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能办带病返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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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返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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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办事服务事项
法律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报告;2、退伍军人证明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3、部队期间患有慢性疾病、档案中有原始记载复印件;4、市级医院对申请人近期病情诊断书;5、所在村、镇(乡)政府对其家庭困难情况综合调查材料,定期补助审批表(乡镇签署意见、盖章)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部队原始病历及相关材料→县、区民政部门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带病回乡军人进行受理→县、区民政部门对受理对象进行调查→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县、区民政部门向市局上报初审合格材料→市局审批→给审批合格对象发放优抚证书;对审批不合格的受理对象退回初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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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访问数据统计]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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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民政部&&&&点击数:8662&&&&更新时间:
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1〕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印发你们,请在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时参照执行。
                          &&&&&&民 政 部
& &&&&&&&&&&&&&&&&&&&&&&&&&&&&&&&&&&&&&&&&&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
常见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按系统列举如下:
一、消化系统
反流性食管炎;
反复消化道出血;
食管成形术咽下运动不正常;
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食管裂孔疝;
消化性溃疡;
慢性萎缩性胃炎;
消化道息肉病;
消化道或消化腺肿瘤;
慢性胆囊炎;
慢性胰腺炎;
炎症性肠病;
轻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肝硬化代偿期;
胃部分切除术;
小肠部分切除;
结肠部分切除;
脾切除或部分切除;
肝部分切除;
胆囊切除;
胆肠吻合;
胰腺部分切除;
二、呼吸系统
慢性支气管炎;
支气管哮喘;
支气管扩张;
呼吸系统肿瘤;
肺纤维化;
慢性活动性肺结核;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肺间质性疾病;
肺段切除术或修补术;
气管或支气管成形术;
部分胸廓改形术;
三、循环系统
高血压病;
慢性心律失常;
心脏瓣膜病;
慢性心包炎;
主动脉瘤或主动脉夹层;
周围血管疾病(如:大动脉炎、雷诺综合征、脉管炎、闭塞性动脉硬化、静脉血栓形成等);
四、神经、精神系统
轻度癫痫;
不完全性面瘫;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失语;
截瘫或偏瘫肌力小于4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
周围神经炎性疾病;
脊髓压迫症;
脊髓空洞症;
颅内或脊髓占位性病变;
帕金森病;
多发性硬化症;
脑血管疾病;
肌营养不良;
重症肌无力;
神经系统肿瘤;
各类精神病性障碍;
五、泌尿生殖系统
一侧卵巢病变;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单侧输卵管切除;
一侧肾上腺病变;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一侧睾丸、副睾切除;
慢性肾炎或肾病;
肾病综合症;
慢性泌尿系感染;
泌尿系结石或梗阻;
泌尿生殖系统肿瘤;
慢性前列腺炎;
&& 六、内分泌系统和代谢性疾病
低糖血症;
下丘脑-垂体疾病;
肾上腺疾病;
甲状腺疾病;
甲状旁腺疾病;
胰岛内分泌肿瘤;
&& 七、造血系统和免疫、风湿性疾病
各种慢性贫血;
淋巴及血小板性疾病;
免疫缺陷病;
类风湿关节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
成人Still病;
色素沉着绒毛结节性滑膜炎;
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
多发性肌炎;
原发性血管炎;
痛风及高尿酸血症;
大骨节病;
顽固性牛皮癣;
严重白癜风;
& &八、骨骼系统疾病
慢性骨髓炎;
硬化性骨髓炎;
骨无菌性坏死;
滑膜软骨瘤病;
骨、关节结核;
腰椎管狭窄症;
九、五官系统
因眼病(近视眼除外)致视力下降,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因病双眼矫正视力<0.8;
象限盲或偏盲;
瞳孔散大;
眼睑不能闭合或下垂影响外观者;
泪器疾病;
因耳疾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前庭功能丧失,闭目不能并足站立;
严重声音嘶哑;
发音或构音不清;
嗅觉完全丧失;
  1、以上慢性病范围适用于在部队患病未能治愈,残情达不到评残标准规定的等级,其所患慢性病相当于十级残情以上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在部队患病残情达到病残等级但未评定者,退伍后不再补办病残评定,可按有关规定并参照以上慢性病范围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3、对于本范围未能列入的少见的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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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印发你们,请在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时参照执行。
        
民 政 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
常见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按系统列举如下:
一.消化系统
反流性食管炎;
反复消化道出血;
食管成形术咽下运动不正常;
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食管裂孔疝;
消化性溃疡;
慢性萎缩性胃炎;
消化道息肉病;
消化道或消化腺肿瘤;
慢性胆囊炎;
慢性胰腺炎;
炎症性肠病;
轻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肝硬化代偿期;
胃部分切除术;
小肠部分切除;
结肠部分切除;
脾切除或部分切除;
肝部分切除;
胆囊切除;
胆肠吻合;
胰腺部分切除;
二.呼吸系统
慢性支气管炎;
支气管哮喘;
支气管扩张;
呼吸系统肿瘤;
肺纤维化;
慢性活动性肺结核;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肺间质性疾病;
肺段切除术或修补术;
气管或支气管成形术;
部分胸廓改形术;
三.循环系统
高血压病;
慢性心律失常;
心脏瓣膜病;
慢性心包炎;
主动脉瘤或主动脉夹层;
周围血管疾病(如:大动脉炎、雷诺综合征、脉管炎、闭塞性动脉硬化、静脉血栓形成等);
四.神经、精神系统
轻度癫痫;
不完全性面瘫;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失语;
截瘫或偏瘫肌力小于4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
周围神经炎性疾病;
脊髓压迫症;
脊髓空洞症;
颅内或脊髓占位性病变;
帕金森病;
多发性硬化症;
脑血管疾病;
肌营养不良;
重症肌无力;
神经系统肿瘤;
各类精神病性障碍;
五.泌尿生殖系统
一侧卵巢病变;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单侧输卵管切除;
一侧肾上腺病变;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一侧睾丸、副睾切除;
慢性肾炎或肾病;
肾病综合症;
慢性泌尿系感染;
泌尿系结石或梗阻;
泌尿生殖系统肿瘤;
慢性前列腺炎;
六.内分泌系统和代谢性疾病
低糖血症;
下丘脑-垂体疾病;
肾上腺疾病;
甲状腺疾病;
甲状旁腺疾病;
胰岛内分泌肿瘤;
七.造血系统和免疫、风湿性疾病
各种慢性贫血;
淋巴及血小板性疾病;
免疫缺陷病;
类风湿关节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
成人Still病;
色素沉着绒毛结节性滑膜炎;
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
多发性肌炎;
原发性血管炎;
痛风及高尿酸血症;
大骨节病;
顽固性牛皮癣;
严重白癜风;
八.骨骼系统疾病
慢性骨髓炎;
硬化性骨髓炎;
骨无菌性坏死;
滑膜软骨瘤病;
骨、关节结核;
腰椎管狭窄症;
九.五官系统
因眼病(近视眼除外)致视力下降,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因病双眼矫正视力<0.8;
象限盲或偏盲;
瞳孔散大;
眼睑不能闭合或下垂影响外观者;
泪器疾病;
因耳疾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前庭功能丧失,闭目不能并足站立;
严重声音嘶哑;
发音或构音不清;
嗅觉完全丧失;
1、以上慢性病范围适用于在部队患病未能治愈,残情达不到评残标准规定的等级,其所患慢性病相当于十级残情以上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在部队患病残情达到病残等级但未评定者,退伍后不再补办病残评定,可按有关规定并参照以上慢性病范围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3、对于本范围未能列入的少见的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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