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黄明友被省检查院带走双语办案

【检察改革进行时】内蒙古选任首批员额内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微转化
为了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将发布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工作信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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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进行时】内蒙古选任首批员额内检察官
阅读&33644&发表& 10:55:52
来源:法制日报记者11月15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和赤峰两市近500名检察官走进考场,参加全区首批计入员额检察官考试。  据了解,内蒙古是全国司法改革第二批试点省区之一,先行在包头、赤峰进行试点。两市经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和公示,最终有近500人符合首批选任条件。  本次员额内考试内容涵盖相关法律法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时事政治等内容。11时30分,笔试环节结束。多位参考检察官表示,题目难度适中,不过想要取得好成绩并不容易。  参加本次考试的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刘亚明介绍说,考试只是进入员额的第一步,要想真正入选员额内检察官,还将经过面试、考核等环节的竞争,再经自治区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差额评审才能确定。改革兼顾到内蒙古的工作特点,在员额内检察官的构成上,还要使蒙汉双语办案力量得到进一步加强。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东升告诉记者,改革后,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比例分别为39%、46%、15%。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唐勇说,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构建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司法运行规律的检察司法责任体系。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性工作,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首先就是要把员额内的检察官选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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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甘肃省检察机关首批检察官入额考试开考_陇西检察-爱微帮
&& &&& 甘肃省检察机关首批检察官入额考试开考
& &6月29日上午,甘肃省检察机关试点院首批检察官入额考试笔试在天水、张掖、兰州三个考点同时进行,119人现任检察官参加入额考试。考试以闭卷方式对参加考试人员的基础知识、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及改错、综合论述等能力进行了测试。记者从甘肃省检察院了解到,该省首次遴选检察官入额工作的六个试点检察院分别为天水市检察院、秦安县检察院、张掖市检察院、张掖市甘州区检察院、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甘南州合作市检察院。通过明确标准,严格程序,在六个试点院开展检察官首次遴选入额工作,旨在为全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方法和经验。据悉,在全省检察体制改革中,根据司法规律和岗位职责,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成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通过改革,在全省检察机关建立起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检察官员额比例,公平择优遴选首批入额检察官,真正将政治立场坚定、品质优秀、法学基础深厚、业务能力突出的检察官放到办案一线,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加强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员额制管理及入额试点方案》的规定及试点院检察官队伍科学发展的需要,试点院检察官员额按照该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核定,首次遴选入额的检察官,按照核定员额的80%左右确定。检察官员额主要配备在侦查监督、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民事行政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等业务部门的司法办案岗位上。首次遴选入额的检察官,采取考试、考核及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民族地区检察院能够熟练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及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案、起草法律文书的“双语”检察官,经考核后可直接进入检察官员额。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效东、甘肃省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在兰州考点巡考。(记者南茂林/李郁军)(文章来源: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微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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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法院检察院员额制改革亮点频出
10:02&&来源:法制日报&&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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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长春  文/图
  当前,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员额制作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更是备受瞩目。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多地试点法院检察院了解到,随着员额制改革的陆续开展和逐步推进,各地试点法院和检察院进行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为其他地区进行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借鉴与参考。
  业务能力办案实绩是硬指标
  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员额法官究竟依据什么标准遴选出来?不仅关系到每名法官的个人前途命运,更是关系到司法改革是否具有公信力的大问题。
  江苏法院坚持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不搞论资排辈、迁就照顾,以最贴近审判工作实际、最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方式进行考试、考核与考评工作,确保最优秀的法官入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介绍说,江苏高院制定统一的考核指导性意见,在要求审判一线法官近3年办案业绩至少达到所在地法院全体法官近3年办案平均权重值的前提下,8家试点法院结合各院情况具体细化审判综合业绩考核标准,采用统计业绩、随机抽查、第三方参与、法官同行评议等多种方式,重点考核审判工作量、审判质量与效率、裁判文书、庭审驾驭等与审判业务直接相关的项目。
  其中,南京、苏州两个中级人民法院邀请退休资深法官、法学教授、资深律师等组成考核组,对裁判文书质量、庭审听证等需要作出主观评价的项目进行考核;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考核组从案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每人1件庭审视频,当场观看、评议和打分。
  江苏省检察机关除了设计专业严谨的考题外,十分注重考核干警的办案实绩,由省检察院各业务部门抽调75名业务骨干,逐案考核拟入额人选所办案件,体现了专业化职业化考核导向。
  在云南,考试只设置“案例分析”一种题型,突出对证据审查判断、案件事实认定、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文书写作等实务能力的考察;浙江则明确,符合条件的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以及近5年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工作未满1年的审判员、检察员均需参加书面考试,全面客观评价专业能力。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法律政策科副科长戚永福在司法改革中扮演着“双重角色”——作为研究室人员,他全程参与了上海市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作为检察官助理,他参加了第一批入额检察官遴选考试。
  遗憾的是,戚永福没有通过第一批入额考试,原因就在于他的一线办案经历有所欠缺,但他并没有因此灰心丧气。
  戚永福说:“通过这次遴选,我看到了自身的不足,目前除了完成研究室的工作,我还到基层检察院参与办案,提升自己的办案能力,争取能够通过今年11月的第二次遴选考试。”
  不同群体综合施策兼顾公平
  如果领导干部直接入额,可入额后办案情况不理想怎么办?如果出现论资排辈或按职务入额问题,一线办案骨干入额空间恐怕会被大幅挤压……面对员额制遴选工作,一些法官检察官难免有类似的担忧。
  事实上,落实员额制过程中,不仅领导干部入额得到了有效规范,领导干部办案已经制度化,而且,有些领导干部还带头放弃入额,起到巨大的引领示范作用。
  山东规定试点法院检察院首批法官检察官遴选入额比例控制在35%以内,试点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其他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入额候选人数量占上述人员总数的比例不超过60%。
  山东法院、检察院还制定了首批法官、检察官入额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计入员额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一线亲自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规定法院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主审案件数量分别不低于本单位人均办案数量的10%、30%、5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了包括检察长在内的检委会委员办案制度,明确领导干部主要办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规定分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办案数,为分管部门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15%以上;检察长、其他副检察长和检委会专职委员每年办案10件以上;业务部门负责人办案数为所在部门检察官年度人均办案数的30%以上。
  海南法院充分发挥院庭长的引领示范作用,开示范庭“传、帮、带”年轻法官,设立审委会委员合议庭,主动承担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工作,通过院庭长亲自带头办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福建省则规定,不办案的法院和检察院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员额。大力倡导院庭长带头办案,2015年全省法院院庭长直接主审案件21万余件,占全省收案数的27%。
  不难想象,如果院领导都要进入员额,势必会与一般干警争员额。在员额比例限定、报名人员“爆满”,选任矛盾极为突出的关键时刻,吉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陈凤超、副检察长刘志兵,主动提出不进员额。紧接着,省检察院又有7名副厅级以上不分管业务的领导提出不进员额,将员额留给一线办案骨干,对分院、基层院形成积极的带动作用。
  据介绍,浙江试点法院检察院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中,35周岁以下年轻干警占到入额总数的21.5%,办案人员年龄结构进一步优化,年轻业务骨干成为员额法官检察官的中坚力量。
  山东规定试点法院检察院35岁以下法官检察官遴选入额候选人总数,占全部入额候选人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遴选入额者应在办案岗位履职两年以上,在员额结构上兼顾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与年轻业务骨干,增强了改革的积极性和持续性。
  北京明确对于老同志要充分尊重历史、中青年骨干要切实保证利益、年轻干警要确保看到希望的原则,通过综合采取入额、转岗、交流、过渡性安置等方式,打通了不同群体的发展通道。
  进入员额不等于进入保险箱
  为保证员额制遴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各地充分发挥遴选委员会作用,给遴选公平正义再加一道保险杠。
  浙江每次遴选除遴选委员会主任和7名专门委员外,还随机抽取9名专家委员参加,确保遴选工作公开透明。如根据工作实际,对申请入额的审判员、检察员采取确认方式,设置疑义程序,遴选委员会委员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入额条件的,“两院”遴选办应撤回人选或作出书面说明。
  贵州则由遴选委员会直接组织面试,抽调所有遴选委员会委员及部分审判业务专家、检察业务专家组成考官组,临时抽签决定受考察的试点院,并在审议确定入额名单时,提前将候选人名单及《遴选申请表》发放给委员熟悉掌握,再召开会议集体审议,设置疑义程序,举手表决通过,全程录音录像存档备案。
  一旦顺利进入员额,是否意味着从此进入了“保险箱”,可以高枕无忧呢?
  据悉,一些地方为了避免法官检察官在入额后丧失工作积极性,建立了员额退出及增补机制。湖北制定员额退出办法,在出现主动退出、受到纪律处罚(或惩戒)、转任司法行政人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等情形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免除其法律职务,并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备案,属于受纪律处罚(或惩戒)退出员额的,还需同时向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备案。
  而在首批员额内法官检察官到岗后,湖北的入额工作便开始进入常态化,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入额工作。今年下半年,湖北还将在全省调剂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预留员额,从符合条件的法官检察官助理、律师和法学专家学者中补充选拔法官检察官。
  已经工作14个年头、第一批入额的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侦监科副科长杨文艳,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老检察”。但是,入额后杨文艳不敢有丝毫懈怠,因为闵行区检察院对入额检察官有一套严格精细的考核标准,入额并不等同于进入了“保险箱”。
  一些地方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特殊情况,做出颇具特色的创新与探索。吉林检察机关针对全省原有检察官比例高、靠自然减员周期长,设置过渡期可能出现队伍青黄不接、多次震荡等问题,提出“长痛不如短痛”,在员额制改革中不设过渡期,一次性把员额降到中央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做了充分预留;内蒙古、青海、云南等地根据自身少数民族居民较多的特点,加大了双语法官检察官的员额选拔力度,为民族地区司法工作增加了更多润滑剂。
  如今,多地法院检察院已在改革中形成共识,即遴选法官检察官过程中,要坚持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突出办案业绩、司法能力,兼顾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和业务骨干,真正把办案能力强的人遴选进员额,从而实现员额制改革的科学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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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藏区基层当法官,一定要有吃苦的准备,一定要有过硬的本领,一定要有服务群众的决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全文(首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全文(首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公诉人出庭水平,有力指控犯罪,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现就加强出庭公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思路
1.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重要性。出庭公诉是公诉人代表国家依法指控犯罪、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的重要活动,是展示公诉人公正司法形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联系群众的重要窗口。提升公诉人出庭指控证实犯罪水平,确保出庭公诉质量,事关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稳定、促进公正的履职效果。面对公诉人出庭作用更加凸显、出庭范围更加广泛、出庭类型更加多样、出庭要求更高、难度更大等新要求新挑战,一些地方对出庭公诉工作重视不够,公诉人的出庭能力还不适应,出庭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加强出庭公诉工作,是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顺应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效应对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作用,推进司法公开化、民主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公诉队伍建设,带动公诉工作整体水平提高,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
2.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总体思路。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加强出庭公诉作为公诉工作的龙头来抓,围绕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进一步加强庭前准备工作为基础,以强化当庭指控证实犯罪为核心,以完善出庭公诉工作机制为保障,全面提高出庭公诉质量和效果,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进一步加强庭前准备工作
3.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坚持介入范围适当、介入时机适时、介入程度适度原则,通过出席现场勘查和案件讨论等方式,按照提起公诉的标准,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引导侦查机关(部门)完善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
4.加强庭前审查。全面审查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全面审查涉及定罪量刑的各种证据,对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必须严格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必须高度重视,对定罪疑难且单一的言词证据必须认真复核,对矛盾证据必须严格甄别。对没有直接证据证实犯罪的,要综合审查判断间接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高度重视对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掌握司法会计、法医、精神病、痕迹检验等鉴定意见以及电子证据相关的专业性知识和审查判断方法。突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瑕疵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行为性质,确保不枉不纵。
5.有效运用庭前会议解决争议。对需要召开庭前会议提请解决的案件管辖、回避、庭审方案和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的名单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公诉人要提前准备好意见。注意了解辩护人收集证据的情况,明确诉辩焦点,有针对性地交换意见和向法庭阐明观点。重视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意见,正确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能够在庭前会议环节解决的非法证据问题力争解决。庭前会议结束后注意查漏补缺,充分利用会议中获取的事实、证据信息和辩护意见,做好证据补强、程序安排和庭审预案的调整完善等工作。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执业权利受侵犯的情况,要积极查证并监督纠正。
6.加强庭前预测和应对准备。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全面了解和分析辩护意见和辩护策略,及时掌握庭前案件动态。加强庭前预测,针对争议焦点做好庭审预案和重大复杂敏感案件临庭处置预案,对案件可能存在的信访风险做好应对准备,确保庭前准备与庭上应对紧密衔接。对申请关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庭前充分沟通,介绍庭审程序、法庭纪律和有关法律知识,并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确保出庭作证顺利和良好庭审效果。
三、强化当庭指控证实犯罪和庭外监督工作
7.强化当庭讯问。法庭讯问要讲究章法,合理选择运用解释性讯问、追问等方式,做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有的放矢。讯问被告人应把握主动,从容应对,确保当庭指控犯罪全面、准确、有力。对被告人的合理辩解认真予以对待,对被告人当庭不实供述予以揭露,对庭前的有罪供述予以固定。
8.强化当庭询问。公诉人询问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要求证人连贯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发问应简洁清楚,重点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以及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进行。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后,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向法庭申请再次对证人发问。发现辩护人对证人有提示性、诱导性发问的,公诉人要及时提请合议庭予以制止。
9.强化当庭示证。公诉人出示证据应以证明公诉主张为目的,善于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实际情况,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争议焦点,合理安排和调整示证顺序,做到详略得当,要点突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状况,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示证可以采用分组示证或逐一示证的方式。
10.强化当庭质证。公诉人质证要目的明确、逻辑清晰,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熟练掌握各类证据的质证方法和质证策略,熟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特点差异,善于从不同角度区别质证,保证质证效果。善于根据庭审变化动向,掌握质证主动性,提高质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1.强化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对被告人或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法庭决定进行调查时,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必要时,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形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参照上述方法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12.强化发表公诉意见和庭审辩论工作。公诉人要善于围绕控辩双方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的分歧焦点,运用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客观公正地发表公诉意见。善于把控辩论方向,围绕辩护意见有针对性地答辩,对于起诉书、公诉意见中已详细阐明过的观点,与案件无关的细枝末节,控辨双方没有原则分歧的一般问题,无需正面答辩。针对不同案情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合理选择主动出击或后发制胜的辩论策略。善于根据庭审实际情况灵活应变,及时针对被告人辩解、辩护人辩护观点提出答辩意见。
13.强化庭审突发情况应对处置。对当事人或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妨害诉讼等不当行为,及时建议法庭予以处理。对于庭审中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证据突袭、当庭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认定事实不一致或量刑建议需要调整等突发情况,应当根据庭审预案及时应对。遇有庭前未能预料且无法当时处理的,应当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并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14.加强庭上法治宣传教育。公诉人要结合案件事实和庭审情况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善于运用语言技巧,注意运用群众语言,加强释法说理,普及法律常识,剖析犯罪原因,阐述警示意义,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激发法庭和旁听人员共鸣,提升庭审综合效果。
15.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公诉人出席法庭,应当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记录在案并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16.强化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善于运用信息化和科技手段提高出庭质量和效果。公诉人在庭审中要灵活运用多媒体技术、现代通讯技术以及相关科技手段进行示证,增强出庭举证效果。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简易程序案件远程视频出庭,对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加强重大敏感复杂案件远程出庭指挥,及时解决庭审中遇到的突发情况,确保庭审效果。
17.强化团队出庭公诉协作。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需要多个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要加强出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出庭公诉人要增强团队协作意识,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形成指控合力。
18.强化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出庭理念。公诉人出席法庭,应着装整洁,仪表端庄得体,用语规范准确。坚持有理、有力、有节,与辩护人理性平和抗辩,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注重出庭语言法理性、逻辑性和艺术性的结合,善于通过语言的感染力和说服力,增强社会公众的认同感,树立和展现公诉人客观公正和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司法形象。
四、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保障措施
19.全面加强公诉人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全面加强公诉人思想政治建设、职业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管理机制建设,加强专家型和专门型公诉人才培养,落实公诉人培训、激励等措施,努力提升公诉人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的能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促进公诉人全面发展。
20.突出加强办案一线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针对出庭公诉案件大量集中在基层检察院和地市级检察院的实际,坚持把加强办案一线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作为重点,注重在业务培训、人才培养、评功授奖、干部使用等方面向一线公诉人倾斜。加强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公诉人才的培养,完善东西部地区公诉业务对口支援等机制,加大对西部地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出庭的扶持和培训,加强对民族地区公诉人建设帮扶力度,培养造就一批优秀双语公诉人。
21.完善公诉人出庭实训机制。公诉部门要会同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依托检察官学院等培训基地,重点围绕提高公诉人出庭能力,组织开展出庭公诉专项技能培训和业务实训。改进实训方式方法,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讲授式培训与研讨式培训相结合、面授教学与网络教学相结合,提高实训效果。选择优秀公诉人示范庭,有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案件,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的庭审,组织庭审观摩。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各种形式的论辩赛活动,打造优秀公诉团队。
22.完善专家型、专门型公诉人培养调配机制。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丰富公诉经验,在公诉系统内外有较高声望、较大影响的专家型公诉人。培养一批擅长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和重特大普通刑事犯罪等案件的专门型公诉人,实现公诉工作的专业化分工。建立专家型、专门型公诉人才库,跨区域统一调配使用公诉力量。
23.完善公诉出庭质量考核评议机制。建立健全公诉人出庭考核评议机制,加强对出庭活动的跟庭考察。加大示范庭庭审观摩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优秀出庭公诉案件、优秀公诉人的引领示范作用,激励公诉人努力提升出庭能力和水平。加强听庭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等各界人士及资深检察官、资深法官等人员担任评委,研究讨论庭审难点,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提出处置措施,提升出庭公诉工作整体水平。探索建立资深公诉人专业听庭制度,由资深公诉人定期或随机对青年公诉人的出庭进行听庭检查,适时组织座谈交流,着力提高青年公诉人出庭能力。
24.强化公诉人出庭安全保障。认真做好公诉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和处置工作,对于可能发生公诉人员被攻击情况的案件,庭前与法院、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协商,制定庭审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对于可能出现妨碍公诉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情形的,由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出警,护送公诉人员出庭和返回,保障依法履行职务和人身安全。商请法院加强法庭安全设施建设,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为公诉人员设立专用通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大对哄闹法庭、殴打公诉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为公诉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保障基金等,解决公诉人员后顾之忧。
25.强化组织领导和职业保障。各级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出庭公诉工作,认真研究部署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措施,落实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检委会委员带头出庭公诉制度。结合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等司法改革,配齐、配强公诉力量,保障检察官员额向一线公诉人员倾斜,探索职业公诉人制度,稳定公诉队伍。加大公诉人员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物质保障,落实出庭专项经费,为公诉人出庭工作提供必要的装备,保障公诉人办案用车。建立健全公诉人出庭激励机制,组织开展优秀示范庭评选等业务竞赛。会同法院探索开展重大案件公开开庭和网络庭审直播,增强出庭公诉效果。
公诉人出席特别程序法庭,检察员出席二审、再审法庭,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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