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刑字0926号2016年失业潮是真的吗吗?

2015法务部刑字-中国学网
2015法务部刑字
状态:1个回答日期:回答人:百度知道客户端答:是文件编号,有了这个编号便于查阅状态:2个回答日期:回答人:8众木成林8问:如题,可是最近这段时间没有给我打电话了,只是发过两次说要起诉的短信...答:不想坐牢,就马上还掉。 要是,真的有困难, 我有,办法让你减轻还款。而且,不用坐牢状态:4个回答日期:回答人:吴钦霞答:拘留三天被释放,可能是被取保候审,但也不排除是释放。 根据有关规定: 1、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状态:2个回答日期:回答人:吴钦霞答: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其主要作用是记录,不管什么阶段作的笔录只要能如实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可以使用。状态:3个回答日期:回答人:guxinlei007答: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行为,它是妨碍司法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111条、114条的规定...状态:4个回答日期:回答人:阿阿阿婧9问:同上答:1、《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状态:6个回答日期:回答人:招行CMB077问:招行的信用卡欠了4W多,逾期三个月了,银行之前叫了法务部的来催收,我...答:您好!若是招行信用卡,如有消费,请您按时、足额还款。首先逾期会生成不良信用记录,影响您的个人信用及以后的信用业务,如贷款等;其次,逾期还款会产生利息及滞纳金;最后,长期不归还可能会触犯刑法。 (以下信息供参考)如果信用卡欠款长期...状态:4个回答日期:回答人:吴钦霞答:刑事撤诉不是刑罚的一种,所以即不是缓刑也不是实刑。 一、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第三百四十九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状态:4个回答日期:回答人:吴钦霞答: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刑事案件属于受伤害 造成,不能休病假,因为治疗伤 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损失由伤害人赔偿误工费。状态:1个回答日期: 您好!关于企业,维持好企业这样高深的话题,建议您到专业论坛上看看更能找到自己想要的 再次给你一点建议: 首先,一个企业是由很多个人组成的,是一个系统。所以治企也就...状态:1个回答日期: 找大使馆就行。因为在韩国,大使馆就是为了保护中国人的。出了事当然要找他们状态:1个回答日期: 我给你看看到韩国需要准备什么 1、护照:护照是证明一个人的国籍身份的国际性身份证,要妥善保管,以免丢失,应把自己护照的颁发日期和号码复印一张备用,以便万一丢失,补...状态:1个回答日期: 对一些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还要向对方发法务函,协助解决此类问题; 还有最好了解一下公司法,有些公司办理董事变更或者营业范围变更之类的事项也是交给法务部的。...状态:1个回答日期:一般来说,除了国有四大行之外,都是省级行以上才设法律部的,至少我们行是这样。日常... 除此之外,还会参加一些诉讼,协助保全上的同事打官司。不过也有些行的法务是非讼型...状态:1个回答日期: 的确是的状态:1个回答日期:一、中国建材集团是具有央企背景的综合性建材企业,现列中国企业500强第34名,具有很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水平,是一个较高的工作平台。 二、中国建材集团的法务部也...状态:1个回答日期:都是找我以前同事的,为什么给我打呢,因为在办卡的时候填写的同事联系电话是我,他欠款很久了,招行打过2个电话问我那个人的下落,然后又有一个法律部的给我打电话找他说要...状态:1个回答日期:房地产公司法务部人员至少得懂得房地产公司的运作程序和决算预算程序及计算的方法,当然,更前提的条件是对合同法和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了如指掌。 如果你已经具备了...状态:1个回答日期:法务部是负责公司一切与法律有关的事务,一般是审阅合同,提出建议,还要出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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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刑初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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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甘1024刑初1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辩护人袁军,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海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庆中立指字第106号函指定袁某滥用职权一案由本院管辖。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月11日立案,因辩护人日向本院申请收集、调取新的证据,合水县人民检察院遂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因本案案情复杂,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袁军、杨海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在任某某县民政局会计期间,按照局长赵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的安排,自 2010年至2013年采取制作虚假花名册、加盖私刻的领款人印章、虚开支出票据,经局领导审批后套取民政专项资金472.6107万元。袁某通过给相关业务经办人员打招呼、伪造凭据、篡改花名册等方法在六名亲属名下虚报领取各项民政补助资金12.88786万元;与该局优抚股工作人员曹某某、张某(另案处理)共同虚报2013年度退役士兵兵役优待金17.9856万元,袁某将其中袁某甲名下29976元予以侵吞;在原任局长赵某某调离时,对其保管结余的158.324737万元账外资金,既未向现任局长陈某某、原任局长赵某某及其他领导成员汇报和说明,也未移交帐务,隐匿两年之久。袁某共计贪污各类资金189.198197万元。袁某在保管民政局公款期间,私自将16.5万元借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袁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袁某在滥用职权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袁某辩解辩护:1、其只是一名财务人员,对虚假报账事先不知情,对任何账务只是被动的做了账务报销,所以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只是违纪;2、起诉书指控贪污17.9856万元与事实不符。其事先并未与曹某某、张某商议私分、贪污这笔款,只是向她们提供了袁某甲身份证明材料领取了一个人的款项29976元,该起应以29976元计算贪污数额;3、起诉书对单位结余资金158.324737万元,以前任及新任局长不知情,个人隐匿,认定为贪污罪的指控与事实不符。其保管的账外资金一直在单位周转,且随着领导的变化,资金保管的方式从未改变。不能认定为其贪污;4、起诉书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应为13万元,不是16.5万元。其辩护人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对袁某滥用职权的指控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不构成滥用职权罪;2、指控袁某与曹某某等人共同贪污2013年度6人退役士兵兵役优待金17.9856万元,卷内仅有的证据是袁某、曹某某、张某的供述,而且这三份对细节的供述相互矛盾,所以对该起认定贪污罪不能成立;指控袁某贪污账外资金158.324737万元,这部分账外资金中包含了前任会计移交的资金和上级下拨的款项,通过卷内证据证实某某县民政局前后两任领导及主管财务的领导对单位账外资金均知情,袁某不但对账外资金未转移过,而且还将该笔款项用于单位支出的周转,所以该起事实认定贪污罪也不能成立;3、挪用公款中,涉及文某某的三笔款项中,2万元是财务处理中形成的欠款,因此该2万元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于2009年11月任某某县民政局会计。在任会计期间,按照原任局长赵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自 2010年至2013年采取制作虚假花名册、加盖私刻的领款人印章、虚开支出票据,经局领导审批后从账内套取民政专项资金。1、2010年使用建国60周年重点优抚对象慰问花名册虚假报账,套取抚恤费项目资金6.9万元;2、2010年使用城镇军人家属优待金花名册虚假报账,套取优待金项目资金28.9565万元;3、2010年使用健在抗战老战士统计表虚假报账,套取抚恤费项目资金28.5万元;4、2010年使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发放花名表虚假报账,套取优抚款项目资金39万元;5、2010年使用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发放花名表虚假报账,套取优抚款项目资金74.506万元;6、2011年使用特困优抚对象建房费发放花名册虚假报账,套取优抚款项目资金56万元;7、2012年使用特困重点优抚对象药费发放花名册虚假报账,套取抚恤费项目资金60万元;8、2011年使用部分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花名册虚假报账,套取优待金项目资金33.2923万元;9、2012年使用特困重点优抚对象药费发放花名册虚假报账,套取双拥优抚项目资金17.0049万元;10、2012年使用特困重点优抚对象药费发放花名册虚假报账,套取抚恤费项目资金13.877万元;11、从山河镇民政办用虚假发放花名册套取灾民建房资金15万元;12、虚开刺绣款发票,套取双拥创建项目经费6万元;13、虚开拉土款发票,套取敬老院建设项目资金10万元;14、虚开标识牌发票,套取救灾项目资金17.2万元;15、2011年虚开复印费发票套取老龄事业费项目资金5.27万元;16、2012年报销虚开驾驶技能培训发票,套取抚恤费、优抚款项目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计24.5万元;17、2013年,按照现任局长陈某某(另案处理)安排,袁某在一份领款花名表中虚增人数报账后套取优抚款项目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33万元。综上,2010年至2013年,袁某共参与套取各类民政专项资金469.0067万元,用于该局各类无法在财务账中报销的不合理支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提取笔录证实从袁某父亲袁某乙处提取信用社卡、存折、某某县民政局资产财务移交清册、账外资金收支记录、记账凭证等涉案书证;账外账算账记录证实袁某对2010年至2014年单位账外资金收支情况的记录。3、某某县民政局会计凭证复印件证实2010年至2013年,袁某等人采取制作虚假花名册、加盖私刻的领款人印章,虚开支出票据,经局领导审批后套取民政专项资金469.0067万元;村委会证明证实某某县民政局用于报账的花名册中人名和地名不符,部分系死亡人员,花名册系虚假。4、记账凭证、银行凭条、收款收据、税务发票、某某县核算中心转账支出申请单证实虚假报账,套取专项资金的数额及流向。5、帐簿启用日期表、灾后重建银行存款明细分类帐、甘肃省某某县会计档案、信用社信汇凭证、记帐凭证、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某某县农村居民房屋重建花名册、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记账凭证、某某县民政局救灾款领取凭证、现金支票证实某某县民政局下拨山河镇灾后重建资金20万元,山河镇政府虚列了一份灾民建房花名册全部套出,山河镇留了5万元,给某某县民政局返还15万元。6、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任某某县民政局局长期间,安排会计袁某及其他相关人员以虚列支出等方式从账内倒出大量资金放在账外,用于各项不合理开支,离任时安排袁某将剩余账外资金交给下一任局长。2010年某某县民政局通过刘某某经营的“某某县文化用品经销部”虚列6万元,2012年在庆阳市环宇驾校举办的退伍士兵技能培训项目中虚列24.5万元,2011年以复印费虚列5.27万元。7、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某某县民政局局长赵某某将其和袁某、分管财务和业务的副局长姚某某、范某某叫到办公室,让其配合袁某虚列花名,将该局账内军人优待金发放资金倒出用于单位其他支出。其没有制作过花名表,但给袁某提供过优待金发放人员、当年退伍军人花名表、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费发放和特困重点优抚对象药费花名表。8、证人赵某甲、燕某某、郭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年底,某某县民政局让山河镇政府倒一笔资金。民政局拨了20万灾后重建资金,山河镇政府虚列了20户灾民建房花名册,资金套出后,山河镇留了5万元,给某某县民政局15万元。9、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日受局长赵某某安排,其在税务上开了17.2万元的标识牌发票一张,交给了会计袁某。2012年在庆阳市环宇驾校举办的退伍士兵技能培训项目中虚列24.5万元。10、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某某县民政局袁某让其虚开复印费52700元,虚报的钱被袁某取走。11、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某某县民政局在庆阳市环宇驾校举办的退伍士兵技能培训项目中虚开税务发票24.5万元。1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就任于某某县民政局局长。其安排袁某在一份领款花名表中虚增人数报账,套取优抚款项目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33万元,全部用于到兰州争取项目的支出。13、证人姚某某证言证实月,会计袁某说,陈某某局长让倒出来些钱,他已经倒出,并拿出金额为33万元的一份优抚对象花费资金花名表,其认为这就是账外账,而且还在花名表上签了字。14、证人张飞某、赵世某、赵龙某、刘西某、赵成某、张某、张彦某、李某、杨支某、袁某乙、赵清某、慕某某等证言证实经其辨认,侦查机关出示的某某县民政局用于报账的花名册上的名字不是本人所签,印章不是本人所盖,也未以现金的形式在某某县民政局领取过各种款项,而且花名表上部分是死亡人员。15、证人王小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底,其给某某县民政局供完土后,局长赵某某说有10万元账务要处理,其在税票上多开了10万元。16、被告人袁某供述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袁某任某某县民政局会计期间,通过给相关业务经办人员打招呼、伪造凭据、篡改花名册等方法在其亲属袁某乙、袁某丙、巩某某、袁某甲、魏某某、郭锋鸣六人名下虚报领取伤残抚恤金、社会救助金、城市低保金、退伍军人扶创贷款贴息等各项民政补助资金12.88786万元。其中:袁某乙名下33989元,袁某丙名下26429.6元,巩某某名下23100元,袁某甲名下10100元,魏某某名下16060元,郭锋鸣名下19200元。赃款被袁某侵吞,案发后,追回赃款87576.03元。2013年,被告人袁某向时任局长赵某某汇报单位优抚资金有结余,赵指示袁某和该局优抚股工作人员曹某某进行处理,袁曹二人对剩余资金处理的方式及资金的领取进行商议后,伙同优抚股工作人员张某(另案处理)虚报2013年度6人退役士兵兵役优待金17.9856万元,袁某将其中59976元予以侵吞。综上,袁某共计贪污各类资金30.87346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87576.03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2、袁某甲、巩某某、袁某乙、魏某某信用社存折复印件、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信用社取款凭条、各项民政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庆阳市“扶创”项目单户贴息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信用社发放花名册、证明、各级部门关于各项民政补助资金发放标准的相关文件证实2009年至2014年,袁某按照各级部门规定的各项民政补助资金发放标准,伪造凭据、篡改花名册等方法在其亲属袁某乙、袁某丙、巩某某、袁某甲、魏某某、郭某某名下虚报领取伤残抚恤金、社会救助金、城市低保金、退伍军人扶创贷款贴息等各项民政补助资金12.88786万元。3、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存根、2013年退役士兵优待金发放花名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张某、曹某某银行存款明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复式记账凭证、转账支票、银行取款凭条、某某县民政局文件、证明证实曹某某按照民政部门关于退役士兵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伪造了2013年度6人退役士兵优待金发放花名表后,袁某将17.9856万元给张某账户转了10万元,给曹某某账户转了10.6252万元,张某和曹某某将现金取出后与袁某三人私分。银行存折、扣押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回执、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收缴资金汇总表证实案发后,追回赃款87576.03元。4、证人袁某乙证言证实其和妻子名下共有4个存折,侦查人员出示的账号为965577的某某县山河镇信用社存折和账号为0089850的信用社卡都不是其办理的,也未使用过,袁某向其要过身份证原件,其未领取过民政部门伤残抚恤金、社会救助金等民政资金、退伍军人扶创贷款贴息资金、科学发展观奖金。5、证人袁某甲证言证实在农行和邮政银行各办理过一张银行卡,在甘肃农村信用社开了一张存折交给袁某了。近年来未领取过自然灾害补助金和其他补贴资金,袁某也没有给其给过补助款。6、证人巩某某证言证实在信用社开设了两个账号,都是湫头信用社的。2013年扶创项目单户和企业(实体)年贴息资金、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款和2014年农村居民灾后重建维修资金其均未领取过。袁某向其借过身份证。7、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在某某县信用社营业部未办理过存折。侦查人员出示的在某某县信用社营业部办理的存折其未见过,也未领取过存折上的钱。8、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临时救助的申报、审批流程。2012年某某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发放表上袁某乙、巩某某、袁某丙均不符合申报条件,都是袁某打招呼让其申报的,救助金谁领取的不清楚。9、证人张养某证言证实侦查人员出示的湫头镇2013年灾后重建资金发放花名表中,双佛堂村东北组的袁某丙在2013年12月领取3000元其不知道是否属实,但该村没有姓袁的人。10、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侦查机关出示的户名为郭某某,账号014022的信用社存折其未见过,不知是谁办的,存折上的钱也未领取过。曾让袁某给其办扶创贴息贷款,并将相关证件都交给了袁某,但没有结果。1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3年曹某某伪造了一份6人退役士兵优待金发放花名表,其提供了3个人身份材料,袁某开了二张支票,在信用社给其转了10万元,给曹某某转了10.6252万元,她给曹某某现金40050元,其和曹某某、袁某各领了两个人的款。一般发放优待金的程序是双拥办根据花名册的人数,将资金下拨到各乡镇,由乡镇负责发放到退役士兵提供的账户上。12、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单位退役士兵优待金结余20多万,时任局长安排让袁某和其处理结余资金,其伪造了6人退役士兵优待金发放花名表,张某提供了3个人的身份材料,袁某提供了袁某甲的身份材料,袁某开了二张支票,在信用社给张某转了10万元,给其转了10.6252万元。款取出后,其和袁某商议,与张某三人将此款私分,每人领取二户59976元。13、被告人袁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2009年11月11日,某某县民政局原任报帐员王转某向袁某移交局管资金77.290192万元,省、市民政部门历年拨款77.13万元及套取各类民政专项资金支出后结余共计158.324737万元,袁某按照原任局长赵某某的安排分别存在袁某乙、巩某某、赵文丰三人的信用社活期存折及信用社的14张定活两便存单内,作为帐外资金由袁某保管。2010年、2011年,某某县民政局用此帐外资金71.6万元购买结婚证、婚前教育手册等。2013年4月份,原任局长赵某某调离时,向当事人收回结婚证等款42万元,下欠29.6万元,赵某某安排袁某处理帐务。袁某将从机关财务帐内虚假报帐倒出的29.6万元打入某某县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高某某信用社工资帐户,高某某取出4万元现金及转帐25.6万元给袁某,袁某将29.6万元存入其保管的帐外资金巩某某帐户内。2013年4月下旬,某某县民政局现任局长陈某某上任后,袁某于日至日用帐外资金为单位交电费及其它费用支出共计67630元。日,陈某某安排袁某虚列特困重点优抚对象药费报帐倒出33万元,存入帐外资金帐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某某县农村信用联社存折、存款明细证实巩某某、袁某乙、赵文丰帐户资金变动情况。2、客户交易明细对帐单证实高某某与袁某就29.6万元倒帐的事实。3、某某县民政局资产帐务移交清册证实原任报帐员王转某向袁某移交局管资金77.290192万元。4、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查帐记录证实2009年至2014年袁某保管的帐外资金收支情况。5、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某某县民政局2010年、2011年购买结婚证、婚前教育手册等共计71.6万元,至2013年4月份原任局长赵某某调离时,向当事人收回42万元,下欠财务部门29.6万元,赵某某安排袁某处理帐务,袁某用两张发票经赵某某签批处理了29.6万元打入其信用社工资折上,让其以婚姻登记处的名义将此款交给袁某,使婚姻登记处和财务部门账务持平。6、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单位的帐外资金帐户是前任局长移交的,帐户资金由单位自行支配。7、被告人袁某供述与上述事实一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袁某在保管某某县民政局公款期间,私自将16.5万元公款借给他人,其中借给本单位职工文某某13.5万元、借给其同学秦某20000元、周某某10000元,均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借条证实文某某、秦某、周某某向袁某借款的时间、数额。扣押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2、复制笔录、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复式记账凭证、取款凭条证实文某某向袁某借款的事实,以及第一次10万元的借款是从袁某乙账户转到文某某账户。3、户籍证明证实袁某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4、证人文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4年,其先后向袁某借款三次,第一次10万元,第二次1.5万元,第三次2万元。2万元是2013年年底,民政局慰问“五保户”,在其妻子牛某某开的超市和姚某处购买烟酒、茶叶等物品,因姚某借了袁某2万元,所以其与袁某、姚某商议,在月,会计核算中心将货款以现金支票方式全部打在他名下,姚某让他将2万元借款代还给袁某,但因其有事想借2万元,因此在袁某处将姚某的借条抽掉,给袁某打了2万元的借条。5、证人姚某证言证实其任某某县群众文化联谊会(民间组织)会长,该会出版了牛苑杂志,2013年挂某某县民政局文头向财政上申请的资金下拨后,由于税务发票不全,其当时又有急事,便向袁某借了2万元。2013年年底,民政局慰问“五保户”,在文某某妻子开的超市和其商店购买烟酒、茶叶等物品,结账时其与文某某和袁某商议,让货款打在文某某账户上,后他给文某某了2万元现金让其还给袁某,并将其借条抽掉。6、证人秦某证言证实2013年因给其父看病,向袁某借款2万元。7、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因给其父看病,向袁某借款1万元。8、被告人袁某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在担任某某县民政局会计期间,违反财务制度和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滥用职权,通过虚假报账等手段将民政专项资金挪作他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袁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多项民政补助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袁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保管的公款借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的犯罪数额不准。滥用职权中虚报旅游费套取46400元,无证据证实此笔款系民政专项款,且袁某供述证实此笔款从单位账内账已报销,旅游公司退回后放在账外账上,故46400元不应认定在滥用职权数额内。贪污犯罪中袁某隐匿账外资金158.324737万元。袁某供述与高某某证言及巩某某存折资金流转相互印证证实原任局长赵某某在2010年、2011年共支出账外资金71.6万元,2013年4份其调离时指示袁某从帐内倒出29.6万元补入帐外资金;陈某某任局长后用帐外资金为单位支出电费及其它费用6.763万元。故将158.324737万元认定袁某采取隐瞒不报的手段贪污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袁某在滥用职权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袁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袁某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袁某对虚假报账事先不知情,只是被动的做了账务报销,公诉机关对袁某滥用职权的指控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理由,因赵某某、彭育民、张彦鹏、姚某某等证言与袁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均证实袁某对虚假报账事先不但知情,而且不履行会计职责,与他人共同套取民政专项资金,用于不合理开支,故此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解指控贪污17.9856万元与事实不符的理由,因袁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证人曹某某、张某的证言证实袁某向时任局长赵某某汇报单位优抚资金有结余后,赵指示袁某和曹某某进行处理,袁曹二人对剩余资金处理的方式及资金的领取均进行了商议,故此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解158.324737万元袁某保管的账外资金一直在单位周转,资金保管的方式从未改变,认定以隐瞒不报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不足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解辩护公诉机关认定挪用公款数额不当,因文某某、姚牛等证言、书证借条及袁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故其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随案移送的巩某某、郭某某、魏某某存折、党丹丹、曹永平定期存单中的存款,均系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二)项、第三百八十四条一款、第二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九条一、三款、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随案移送的巩某某(账户为091621)存折11237.08元及孳息、郭某某(账户为014022)存折19200元及孳息、魏某某(账户为766152)的存折10387.15元及孳息,党丹丹(账户为万元定期存单及孳息、曹永平(账户为万元定期存单及孳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治平审& 判& 员&&& 拓建芳审& 判& 员&&& 苟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砚文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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