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博达中学怎么样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可不可以申请注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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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长!! 关于生源地贷款一事,纠结ing.......求解收藏
能不能告诉我 ,我在当地办了助学贷款六千元。我应该把全部学费打进卡里,还是把除去贷款的部分得钱打到卡里?
帮一下我吧
感激不尽!!!
TOEFL 考试,90% 的考生均进入了第一或第二志愿的大学。
怎么在自己家这贷款?最近家里资金周转不开了,求解答
一般来说助学贷款是另外给你的钱,和交学费是两回事,所以你是吧学费交齐然后拿助学贷款,不过学校也不是要你一开始就一定要交齐学费,拖几天也行,所以可以等拿到贷款一起交。
贷的是学费
还是多打点吧,用不完就放在卡里面就行了
最好一分不多 一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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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吉林师范博达学院赵丹 一直以为付出就会有回报可是我错了赵丹 你他妈凭什么给我考查是中等啊那些总逃课的男生还能得个中等你的课我从来没逃过 作业也认真交了虽说我没给你这个系主任送过礼起码也应该是良好吧你知道中等对于一个循规蹈矩去上课的学生是多大的耻辱吗这一次我又在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这个黑暗的大学上了一堂课现实的确是最好的 ... 吉林师范大学2010年吉林省考点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简章 吉林师范大学2010年吉林省考点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简章 一、学校名称:吉林师范大学二、办学性质:普通高等学校三、办学类型:师范院校(省属重点师范大学)四、报名条件凡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有关规定,经所在学校批准均可报名,文理兼招。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要求女身高1.60m以上,男身高1.70m以上。五、招生范围吉林省、内 ... 对“抚顺市实施‘农村从教计划’招聘教师”活动质疑 对“2009年抚顺市实施‘农村从教计划'公开招聘教师”活动的质疑1.资格不够的人混进来了。 某某,是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三本)英语专业的2009年毕业生,经查看2005年在辽宁省的招生计划,根本没有在辽宁省的英语师范生的计划,招聘报名时也拿不出教师资格证,这与招聘简章中要求的师范生资格严峻不符,根本 ... 南昌红黄蓝早教洛阳金宝贝早教中心幼儿的早教 团中央宣布第四批“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南昌红黄蓝早教洛阳金宝贝早教中心幼儿的早教红黄蓝集团绍兴服饰公司 文员、跟单员等14人大中专毕业生 绍兴金宝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化验室测试员、污水处理技术员等10人大中专毕业生 ...南昌市 江西美德实业有限公司 业务员、导购员等30人大中专毕业生、青年农夫工 南昌公交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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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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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点击数:&&&&更新时间:&&&&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以及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切实促进教学研究立项课题的实施进程,有力加强对教学研究立项课题的管理,严格规范教学研究立项课题的各个环节,使我院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此办法。
一、立项对象
立项对象包括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教学辅助人员是指直接为教学工作服务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人员以及实验实习基地等直接指导学生实践工作的人员;教学管理干部是指行政管理人员中直接从事教学管理的人员。其中,对工作在教学一线从事教育教学的中青年教师,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课题研究主持人一般要求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课题主要参与者一般限定在5人以内。
二、立项范围
申报项目必须是有关高等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内容,包括在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在教书育人、从严治学、加强基础、注重实践、培养能力、因材施教、提高质量、全面发展方面的研究;在专业(学科)、课程、师资队伍、实践实习基地、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方面的探索;在调整改造专业、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育评估、治理教学环境、树立良好学风、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实践。重点研究独立学院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教学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影响独立学院教育发展、质量提高的难点问题,力求有所创新和突破。对具有博达学院特色的项目将给予重点扶持。确立项目必须在弄清教学成果内涵的基础上进行,既要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又要考虑教育教学、教学管理改革实际以及成果使用推广价值。
三、课题要求
1.课题研究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课题研究的目标明确,立题根据充分,内容具体,项目方案要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课题的研究与实践工作要着眼于人才培养全过程,着力于教学要素的优化配置。着重已有成果的集成和应用,加强整合,注重实践,继承创新,可望在3年左右时间取得预期成果,并对今后改革有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3.课题组成员具备课题研究所必备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研究能力,有必要的实际工作积累和基本研究条件,时间有可靠保证。
4.各系、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全面汲取教学成果评审中的经验教训,使每位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进一步明确教学成果的内涵,切实做好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申报工作。
5.项目要科学、合理,不但要考虑理论水平和学术价值,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实践效果和应用推广前景。
6.课题研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原则上,同一人主持研究的课题只能是1项,主持参与研究的课题总数不能超过3项。
7.申报的题目原则上不能与学院已立项课题重复,已确定为省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不再予以受理。
四、立项程序
1.立项呈报时间一般与省教育厅组织立项同步进行,以教务处下发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责任自负,各系、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这项工作。
2.项目的主持人或参与人要认真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报送教务处实践管理办公室。
3.学院将组织专家评选委员会对各系、各部门所申报的立项课题进行公开评选。
4.从被评选院级重点立项课题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省重点和省一般课题评选,并填写《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申请书》(见附件2),由学院统一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参加评选。
五、研究经费
被评选为院级一般项目的课题给予经费1000元资助,院级重点项目的课题给予经费2000元资助,省级一般项目的课题给予经费3000元资助,省级重点项目的课题给予经费4000元资助。评为省级项目的课题,不重复资助院级重点项目经费。课题经费将按照阶段性检查结果分期给予资助,对于经阶段性检查确认没有进展的项目,停止其经费支持,确保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课题管理
1.学院对立项课题每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及时掌握和了解课题的进展情况,分期拔发课题经费给予支持。
2.课题主持人负责把握立项课题的总体水平和研究、实践进度。在课题研究中期检查时,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中期检查汇报表》(见附件3),并对课题研究阶段进展情况进行总结汇报,最后由学院专家委员会填写意见。
3.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如课题主持人需要变动,应向学院教务处报告,经审批后及时备案(省级的课题项目要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七、结项条件
凡在申请课题起止时间范围内的立项课题,并确认该课题已完成,均可申报结项,结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教学研究立项课题
(1)《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验收书》(见附件4)。
(2)课题研究报告。
(3)课题研究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有5篇省级刊物发表的论文,其中至少1篇是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
2.院级教学研究立项课题
(1)《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结题报告书》(见附件5)。
(2)课题研究报告。
(3)课题成果有关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有3篇省级刊物发表的论文)。
八、结项程序
1.课题完成后,可随时填报结项申报材料(省级项目1年内不准结项)。
2.教务处接到课题结项材料后,依据课题内容,组成专家组,将有关材料交由专家审阅。
3.结项鉴定会由教务处会同专家组拟定具体方式(省级重点立项课题结项时须进行答辩)。对同意结项的课题由专家组写出鉴定意见。
4.教学研究立项课题一般应在申请书上的课题起止时间内如期结项,如不能按期结项,将视具体情况可延期结项,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延期结项的必须填写课题延期结项申请书,报学院教务处备案。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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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费
来源:新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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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所在的位置:
&&&&吉林省四平市海丰大街1301号
&&&&所在省份:吉林
&&&&所在城市:四平
&&&&联系电话:8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人文教育专业、科学教育专业、地理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000元;对外汉语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信息科学技术专业、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小学教育专业、学前教育专业、体育教育专业、市场营销专业、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汉语言文学专业、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英语专业、日语专业、法语专业、朝鲜语专业、美术学专业、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实习编辑: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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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符合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省级招生委员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中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开展网上报名试点工作。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填报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具体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和招生工作需要作出规定。考生志愿表(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设计。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涂报考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
  考生填涂的报名登记表、志愿表(卡)等,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生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有高中新课程毕业生的实验省区要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6.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7.省级招办应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0.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1.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2.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生委员会或高等学校承担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等学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15.省、市、县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本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本省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6.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7.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18.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19.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类)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0.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
  21.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当地借考的,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招生章程
  22.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4.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25.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26.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27.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28.部分高等学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29.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30.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网上管理系统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属高等学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等学校所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2.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34.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36.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等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37.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等学校录取批次。原则上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等学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等学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38.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39.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级招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40.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各省级招办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1.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2.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6.同时符合第43条、第44条、第45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凡符合第43条、第44条、第45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不应超出第43条、第44条、第45条规定的范围。经省级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本地区高等学校,并须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47.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8.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9.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高等学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高等学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省级招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可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50.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1.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连同省级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5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应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53.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等学校的办法。
  54.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55.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56.接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分别于4月10日之前、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录取数据报送工作要全面、准确、规范、及时。各省级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57.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高职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生委员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送有关高校。有关省级招办在高职(专科)补录工作开始前,须将补录工作方案、参加补录的高等学校名单及拟补录人数报教育部备案。补录工作结束后三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58.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招生管理职责
  59.教育部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其职责是:(1)领导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2)制定并发布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3)确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生委员会;(6)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工作;(7)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0.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1.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2.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招生经费
  6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4.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的情况确定。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5.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6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67.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68.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69.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70.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71.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2.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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