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设计有没有具体设计规定旅馆设计最小净七大洲中面积最小的是

2009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甜梦文库
2009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政发?200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二 OO 九年五月日-1-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二 OO 九年五月-2- 目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总 则录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建筑间距 建筑离界及退让 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停车场配建规定 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市政工程 附 则附件: 附录一 附录二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距表 附表四 附表五 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3-名词解释 长沙市建筑间距 I 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 第一章总 则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 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 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 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 程不适用本规定。 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 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 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2.1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 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R R1 R11 R121 R122 中类 小类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教育设施用地 其他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 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 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 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 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 建停车场等用地 范围R13-4- R14 R2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 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含酒店式公寓用地及老年公寓用地) (注:原文“农民生活安置用地 R2n”删除,勘误) 住宅建筑用地 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 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 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 建停车场等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 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含学生公寓、 单身宿舍、 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 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 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 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R21 R221 R222住宅用地 教育设施用地 其他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R23 R24三类居住用地 R31 R321 R3 R322 住宅用地 教育设施用地 其他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R33R34 R4绿地四类居住用地 R41 R421 R422 住宅用地 教育设施用地 其他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 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 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 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社)区及居住(社)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 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 等公共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R43 R44C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C1-5- 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 安、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 C2 C21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 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 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的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 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 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 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 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 设施的用地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 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 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园、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 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居住(社)区级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 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 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 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 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22金融保险业用地C23商务办公用地C24服务业用地C25旅馆业用地C26 C3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4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 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C41 C42 C5 C51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6- C511 C512综合医院 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用地 专科医院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 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 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 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 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等各类教 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不包 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 括军事院校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52 C53 C6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C61 C62C63 C64 C65成人与业余学校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 用地 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 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 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 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 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 院等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专 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 归入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 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业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干扰和污染环境 不严重的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一般性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 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 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和货运及 配载市场用地C7 C9文物古迹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 用地M 工业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M2M3 W三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7- W2 W3 T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 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他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 (E)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 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 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1 T2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T21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 公路用地T22 T23 T3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地面管道设施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T4港口用地T41海港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 用地 市级道路、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 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包括步行 街、自行车专用道等 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用地T5 S S1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S111 S112 S12 S13 S19 快速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他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S2-8- S22 S3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 用地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 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 用地 居住(社)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 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的用地 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 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地,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 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 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燃气供应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 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 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不含燃 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等类公共交通 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 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独立的站场、线路及其 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 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 辆段等设施的用地,高架轨道交通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 途归类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他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S32 U U1 U11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U12供电用地U13供燃气用地U14 U2 U211供热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U212轨道交通用地U22 U291 U292 U3 U31 U32货运交通用地公共加油加气站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 用地 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 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设施用地 电信设施用地 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如教练场、洗 车场、交通队、汽车维修站等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独立用地的邮政营业网点及其他邮政设施的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9- U4环境卫生设施 用地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 设施的用地U41进行雨水、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包括雨水泵 雨水、污水处理 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 用地 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 非城市建设用地(E) 粪便垃圾处理 用地 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环境卫 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42U5 U6 U9 G施工与维修设施 进行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 用地 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其他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绿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 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居住(社)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 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 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 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 用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产的苗圃、花 圃、草圃等用地 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及绿地,包 括道路防护绿地、铁路防护绿化带、沿江防护绿地、城市 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 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 区等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 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公共 设施用地(C)G1公共绿地 G11 G12 公园 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G2G22 D防护绿地 特殊用地D1军事用地D2 D3 E E1外事用地 保安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水域 耕地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 单位内的水域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E2- 10 - E21 E22 E29 E3 E4 E5 E6菜地 灌溉水田 其他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用以种 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 等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 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 闲置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E61 E62 E63 E69 E7 E8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弃置地 露天采矿用地(注:原文备注部分删除) 2.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 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 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 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 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3.1 新建、 改建、 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含- 11 - 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 30000 平方米的成片用地必须 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覆盖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核定),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 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附表二的规定适当 调整。 3.3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30000 平方米的用地, 其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 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 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 容量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3.4 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 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 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取值。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于单 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 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 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 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 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个别特殊地块或特殊建筑如确 需突破上限,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另行 核定。(注:此句为新增) 3.5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 12 - 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 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 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6 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街区及规划地块划分进行整 合开发,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 独建设。序号 1 项目内容 低层居住建筑 多层居住建筑 2 多层公共建筑 高层居住建筑 3 高层公共建筑 50M≤H&100M 4500 10M≤H&24M 28M≤H&50M 50M≤H&100M 24M≤H&50M 00 3500 建筑高度(H) H & 10M 10M≤H&28M 最小用地面积(M2) 500 800注: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 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 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 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核准可以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 13 - 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 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7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 不 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基地内原有 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 坏原空间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3.8 建筑间距 I 类地区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 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 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 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 建筑容积率)的 25%。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 2 2≤FAR & 4 4≤FAR & 6 FAR≥6 每提供 1m2 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2) (m 2.0 3.0 3.5 4.0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 详细规划或附表二中有关规定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任务书 中确定。 注:①建筑间距类区划分见附录二; ②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一。第四章- 14 -建筑间距 4.1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 卫生、 环保、 工程管线、 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 定,但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间距不在本章规定控制 范围内。 4.2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5 规定的情形除 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 方 位 0~450 &450 ≥1.1H ≥0.9H ≥1.1H ≥0.9H ≥1.2H ≥1.0H 间距 距 类区 I 类地区 II 类地区 III 类地区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度)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45 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 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低层为 6M,多层为 9M; ④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 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 方 位 0~450 &450 ≥0.7H ≥0.6H ≥0.7H ≥0.6H ≥0.8H ≥0.7H 间距 距 类区 I 类地区 II 类地区 III 类地区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度)偏东(西)的方位角;- 15 - ②H:当方位角≤45 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 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低层为 6M,多层为 9M; ④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 得大于 18M,超过 18M 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 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 制:间 方 位 a≤300 300&a&600 a≥600 0.7H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0.8H 0.9H 距 间距 类区 I 类地区 II 类地区 III 类地区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①表中 a 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②H 指南侧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低层为 6M,多层为 9M。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间 方 位 低 多 层 层 ≥5M ≥6M ≥6M ≥7M ≥8M ≥9M 间距 距 类区 I 类地区 II 类地区 III 类地区注:①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 16 - 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定。 ②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 距应适当增加。 4.3 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 按居住建筑的要求 控制间距。 4.4 在建筑间距 I 类地区的中心地段进行建设,其间距 按第 4.2 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核准,可在第 4.2 条规定间距基础上适当折减,但其最大减 幅不能超过 10%。 注:建筑间距 I 类地区中心地段的界定范围见附录二。 4.5 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相邻建筑之 间的间距,在建筑间距 I 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 1.3 倍,在建筑间距Ⅱ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 1.4 倍, 在建筑间距Ⅲ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 1.5 倍。 4.6 在符合本规定第 4.2 条至第 4.5 条规定的前提下, 南北向平行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 6 米,低层居 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 9 米。 4.7 (注:原文“28 米以上的”删除)高层建筑在规 定日照分析区域范围内应保证(注:原文“自身及”删除) 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住户大寒日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2 小 时(注:原文“ (在间距 I 类区应保证自身的日照有效时间 不小于 1 小时) ”删除),日照分析区范围按下图控制。在 此范围内没有达到相关日照规定的可采用建设方与受影响- 17 - 住户协议补偿的方式处理(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分析范围1.5S (1.8S) 0.6S (0.8S) 0.6S (0.8S)主体为南北向时的分析范围分析范围1.5S (1.8S)1.0S (1.2S)1.0S (1.2S)主体为东西向时的分析范围 注:①“S”为建筑主体南北向布置时技术规定的标准间距值。- 18 - ②括号外值为城市规划间距一类区,括号内值为二类区。 4.8 下列情形可不做日照分析,但建设单位对此产生的相关问题须作出承诺,负责协调处理: (一)新建非高层建筑(注:原文为“新建建筑高度小 于 28 米的”)只按本规定要求的间距值控制; (二)新建建筑周边为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 (三)相邻建筑因违法建设影响日照条件的。 4.9 高层建筑应符合以下间距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 距按下表控制:间 方 位 方 位 H&50M 0~450 H≥50M H&50M &450间距 距 类区Ⅰ类地区Ⅱ类地区Ⅲ类地区22+0.2H 27+0.1H 16+0.1H 19+0.05H24+0.2H 29+0.1H 22+0.1H 25+0.05H27+0.2H 32+0.1H 24+0.1H 27+0.05HH≥50M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度)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45 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 度时为新建建筑高度; ③高度超过 100M(含 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 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 19 - 本条(一)项(方位 0 度~45 度)的规定控制;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 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大于 45 度)的规定控制;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 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 13 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 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 不小于 13 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前款 规定的,可不受 4.5 规定的限制。 4.10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 距按 4.2 至 4.9 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4.11 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 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 距要求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 6 米,多层不小于 9 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 规定控制, 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 其山墙间距按 4.2、 4.7 的有关规定控制。 4.11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 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 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 20%,同时须 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4.12- 20 -非居住建筑之间(4.11(注:原文为 4.10)所列 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间距按下表控制:间 方 间距 距 位 0~450 &450 0.3H 0.25H 0.35H 0.3H 0.4H 0.35H 类区 I 类地区 II 类地区 III 类地区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度)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45 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 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当方位角≤45 度时,间距最小值在Ⅰ、Ⅱ、Ⅲ类地区 分别为 18M、20M、24M。 当方位角>45 度时,间距最小值在Ⅰ、Ⅱ、Ⅲ类地区 分别为 15M、18M、21M。 ④高度超过 100m(含 100m)的超高层建筑的间距,根 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间距最小值为 15 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间距最小值为 10 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 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 7 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21 - 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5.1 沿建筑基地边界 (用地红线) 和沿城市道路、 公路、 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围内的 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 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 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5.2 沿建筑基地边界 (用地红线) 的建筑物, 其离界 (用 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 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且不得 小于其最小距离。 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间 距 类 区 居住建筑 朝 向 主 要 朝 向 次 要 朝 向 主 要 朝 向 次 要 朝 向 主 退 让 层 类 型 离界距离 (米) 0.5H-0.55 H 0.5H-0.55 H S/2 最小离界距 离(米) 3 6 15 2.5 3 6.5 0.55H 0.55H S/2 4 7 15 3 3.5 7.5 0.6H 5 非居住建筑 离界距离 (米) 最小离界距离 (米) 3 6 9 按消防间距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6.5 4 7 10 按消防间距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8 5距 数 离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Ⅰ 类 地 区Ⅱ 类 地 区Ⅲ - 22 - 类 地 区要 朝 向 次 要 朝 向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0.6H S/28 17 4 4.5 88 12 按消防间距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9注:H 指建筑高度;S 指规定间距;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 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 按有关规划确定离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 小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并须由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一般不得小于 3 米。 (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 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 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 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六)1、毗邻用地建设,如界线(用地红线)为非规 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四章规定设定建筑 位置,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但其最 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前表中的最小距离。 2、毗邻用地建设 ,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新建建筑 物在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自身离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 相邻方同意,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23 - 3、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已有永久建筑物,且其离 界距离不足,新建建筑物离界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情况予以核定。 (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距离(注:原 为间距)须留在其用地红线内。 (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 全的建筑物、 构筑物, 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用地范围内。 5.3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及绿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两项要同时满足并应符合第四章 和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绿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区 建 筑 高 位 Ⅰ 类 地 区 Ⅱ 类 地 区 度 多、低层 H&24 高层主体 24≤H&50 高层主体 50≤H&100 多、低层 H&24 高层主体 24≤H&50 高层主体 50≤H&100 退 让 距 离 红线 绿线 红线 绿线 朝 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63321046312483744312584155104- 24 - Ⅲ 类 地 区多、低层 H&24 高层主体 24≤H&50 高层主体 50≤H&1008554156105186125注:①表中 H 指建筑物高度; ②高层主体垂直落地(注:原文为建筑)临路设有门面 的均应按主要朝向要求控制退让; ③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 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 24 米); ④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⑤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 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⑥历史街区等特定区域的建筑退让要求由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5.4 对城市道路开设门面(商店)的多层建筑(含高层 建筑裙房部分),如没有集中的地面配套停车场地,须在第 5.3 条规定的基础上, 首层临主、 次干道 (≥26 米) 加退 4 米, 临城市支路加退 3 米。 5.5 城市主次道路没有设置交叉口展宽车道时, 临交叉 口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在第 5.3 条规定的基础上增 加 3 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道路红线直接段与曲线段的连 接点算起)。 5.6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 25 - 路红线。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 5.2 第(四) 项的规定执行。 5.7 城市轨道交通线两厢具体的建设控制要求按相关 规定执行。 5.8 在村镇、 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 隔离带,其最小宽度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 50 米。 (二)省道、主要公路,两侧各 20 米。 (三)次要公路,两侧各 10 米。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任何建筑物, 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 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 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 可按村镇、 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 小于 10 米。 5.9 沿河道规划蓝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 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 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同时应符合有关 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5.10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其专业规范要 求外,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 的距离不得小于 20 米;铁路支线、专用线(直线)两侧的- 26 - 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铁路(直线) 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高度不得 大于 3 米。 (二)铁路弯道处兴建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 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 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 部门审核后确定。 (四)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 理的有关规定。 5.11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退让道路红线 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5.12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 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线应符合有关 保护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 应先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建筑设计相关规定6.1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 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一)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 波通讯)设施周边区域或通廊的控高要求。 (二)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和景观区域的控 高要求。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周边的控高- 27 - 要求。 6.2 成片、成组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一般应采用全坡屋 顶,不得为减少间距而采用北向退台方式,屋顶上禁止设置 户外广告及招牌。 6.3 住宅建筑一般应尽量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6.4 多层住宅不得采用大进深“工”字形单元拼接组合 方式,高层住宅临南向地界不宜采用该类型的拼联组合方式。 6.5 对建筑层高要求:(一)除复式(跃层式)住宅外,公寓和住宅标准层层 高不应超过 3.6 米,当建筑顶部造型需要时可适当放宽。 (二)商业建筑层高不应超过 5.6 米。 (三)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超过 4.5 米。 (四)在建筑楼层部分架空作为共享空中花园的,当架 空高度不小于两个标准层层高时,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及容积 率指标。 6.6 住宅建筑外墙突出的阳台, 其累计长度在该向主体外墙长度 60%以内时,按主体外墙轴线计算间距,否则按外 凸部分计算间距。阳台(空中花园)的投影面积不应超过该 户面积的 20%,滨江等重要景观区域可适当放宽。 6.7 建筑外墙突出的飘窗, 窗台距楼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0.4 米,外窗凸出主体外墙不应超过 0.9 米,累计飘窗总长度 不应超过该向主体外墙总长度的 60%。 6.8 严禁设置各种突出窗外的防盗网, 空调外机的悬挂 必须统一隐蔽处理,临街室外机设置高度须高于地面 3 米,- 28 - 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装修的任何构件(含广告、招牌、 挑廊、踏步等)均不得突入规划道路路幅;临街商业门面严 禁采用封闭式卷闸门,其招牌应在雨棚(或挑廊)以下统一 设置。 6.9 临 20 米以上 46 米以下(含 46 米)城市道路商业 门面总长度不应超过该用地红线临路总长度的 50%(不含城 市道路路福),临 46 米以上城市道路商业门面总长度不应 超过该用地红线临路总长度的 35%(不含城市道路路福), 门面长度与临路建筑主体相同时不受此限;集中设置的商业 建筑或商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大于 20 米时(道路绿化控制 线除外)不受此限。临城市道路商业门面连续长度超过 50 米时应设宽度不小于 2.4 米的骑楼。 6.10 除有特定的功能尺度规定外,建筑总长度一般按 不超过 80 米控制。 第七章 停车场配建规定 7.1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筑车辆停 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场所,其设计在满 足本规定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 规范要求。 7.2 建筑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含 500 平方米)的建筑 物, 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 建筑面积小于 500 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7.3 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 (含 500 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定的有关- 29 - 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 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 20%―30%予以补建。 7.4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 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 200 米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可 另作特殊处理)。 7.5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 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 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规定的配建 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7.6 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基地出入口、 主 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 通联系。配建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 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以两条道路中线相交点为计算起 点)应有不小于 100 米的距离,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 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不小于 80 米的距离。基地临城 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核准,可在距离道路交叉口最远处设置出入口。 7.7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车位指标应不小于下 表规定。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安置小区另按相关规定执行。 长沙市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涉外宾馆 车位/客房 旅馆 其他旅馆 车位/客房 商业办公(写字楼)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办公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政府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机关办公 机动车 0.35 0.25 0.6 0.8 备注[3]- 30 - 县级以下政府政府机关办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公 一般办公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I 类地商业中心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商业 其他地区商业中心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场所 普通零售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餐饮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娱乐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市场 超市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医院 其他医院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展览馆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 座 体育场馆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 座 电影院 车位/100 座 影剧院 剧院 车位/100 座 自然风景公园 车位/1 公顷占地面积 游览场所 其他公园 车位/100 平方米占地面积 火车站 客运码头 交通建筑 车位/高峰日每 100 名旅客 客运机场 汽车站 初中 车位/班 学校 高中 车位/班 成人教育 车位/班 别墅 住宅 一类住宅 二类住宅0.70.5 0.6 0.8 0.4 1.5 1.0 0.6 1.0 0.8 0.6 0.3 0.5 3.5 2.5 2.5 3.5 1.2 0.2 2.5 2.2 4.0 2.5 1.0 1.0 2.0 1.5(I 类区) 车位/户 2.0(II 类区) 0.5(I 类区)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7(II 类区)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5[1][4][5][6][2][7]注:①I 类区:指湘江以东、三一九国道以南、二环线 以西、以北所围合的范围。 ②II 类区:指 I 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③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 31 - 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建筑面积在 20000 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增 加部分 的配建指标折减 10%,但最高不得超过 50%的折减 率。 ④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以批发为主的其 他交易市场。 ⑤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 15000 座的体育场或大于 4000 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 15000 座的体育场或小于 4000 座的体育馆。 ⑥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 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⑦一类住宅指户面积大于等于 100 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 宅,二类住宅指户面积小于 100 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包 含户面积小于 100 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 ⑧商住综合楼的配建停车指标也可按商业与住宅分别 计算后累计确定。 ⑨非机动车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8 表内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结果来确定。 7.9 配建地下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停车位数量的70%,当地下停车场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 场。配建停车场(库),其车位指标按附表规定执行在技术 上无法做到的,以及按附表规定执行,连通的地下停车面积 总规模超过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可在附表规定配建指标基- 32 - 础上适当折减,折减率最大不超过 30%。 7.10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规定要求增配停车位。 7.11 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 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 7.12 多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部分使用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7.13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 1个的以 1 个计算。 7.14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一)旅馆建筑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 个装 卸车位,不足 10000 平方米的按 1 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 车位超过 3 个时,每增加 2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 1 个装 卸车位。 (二)办公类建筑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 1 个装 卸车位。 (三)商业建筑每 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 1 个装卸 车位,不足 5000 平方米的按 1 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 超过 3 个时,每增加 10000 平方米设置 1 个装卸车位;当装 卸车位超过 6 个时, 每增加 15000 平方米设置 1 个装卸车位。 (四)批发交易市场按每 30 个摊位设置 1 个装卸车位。 (五)工业厂房区每 3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 1 个装 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 33 - 置 1 个装卸车位。 (六)金融类建筑每 1000 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 1 个装 卸车位,不足 1000 平方米的按 1 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 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7.15 位: (一)办公类建筑每 2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 个 出租车位。 当出租车位超过 5 个时,每增加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设置 1 个出租车位。 (二)剧院每 300 个座位应设置 1 个出租车车位。 (三)各类交通建筑每 400 名日设计旅客容量设置 1 个 出租车车位。 (四)住宅区入口处应按每 100 户设置 2 个出租车位。 当出租车位超过 6 个时,每增加 200 户设置 1 个出租车位。 (五)超市每 1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 个出租车 位。当出租车位超过 10 个时,每增加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 积设置 1 个出租车位。 (六)旅馆每 100 间客房应设置 1 个出租车位。当出租 车位超过 10 个时,每增加 200 间客房设置 1 个出租车位。 (七)餐饮、娱乐类建筑每 500 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 1 个出租车位。 (八)体育场馆每 300 座设置 1 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 位超过 20 个时,每增加 1000 座设置 1 个出租车位;当出租- 34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出租车 车位超过 30 个时,每增加 10000 座设置 1 个出租车位。 7.16 医院每 100 个床位应增配 1 个救护车位。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8.1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 (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 定的指标,同时满足附表二中绿地率的要求。 8.2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 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 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 零星绿地面积。 居住组团内的集中绿地应不小于规定绿地总面积的 30%, 单独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400 平方米。 8.3 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 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 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8.4 位于建筑间距 I 类地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 规定绿地指标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补偿措施(补偿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 制订),亦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 100 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公式中 F 指地面绿地面积,M 指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 指有效系数(见下表)。.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 有效系数(N) - 35 - 小于、等于 1.5 大于 1.5,小于、等于 6.0 大于 6.0,小于、等于 12.01.0 0.50 0.308.5 高层建筑(纯住宅除外)、重要及交通流量较大的 公共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 处设置广场,广场上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第五章 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 5 米的退让距离,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 求控制:基地面积 S(平方米) 2500&S≤&S≤ 以上 广场面积 (平方米)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 12%且最低不小于 400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 10%且最低不小于 600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 5%且最低不小于 1000注:①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4,则广场 面积按表中规定控制; ②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4, 则广场 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数 β,即广场面积 S= 表中控制面积×β(β=FAR/4); ③核定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 定核准的建筑容积率; ④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路幅宽度大于等于 12 米)后的净用地面积。 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或裙房内,其净高不得小于 5 米, 有柱时其柱间围合面积在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 系数为 70%,且不得超过广场总面积的 30%。- 36 - 广场临城市道路绿线(绿线宽度不小于 10 米)的,道 路绿线范围面积的 50%可计入广场面积,且临广场的建筑物 距绿化边线的最小距离为 10 米。 8.6 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 可以 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 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 需按程序报批, 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围墙退让道路边线 1.5 米以上,且围墙边至道路 边线需设置绿化带。 (二)围墙为通透式,且高度不超过 1.6 米。有特殊要 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 2.2 米,并应 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第九章市政工程9.1 本章所指的市政工程包括: (一)铁路和城市轨道,包括其站、线、桥涵等。 (二)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及其桥涵、隧道、立 交桥、高架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道口、公共停车场、 等附属设施。 (三)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燃 气工程、供热工程、管道运输系统。包括线网、站、厂、场 和附属设施。 (四)机场有关设施。 (五)河道、码头及附属设施。 (六)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37 - (七)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 (八)无线电台塔。 9.2 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应遵循相应专项规划和相关 专业标准规范。 9.3 道路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组成的交叉口应进行交叉口 展宽,单向展宽 3.5 米。其中展宽段由交叉口外侧圆弧端点 起算 60 米,缓和段 40 米,路幅宽度大于等于 60 米的规划 道路可不再展宽。相邻缓和段相交时,该路段全线展宽。 (二)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 4 条,并不得 超过 5 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 45° 。 (三)城市道路机动车道的通行净高不得小于 4.5 米, 主干道以上级(含主干道级)道路机动车道不宜小于 5 米; 人行、自行车道的通行净高不得小于 2.5 米。 (四)现有城市道路用地处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之外 时,在规划道路未实施前,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影响现有城市 道路交通功能。 (五)新建城市道路必须符合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 定。 9.4 对规划道路开设道口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建设用地项目临同条道路原则上允许开设 1 个机动车道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向最低 一级道路上开口。特殊情况,符合规范要求经批准可设主次 两个出入口。- 38 - (二)道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 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 30 米。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 梁、隧道引道须大于 50 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 80 米。位 于交叉口的用地,因地块限制道口距交叉口距离达不到上述 要求的,经批准可临远离交叉口一侧的用地红线设置。 (三)对城市道路开设道口其变坡点应设置在规划路幅 以外。 (四)道口宽度不应大于 6 米。道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半 径不应大于 3 米。 9.5 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设计确定各种管线的 平面和空间位置。管线综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 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中央,电信电缆、给 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 敷设,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 或南侧敷设。在 46 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 线应在道路两侧布置。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 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 配水、热力干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三)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 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 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 39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 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四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 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 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 线,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 (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 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 表五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七)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四)、(五)、 (六)项的规定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 (八)单位自用管线及附属设施只能设置在本单位净用 地内不得占用市政管线的公共通道。 (九) 城区内的下列地区, 应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 对于下列范围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 建入地: (1)城市主干道、商业步行街、城市广场、公共绿地 范围内及周边区域; (2)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 (3)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 (4)其他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地区。 9.6 给水工程的规划管理除遵循相应专项规划和相关 专业标准规范外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或扩建有污- 40 - 染的工程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修建市政 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水源保护 的规定。 (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宜新建独立水塔,对不符合 要求的现有供水管网应逐步进行改造,提高其供水能力。 9.7 排水工程的规划管理除遵循相应专项规划和相关 专业标准规范外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排水体制的一般性规定:河东现有建成区原则采 用合流制,有条件时逐步过渡为分流制或混流制;河西原则 采用分流制;新建区采用分流制。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溢 流井和截污干管,截流倍数采用 n=1~3。 (二)长沙地区的暴雨强度公式: 设计重现期 p≥10 年时: q=935.2 (1+0.35Lgp) t+1.618) ( / 0.5028 (升/秒.公顷) 。 设计重现期 0.25 年≤p&10 年时: q = 2150.5× (1+0.41Lgp)/(t +13.275)0.6864 (升/ 秒.公顷) 注:设计重现期 P:城市建设用地 P=1 年,车站、广场 等重要地区 P=3~5 年,农林业保护用地 P=0.5 年;地区综合 径流系数 为 0.68,山地等取 0.42;设计降雨历时 t=t1+m t2, 其中 t1=10min,折减系数 m:暗管为 2.0,明渠为 1.2。 (三)对于采用分流制排水体制的地区,长沙市城市综 合水污水量指标取 450L/人? 在实际设计中, d, 可根据区域用 地性质,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量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四) 对于城区范围内超过 2 公顷的水面, 应予以保护;- 41 - 对于 1~2 公顷的水面适当保护。 9.8 电力工程的规划管理除遵循相应专项规划和相关 专业标准规范外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330KV 架空电 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线路电压 (kV) 垂直距离(m) 1~10 3.0 35 4.0 66~110 5.0 220 6.0 330 7.0(二)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 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值。 线路电 压 (kV) 安全距 离(m) &1 1.0 1~10 1.5 35 3.0 66~110 4.0 220 5.0 330 6.09.9 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 (一)各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如下: 10KV 35―110KV 220KV 500KV 5 米(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下同) 10 米 15 米 20 米(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 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 的距离应不小于 0.75 米。 9.10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包括高压送 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9.11 无线电发射台塔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上。- 42 - 第十章附则10.1 本规定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但此前已取得 “一书两证”、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规划设计 条件审查通知单、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并 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 10.2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00 年 12 月 30 日印发的 《长沙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长政发?2000?46 号) 同时废止。- 43 - 附录一:名词解释 一、总用地面积 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总和。 二、基地面积 基地面积计算应扣除总用地面积范围内路幅大于或等 于 12 米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面积和公共绿地、生产防护 绿地、河道蓝线内面积。 三、总建筑面积 规划红线范围内地上与地下建筑面积之和。 四、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各类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地面以下的停车场和配套 用房除外)的总和与基地面积的比值。 五、建筑密度 指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值 (%)。 六、绿地率 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 七、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或等于 12 米(注:原为 10 米)的建筑,低 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八、多层建筑- 44 - 指高度大于 12 米,小于 24 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 四层至九层(其高度大于 12 米,小于 28 米)。 九、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或等于 24 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九层 以上(不含九层,其高度大于或等 28 米,小于 100 米)。 十、超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或等于 100 米的建筑。 十一、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按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施的办公建筑。 十二、一般办公建筑 指按层集中设置卫生设施的办公建筑。 十三、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 发商店,以及包含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十四、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十五、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 24 米,超过 24 米的,按高层建 筑处理。 十六、建筑间距 建筑主体外墙中轴线到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中轴线的垂- 45 - 直距离。 十七、建筑间距类区范围划分 (一)建筑间距Ⅰ类地区:湘江以东,三一九道以南, 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范围。其中心地段指湘江以东、湘 雅路以南、芙蓉路以西、劳动路以北所围合范围(详见附录 二《建筑间距Ⅰ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二)建筑间距Ⅱ类地区指建筑间距Ⅰ类、Ⅲ类地区外 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建筑间距Ⅲ类地区:指环境要求较高地区,如风 景名胜区、纪念地周边地区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指定地 区。 十八、建筑开放空间 建筑紧邻城市道路或绿化用地,其地面层朝城市空间方 向设置的顶部净高不小于 3.6 米、无完全封闭外墙、且向市 民公众开放的架空空间(如悬挑结构下部、开放走廊、雨棚 等)。 十九、建筑朝向 当建筑主体平面基本为矩形时,其长轴方向为主要朝 向,短轴方向为次要朝向。当建筑主体平面的边长连续直线 段的长度大于 18 米时,应按主要朝向控制。当建筑平面为 非规则矩形时由规划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据实核定。 二十、建筑高度- 46 -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场地标高到其檐口的高 度;当为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场地标高到其屋面面层 的高度。建筑零基准高程原则上以建筑较宽道路一侧场地标 高设定。- 47 - 附录二:48 附表一:长沙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建 设 类 别 用地类别 序 号 第一类 建设项目 低层居住建筑(含独立式) 多层居住建筑 高层居住建筑(含酒店式公寓) 单身宿舍、老年公寓、学生公寓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托幼)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卫生站、 社区医院、 养老院等)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垃圾站、公厕、调压站、配电所、出租汽车停靠站)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社区用房等) 小型农贸市场 大型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一般旅馆(含公寓式酒店) 旅游宾馆 商住综合楼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科研设计机构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普通储运仓库 危险品仓库 社会停车场、库 加油、气站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客、货运公司站场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污水处理厂 消防、防洪设施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R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类 R2\R2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类 R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类住用地 办公 商业 C1C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科教 文卫 C3-C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物 古迹 C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W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W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第一类 工业用地 第二类 第一类 仓储用地 普通 危险品 市政公 用设施 用地 U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铁路 T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外交通用地 公路 T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港口 T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机场 T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道路 S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道路广场用地 广场 S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 停车 S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 绿地 G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绿地 生产防护绿 地 G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殊 序 用地 号 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道 路 市 政 仓 储 工 业 公 建 居 住 别 类1 居 住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公 建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工 业 仓 储 27 28 29 30 31 32 33 道 路 市 政 34 35 36 37 38 39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建筑间距Ⅰ类地区)附表二:(甲)m2 控 制 指 用地类型 低层住宅 居住建筑 一般办公 建 筑 公寓式办公 建筑、旅馆 商业建筑 商住综合楼 工业建筑 普通仓库 50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3.2 3.6 3.2 1.0 1.8 0.9 48 52 48 48 40 45 22 18 22 22 30 25 2.5 3.5 40 50 25 20 2.4 4.0 3.3 7.5 3.0 7.0 3.6 8.0 3.0 6.0 1.2 2.0 3.2 1.0 38 33 48 42 42 40 52 48 45 40 52 42 33 48 28 30 22 25 25 25 18 22 25 30 18 28 36 22 2.2 3.8 3.0 7.0 2.8 6.5 3.5 7.5 2.8 5.5 1.4 2.2 3.5 1.2 35 30 45 40 40 38 50 46 42 38 55 45 35 52 30 32 25 28 28 30 20 24 28 32 15 25 35 18 2.0 3.5 2.8 6.5 2.6 6.0 3.2 7.0 2.6 5.0 1.2 2.0 3.2 1.0 32 28 42 38 38 36 48 45 40 35 52 42 33 48 32 35 28 30 30 32 22 25 30 35 18 28 36 22 1.8 3.2 2.6 6.0 2.4 5.5 3.0 6.5 2.4 4.5 1.0 1.8 3.0 0.9 30 25 40 36 36 35 45 42 38 32 48 40 32 45 35 38 30 32 32 35 25 28 32 38 22 30 38 25 标 用地面积 500―2500 GAR %
GAR % 1 GAR % 2 GAR %FARD%FARD%FARD%FARD%FARD% 多层 高层 注:FAR―容积率1.840302.0 3.042 3228 382.2 3.245 3525 352.0 3.042 3228 381.8 2.840 3030 40D―建筑密度GAR―绿地5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建筑间距Ⅱ类地区)附表二:(乙)m2 控 用地面积 制 指 标 用地类型 低层住宅 居住建筑 一般办公 建 筑 公寓式办公 建筑、旅馆 商业建筑 商住综合楼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 低层 工业建筑 多层 高层 低层 普通仓库 多层 高层 - 52 0.9 1.8 45 40 25 30 1.0 1.8 48 40 22 30 2.4 38 32 3.0 45 25 2.4 36 32 2.6 40 30 500―2500 GAR % 45 32
GAR % 45 35 35 28 30 30 32 22 25 30 35 20 28 38 22 28 38
GAR % 45 35 35 28 30 30 32 22 25 30 35 20 28 38 22 28 38 1 GAR % 45 38 38 30 32 32 35 25 28 32 38 22 30 40 25 30 40 2 GAR % 48 40 40 32 35 36 38 28 30 35 40 25 32 42 28 32 42FARD%FARD%FARD%FARD%FARD%0.55 2.024 320.6 1.8 3.5 2.8 6.5 2.6 6.0 3.2 7.0 2.6 5.0 1.1 2.0 3.0 1.0 2.0 3.025 30 28 42 38 38 36 48 45 40 35 50 42 32 48 42 320.6 1.8 3.5 2.8 6.5 2.6 6.0 3.2 7.0 2.6 5.0 1.1 2.0 3.0 1.0 2.0 3.025 30 28 42 38 38 36 48 45 40 35 50 42 32 48 42 320.55 1.6 3.2 2.6 6.0 2.4 5.5 3.0 6.5 2.4 4.5 1.0 1.8 2.8 0.9 1.8 2.824 28 25 40 36 36 35 45 42 38 32 48 40 30 45 40 300.5 1.5 3.0 2.4 5.5 2.2 5.0 2.8 6.0 2.2 4.0 0.9 1.6 2.6 0.8 1.6 2.622 26 24 38 35 34 32 42 40 35 30 45 38 28 42 38 28 注: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建筑间距Ⅲ类地区)附表二:(丙)m2 控 制 标 用地类型 低层住宅 居住建筑 一般办公 建 筑 公寓式办公 建筑、旅馆 商业建筑 商住综合楼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工业建筑 多层 高层 普通仓库 低层 多层 0.7 1.6 40 38 30 32 0.8 1.6 42 38 28 32 2.0 32 38 2.0 40 30 2.0 32 38 2.4 38 32 指 用地面积 500―2500 GAR % 48 35
GAR % 45 38 40 30 32 36 38 28 30 35 40 25 30 42 28 30
GAR % 45 38 40 30 32 32 35 25 28 32 38 22 30 40 25 30 1 GAR % 48 40 45 32 35 36 38 28 30 35 40 25 32 42 28 32 2 GAR % 50 45 48 34 38 38 40 30 32 38 42 28 35 45 30 35FARD%FARD%FARD%FARD%FARD%0.5 1.822 300.55 1.6 3.0 2.6 6.0 2.2 5.0 2.8 6.0 2.2 4.0 0.9 1.8 2.6 0.8 1.824 28 24 40 36 34 32 42 40 35 30 45 40 28 42 400.55 1.6 3.0 2.6 6.0 2.4 5.5 3.0 6.5 2.4 4.5 1.0 1.8 2.8 0.9 1.824 28 24 40 36 36 35 45 42 38 32 48 40 30 45 400.5 1.5 2.8 2.4 5.5 2.2 5.0 2.8 6.0 2.2 4.0 0.9 1.6 2.6 0.8 1.622 26 22 38 35 34 32 42 40 35 30 45 38 28 42 380.45 1.4 2.6 2.2 5.0 2.0 4.5 2.0 5.5 2.0 3.5 0.8 1.4 2.4 0.7 1.420 24 22 36 32 32 30 40 38 32 28 42 35 25 40 35 - 53 - 高层 注: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2.628422.830402.628422.42545GAR―绿地率- 54 -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M)1 顺 序 管线名称 建筑物 建筑物 给水管 排水管 燃气管低压 燃气管中压B 4 燃气管中压A 燃气管高压B 燃气管高压A 5 直埋热力管 热力管沟 6 7 8 9 10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乔木(中心) 灌 木 电杆、塔基础≤35kv 11 高压铁塔基础&35kv 12 道路侧石边缘 3.0 1.5 1.5 1.5 1.5 5.0 2.5 3.0 1.5 1.5 1.5 1.51.0( dn&200mm为3m)2 给水管1.0( dn&200为3m)3 排水管 2.51.0 dn&200mm为1.5m) (4 燃气管 低压 0.7 中压B 1.5 0.5 1.0 1.2 中压A 2.0 高压B 4.0 1.0 1.5 高压A 6.0 1.5 2.05 热力管 直埋 2.5 1.5 1.5 10 沟 0.5 1.5 1.56 电力 电缆 0.5 0.5 0.5 0.5 0.57 电信 电缆 1.0 1.0 1.08 电信 管道 1.5 1.0 1.09 乔木 (中 心) 3.0 1.5 1.510 灌木 1.5 1.5 1.5 3.0 1.511 电杆、塔 高压铁塔 基础 基 础&35kv ≤35kv1 2 33.0 1.52.5 0.7 1.5 2.0 4.0 6.0 2.5 0.5 0.5 1.0 1.5 3.0 1.51.0( dn&200为1.5m)1.0 0.5 1.2 0.4(dg&300mm 时为0.5m) 1.0 1.5 1.5 1.5 0.5 1.0 1.0 1.5 1.5 3.0 1.5 2.0 1.5 1.0 1.5 0.5 1.0 1.0 1.5 1.2 1.5 1.5 1.0 2.0 0.5 0.5 0.5 1.0 1.0 1.5 1.5 0.5 2.0 1.0 4.0 1.5 1.0 1.5 2.0 1.5 2.0 1.00.51.0 1.2 1.0 1.5 1.0 5.01.5 0.5 2.0 4.0 1.0 1.52.01.01.51.52.03.020 0.5 1.0 0.5 1.5 1.5 1.0 1.00.50.5 0.51.0 1.0 1.51.0 1.0 0.60.60.60.5 1.0 1.0 0.6 1.5 1.01.0 1.5 1.50.6 0.6 1.5 0.5 0.5 0.5 0.555 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下面的管线名称 给水管 上面的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热力管 燃气管 直埋 电讯 管道 直埋 电力电缆 管道 明沟(基础底) 涵洞(基础底) 铁路(轨底) 1.00 1.20 0.15 1.20 1.20 0.15 0.50 0.50 0.15 0.50 0.20 1.00 0.25 0.50 1.00 0.15 0.15 0.50 0.15 0.40 0.15 0.15 0.50 0.15 0.150 0.50 0.50 0.50 0.15 0.15 0.15 0.50 0.25 排水管 热力管 燃气管 直埋 管道 直埋 管道 电 讯 电力电缆附注:(1)表中所列为净距数字,如管线敷设在套管或地道中,或者管道有基础时,其净距至管套、地道的外边或基础的底边(如果有基础的管道或在 其他管线上面越过时)算起; (2) 电讯电缆或电讯管道一般在其他管线上面越过; 电力电缆一般在热力管道和电讯管缆下面, 但在其他管线上面越过; 燃气管应尽可能在给水、56 排水管道上面越过;热力管一般在电缆、给水、排水、燃气管道上面越过;排水管通常在其他管线下面通过。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序 号1 电 力2 电 信3 热 力456管线名称 直埋 最 小 覆 土 深 度 人行 0.50 道下 车行 0.70 道下 0.50 0.80 0.70 0.70 0.20 0.40 0.70 0.40 0.50 0.20 管沟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燃气给水排水0.600.600.600.800.700.7057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人民检察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共印 310 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 年 3 月 日印发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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