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叶面肥企业标准备案查询去那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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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面肥品牌介绍
&&&&&&& 现在市场上叶面肥产品众多,不管是做农药的农资经销商还是作肥料的农资经销商,手上都一款或者几款产品,有国产的,也有进口的。下面咱们简单了解一下叶面肥产品品牌。
一、进口厂家介绍:
1、德国康朴公司&&狮马牌系列产品,康朴系列产品
&&&&&&& 是德国K+S集团(钾盐集团)的子公司,K+S是全球最大的硫酸钾和硫酸镁的生产商,康朴公司98年以前是BASF的子公司,98年以后出售给K+S集团,德国康朴公司是欧洲特种肥料的领导者,其叶面肥进入中国已有10年的时间,是现在在国内销售量最大的产品之一。
&&&&&&& 中国代理商:深圳德华公司、深圳诺普信、广州先益农。产品:狮马红、狮马蓝、狮马绿、狮马金等;以上产品均为大量元素+TE,微量元素含量0.1-0.2%。另外有微量元素肥料如康朴液硼、康朴悬浮锌等。
& 2、美国施可得公司&&施可得系列产品
&&&&&&& 美国施可得公司(The Scotts Company)成立于1868年,总部设在美国俄亥俄州。研发中心设于美国和荷兰、澳洲,拥有150多位博士和100多项肥料专利技术。在园艺及特种肥料(CRF,SRF和WSF)等领域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施可得系列产品是国内销售量最大的水溶性肥料产品,销售量约1000吨,主要由广州大汉园景公司代理销售,主要在花卉市场销售,是花卉市场最大市场份额占有者。施可得的原料也由大汉园景提供给国内的其他经销商进行分装销售,如广州协成,深圳先勤达等公司。其产品主要是大量元素加微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约0.1-0.3%。
& 3、英国光合有限公司&&翠康系列产品
&&&&&&& 是进入中国市场以来聚焦市场做得最好的公司,主要在广东的沙糖桔、山东烟台的苹果、浙江的大棚西瓜上做的最为成功,其它市场很少涉足,但是其聚焦的市场都是当地的第一品牌。2006年被挪威海德鲁收购,改名为英国海德鲁光合公司。
&&&&&&& 主要销售区域:广东省、山东省、浙江省,预计最大一年销量500吨以上。产品:翠康生力液(高磷低钙)、翠康金钾(K&30%,大量元素+TE,微量元素&1%)、翠康花果灵(微量元素为主的叶面肥,用于花期)、翠康金硼液(B&150g/l)、翠康钙宝(Ca&160g/l)、翠康保力(复合微量元素肥料)。
& 4、美国硼砂集团&&速乐硼、持力硼
&&&&&&& 美国硼砂集团是力拓集团的子公司,力拓矿业集团不仅是全球最大的资源开采和矿产品供应商之一,而且也是世界三大铁矿石供应商之一。力拓集团美国硼砂公司在加州硼城经营着加州最大的露天矿,该露天矿也是世界上硼酸盐矿藏蕴藏量最丰富的矿区之一。公司生产的精炼硼酸盐能够满足全世界近一半的需求量,而硼酸盐对生命体和现代生活而言都是必需的矿物。今天,美国硼砂公司被公认为在硼酸盐技术、研究和开发方面的世界领军公司。
&&&&&&& 产品:速乐硼(B&20.5%)、车马硼(B&15%)、众爱硼(B&15%)、持力硼(B&15%)
& 5、以色列海法&&宝力丰系列水溶肥料,海法钾宝(硝酸钾)
&&&&&&& 海法化学工业公司成立于1966年,是硝酸钾生产供应商及专门肥供应商,已向70多个国家出口三十多年。
& 6、阿克苏诺贝尔&&康培一号、康培二号等
&&&&&&& 阿克苏诺贝尔是全球首屈一指的工业企业,是全球最大的涂料生产厂商,在装饰涂料和功能性涂料领域排名第一,并且是专业化学品的全球主要供应商。其全球员工数目近60,000人,在全球80多个国家及地区设有运营单位,致力于开发创新产品和持续领先的前沿技术。阿克苏诺贝尔总部设在荷兰,是财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阿克苏诺贝尔2007年全年综合收入达144亿欧元。是多种微量元素的全球最大的供应商。
& 7、汽巴精化&&汽巴系列产品,松土精等
&&&&&&& 以瑞士为总部的汽巴精化是世界精细化工业的领先者之一,致力为客户的产品提供高附加值效能。公司坚持创新和不断改进的长期策略。业务网络遍及全球逾120个国家,为客户的生产工序和产品开拓富创造性的全新思路。是多种微量元素的主要供应商。
8、芬兰长之道-以氮磷钾+微量元素为主,产品主要是粉剂,广东由江门金洋陈锦汉代理。
& 二、 国内厂商介绍:
1、四川国光
&&&&&&&&国光是国家农药生产企业,成立于1984年,经过20年的发展历程,今天已成为中国十大名牌农药企业,是国内最大的激素类产品的生产商,
&&&&&&& 主要生产、经营激素类产品。产品:多效唑、施特优冲施肥。
& 2、江门杰士&&碧欧(吲哚乙酸、芸薹素、赤霉素),乌金绿、扶它旺、美加富
&&&&&&& 最近几年成立的以代理进口产品销售为主的新崛起的公司,主要做南方局部市场,08年销售额据称万,但无法考证,是我们南方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
&&&&&&& 产品:碧欧,西班牙系列产品&乌金绿、扶它旺(大量元素+微量元素)。产品特点;保花保果、缓解药害。
& 3、广州市先益农&&先益系列产品、忠诚冲施肥等
&&&&&&& 原属广东省农科院农化中心,2005年从农科院分流出来经营先益农公司,自2000年始,一直是德国康朴公司系列产品(狮马牌系列产品)的独家代理商。2008年初因坚持要做自主品牌,故而丧失了康朴公司系列产品的独家代理权。倡导技术型营销&&农民会、示范试验、经销商业务员培训、零售商会议等!
&&&&&&& 主要代理产品:狮马牌系列产品、康朴系列产品。
& 4、江苏龙灯
&&&&&&&& 江苏龙灯系加拿大龙灯集团投资的公司,主要以经营农药为主,代理进口农药产品较多,市场操作稳定。操作以重点市场,重点突破,局部区域颇具影响。
&&&&&&&&主要来源于华中农大吴礼树教授的技术。
&&&&&&& 主要竞争产品:钾多多、根多多(氨基酸类)、海精灵(海藻酸类、激素)、真根。
&5、苏州南亚生化
&&&&&&& 苏州南亚生物化学是新加坡南亚国际集团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以化学品进出口及农化产品研发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位于苏州新加坡工业园区,一期厂房建设投入500万美元,现已投入运行。二期厂房位于园区胜浦商业中心西二公里处,正在投建中。公司在香港、台湾省均设有办事机构。主要以化肥、化学原料出口业务为主。其农化产品有五叶神系列的能量释放剂在国内市场投放,二年时间市场反映乐观!
&&&&&&& 倡导以实际效果让农民说话的推广理念,坚信有质量就会有客户的方针,异军突起,成为中国农资行业一匹黑马。
&&&&&&& 主要竟争产品有:五叶神能量释放剂、银离子杀菌剂 、深海锰结核 、索肥素等。
&6、青岛星牌&&苏贝尔
&&&&&&& 产品:优聪1号、优聪2号。
&&&&&& &在四川等省好几个利玛的客户已转为做苏贝尔的产品,采用的是同先益农相同的推广方式。
7、北京新禾丰
&&&&&&& 北京新禾丰农化资料有限公司(原中国农垦进出口公司业务二部)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金500万元,拥有外贸进出口权,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优质农资产品的进口、分销、代理和技术服务。在广州、武汉等地设有分公司,分公司主要以经销商合股设立,经营农药、叶面肥。前期主要以做美国硼砂集团的速乐硼、持力硼而知名度较高,06年年底结束与硼砂集团的合作,开始主做以自己品牌冠名的禾丰硼、禾丰锌、磷钾动力等,在短时间内迅速转型成功。策略是聚焦市场,推广手段是零售商会议、农民会议、试验示范等方式,是值得学习的竞争对手。
&&&&&&&&其核心是代理别人的东西,创自己的品牌。
&&&&&&& 产品:禾丰硼、禾丰锌、磷钾动力、果蔬钙宝等。
& 8、北京雷力&&雷力2000系列
&&&&&&& 原属青岛海洋大学,是中国海藻肥鼻祖,营销网络大,目前销售海藻酸类产品全国第一。
9、上海永通&&花无缺(花卉大包装),喷得福系列产品
&&&&&&& 成立于2000年3月的上海永通化工是一家集研发、生产、推广、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学公司。是国内最早最大的水溶肥料的生产商,主要以提供原料为主,销售主要集中在花卉区域,08年开始在渠道市场销售,业绩一般。
10、上海汉和
&&&&&&& 是广西新胜利公司的子公司,近年在上海成立,主要以进口水溶肥料销售为主,主要做SQM的硝酸钾华南市场,近期也代理了部分速乐硼的销售区域。其母公司广西新胜利公司是近几年崛起的华南区域的肥料销售公司,广西设有11个分公司,华南各省均设有分公司,局部市场很有影响力。营销队伍主要以半军事化管理,以打造强有力的团队。新胜利最近因为窜货,已被SQM公司取消硝酸钾的代理权。
11、生命素
&&&&&&&& 产品主要以腐殖酸为主、添加少量微量元素,主要以局部市场投放大量电视广告,经销商培训为主。湖北沙市、山东、河北等部分地区收效很好,尤以湖北沙市最为显著。在沙市光广告投入就达300万,而后培训零售商500人,据称有480人以上交款2.8万。
12、深圳德华
&&&&&&& 是09年新成立的一家公司,自09年7月代理德国康朴公司狮马牌系列产品部分市场。主要负责人是原康朴公司员工。
13、汕头微补
&&&&&&& 是原英国光合公司的国内分装经销商,操作模式主要以紧紧抓住局部重点市场操作,是最成功的聚焦市场、聚焦作物的叶面肥公司之一,自06年英国光合被挪威海德鲁收购后,国内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和国内经销商组建的公司,有段时间产品叫翠健,后改为微补。
14、浙江爱普
&&&&&&& 是浙江省农资公司的子公司,主要以水溶肥料为方向,主要销售以色列化工集团的磷酸二氢钾、诺普丰系列水溶肥料为主,主攻冲施的施肥方式。
15、陕西鼎天济农,主要是以腐植酸类产品为主。
三、其他厂商
1、加拿大普罗丹,由海南福友代理销售,主要区域在华南市场。
2、青岛华硼,主要产品:富力钙、富力硼。
3、上海芳甸&&国内生产水溶肥料的公司之一,产品主要是&你能&&芳润&系列。
4、美国志信&&志信系列产品,品质一般。 产品很多,销售一般。
5、南京麦科丰:原美硼一班人组建的公司,目前以土施及叶面硼为主
6、福尔655系列:5年前卖得不错,现在东北销售不错。
7、上海深绿帅:氨基酸类叶面肥。有颈生、向日红、翠绿红三大系列。
8、SQM&&全球最大的硝酸钾生产商。
9、广州协诚
&&&&&&& 主要代理施可得公司产品,重点市场在华南。
10、长沙高盛
&&&&&&&&主要经营大众化产品:硼、锌、磷酸二氢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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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农资市场 网上轻松买卖农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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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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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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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八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1989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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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00:00
发文单位:农业部文  号: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八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1989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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