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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大清为丁字桥镇捐建两口“爱民井”
主题金豆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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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6 21: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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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远华 陈鹏)3月22日,新疆天地集团总裁郑大清为丁字桥镇捐建的两口“爱民井”正式投入使用,从此,丁字桥场镇及周边两个村3000多人吃上安全清洁的自来水。& & & &   据了解,丁字桥场镇居民及周边的丁字桥村和元滩村的群众,较长一段时间的饮用水存在隐患。丁字桥党政一班人把这一情况向郑大清反映后,得到郑大清的大力支持,决定捐资40多万元,在丁字桥村和元滩村选址各打机井一口,深度达到70多米。从今年2月下旬开始进行建设,用了20多天时间建成。新建的两口机井,每天供水量达到180方,完全能满足场镇居民和周边两个村群众的生活用水需求。
& & & &   在竣工仪式上,新疆天地集团爱心委员会驻丁字桥办事处负责人转达了郑大清先生对乡亲们的问候,并与丁字桥镇签订了竣工投产交付使用协议。丁字桥党委书记彭国平表示,将建立好的制度,管好用好这两口“爱民井”,让场镇居民及周边群众长时间吃上安全清洁卫生的自来水。
& & & &   到了中午煮饭的时间,丁字桥场镇居民林梅回家后,把自来水开关一开,白花花的水就放了出来,高兴的心情溢于言表。
& & & &   丁字桥场镇居民林梅说:现在我们用这个水水质比较好,全是郑大清捐钱打的那口井的水,我们吃到比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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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刘安清等诉罗光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全文】CLI.C.
刘安清等诉罗光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9民初3221号
  原告刘安清。
  原告刘军。
  原告刘城圆。
  法定代理人刘安清,系刘城圆父亲。
  原告蒋崇清。
  原告肖球连。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方一,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光文。
  被告田祥。
  原告刘安清、刘军、刘城圆、蒋崇清、肖球连诉被告罗光文、田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郦金晶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方一,被告罗光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安清、刘军、刘城圆、蒋崇清、肖球连诉称:日上午8时15分许,被告罗光文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萧山区临江开发区长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经五路路口时,左转弯过程中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田祥驾驶的浙A×××××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田祥车上乘客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日死亡,田祥、罗光文及其车上乘客罗光照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罗光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田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罗光照、蒋某无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2523.68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和误工费5000元、丧葬费24186元(48372元/年÷12月×6月)、死亡赔偿金807860元(40393元/年×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115984元(女儿:14498元/年×5年÷2;父亲:14498元/年×7年÷3;母亲:14498元/年×12年÷3)、精神损失费50000元,合计元。现请求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罗光文辩称:一、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二、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没有经济能力赔偿。
  被告田祥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五原告为被害人蒋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五原告诉称的本案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罗光文因案涉交通事故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本院依法核定五原告因亲属蒋某交通事故死亡所受到的损失如下:一、医疗费用项下:医疗费11367.13元;二、死亡伤残项下:丧葬费24186元、死亡赔偿金807860元(40393元/年×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115984元(女儿14498元/年×5年÷2人;父亲14498元/年×7年÷3人;母亲14498元/年×12年÷3人)、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酌定5000元,该项合计953030元。上述物质损失共计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蒋某的暂住证、村委会证明、各原告身份证、户口本、村委及乡政府出具的证明,本院依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和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罗光文作为本案肇事车辆无号牌喜马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未依法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被告罗光文和田祥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本院酌情确定罗光文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田祥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上,被告罗光文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五原告120000元(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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