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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介绍
行政区划:谭店乡 权寨镇 师灵镇 出山镇 环城乡 重渠乡 盆尧乡 五沟营镇 宋集乡 焦庄乡 吕店乡 芦庙乡 杨庄乡 专探乡 二郎乡 蔡蔡寨回族乡 人和乡 长途区号:0396邮政编码:463000车牌号码:豫Q行政代码:411721隶属政区: 驻马店行政级别:县
&&&&邮编:463900 代码:411721 区号:0396 拼音:Xiping Xian
    西平县位于河南省中南部,驻马店市北。总面积1098平方千米。总人口85万人(2007年)。
    西平县位于河南省南部,洪河上游,郑州、武汉之间,隶属驻马店市。京广铁路、京珠高速公路、107国道纵贯全境,距新郑飞机场140公里。全县有19个乡(镇)295个行政村和一个国营农场,人口83万,面积1092.平方公里。1991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对外开放县,1994年被农业部定为“乡镇企业东中西部合作示范工程试点”县,2002年被河南省评为创建省级文明卫生城市先进县。
  自然地理
    地势西高东低.西南部为浅丘陵区,占全县总面积的9%.中部为平原区占全县面积67%,东北为洼地区占全县面积23%,小洪河在境内75公里,著名的老王坡滞洪区在洪河以北。年平均气温14.6℃,年平均降水量805.2毫米。全年无霜期222天。
    西平县属大陆性季风型湿润气候,四季分明.西平矿藏丰富,地沃粮丰.西部山区主要矿产资源有铁、硅、花岗石、大理石、玄武岩等,有极高的开采价值。国内生产总值235578万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945元。全县有耕地99.4万亩,是国家商品粮基地县和粮棉生产大县,国家瘦肉型生猪基地县。粮食作物以小麦、玉米、大豆,棉花,芝麻,油菜,红薯,瓜菜待;经济作物有烟叶、棉花、油菜、芝麻、大白菜;森林覆盖率为9.6%;主要树种有泡桐、杨树、椿树、刺槐等.,猪,牛,鸡的为全省第一.猪,牛,鸡年存栏量位居河南省第一位.
    西平市场繁荣,基础设施完善.境内公路总里程398公里,公路密度每百平方公里36.1公里。有国道107线穿过,全长27公里;省道1条,全长16公里;县乡道全长355公里。桥梁61座1905延米。乡公路晴雨畅通,293个行政村通汽车。有京广铁路32公里,县辖内有人和、李庄铺、西平、焦庄4个火车站。
  经济发展
    西平工农业生产发展迅速,机械、酿酒、医药、化工、建材、轻纺、粮油加工等支柱产业形成了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工业体系。名优产品“豫坡”系列酒、 “棠河”系列酒、“棠溪”宝剑、“洪鑫”有机复合肥及塑料、服装、五金、食品、饲料等26种主导产品获省优、国优,畅销全国各地,远销日本、美国、俄罗斯、德国及东南亚等地,10个工业小区已呈现出较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旅游资源
    西平县古为柏皇氏遗族封地,春秋称柏子国,汉高帝4年(前203年)始置县。西平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境内有龙山文化遗址、宋代宝严寺塔、狄青练兵场、韩非孤愤台、刘秀饮马井等名胜古迹和自然景观118处。城西南45公里处有棠溪源,泉水清流,怪石林立,风景宜人,城西南38公里处有酒店冶铁遗址,为战国时期韩国的冶铁重地.是国家二级保护文物冶铁炉也是全国唯一保存的战国时期冶铁遗址.
    西平环境优美,是全国平原绿化先进县。社会稳定,110报警台24小时随时提供服务,分别连续12年荣获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县和河南省城市“三优杯”竞赛优胜县。
  行政区划
    西平县辖2个街道、4个镇、13个乡(其中1个民族乡):柏城街道、柏亭街道、五沟营镇、权寨镇、师灵镇、出山镇、环城乡、重渠乡、盆尧乡、人和乡、宋集乡、谭店乡、吕店乡、芦庙乡、杨庄乡、专探乡、二郎乡、蔡寨回族乡、焦庄乡;老王坡农场。县政府驻柏亭街道。
    柏城街道 代码: 
    2006年,辖10个居委会:宝严寺居委会、西关居委会、南关居委会、北关居委会、三里湾居委会、东关居委会、徐魏庄居委会、翟庄居委会、建设路居委会、邵庄居委会。
    柏亭街道 代码: 
    2006年,辖8个居委会:桂李居委会、席赵居委会、郭店居委会、耿王居委会、范吕居委会、朱洪居委会、汤买赵居委会、黄庄居委会。
    五沟营镇 代码: 
    2006年,辖11个村委会:东南街村、寇店村、袁庄村、留册桥村、大崔村、龙泉寺村、王阁村、常湾村、北街村、丁吕村、洄曲赵村。
    权寨镇 代码: 
    2006年,辖11个村委会:权寨村、秦刘何村、冯堂村、小店村、关庄村、郑楼村、大刘堂村、朱杨村、郭庄村、老温村、苗张村。
    师灵镇 代码: 
    2006年,辖10个村委会:师灵村、杨环村、赵王村、王寨村、聂河村、苍王庙村、夏王村、油房张村、史庄村、北王村。
    出山镇 代码: 
    2006年,辖20个村委会:出山村、韩堂村、牛昌村、吴堂村、大于庄村、姚岗村、八张村、罗岗村、翟老庄村、焦之岗村、菜坡村、酒店村、大苏庄村、李孟艮村、朱苍庄村、月林村、李元沟村、狄庄村、任庄村、刘清管村。
    环城乡 代码: 
    2006年,辖7个村委会:于芳村、花马刘村、王店村、观音堂村、龙王庙村、杜杨村、罗成坟村。
    重渠乡 代码: 
    2006年,辖11个村委会:张庄村、重渠村、贾桥村、李庄村、武海村、汪庄村、南湾村、前寨村、丁寨村、澍河坡村、敬庄村。
    盆尧乡 代码: 
    2006年,辖14个村委会:盆西村、盆东村、徐杨村、叶寨村、于营村、陈庄村、张渡口村、莲花池村、大赵村、洪港村、叶李村、陈老庄村、张老庄村、罗阁村。
    人和乡 代码: 
    2006年,辖10个村委会:三和店村、王马店村、大郭村、谢老庄村、王孟寺村、花牛陈村、高桥村、河沿张村、土陈村、大朱村。
    宋集乡 代码: 
    2006年,辖11个村委会:宋集村、丁庄村、崔庄村、高庄村、袁坡村、张湾村、毛庄村、后胡村、赫朱村、于桥村、岳庄村。
    谭店乡 代码: 
    2006年,辖11个村委会:谭店村、潘庄村、周庄村、周范村、大武庄村、祁庄村、蒋庄村、关桥村、和张村、桂河村、何庄村。
    吕店乡 代码: 
    2006年,辖10个村委会:吕店村、刘楼村、张店村、前陈村、烟墩村、董桥村、洼郭村、簸箕张村、洪村铺村、宋庄村。
    芦庙乡 代码: 
    2006年,辖12个村委会:芦庙村、韩庄村、顺河村、张崔吴村、宋营村、老庄村、合庄村、茨元村、蔡庄村、马迁庄村、徐庄村、八里庄村。
    杨庄乡 代码: 
    2006年,辖10个村委会:小庄村、马楼村、赵老庄村、洪杨村、栗园村、小街村、仪封村、合水村、康庄村、董坑村。
    专探乡 代码: 
    2006年,辖14个村委会:朱庄村、张坡村、大庙陈村、谢庄村、衡坡村、陈茨园村、柳河村、于杨村、赵寺村、汪寨村、赵高庄村、军王村、赵丁庄村、水泉汪村。
    二郎乡 代码: 
    2006年,辖15个村委会:二郎村、焦店村、皮庄村、韩桥村、张尧村、范堂村、王庄村、赵庄村、孙张庄村、二甫村、万庄村、黄通庄村、于海村、祝王寨村、小王庄村。
    蔡寨回族乡 代码: 
    2006年,辖6个村委会:蔡寨村、冯老庄村、冯张庄村、寺后郭村、崔庄村、肖洼村。
    焦庄乡 代码: 
    2006年,辖10个村委会:焦庄村、赵海村、朱坑村、王老庄村、席王寨村、大王庄村、金刚村、高庙村、毛寨村、王楼村。
    老王坡农场 代码: 
    2006年,辖3个村委会:~200_农场场部;刘店村、陶庄村、顾庙村。
  历史沿革
    据传西平是黄帝元妃嫘祖的故乡。嫘祖是西陵氏的女儿,西平原有西陵亭,即西陵氏所居。因为“西陵于夷”故名西平。唐置西平县。
    ?年,西平县辖4个镇、15个乡:柏城镇、五沟营镇、权寨镇、师灵镇、环城乡、人和乡、重渠乡、焦庄乡、宋集乡、二郎乡、蔡寨回族乡、谭店乡、专探乡、杨庄乡、吕店乡、芦庙乡、出山乡、酒店乡、盆尧乡。
    2000年,西平县辖5个镇、14个乡。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县总人口767214人,其中:柏城镇 53892人、五沟营镇 40137人、权寨镇 34083人、师灵镇 39195人、出山镇 24477人、环城乡 57816人、重渠乡 39182人、盆尧乡 62075人、人和乡 40564人、宋集乡 37640人、谭店乡 47622人、吕店乡 38521人、酒店乡 15783人、芦庙乡 41534人、杨庄乡 34554人、专探乡 53627人、二郎乡 49380人、蔡寨回族乡 14384人、焦庄乡 32494人、老王坡农场虚拟乡 10254人。
    2005年,西平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撤销酒店乡,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出山镇管辖,出山镇政府驻地不变。截至日,西平县辖2个街道、4个镇、13个乡:柏城街道(新增)、柏亭街道(新增);五沟营镇、权寨镇、师灵镇、出山镇;环城乡、人和乡、盆尧乡、重渠乡、宋集乡、焦庄乡、二郎乡、谭店乡、专探乡、杨庄乡、吕店乡、芦庙乡、蔡寨回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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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花、谢发亮、谢燕伟、谢秀芳诉西平县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玉花,女,汉族,日出生。系受害人赵凤英之母。原告谢发亮,男,汉族,日出生。系受害人赵凤英丈夫。原告谢燕伟(曾用名谢永辉),男,汉族,日出生。系受害人赵凤英儿子。原告谢秀芳,女,汉族,日出生。系受害人赵凤英之女。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富领,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平县人民医院。地址:西平县西平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戴昕波,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凤岭,该院工作人员。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地址:郑州市建设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阚全程,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帆、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良浩、该院法律顾问。原告王玉花、谢发亮、谢燕伟、谢秀芳诉被告西平县人民医院、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18时,原告亲属赵凤英因病到被告西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1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住院治疗15天后,病情没有任何好转,后出院治疗。日13时,赵凤英因病情加重再次到西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检查诊断为:1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心功能ⅠⅠⅠ级。2,支气管肺炎(肺炎支原体感染)。住院治疗3天后,病情非但不见好转,反而更加严重。遂转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三尖瓣大量返流。因该院医生擅离职守,延误治疗和抢救,造成被害人赵凤英不治身亡,为逃避法律责任书写虚假病历。因被告西平县人民医院错误地诊断和治疗,延误并加重了赵凤英的病情;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延误抢救;二被告的共同过错造成被害人赵凤英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7437.36元(2951.15元+956.76元+3529.45元);误工费748元(20天×13631元/年÷365天),护理费748元(20天×13631元/年÷365天);营养费600元(20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0天×30元/天);丧葬费12408 元(24816元/年÷2);死亡赔偿金96140元(4807元/年×20年);精神抚慰金60000元;抚养费元3388元(3388元/年×5年÷5人);交通费1200元等,共计元。被告西平县人民医院辩称:1,西平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国家诊疗技术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2,赵凤英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其自身疾病转归所致的结果。3,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辩称:1,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治疗措施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3,是否延误治疗应经过司法鉴定方能下结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已经提交全套病历,已完成举证责任,不存在原告方主张的医疗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日18时,原告亲属赵凤英因病到被告西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1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住院治疗15天后,病情没有任何好转,后出院治疗。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2951.15元。日13时,赵凤英因病情加重再次到西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检查诊断为:1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心功能ⅠⅠⅠ级。2,支气管肺炎(肺炎支原体感染)。住院治疗3天,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956.76元。日,因赵凤英病情加重,租车转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三尖瓣大量返流。后赵凤英不治身亡。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3529.45元。原告租车将赵凤英尸体从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运回西平县五沟营镇洄曲赵村委埋葬。两次租车费用为1200元。赵凤英三次医疗费共计7437.36元中的两笔,即日在西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支出的医疗费2951.15元;日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支出的医疗费3529.45元,已经过西平县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不应重复计算,应当扣减百分之六十,即3888.36元(2951.15元+3529.45元)×60%。实际支出医疗费共计3549元(7437.36元-3888.36元)。原告诉至本院后,被告西平县人民医院、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向本院提出了对其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是否有过错,对赵凤英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因原告对西平县人民医院的病历资料没有异议,本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因原告对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同时向本院出示了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两份内容不同的病历资料;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亦承认因为内部操作流程的缘故,护士站、病案室的病历内容不同。以致造成本院无法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资料被退回。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后,通知各方当事人于日上午,在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听证,本院派员参加了听证。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西平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西平县人民医院在患者赵凤英第二次入院后期,在赵凤英疾病发展过程中已考虑有大面积肺栓塞可能的情况下,未采取抗凝、溶栓措施,院方存在部分诊疗过失和患方未及时转诊,两者对赵凤英病情控制均有不良影响,不能排除与最终后果存在间接次要关联性。另查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向原告出具有两份病历,第一份病历,将赵凤英已经临床死亡的事实记录为病危转院,病历首页“诊断符合情况”部分“抢救/次”,“成功/次”;第二份病历记载为赵凤英临床死亡,病历首页“诊断符合情况”部分 “抢救1次”,“成功0次”。但明显有用工具将“/”刮掉,篡改的痕迹。又查明:原告王玉花、谢发亮、谢燕伟、谢秀芳四人均为农村户口;原告王玉花现年84岁,共有子女5人,系患者赵凤英母亲;谢发亮系患者赵凤英丈夫;谢燕伟系患者赵凤英儿子;谢秀芳系患者赵凤英女儿。谢燕伟、谢秀芳均已年满18周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四原告的户口本、身份证明、西平县五沟营镇洄@m赵村委证明、西平县人民医院病历、西平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历、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费票据、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杨金才的当庭证言、交通费票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西平县人民医院与赵凤英之间已形成医患关系,作为医院理应对赵凤英的病情作出正确的诊断及恰当的治疗。西平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对赵凤英的死亡存在部分诊疗过失,其与最终后果存在间接次要关联性。因为西平县人民医院存在部分诊疗过失,且与赵凤英死亡的后果存在间接次要关联性,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以承担30%赔偿责任比较适当。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对赵凤英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抢救的事实。其第一份病历首页记载,赵凤英入院日期为:日上午10时,出院日期为:日凌晨4点30分,中间间隔16小时30分钟,但病历“抢救”一栏显示为“/”,这期间没有对赵凤英进行抢救。同时,该病历还将赵凤英临床死亡的事实记载为转院继续治疗。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向本院提交的病历原件上虽然对赵凤英临床死亡的事实进行了更正,但其病历首页显示:“抢救1次”,“成功0次”。上面明显有用工具将“/”刮掉的痕迹,“1”和“0”明显系篡改后添加所为。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篡改,伪造病历之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规定,虽然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提供了全套病历原件,但是其病历却不能作为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延误抢救患者赵凤英,且伪造、篡改病历,本应对赵凤英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但考虑到被告西平县人民医院已经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承担70%的赔偿责任比较适当。赵凤英的医疗费共计7437.36元,扣减已报销的部分3888.36元,实际支出医疗费3549元;误工费748元(20天×13631元/年÷365天),护理费按一人计算748元(20天×13631元/年÷365天);营养费按每天10元计算为200元(20天×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20天×10元/天);丧葬费12408 元(24816元/年÷2);死亡赔偿金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为96140元(4807元/年×20年);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60000元,根据实际情况,支持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388元(3388元/年×5年÷5人);交通费1200元,以上共计为人民币168581元。被告西平县人民医院承担168581元的30%即50574.3元,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承担168581元的即70%即元。被告西平县人民医院辩称:西平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国家诊疗技术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赵凤英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其自身疾病转归所致的结果;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因与本案的事实不符,且无其他证据予以有效证明,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辩称: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治疗措施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是否延误治疗应经过司法鉴定方能下结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已经提交全套病历,已完成举证责任,不存在原告方主张的医疗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与本案的证据和举证尙任分配规则相悖,且无其他证据予以有效证明,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平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50574.3元。二、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965&& 元,由被告西平县人民医院承担 1190&&,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承担2775&&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长&&陈清友&&&&&&&&&&&&&&&&&&&&&&&&&&&&&&&&&&&&&&&&&&&&&&&&&&&& 审判员&&葛爱莹&&&&&&&&&&&&&&&&&&&&&&&&&&&&&&&&&&&&&&&&&&&&&&&&&&&& 审判员&&田金焕&&&&&&&&&&&&&&&&&&&&&&&&&&&&&&&&&&&&&&&&&&&&&&&&&&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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