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院收病人条件治心衰病人吗

把人送到精神病院有什么要求规定_百度知道精神病患者伤害他人可强制收治
这种法律最开始主要是治安功能,后来又有救治功能,再后来就是国家如何支持精神卫生,怎样保护被关进精神病院的人的权利、防止正常的人被关进去,变成病人和正常人共同的人权保护法。
——刘白驹
  本报讯 起草历时26年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昨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共7章76条,涉及精神障碍预防、诊断和治疗、康复、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
   强制收治程序是立法核心
   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部长陈竺向会议作草案说明。陈竺坦陈当前精神卫生存在的三大问题,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时有发生,以及因强制收治程序缺失导致出现一些“被精神病”事件。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少数尚未制定精神卫生法的国家。陈竺表示,立法旨在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精神卫生立法的核心是强制收治程序。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一般分为自愿住院和非自愿住院,但非自愿住院中又有两种情形,一种为患者没有对他人的安全构成伤害或危险的,一种为患者对他人的安全形成了伤害或危险。参与起草的专家表示,起草者在强制收治的医学判断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学判断上反复掂量。
   “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追刑责
   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提出“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解读
   1 患者应该由谁送医  
   草案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唐宏宇(北大第六医院副院长):这条在操作中可能会出现问题,没有区分哪些人是应当送,哪些人是可以送。比如近亲属有这个能力吗?他能做的只是报案,别去激怒患者,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
   “立即送往医疗机构”到底是谁送?很显然,出现了危害他人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肯定是公安机关送。但是,如果不做区分,出了问题都互相推诿,推来推去最后最推不掉的就是亲属。
   2 谁能决定患者住院  
   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办理住院手续,或者由医疗机构在病例中予以记录。
   唐宏宇:疑似患者都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像这种已经发生了危害的,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有权去决定限制人身自由吗?这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住院。
   3 能否实施外科手术
   草案规定:禁止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实施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
   唐宏宇:外科手术的标准不是已经发生了危害行为,而是压根就不允许做,因为这是非常不成熟的治疗方法,是全世界在业内都没得到公认的实验性的方法。
   无论是什么样的精神病人都不能做,除非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是唯一的治疗方法,必须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
   ■ 观点
   “精神卫生法是人权保障法”
   社科院专家、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救护性强制治疗也需要司法救济
   对话人物:刘白驹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十年前开始研究精神卫生立法问题,多次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交精神卫生立法的提案。
   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立法
   新京报:精神卫生立法的核心是什么?
   刘白驹:考察精神卫生法的历史,就可以知道,精神卫生法的产生主要就是为了规范非自愿住院问题。大家都认可的全世界第一部的精神卫生法是法国的,叫做“日关于精神错乱的7443号法律”,主要就是针对非自愿住院的,40多条中30多条都是规定这个。
   新京报:有人认为非自愿住院问题只是立法的一个方面,防治精神病才是更重要的,你怎么看?
   刘白驹:从医学角度看,精神病防治并没有特殊到要单独立法。单独立法的以前只有传染病,为什么?因为有隔离,限制自由必须要有国家法律。
   新京报:那精神卫生单独立法的依据也是这个?
   刘白驹:限制人身自由就必须依据法律,这是一个基本的道理。
   新京报:精神卫生立法中,医学界和法学界一直有很大的分歧,主要的分歧在哪里?
   刘白驹:主要是在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方面,也就是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病人本身不同意住院,他的家属可以同意并强行送去住院的规定上。
   医学界不认为这种强制住院是限制了自由。他们认为病人没有能力决定,应由亲属决定,这是为病人好。但是,我们不能排除有的家庭里会利用这个把精神正常的人送进去的问题。
   医学界认为,经过诊断医生认为有必要,就可以决定非自愿住院。但我认为必须要有监督,要有程序,可以进行区别。如果保安性强制治疗需要司法前置,这种救护性强制治疗可以不要司法前置,有司法救济就可以。
   新京报:什么样的司法救济?
   刘白驹:住院或者出去后可以起诉那个送他进去的人和失职的医院。
   新京报:必须要有这个?
   刘白驹:必须。他不见得要走,但一定要给他一条司法救济途径。
   被强制住院有权起诉
   新京报:有人说亲属把正常人送入精神病院的很少。
   刘白驹:这不是多少的问题,如果我们法律能做到,就是一起也要避免。这个必须要有个标准和程序去控制。当然这是目标,有法律也不一定完全避免。
   近十年来,我经常接到电话,被亲属送进去的人出来后打电话咨询,有些人还见面了。我不能说这些人都不是精神病人,但通过交谈看,他们也没什么危害性,对别人不构成威胁,为什么一定要把他送进去呢?
   新京报:什么样的人送进医院治疗需要特别严格的程序?
   刘白驹:主要是自己坚决表示不住院的。
   新京报:关于保安性强制住院,从草案看,发生了危害他人行为的精神病人谁处理很明确,但有危害他人危险的不太明确。
   刘白驹:这里需要强化公安机关的责任,现在问题主要是他们不愿意去惹这么多事。可能发生危险不好判断,判断错了怎么办?对有危险性的,目前立法倾向于由亲属来管,但可能亲属没有能力和不愿意管他们,将来可能会出些问题。
   新京报:有没有更好的做法?
   刘白驹:如果有司法前置是最理想的,就是由法院来决定强制住院,这是美国一些州的做法,多数国家是在住院过程中有权向法院申诉。
   新京报:现在对强制住院的异议引入了司法鉴定程序。
   刘白驹:司法鉴定也是精神病专家在做,还是行业内部的监督。而且,司法鉴定只是提供一种证据,而不是司法结论。因而,法律应规定被强制住院的人有权起诉,要求解除强制住院。
   新京报:有的医生也说司法裁决好,医院只做诊断,剩下的事法院去做。
   刘白驹:目前恐怕法院接受不了这个方案,所以司法不是前置,是出了问题后救济。
   精神卫生立法是权利法
   新京报:法学界的人士什么时候开始关注和介入立法的?
   刘白驹:2000年前基本上没有,主要都是医学界的在做。我是因为研究精神病人犯罪,涉及精神病人怎么管理的问题,对于一些有危险的精神病人要提前收治,这就涉及怎么收治的问题,才开始研究这个问题。
   新京报:医学界和法学界在精神卫生立法的问题上是共识越来越多还是依然各执所见?
   刘白驹:在某些方面有些共识。只是不少人受旧的观念的影响,认为精神病人没有辨认和行为能力,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形同一个动物。我们只是照顾,他们没有权利。
   新京报:或者说精神卫生法根本上是一部权利法?
   刘白驹:这种法律最开始主要是治安功能,后来又有救治功能,再后来就是国家如何支持精神卫生,怎样保护被关进精神病院的人的权利、防止正常的人被关进去,变成病人和正常人共同的人权保护法。
   新京报:那你看来这部法起草这么多年,为什么?
   刘白驹:主要是非自愿住院和政府对于精神卫生的责任问题不容易规定。根本的是没有把它从人权保障法的角度去看。当然也有部门、行业利益问题。
   A06-A07采写/本报记者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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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观望一段时间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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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观察:谁来为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病人把关?
  新华网厦门12月20日专电(记者沈汝发) 福建厦门市和龙岩市因近期发生两起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病人引发纠纷,有关精神病人送诊、鉴定等问题引发社会议论。
  有关专家认为,当前精神病院收治病人主要依据亲属、单位等主观陈述,“病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应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避免正常人被送进精神病院强制治疗。
  精神病人“误诊”事件频繁发生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民事判决,采纳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定市民吴某不存在明显的精神症状,判决厦门市仙岳医院赔偿吴某5.8万多元。此前,吴某被当作病人在仙岳医院强制治疗了近一个月。
  仙岳医院院长王文强说,吴某原来在厦门市第一医院治疗出现精神疾病症状,医院在接到第一医院的会诊要求后,根据病历记录、医生描述、现场观察情况,初步判定吴某是肾上腺皮质机能减退所致精神障碍,后经入院观察治疗得到确诊。
  王文强认为,对吴某的诊断没有问题。但他同时坦言,让精神病医生花很短的时间判定是否有精神疾病很难。如果监护人提供虚假资料,有可能把正常人收治进来,这在全国的精神病院都可能遇到。
  福建龙岩市也发生一起类似的案例。自2008年起,长汀县经贸局干部程某先后三次被妻子送到长汀县精神病防治院强制治疗。据该医院护士总长李洁介绍,判定是否精神病主要是通过与病人交流,向病人家属了解异常的行为,医院认为程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
  程某认为,自己没有任何精神疾病,是被妻子有目的陷害的。诊治精神疾病的专业医院龙岩市第三医院也出具证明,认为程某思维逻辑正常,无精神病症状。
  福建的这两起案例并非个案,精神病人“误诊”事件在全国不少地方发生过。如2002年4月,重庆市民张某被妻子2次送进精神卫生中心,4年后经重庆市中院终审认定这一行为构成侵权;2003年到2006年,重庆市民李某4次被丈夫送进精神病院,最终司法鉴定证明她没有精神病。
  强制收治频发争议根源在于法律缺失
  将正常人关进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将造成严重的精神和生理伤害。厦门秋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毅说,精神病诊断事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如果不经严格的程序就可以将人送进精神病院,那将人人自危,它已经成为公民人身自由丧失的一个医学理由。
  专家认为,精神病强制收治频发争议根源在于法律缺失。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国栋说,目前精神病院没有严格的收治规定,通常是精神病医院作出诊断,外加亲属陈述病史就可收治。现实情况中,亲属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出现不实陈述,精神病院可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随意诊断收治,这就大大增加了正常人被强制收治的风险。
  徐国栋说,当前一些精神病院强制收治太过随便,没有负责地去认定送治人与被送治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医院会先假定其为精神病,收了之后再做诊断。而在西方国家强制收治必须经过司法程序,尊重病人的自决权。
  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亲属在送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前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只有经法院宣告公布以后,相关亲属才具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资格,才能将病人送进精神病院治疗。然而据专家介绍,由于时间和费用等问题,这一规定在现实中未能严格执行,大多数疑似精神病人被直接送治。
  专家建议尽快为精神卫生立法
  针对近年来日益增多的精神病院强制收治导致纠纷的现象,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的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程序存在明显的漏洞,应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建立和完善精神病院的强制收治制度,避免正常人被随意送入精神病院。
  徐国栋说,尽管我国没有法律对精神病人的收治作出严格的界定,但《民法通则》有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将《民法通则》的这一条文变得可以操作或者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对医院唯利是图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增强诊断和收治过程的监督力度和透明性。
  杨毅认为,精神疾病不是一个刚性指标,判断一个人的精神健康状况,通常要考虑到其文化程度、个性特征、现实处境,甚至是社会交往、宗教信仰等背景。因此,精神卫生立法应该关注精神病医院的收治权力,也就是从规范精神病人收治程序角度出发。
  专家认为,精神卫生立法应该侧重对公权力的制约,行政执法部门和收治场所应实行公开化的阳光操作,增加收治管理和康复治疗的透明度,对明知没有精神病而故意定为精神病继而将其强制住院的,要以非法拘禁罪来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各级人大机关要负起监督责任,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强行收治”实行有效监督,以防止有利害关系的人和团体对被收治疗人的不法侵害。
  专家还建议,对准备强制住院的“准精神病人”,医生诊断后应有一道复核程序,对病情做一个全方位的鉴定,以免因诊断不当或其他目的,导致正常人被强行收进精神病院。另外,轻度的精神病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不需要送医院强制治疗,在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也需全程录像加强监管,以确保病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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