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待遇任期中期评估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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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结果公示(2016年6月)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09〕4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文件要求,经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需按时进行任期评估工作。日至6月30日,共有159名高层次专业人才进行了任期评估,其中评估结果优秀的16人,合格的143人。现将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具体见附表)。
  公示时间为日至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反映(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4017室,联系电话:,电子邮箱:rszx@)。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求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以示负责。我们将对反映人和反映情况严格保密,对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将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反映人反馈。
  附: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人员名单(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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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主题: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新闻通气会实录
接待单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孙煌辉处长、李中齐副处长、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黄险峰副局长
访谈时间:日(星期一)上午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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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  邮编:518041
(具体业务办理地址请参阅机构职能介绍)
办公时间: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8:00
备案序号:&&&&&&&&访问统计:000000&&&&网站管理员邮箱:xxzxwz@深圳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为高层次人才解决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号)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及《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确认的A、B、C三类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分别由市、区组织、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解决。具体分工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属企业的,其配偶就业由企业纳税登记地所在行政区域的区组织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按事权分别负责落实。
  (二)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属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其配偶就业由人才所在单位隶属的市、区组织部门或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事权分别负责落实。
  (三)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属其他类型的,其配偶就业由市组织部门或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事权分别负责落实。
  第四条 任期内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市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个人情况,统筹安排到我市相关部门或事业单位。
  (二)属其他单位工作的,可按照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有关规定聘用或根据个人就业意愿协调安排到企业。
  以上方式仍无法解决就业问题的,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可享受市、区公共就业部门提供的就业扶持政策宣讲、减免技能培训费、免费职业介绍、创业扶持等。
  第五条 任期内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市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个人情况,按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岗位需求和任职条件,帮助协调解决。
  (二)属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企业。
  第六条 任期内后备级人才和C类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个人情况,按照有关单位的用人需求和任职条件协调安排到企业。
  第七条 按上述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雇员的,可视同本市户籍人员报考。
  (二)符合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的,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相关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按照第三条有关职责分工,向市、区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递交《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属于市组织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责的,其就业协助申请由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二)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材料及相关情况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按照上述解决方式为申请人仅予以提供一次就业协助。
  第九条对于成功接收高层次人才配偶,并签订三年及以上合同的企业,由政府给予一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所需资金从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深圳户籍高层次人才,其配偶以人才引进方式入户深圳的,可适当放宽人才引进政策规定年龄限制予以引进;如人才引进积分分值不够,可采取特殊积分的方式予以办理引进。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号)、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09〕26号)同时废止。
  注:有下划线部分为拟修订内容。
  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为解决我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困难,日,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深府〔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推动相关工作,日,我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09〕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内容强化了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力度,为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困难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截至2013年9月,累计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38人,其中指令性安置8人,选聘30人。但同时,《通知》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许多问题,如指令性安置在实践中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冲突、高层次人才政策与“孔雀计划”配套政策不衔接等。特别是,我市2012年颁布的《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提高了高层次人才配偶聘任的条件,《办法》和《通知》部分政策已无法执行。因此,为保持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衔接,经研究,我局对《办法》和《通知》内容进行了整合、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和说明
  (一)有关高层次人才范围。由于相关政策出台有先后,所以《办法》和《通知》中只提到了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的解决方式,对“孔雀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解决途径未有明确表述。为了保证高层次人才政策之间的衔接,《办法》修订后将“孔雀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明确纳入政策覆盖范围,统一了原则和途径。
  (二)关于高层次人才配偶的指令性安置。《通知》中指令性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是强化安置力度的一项措施,是在高层次人才1+6政策出台后,各项政策亟需推进落实大环境下的非常之举。随着近年机关事业单位各项改革的推进,指令性安置与发挥单位用人自主权、与事业单位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用人原则相冲突。从执行情况来看,指令性安置落实困难、成功率低。为此,《办法》修订后不采用《通知》中指令性安置的相关表述。
  (三)关于职责分工和申报路径。《通知》中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的表述更为明确,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业务的申报路径更清晰,因此,《办法》修订后采用与《通知》一致的原则表述。同时,依据该原则,简化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程序。
  (四)有关事业单位选聘问题。由于《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提高了事业单位人员选聘的门槛,且地方级和B类以上高层次人才配偶可直接聘用,《办法》与《通知》中的选聘条件已不再适用,因此,《办法》修订后删除了有关事业单位选聘条件的表述。
  (五)有关岗位津贴。为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用人单位每成功接收一名高层次人才配偶,由政府给予一年期每月2000元的岗位补贴。
  (六)有关高层次人才配偶户籍。为使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安心生活工作,方便人才配偶生活就业,同时体现我市户籍制度对高层次人才的适当倾斜,本次修订明确了人才配偶入户有关渠道,放宽了人才引进政策的年龄限制,对于人才引进积分分值不够的,采取特殊积分方式予以办理。
公开类型:&
生成日期:
深圳各部门
人才试验区
前海湾保税港区
&copy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您的位置:&&&&&&&&&&&&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又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后三者统称为领军人才)。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 &第五条& 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遵纪守法。
&&&&&&&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 &第八条& 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人才认定标准。
&&&&& &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 &(三)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实施。
&&&&&& &第九条 如有重大新增标准,可临时提请市政府审定后在《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中增加相关标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申请。
&&&&& & 第十一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二)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三)核准及公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 (四)发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高层次专业人才人选并获颁证书。
&&&&&&& (五)入库。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库。
&&&& &&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申请。人才申请、审核、核准及公示、发证等具体认定程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执行。经认定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纳入我市人才库管理系统。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 & 第十三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
&&&&& & 任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 && 第十四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考核办法按照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中、期末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
&&&&&&& 第十六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
&&&&&&&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 &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 & 第十八条& 除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参照本办法,制定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并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 &&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可申请享受我市人才安居工程和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套政策,经认定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可申请享受我市人才安居工程配套政策。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0〕50号)同时废止。人才资讯 理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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