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专科多少分一附院报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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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新乡医学院一附院如此急诊,令患者家属亲朋瞠目结舌收藏
日夜20点左右,我母亲被车撞倒在地后哀嚎不止,被送到新医一附院急诊科。医院医生经过各种检查花费了2669元,后得出我母亲无病、不需要任何治疗的结果,认为我母亲是无病呻吟。由于没有给我母亲用任何的药物治疗,疼痛伴随她过了近16个小时,直到第二天到滑县黄塔医院检查、诊断贴上膏药、打上石膏后,疼痛才逐渐减轻。由于有权威的新医一附院确诊我母亲无病,所以我们才放走了肇事人和车辆,对此,医院是否该承担责任?急诊科刘主任说:虽然我们医生说话有欠妥,但我们医生也不容易。医院沟通办说:医院经研究后认为医院和医生不该承担责任,你们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医院应诉。我们说:法院我们进不起,可不可以网上讨论?医院沟通办说:可以,上网是你们的权力。这事归宣传科管,我们不管。故此发帖请各位网友就此事展开讨论,跟帖发表见解。(附上递交到新医一附院的材料)付件:新医一附院要面对现实,须对其自大失误买单我叫吴海港,李元屯镇吴庄村农民,下面是我的身份证证件。日夜20点左右,我母亲王桂梅和我父亲一行在村北头路边散步之时,不想被迎面驶来的一电摩撞翻在地,我母亲的惨叫声让方圆百米的村里人都聚集到了这里。为了让母亲尽快脱离痛苦,肇事人出钱顾了车辆,以尽快的速度时间把我的母亲拉到了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诊室。在医院做检测、透视、拍片等等历时近3个小时(我的母亲一直在疼痛痛苦中),3个小时内的等等医院行为是在为了了解发现病人的病情,等等过后、接下来知道就是对症下药,给病人解决痛苦的时候了。等等的检查为医院创收了2669元。可是,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当时急诊科的负责人李兵以他对检查拍出的‘片’作出的结论,令在场的所有人瞠目结舌:‘从检查的结果看没问题,不需要治疗’。尴尬,你知道什么叫尴尬吗?当时在场的会深有体会。肇事人的宽宏大度更让所有的人尤其是我很难为情,肇事人除了结清了2669元以外,又给我母亲买了水果、奶什么的,当时的我感觉羞愧难当,并不时冷眼观察一下一向教儿诚实的母亲,为什么要没病装病?无病呻吟?咱家现在也不至于穷到丢掉良心这一步吧?知道这事的人会怎么想?庄里的人会怎么看?母亲啊母亲?已近古稀的母亲啊为什么要晚节不保呢?我当时感觉,跟我同去的兄弟与李兵就结论纠缠,是为了给我母亲找回点面子,被我制止,感觉继续下去会更加尴尬。为什么我要对我一向善良诚实的母亲持怀疑态度呢?因为我太相信科学、相信新医一附院了。认为一附院有绝对的权威,我一直坚信不移。因为一附院是省级医院。现实让我认识了真实的‘权威’。日早7时许,一夜未眠呻吟不停的母亲让我父亲从睡梦中把我叫醒后,我才对一附院的结论产生了怀疑,即听从了好心人的建议,叫上车拉我母亲到了滑县半坡店乡黄塔村一家骨科医院就诊。一家村级医院,看了一附院的片,做了个磁共振,贴了膏药打了石膏,用了1036元,疼痛消失了。事已至此,一个村级医院给病人确诊了病情,可一个省级医院用权威放走了肇事人,现在已经是互联网时代了,不行咱就此案例放到网上讨论下,省级医院难道不应该承担责任吗?想想一附院创收的2669元给病人带来了什么?你能用千分之一的钱给病人减轻疼痛吗?你用这2669元、用最现代的科技证明了古稀老人在无病呻吟,不是吗?若不是有一个出了名的乡村专科医院给老人证明了清白的话,老人不是又成为了一例窦娥冤吗?至于李兵有没有恶意的玩忽职守,还是什么恶意的违规违纪或者是与肇事人什么什么的,我以为都是医院的内部的事,就是你医院的家务事了。如果医专勇于面对承担责任的话,我就提几点要求:一, 几天的折腾,我家庭成员、特别是我母亲精神受到前所未有的刺激,如果要求精神损失费我以为也不为过,不过,乡村人就是乡村人,我父母执意不让要,这一项我也只能选择放弃。二, 赔礼道歉,我想是必不可少的。三, 医药费和护理费及误工费大概算了一下、就3万元吧,不多吧?我也没细算,细算肯定不会够。此致吴海港日
人家认识医生呗! 医徳论丧!
也是咱太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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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新乡医学院一附院医疗腐败 私售高价药 两支六千元
日 来源:大河网
[导读] 我母亲李*琴,于日在新乡医学院一附院普外一科办理入院证,住院号4030454,门诊号月2日进入手术室,8月3日,手术后不到12小时突然死亡。完全是医院的责任,真是吃人的医院。
编辑:dr01单位报销过的医疗费侵权人是否应该赔偿 - 淇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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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报销过的医疗费侵权人是否应该赔偿作者:刘俊英&&发布时间: 09:18:37&[裁判提示]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单位按照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的医疗费,劳动者的近亲属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案例索引]&&&&一审:淇县人民法院(2007)淇民初字第512号[案情]&原告侯同花,死者申贵堂之妻原告申玉琴,死者申贵堂之长女原告申利琴,死者申贵堂之次女原告申艳芹,死者申贵堂之三女原告申振州,死者申贵堂之子被告淇县朝歌镇三海村民委员会五原告的亲属申贵堂(又名申桂堂),日出生,系郑州铁路局新乡车务段安阳车站退休职工,1994年开始在淇县三海村委会从事看大门、收发、打扫院子等工作,年底领全年工资。2005年、2006年全年工资2440元。日中午,申贵堂被发现昏迷在村委会值班室床上,随即被120急救车拉到淇县人民医院救治。因情况危急,当天下午即转入新乡医学院一附院治疗。新乡医学院一附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致脑干梗塞、消化道出血、肺部感染。日申贵堂出院,仍处于昏迷状态。日下午2点,申贵堂去世。申贵堂住院期间支出的59751.38元医疗费,单位根据参加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了46673.29元。五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59751.38元、误工费14715.78元、护理费14715.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4元、营养费960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10467.5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被告以申贵堂是铁路退休职工,和村委会的关系是保安保洁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为由,不同意赔偿,五原告诉至法院。&&[审判]&&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申贵堂与被告之间属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雇佣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对稳定的、长期的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存在监督、被监督,管理、被管理的关系,雇员领取工资的方式一般是比较固定的,一般是以周期性的领取。被告主张的保安保洁服务合同关系,实际上是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具有临时性、独立性、主体平等性,在支付报酬方式上,提供劳务人完成劳务后,双方即进行结算。本案中,申贵堂从1994年开始在被告办公地方从事收发、门卫、打扫院子等工作,与被告是一种相对稳定的、长期的合同关系,申贵堂受被告的管理、领导,工资一年领取一次,因此,申贵堂与被告是典型的雇佣关系。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申贵堂患病及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申贵堂在履行雇佣事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造成身体损害及至死亡,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申贵堂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其一氧化碳中毒有重大过失,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以赔偿原告70%的合理财产损失为宜。三、郑州铁路局新乡车务段安阳车站按照参加医疗保险的规定给原告报销的医疗费被告不应赔偿。原告在申贵堂单位报销了部分医疗费,说明该部分损失已得到补偿,原告再向被告主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本院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淇县朝歌镇三海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侯同花、申玉琴、申利琴、申艳芹、申振州医疗费9154.66元、误工费854元、护理费10301.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2.8元、营养费672元、死亡赔偿金80339.35元、丧葬费7327.25元、交通费350元、鉴定费560元,共计元;二、被告淇县朝歌镇三海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侯同花、申玉琴、申利琴、申艳芹、申振州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评析]&&&&&&在郑州铁路局新乡车务段安阳车站按照参加医疗保险的规定给原告报销的医疗费被告该否赔偿的问题上,主审法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不一致。主审法官认为申贵堂单位按照参加医疗保险的规定给原告报销的医疗费被告仍应按比例赔偿。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这是国家对劳动者患病时提供的基本保障和福利政策,也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单位报销的医疗费被告不再赔偿,一是违反了民法对侵权行为惩罚的功能,二是对原告合法权利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可以就包括医疗费在内的损失得双份赔偿。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同样适用本案。再则,亦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按医疗保险报销费用的单位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或侵权人可以免责。因此,单位按照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的医疗费,劳动者的近亲属仍能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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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招聘公告
&来源: 京佳公务员&&&责任编辑:信息中心&&&发布时间: 9:35:21 & 浏览-次
  因我院部分科室发展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  一、招聘岗位及具体要求  (一)、检验技师  1.学历要求:医学检验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限二本以上;  2.年龄:30岁以下;  3.有资格证、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4.招聘人数:6名。  (二)、超声医师、核磁共振医师  1.学历要求:医学影像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限二本以上;  2.年龄:30岁以下;  3.有医师资格证、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4.招聘人数:4名。  (三)、脑电图医师  1.学历要求:临床医学专业,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限二本以上;  2.年龄:30岁以下;  3.有医师资格证、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4. 招聘人数:1名。  (四)纤支镜医师  1.学历要求:临床医学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限二本以上;  2.年龄:30岁以下;  3.有医师资格证、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4. 招聘人数:1名。  (五)口腔科医师  1.专业及学历要求:口腔全科、口腔内科、口腔修复、口腔种植,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2.有医师资格证、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二级以上医院工作5年以上者优先聘用,年龄可45 岁以下。  二、报名和资格审核  1.报名时间:日―23日;  2.报名方式采取邮箱报名,有意者报名者,填写《新医一附院应聘报名表》(附件一中下载)与《新医一附院应聘个人明细表》(附件二中下载),发送到电子邮箱(邮件主题格式:姓名 +学历+专业+应聘岗位)。  三、考试考核  考核方式为笔试与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录取方式  根据考核成绩和业务素质择优录取。  五、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人:姜老师;电话:(。  人力资源部  日  附件一:  附件二:河南咨询报名电话: 河南在线咨询:郑州地址:京佳教育新乡分校。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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