绰尔桃山林业局知青名单交社保的单子什么时候下来

我是牙克石地区的一名知青,我交了社保17年,到退休还要交20年,2015年交6700,每年几乎是每年加一千,实在交不起了,能不能不这么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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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在内蒙古阿尔山林业局,82年参加知青,91年接班,这段时间算是社保视同缴费么?_百度知道根河市社保转知青交费,为什么交费都不一样呢,_百度知道知青工给森工集团董事长、森工集团(林管局)张学勤党委书记的信_牙克石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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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工给森工集团董事长、森工集团(林管局)张学勤党委书记的信收藏
尊敬的内蒙古森工集团董事长、森工集团(林管局)张学勤党委书记:
我们是内蒙古森工集团下属各个林业局的知青工,根据内蒙古森工集团办公室文件[内森工办发(2011)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电[内政办发电(2011)90号] 的精神对现办理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问题和疑虑特向领导提出以下情况说明:1、我们与内蒙古森工集团下属林业局单位无签订劳动协议,但是我们与林业局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我们都是工作在各个林业局生产第一线,可是与企业其他职工即同工不同酬,没有享受各种劳动待遇。 3、森工集团信访处白处长与劳资处曹处长在日到大杨树林业局与知青座谈,我们问“我们知青为什么在92年根据有关文件,我们为什么没有转成劳动合同制。”两位领导的回复是:“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现在已经更改不了。”难道企业给我们造成的利益损失就一句话就全部给否了,我们都是在同一个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黑龙江森工的知青早已经安置了,为什么我们内蒙古森工的知青没有得到安置。领导的执行错误不能一句话就放过了吧。他们是政策的执行者,而他们现在还开着高工资拿着高福利,而他们即拿八万多知青工社会保障做政,这是赎职。 4、现在林业局要求我们缴纳养老保险金,只是参加个人的社会参保,在所在县级市的社保局办理,还是按个人参保形式办理,我们个人要承担的是1996年至2010年十五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20%¥32371.44元,还要承担个人利息¥5370.95元,共计¥37742.39元,这只是从1996年到2010年的养老保险金,2011年,2012年两年还得缴纳9000多,共计将近47000多人民币,这让我们下岗十年的人无力承担,更是违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文件中第十八条和《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和报送厂办大集体预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森工办发[2011]16号中完善社会保障政策的要求,没有按个人欠缴养老保险部分个人承担,企业欠缴部分企业承担的文件要求执行。按文件要求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新的社会保障交费开始时间是在1993年开始,我们那时都是在岗工作的,至2001年我们才下岗的,企业应该从这时起承担工资的20%和以前工龄年限工资10%,而个人承担1993年以后工资的8%,而不是按现在这种个人社会参保形式办理。这就是最主要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八万多知青工社保问题就不可能全部得到解决,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就不能圆满完成。 5、既然承认我们的身份是厂办大集体,我们就应该享受厂办大集体的待遇,我们是从事特繁工种的,应享受特繁工种的退休政策,女45周岁,男55周岁。而现在对我们的办理是,男60周岁(1950年),女55周岁(1955年)退体,这是什么规定,问到具体办事人员回答是社保局就这样说的。问哪个社保局说的。他就说不明白了。现在我们是找办理人员在办理这些事情,我们还能自已去呼伦贝尔市社保局问吗?问他们这些问题都是现有单位在执行的,而他回答不了就说一句上面规定的,就这样的具体的办事人员还能把政策执行好吗? 6、按文件要求,要通畅各种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不断完善企业改革方案。企业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要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不具备召开职代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条件的,主办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通知和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可是各林业局那个把这件事情做实了,都在敷衍做假,那个政策和决定通知广大知青了,都在领导在决策在拍板。可是连这点都做不到吗。媒体发布说起来很简单只要在百度上把领导们的决定和方案写出来就行,决定和方案是决定我们命运的,还怕让我们知道吗?不是怀疑领导的能力,而是很怀疑他们的心性,可别再做出第三条那样的事来呀。 7、根据以上提到的两个文件内容要求,企业破产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而现在对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支付方法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只是让男1950年女1955年以前的人员是否办理参加社会形式的参保,这不符合文件政策。再说这么大的一笔钱,下岗十年多知青有多少真的能拿出来。尊敬的内蒙古森工集团领导请您们不要再算计我们这些知青工了,我们已经为林区发展做出了很多贡献,如今,我们已成为林区最弱势群体之一了,请领导的真正的为我们考虑一下,我们都是在林区这片土地上流过血流过汗的人呀。国家已经要为我们解决以半生的生活保障了,并且国家还拿出了减免和报经批准后核销等优惠政策,还有国家财政负担的60%,这些还不够吗,肯请领导们为我们知青工办好这件事吧,不要做历史的罪人呀。 8、还有一点就是各林业局在统计知青时把2010年以前户籍不在本地的知青没有纳入这次统计范围,因为我们知青停止工作的时间是2001年11月份,为了生存,有一部分知青去外地发展,迫不得已将户籍迁出本地,现在这一部分外迁的知青原始档案还有,可是并就没有给统计在册。这让他们的处境很尴尬,为了子女为了生存只能离开,可是他们在这里他付出了很多,现在对他们不管不问,不符合文件政策要求。 以上就是我们对现在办理情况提出的问题和疑虑敬请领导们在百忙之中能给予关心和解决。不要再让问题继续扩大和激化,问题在于疏导,利用百度封号是没有用的。这是国家信访局的投诉受理网址 ,不去做只是不让问题更大化。也是不想让内蒙古森工集团再抹黑。
内蒙古森工集团八万知青工
二零一三年元月四日
去爆料吧吧这里,没什么用别学程利民
信访复核申请书
岁 单 位:内蒙古森工集团知青工
住 址:内蒙古牙克石市
号 邮 编:022150
联系电话: 申请复查事项: 2013年2月申请人与其他知青工代表到内蒙古森工集团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事项中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个人交费基数和交费比例、退休年龄等问题”提出信访申请。日,申请人收到内蒙古森工集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处《答复林工“知青工”信访的指导意见》发现答复意见中有违反国家行政规章和法规的不合法情节。为此,申请人向向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提出对“内蒙古森工集团答复林工‘知青工’信访的指导意见”申请复查。 1、认证知青工1995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2、按国办发[2011]18号规章要求,在岗工作时的养老保险费用按规定办理补交,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 3、退休年龄应按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按国办发[2011]18号规章要求,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申请复查事实和理由: 第一,内蒙古森工集团答复中说明林区“知青工”的来源起因时说到:“森工集团(林管局)按国家的要求,为解决林区回城知识青年和林业职工子女就业问题,……形成了全民岗位的混岗就业。”这个说明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文件中的“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的说明是一致的。这说明我们的身份是符合国办发[2011]18号文件中人员身份的,国家这次改革也是要解决我们这群人的基本生活问题的。 第二、在“知青工”与全民职工、大集体职工区别中说到:“在计划经济时期全民职工和大集体职工是指经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被招为录为全民职工和集体职工的‘知青工’其知青工龄作为临时工工龄可与全民工龄和集体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参加养老保险时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知青工’末经地方政府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其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可是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于1991年就下发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内劳人险字[1991]第57号。国家原劳动部于1992年就下发《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文件中第五条是关于集体“混岗工”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同时进行工资、保险福利及劳动计划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原使用的城镇集体“混岗工”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这就是说明《劳动法》实施后,企业的全部职工都已成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再有固定工和临时工的区别。我们这些“知青工”按文件在那时就应该成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可是内蒙古森工集团却没办理,不能一句“历史问题”就可以一代而过吧。 第三,内蒙古森工集团说是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号)在办理我们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个人养老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内人社发【号文件是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号)文件精神下发的。而内人社发【号文件中的有些规定并不符合人社部发[号文件的规定。内人社发【号文件中关于缴费年限,第一项是“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工作的时间不符合国家关于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而这项说明在人社部发[号中没有写明,这项说明否定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严重违返了《劳动法》,剥夺我们成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按答复说明:“以前被招为录为全民职工和集体职工的“知青工”其知青工龄作为临时工工龄可与全民工龄和集体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参加养老保险时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还有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公司等国有企业在解决“混岗知青”时采取的政策也是认证原临时工工龄为视同交费年费。内蒙古赤峰市人社局2010年下发的《关于目前养老保险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赤人社发〔2010〕62号文件中也明确说明“对日以前招收录用的计划外用工(含临时工),日后转为合同制工人的,从日起补缴养老保险金,1986年10月份之前的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10月至退休前的工龄为实际缴费年限;日以后招用的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转为合同制工人后,从转为合同制工人前最后一次由本单位招用为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从开始缴费之日至退休前工龄为实际缴费年限。”而为什么到我们内蒙森工集团 “知青工”按国家规章到可以转为合同制工人时,就变成了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了呢。在旧中国,私人资本家占有劳动人民的剩余劳动价值是剥削压迫,而在我们社会主义新中国,国有企业侵占我们劳动人民的剩余劳动价值,却不管我们的社会保险费用,这与那些资本家不管劳动人民的死活有区别吗? 第四,交费比例问题,国办发〔2011〕18号文件明确写明“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这就是说明按养老保险政策,我们在下岗前的所交的养老保险费比例个人承担部分不会高过8%,而单位应承担20%,而不是现在这种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交费比例的20%来上交养老保险费用。 第五,是退休年龄问题,我们是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应按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而不是个体户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按国办发〔2011〕18号文件中的要求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这项要求在内蒙森工集团厂办大集体改革中都没有落实。 对以反映的五项问题请领导申核。 此致
申请人:内蒙古森工集团知青工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附件一:
内蒙古森工集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处《答复林工“知青工”信访的指导意见》。附件二: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内劳人险字[1991]第57号 附件三:
内蒙古赤峰市人社局《关于目前养老保险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赤人社发〔2010〕62号 附件四: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关于目前养老保险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赤人社发〔2010〕62号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在我市企业转制的过程中,由于各旗县区在执行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方面不尽一致,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政发(2009)78号)精神,尽快实现与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的规范和统一,经请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就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重申如下: 一、关于《劳动法》实施后职工原在临时工岗位上的工龄是否计算缴费年限的问题。 《劳动法》实施后,企业的全部职工都已成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再有固定工和临时工的区别,根据《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国家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内劳人险字(1993)10号)要求,《劳动法》实施后企业职工原在临时工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时间均可与转为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同时根据《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用工转为合同制工人后缴纳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内劳人社字(1992)第2号)精神,对日以前招收录用的计划外用工(含临时工),日后转为合同制工人的,从日起补缴养老保险金,1 986年10月份之前的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10月至退休前的工龄为实际缴费年限;日以后招用的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转为合同制工人后,从转为合同制工人前最后一次由本单位招用为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从开始缴费之日至退休前工龄为实际缴费年限。 根据《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国家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内劳人险字(1993)10号二款规定,上述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缴费年限变动后,自本意见发布之日,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按规定补齐养老保险费(包括利息)并调整待遇,但本意见下发前的待遇差不予补发;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按规定补齐养老保险费(包括利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本意见下发后可终止缴费并以新认定的缴费年限计发退休待遇。 二、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及遗属等待遇计发问题。 根据《赤峰市劳动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退休问题的通知》(赤劳社办字(号)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时从2009年开始完全按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发养老金,没执行此规定的从日起必须按此规定执行;此类人员自领取养老金时非因工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0年1月起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内劳社字(2009) 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关于破产转制企业女干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缴费及退休问题。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内劳社养字(2001)第4号)中“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重新就业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三年的,可以按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从2010年1月份起,对于已经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或工龄置换金,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本人自愿,在达到女工人正常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按照《市劳动局转发&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赤劳险字(2001) 6号)要求收取3000元余命期养老保险费。对于原来已经收取的3000元余命期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并按社保基金同期记账利率(收缴年度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予以返息,利息计算截至时间为日。 四、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问题。 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的支撑能力,决定从2010年6月份起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继续按《赤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赤劳社办字(号)参保,对于男性参保人员参保后达到60周岁、女性参保人员参保后达到55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后延缴费1-5年,在延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方可前补缴费。前补缴费,最早不早于日,补缴标准应按补缴各相对应缴费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和当地按自治区规定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收缴,日以后的缴费比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号)规定,统一按20%执行。 以上意见各旗县区必须认真执行,对于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超全市统一标准之外的费用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社保基金不予支付。今后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执行。
给你解决了,哪得花钱的,有钱他们自已花多好,所以用各种理由把你踢开,内蒙林业知青,就是被抛弃的群体,别指望了,
不是已经交养老金啦吗?就是在岗的,到15年也点辞退。别在网上乱折腾啦。我们大集体也是去呼和;北京找啦多少回才成的,引起了国家的重视才能解决问题。在网上说有什么用呀!只能说你们知青都无能.都省省吧!
此贴在这里基本属无视贴
提出对“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答复意见书”的复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对“”信访事件的答复中说到两点,都是依据“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为理由,做出“不作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和“不存在特繁工种退休”的答复。对答复有以下几点意见,现向国家信访局提出复查。1、内蒙古森工集团(原内蒙古林业管理局)做为自治区管大型国有企业,在1960年至1995年期间招收雇用“知青工”时为什么不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难到他们都不懂政策法规吗?1992年后广大“知青工”应与原内蒙古林业管理局下属的各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的管理人员又有谁为他们办理了。原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为什么不纠正这种错误行为,做为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的问题不予以纠正,现在以“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为理由,把问题推给广大的“知青工”,这是在愚弄广大的劳动人民。问题是出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可是造成这个问题责任者不是广大的“知青工”,而是国有大型企业内蒙古森工集团。2、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2011年出台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号文件制定下发的,而人社部发〔号文件是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文件中并没有单独提出对“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的办理方法,那就应该以事实劳动关系为准则去办理。而内蒙古自治区下发的《通知》中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规章做出条件限制,提出“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这是对政策规章的曲解。把国家给广大劳动人员的好政策给念歪了。是在拿走广大“知青工”在生存利益。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广大的“知青工”从原内蒙古林业管理局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将他们招收雇用为“知青工”后就是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劳动服务公司都保存着他们的档案,他们与正式职工一样,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做着上山清林伐木,装车堆方的工作,做的都是在祖国北疆最苦最累的工作。这些怎么能说“工作的时间不符合国家关于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呢。这是政府与劳动人民争利的直接表现。4、按国家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规定,集体企业在申请破产或重组前,应先将企业职工按《劳动法》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再进行申请破产或重组,这样才能体现法制的全面性和完成性。而在内蒙古森工集团这次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执行的政策和方法都没有体现出这种要求。在此提请国家信访局就以上问题进行复查。
谈的都是生活你给俺们整民生 去市政府呗 跟俺们这帮P民发这个你不闲的么
在百度上找新闻记者 加上
张学勤没时间管你,他培养的干部都在捞钱。
一个恶人,还给恶人写信,有什么?
你好 我是内蒙古林业局的大集体买段工人 档案一直在林业局保存的
去年到退休年龄 人事科通知去办理退休,今年3月份人事科通知去趟,到那时人事科拿出档案, 档案里有个招工通知书,性别写错了 年龄也有改动,人事科负责人说这样退不了,可档案一直在林业局的 我没见过 我也不知道咋搞的,他们就把档案送到就业局去了
我只好自己去社保局办理,最后到盟里人社局没有通过,说通知书不行,要么就从1992年退,要么返还养老金,我是1985年参加工作的 1990年加入大集体,2001年林业局通知我大集体登记,2003年开始交养老金,2006年补交1992年至2005年养老金,到2008年通知大集体买段
买段公证书,协议书都有
2009年开始返还40 50补助,我交的养老金是交给林业局的养老金收据都是林业局开的,可到退休了 档案里的通知书有误,那是他们办事的笔误,可林业局就不管了 我没有认识人,也没钱,林业局就不管了,这样我只好好自己去办理,可到盟里不通过,我回林业局找人事科,人事科不管 去找林业局局长 局长也不管,让交养老金的是他们
让买段的是他们,可到退休了就不管了 也不出面给办理 我该咋办
我去牙克石市信访科了
市里信访科通知乌尔旗汗信访科了 信访科说人事科级别比他大 他也没办法
这事还得通过ZF的相关部门和渠道出口知晓并闹大才有好的解决办法,贴吧里只能知道,但是贴吧里提供不了任何的帮助啊。
公平,良心,现在还能找到吗?
你好 我是内蒙古牙克石乌尔旗汗镇的林业局的大集体买段工人 档案一直在林业局保存的
去年到退休年龄 人事科通知去办理退休,今年3月份人事科通知去趟,到那时人事科拿出档案, 档案里有个招工通知书,性别写错了 年龄也有改动,人事科负责人说这样退不了,可档案一直在林业局的 我没见过 我也不知道咋搞的,他们就把档案送到牙克石市就业局去了
我只好自己去牙克石市社保局办理,最后到盟里人社局没有通过,说通知书不行,要么就从1992年退,要么返还养老金,我是1985年参加工作的 1990年加入大集体,2001年林业局通知我大集体登记,2003年开始交养老金,2006年补交1992年至2005年养老金,到2008年通知大集体买段
买段公证书,协议书都有
2009年开始返还40 50补助,我交的养老金是交给林业局的养老金收据都是林业局开的,可到退休了 档案里的通知书有误,那是他们办事的笔误,可林业局就不管了 我没有认识人,也没钱,林业局就不管了,这样我只好好自己去办理,可到盟里不通过,盟里说通知书上的公章也不对,说公章1990年时不叫就业服务局,可网上查到《 就业服务———牙克石就业服务局单位简介
牙克石市就业服务局前身是牙克石市劳动服务公司,成立于1981年,1986年7月更名为劳动服务事业管理局,1989年7月更名为牙克石市就业服务局(副科级事业单位),是牙克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我回林业局找人事科曲涛科长,人事科科长不管 去找林业局局长张子斌,张子斌 局长也不管,让我交养老金的是他们
让买段的是他们,可到退休了就不管了那个通知书就是他们办事的笔误,去年退休的也有改动的 给点钱就给办理了,到我这 找出点小毛病就退不了,我一没钱给他们,二我没认识的领导,就是个平民百姓,林业局就不管了, 也不出面给办理 我该咋办
我去牙克石市信访科了
市里信访科通知乌尔旗汗信访科办理 乌尔旗汗信访科科长说人事科级别比他大 他也没办法
我该咋办,
装什么犊子啊 全国知青没解决的多了
集体去北京告状,在贴吧发帖没有什么作用,帮你顶一下!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巡视四组在呼和浩特市工作大约2个月,巡视期间(5月30日-7月30日)的联系地点为:维力斯大酒店;专门值班电话: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或拨打手机:;在巡视组驻地设群众意见箱,组内有电子邮箱:。我在网上找的你们试一试吧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巡视四组在呼和浩特市工作大约2个月,巡视期间(5月30日-7月30日)的联系地点为:维力斯大酒店;专门值班电话: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或拨打手机:;在巡视组驻地设群众意见箱,组内有电子邮箱:。在网上查的,试一试吧
虽然文字太多我没看,但是我知道,当官的tmd没一个好东西,都是靠送礼升官的,当官了就得收钱捞回来
这个事情是真实的,我母亲也是这样的情况,现在正在进行告状,而且牙克石的公安局还把最近,告状的8个人非法拘留了,这8个人以绝食的方式抵抗,所以,我恳请看到这样消息的每一个人们帮我们转发,这里拜谢!
贴吧没有用的,你们可以花钱找个记者,或者找暗访组,找记者给你写,给你宣传
我感觉你们最好咨询律师,劳服公司是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楼主说的情况是劳动法规定,劳动法生效之日起,如果发生事实劳动用工,视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应该知道,是和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独立法人,劳服公司跟全民所有制的林业局没有财产债务、债权关系,劳服所有财产性质是集体的,林业局所有财产是全民的,也就是国家的。我感觉养老金划归县地方没有问题,当然,我只是说说我了解的,我曾经熟悉管局劳服的人,但是你们还是应该咨询好懂法律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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