泄漏爆炸危险性认识不足,盲目违规使用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作业现场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四是部分地区对餐饮场所燃气防爆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  我省餐饮场所量多面广,绝大多数规模小,安全生产条件差,容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事故;且多位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因此,有必要对餐饮场所集中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坚决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督促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使用有充装资质的气瓶,全面清理非属地检验的气瓶;在有条件的餐饮场所推广使用非易燃易爆类加热源,提高餐饮企业本质安全。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省安委会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安委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省安监局、省住建厅、省商务厅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等对口部门(处、室)负责人担任,负责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督导。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建和市政等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非属地检验的气瓶下达监察指令书,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单位责任。  (四)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五)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八)各地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全面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执法队伍。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2月)。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系统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根据餐饮场所规模及类别建立基础台账。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分别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于2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3月至5月)。  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3月底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2.各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建设和市政等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安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依法关闭取缔。  (三)督查和全面总结阶段(6月至7月)。  各地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认真整理专项治理检查工作资料,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抽查的准备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地要认真吸取外省事故教训,提高对餐饮场所各类燃气潜在危险性的认识,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检查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治理检查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加强教育培训,深入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检查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精心组织编写安全培训教材,充实师资力量,改进培训形式,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覆盖面。  (三)加强协调配合,坚持统筹兼顾。各地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小型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小型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履行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建立健各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单位及相关信息,要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形成部门联动机制。  (四)加强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两个一律&的要求,坚决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餐饮场所;对达不到十项基本燃气安全要求的餐饮场所,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小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工作。同时,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五)加强信息报送,确保工作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请各地、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于3月10日前按附件1的要求将人员名单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于日前,将本地、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及附件2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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