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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1%税前扣除—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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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flhacker78 于
09:21 编辑
马林银行:2010年首次计提贷款损失储备金,2010年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是10亿元,当年依据会计口径账面计提准备金3000万元(贷方发生额),2010年实际发生贷款损失为700万元,后全部获得税务机关审批税前扣除。
马林银行:2011年度,2011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是26亿元,会计计提准备金8000万元,2011年度依据国税总局2010年25号公告专项申报扣除的贷款损失为7000万元;会计上核销的呆帐损失也是7000万元(备抵法)。
先看文件关键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面我引用的文件,要注意区分两个概念:“贷款损失准备金”和“贷款损失”即文件中第二条和第四条讲的内容是完全不同的内容。翻译一下:第二条,准备金即未发生计提部分允计扣除的总数为:贷款余额*1%,但是由于贷款是每年接续发生,所以要分年扣除,每年扣除的金额为:总数减去上年已确认部分即为当年确认额。
第四条讲的实际发生了损失,总体意思允计据实全额扣除。
一定要注意:“准备金”与“损失”不能混淆,两词的意思完全不同。
第二条里讲的是“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是“贷款损失”这个一定要搞清楚。说白了就是“预提的准备金总数允许扣除余额1%,这是上限,但是由于这是一个滚动的金额,故当年扣除数要剔除上年已经确认的数。”
第四条讲的是“贷款损失”这个是100%扣除的。一定要注意,这条指的损失肯定是发生在年度中间的,因为上年末已经预计了,所以,既然发生了损失一定要从那个预计金额里开支,不让你重复进损失,指的是这个意思。“不得重复扣除”应该是这个意思。为什么会这样规定?因为企业发生的“贷款损失”(注意用词)一定是年度中间,那么在年度中间申报季度报预缴所得税时企业报损数一定要先冲销上年预估的“损失”(就是那个准备金),余下的可以据实扣除。也就是说,你在预缴所得税时扣除的那个“贷款损失”一定不等于“实际损失”。大家考虑一下这个“损失”按25号公告,向税务机关的报损额是多少,你们把这些文件都串连起来考虑,如果我们在年度是间申报那个财产损失报告怎么报??(注意有很多人都在这个地方网住了,走不出去了,造成结论的错误就是在这个地方产生的)。然后企业一定在年度中间已经把预提的贷款准备金冲账核销了,同时“贷款本金也冲销了”那么,到了当年的年末,贷款余额已经不含那个贷款损失了。那么,当年可以扣除的“准备金”注意这个用词,人家说的不是“贷款损失”是1%,而是“贷款准备金”,要用年底总的可扣除数(贷款余额*1%)剔除上年已经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注意用词)。
按用余额法计算可能更直观:
会计年底账面余额:2300万元
税法可以扣除数:10亿*1%=1000万元
纳税调整:00万元,总扣除=700损失+1000准备金=1700万元
会计:3300(年末余额)-2300(年初余额)=1000万元
税法:26亿*1%(总体可扣准备金)-1000(上年已扣准备金)=1600万元(当年可扣)
纳税调整:=-600万元(调减),本年扣除:7000损失+1600准备金=8600万元
大家在计算时,先算出税法允许的金额:
1、当年实际损失(100%)+税法准备金(1%)。
2、然后用会计账面计提数或者用余额法计算会计数。
3、两者轧差即为调整数
下面是这两年的丁字账(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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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flhacker78 于
09:36 编辑
占位,等想到了再说。
“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1%计提数是税法扣除数(也可能是上限数,个人倾向于),但是一定要搞清楚,看底的贷款余额是不包括已经“损失”的贷款余额的,因为那部分在日常会计处理时已经冲账核销了。
“简单税”昨天有一个“不存在对贷款准备金单独调减”一说,我有所悟,准备金那个扣除1%文件中也许指准备金(因为是预计估算嘛,但不能应用于实际损失)上限,虽然文件中找不到这个字眼,如果指上限,我需要在我计算中的2011年数据进行修正,也就是不能调减600万元,而是由于企业当年自己没有提足1%的比例,故税法只能扣除账面计提的贷款准备金的金额。比较来看2011年扣除:00万元,等于企业账面计提数,如果调减会超限,这样的话,2011年调增:为零。
我对此保持意见,一会儿我考虑一下举个例子看看能不能否掉他。
2010年企业计提贷款准备金3000万元,贷款余额10亿。则税法允许扣1000万元。当年调增2000万元。
2011年企业贷款余额为零企业冲回贷款准备金3000万元,按税法文件计算为负调增1000万元。但是这是有问题的,大家想一想,企业自行冲回3000万元,已经增加了会计利润3000万元,所以,需要调减。综合来,2011年调减:00万元,由这个例子来看,企业账面调减是可能的。注意(一定)要注意这个与文件中的是不一样的,原国就是企业提取的比例高于税法的1%,而以前年度已经做了调增处理。
如果你们做过“坏账准备”的例子,这个就很容易理解了,老税法以前有个5%。的比例(当然现在已经做废了),那个时候就会产生调减的例子。
大家要注意税法文件与企业账务处理的结合,才能最终计算出准确的结果。
奇怪,正确的答案没有人看,专学那些错误的东西?:titter::titter:
很好,这个问题值得讨论,我的意见已经清晰不再赘述。
这个公式本身就不是按照坏账准备设计的
哈哈谢谢加了精华!!!不过你能对2011年企业实际扣除损失数自圆其说,就应该有答案。
看看!学学!
我的理解是:
2010年税前可扣除:(10亿*1%-0)+(700-万
2011年税前可扣除:(26亿*1%-1000)+()=
加精说明这个问题很值得讨论,而且这篇文章写得不错。观点可以继续讨论,不是认可唯一答案的说法
这就是版主的风度,不因看法不同而封杀、棒杀。充分的讨论是论坛的生命之所在。&
本帖最后由 ycghywp 于
10:38 编辑
2010年计提的准备金调增:
& &&&1、=2000万元
& &&&2、损失调减700万元
& &&&2010年净调增1300万元
& && &1、计提的准备调增8000-(2600-0)=5400万元
& &&&2、损失调减00万元
& && && && &2011年净调减600万元
本帖最后由 ycghywp 于
10:39 编辑
2010年计提的准备金调增:
1、=2000万元
2、损失调减700万元
2010年净调增1300万元
-(2600-0)=5400万元
损失调减00万元
2011年净调减600万元
你是在验算吗,结果和我的一样吧
但是你用的计算方法不是很先进
这种方法虽然直观,但是是有问题的。
简而言之,企业当年准予在税前核销的呆账数和企业实际贷款损失准备的借方数并不一定完全相同。
& && &&&关键是两个方面:一是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贷款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这是税法第八条实际发生原则的例外。会计计提数与税法计提数出现差异,需要纳税调整。二是发生贷款损失时,需要先冲减以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数,发生贷款损失小于累计数的,不得再申报税前扣除;发生贷款损失大于累计数的,就冲减后的余额申报税前扣除。
2010年计算:
& &&&(1)发生贷款损失为700万元可扣除。因为发生在年中,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尚未计提。
& && &(2)税法计提10亿×1%=0.1亿,年末计提可扣除0.1亿元。企业会计计提3000万元,需纳税调增2000万元()。
2011年计算:
& && &&&(1)发生贷款损失为7000万元,冲减上年计提准备金余额1000万元,可扣除6000万元(),由于专项申报扣除的贷款损失为7000万元,企业需纳税调增1000万元()。
& && && &(2)26亿×1%-0.1亿=0.16亿,年末计提可扣除0.16亿元。企业会计计提8000万元,需纳税调增6400万元()
& && && && &合计调增7400万元()。
& && && & 抱歉,发表的计算方法有误,未考虑到年中的损失,可以在年末冲减。更正如下:
& && && &(1)2010年,税法计提10亿×1%=1000万,纳税调增=2000万,留待以后冲减税收准备金0万。
& && && & (2)2011年,税法计提26亿×1%-万,核销不足冲减部分-万,合计税前列支00万,纳税调增=1300万。留待以后冲减税收准备金为0。
抱歉,发表的计算方法有误,未考虑到年中的损失,可以在年末冲减。更正如下:
& && &&&...
这个思路要优于王版主
令人费解的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
& && && && &&&赵国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 &&&前几天给全国税务系统国税金融税收高级研修班上课时,对我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税前扣除政策在课堂上进行了研讨。对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税前扣除政策,历经08年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新税法的变革,不仅是税务干部对这个政策如何执行感到困惑,很多商业银行的税务经理也经常咨询我这个问题,我们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如何进行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这本身就不应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是政策的模糊反而影响了纳税人的遵从。
& &&&既然问题的核心在于税会差异的调整,因此在讨论金融企业贷款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前,我们先通过一个案例看一下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
& &&&一、会计处理
& &&&某商业银行2012年成立,当年贷款资产余额为1000万(假设这些贷款资产会计和税收上都可以提取准备),会计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为1%(假设和税法一致)。2013年,该银行发生坏账损失5万,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1500万。2014年,该银行发生坏账损失6万,收回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2万。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2000万。
& &&&该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 &&&2012年
&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万
& && && &贷:贷款减值准备 10万
& &&&2013年
& &&&核销坏账时:
& &&&借:贷款减值准备 5万
& && & 贷:某某贷款&&5万
& &&&年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1500*1%-(10-5)=10万
&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万
& && && &贷:贷款减值准备 10万
& &&&2014年
& &&&核销坏账时:
& &&&借:贷款减值准备 6万
& && &&&贷::某某贷款 6万
& &&&收回以前年度核销坏账
& &&&借:某某贷款 2万
& && &&&贷:贷款减值准备 2万
& &&&借:吸收存款 2万
& && && &贷:某某贷款 2万
& &&&年某计提贷款损失准备:2000*1%-(15-6+2)=9
& &&&借:资产减值损失 9万
& && &&&贷:贷款减值准备 9万
& &&&二、税务处理
& & 无论是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的,我们可以将这两个政策中涉及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总结如下:
& &&&1、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照上述文件,我们来看一下前面案例中,该金融机构年税前可以扣除的准备金以及税会差异的调整: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0)=10万
税收可以扣10万,会计计提了1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0。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5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10)=5万
2013年当年企业发生了坏账核销5万。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假设该5万的贷款损失经专项申报后全部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但文件要求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只有不足冲减的部分才可据实在2013年度扣除。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是10万,坏账只有5万。因此,5万坏账不能在2013年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税收可以扣除5万,会计计提1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5万。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2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这里,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究竟是多少人,有人认为就是15万,有人认为这里应该是10万(15万减去核销的5万坏账)。
(1)如果是15万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2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15)=5
2014年当年核销坏账6万,但截至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是15万,6万&15万,不能据实在2014年扣除。
同时,2014年,企业收回以前年度核销坏账2万,这个收回的核销坏账是否需要纳税呢?奇怪的是,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都没有任何交代。我们又要去猜了,按照规定应该要纳税吧。
税收可以扣除5,会计计提9万,纳税调整金额是7万。同时,企业收回2万坏账计入所得纳税。
(2)如果是10万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2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10)=10
2014年当年核销坏账6万,但截至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是10万,6万&10万,不能据实在2014年扣除。
同时,2014年,企业收回以前年度核销坏账2万,这个收回的核销坏账是否需要纳税呢?奇怪的是,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都没有任何交代。我们又要去猜了,按照规定应该要纳税吧。
税收可以扣除10,会计计提9万,纳税调减1万。收回坏账2万政策纳税。
这里,究竟哪种方法计算出来的纳税调整金额才是正确的呢?这里,我们在下结论前还是先追溯一下这个政策的起源。
早在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就对这个政策明确过。总结这个政策,涉及的如下三个操作要点:
1、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 ×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2、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2年总局令第四号的基本操作要点和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一致,但是4号令比这两个文件强的地方在于,明确了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4号令更值得表扬的是注意到了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和会计差异对收回坏账纳税的影响,即又明确了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因为本金既然没有税前扣除,收回本金不应纳税。但是逾期利息转表外时扣除了当期利息,因此利息收回要纳税。考虑的非常全面和细致。而这些问题居然在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中都没有规定,既然是继承以前的规定,发文质量还不如以前,实在令人费解。
后来,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改变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公式,即本期按税收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这是一个重大的改变。我们根据2006年国税发〔2006〕56号的公式重新来计算一下:
本期按税收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额(100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0)+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0))=10万
税收可以扣除10万,会计计提1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0。
本期按税收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额(150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100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5)+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0))=15-(10-5)=10万
税收可以扣除10万,会计计提1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0。
本期按税收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额(200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1500)×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6)+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2))=15-(10-5)=20-(15-6+2)=9万
税收可以扣除9万,会计计提9万,纳税调整金额为0。
这里,我们会发现,如果按照国税发〔2006〕56号的文件规定,这3年都没有税会差异。但是,按照总局4号令以及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则有很大的差异。就一个简单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税前扣除政策,从2002年到现在,历经了14年的变更,还是让人一头雾水,这个政策就真的这么难吗。其实,追其根本,4号令和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规定是存在问题的,这里你实际有两个选择:
1、如果你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则计算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准备金的公式就应该用国税发〔2006〕56号的公式,即本期按税收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
2、如果你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经专项申报后,可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准备金的计算公式就按照总局4号令以及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的公式执行,即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这本是一个非常直白的事情,但是我们却在执行文件时混淆不清,难怪税务机关和企业都对这个问题产生很大的困惑,不知道无法执行。
现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准备金政策也无法填写。根据现在这个申报表,你根本无法计算出准备金纳税调整的金额。这里期初余额是会计还是税收呢,本期计提是会计还是税收呢?无论你如何填这个表,你都无法计算出纳税调整额的。
准备金类别& & & & 期初余额& & & & 本期转回额& & & & 本期计提额& & & & 期末余额& & & & 纳税调整额
&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三、政策建议
其实,这个金融企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非常简单,从便于操作的角度考虑,用第二种方法进行政策规定最好执行:
1、明确规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贷款损失,在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如上三个政策规定,金融企业呆账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政策就非常完备了。
在这个政策基础上,涉及申报表:
当年会计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 & && && & 1
当年会计核销的坏账& & & && && & 2
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 & & && && & 3
当年税前可以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 & & && && & 4
计提方法(1%还是五级分类)& & & && && & 5
计提金额& & & && && & 6
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 & && && & 7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 & & && && & 8
当年收回以前年度核销坏账需要纳税的金额& & & && && & 9
纳税调整额& & & && && &10
通过填写这个表,就可以很轻松的把政策规定贯彻到位了。表的关系如下:
1:其中数字直接根据会计计提金额填写,不需要计算
2:会计核销坏账直接根据实际情况填
3: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将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填入
4:按照文件规定填入可以计提呆账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这个只要系统打好标记,可以自动提取出来)
5:计提方法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贷款1%,涉农中小贷五级分类)
6:直接根据4和5计算
7:其中的金额直接不需要计算,最开始是0。以后每年第7行数字都是上年第6行数字自动带过来。
9:根据实际情况填,政策上就是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金额全部进入9;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填入9。
10:10=1-(3+8-9)其中数字如果是正数纳税调增,负数纳税调减。
财税〔13年已经执行到期了。希望后期发文时,将这个政策完善,不要再让金融企业和税务机关在执行时都无所适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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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有窍门,理财有妙招。小编今天就交给大家一个灵活理财的好方法。如果你每个月会固定存入银行2000元的活期存款,你可以选择将这2000元存成3个月的定期,在之后的两个月中,继续坚持每月一笔2000元的,这样一来,在第四个月的时候,你的第一个定期存款就会到期,从此开始你每个月都会有一笔3个月的定期存款到期供你支取。这样既挣了利息,也不影响记得使用,有没有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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