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规程检疫执法简易程序都需要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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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公示栏
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二、执法程序
在农业执法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实施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询问证人或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3、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
4、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5、对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制作《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
押)通知书》。
6、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
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8、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9、《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决定罚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执法人员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0、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11、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结束后,案件处理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三、服务承诺
1、依法行政。农业行政处罚和事业性收费要依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行,做到&五公开&,即公开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程序,公开执法标准,公开执法结果,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2、文明行政。坚持以诚待人,遵守职业道德。农业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做到着装整齐,证件齐全,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严格执行&六条禁令&,公正公平执法。
3、高效行政。认真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事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到有案必接、接案必查、查必有果。
4、廉洁行政。严禁执法人员以权谋私,杜绝巧立名目收费或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主动接受监督,如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严厉查处执法人员违规收费、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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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孝感市农业局&单位地址:孝感市北京路103号&& | 当前分类:
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1. 什么是植物检疫?
  答: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2. 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
  答: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植物、植物产品贸易。其重要性表现在:
  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
  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植物检疫通过预防和控制植物检疫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避免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
  3. 有哪些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例子?
  答:古今中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例子很多。
  ①马铃薯晚疫病。19世纪30年代,欧洲从美洲引种马铃薯时传入晚疫病,到1845年,此病在爱尔兰大流行,使当地的马铃薯几乎绝产,造成了历史上著名的爱尔兰饥荒,当时仅800万人口的爱尔兰死于饥荒者达20万人,外出逃荒者达200万人。
  ②甘薯黑斑病。1890年首先在美国发现,年传入日本,1937年随日军军粮传入我国,现已遍及我国甘薯产区,每年估计损失甘薯50亿公斤,牲畜食用病薯后常引起中毒,甚至造成死亡。
  ③棉花枯黄萎病。1935年,我国引进美国棉花种子传入棉花枯萎病和黄萎病,上世纪60年代扩散到9个植棉省市。70-80年代初,随着棉花新品种 “鲁棉一号”等的推广,迅速扩散蔓延。1993年全国棉花黄萎病大发生,发病面积约226万公顷,损失皮棉1亿公斤。目前几乎所有棉区均有棉花枯黄萎病发生。
  ④稻水象甲。1988年稻水象甲从日本、朝鲜传入我国河北省,现已在天津、辽宁、北京、吉林、山东、浙江、福建、安徽等15个省(市)发生,每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亿元。
  ⑤苹果蠹蛾。该虫于1953年首次在中国新疆发现,后沿河西走廊逐渐向内地蔓延,至2011年,已在新疆、甘肃、内蒙、宁夏、黑龙江和吉林6省(区)的120个县市分布,总发生面积约110570公顷,对占据中国苹果产量80%的西北黄土高原和渤海湾两大苹果主产区构成了严重威胁。
  4. 为什么国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的风险较大?
  答:我国是国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风险较大的国家之一。主要原因有:
  ①我国陆路边境线长,周边国家众多,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边贸等途径传入的风险较大。目前国内发生的苹果蠹蛾、马铃薯甲虫、稻水象甲等重大植物疫情都是从周边邻国传入的。
  ②我国沿海开放口岸众多,对外农产品贸易发达,检疫性有害生物随之传入的可能性极大。近年来口岸截获植物疫情种类多、频度高、数量大,就是很好的例证。
  ③我国幅员辽阔,气候类型多,生态类型复杂,植物种类繁多,检疫性有害生物一旦传入,极易定殖并造成危害。
  ④目前我国社会上部分公众的植物检疫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违规引种和调运的现象时有发生。
  5. 农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日国务院发布,日国务院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日农业部发布,日修订)、《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日农业部发布)等。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制度体系。
  6. 什么机构负责植物检疫?
  答:目前我国的植物检疫机构分为国内植物检疫和口岸植物检疫两个部分。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农业和林业职责分工分别主管,省级、市级、县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农、林检疫分工具体负责。口岸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所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三部门相互协作,共同担负着保护我国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职责。
  7. 什么是检疫性有害生物?
  答:国际上将“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为“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该定义包括了国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国家之间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内容。
  《植物检疫条例》将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为: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
  两者基本意思是一样的,《条例》的解释更适合对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理解,更通俗易懂。也有人将“检疫性有害生物”称做“植物检疫对象”,只不过“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称呼更与国际接轨。
  8. 什么是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答:国际上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定义为:以生物的或其他科学的和经济的依据,确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应该限制和采取的防治措施力度的评价过程。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世贸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 协定) 中对各成员明确要求的,制定和实施植物检疫措施的依据,目的是使植物检疫对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开始阶段。一般有三种情形开始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一是从有害生物开始的风险分析,确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二是从传播途径开始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确定某个商品或运输工具是否有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三是检疫政策调整开始的风险分析,分析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和科学性。
  第二、有害生物风险评估阶段。对于有害生物来说,主要分析有害生物定植的可能性、扩散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即决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是限定的有害生物及评估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可能性。
  第三、有害生物风险管理阶段。主要评估可以备选的植物检疫措施的效率和作用,重点考虑各种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和经济适用性。该阶段是降低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风险的决策过程。
  9. 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常规的病虫有什么区别?
  答: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常规病虫的主要区别有:
  ①发生范围不同。检疫性有害生物一般发生在局部地区,而常规病虫发生分布比较普遍。
  ②强制性不同。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以及双边或多边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在我国没有发生或发生但局部分布的一些病、虫、草,必须按照国家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防治;而常规的病虫则是指普遍发生的、为害或可能为害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害生物,且未列入国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的所有有害生物,由国家植保机构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开展防治。
  ③防治目标不同。对检疫性有害生物,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采取封锁、控制、消灭措施,防治措施的强度更大,重点是阻止其传播扩散;对常规病虫,主要开展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等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一般只要求通过防治将常规病虫的为害程度控制在经济允许的阈值或防治指标以下即可,重点控制其危害。
  10.我国现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由农业部公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地方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菜豆象、蜜柑大实蝇、四纹豆象、苹果蠹蛾、葡萄根瘤蚜、美国白蛾、马铃薯甲虫、稻水象甲、扶桑绵粉蚧、红火蚁、腐烂茎线虫、香蕉穿孔线虫、瓜类果斑病菌、柑桔黄龙病菌、番茄溃疡病菌、十字花科黑斑病菌、柑桔溃疡病菌、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黄瓜黑星病菌、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玉蜀黍霜指霉菌、大豆疫霉病菌、内生集壶菌、苜蓿黄萎病菌、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烟草环斑病毒、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毒麦、列当属、假高粱等30种。
  11.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与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是什么关系?
  答: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的有害生物是国内局部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重点需要防止其扩散蔓延和危害。国内植物、植物产品调运不能带有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禁止进境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多数是我国没有发生的、需要严防其传入的有害生物,也包括一部分我国虽有发生,但国家正采取检疫措施进行控制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口植物、植物产品不能带有我国禁止进境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一般来说,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比较宽泛,它包含了我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地方补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世界各国一般都有自己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我国植物、植物产品出口时也必须符合进口国家的检疫要求,不带其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2.哪些物品应该接受检疫?
  答:《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①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②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③对可能被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13.土壤或生长介质需要进行检疫吗?
  答:对于从国外进口植物或植物产品来说,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土壤进口,因为土壤中经常隐藏着多种危害农作物的有害生物,例如土传病害的病原微生物、线虫和休眠虫态。生长介质必须接受检疫,因为用于植物栽培的生长介质中也可能带有大量病原真菌、细菌和线虫、昆虫、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这些有害生物极有可能随土壤和栽培介质进行远距离传播。
  对于国内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时土壤或介质是否需要检疫,主要看调运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是否来自疫情发生区,如果是来自香蕉穿孔线虫或香蕉枯萎病4号小种的发生区,随植物或植物产品携带的土壤必须符合植物检疫要求,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土壤传播。而对于来自其它地区的土壤和介质则无需进行检疫。
  14.疫区是什么?发生区是什么?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是指什么?
  答:疫区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划定的发生某个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局部地区,在疫区内应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出。
  发生区是指某种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是检疫性有害生物自然发生的区域。
  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是指有某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以县(旗、区、市)为单位的区域,主要是为了便于检疫管理。因为国家在各县级行政区域设立了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相关检疫工作。
  15.疫区如何划定?
  答:疫区的划定由省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疫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16.疫区如何撤销?
  答:疫区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在达到基本消灭或已取得控制蔓延的有效办法以后,应按照疫区划定时的程序,办理撤销手续,经批准后明文公布。
  17.疫区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如何处理?
  答:疫区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批准,调出省外的,应经农业部批准。
  18.什么是非疫区?
  答:非疫区是指经科学证据证明不存在特定有害生物,并由官方通过一系列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能够维持此状态的区域。非疫区一般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苹果蠹蛾非疫区和柑桔检疫性有害生物非疫区建设试点,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19.公众发现新的病虫怎么办?
  答:公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如发现新的病、虫、杂草,应当及时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由植物检疫机构进行认定,经调查确认为新发生病虫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将按照程序上报上级植物检疫机构。省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将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与评估,明确其检疫地位。植物检疫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农业植物疫情报告联系方式。对于发现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单位或个人,农业行政部门或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将给予必要的奖励。
  20.新病虫是否都是检疫性病虫?
  答:新病虫不一定都是检疫性病虫。将某一新病虫列为检疫性病虫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①仅局部地区发生,分布不广;②危险性大,为害损失严重的;③能随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远距离传播的。一般来说,要经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考虑采取检疫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再确定新病虫是否列为检疫性病虫。
  对于普遍发生的新病虫,或者主要靠气流等因素远距离传播,或者检疫措施效果不好的病虫,或者采取措施在经济上不划算,一般不列为检疫性有害生物。
  21.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有什么义务?
  答: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
  ①发现新的可疑植物病、虫、杂草,应及时向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②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要依照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植物检疫机构如实报检,不弄虚作假;
  ③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处理所需的费用;
  ④不得私自夹带未经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入境或出境。
  22.什么是调运检疫?
  答:调运检疫是指植物检疫人员依据植物检疫法规对调运(包括托运、邮寄、自运、携带、销售等)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应检物品实施的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过程。
  23.为什么必须开展调运检疫?
  答:通过实施调运检疫,植物检疫机构对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按规定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予以放行,对不合格的予以检疫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证书并放行,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调运。调运检疫可以有效地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传播蔓延,达到保护农业生产和贸易安全的目的。
  24.调运检疫办理程序如何?
  答:调运检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三)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产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25.发现可疑植物检疫证书怎么办?
  答:植物检疫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更不许伪造。发现可疑植物检疫证书时,可以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咨询或举报,植物检疫机构将进行核查,如确认系伪造、涂改的假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机构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6.植物检疫证书应该保留备查吗?
  答:《植物检疫证书》是表明生产、调运和销售的植物、植物产品是否符合检疫要求的法定依据,是公民知法守法、检疫机构检疫执法检查的重要凭证,应长期保留备查。
  27.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好处是什么?
  答:在运输植物及植物产品过程中,铁路、交通、民航和邮政等部门要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市场销售农作物种子、苗木等植物及植物产品时,植物检疫机构也可能进行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因此,单位和个人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后,既保证了种子、苗木等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安全,又可以合法地进行运输和销售,避免因违法调运和销售植物和植物产品而受到罚款、没收、销毁等处罚。
  28.邮寄托运植物、植物产品需要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吗?
  答:需要办理。邮寄、托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是检疫性有害生物原距离传播的重要途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因此,邮寄和托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必须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29.邮电、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在检疫方面有什么义务?
  答:邮电、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在承运收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必须按照要求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无植物检疫证书的不予承运和收寄。如发现邮寄或运输的种类、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应及时通知当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处理。
  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如不认真履行义务,发现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为什么植物检疫机构有时还要对调入的物品进行复检?
  答: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物进行复检的原因主要有:
  (1)可以对重点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管,防止传入检疫性有害生物。
  (2)可以弥补因为抽样和检疫技术方面存在的缺陷,加大检疫措施的有效性。
  (3)植物、植物产品在检疫出证后,仓储、加工、运输过程中有可能重新被某些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
  (4)可以防止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擅自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打击违规调运。
  31.什么是产地检疫?
  答:产地检疫是指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检疫需要,在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地,按照《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植物在生长期间进行的全生产过程检疫,指导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依法签署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检疫活动。
  32.为什么要开展产地检疫?
  答:产地检疫是一项积极、主动的检疫措施,是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从源头传播蔓延的重要手段。开展产地检疫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1)可以提高检疫准确性和可靠性。产地检疫是在植物生长期间进行的,此时植物病虫害尤其是病害的症状比较明显,易于发现和识别,有利于诊断和鉴定。因此在原产地进行检疫是国内外一致推崇的做法。
  (2)可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检疫措施。一旦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可以指导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确保生产出的植物、植物产品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
  (3)在调运和检疫时间安排上比较主动。经过产地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后,在植物、植物产品尤其是鲜活农产品运输时一般可不需再检疫,凭产地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直接调运,避免了调运时再进行抽样、室内检测等检疫过程,也避免了因检疫手段和技术限制而影响检疫结果,争取了时间。
  (4)可以有效避免货主的经济损失。对于产地检疫发现问题而又没有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检疫机构可以指导生产单位和个人及时改变用途,避免在调运时才发现问题而造成压车、压港、压库等所带来的损失。
  33.如何申请进行产地检疫?
  答:申请进行产地检疫的程序如下:
  (1)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2)植物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产地检疫。
  (3)产地检疫合格的,植物检疫机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34.产地检疫合格证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调运吗?
  答:不能代替。产地检疫合格证是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后,签发的检疫合格凭证,在货物调运时不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使用。在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时,货主可以在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内凭此证向签发合格证的检疫机构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再行调运。
  35.种子标签上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是什么涵义?
  答: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是标注在种子标签上,用来证明该批种子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有效证明序号。当地生产的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16位),经过调运的种子标注植物检疫证书编号(17位),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11位)。
  36.植物检疫证明编号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吗?
  答:不能代替。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是《种子法》中要求的种子标签的重要内容之一。种子只有经过植物检疫或经批准从国外引进并经检疫合格,才能取得植物检疫证明编号。由于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不能完全反映植物检疫的基本信息,因此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不能代替相关植物检疫证书凭证,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效用。种子植物检疫证明编号必须配合植物检疫证书使用。种子生产、经销单位和个人除了保证种子标签上有完整正确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外,还必须保留好相应的植物检疫证书备查。
  37.制繁种前为什么要事先征求检疫机构的意见?
  答:植物检疫机构是国家授权从事植物检疫工作的专门机构,对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比较清楚,帮助和指导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区进行制繁种,既是其优势,也是其义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指导和监督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达到生产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健康良种的目的。
  38.发生疫情的良种场的种子、苗木应如何处理?
  答:已经发生疫情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控制和消灭疫情。在检疫性有害生物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种子、苗木等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方可调运。
  39.为什么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
  答:《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即使不是商品用种,也有传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可能,属于必须实施检疫的范畴。因此,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调运和试验、示范及推广。
  40.如何使用植物产地检疫操作规程?
  答:植物产地检疫操作规程是植物检疫机构在实施产地检疫过程中,在有害生物的检测方法、防疫措施、药剂控制、田间鉴别等方面必须严格遵循的技术规范。
  产地检疫规程包括国家制订的标准和地方制订的地方标准,是规范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确保检疫科学性的重要保证。产地检疫规程是植物检疫机构和检疫人员的工作依据,也是种苗繁育单位和个人的重要参考文件,有助于其配合检疫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防疫工作。
  41.为什么要办理国外引种检疫手续?
  答:从国外引进植物种子、苗木是丰富我国植物品种资源、提升我国农业生产能力的重要途径。但是,从国外引进种子可能导致检疫性病虫草传入我国,也就是说引种是存在风险的。通过办理国外引种手续,可以:
  (1)阻止风险极大的种苗的引进。对于疫情严重发生的国家或地区的种苗,对于曾发现过重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同类种苗,应避免引进。
  (2)可以对出口国提出检疫要求。在审批时,检疫机构会提出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并要求出口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符合中国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从而最大限度降低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
  (3)可以事先要求引种单位或个人做好引进种子、苗木入境后隔离试种或生长期间的疫情监测准备工作,一旦发现携带危险性病、虫、杂草,可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铲除措施,避免传入、扩散造成危害。
  (4)可以维护引种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我国检疫法规规定引进种子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这样一旦在引进种子、苗木发现检疫问题时,引种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出口方进行索赔。
  42.哪些繁殖材料需要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答:从国外(含境外)引进用于科学研究、区域试验、对外制种、试种或生产的所有植物种子、种苗、鳞(球)茎、枝条以及其他繁殖材料,在引种前均应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43.出国回来带少量种子需要检疫吗?
  答:需要检疫。出国回来携带的少量种子也存在传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也需要经过批准并经检疫合格,方可带入。
  根据2012年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第1712号公告的规定,出国回来携带植物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必须经计划种植地的省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未经检疫,擅自携带种子、苗木或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均属违法行为。
  鉴于种子传带疫情的复杂性,在没有十分必要的情况下,建议不要从国外带种子回国。
  44.农业部门哪些机构负责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答: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由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办理。在国家规定的审批限量内,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直接审批;超过规定限量的,由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审批。
  45.农林和质检部门在国外引种审批方面是如何分工的?
  答:农业植物检疫部门负责办理农业植物,包括粮食及经济作物、蔬菜、水(瓜)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中药材、牧草、草坪草、绿肥、食用菌等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引种检疫审批手续;林业部门负责办理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手续;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引进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植物,由质检部门负责办理特许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引种单位或个人对上述分工不清楚的,可以就近向当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咨询。
  46.办理农业植物种苗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的程序如何?
  答:办理农业植物种苗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的程序如下:
  (1)引种单位或个人在引种前携带有关申请材料向种植地所在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引进国外植物种苗申请单》;②经种子部门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③种苗引进后的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计划;④首次引种的(从未引进或连续三年没有引进),需提供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说明;⑤再次引种的,应出具由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签署的前次引种种植期间《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
  (2)申请材料齐全,植物检疫机构予以受理;否则,予以退回,补充有关材料。
  (3)植物检疫机构依据规定的审批权限,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引种检疫审批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出具《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47.为什么要将检疫审批要求纳入对外合同或协议?
  答:将检疫审批要求纳入对外贸易合同或合作、交流等协议,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条款,以便当引进种苗在入境口岸检疫发现规定禁止携带的有害生物或出现其他不符合检疫审批要求的情况时,引种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种苗输出方提出退货和索赔要求,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48.为什么要求输出国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答:出口国国家植物检疫机构对其国内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比较清楚,对拟出口种苗的检疫安全情况最了解,由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是《国际植保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双边检疫合作的具体要求。
  植物检疫证书是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应检物符合有关检疫要求的官方凭证,具有普遍的公信力和法律效力。《国际植保公约》规定,植物检疫证书由具有技术资格、经国家官方植物保护组织适当授权、代表它并在它控制下的检疫官员签发,因而输入方可信任地接受植物检疫证书作为可靠的文件,证明输出的植物符合进口国的植物检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应该检疫的进境物在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时,若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9.隔离试种有什么作用?
  答:隔离试种是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随引进种苗传入为害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引种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作用主要包括:
  一是有效防止传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某些检疫性有害生物,特别是许多病毒、类病毒等,发生率很低或发病初期为害症状不明显或隐症,而在种植期间这些有害生物就会表现症状,通过对引进植物进行整个生长期观察,有利于及时发现这些检疫性有害生物。
  二是有利于发现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通过风险分析对外提出的检疫要求虽较全面,但仍难免有局限性。一些普通有害生物或其不同生理小种或生态型通过引种到新的环境后,由于缺乏自然控制因子很可能爆发危害,造成严重损失。隔离试种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传入一些新的、尚未引起人们关注的病虫害。
  三是有助于加大植物检疫工作的纵深。口岸抽检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特别是在引进种苗携带有害生物数量较低时,口岸检疫检测发现很难,通过隔离试种可弥补口岸检疫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防止出现漏检。
  四是隔离试种环境相对比较独立,一旦发现疫情便于及时采取封锁控制措施,可有效防止国外检疫性的和潜在检疫性的病、虫、草害的蔓延扩散。
  50.引进种苗在种植期间发现疫情如何处理?
  答:引进种苗种植期间一旦发现检疫性或潜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向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并按照检疫机构要求采取严格的封锁和隔离措施,防止疫情的传出和扩散,同时,根据疫情性质,决定对植物生长设施、容器、土壤及其他生长介质是否进行消毒处理以及在一定时间内是否允许种植同类寄主植物。
  对于发现严重疫情的,一般应该避免再从同样国家或地区引进同类植物种苗。
  51.为什么不提倡大量引进生产用种?
  答:一方面,受检疫技术力量及仪器设备的限制,对于大量引进的种子、苗木,植物检疫机构难以做到彻底的检疫检验,而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引进种苗的数量成正相关。另一方面,大量引进种子很难进行有效的隔离种植,一旦发现疫情,往往涉及面广,疫情处理难度大,扩散蔓延的风险也大。因此,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有必要对引进种苗的数量进行限制,不提倡大量引进生产用种,尤其是粮棉油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作物和国外疫情不清、引进后传播危险性病虫害可能性较大的种苗更要严格控制引种数量。国内生产用种原则上应立足于自繁自育。
  52.为什么植物检疫要收费?
  答:植物检疫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行政执法工作,其目的是通过采取强制性处理措施,避免检疫性有害生物随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人为传播,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接受检疫的单位或个人实际上也接受了国家提供的检疫服务,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或个人承担部分检疫费用,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我国规定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按规定收取相关的植物检疫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事业开支。
  53.植物检疫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植物检疫收费的依据是国家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国务院1983年发布、1992年修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其执收机构是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54.农业植物检疫收费的标准如何?
  答:植物检疫收费有严格的标准。目前执行的标准是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其中,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产地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粮谷类的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30%计收。国(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按种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标准的,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检疫证书费,每证1元(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现已不收费)。检疫费按被检货物的价值收取,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另外,对邮寄、托运限量内植物及其产品和教学科研单位所需的少量原始种子实施检疫免受检疫费。
  55.复检是否收费?
  答: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本辖区的可能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复检不收费。
  对货证不符或伪造检疫证书违规调入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应按照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有关产品的检疫不属于复检范畴,应该按规定收取检疫费。
  56.植物检疫费如何管理?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国内植物检疫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收取,收取的检疫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植物检疫机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收支预算时,要包括检疫费收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到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
  植物检疫费应全部用于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事业开支。主要用于植物检疫试剂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维修保养、宣传及人员培训、疫情调查与封锁控制以及其他有关检疫事业所必须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结余部分应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57.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受到表彰?
  答:凡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有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在开展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2)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封锁、控制、消灭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3)在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规章制度、与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4)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突破的;
  (5)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成绩显著的。
  58.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答: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未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3)未按照规定调运、承运(或收寄)、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已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5)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的。(6)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7)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
  59.处罚措施有哪些?
  答:对于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依法施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罚款:即给予违法当事人经济上的制裁,是植物检疫机构最常用的行政处罚形式。(2)没收非法所得:对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所得进行没收,可以是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没收。(3)责令赔偿损失:违法当事人给相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对违法当事人做出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4)其他处罚: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可视情况予以封存、没收、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60.违反检疫规定的物品如何处理?
  答:对于违反检疫规定调运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必须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所涉及的物(产)品,应先行封存,然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检验检疫,并根据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检疫合格的,经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罚后,所涉及的物品可以正常使用;检疫不合格的,应按照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可以正常使用,处理不合格或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予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61.不服植物检疫机构处罚向谁投诉?
  答: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62.被红火蚁叮咬了怎么办?
  答:人体被红火蚁叮螫一般会出现火灼伤般疼痛感,继而出现水泡、脓包,严重的会产生局部红肿、全身性瘙痒、发热、头晕等过敏反应。
  被红火蚁叮螫后,不要惊慌,应尽快用清水或肥皂水冲洗伤口,再抹上皮康霜或清凉油即可缓解痛痒,尽量避免弄破脓包防止细菌二次感染。如有较严重的过敏反应症状或受伤者本身患有过敏病史应及时到医院就诊。
  63.红火蚁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
  答:红火蚁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危害人畜健康。红火蚁常以群体攻击叮螫人畜、猎物或入侵者,以尾部螫针刺入皮肤注射毒蛋白造成危害。(2)造成农林生产损失。红火蚁取食作物种子、幼芽、嫩茎、果实和根系。(3)危害公共安全。红火蚁除在土中筑巢外,亦喜欢在户内外机电设施中聚居,造成电线短路、电器故障等。(4)破坏生态系统。红火蚁食性杂、竞争力强,捕食其他生物,破坏生物多样性。
  主要防治措施:(1)加强检疫。花卉苗木等寄主植物的调入或调出须经检疫合格凭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发生区内的淤泥、垃圾等禁止运出。(2)清理红火蚁滋生地,发动群众清理住宅区的垃圾和杂物,保持环境整洁。(3)药剂防治。在每年春季和秋季红火蚁繁殖期施用红火蚁专用饵剂或触杀型粉剂对发生区内的活动工蚁和蚁巢进行科学防除。(4)物理防治。可采用水淹法或沸水处理法。
  64.苹果蠹蛾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
  答:苹果蠹蛾主要为害苹果和梨,此外还可为害桃、杏、樱桃等植物。苹果蠹蛾主要以幼虫蛀食果实为害,初孵幼虫自果实表面蛀入取食果肉,3龄幼虫进入种室取食种子,发育成熟后向果实表面蛀食脱果。果实表面蛀孔随虫龄增加不断增大,外部常有大量褐色虫粪堆积。幼虫有转果为害习性,一头幼虫可为害2-4个果实。被苹果蠹蛾蛀食的果实往往脱落,危害严重时造成大量落果。
  主要防治措施:(1)严格检疫。禁止发生区内未经检疫的寄主水果及相关植物产品调出,加强水果市场、集散地检疫检查,对携带疫情的果品和废弃果实集中进行深埋处理。(2)药剂防治。在防治适期每年进行2次施药防治虫卵和初孵幼虫,此外,成虫发生期在果园挂诱捕器诱杀。(3)物理防治。4月下旬至9月下旬,用杀虫灯捕杀成虫,每25-30亩放置一盏杀虫灯。(4)农业防治。及时清除果园中的虫果、地面落果和废弃杂物等,冬季刮除果树枝干的粗皮、翘皮等清理幼虫越冬场所;在秋季老龄幼虫脱果之前用粗麻布等绑缚树干诱集当年越冬幼虫,冬季时取下集中销毁杀灭幼虫。
  65.马铃薯甲虫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
  答:马铃薯甲虫取食马铃薯、番茄、茄子和烟草等作物,是马铃薯上的重要害虫。幼虫和成虫常将马铃薯叶片吃光,一般造成减产30-50%,有时高达90%。
  主要防治措施:(1)加强检疫。禁止从发生区调入未经检疫的马铃薯等寄主植物及其产品,对途经发生区的交通工具及所运输农副产品、包装工具等进行仔细检查防止携带成虫或蛹。(2)药剂防治。施用胃毒或触杀药剂防治成虫和幼虫,秋季蔬菜收获后,用药剂处理发生地块土壤。(3)农业防治。马铃薯与禾本科、豆科等作物合理轮作,此外,加强田间管理,常中耕松土灭杀蛹和幼虫,降低虫口基数。
  66.美国白蛾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
  答:美国白蛾寄主十分广泛,主要危害多种阔叶树,如桑、胡桃、苹果、梧桐、李、樱桃、柿、榆和柳等。以幼虫群集取食寄主叶片,3~4龄幼虫为害时吐丝结成网幕,随着虫龄增大,网幕不断扩展,包围更多叶片,大发生时,可致寄主叶片被成片食尽,以至植株枯死。
  主要防治措施:(1)加强检疫。对来自发生区的寄主植物、包装箱、集装箱、运输工具和铺垫物实施严格检疫。(2)人工防治。在成虫期捕杀成虫,卵期及1~3龄幼虫期采摘卵块和剪除网幕,蛹期翻挖灭蛹,集中烧毁深埋。(3)诱杀防治。五龄幼虫期,在离地面1米处扎缚稻草或其他干草,引诱幼虫入然迹粱际⒛┢冢庀赂坎荩猩栈倜鹩肌#4)诱杀成虫。利用灯光诱杀成虫。(5)药剂防治。在二、三龄幼虫高峰期,统一行动,施药防除。(6)生物防治。保护蜘蛛、寄生蜂等自然天敌;喷洒多角体病毒、颗粒病毒进行生物防治。
  67.菜豆象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
  答:菜豆象主要为害菜豆属植物,在田间豆荚上及仓库内豆粒上都能产卵为害。成虫产卵于豆荚或豆粒上,幼虫大多自种脐附近蛀入,被害豆粒可有数条幼虫,造成蛀空而无食用和种用价值。
  主要防治措施:(1)加强检疫,禁止从发生区调运豆类种子,若必须调运时,需经严格检疫处理。(2)库房内发生,须采用熏蒸、加热、低温等除害处理措施。(3)田间成虫发生期,可使用杀虫剂喷雾防治。
  68.葡萄根瘤蚜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
  答:葡萄根瘤蚜仅为害葡萄属植物,成虫和若虫在葡萄的根部和叶部吸食汁液,为害根部的称“根瘤型”, 在根部形成虫瘿或根结;为害叶片的称“叶瘿型”,在叶背面形成虫瘿。该虫为害影响根对水分、养分的吸收,影响叶片光合作用,导致植株长势不良,树势衰弱,严重时可致植株死亡。
  主要防治措施:(1)加强检疫,不从发生区调运苗木,必需调用时,须经过严格检验检疫处理。(2)培育抗虫品种。(3)沙地育苗,培育无虫苗木。(4)药剂处理土壤,包括毒土处理土壤及熏蒸处理土壤。
  69.瓜类果斑病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
  答:瓜类果斑病是瓜类生产上的重大危险性病害之一,主要为害葫芦科的西瓜、甜瓜、南瓜、黄瓜、西葫芦和苦瓜等。该病主要通过种子进行远距离传播,西瓜子叶、真叶和果实上均可受感染发病,果实上典型症状是表皮出现水浸状小斑点,病斑逐渐扩大,边缘不规则可布满整个果面,初期病变只局限在果皮,后期果实很快腐烂,严重的可使西瓜等瓜类产量损失50%以上。
  主要防治措施:(1)严格检疫措施。禁止发病区种子调出,对田间病株和病果等及时进行销毁处理。(2)种植无病种子。发生区播种前用盐酸、次氯酸钙等进行浸种防病处理。(3)药剂防治。田间出现病害时及时喷施铜制剂、抗生素等进行防治。(4)农业防治。发病田与非葫芦科作物轮作倒茬,种植抗病品种,进行科学栽培管理等。
  70.番茄溃疡病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
  答:番茄溃疡病是一种细菌性病害,主要危害番茄、龙葵、裂叶茄等。病菌远距离传播主要靠种子、种苗及未加工果实的调运;近距离传播主要靠雨水及灌溉水。病菌侵入引起幼苗死亡和损害果实,给番茄的温室和大田生产造成损失。
  主要防治措施:(1)对番茄生产用种进行检疫,严防其传播蔓延。(2)建立无病留种地和对种子进行严格消毒处理。(3)使用新苗床或采用营养钵育苗,旧苗床使用前必须消毒。(4)田间发现番茄溃疡病病株,要立即消除病株及病残体,发病田块实行与非茄科作物2年以上轮作。(5)药剂防治。施用杀细菌药剂进行灌根防治和喷雾防治。
  71.十字花科黑斑病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
  答:十字花科黑斑病主要为害白菜、萝卜、甘蓝、花椰菜、芜菁、芥菜、油菜等多种十字花科植物。主要为害叶片和叶柄,多从外叶或下部叶片开始发生,病斑淡褐色至黑褐色,有明显的同心轮纹,叶片上的病斑可以连片,严重的叶片枯死。多雨高湿有利于黑斑病发生。
  主要防治措施:(1)对种子要严格实行检疫。(2)建立无病留种田制度,确保种子健康无病。(3)发病初始病株应该及时拔除,收获后彻底清除田间病残体,集中深埋或烧毁,以减少菌源。(4)与非十字花科作物轮作。(5)药剂防治。选择杀菌药剂防治。
  72.黄瓜黑星病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
  答:黄瓜黑星病是由瓜疮痂枝孢菌引起的一种病害,主要为害黄瓜、甜瓜、西葫芦、冬瓜、南瓜和西瓜等葫芦科作物。该病主要通过种子进行远距离传播,在寄主植物的整个生育期均可发病,危害部位有叶片、茎、卷须、瓜条及生长点等,可引起子叶腐烂,严重时幼苗整株腐烂,幼瓜弯曲、畸形,后期病部多形成疮痂,湿度高时病部表面产生绿褐色霉层。该病可造成瓜类减产70%以上,病瓜受损变形,失去商品价值。
  主要防治措施:(1)严格检疫措施。严禁在发病区繁种和从发病区调种。(2)种植无病种苗。种子用温水浸种或多菌灵等药剂浸种消毒处理。(3)药剂防治。发病初期及时喷药防治,重点喷洒植株幼嫩部位。(4)农业防治。种植抗病或耐病品种,并加强肥水管理,发病田与非瓜类作物轮作2-3年。
  73.大豆疫病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
  答:大豆疫病是大豆上的重要病害,主要为害大豆、羽扇豆、菜豆、豌豆等。该病主要通过种子进行远距离传播,土壤是病原菌传播的重要载体。可引起出苗前种子腐烂,出苗后植株枯萎,成株期感病叶片自下而上逐渐变黄并很快萎蔫死亡,茎基部褐色病斑向上扩展,根系腐烂或发育不良。病株结荚少,空荚、瘪荚多,籽粒皱缩干瘪。
  主要防治措施:(1)严格检疫措施。禁止从发病区调运病菌寄主植物种子。(2)种植抗病和耐病品种。(3)种子处理。大豆播种前用甲霜灵等药剂进行种子包衣处理。(4)农业防治。采用垄作、减少连作,科学施肥和及时排水等。
  74.内生集壶菌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
  答:内生集壶菌在自然条件下主要为害马铃薯,严重威胁马铃薯生产。该病菌主要是通过带病或带菌的种薯或土壤的远距离调运传播,为害马铃薯植株地下部分,侵染茎基部、匍匐茎和块茎,刺激细胞组织增生变成畸形,发病薯块品质变劣不堪食用,冬季储藏也引起腐烂。该病害严重的可导致减产50%以上。
  主要防治措施:(1)严格检疫措施。禁止发生区未经检疫合格的马铃薯调出,病薯和病苗要及时销毁处理。(2)药剂防治。制种田可用三唑酮等药剂进行喷雾、灌根和毒土覆种进行防治。(3)农业防治。引进种植抗病品种,采用双行垄作等改进栽培技术,与非感病作物轮作等。
  75.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
  答:李属坏死环斑病毒几乎可侵染所有的李属植物,引起坏死、皱缩、花叶、环斑、穿孔、枯死等,特别在苗期发生会造成严重损失。该病毒主要通过种子和苗木的调运远距离传播,近距离主要通过嫁接传播扩散。
  主要防治措施:(1)加强检疫。调运时实施检疫,严防种苗传播病毒。(2)农业防治。建立无毒种苗繁育基地,发展无疫病优质果树生产区。(3)化学防治。选择抗病毒药剂进行化学防治,重点进行药剂灌根和主干环剥涂药。
  76.烟草环斑病毒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
  答:烟草环斑病毒主要为害烟草、番茄、马铃薯、大豆、西瓜、黄瓜等作物,可导致减产和产品质量下降。该病毒主要通过种子进行远距离传播,在田间主要靠汁液摩擦接触传播,病毒多通过叶片和根部伤口进入,昆虫、线虫可造成植株伤口,并传播病毒。
  主要防治措施:(1)实施严格的检疫制度,对寄主繁殖材料实施检疫。(2)珍贵寄主材料,可进行茎尖脱毒处理。(3)药剂防治传毒昆虫及线虫,可以减少病毒株间的传播。(4)与非寄主作物轮作。(5)利用基因调控在遗传育种上获得抗病品种。
  77.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
  答: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是瓜类生产中一种危害严重的病毒性病害,主要危害黄瓜、西瓜、南瓜和甜瓜等葫芦科作物。该病主要通过种子进行远距离传播,在西瓜叶片只产生轻微的斑纹和矮化,但在果实中却造成严重的变色或使果实内部造成腐烂,在黄瓜叶片上出现色斑,水泡及变形,植株矮化,病株开花迟和少花,不结果或果畸形,一般造成减产20%以上,严重的甚至绝收。
  主要防治措施:(1)严格检疫措施。种植经检疫合格的健康种子,严禁发生区内的种苗、果实外调。(2)及时挖除植株。就地集中晒干焚烧或深埋处理植株和果实。(3)化学防治。播种前用3-10%亚磷酸三钠浸种10分钟,发病田土壤和农具用100倍福尔马林处理后覆膜封闭5-7天。(4)农业防治。作物种植期间加强肥水管理,避免农事操作对植株造成伤口,发病田改种非葫芦科作物两年以上。
  78.毒麦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
  答:毒麦是一年生恶性杂草,常与麦类作物混生,造成麦类作物产量和质量下降。毒麦种子中含有毒麦碱,可麻痹中枢神经,人、畜误食后可能引起中毒。
  主要防治措施:(1)加强植物检疫。对麦类种子及发生区外调的粮食、饲料要严格检疫,麦类籽粒加工时含毒麦的下脚料要妥善处理。(2)播种前使用硫酸铵浸种,将漂浮在上的毒麦子实打捞并处理。(3)麦类乳熟期田间毒麦易于识别且种子未成熟,应及时拔除毒麦植株;麦类留种地要彻底拔除毒麦植株,用种量少的也可采用田间穗选留种。(4)机收麦类作物时,应先收留种地,再收无毒麦田块。收割机转移其他地方作业前,进行彻底清扫,避免毒麦子实随机传播。
  79.假高粱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
  答:假高粱的危害:(1)假高粱是玉米、大豆、棉花和甘蔗等秋熟旱作物田的主要杂草,根分泌物和腐烂组织能抑制作物子实萌发和幼苗生长,花粉易与高粱属作物杂交,导致作物产量降低、品质变劣。(2)假高粱具有一定毒性,体内产生的氢氰酸牲畜食后会导致中毒反应。(3)假高粱繁殖能力极强,土壤中留存的子实和地下发达根茎繁殖器官极难清除,是世界性恶性杂草,对其他植物生长有强烈的抑制作用,严重影响自然环境中的生物多样性。
  主要防治措施:(1)加强检疫。对进口和调运的粮食实施严格检疫,对含有假高粱的进口粮运输、装卸、储运及除害过程进行严格监管,防止其撒漏和扩散。(2)人工挖除,对局部受假高粱入侵地,采取人工挖除要挖深挖透,挖出的根茎及植株集中晒干烧毁,对挖除地定期复查。(3)药剂防治。对非农田区假高粱植株,可施用茅草枯、森草净和草甘膦等除草剂进行防除。
  80.列当的危害是什么?如何防治?
  答:列当是一类在寄生植物根部营寄生生活列当属植物的总称,其植株叶片退化,无叶绿素。列当根形成吸器侵入寄主根内,吸取寄主植物体内养分和水分,阻碍植物的生长,使寄主植物的产量降低,特别是对葫芦科、菊科、茄科植物生长影响极大。
  主要防治措施:(1)严格检疫。调运农作物种子时进行检疫,严防列当种子夹带传播。(2)在列当发生地区,列当种子未成熟前结合农事操作铲除列当植株或采用生物或化学的方法进行防除;采收作物种子时进行植株选择,防止列当种子混入作物种子中。
  81.购买种苗需要注意的检疫问题?
  答:购买种苗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检疫问题:(1)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购买种苗。购买者必须事先征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卖方根据检疫要求书上要求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随货同行。(2)从本省购买种苗。所购种苗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带有植物检疫证书。
  82.检疫性病虫对人体有害吗?
  答:绝大多数植物检疫性病虫害都只对其寄主植物本身构成危害,造成作物受害减产,病虫害仅在寄主植物间扩散蔓延,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但并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比如柑桔大实蝇,只为害柑桔果实,造成柑桔减产;水稻细菌性条斑病、香蕉枯萎病都分别只危害水稻、香蕉生产,造成产量损失。另外,有少数检疫性有害生物,如毒麦、红火蚁等,自身含有毒素,人误食或被叮咬,毒素进入人体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但这不同于可以在人畜间传染的人畜共患动物疫病,检疫性病虫在人体和植物之间、人体和人体之间是不能传播的,其对人体的危害是能够而且比较容易控制的。
  83.植物检疫与一般人有关系吗?
  答:有关系。在自然界中,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分布有一定的区域性,他们自身不能远距离传播扩散,但人类活动为这些有害生物的传播提供了可能。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如旅游、商务往来、走亲访友、物品运输、邮寄等都可能携带植物和植物产品,如果这些寄主植物被检疫性有害生物侵染,就可能造成疫情的传播蔓延,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大家都要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防止携带和传播植物疫情,并积极配合和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共同开展好植物检疫工作,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的安全。
  84.可以向谁进一步咨询有关知识?
  答:遇到植物检疫方面的问题,可以随时向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专职植物检疫员进行咨询。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愿意为公众提供热情的服务。
  85.公民应如何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作出贡献?
  答:首先,应学习、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植物检疫基础知识,懂得植物检疫是国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次,应自觉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自己做起,重视生产和流通等环节传播有害生物的可能性,自觉履行检疫义务。第三,积极宣传植物检疫知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发现疑似病虫害主动报告植物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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