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有精神分裂症病史的可以参加司法部回应法律工作者考试成为律师吗

非法律专业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有用吗?能进法律行业吗?_百度知道
非法律专业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有用吗?能进法律行业吗?
如果过了司考1、成为律师没问题。2、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助理等等不过司考也能当。3、法官检察官一般要求法学专业+司考+公务员考试。不过也有不要求的。具体需要查看要报考的地区的公务员职位表,里面有详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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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是要通过司法考试,被淘汰也是必然的事情,到律所办理实习手续,这类职业最大的特点在于需要时刻学习,有些要求具备硕士学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本身就是一种对自己能力的证明、检察官还是律师,从这一点来看,不要过分夸大法本非法本的区别,用热情去迎接所有挑战,这一点在法律类职业中至关重要。
其次,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法律职业中重要的一条定律,在取得司法执业资格证后,对于教学质量较高的一些法本院校及一些院校的法律专业来说,即“出身并不能决定结果”,发表一点我个人的经验之谈,那么就要在保持自信的基础上虚心学习,即使是作为公务员的法官和检察官,我个人认为,甚至对于相同职业而言。
最后,通过了作为中国最难考的考试之一的司法考试。
无论您最终选择法官,如果确定是自己所想所爱,法本学生的思维模式更容易融入毕业后的社会实践中,法本阶段的教育与社会实践甚至是与司法考试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脱节、硕士考不过法本,不同的法律职业对于入职要求也是不同的,需要理性而慎重的思考。
步入这个行业。这一点。在院校及导师的熏陶下,一旦停止学习:
首先,相较于非法本的学生。如果你参加过司法考试,非法本学生并不比法本学生缺什么、检察官,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够保证自己跟上社会法治的进程。但是,是非法律专业学生需要注意的,首先要在通过司法考试后,也无论您向成为诉讼律师还是非讼律师,其毕业生毕竟接受了为期四年的专门训练,才算是在形式上成为了一名独立的执业律师,向当地司法局了解办理司法执业资格证的手续,接受当地的实习考核。如果您想做一名法官,只有到了这一步。实习满一年后,合格后获得执业证,而有些欠发达地区甚至可以凭司法考试成绩免除笔试直接参加面试,肯定听说过这是一个“博士考不过硕士,培训合格后获得实习律师证,比如有些单位会要求参加单位组织的笔试,并以该律所的实习律师身份参加当地司法局组织的一年一度的实习律师培训。如果您想做一名律师,最大的差异是逻辑与思维上的不同,其次跟据单位不同要求也会有差异,在不同的地区执业其要求都是不尽相同的、法本考不过非法本”的考试,要充分看到自己的实力。从法律实践及社会需要来看,确立绝对的自信!
针对您的问题您好。如果真心喜欢,希望我们能够成为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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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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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甚至医学专业出身的律师。身边不少经济,不挑专业,尤其是律师当然有用,比学法律的更有优势
  您好,非法学通过司法考试是比较好的,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个综合性较强的学科。若是您想进公检法则还需要继续深造获得诸如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之类的法学类文凭;若是做律师,则是完全可以的。目前国内比较牛逼的律师好多都不是科班出身的,您可以百度下梅向荣!哈哈。。。不是广告哈。因为我也是非法学出身的,所以能够感受到初入法律的迷茫!
要看你将来的发展方向了。如果像将来有从事商业的通过司法考试可能会更有发展前景。我有个舅舅,不是法律专业,但通过了司法考试,现在是一名法律咨询师,小有名气。但是收入不是很有保障,你要好好考虑!希望我的答案能帮助到你!
若你想从事法律工作,那通过司法考试则是必须。考了,从事法律行业还是比较容易的!
当然有用!通过司法考试已具备律师资格,只需在某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就是一名律师。
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就能从事法律行业,且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能从事特定的法律职业
非法律专业是可以参加的,考完之后也能进行法律业务的
司法考试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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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16年考试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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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2004- 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来源:稻草人法律作者: 我要实习法学专业经过20年代初短短几年的迅猛扩招之后终于“积劳成疾”,已经连续两三年在一类学科中就业率垫底,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法学专业热招生冷就业的话题也就一直为人们所探讨,而06年关于取消本科法学专业设置的说法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法学专业缘何由香饽饽变成烫手的山芋?造成这些困境的又究竟是什么原因?在高校改革的几年里,招生人数的增加、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开设都促成了法学专业的不断壮大。在这样的大潮下,形成了较为有代表性的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几股力量:一类是传统名校,这些院校的扩招使得更多学子投身到法学专业中;另一类是一些新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其中许多工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开设很具代表性。这些院校大多顺应发展“综合性大学”的潮流而纷纷开设文科专业,而首选便是较具有实用性、报考热门的法学专业。伴随着高校法学专业的不断壮大以及社会对于国家法治建设需求的舆论导向,法学专业在广大考生心目中被塑造成了需求广大、发展前景良好的热门专业,因此许多考生为了选择这样一个好专业而纷纷考入这些工科院校法学专业。专门的法学院学科划分详细,专业程度化高,使学生受系统的教育;综合性大学法律系的特色在于学生可以发挥多学科优势,可以跨系选科。  &目前从社会需求来看法学大有发展前景,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对于经济类,财经类专业而言,毕竟出路较窄。简单分析,造成这种就业困难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学教育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冲突,法学学士、硕士不能立刻从事与法律专业关系密切的法官,检查官,律师,法律顾问等工作,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而通过率仅10%。二,公务员职位有限,一个岗位有几十上百个竞争者。三,转行发展困难,其他专业毕业生有进入法律行业,导致竞争更激烈。&因此,近几年法学专业(包括法硕)浩浩荡荡的考研大军异军突起,这一方面是教育水平提升、本科教育大众化的体现,另一方面也被视为许多学生逃避就业的“救命稻草”,从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报名超过1万人的数字也可以看出法学专业的考研热度。许多学生报考时没有考虑清楚,在进入大学以后才意识到相同专业不同学校所掌握的本行业的资源的差距,所以许多同学希望进入更好的院校继续研究生学习,使得考研被大多数同学视为“改变命运”的又一次机会。那么,法律专业学生究竟可以从事哪些工作呢,下面我们就进行一下简要的分析。1典型职业通路: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关键点:①司法考试;②经验职业状况:律师作为社会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加入WTO,律师是最大的受益者之一。懂英语和国际法的律师的职业前景十分看好。但由于现阶段国内法律本科人才供给过多,而且社会对本科法学毕业生的质量认同程度下降,因此就业情况不是很好,但优秀的毕业生特别是研究生的需求还是比较大的。&薪酬水平:律师的收入构成可分两种计算,一种是拿工资式的,事务所付工资,律师负责打官司,根据能力大小,高的年薪能拿到30万元甚至数百万元,低的可能年薪只有1万多元;另一种是律师不拿工资,但挂靠律师事务所,律师得自己去找客户,根据业务提成,一般在30%至70%不等。并且,根据经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的专项不同,收入也会有差别。总体来说年轻的见习律师一个月一般只有千元左右,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案源的增加,收入就跟个人的能力直接挂钩了,若干年后,天上地下的差别也是很正常的事情。老马识途:1全国司法考试这项考试一般在每年7月份报名,9月份考试,其最大的特点在于难度大,通过率低。2003年近20万人参加考试,共有17000多人过线,通过率为10%,2004年通过率为11.22%。司法考试的复习资料阅读量巨大、记忆的知识点繁多,复习到最后比的就是谁的韧性大,谁最能吃苦,要相信天道酬勤。制定复习计划贵在执行,无论遇到多大困难,都应该不折不扣地完成,一般来说,计划用两年的时间通过该项考试是比较合理的。由于执业证书要实习一年后才能申请,所以在考到证书后,再找个律所挂一年,毕业的时候就可以名正言顺地直接从事律师实务了。  &2工作经验法律是一门“世俗”的学科,法学界的很多老师都会涉足法律实务。也就是说如果你有机会得到你的这些老师的青睐,能够在大学期间帮他“打杂”的话,在你毕业时就已经拥有求职中最为宝贵的实习经验了。特别是研究生,因为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同时和导师平时的接触也比较多,因此完全可以利用条件积累经验。如果你的老师都不是那种一脚在海里一脚在船上的,也可以请他们帮你介绍,他们的同学、朋友开事务所的肯定非常多。另外,利用休息时间,去一些律所和外企的法务部兼职(实习),这些对毕业时找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如果干得好,毕业后很可能就留在那里。有的时候,某个老师在某个领域是专家乃至权威,他就会掌握很多的资源,这属于奇货可居型。平时多留意、沟通,在毕业时你想去律所,如果他们愿意代为引荐,那比你自己漫天撒网要强得多。如果毕业时,未能通过司法考试,那也还有机会。律师助理职务不一定非得拥有资格证书的,争取一下或许仍有机会。2当公务员和去法院检察院关键点:①公务员考试;②社会关系职业状况:最近几年的公务员考试报名情况的火爆已经清楚地反映了这个职业的吸引力:稳定、收入较高、工作压力小、福利保障完善。  &薪酬水平:所在地区经济发达水平保持正比关系,各种收入汇总后一般要高出在所在地区平均工资水平一大截。&老马识途:在考国家公务员的时候,二级学科划分的专业并不那么重要,通常要求是学法律的即可,但有很多职位在报名简章上就会标明需要党员。法院和检察院在招人的时候对学科要求会很细,常常会注明“民商法专业”或“刑法专业”,当公务员和去法院检察院最大的好处就是“稳定”,但其收入比不上律师,所以经常有人进法院几年又跳出来做律师的。其实,现在公务员和法院的待遇都不错,只是相对于做律师的前景,难免让人心有不甘。&另外,就是现在的企业招聘都不太看重的学生干部经验和身份,在公务员考试中仍然有一定的优势,特别是在面试中,政治素质、反应能力、时事敏感度、组织能力的要求比较严格。建议有志于考公务员的同学提前去网上找一本《公务员考试宝典》之类的书仔细看一看,以方便有针对性地锻炼相关能力。公务员考试的录取比例也相当低,考试成绩为中良都基本上没有希望,所以,要做好考前几名的考前准备。  &关系方面,如果有的话,在录取过程中能得到比别人多得多的方便,提前运作对那些普通的竞争者非常不公平。3典型职业通路:助理→主管→高级法律顾问关键点:①外语水平;②专业功底职业状况:目前国内只有大公司才设置这个部门,相对人才供给来说,职位数量很少。薪资水平:外资公司的法务部对新人开出的年薪大概在5万到10万,大型民企和国企则只有2万到7万元,但在职位上,一年经验能让你的年薪增加2万左右。&老马识途:和所有外资公司招聘的其他职位一样,出色的外语读写听说能力对得到法务部的职位至关重要。很多公司甚至派出外籍面试官,那样的话不能用外语沟通基本上没有任何机会。  通常,民商法和国际法这样的热门专业社会需求更大,就业也相对较好,但热门的专业意味着应聘人数较多,竞争也更激烈。 如果能寻求到实习机会那是最好不要放过,拥有几个月的经验将能使你在和别的求职者竞争的过程中脱颖而出。4典型职业通路:职员(2-3年)→主管(3-4年)→部门经理关键点:①沟通能力;②学习能力从事其他职位,也就是转行。抛弃专业背景,是在当前就业形势下的不得已所为,也是变通之法,我们能做的是尽量选择能用上法律背景的行业和职业。  销售类工作。法学专业学生的特长在于对合同法、证券法等经济法律的熟悉,求职过程中突出自己的专业背景与岗位的联系。当然,在学校期间,必须掌握一些销售工作的知识,例如业务流程、行业职业现状,还有沟通技巧——能说服面试官放弃那些毕业于营销专业的学生而签下你就是对你的沟通技巧的最好肯定。  外贸类工作。对于有法律基础的学生来说,完全可以利用在校期间熟悉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业法律,这对谋取该类职位以及在外贸行业有所发展的有利条件。针对一般公司对新人的要求,可以参加由一些有实战经验的老师所开办的培训班和课程:外贸流程,包括单据操作、业务拓展、货物质量控制等等。当然,做外贸最基础的还是外语水平,起码要有用英语沟通的能力。  总之,法律专业的学生无论是就业还是考研都要慎重选择,是自己真正学有所长,学有所用!“中伦杯明日合伙人”选拔活动正在火热进行中,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或下方图片,了解详情,参与报名。中伦律师事务所(zhonglun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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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如何破解有关精神病的刑事司法困局
图为研讨会现场
&&&&司法精神病鉴定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在刑诉法修改中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强制性医疗因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不能以行政部门的条例和规则规定,必须通过高层次的法律来规范。&&&&“精神病”,一个医学上的名词,却负载着诸多家庭的隐痛,冲击着社会管理中的各个环节,亦是司法实践最前沿的话题之一。&&&&&“南平惨案”、“邱兴华案”、“杨佳案”、“邓玉娇案”、“杨义勇案”……近日,在回顾这些或多或少与精神病相联系案例的凝重气氛中,中外70余名刑事司法和精神病学专家参加的“司法精神病刑事立法与实务改革”研讨会在北京昌平召开。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问题一:精神病就能获得“免死金牌”?&&&&&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重症人数逾1600万。而据公安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由精神障碍者引发的刑事案件已达万起以上,并逐年递增。&&&&&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应当如何理解,法学专家、医学专家、普通民众,对此看法还不完全一致。&&&&&“自从得了神经病,整个人精神多了”的电影台词一度流行,但是普通人大多对神经病、精神病、精神障碍、精神疾病等词汇的区分认知不清,对一些特大疑难案件看法更是针锋相对。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认为,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仅限严重程度的精神疾病(以精神分裂症为典型)。精神医学界的观点与刑法学界恰恰相反,无论是精神分裂症、心理障碍等重性疾病,还是神经症、轻度发育迟滞、人格障碍等轻度精神障碍,都属于精神病范畴,并倾向用“精神障碍”来统称。&&&&&2006年发生的邱兴华案引起极大争议。陕西农民邱兴华两次作案,杀11人、重伤2人,手段极其残忍,还一度逃脱警方围捕。二审庭审中,邱兴华妻子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未获得法官认可。日二审宣判,邱兴华被执行死刑。&&&&&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副主任法医师马长锁向记者表示,他认同邱兴华案审理过程中的两次心理测试结果:有心理障碍,但没有刑法意义的精神病。他认为,人格障碍、心理障碍不等同于严重的精神疾病,即使是精神病人,如“半疯”的人,在清醒的时候作案,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主观方面具有辨认、控制的能力,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著名的“杨佳案”、“邓玉娇案”无不反映各方对精神病认知的巨大差异。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主任法医师管唯(杨佳案的鉴定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精神病鉴定过程中,他们并没有发现杨佳在作案时不具备辨认、控制能力,相反,动机很明确,作案时意识很清楚。&&&&&当学界和实务界对精神病认识不清,对精神病鉴定过程规范不一,担心精神病患者权益不能得到保护时,一些犯罪人员却利用精神病当“免死金牌”。&&&&&2000年,黑恶团伙主犯杨义勇在杀人后,通过虚假的精神病鉴定,企图逃脱罪责,后被查证伪造精神病鉴定。在众多证据下,杨义勇被判罪获刑。与会专家认为,这个案例在精神病司法鉴定改革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精神病鉴定,作为重大恶性犯罪人员可以仰仗的为数不多的“救命稻草”,极易成为其开脱罪责的工具。&&&&&问题二:司法精神病鉴定应如何开展?&&&&&据司法部统计数据显示,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件数量2007年为22210件,件,2009年为40949件。一些专家指出,司法精神病鉴定数量巨大,呈递增状态,相关立法和实务操作规范却不完善,导致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缠诉等乱象,司法公信力受影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应抓住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本质特点,通过大量个案研究、全案研究,确定医学标准、精神标准、心理标准、法律标准等四个标准来指导实践。&&&&&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目前精神病鉴定程序尚不完善,只能由公检法决定启动鉴定是制度安排的疏漏。在邱兴华案中被告人亲属提出鉴定申请未被采纳,至今,仍有观点认为这是该案的“程序瑕疵”。会后,马长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个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很难完成这么复杂的作案”,但是邱兴华案还是应该做精神病鉴定,以回应争议。&&&&&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表示,应该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北京鉴定人协会会长常林进一步提出,应当构建公安司法机关启动为主,当事人申请启动为辅的启动制度,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启动鉴定程序的标准等流程细节。&&&&&如何杜绝重复鉴定、不规范鉴定等现象?与会专家认为,其一,鉴定机构的确定至关重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一些学者指出,随着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鉴定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实践中沦为一纸空文,以至于引起了“杨佳案”中的鉴定机构之争。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成了当务之急。其二,重新鉴定的形式要体现民主科学。一些学者建议,重新鉴定(再次鉴定)可以通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的形式进行。刑事案件重新鉴定允许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分别等比例挑选鉴定专家。其三,要提高鉴定的技术规范和鉴定人的要求。一些专家提出,可建立类似于司法考试的统一的鉴定人准入制度。&&&&&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表示,将进一步完善鉴定实施的过程,出台技术规范是未来的重要工作,以使得精神病司法鉴定具有统一性和可比性。同时,对鉴定人的要求也必将更加严格。&&&&&问题三:精神病鉴定意见就是科学证据?&&&&&历经如此复杂的鉴定过程,精神病鉴定意见被誉为“证据之上的证据”。但是,一些专家认为,要警惕“鉴定意见就是科学证据”的提法,不能由司法鉴定人来代替法官行使司法权利。问题是,法官并非医学专家,具备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能力吗?&&&&&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索华认为,审查鉴定意见应该属于司法审查的一部分,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炜认为,可以通过系统化的途径来解决审查难的问题。第一,鉴定人要出庭;第二,可以实行专家辅助人制度,扩大司法透明度,同时,也增加社会参与度、认同度,减少社会对抗和曲解。&&&&&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钱列阳认为,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鉴定人互相质证、专家证人当庭对质,通过充分的法庭质证可解决法庭中“一个声音”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亦可以实施专家陪审制度。&&&&&英国伦敦警察局司法鉴定专家、欧洲医学会常委会主席迈克·维尔克斯(MichaeIWiIKs)介绍了英国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法。他说,在英国,司法鉴定的医生仅向法庭提供精神能力丧失的证明,及对行为人的判断能力是否丧失进行认定,但是对于该人责任能力则不认定,而由法官来认定。&&&&&管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可以参考这种做法,对被鉴定对象行为能力、责任能力认定分两步走。鉴定人仅做到行为人的辨认、控制能力的鉴定,另一部分法学意义上的责任能力判定,可以交给法官。&&&&&问题四:强制医疗,社会能否承受其重?&&&&&认定精神病后,面临对精神病人如何进行处置的问题。依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什么时候才是“必要的时候”?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解释。看守所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患有精神疾病的不予收押,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没有规定强制医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认为,我国精神病患者数量庞大,近年来精神病人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案件日益突出。许多已经具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因家属家境贫寒或无力监护,仍然处于“自由状态”,对社会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应该建立强制医疗制度。&&&&&山西省太原市第二监狱监狱长杨惠荣指出,精神病监管对社会是难题,对监狱更是一个大难题。“监狱是一所学校,精神病人在牢里,能达到改造、教育的目的吗?”他认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鉴定非常重要,刑罚执行过程与转强制医疗制度应有效进行对接。&&&&&强制医疗制度,作为认定精神病的配套程序,已然被赋予了“司法性质”。一些学者认为,它“开启了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又剥夺人身自由的大门。”面对强制医疗这样的双向后果,另一些专家表示担忧。纵观我国精神病管治乱象,精神病人被家属用铁链锁在猪圈长达十来年的现象并不罕见;而民事领域,由于经济利益、个人恩怨等各种纠纷,一些单位或家属故意将正常人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变相报复当事人,“被精神病”案件屡见不鲜。&&&&&强制医疗是治疗还是惩罚?精神病医院相关制度如何完善?质疑的声音频发。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陈卫东认为,强制医疗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必须由司法机关来决定。他介绍,正在进行的刑诉法修改的讨论稿上,已经明确要建立司法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刑诉法修改将强制医疗定位为司法性质,意味着只有法院才能决定将病人强制送往精神病医院。&&&&&问题五:立法采取何种模式最符合现实要求?&&&&&修订、制定相关法律,呼声不断。试点经验的肯定及推广,疑难问题的破解和阐释,重要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无不要求落实到立法上。现实是,1989年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远远落后于实际,刑事诉讼法修订准备工作已有多时,精神卫生法呼唤20年未曾出台。&&&&&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涉及的各项工作,需要进行大量相关的工作和理论研究,特别是试点研究。同时,从立法上要加快步伐。我们需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国外成功做法对完善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具有很大的作用。鉴定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刑诉法修改应将它作为重点内容。强制性医疗将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不能以行政部门的条例和规则规定,必须通过高层次的法律来规范。&&&&&霍宪丹透漏,司法精神病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央明确要求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好重症精神病患者刑事司法问题。司法部将协同卫生部将修改精神卫生、司法鉴定相关的法规。甄贞认为,鉴于当前立法进程缓慢,应当尽快出台精神疾病强制医疗条例,对精神疾病强制医疗的主体及其职责、强制医疗的条件、程序、解除、经费等予以明确规定。&&&&&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建明认为,立法需要确立指导思想。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应平等保护三方利益:一是精神病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是被害人的权益,包括对被害人的民事受偿权的保护;三是社会公众安全的权益。同时,实体法和程序法、刑事和行政立法齐头并进。&&&&&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副主任法医师刑学毅认为,精神病患者管治并非一个简单的医学、法学问题,而是一个关乎社会包容度的问题。他提出,对精神病人犯罪意图要区别于一般人进行考量。山东大学教授周长军认为,我国可以增加新类型的判决,美国“有病有罪”的判决,对我国是个有益启发。这样能起到安抚被害人一方,维护社会公正的作用……&&&&&司法为民,在制度设计安排之始,就要考虑社会效果,考虑各方利益的对等保护。留下的疑问是:对于这个问题,改革要走多远才能破解这个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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