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氰化钠的仓库储存内应配置什么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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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使用氰化钠的工厂小心触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韦福田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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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氰化钠的工厂小心触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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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中“危险物质”的认定&&&&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召成,男,1959年3月17日出生,浙江省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车间承包商。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金国淼,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浙江省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车间承包商。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永法,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系浙江省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车间承包商。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伟东,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系浙江省越光工艺品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智明,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系浙江省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车间承包商。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剧毒化学品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且系共同犯罪。越城区人民检察院遂以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王召成、钟伟东、周智明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王召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王召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因生产需要,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约定由王召成出面购买氰化钠。2006年10月至2007年年底,王召成先后3次以每桶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元(每桶50000克)的价格向倪荣华(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约2吨,共计支付给倪荣华40000元。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王召成先后3次以每袋975元(每袋50000克)的价格向李光明(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约6吨,共计支付给李光明117000元。王召成、金国淼将上述氰化钠储存于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各自承包车间的带锁仓库内,用于电镀生产。其中,王召成占用总量的三分之一,金国淼占用总量的三分之二。2008‘F5月和2009年7月,被告人孙永法先后共用2000元向王召成分别购买氰化钠1桶和1袋。2008年七八月间,被告人钟伟东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5袋。2009年9月,被告人周智明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3袋。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购得氰化钠后,均储存于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或水槽内,用于电镀生产。&&& 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储存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仅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指控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越城区人民法院遂以被告人王召成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金国淼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钟伟东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周智明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永法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二、主要问题&&& 1.氰化钠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买卖毒害性物质罪客观方面是否要求必须兼有买进和卖出行为?&&&&三、裁判理由&&& (一)氰化钠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氰化钠为白色结晶粉末,常用于冶炼金银等贵金属的溶剂,有剧毒,对环境污染严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观点认为,氰化钠不属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本案五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因此,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应当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物质。而氰化钠虽属国家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物品,但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品,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情况下,不宜将氰化钠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2)国务院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印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对无证买卖、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般按危险物品肇事罪或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将购得的氰化钠全部用于生产,并未销售牟利,也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且案发后,该公司已申领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相关追诉标准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均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3)对本案被告人进行行政处罚足以达到惩罚效果,无须动用刑罚。&&& 我们认为,氰化钠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本案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具体理由如下:&&& 1.刑法规定的“毒害性物质”不限于《篇释》规定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五种物质。《解释》明确了毒鼠强等五种禁用剧毒化学品系“毒害性物质”,但这并不意味着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毒害性物质仅限于《解释》列举的五种禁用剧毒化学品。“毒害性物质”包括化学性毒害物质、生物性毒害物质、微生物类毒害物质。从司法背景分析,《解释》仅确认毒鼠强等五种剧毒化学品为毒害性物质,有其特定的司法背景。当时,以非法买卖毒鼠强为代表的五种犯罪较为猖獗和典型。为更加有针对性地打击这五种犯罪,《解释》将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五种物质明确为毒害性物质。但撇开这一司法背景,对毒害性物质的理解,不能完全等同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有些物质,虽然国家没有明令禁止,但是,如果加以买卖,其毒害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应属于“毒害性物质”。在剧毒化学品目录中,还存在大量和“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处于同一限制级别、高于该限制级别,且毒害性更大的剧毒化学品。如果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仅限定在《解释》列举的五种剧毒杀鼠剂,那么对买卖、运输在毒害性上、限制级别上高于或者等于五种杀鼠剂的剧毒化学品行为就难以通过刑法进行调整,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另外,我国禁止生产、流通、使用斯德哥尔摩公约要求禁止的21种有机污染物。如果从是否禁止生产、流通、使用的角度确定毒害性物质的范围,那么该国际公约要求禁止生产、流通、使用的21种有机污染物也当然属于毒害性物质。因此,从国家明令禁止这一角度认定涉案物品是否属于毒害性物质值得商榷。&&& 2.无论是从文义解释角度还是从体系解释角度分析,氰化钠都应当认定为毒害性物质。从文义角度解释,毒害性物质是指有严重毒害的物质。氰化钠属于剧毒物质,人只要与之一接触,马上就会死亡,可见其毒性极高。氰化钠系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相当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从体系角度解释,同一部刑法中的同一固定名词应当作统一理解。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都使用了“毒害性物质”的表述。司法实践中,除了对第一百二十五条中的“毒害性物质”的理解存在争议外,对于其他条文中的“毒害性物质”应当包括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并无争议。因此,从体系角度解释,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的“毒害性物质”包括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 3.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不以实际造成危害后果或严重事故为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不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事故为要件,而只要具有足以造成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即可。《解释》在规定非法买卖“毒鼠强”的人罪标准时并未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这一规定也正好说明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不以实际造成危害后果或严重事故为要件。本案被告人王召成等人购买、储存氰化钠虽用于电镀生产,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其他事故,但其在不具备购买、储存氰化钠的资格和条件下,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大量剧毒化学品,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威胁,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因此王召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二)买卖毒害性物质是否必须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观点提出,刑法条文所指的“买卖”,应当兼有“买”和“卖”的行为,也即为自己使用而买进且没有卖出行为的,不构成买卖型犯罪。本案中只有被告人王召成构成买卖危险物质罪,其余被告人因只有买的行为而不构成买卖危险物质罪。具体理由如下:&&& 1.单一的买进行为不符合“买卖”的本质特征。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买卖”是指“生意”,其本质特征是一种买进再卖出的商业经营活动。&&& 目前尚无立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单一的买进行为构成买卖型犯罪。刑法在其他条文中规定销售、收购……罪,出售、购买……罪等,而却未对单一的买进行为规定买卖……罪,即表明单一的买进行为不构成买卖型犯罪。&&& 2.如单一的买进行为构成买卖型犯罪,则会导致罪刑失衡。如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出卖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社会危害都要大于购买人。将无出卖意图的单一的买进行为认定为买卖,并与出卖行为适用相同的罪名及法定刑,显然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从政策上考虑,如对购买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会造成打击面过大,不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在购买人数众多的案件中,追究购买人的刑事责任,还可能会激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不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认为,买卖危险物质罪的成立,只要有买的行为或者卖的行为即可,无须兼有“买”和“卖”的行为。本案中,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买卖危险物质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买卖毒害性等危险物质的社会危害,主要是体现在买进或者卖出危险物质对公共安全构成的危险。对该类行为是否定罪,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而不在于毒害性物质买进后行为人有否卖出意图或者卖出行为。&&& 第二,“买卖”既可以是名词,表示买进再卖出的商业经营活动,又可以是并列表示“买”和“卖”两个行为的词,表示单一的买进或者卖出行为,这一点与“毒害性物质”等固定名词的用法不同。因立法背景、立法技术等多方面的原因,“买卖”在具体罪名中的含义可能存在一定的区别,对其理解不能过于绝对化。如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中的“买卖”,其含义包括投资者单一的买进行为或者卖出行为,而不要求必须是买进再卖出的经营活动。因此,对刑法中“买卖”一词的理解不应囿于兼具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第三,买进或者卖出氰化钠等危险物质的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或者人身伤亡后果,如果水源受到污染,甚至会诱发大面积的人民群众中毒伤亡后果。特别是在缺乏相关资质、管理经验或者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如果遇到台风、暴雨等意外天气或者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则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因此,单一的买进或者卖出行为均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符合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客体特征。&&& (三)本案被告人非法买卖、储存氰化钠的行为情节轻重的认定&&& 本案案发后,五被告人均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对五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值得提出的是,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的数量特别巨大,单纯从数量角度评价,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王召成、金国淼购买氰化钠的目的系用于生产活动,在生产过程中也没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综合各种情节,王召成、金国淼非法买卖、储存氰化钠的行为宜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量刑幅度内量刑。&&& 综上,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撰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梁健&&阮铁军&&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陆建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2集(总第85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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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53岁的李致远是天津港的物流从业人员,曾做过5年的氰化钠流转生意。他介绍,瑞海公司所属危化品仓库只是起临时中转作用,不会长期固定寄存化学品。一般情况下,如果海口船只运行正常,氰化钠等化学品在5天内就会出港。当然,也不排除特殊情况,如船只、天气等影响,化学品也可能会停留半个月。
昨日,国家核生化应急救援队官兵分组进入天津港爆炸事故现场核心区,开展搜救工作。当日,事故危化品种类初步认定,确认包括氰化钠。新华社发
氰化钠存储数量、报关数据仍为糊涂账;部门多头管理,安全管理复杂;安评机构涉嫌资质不足
瑞海氰化钠仓储乱局
数百吨露天存放的氰化钠成为天津港爆炸后次生危害;瑞海国际涉嫌混杂储存危化品
8月13日下午,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六七名工作人员“搅乱”了天津爆炸救援现场。
下午2时许,位于天津港第九大街的现场救援指挥部传来消息,有人在警戒线外声称现场有他们公司约700吨氰化钠,如果不及时处理后果不堪设想。
指挥部马上派人将他们接进救援指挥部。据他们汇报,他们通过一家第三方货代公司,将他们氰化钠运至天津港,准备在这里报关出口,但还未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公司运走,就发生了爆炸,这批氰化钠不知现状如何。
8月15日上午,天津市安监局副局长高怀友说,初步认为瑞海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危化品主要集中在装箱区和运抵区。装箱区的危险化学品可能有钾、钠、氯酸钠、硝酸钾、烧碱等,运抵区的危险化学品可能有环己胺、二甲基二硫、甲酸、硝酸铵、氰化钠等。
这是官方首次证实事故现场中存在剧毒化学品氰化钠。
昨日晚些时候,官方宣布这批氰化钠找到了,将由生产厂家回收。目前检测结果显示,氰化钠未发生大范围泄漏。
据新京报记者调查,瑞海在仓储氰化钠的多个环节存在“糊涂账”及违规行为。
国家核生化应急救援队官兵进入爆炸核心区开展搜救。任强 摄
8月15日6时许,天津滨海新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现场,太阳在浓浓的烟霾中升起。新京报首席记者 陈杰 摄
现场究竟有多少氰化钠
河北诚信坐落在离爆炸现场400公里的河北元氏县一个偏僻村子中。其号称中国规模最大的氰化钠及其衍生物生产企业之一,总资产50亿元。
14日,河北诚信一名负责人向现场指挥部汇报称,该公司可能有高达700吨氰化钠滞留在爆炸现场。这一数据也被媒体广泛报道。
据来到救援现场的河北诚信的工作人员称,他们的氰化钠经过一货代公司运到天津港报关,准备出口。停留的时间不长,还不到十天。
但昨日,河北诚信办公室负责人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否认了“700吨”的说法,解释为“可能是某段时间公司运出公司的氰化钠的总和”,“货物每天都在装船外运,总量肯定没有700吨。”
“事发后经过我们的现场检测,传回的信息显示,现场存有的氰化钠量并不多。”该负责人称,目前仍不能确认爆炸时现场究竟有多少氰化钠。
他称,由于此前与该公司合作的物流公司去年危化品储运资质到期,且未能续期,该公司不得不换物流公司,最终通过中间人与瑞海物流签约,“我们把瑞海称作货代公司,除了负责仓储运输,他们还为我们处理报关、装船等事项。”
该负责人称,由于天津港口船运发达,几乎每天都有船出海,可减少货物滞留海港存储产生的费用,因此很多企业都愿意从天津港出货。
该负责人说,氰化钠的实际运输过程分为两部分,一是诚信公司的运输队或者客户指定的物流公司将货安全运送到瑞海物流,另一部分则由瑞海全权负责。“我们的司机把货送到后都不能停留,后续包括存储、报关、运输、装船具体过程和时间我们都无从知晓。”他声称,由于仓库内货物流通很快,而目前此前存储的氰化钠报关装船数据已在爆炸中损毁,公司目前也不掌握报关数据,也没有收到客户反馈收货数据,因此很难断定遗留在爆炸现场的氰化钠数量。
此外,河北诚信一名工作人员还介绍了氰化钠的主要销售方式。“我们公司的氰化钠分溶液和晶体,溶液主要销往国内,氰化钠含量在30%左右,而晶体氰化钠则主要用于出口。”
对于爆炸现场存放的氰化钠形态,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瑞海公司副总证实,他说瑞海货场中确实有氰化钠,但并没有在危品库中存放,而是存放在露天堆场中。
昨日,河北诚信董事长褚现英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他们就是天津爆炸现场氰化钠的生产商,褚现英在短信中回复,目前他正在“帮助处理事故”。
经瑞海公司和诚信公司工作人员证实,这些氰化钠装在容量为50公斤的白色铁桶和木箱中,然后都装在集装箱里。
瑞海的危化品存储“糊涂账”
氰化钠等危化品到达瑞海公司,一般都是要来天津港海关报关出口。
53岁的李致远是天津港的物流从业人员,曾做过5年的氰化钠流转生意。
他介绍,瑞海公司所属危化品仓库只是起临时中转作用,不会长期固定寄存化学品。一般情况下,如果海口船只运行正常,氰化钠等化学品在5天内就会出港。当然,也不排除特殊情况,如船只、天气等影响,化学品也可能会停留半个月。
据诚信公司工作人员称,他们的氰化钠货物已由货代公司负责联系天津港海关报关,报关前先暂放在瑞海公司。而瑞海公司和诚信公司均声称,已经向海关报备过了,只等待船只到港后从瑞海的货场装船出海。
瑞海公司副总经理称,他记得12号晚船已来先拉走了300吨氰化钠,但他的这个说法被另一名同事否认,据称当晚并没有船来。
李致远表示,天津港的物流公司在进出港一批货物之前,需要向天津港海关提交申请单,上面写明将要运入运出什么物质、量有多少、预计将存放多久,待海关批准后,要用海关专用车队拉到海关专用仓库。
海关专用车队的运输设备、司机熟练程度都要比一般车队高。进入仓库后,会有安监部门进行巡查。李致远说:“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一般都不会主动跟人交代。但要是安监部门查到了,还是会配合检查。”
安监部门会检查存放了什么物品,存放是否规范、与海关申请单是否有出入、库房建设是否达标等。“安监部门五天一小查,半个月一大查,什么时间检查说不好,有时候上午去了一次,下午又去。”李致远说。
在仓储阶段,为防止发生反应,氰化钠不能和其他物品混合存放,只能单独存放在封闭的空间内。李致远说,除此之外,并没有特别的存储要求。
等船只到位,物流公司会向海关提交出港申请单,上面同样写明物品、数量、存放时间等信息,经过海关抽检,氰化钠就可以运上船只,驶离港口。
根据2014年9月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跃进路堆场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拟批复公示》,事发的瑞海物流仓库改造后用于电石、硅钙合金、氰化钠、烧碱、硫化碱、氩气等危险品和PVC、天然橡胶等普通货物进出口的暂存。
“我不知道我搬的化学品是啥,也不知道是否易燃易爆。”
李志强(化名),39岁,去年9月,他从天津港码头装卸工转行成为了运输车队的货车司机,其所属的车队承揽了瑞海物流公司的运输业务,负责装卸化学品。
他说,工作中,他常能闻到刺激性气味,因此会戴口罩,此外没有别的防护措施。
“没有正儿八经的安全培训”,李志强说,“只是队长有空给大家说几句”。
他称,园区有消防车,四五个月消防员会来进行消防演习。“最近的一次消防演习在10天前的样子”,李志强回忆。
多人证实先爆炸后起火
事发当天21时许,正在瑞海公司休息室等活的李志强接到了调度任务,他和两名队友一起前往院子里拉货进入物流园的运抵区域。
放进运抵区域的货物存储时间短则一两小时,长则半个月。在里面,集装箱是分类的,每一个类别放在一起。“集装箱没有固定哪个区域一定放哪个类别,哪里合适放哪里。”李志强说。
随后约30分钟里,李志强两次进入运抵区域。他第一次拉了两个6米长标准箱,第二次拉了1个12米长标准箱。
“其他人拉了三次。一共拉了3个大箱子,十一二个小箱子”,李志强说,大箱子的东西属于5类危品,小箱子则各种类型都有,它们都放在一起。
将货柜送进运抵区域后,接下来还有活干,李志强回到瑞海办公楼的休息室等消息。
当晚约22时50分,李志强从4楼的东侧休息室起身准备骑电动车回家睡觉。
“嘭”,正当他拉开房门,西边传来一声闷响,顿时升起了白光,他疾步走向大楼西侧,透过走廊的玻璃窗,他看到运抵处着火了。隔着300多米,李志强看到火势越来越大。
“就是我拉进来的大箱子最先着火了,就是那个位置!”8月15日下午,在天津医院,李志强对新京报记者说。他推测,起火位置“当时应该没人”。
此时,瑞海公司副总也在办公楼里休息,已睡着的他被炸醒后,看到很多人在喊着火了,他连忙问报警没有,有人对他说,已经报警。
“是先听到爆炸,后看到火。”这位负责人说,他说,最开始第一次爆炸时,他并没有闻到什么味道,因此他怀疑是硝酸盐区域最先爆炸的。
发生爆炸的是中转仓库附近的硝酸盐存放区。据称这里放着硝酸钾、硝酸钠等。据了解,硝酸类遇热、碰撞均易发生爆炸。
当晚23时30分,第一次大爆炸,气浪迎面将他击倒,他旋即爬起就跑。
据了解,瑞海公司共有92名员工,事故中有1人死亡,2人失联,17人重伤。失联的员工分别是1名司机和1名运抵业务员。
事故发生后,瑞海公司总经理只峰也受重伤。公司综合楼被炸毁,单据也损毁。因此,13日被拉到现场的公司副总也很难说清楚货场里还有什么危化品。
他说,堆场里还有第4、5、6、8类危化品达七八种。
事隔2日锁定氰化钠下落
前日8时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灭火剂研究室主任傅学成在爆炸现场发现一处白色固体,并找来河北诚信公司负责人来辨识,确认后迅速组织相关人员查找氰化钠可能分布的区域。
13日下午4时许,现场消防指挥人员带领货主和瑞海的工作人员穿着橘黄色防化服进入到爆炸现场,寻找了1个多小时回来后,几个人神色紧张。他们说,经指认放置氰化钠的集装箱露天堆场被炸得只剩一片空地,现场找不到氰化钠被炸到哪里去了。
听到这个消息后,现场救援指挥部紧急开会,某军区舟桥部队,武警官兵及消防官兵和天津市各方面紧急作出预案,调运“双氧水”到现场抛洒处置。
据了解,氰化钠遇“双氧水”后就会氧化分解,变为无害物质。
昨日10时50左右,新京报记者在核心爆炸区东面1公里左右的东海公交车站附近看到,一队身着橙色环保字样的工作人员正在检测地面化学物品成分。约11时,现场特警指挥环保人员、公安人员、其他人员立即紧急撤离:“务必紧急撤离,有危险”一名特警朝人群吼道。记者问:为何要紧急撤离。特警说:找到了,那东西就在附近。记者追问“那东西是什么”,特警没有说明,要求记者尽快撤离,刻不容缓。
11点10分,记者从一名一线武警处得知,爆炸区确实存在氰化钠,专业人员已经在核心爆炸区东侧一公里范围内找到氰化钠,正在用双氧水进行现场处置。
记者从现场人员处获悉,双氧水是易燃易爆品,与氰化钠反应会产生刺激的氨气,为防止有任何化学反应造成不良的后果,因此紧急撤离人员。天津已紧急调制双氧水运往爆炸区。防化部队正在现场确认氰化钠存在范围,建立围堰围堵扩散。
昨日下午,一名从爆炸中心逃离的瑞海物流公司仓库职员向记者介绍了爆炸仓库的情况,其介绍称,氰化钠存放在白色铁桶内,每桶100斤,至少存储400吨。
河北诚信每月送来近200吨氰化钠,该职员介绍:“每个月送来6、7箱,每箱25吨。”河北诚信车辆有时使用木盒装载氰化钠,有时使用铁桶装载送来。
瑞海项目安全管理存多角关系
据记者多方走访调查,李致远所说的安监巡查,多数是天津港、东疆保税港的海事部门负责巡查。此处也正是这两个正局级单位的管辖范围所在。
但据了解,瑞海公司存在着复杂的安全管理多角关系。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办公地址在东疆保税港,但其实际经营地却在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区域。
“这属于异地经营,这是违反公司经营法的。”安全管理专家侯昭敏表示,在瑞海公司工商资料登记中,并没有查到异地经营这一项。
而在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上,经营地域明确为“天津港港区”,而据了解,天津东疆保税区管委会和天津港都属于正局级,两者仅在经营主体上均由天津港集团公司负责运营,但行政管理则分置,东疆保税港区由其管委会负责行政管理。
按照《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规定,东疆管委会对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30平方公里实施统一行政管理。
瑞海公司也理应隶属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下属的安监、海事部门负责安全管理。
记者据资料查实,瑞海国际的安全主体责任既不在东疆保税区管委会,也不隶属天津港集团公司,也不归天津交通部门负责。
2014年,天津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台文件《区安监局关于对原塘汉大地区中央和市属重点企业进行直接或综合监管的通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将坐落在原塘沽、汉沽、大港地区参照副局级及以上的企业由区安监局直接监管。
根据这个文件列出的监管企业名单显示,瑞海公司以及其仓储设施出租房爱兰徳公司均在区安监局监管企业名单中。责任单位均为区安监局及塘沽分局。
而记者发现,瑞海公司自2014年、2015年两次获得的港口经营许可资质,均由天津市交港局和天津市交通委负责审查,并非是滨海新区安监局。
另外,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求“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同步”。
据记者了解到,建设项目涉及化学剧毒品的,需要由甲级安全机构进行安全评价。8月14日上午新闻发布会的消息,为瑞海公司做的安全评价报告的是天津中滨海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而据公开资料,这家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是以安全中介服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一家取得天津市安全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
按照《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负责东疆港区行政管理,天津港集团负责东疆港区的开发和运营,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只按职能分工负责东疆港区的口岸监管。管委会是天津市政府派出机构,天津港(集团)是天津国有大型企业,是东疆港区开发经营主体,对该区进行开发和招商。
瑞海涉违规存放氰化钠
据记者调查了解到,瑞海公司除了没有将氰化钠存放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中规定的危险品库2中,还涉嫌超量存放氰化钠。
根据瑞海国际有限公司于2013年准备进行跃进路堆场改造工程时报批的材料,他们要建设的这个危险品仓库,只算是一个小型的仓库。根据该项目环评报告全本,危品2库可存放氰化钠的最大暂存量只有10吨。另外一种可能产生氰化氢的危险化学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最大暂存量是5吨。
据其环评报告全本,露天堆场是用来存放电石等货物的,而电石在露天堆场的最大暂存量也应该只有20吨。
目前从多方证实瑞海公司存放的氰化钠数量上看,瑞海公司涉嫌擅自扩大规模达数十倍之多。
日,瑞海的堆场改造项目环评获批。
根据环评公示阶段的主要情况和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及地方发展规划,符合天津港总体规划,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水和废气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环境的影响满足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环境风险水平可以接受,项目选址合理可行。
环评单位为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而据天津市环保系统内部人士称,环评只是其中一个环节,环保管的就是环境的影响。就一个项目应当和居住区保持多少距离而言,归安监局管的是安全防护距离,归卫生局管的是卫生防护距离,而环保,则有针对污染物影响的环境防护距离。
按理说,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部门审批都应该是独立进行的,“但是谨慎起见,”该官员说:“在实际的操作中,像危险品仓库这种敏感项目,我们也都是要先参考他的安全许可,才进行审批。”
环境的防护距离又有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一,是常规的环保防护距离,是对于污染源而言的。有污染物的排放才有污染物的防护距离。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这一类仓储项目,并没有污染物的排放,因此本身污染物的防护距离就是零。
“他这个还不比其他仓库,按照报批的材料,只是一个临时的中转站,连拆封、分装的活都不干。如果他的生产过程,是大桶打开,分装小桶,那就会有无组织排放。但是他申报的作业内容,连分装都没有,都是原桶原罐。”该官员说。
另外,瑞海公司租用爱兰徳物流公司用地,地块用地面积46226.8平方米。爱兰徳2007年协议受让土地,办理单位为新区规国局。当年6月5日签订土地合同。
另据记者调查,爱兰徳物流堆场规划手续由滨海新区规化国土局批复,按照普通物流报建。但后来瑞海国际租用场地后增建危险品库的规划审批,由天津港规划部门负责,但其规划意见并未公开,记者也未能查到。
不能再让隐藏危化品成为“炸弹”
天津这起爆炸事件,最让人后怕的在于,危化品竟然是可以隐藏的,有多少人知道,自己的身边有没有这样的“炸弹”。这样的问题在危化品储存运输环节尤为严重。
天津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爆炸后,救援人员调查发现,该仓库内共存有7大类数十种危险化学品,且混存情况普遍,在这些物品当中,有的是易燃易爆物体,有的是活泼金属,有的是强氧化剂,还有一些是有毒物质。此前这些储存的危化品经常可闻到一些化学气体的味道,“由于担心危化品爆燃泄漏,物流园区内的许多物流企业曾到相关部门举报,但一直未果”。一位天津港内物流企业负责人说。
瑞海物流仓库隐藏着大量危化品,且这些危化品混存在一起,一旦发生事故,处置起来难度极大。可根据《财经》报道,对于这么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隐患,监管部门平日似乎浑然不觉,甚至等到人家举报上门,还不闻不问,这样的监管麻木与怠惰,令人吃惊。到底是什么人把企业举报冷处理,这个细节不能被忽视,必须查个彻底。
天津这起爆炸事件,最让人后怕的在于,危化品竟然是可以隐藏的,有多少热知道,自己的身边有没有这样的“炸弹”。以爆炸发生的瑞海物流为例,不仅附近居民和企业被蒙在鼓里,且由于它是危险化学品的周转仓库,所以危险品种类和数量都不固定,不要说政府部门不了解详情,甚至企业心中也是本糊涂账——相关部门爆炸后对企业的台账信息和相关的管理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对比,就发现情况不太统一。可见,这些危化品的监管几乎形同虚设。
有环保部人士对媒体表示,在每个地区危化品存储容量、等级等,主管部门并不掌握,因为这主要依靠企业自行报批,但报批数量、等级是否真实并未做进一步核查。这几年来危化品引发的事故不断,相关部门不断发文要求强化危化品管理,但现在看来,对于危化品的监管,源头上并没有摸清,政府部门没有全面建立一个对危化品的动态监测记录系统,公众对于身边的危化品也缺乏足够的知情权。
这样的问题在危化品储存运输环节尤为严重。业内人士表示,这几年来危化品产量不断增加,危化品仓储却整体呈现出供不应求的局面。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一份报告显示,危化品仓储供不应求再加之一些仓储设施布局不合理,导致一些非法经营者大肆发展“黑仓库”无照经营。这些仓库设施简陋,管理混乱,规模不大,数量不少,分布在各个角落,给城市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在危化品的运输中,许多运输车辆都属于“挂靠”车辆,驾驶员缺乏安全知识培训,不了解危机处理方法。
危化品事故的频繁发生,不断冲击着公众的安全感,但正如国务院应急专家刘铁民所说,危化品出事,我们不能怨危化品杀伤力太大,而是我们没有管好它。而“管好”危化品其实并不复杂,关键是要让危化品有一笔明白账,不能再让隐藏危化品成为“炸弹”。任何危化品从生产线下来后到使用终端,企业和政府部门都应有着全程的监管记录,公众也应清清楚楚知道身边的风险在哪里,如此,自然能将安全隐患降到最低。(新京报)
责任编辑:崔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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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量的氰化钠,一个重要用途便是提供给黄金矿公司用于提炼黄金。紫金矿业一位内部管理层8月15日晚上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确认,该公司就使用氰化钠作为提取黄金的方式之一,“这是国际通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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