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有几个同名同姓叫陈泽银

& 幼儿园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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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然&&3岁5个月小男生
  上了一周的幼儿园,你的情绪缓和了许多,昨天我正在卫生间洗衣服,就听得见你在客厅喊&刘一,刘一&我心想你这是又在想幼儿园最漂亮的小女孩了,&刘一,刘一,我叫你怎么不答应呢&我问你&你是在喊我吗&&对呀,你就是刘一,我是袁老师,老师喊你,你怎么不答应呢&噢,你又想和我做游戏了,我得配合。&刘一来了&&好,下面跟袁老师一起做操,看好老师怎么做啊&说完,你开始原地踏步,口中念着&一二三四,二二三四&,接下来就是广播体操了,你摆摆手,我就摆摆手,你扭扭腰,我就扭扭腰,你伸伸腿,我就伸伸腿,你挠挠头,我也挠挠头,这时你说话了&刘一,你怎么跟老师学挠头呢&&老师不是让小朋友跟着做吗&&不对,老师是想不起来下一个什么动作,才挠头的,你不用跟着学&原来如此!   晚上睡觉前,你跟我唠嗑......   妈妈,我们班有一个小朋友叫&陈泽银&,是&陈泽银吗&&不对,是陈泽银&&这不还是陈泽银嘛&&银是小鱼身上的那个银&我想了想,&应该是小鱼身上的那个磷吧&&哎,对了,就是那个鱼磷,这不就是陈泽银嘛&,你这舌头还没伸直呢。   &妈妈,我们天天在学校看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我可喜欢看了&,&妈妈还没看过呢,是什么意思呢&&大,就是大货车的大,头就是头上长的那个头发,小就是小鸟的小,头就是老头儿的头&&嗯,对了,宝宝说的真好&&还有一个妈妈叫回须妈妈&&回须妈妈是什么妈妈呀,我听不懂&&回就是回家的回,须就是鱿鱼身上的那个须&我还是没听懂,你又不厌其烦的给了我讲了两遍,我还是不知道你说的是什么,于是你告诉我,让我明天上网查查,于是乎今天我上网查了一下,原来是&围裙妈妈&,你的想像力够丰富的!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陈圣悦诉陈泽银民间借贷纠纷案
【全文】CLI.C.3125080
陈圣悦诉陈泽银民间借贷纠纷案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325号
  原告陈圣悦。
  委托代理人马尚武。
  被告陈泽银。
  委托代理人李作亮。
  原告陈圣悦与被告陈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敏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圣悦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尚武,被告陈泽银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作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与其丈夫陶松汉(已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陶松汉于日向原告借现金3470元,用于在巴东县大支坪镇办炭厂和做生意之用,当时出具有借据。陶松汉去世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拒绝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4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2份、巴东县公安局绿葱坡派出所证明、巴东县公安局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以及建始县第三次人口普查登记底册各1份。用以证实原告陈圣悦曾用名为陈胜月。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只能证实原告于日申请变更姓名,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证据二、借条1份。用以证实陶松汉于日向原告借款3470元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该借条表示不知情,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
  证据三、巴东县公安局绿葱坡派出所警情库接处警详细信息1份。用以证实原告于日向被告催讨债务。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辩称,原告的身份信息与原告提交的借据上债权人的名字不相符,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与借据上的债权人是同一人,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提供证据本身存在瑕疵,不能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不能证明借款的事实,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会议纪要第47条的规定,法院不能依据存在异议的借条来认定原告的主张,对该借条应不予采信。被告丈夫陶松汉逝世前五年,被告已与其分居生活,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被告丈夫已经逝世多年,原告并未举证在被告的丈夫逝世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要过债务,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两年,故原告丧失了胜诉权。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的诉求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系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且有建始县第三次人口普查登记底册予以佐证,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明该借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证据,亦未提出申请对“陶松汉”的签名进行鉴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泽银与陶松汉于1979年结为夫妻。日陶松汉向原告借款347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陈胜月现金347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柒拾元整,借款人陶松汉日。日陶松汉偿还了500元,原告在借条上批注:日偿还了伍佰元整。后陶松汉去世。日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陈圣悦与陶松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陶松汉向原告借款3470元的事实有陶松汉亲笔出具的借条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且未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该借条上注明“日还了伍佰元整”,是对该债务偿还情况的说明,故本院认定尚未偿还的借款金额为2970元。该债务发生在被告陈泽银与陶松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举证证明债权人陈圣悦与债务人陶松汉明确约定该债务为陶松汉个人债务,也未证明被告陈泽银与陶松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陈圣悦知晓该约定。依照《》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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