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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5月27日讯(记者 段留芳)根据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学位联〔201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确定2015年全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分数线为:
英语:总分数≥40分且主观题分数≥16分;
俄语:总分数≥46分且主观题分数≥11分;
日语:总分数≥60分且主观题分数≥24分;
德语:总分数≥37分且主观题分数≥9分;
法语:总分数≥50分且主观题分数≥20分。
考生的具体考试分数可登陆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www./)查询,《2015年全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可于6月20日后登陆黑龙江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或黑龙江省学位办网站http://xwb./打印。
特此通知。
文章来源: 中国网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
全国司法考试: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1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中国普法网(http://www.)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考试承办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能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日至30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二)身份证件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与本人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司 法 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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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关于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font color="#ff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1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 )、中国普法网( )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考试承办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能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font color="#ff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font color="#ff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font color="#ff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font color="#ff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font color="#ff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font color="#ff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 ),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font color="#ff年12月16日至30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二)身份证件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与本人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司法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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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senz Inc.请问2015年中考体育考试成绩分数几时公布?_百度知道
请问2015年中考体育考试成绩分数几时公布?
中考体育成绩应该是和中考成绩同时公布的,考试都考完了就先别想着了,全力复习即将迎来的中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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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14年国家司法 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14年国家司法
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
法律职业资格事项的公告
& 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2014年11月20日公告,现就公布我省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 一、合格分数线
&&& 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 二、成绩查询和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 (一)成绩查询
&&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和联通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
&&& (二)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 应试人员务必于12月6日前,在司法部网站()查询成绩同时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黑白、彩色均可),并妥善保管。在网站前台关闭成绩通知单打印功能后,考生将无法打印使用,责任自负。
&&& 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另行寄发书面成绩通知单。
&&& 三、成绩核查
&&&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于12月8日前,向报名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司法部、广东省司法厅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
&&&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
&&& 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
&&&& 四、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 (一)申请范围
&&& 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向报名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不受理异地申请。
&&&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 应提前自行向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具体办理现场审核的时间、地点、所需材料,于12月30日前按要求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无需到报名地司法局办理手续。
&&&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待2015年取得毕业证书后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现阶段无需办理网上申请及现场申请,但应于2014年12月6日前打印本人成绩通知单妥善保管,并确保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44号)》规定取得由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证明格式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保留本人学生证原件,以备2015年资格申请时提交。
&&& (二)申请方式
&&&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申请人应于2014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准确完整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无需自行打印)。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2014年12月16日至30日期间,按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通知的集中办理时间要求,本人到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受理现场申请的时间和地点,请留意报名市司法局的通知或公告。
&&& 特别提示:请申请人务必如实填写网上申请信息,特别注意要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编号、毕业年份、毕业院校等信息,并提前登录学信网(网址)查询本人学历。经查询无对应结果的,建议尽快办理学历认证。
&&& (三)申请材料
&&& 申请人应本人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 1、现场打印的2014年报名及资格申请信息表格,经申请人现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 2、现场打印的《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申请人自行在司法部网站打印的成绩通知单由本人保管,无需提交);
&&& 3、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 如身份证原件丢失,必须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临时身份证,并尽快补办正式身份证。申请人必须凭正式居民身份证原件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按司法部报名有关公告的要求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及公证证明材料。&
&&&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 4.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 网上申请结束后,司法部将申请人的学历信息统一交教育部核验,凡未通过教育部核验的,申请人须在现场申请时查询并提交学信网《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如已核验通过无需提交),或在2015年1月30日前补正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 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等原因,毕业证书被毕业学校暂扣的,也必须在资格申请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以供审验;
&&& 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提交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的毕业证明书。
&&& 5. 与本人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 特别提示:申请人报名照片电子文件遗失的,可在登录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信息服务(成绩查询)平台后,右键保存本人照片后自行冲洗提交。不得提交与报名照片不符的照片。
&&& 6.特殊情况下资格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1)毕业证书姓名、证件号码或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 (2)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上的姓名、毕业证编号、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等主要信息与毕业证本身不符的,应另行提交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 (3)申请人更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毕业证书信息等重要内容,须出具公安机关或证件管理部门证明函(或格式化证明);
&&&& 7.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 已经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现应申领A类资格证书的,应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一并交回原B、C证正副本。
&&&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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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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