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承包者一家移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有确权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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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承包有农村土地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在可以继续确权登记吗?
我于1992年参加工作,我们这里的农村土地是1981年承包到户的,承包期15年,1999年搞了二轮土地延包,现在要搞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工作,有关方案提出: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得承包农村土地,不得填为承包共有人,请问老师,这些规定合法吗?
公众采纳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780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 您好,北京京益拆迁律师李久凯为您解答:家庭承包部分成员已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已享受了国家的企业退休养老待遇政策,有的是农业户籍,但不属于家庭承包人员,不予确权登记。 15:33
律师回答地区:云南-昆明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534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 人这样的规定合法的。 23:02地区:云南-昆明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226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在承包期内的可以。不在承包期内的,规 定合法。 10:00地区:云南-玉溪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86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合法 11:27   版 面 导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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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宁夏土地确权行为的法律思考
《法治新报》
第11版:法论
2014年,宁夏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九个试点省区之一。按照自治区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目标,截至目前,全区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68.4%的面积已完成一轮公示,30.9%已完成或正在进行二轮公示,土地确权工作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由于农村土地权属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我区在开展工作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也从中摸索出解决问题的一些经验和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面临六种“不好确”情形 当前,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临六种“不好确”情形,为避免激化矛盾,确权工作中和现行政策不符的、存在争议的都暂时搁置了。按农牧部门说法,能确到90%就算基本完成。但是剩下的10%都是难啃的硬骨头,通过调研整理,难以确权的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土地流转和“以租代征”导致难以确权。由于土地流转后,许多承包地上建起了晒场、冷库、办公楼、养殖园区、农家乐等设施。按照规定,地貌不是耕地的不能确权,只有恢复原貌才能确权。拆除不现实,农民则要求按照流转前的原始图册进行确权。由此面临两难问题:一方面一旦确权颁证,农户用证抵押贷款容易引发产权纠纷;另一方面如果对这些设施用地不予确权,农户的证上面积必将减少,农户不答应。近期,我区出台流转地确权意见,规定这部分土地只做权属登记,暂不发证。但这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农民放下思想包袱。还有的农户当时为多拿流转费虚报面积,与航拍实测不符,如果流转前有遥感影像图的还可重新确认,若农户坚持虚报面积则只能搁置。以租代征,如某市“以租代征”的形式在农户承包地上搞市政建设、新农村建设、机场和滨河大道建设等,有的已成为林带、水系、村部、学校等设施,地貌已经发生变化,也无法进行确权。
(二)土地非法买卖导致难以确权。主要出现在自发移民耕种的土地上。国家有明文规定,农村土地属村集体所有,不允许买卖,但在自发移民中事实买卖比较普遍。有的土地转让后买方已耕种了20余年,但因没有当地户籍无法确权。政策规定,如果有当地户籍,原承包人放弃确权,可以确给新买主。但事实上,买方想办理入籍手续面临的障碍重重,特别是想入籍到福利政策更优越的地区是很困难的;某区自发移民约有5万人,某区某镇有80%无当地户籍;某县某镇875户自发移民没有当地户籍,涉及耕地约6130亩;某区是移民聚集地,无户籍居民2.5万人。这样的情况目前还都无法进行确权。有的将土地私自卖出后,看到政府进行确权又反悔了,手持二轮承包合同与买入方争执要求确权。按照政策规定,因买卖无效,故只能确给原承包人,但花了钱有购买合同的新买主又不答应,某县农经站仅上半年就接待此类土地纠纷案件67起,争议没解决也不能确权。
(三)由于农民开垦荒地引起的难以确权。随着农村人口数量的增多,灌溉条件改善,大多数农民会开垦荒地,或者在承包地上“拱地头”或“扩边”。据统计,某区某镇自行开发荒地的农户达70%。某区移民、农业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在自己分配土地附近私自开发耕地达10万亩以上。政策规定,荒地属于集体,二轮承包之后开垦的,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并确定承包期限和承包费后,可以确权。但问题在于因无法证明是在二轮承包之后开垦的以及承包地和荒地地界不清、甚至和村委会利益冲突不能确权。例如,某县葫芦河、烂泥河、清水河等流域范围内,农户开垦的河床荒地有的与原承包地连成一片,二轮承包合同上没有地块四至图,也没有当时的影像资料,无法识别承包地和开荒地界限,确权也就搁置了。某县的一些农户开垦荒地时未经村委会同意,现在要求确权,村委会拒绝追认相关手续,引起双方矛盾纠纷导致工作搁置。各地对开垦的荒地确权是有心理底线的,并非开荒多少确多少。某县规定所确荒地最多为农户承包地的20%,多出部分只能登记在册,后续问题是登记在册的荒地在贷款时与正常确权耕地的待遇是不一样的。县区、村委会对将荒地确给农户总是显得不情愿、舍不得,而农户辛苦多年将生荒地投资开垦成熟地,眼下不能完全确权,心里自然不痛快。
(四)因沟渠路确权中存在不满和疑虑。农村沟渠路属于公用设施,政策规定只能确权给村集体。田间宽1米左右的农渠,是灌溉系统的最末端,本是在农户承包地上开挖的,但政策只能确权给村集体。基层确权相关单位和村集体对农渠也适用这一政策都表示不认可。他们认为,过去形成的习惯是农渠一分为二,两家各占一半,现在确权给集体,损害了农民利益,但为了顺利通过区上验收,不得不劝说农民服从。据某县农经站负责人反映,虽然农民最终签字,但还是有抵触情绪。如果征地被占,牵扯到赔偿时,农渠问题的矛盾隐患就会显现。土地流转后,进行农田整治改变地貌的,农牧部门的意见是:不是国家实施的农田整理,可以恢复的就能确权。某县某镇在确权之前已经流转了耕地,老板进行农田整治,修建了一条引水渠灌溉亩地,仅修渠就占用承包地20多亩,还有道路硬化也占了不少地。在执行确权中,这些新沟渠路只作了备注,并没有取得合法耕地“身份”,农户不放心。虽然现在按照流转前的面积给农民付流转费,但是农民担心:确权后,证上面积小了,换一个老板来流转,会承认已经变成沟渠路的耕地吗?特别是那条引水渠,恢复原貌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新老板还能给够足额的流转费吗?如果沟渠路被征,还能拿到赔偿费吗?这些担心和疑虑并非没有道理。
(五)因土地归属不清而无法确权。主要出现在村与村、村与国有林场、农场、水库库容之间存在界限不清问题。例如,金凤区植物园村5队与永宁县胜利乡地界不清,无法确权;中宁县喊叫水乡5个村有大面积的地块不在相应的行政区域界线范围之内,矛盾纠纷较大;清水河途经的村,各村或多或少都有在河滩地上耕种的情况,有的是自1980年以来一直在耕种,但存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界线不清的问题;惠农区燕子墩乡近2300亩耕地土地权属简泉农场,但当地农户已种植近50年,由于土地性质属国有,按政策无法予以确权,农户反映强烈,连本该正常确权的承包地也不签字。
(六)农民外出务工或举家搬迁导致联系困难。由于相当一部分农户外出务工而不在家常住,部分农户已举家搬迁,联系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固原市常年外出的农户占30%,有的只能等春节返乡才能开展工作;西吉县约10万人自发移民到新疆,有些定居多年的已失去联系。由于走完全部流程需与农户见面5、6次,农户不在现场,集中指认地块、公示签字、证件扫描等环节就很难开展,村干部每月仅联系用的电话费就四五百元。 土地确权过程中的妇女权益问题 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与男子是完全平等的。宪法从根本上赋予男女享有平等的经济、政治权利;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护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也都对保障妇女土地合法权利做了具体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此外,该法第六条规定强调妇女和男子 享有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综合来看,土地确权的主体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表面上对家庭成员中的男女两性并无区别对待。然而实际上由于我国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及“出嫁从夫”的婚嫁习俗影响,当个人权利没有得到界定时,女性的个体权益很容易受到家庭权益或集体利益的侵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的相关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动的妇女是最容易遭受权益侵害的群体。
对于这种情形,我区在确权过程中采取家庭内部协商解决,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搁置争议的方式来处理,即“村民的事情村民办”,对于协商未果的搁置不确。然而,村民的态度往往由自身利益和传统做法来决定,妇女参与村民(代表)大会的比例远远低于男性,加之多数农村妇女现有的认知水平有限、法律知识贫乏、维权意识淡薄,形成的家庭商议结果、会议决议或“村规民约”往往以默认“合法”的形式侵害了一部分妇女的权益。
实践中,已出现了大量的出嫁女、丧偶或离异女性的土地权益受损事件。如永宁县李俊镇侯寨村郭玉梅与前夫离婚14年,有2.6亩耕地一直是前夫在种,政府的各项津贴也是前夫在领,多年以来通过多方努力才得以收回责任田。据初步分析,这些侵权现象主要发生在两类妇女身上:一是出嫁女权益难保证。部分出嫁女由于种种原因,其户口未随迁,在婆家没有土地保障,在娘家受传统“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观念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变相流失;二是离异女权益难保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通常分田以户为单位,离婚女作为土地“共有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户主),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争取土地权益。争议情况发生时,村民(代表)大会往往倾向于将土地承包权划给共有人中的其他男性,导致离婚妇女利益受损。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障。出嫁前已在娘家确权土地的离婚女如回到娘家,在“增人不增地”的原则下,娘家父兄能否顺利将原份额分给她或分给她多少,大多要靠家庭协商内部解决。
以上情况在没有土地升值争议时,矛盾不明显,一旦牵涉到土地被征用等利益分配的时候,矛盾就有可能激化。 规范土地确权行为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六大问题,课题组通过课题调研,提出对策及建议:
(一)进度服从质量。土地确权工作应把质量放在第一位,发现问题尽早整改,二轮公示有问题的再进行三轮公示,把每个阶段、每个节点的工作做细做实,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
(二)省一级做好顶层设计。全区统一采购全省域航拍影像作为工作底图,制定出台省级档案管理、保密管理规定。把这些工作在顶层设计好,在确权工作开展初期就谋划好,对于工作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发挥好县一级主体责任,加大对各县区的督促检查,定期组织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加大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四)针对土地流转和“以租代征”导致地貌发生改变的,建议最好做村民工作,按实际地貌进行确权,如果村民坚持按原地貌确权,建议只做权属登记,不发证。
(五)针对土地“非法买卖”问题,建议适时开展户籍清理和村集体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能入籍的尽量入籍,办理耕地确权;对于不愿入籍或无法入籍的,建议买卖双方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土地仍然确权给原承包人,原承包人放弃的,比照四荒地确权给村集体。
(六)针对土地开荒问题,建议本着维护开荒农户利益原则,尽量确权给农户,对县区自行确定的荒地与承包地比例关系进行规范指导,避免区域间差距较大。
(七)针对沟渠路问题,建议将田间农渠确权给农户。针对土地权属不清问题,建议统筹解决矛盾纠纷,适当引入司法力量。针对农民联系困难问题,建议通过动员村组干部或外出农户的亲属、朋友等及时联系,有的环节可探索以通过合法程序委托他人代签代办的方式开展工作。 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思考 课题组建议改革完善现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土地立法程序。首先,要明确确权登记过程和结果均不得歧视妇女,对易受到权益侵害女性要加强保护的原则。其次,建议鼓励承包人采取土地承包证书“夫妻双名制”的做法,在土地承包证书上登记夫妻二人的名字,这样做会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具有社会意义和心理意义。第三,清理并及时纠正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会议决议,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第四,配合各相关单位协调解决妇女维权问题,积极探索保障妇女土地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充分发挥“12338”妇女维权热线的作用,在接访过程中注意发现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线索和苗头,对有争议的确权登记,要明确农牧、国土、住建等部门职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的保护妇女权益不受侵害。最后,增强妇女权利意识,提高农村妇女地位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这一步我们有很长的路要走。要转变重男轻女观念,确保农村女孩受教育权利,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要注重加强法律培训,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尤其是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通过法制教育革除农村妇女的旧观念,教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系自治区法学会2015年结项课题成果之一,课题组为宁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课题组,主持人杨青龙。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农村户口迁出,原有的土地承包合同还没到期,土地确权后能归属于自己吗?
不在本村住了,为了上班方便迁到另外一个村,顺便把户口也落在那里了,说白了还是农村户口,望各位指点
谢邀,第一,在现行的制度下,基本上农村土地承包权是以户为单位的,只要户口本上有一个人在农村承包权就在;第二,很多地区依旧有几年一调的问题,所以要看地方;第三,确实在农村土地制度上各地都有差异,搞了几十年的试验区这方面没办法全国立刻统一起来;第四,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方向是长期化,确权确地确利,不随户口变动而变动,前几日看新闻,湖北还是湖南某地已经明确户口进城不影响原有的承包权,今后基本都会这样。以上的回答都是基本,要知道在中国肯定无法全面贯彻,看地方看人品看命了。就你的问题来看,如果你当初离开时承包权还在,或在你父母兄弟名下,确权时很可能会成功,如果全部家庭成员迁走了基本就不可能。还要注意的是,如果你迁入的那个村给了你土地,那么只要双方村里知道了这事,你就只能保留一个地方的地,不可能都占着,除非你有点小背景。在中国这事一定会有人揭发或被查到的。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还特意翻了下文件堆,找到了这个文件。图片发上来不清楚,只好手打了。。。。。。根据题主的描述,我认为应该是题主家庭已经全部迁出了原居住村,然后在其他村落户。属于移民的性质。那么处理意见就参见图片的第一行:在安置地(也就是现在户口所在的村)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原迁出地承包地不予确权。在安置地未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对原迁出地承包地确权。原承包地子荒芜的,限期复耕,不愿复耕的,不予确权。
这个从中央的集体产权改革方向来看,应该是村里协商解决
首先,你要知道农村土地是按户为单位承包的。你的户口迁出了,但是只要你原来那个户上还有人在,那土地还是你们家的,谁也动不了。除非你举家迁出户口到设区的市,那土地发包方就可以收回了。你这种情况,这次土地确权,土地应当是确权给你家原有户口上剩余人口的,当然土地的面积也不会因为迁出了人而减少,该是多少还是多少。也有可能你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出现在确权后的土地证上,这是因为各地确权的具体执行还是有些不同,政策上会有些微调,所以这个部分就不确定了。不过楼主既然还是农村户口,不放心的话何不把户口再迁回去,这样就完全没有影响了。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农业部:承包地确权登记花再多钱也不从农民口袋拿
农业部2月27日召开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试点等情况发布会,向媒体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有关情况。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表示,这项工程非常浩大,确实是需要花钱。我们政府也郑重承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花再多的钱也不能从里拿,要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就要使确权变成农民要确权。
  以下为实录:
人民日报记者:
刚才张司长介绍了我们试点的进展情况,从2009年开始,我想问一下在试点过程当中遇到了哪些问题?要做好登记颁证工作,还有哪些难题必须得解决?谢谢。
刚才给大家报告的都是正常的、顺利的、健康的一面。但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在我们国家2.3亿承包农户面前,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都不可能尽善尽美,百分之百的,总是有这样那样的问题。首先,这项工作需不需要搞就是一个大的问题,实践中也提出了很多的疑问,特别是基层干部,在最早开始试点的时候,我自己也在想,你搞这项工作的现实意义何在?事实上就是把睡醒的孩子给拍醒了。比如成都搞得很早,成都当时搞确权登记颁证的时候,周边的很多市县说我们不学成都,为什么学成都?把这个权确认以后,以后我们干什么事都不方便了。有这个情况吗?农民会给你较真,尤其是城市郊区的地,现在本身就有很多的冲突性,确权后就更难了。在这个过程当中必然有一些问题,首先是认识问题。到底有没有必要搞这个事?但事实证明,早搞比迟搞好;搞得清楚比搞粗好,越精细越好。
我们一再强调,时间服从质量,早搞把它搞细、搞透。总书记讲抓紧抓实,就是给农民颁一个铁证,让农民心里踏实,让农民对党的基本政策,对他拥有的土地承包关系更加放心,同时也为我们自己这个国家拥有多少耕地、拥有多少土地、拥有多少山林、拥有多少资源,一样把家底搞清楚。
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现在我们经过了四个大的阶段,我们是一步一步从试点开始走过来,每一步都是政策事先要制定好。我们最早从2009年开始,全国搞8个村,范围很小,目的就是摸经验。到2010年、2011年、2012年我们搞了50个县,2013年搞了105个县,2014年在全国才搞了3个省的整省试点,安徽、山东和四川。步子应该说是非常谨慎的,就是因为这项工作事关重大,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关系到&四化&同步。
第二,在确权颁证登记工作中出现了大量的或者说在全国来讲是一个特殊在当地又具有代表性的情况。中国这么大,黑龙江遇到的问题绝不可能和贵州遇到的问题是一样的。发达地区遇到的问题和中西部地区遇到的问题肯定不同。事实上在这个过程当中,比如原来合同里面是8亩,量出来以后是10亩,多出来2亩怎么办?又比如发达地区,特别是城市郊区,能不能确权确股不确地呢?又比如,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到哪一年,管到二轮承包还是管到哪一年?还有,在这期间增加的人是不是确权以后要调地?减了人是不是要减地?在确权登记颁证的时候能不能同时调调土地,这些都是很现实的问题。
比如多出来的土地怎么办?事实上我们的基本原则是原来在一轮承包特别是二轮承包已经明确到一家一户的承包地,原则上就应该归这个承包农户拥有。特别是在人地资源相对均衡的,比如像山东、河北、四川这一类地方,事实上测出来的土地,原来是8亩可能是10亩、9亩,多出10%、20%。我陪韩部长到湖南去调研,普遍是多10%、20%,就是这种情况。但是如果在黑龙江、内蒙古,这几年开荒开了很多地,原来是10亩现在可能是20亩。比如在宁夏,我们在平罗实验区调研,增加的开荒地很多,对第一种情况,原则上就应该确到原承包农户,因为原来就这么大块地,因为那会儿要交税,村里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农户也不愿意多交了,8亩就8亩,现在是10亩。多出2亩要多承包费,转出去的话要多收承包费。其次,如果补贴的话,不管是平摊也罢还是增加也罢,这新增的2亩是不是要重新拿?这种情况原则上应该确到原承包农户。
第二种是增加了很多特别是开荒地,这就要&一村一策&,各个地方采取的办法不一样。我们在平罗调研,平罗多出来的土地很多,村里面达成共识,多出来的土地20%增加到原承包农户的承包面积之上。比如原来10亩,那么其中多出的2亩归你。剩余的80%,村里面作为机动地或者作为新增人口的分配或者重新流转的土地。农户相应的一年交10块钱的承包费,老百姓很愿意。对第二种情况,实施的前提一定是所在村民小组或者所有制单位村民小组或者是所有制单位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共同决定的结果。所以第二种情况基本上采取&一村一策&,强调更多的是怎么样尊重农民的意愿。
第三,这项工程非常浩大,确实是需要花钱。我们政府也郑重承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花再多的钱也不能从农民口袋里拿,要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就要使确权变成农民要确权。中央决定这项事情,中央财政和各级财政都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中央确定一亩地补贴10块钱,去年已经开始这项工作,事实上去年包括试点的省份、试点的县,比如山东各级财政拿出了17个多亿。
当然各种问题也很多,但是我们相信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所有的问题只要找老百姓一商量,这个事情就一定能够得到圆满解决。谢谢。
(编辑:songshaohui)
本文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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