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内设机构可以有印章吗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其中规定:
  1.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
  3.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
  4.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
  5.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
  6.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
  7.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
  8.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
  9.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
  10.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
  11.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
  12.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
  1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
  14.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
  15.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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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法发[2000]30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
(日 法发[2000]30号)(法宝联想: &&&)
机关内设机构职能
  (一)办公厅
  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
  2.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中央领导、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的编辑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和中央综治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通讯工作。
  4.负责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督办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
  5.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对下指导工作;负责与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特邀咨询员的联络工作;负责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6.负责院领导秘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7.负责院总值班、院印章管理、传达和收发工作。
  8.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对下指导工作。
  9.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本院司法警察二队执行公务活动。
  10.负责新闻宣传和公布司法裁判文书的组织协调工作。
  11.负责院党组文件理文和党政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负责院机关、全国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
  12.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二)政治部
  1.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承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职称的有关管理工作。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方案;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受中组部委托考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协助地方党委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3.负责人民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研究、制定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外派出国留学、审定法官学院年度培训计划、会同法官学院组织全国法官教育培训重点教材的编写、编制短期培训经费预算方案。
  4.依据《》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负责拟制全国法院司法警察执勤、训练、考核和警衔评授等方面的实施条例、办法和意见;协调和开展与其他警种间的警务工作;负责国务院评授警衔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部、法官管理部、宣传教育部、警务部。
  (三)立案庭
  1.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请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转有关庭(办)处理。
  2.审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少数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处理。
  4.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有关庭(办)处理。
  5.处理非诉来信、来访。
  6.审理管辖争议案件。
  7.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8.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2.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
  3.审理涉外移管案件。
  4.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核案件。
  5.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6.审查死刑备案材料。
  7.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8.指导全国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2.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3.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4.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
  3.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4.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6.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
  3.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八)民事审判第三庭
  1.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
  3.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九)民事审判第四庭
  1.审判第一、二审海事案件。
  2。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
  3.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关海事扣船执行案件。
  6.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行政审判庭
  1.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
  3.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4.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赔偿办
  1.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
  3.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十一)审判监督庭
  1.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报请本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2.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审查处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原审裁判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3.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二)执行工作办公室
  1.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组织或参加下级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
  2.办理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3.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
  4。协调处理法院间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执行法院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税务、海关、部队等有关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
  5.组织全国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
  (十三)研究室
  1.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及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2.起草司法解释及有关组织、协调、编纂等工作。
  3.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
  4.负责司法统计。
  5.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工作。
  6.参与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
  7.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复。
  8.办理或协调办理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9.指导少年法庭工作。
  10.办理人权方面的事务。
  (十四)外事局
  1.负责组织人民法院与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2.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外事工作。
  3.办理和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理国际司法协助事务。
  4.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参加外交部与外国司法协助谈判的组织、指导工作。
  5.编译国外有关资料。
  (十五)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1.负责对人民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和司法科学技术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协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2.负责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通讯、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司法鉴定等司法科学技术的规划、技术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3.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两庭建设、司法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4.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有关行政事务管理,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5.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含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6.指导和监督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和机关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
  (十六)监察室
  1.主管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2.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
  3.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
  4.调查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作出行政处分等决定。
  5.受理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6.制定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十七)机关党委
  1.提出机关党的建设规划,领导所属党组织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
  2.负责审批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党总支、支部的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审批所属临时党委、党总支、支部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审批党员违反党纪的处分决定。
  3.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
  4.监督所属党组织和党员的党风党纪,受理党员、干部的来信来访,查处违反党纪事项。
  5.领导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统战工作。
  6.执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离退休干部管理局
  未列入本次机构改革范围,职能不变。
  上述各审判庭职能为各自的主要职能,此外,各审判庭都具有下列职能:
  1.审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示案件。
  2.办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3.办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以及领导交办案件。
  4.参与起草相关司法解释。
  5.开展相关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及协调。
  各内设机构其他未写明的职能,作为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宜,由各内设机构办理。
新设事业单位职能
  (一)机关服务中心(对外称机关服务局)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计划和需求,提供后勤服务保障,履行服务合同。
  2.管理机关交其使用的国有资产,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3.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深化改革、转换机制、提高经济效益。
  4.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逐步增强自给能力,减少国家财政支出。
  5.承担其他服务事项。
  (二)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筹备)
  1.负责人民法院司法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工作。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科学技术服务工作的计划和需求,提供技术服务保障,履行技术服务合同。
  3.管理机关交其使用的国有资产,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4.向人民法院及其他社会各界提供信息技术和司法鉴定技术服务。
  5.办理其他科学技术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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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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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司
  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公文核稿、内部督查、政务信息、宣传、外事、财务和有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围绕编办重点工作开展全局性、长远性问题研究和专题调研。
  政策法规司 
  研究机构编制管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协调推进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组织起草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回复工作。组织协调机构编制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机构编制管理创新试点。承担研究全国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的相关工作。参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司
  研究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地方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以及相关领域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了解各方面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掌握国外相关改革动态。承担改革方案拟订及组织实施方面的有关工作。协调有关专项改革事宜,跟踪了解改革进展情况、效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事业单位改革司 
  研究拟订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政策;指导各地并组织中央部门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工作;跟踪改革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经验;负责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共性问题的研究和衔接,提出对策建议;承担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会议筹备、简报编发、文件汇编等事务工作。
  一司 
  负责党中央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机关、民主党派中央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研究、“三定”规定审核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的机构改革意见研究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中央政法各部门机构改革意见研究、“三定”规定审核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法院、检察院系统机构改革意见研究和机构设置审核工作,承担有关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政法专项编制、公安现役编制和武警部队编制员额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外交、文化体育、民族宗教、人口计生、港澳侨务、参事等部门机构改革意见研究、“三定”规定审核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负责驻外、驻港澳机构的机构改革意见研究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两委”人员编制、援派机动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军转干部编制和驻外储备编制的审核管理工作。
  二司 
  参与行政管理体制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研究工作。负责所联系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研究和落实工作,办理专项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事宜。跟踪了解所联系部门“三定”规定落实情况,负责有关“三定”规定的解释工作。研究提出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制度、政策和标准的意见,参与机构编制管理法规研究工作。负责所联系部门及其垂直管理的派出机构职责、机构编制调整工作,提出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意见。负责口岸查验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国防动员等机构的机构编制调整事宜。研究提出国务院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编制、军转编制管理有关政策和标准的意见,负责所联系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编制、军转编制、“两委”人员编制、援派机动编制调整事宜。
  研究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地方各级政府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厅局级机构设置、全国市县机构编制分类,指导乡镇机构编制分类,审核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和跨层级调整事项。负责地方党政机关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核增行政编制的备案确认工作。对省级政府制定、审批的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和直辖市所属区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方案和机构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备案。
  四司 
  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行业体制改革的要求和进程,创新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承办改革中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具体事项。拟订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机构编制标准。参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负责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负责审核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负责审核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所属事业单位及派驻地方事业单位、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以及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责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司审核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审核地方厅局级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指导、协调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司
  起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有关机构编制政策、规定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中央部门“三定”规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央下达地方的编制总额和机构设置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负责受理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的检举和投诉,负责中央编办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和“12310”举报受理工作,对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研究拟订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预防教育。指导各地机构编制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与纪检监察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机关党委(人事司)
  机关党委与人事司合署办公,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纪检、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青、妇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司处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事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拟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实施细则》规定的管辖范围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和实施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绩效评估和年度报告公开工作。组织和实施全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及信息管理工作。承担事业单位改革相关工作。
  开展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社会服务。
  研究中心
  围绕中央编办重点工作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中长期研究。按照中央编办开展研究工作的总体部署,负责提出相关课题研究规划,协调确定研究课题并组织评审。组织协调国内科研机构、地方编办和专家学者开展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跟踪了解国内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动态,分析发展趋势,提出相关建议。组织协调课题研讨和专题培训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可使用“中国行政体制与机构改革研究中心”名称。 
  电子政务中心
  负责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日常工作。指导规范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单位网上名称工作。负责中央编办承担的全国电子政务工作及国家电子政务试点工作的政策研究、组织协调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承担中央编办负责的国家法人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的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指导、规划中央编办内外网网站建设、运维管理和编辑等工作。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网上相关信息的分析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机构编制部门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管理业务系统、办公系统软件开发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全国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负责管理中央编办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管理文印中心。
  机关服务中心
  围绕机关行政后勤服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开展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用房和职工住房的调整及管理。负责机关用车的调度和管理。统一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机关代缴资金的汇缴和管理。负责机关后勤服务设施的管理。负责办公区的办公秩序和卫生保洁、环境美化、消防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有关文件、资料的印制。对外开展工作可以使用中央编办机关服务局印章。
  中国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
  中国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于日在北京成立,是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管的,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主要任务是围绕机构编制工作进行行政管理及机构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为党中央和国务院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提供咨询服务。
  研究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全局性、战略性、对策性的研究,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服务;为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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