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 科斯》主要说的是什么

科斯社会成本、负外部性及其治理评析——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批判之一
科斯社会成本、负外部性及其治理评析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批判之一
要: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只看到眼前、局部的经济成本,忽略了长期、整体的公平成本;并严重混淆了负外部性、产权及交易费用所导致的三种不同社会成本。致使在负外部性所导致的社会成本的治理方面,科斯不去治理负外部性、也不去治理交易费用,而是界定产权,存在着严重的逻辑错误。其实,我们只有根据负外部性的不同形式和不同性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给出恰当的治理方式,从而降低社会成本。
&&& 关键词:社会成本
负外部性 科斯定理
中图分类号:F091.349& &文献标识码:A
subject: The analysis of R.H.Coase's social cost, negative
externalities and the solutions
&&& One of
R.H.Coase's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criticism
Abstract: In R.H.Coase's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he just
puts attentions on the current economy cost, and ignores the whole
what's more, he confuses three kinds of different social
cost which are led by negative externalities, property rights and
transaction cost. All of these situations above make R.H.Coase
social cost exist serious logical confusion in governing aspects.
This social cost is led by negative externalities. R.H.Coase's
neither goes to govern negative externalities, nor to govern
transaction cost. Instead of that, he goes to limit the property
rights. In fact, if we analyze the particular problems in detail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forms and characters of negative
externalities, it can make out the suitable ways of governing, so
that the social cost can be decreased.
Key words: social cost& negative
externalities& R.H.Coase theorem
JEL Classification: F019 F091 F045
科斯社会成本、负外部性及其治理评析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批判之一
顾名思义,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研究的就是社会成本的问题。然而,科斯在该文中对社会成本问题的讨论:概念不清,逻辑混乱,严重误导了社会成本问题的理论研究。对科斯及其定理的批判虽然随处可见,但对科斯及其《社会成本问题》从社会成本角度研究的多是解释与应用,系统的评析很少见到。本文即在于,通过对科斯社会成本理论的考查与反思,提出评析。
本文第一部分引言导出问题,第二部分通过与庇古的社会成本概念比较,以及对科斯社会成本概念片面、狭隘、局限的解析,指出科斯的社会成本只是科斯自己的社会成本。第三部分根据科斯逻辑归纳了科斯社会成本的三个成因:人们行为的负外部性、交易费用与产权不清;第四部分认为:科斯社会成本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人们行为的负外部性,但科斯对负外部性社会成本的治理,不去治理负外部性,也不去降低交易费用,只是界定产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第五部分解析了负外部性的不同性质和产生原因,并依据其不同性质和具体原因提出了不同的治理方式。第六部分总评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的理论价值。
二、科斯的社会成本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是建立在批判庇古的基础之上的,他批判的不是庇古的社会成本概念,而是庇古的社会成本治理方法。但综观其全文,科斯并没有全面、准确地把握庇古社会成本的内涵。格拉夫简明地概括了庇古的社会成本:“某个人作出一项行动,他本人不一定要承担全部费用或收取全部利益。他承担的部分叫作私人成本,他不承担的部分叫做外在成本,这两者的总和组成社会成本。”[1]很显然,庇古并不是从某种具体成本的角度定义社会成本的,他包括所有的社会成本。正如格拉夫所说:“在谈论社会成本之前,我们一定要弄清楚我们所关注的社会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范围。”[2]也就是说,从历史的角度看:社会成本不仅仅包括当前的成本,同时也包括将来的所有社会成本;从宏观上看:他也不仅仅指某次或某几次,或某地区的某事件的社会成本,而是指某事件对全社会影响的所有社会成本;同时他也不仅仅指经济成本,也包括社会、政治、法律等多项成本。科斯“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所导致的社会成本,同样要从以上各个方面去考虑。但科斯却:
&(一)单纯考虑经济成本,忽略了缺乏公正的社会成本。
科斯在比较其社会成本大小时,最典型的例子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
“假定养牛者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他将牛群数目从2头增加到3头,他须追加年成本3美元。在决定牛群规模时,他就须联系其他成本来考虑这一因素,这就是,除非追加生产的牛肉价值大于包括增加的损坏谷物价值在内的附加成本”[3]。如果
“它不必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费。……农夫的谷物损失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而增大。假设牛群头数为3(这是假设不考虑谷物损失时维持牛群规模的数量)。如果养牛者将牛减为2头,农夫愿支付3美元;如果减为1头则支付5美元;如果减为零,则支付6美元,因此,如果养牛人将牛群头数保持在2头而不是3头,那么他从农夫那里可得到3美元。这3美元就成为增加第3头牛所需成本的一部分。”[4]
“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5]
“在所有涉及有害影响的案例中,经济问题是如何使产值最大化。”[6]
社会成本大小的经济估价是科斯本文的重中之重,从以上的例子中就可以看出。科斯的算术应当是过关的,但其数学却不怎么样,因为,影响社会成本大小的参数并不只是当时的市场价值一项,还包括本次事故处理后的社会影响。从现实上看,牛吃掉谷物,牧人是受益者,农夫是受损者。在牧人承担损害责任的情况下,农夫的损失能得以赔偿,这样两者间的利益得到了平衡,是公平的;相反,如果农夫要付钱给牧人以避免更大损害,则两者间的损益就更加倾斜,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界定产权时按科斯的主张仅考虑效率的原则,不考虑被损害者的损失补偿,也不考虑产权依据效率原则界定后所导致的被损害者利益会进一步受损,损害他人者的利益会进一步增长的情况,那么,受损者将认为这种界定产权的法律绝不是他原先所参与约定的法律,即是不公正的法律。这样,必然使法律失去民众信任和遵从的基础,人们将采取自己认为有效的方法去维护自身的利益,包括采用武力抢夺、报复性财产侵害和人身侵害等方法。”[7]这将使侵权事件大量增加,社会将付出更高昂的社会成本。这才“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在此,科斯显然根本没有考虑缺乏公正究竟会不会增加社会成本。
(二)只考虑当时成本,忽略了长期成本
权利是一种规则,可以给行为人提供合理的行为预期。
“对经济学家而言,事故是一个定局。它所引发的成本已经沉淀。经济学家感兴趣的是预防未来(成本不合理的)事故和降低事故总量和事故预防成本,……法官(和律师)不能忽视未来。”[8]
“它必须注重分析随法律制度及相关因素变化所产生的预期行为刺激,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9]
德姆塞茨也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10]
由于法律权利规则是公开的、确定的,由此行为人可以根据这一规则预测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在法律上会引起什么样的责任后果,以致在损害实际发生前就采取措施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这样,法律就能警戒和预防人身和财产侵害事件的发生。这是法律保护既定利权的一项重要功能。
毋庸置疑,科斯的案例分析,也存在对损害后果的社会影响分析,如在养牛人与农夫的案例中不只是考虑当时究竟是牛肉贵还是谷物贵的问题,其考虑的就是权利界定后,究竟是提高了养牛的成本还是增加农夫种植谷物的成本。从其主观上看,科斯是想考虑判例对养牛或种植谷物的成本影响,但其方法上对损害案件的处理仍然是从案例到案例,仍然是事后定性原则。科斯“讨论的问题是分析现实生产的价值。”[11]如果按科斯主张的事后效率界定权利,一般只能在损害发生之后,才能全面比较分析各方的收益和损失情况,政府或法院才能够根据市场价格随时进行产权调整。由于市价是不稳定的,因此,产权就总是处于不确定状态,人们就会缺乏一个合理的预期。今天小麦价格高了,就判养牛人败诉;明天牛肉价格高了,就判农夫赔偿。作为养牛人和农夫,必须随时看市场,谁还能够安心工作,说不定哪一天农场就成牧场了,大半年辛勤劳作的农作物可能被牛毁于一旦,这样,就会大大降低社会的生产效率。或者如果“人们能预知自己行为后果的效率性的话,即明确自己损害他人的行为所获收益大于他人所受的损失,他们就会放心大胆地故意实施对他人会产生有害后果的行为,这就等于怂恿和助长以强凌弱的行为。”[12]其社会成本将不堪设想。而这些成本正是法律最关注的,是法律或司法的主要宗旨,科斯却并没有将其包括进去。
无论是牛肉和谷物的选择,还是河流污染与鱼类的损失,科斯从案例到案例,显然缺乏长期稳定的秩序观念。再者,河流污染也不只是看“鱼类的损失”,更不能只“根据当时市场价值”做简单的比较,还要考虑河流资源的污染,考虑未来的生态影响,考虑子孙后代。
(三)重视微观成本,忽略宏观成本
科斯从案例到案例的成本分析,只能是微观分析,无论是养牛人与农夫、还是糖果商与医生;即便考虑全局影响也无能为力,因为下次仍然需要从案例的当时的市场价值加以考虑,因为市场价格总是在变。如上所述,如果按科斯主张去进行法律原则改革,法律就不存在确定性,只能在每一侵权事实发生后进行个案判决,法无定法,整个社会就会缺乏一定的行为规则。再者,如果把不合理的损害合理化,看似是局部问题,但必然导致如上文所说的“必然使法律失去民众信任和遵从的基础,人们将采取自己认为有效的方法去维护自身的利益,包括采用武力抢夺、报复性财产侵害和人身侵害等方法。”就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没有规则、公平,社会就会进入一种无序状态,必将大大增加社会成本,尤如交通秩序,偶尔“不对违反交通规则者罚款总产品将较大”是可能的,但如果对所有违犯交通规则者都不罚款,在繁闹的大都市,车辆的运行、都市交通会是什么样的。其实,规则、秩序的社会成本是最小的。
(四)即便依科斯的社会经济成本来看,科斯对经济成本的计算也是不全面的。
我们还以养牛人与农夫的损害关系为例:
1、规模不经济问题。
养牛人的生产成本不仅仅只是对别人的损害成本,管理成本也是养牛人的主要成本,他必定会消耗养牛人的时间和精力。管理牛不让乱跑并不完全是为了防止对别人的损害,更重要的是防止牛乱跑所导致的寻找牛的管理成本,以及牛跑丢后的财产损失等等的成本。对于个人来说,并不是养牛越多越好,如果管理能力有限,牛不能够管理住,四处乱跑,那么,整天找牛也会是一个不小的损失,恐怕要比赔偿谷物的损失大的多,跑的牛并不必去农夫的麦地,他兴许有兴趣去溜溜大街、逛逛商店,甚或嫌闹市恬噪寻个僻静的地方歇歇脚,你到哪儿去找。农村人都知道,一头牛有时一个人得找上半天,如果养10头牛,让其随便乱跑,那么,你需雇上5个人找牛,成本何其多;一个牛一天啃食农夫的谷物,可能不比一个人找半天的工资高。资源配置应当在管理能力之内,才是最佳配置。
2、个别问题不等于整体问题。
科斯此案显然把个别问题当成了整体问题,从而认为如果个人养牛数量减少就会导致社会养牛的总数量减少。然而,事实并不一定如此,判养牛人赔偿损失以致于该养牛人不得不减少养牛数量,但并不等于整个社会的养牛数量就得减少,这就是萨缪尔森所说的合成谬误问题。其实,养牛数量的关键并不只决定于个人成本的多少,关键在于净收益,或者说成本与市场价格的差额。如果养牛效益好,农夫说不定也放弃种麦子,从而改换养牛,总比种了麦子让牛损害好的多。
3、市场定价不只取决于成本
科斯在本文对各种事件的论述中,生产的增加或减少完全忽略其它参数,只考虑成本的大小,这不是经济学家所应当犯的错误。成本只是影响价格的一个因素,并不是因为成本增加了,物品就无法生产了,通货膨胀时期你怎么看成本都在增加,但由于需求的拉动,物价也在增加。税收也总是在增加生产者的成本,但没有一个国家因为税收而导致商品生产减少。在需求充足的情况下,任何成本都能够通过价格上涨转嫁给消费者。当然,假定其它条件都不变,可以得出成本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关系,但成本与市场价格的关系与价格的决定并不是一回事。并不能因为成本与价格存在关系,就认为价格是成本决定的,如果这样研究价格问题,就会以点代面、以偏概全、舍本求末。
&(五)小结
从上述分析可见,科斯并没有准确把握庇古社会成本的内涵,科斯所谓的社会成本概念只不过是科斯自己的片面的、狭隘的、局限的经济成本,而不是真正的社会成本。
三、科斯社会成本分解:负外部性、产权与交易费用
但无论科斯社会成本是什么,从逻辑上梳理一下科斯社会成本产生的原因是必要的。只有明确了科斯社会成本产生的原因,才能对症治疗。
(一)科斯社会成本主要
“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13]
“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14]
“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噪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以及“河流污染问题”等等。这部分行为被人们称之为负外部性行为。
毋庸置疑,人的行为具有外部性,外部性又被称为外部效应、外部影响。一个人的行为不只是对自己产生效应,同时也影响别人。对别人的影响分为两部分,部分好的积极的影响,被人们称之为正外部性;而另一部分坏的消极的影响,被人们称为负外部性。由于人们行为的负外部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我们称之为负外部性社会成本。科斯所讨论的“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所导致的社会成本都属于这部分社会成本。
(二)在科斯的逻辑中,如果交易费用为零,负外部性也不必增加社会成本,但如果存在交易费用,社会成本则必然的产生了。显然,这部分社会成本并不只是人们行为的结果,而是由于交易费用太高,导致人们无法解决该负外部性所引起的社会成本。同时,交易费用本身也是社会成本的一部分。这部分社会成本自科斯《企业的性质》至《社会成本问题》一直体现着。“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15]因此,这部分因交易费用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应当称之为交易费用社会成本。
(三)然而,以科斯的逻辑,如果产权明确,负外部性同样不必增加社会成本。社会成本之所以增加即由于产权不明所引起。科斯这一看法“可以被看作是对奈特见解的自然延伸”,“是根据弗兰克·奈特的文章《对社会成本解释中的谬误》改编的。”[16]奈特在该文中批评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两条道路的例子。好道路交通拥挤使人们不能够及时到达目的地,而质量差的道路闲置,利用率极低,结果造成较大的社会成本。而奈特认为“如果假定道路由私人占有和开发,那么通过一般的经济动机的作用肯定就会带来假想税将会确立的那种理想状态。”[17]。其实,该例子并不典型,因为,本案例社会成本的增加可能源于信息非对称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斯蒂格利茨在《经济学》中指出的,范围不明确的产权,如大浅滩,由于不存在产权,每个人都尽可能多捕鱼,从而出现竭泽而渔的现象。1968年,G·哈定在《公地的悲剧》中有过精彩的论述: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使用权,且都没有阻止别人的权利,从而造成资源过度使用和枯竭。[18]这部分社会成本属于产权不明型社会成本。
(四)从上述对科斯社会成本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社会成本并不都是人们行为的负外部性所引起,产权不明、交易费用同样也可以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
但负外部性是主体问题,是人们行为对外部的影响,是客体无意接受而不得不接受的影响;产权不明是权利问题,由于人都具有权利或都不具有权利所造成的,往往是因客体的归属不明确;而交易费用,则是不同主体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成本,并且都必须在产权明确的情况下,如果产权不明,你可以取,我也可以拿;你做合法,我做也不违法,就不需要交易,或者说就不可能产生交易,交易费用就不存在,交易费用社会成本也就不存在。他们三者存在着本质的不同。
四、科斯社会成本的治理
显然,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中所讨论的社会成本就是指“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所导致的负外部性社会成本。对于如何解决该社会成本,科斯的处理同样是混乱的。
(一)如果该社会成本是由于人们行为的负外部性所导致的,从逻辑上讲,应当治理人们行为的负外部性,如:禁止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侵害他人者施以重罚。然而,科斯压根就没想着治理负外部性,科斯的牛完全可以吃农夫的谷物,污染尽可以污染,他关心的不是事前规则,不是减少或消除负外部性。科斯关心的只不过是当负外部性产生以后如何解决的问题,他注重的是事后交易:如果交易费用为零,市场能够很好地解决负外部性交易问题;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产权明确利于负外部性交易。
“科斯对外部性的分析导致了许多困惑,甚至是不同意见。特别是德姆塞茨直指科斯方法这一方面,作为经济学和政府的政策这两方面,他发现是有问题的。德姆塞茨认为作为经济学,科斯对交易成本的关注对于解决有关外部性问题是没有帮助的。即使在一个交易成本为零的假想世界里,……外部性仍然存在。”[19]
(二)但就负外部性的交易,科斯的逻辑也是混乱的。科斯认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需要政府管制,市场自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然而,由于交易费用并不为零,“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那么,政府如何管治呢?既然归结为交易费用太高,就应当着手治理交易费用。如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所谓的形成一个企业或组织,使交易费用内部化,最小化。
而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中也不存在交易费用的治理,而是通过界定产权,显然有违逻辑。科斯的本意可能是想说,界定产权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但这是驴头不对马嘴:从科斯逻辑上讲,“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20],如果没有明确的产权,谈何交易,直接取用可矣,而交易费用又是交易中产生的,是产权界定之后的产物,没有交易,罔谈交易费用,更无交易费用的高低。而由于交易费用太大,通过界定产权来解决,显然颠倒的因果关系。后人所谓的“交易先于产权”,只不过是一种偷换概念的诡辩,此交易非彼交易也。
(三)科斯可能认为:“外部性的产生并不是市场制度的必然结果,而是由于产权没有界定清晰,有效的产权可以降低甚至消除外部性。”[21]其实,这是科斯并没有明确产权与负外部性的关系。
对于损害所导致的负外部性问题,根本不存在权利不明之说,如果权利不明,就无所谓损害。如果养牛人的牛损害的谷物产权不明,根本不存在对农夫的损害;如果火车火花损害的东西产权不明,就根本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的通过明确产权来界定损害是无稽之谈。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即便权利明确,行为同样具有负外部性,如农夫的牛、火车的火花、机器的噪音等等。负外部性问题最关键的就是直接治理负外部性,不去治理负外部性,总是在权利问题上转圈是逻辑的混乱。
(四)许可证交易,人们总认为是科斯对于损害的理论贡献,其实,这是错误的:首先,交易主体不同,科斯的损害交易是损害方与被损害方的交易,而许可证交易则是平等的厂商之间的交易,不存在损害与被损害的关系;其次,交易的内容不同,科斯的损害交易是损害与补偿的交易,但如果把许可证看作厂商的一种生产要素的话,那么,厂商之间的许可证交易则属于厂商之间的生产要素交易,基本上等同于商品交易,与普通的市场交易没有什么区别,而不是损害与补偿的交易。与科斯的损害交易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三,科斯的损害交易是指不需要政府管制的市场交易,而许可证则是政府与污染者的关系,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是一种变相收税方式。因此,许可证交易应该说是庇古税的改进。
五、负外部性的性质、分类与治理
负外部性所导致的社会成本,只有在负外部性自身找原因才能够根治。负外部性的治理应当以消除或最大限度的减少负外部性才是负外部性治理的根本方法。
(一)负外部性的特点:
科斯认为负外部性不需要治理,把外部性市场化,让其自行解决,就可以了。其实,这完全是由于科斯不懂负外部性的本质。
1、许多学者根据个人的理解从《社会成本问题》中抽象出所谓的科斯定理,认为《社会成本问题》旨在追求资源最优配置或曰产出最大化。但这里显然把外部性问题等同于资源配置问题,或者说科斯并没有严格区分这两种问题。然而,这是错误的,资源是中性的,是人们利用的工具,资源配置是经济人在利益最大化的主导下所形成的不同的资源利用方式,是投入与产出的关系问题;而负外部性存在的只是损害,不存在产出最大化,是社会要消除的,诸如刑事犯罪、诈骗、偷盗、商业贿赂等。
2、科斯认为,当交易费用为零时,外部性问题不需要政府管制,市场自能够解决这个问题。这被称之为科斯第一定理。然而,这个定理存在着致命性的错误。当然,如果人们的负外部性问题完全是牛吃谷物、堵住了邻居的烟雾排放、噪音等等问题,如果问题不升级,那么,让市场解决也未尝不可。但诸如垄断、商业贿赂、偷盗、诈骗、强奸、刑事、毒品、假冒伪劣、环境污染等等外部性问题,靠交易能够解决问题吗?其实,负外部性问题本来就是市场缺陷。市场自身的缺陷,即便交易费用为零,难到我们能够把这些问题放回市场吗?诈骗被人发现赔两个钱就算完?那么,社会上的诈骗就会更加猖獗;强奸后赔两个钱就解决问题,那么,强奸就可能更加泛滥。
3、没有十全十美的东西,我们不可能把市场想像的一片祥和,如果人都是完美的,那么,就不会存在暴力、诈骗、偷盗之类的问题了。原因很简单,人们自身就存在这种自利倾向,或者说在没有约束(非交易费用、成本约束)的情况下,这种自利倾向就会肆无忌惮的孳生。损人利己是市场上经常的事,借用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的话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22]
(二)负外部性的分类治理——政府与市场
但也确实存在着有些负外部性问题市场自行解决的现象。政府为什么不着手治理或消除这种负外部性呢?而市场对这些负外部性问题为什么又灵验了呢?其实,这与负外部性的不同类型和性质有关。从行为人主观上来分:可分为故意负外部性与非故意负外部性,如故意杀人、垄断、商业贿赂、诈骗等等都是故意负外部性;非故意负外部性又可以分为过失负外部性和无过失负外部性:如走失的牛、核电站核泄露、管理不善导致的任何损害都是过失负外部性。而汽车噪音、尾气等等,是基于当前技术问题所导致的,如果国家允许汽车,就必须允许噪音等,这些都属于无过失负外部性。
从损害原因上讲:故意负外部性问题,国家必须加大处罚力度,给予严厉打击,交给市场等于姑息纵容;而对于非故意过失负外部性,国家应当加强管理,以防人们责任心不强,给社会给人类造成较大的损害;而对于无过失负外部性,国家应当让负外部性行为者提供给受害者相应的补偿,以便体现公平原则。
从损害性质上讲:轻微损害,对于一些民事问题,诸如,我的牛啃了你的麦,你的树影响了我地上的阳光之类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无过失的负外部性问题,完全可以让当事人自行解决;中度损害,政府可以适当地放开,毕竟发展需要付出代价,在人类能够许可的情况下,提高税收,制定排放指标等等来控制,诸如碳损害之类的;而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必须严格把关,加强治理,这样更有利于国家安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其实,所谓的科斯定理说的就是负外部性及其治理问题。但他只注重负外部性的交易,并不注重负外部性的治理。小的负外部性可以交易解决,但对于大的负外部性问题,交易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所谓的负外部性交易其实就是让负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但内部化并没有解决问题,损害仍然是损害,污染仍然是污染。所谓的“内部化”只不过是内部消化,掩盖问题,社会成本并没有消失或减少。
很显然,对于负外部性问题,究竟是市场交易好还是政府治理好,这就要看负外部性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等等,不能够一概而论。
科斯对社会成本的认识与治理,概念不清、逻辑混乱。把一堆自己都没有准确把握的概念硬性地捆绑在一起,形成了《社会成本问题》。他不可能给社会成本问题的研究提供科学的理论或政策上的指导,只能导致学术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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