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县门源宁缠煤矿是否真实,宁缠煤矿是不是现在要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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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门源宁缠第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缠第二煤矿15万吨/年矿井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宁缠第二煤矿15万吨/年矿井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环发〔2014〕567号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宁缠第二煤矿15万吨/年矿井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海门源浩云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宁缠第二煤矿15万吨/年矿井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青浩煤字〔2013〕39号)及海北州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关于青海门源浩云煤业有限公司宁缠第二煤矿15万t/a矿井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北环林〔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宁缠第二煤矿15万吨/年矿井项目属整合扩能项目,与我厅2010年批复你公司的宁缠第一煤矿项目同属宁缠矿区。根据《青海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门源县宁缠及瓜拉矿区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青整规矿办〔2008〕5号)要求,宁缠第二煤矿15万吨/年矿井项目由原宁缠三矿和宁缠四矿整合而成。该项目位于海北州门源县仙米乡境内甘青交界冷龙岭的北坡,井田面积0.7816平方千米,建设占地78.16&公顷,矿井设计规模为15万吨/年,服务年限9.5年。采用混合斜井开拓方式,矿井布置主斜井和排风斜井。矿井共设置1个采区,1个回采工作面,采煤方法为长壁跨落采煤方法。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井筒工程、井巷工程、井下生产系统、地面生产系统以及爆破材料库、供热、供电、给排水、进场道路等生产生活辅助设施。
省发展改革委以青发改能源〔号印发了《宁缠第二煤矿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通知》,整合后的矿井规模符合《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一部委)有关规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青海省煤炭资源整合相关规定。在完成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我厅原则同意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缓解和控制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被整合的原宁缠三矿和宁缠四矿目前遗留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有:工业广场、排矸场、道路的占地影响和水土流失影响;排矸场存有矸石量约10万立方米,平均堆高4米左右,固废未按要求分层碾压、堆放,形成了占地和破坏地表草甸植被,降水引起的淋溶,对地表水水质也造成一定的影响。你公司必须对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和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及措施,对已有不规范开挖造成的环境问题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对原宁缠三矿和宁缠四矿的工业场地进行土地整治及植被恢复;对原有排矸场采取封场措施,并在周围设置截排水设施,渣面要进行压实、平整;对原有矿区道路修建排水沟,并进行边坡整治和植被恢复。以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应在项目试生产前完成,并纳入项目试生产核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项目水资源综合利用率,严禁废(污)水外排,确保地表水体在Ⅱ类水质标准以上。煤矸石淋滤液及矿井涌水经矿井水处理站处理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采煤废水排放限值后,用于井下消防和井下采煤、储煤场、矸石场降尘,多余部分用于绿化,不外排。食堂、机修废水预先进行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二级生物法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中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一级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储煤场、道路降尘等,不外排。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采取保温措施,确保其稳定运行。
(二)认真落实建设期和运行期环境空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煤锅炉烟气经处理后,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二类区Ⅱ时段标准后排放。切实落实钻孔、爆破、装卸、运输等降尘措施,储煤场四周应设置挡风抑尘墙,工业场地内配备洒水车,对储煤场、矸石场、原煤转载点、运输道路等进行洒水降尘,确保颗粒物排放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的排放限值。
(三)严格控制建设期施工机械和生产期设备噪声的污染,对强噪声机械设备采取减振、消声、隔音等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标准限值,对混合井提升机房、通风机房采取隔声和消声措施,主厂房内的设备采用减震和隔声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3类标准。
(四)本煤矿的原煤含硫量大于1.5%,开采的原煤必须全部运至青海君粤煤焦化有限公司进行洗选。生产期产生的矸石利用矿区原有排矸场扩建后进行堆放,矿山服务期满后,应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的要求及规定,做好矸石场的生态恢复。燃煤炉渣全部用于场地平整及道路维护。矿坑涌水处理站煤泥掺入精煤一并出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经浓缩压滤后与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运往门源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
(五)矿山建设期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范围,以尽量减少对地表及生态环境的扰动和破坏。排矸场、工业场地、场外公路、爆破材料库等工程进行建设前,应将草皮预先剥离,单独堆放保存,用于施工营地、施工机械和材料堆放等临时占地的生态恢复,将矿山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管理,严禁捕杀野生动物。
(六)加强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为防范废水处理设施事故排放,在靠近矿井水处理设施处应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确保在事故状态下对矿井涌水的全收集。
四、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门源县总量指标内核定,其中:二氧化硫10.72吨/年、氮氧化物4.56吨/年。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本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施工合同及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我厅及海北州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及门源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工程建成后,你公司必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我厅提出项目试生产申请,经核查同意后方可试生产。试生产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项目批复后如发生变更,你公司应及时履行相关环保手续。
七、我厅委托海北州环保林业局负责本项目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复原文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海北州环保林业局及门源县环保林业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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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5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海北州环保林业局,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中心。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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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技术支持: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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