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竣工验收备案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理单项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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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阅读次数:1744   更新时间:   【字体: 】
一、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工作业务的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坚定理想信念,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自觉服从和认真执行上级的工作安排。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作风,上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开会准时到场,值班按时到岗。
二、同志间彼此尊重,团结协作。科室间互相配合,主动协调。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三、注重仪表,着装整洁,举止大方。工作交往语言文明,接待来访热情周到。
四、保持饱满旺盛的精神状态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加快节奏,讲求效率,保证质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不渎职,不越权,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同心同德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六、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态度谦和,共同营造和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
七、人人讲究卫生,个个自觉保洁。保持办公室卫生整洁,办公文件、材料放置整齐有序。
八、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不损坏公物,不得将公物占为己有。节约水电和办公用品,注意防火防盗。
工作人员廉洁高效“十不准”
一、不准利用工作便利和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及中介机构选取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准索要或者接受与交易活动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及个人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通讯和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装修以及宴请、外出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三、不准违反规定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与交易活动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
四、不准到交易活动相关单位报销应当由本人及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准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规定,擅自受理登记、发布信息、抽取专家、发放中标(成交)通知、收取费用等;
六、不准操纵或者采取暗示、授意、指定等形式影响交易活动中投标人(供应商)资格的确定、评标(评审)、交易结果,变更中标人(供应商);
七、不准违反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将应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搞暗箱操作;
八、不准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漏投标人(供应商)报名情况、专家名单等应当保密的内容;
九、不准脱岗空岗、拖延推诿、态度蛮横、效率低下或者刁难服务对象;
十、不准在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或者不相符合的各类活动,工作日禁止饮酒。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违反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日常管理制度
&&&&一、签到制度
&&&&实行一日双签到双签退制度,具体时间按国家规定时间执行。
&&&&二、请销假制度
&&&&科员一天以内由科长批,超过一天,科长同意后中心主任批;科长请假中心主任批,假期结束,及时销假。
&&&&三、值班制度
&&&&平常值班时间为正常上班时,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24小时。
&&&&四、卫生制度
&&&&实行公共卫生责任区制,按办公室划定的卫生区执行,保证卫生区内时时干净整洁。
&&&&五、学习例会制
&&&&每周一上午为学习例会时间。
&&&&六、办公用品购置制度
&&&&一般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确需业务科室购置的,办公室审核后报中心主任批准。
&&&&七、财产管理制度
&&&&1、由办公室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
&&&&2、各科室内配置的公用财产,由科长负责保管,办公室和科室各一份登记台账;
&&&&3、各科室间如需调配的,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4、财产外借由中心主任批准。
&&&&八、印章管理制度
&&&&常规手续由办公室主任决定,重大事情由中心主任决定。
&&&&九、行文制度
科室起草,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审改后,报中心主任签发,办公室登记,编号后分发。
十、带薪休假制度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国家标准执行带薪休假制度。同一时间内,中心不得有2人同时休假。
十一、加班补休制度
&&&&加班后,按照同等天数予以补休。
工作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实行岗位责任制,每一具体环节的实施人为该环节的责任人,对该环节操作的合法性负责。
&&&&二、项目负责制
实行项目负责制,科长为入场项目的负责人,从项目入场交易登记、交易活动组织、交易服务到交易结束项目资料归档,均由科长负责,项目负责人将项目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细化、量化,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每个项目交易活动依法进行,对出现问题的将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内部监督制度
1、监督科负责交易活动的监督工作;
2、监督内容:交易活动每一个环节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操作规范,是否符合工作标准;
3、监督方式:专人现场监督;
4、监督责任:因监督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负相应的监督责任;
5、监督纪律:尽职尽责,客观公正,不恶意刁难,不徇私舞弊。
&&&&四、工作失误登记制度
&&&&着力培养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确保工作中尽量少失误,力争“零失误”。
&&&&1、做好日常失误登记,中心统一印制《工作失误记录表》,各科室由专人进行记录,对日常工作出现失误的时间、过程、责任人、纠错人等情况进行实时记录,并按责任权限合理界定失误责任;
&&&&2、科室每周进行点评,各科室对一周以来的工作失误情况进行“回放”点评,重点就出现失误的原因进行分析讨论,并要求出现失误的个人及时制定措施,限期改进;
&3、实行每月集中通报,办公室负责将一些典型失误和带有普遍性的失误进行归纳汇总,同时利用集中学习的时间向全体人员通报,在今后工作中引以为戒,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五、“三重一大”制度
&与中心有关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由中心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六、“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中心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本单位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行政审批(内部管理事项)工作,具体由副职分管,原则上一名副职不能同时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行政审批(内部管理事项)五项工作。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七、责任追究制度
&1、各类交易活动实行分科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方式。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责任追究分为以下几类:(一)通报批评;(二)书面检讨;(三)诫勉谈话;(四)警告;(五)记过;(六)记大过。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可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予处分:
(1)及时纠正交易过错行为,积极挽回损失的;
(2)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对责任人的处理:通报批评、书面检讨、诫勉谈话的责任追究,由中心直接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责任追究,对中心一般人员由中心直接作出,对科长由中心监督科提出处分意见报中心主任审核后执行,对中心副科以上人员由中心主任审核后作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由各科室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后,移交办公室统一管理;
&&&&2、定期将文卷材料立卷归档,准确完整提高档案卷宗质量,并建立总登记簿;
&&&&3、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做好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使档案既便于当前利用,又便于长远利用;
&&&&4、查阅档案时,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外借时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收回时要注销;
5、档案资料,要分类上架,排列整齐,管理人员要熟悉家底。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廉洁自律制度
第一条&坚决杜绝人情交易。各类交易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严禁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关系单位、亲朋好友,开方便之门。
第二条&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地收费标准征收有关服务费用。
第三条&坚决杜绝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到联系机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借各类交易、业务之机参加宴请。
二、党风廉政建设通报制度
为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化、程序化、制度化,常抓不懈,警钟长鸣。真正抓住重点,形成“三级一体”的工作网络,开创“三位一体”(教育、制度、监督)的工作体系新局面。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科室、中心所属事业单位,每半年必须对该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在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基础上,对廉政工作来一次回头看,总结此阶段所做工作的成效,找出其不足,还存在哪几方面的问题。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百姓关心、社会关注的问题在本科室是否发生,怎样处理的;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工作目标做的是否到位;政风、行风评议,社会各界议论评价如何;新闻部门的评论和曝光是否达到及时的处理等情况。做到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要求时间是每年的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将廉政建设总结材料报监督科。
第二条&监督科要根据平时的检查、监督以及领导反馈各科室情况,及时写出全中心的廉政建设工作总结,报高平市纪委,同时将情况反馈通报各科室。
第三条&各科室发生违法、违纪的人和事,要及时向监督科汇报,不得隐瞒、包庇,以便及时了解、制止、解决。监督科核实后要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通报全中心,做到警钟长鸣。
三、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第一条&述职述廉对象
中心科长以上干部。
第二条&述职述廉内容及要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各科主要负责人在每年召开的全体人员会上进行述职述廉;主要负责人在每年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考核的测评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对象要以书面形式向监督科报告。
第三条&组织形式
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在年度责任制考核中进行,由上级指派人员参加,廉政考核组主持。
第四条&其它
领导干部应自觉执行述职述廉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述职述廉或不实事求是述职述廉的,监督科要对其进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限期纠正。
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报告对象
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条&报告事项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操办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出省(境)和在省(境)外活动的情况。
(四)配偶、子女从事私营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五)本人及配偶购买小汽车的情况。
(六)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报告时限及要求
上述重大事项应在事前一周内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要说明原因,及时补报。需要给予答复的报告事项,受理报告机关应在接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报告人在报告时要到监督科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主要内容一栏要认真填写(婚丧嫁娶要写出请客范围,使用车辆情况;购房要写明原有住房情况,现购房性质等,并附有相关材料:如资金来源、相关凭证等),经本中心监督科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条&其它
领导干部应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领导干部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报告以及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公开通报、诫勉谈话,涉及违纪的,依纪严肃查处。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五、中心领导同中层干部谈话制度
第一条&谈话对象
科长、中心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二条&谈话内容
一是了解各科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本科成员贯彻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领导干部本人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等情况。二是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核实。三是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谈话时间
由中心主任确定,谈话对象每人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四条&谈话方式
谈话方式以个人交流谈心为主,由中心主任进行谈话或委托分管监督科领导谈话。
第五条&谈话通知和记录
在确定谈话时间和被谈对象后,由监督科通知被谈话对象,填写《谈话情况登记表》,并通知相关人员2-3人参加。作好记录,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六、中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谈话对象
新提拔的副股级以上中层干部。
第二条&谈话内容
一是被谈话对象汇报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和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二是谈话人向被谈话人提出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谈话时间
任前廉政谈话从宣布任命之日起进行,具体时间由中心&任、分管领导确定。
第四条&谈话方式和程序
谈话方式分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集体谈话,主要是召开任前廉政谈话大会,中心主任、分管领导讲话,新任股级干部代表表态发言,签订《廉政责任书》,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个别谈话,以个人交流谈心为主。股级正职由中心主任或受委托的领导谈话,股级副职由分管监督科领导谈话。被谈话对象必须写出《廉政保证书》,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五条&谈话通知及记录
谈话由监督科通知被谈对象,同时要由监督科填写&《任前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并通知相关人员2-3人参加。
七、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诫勉谈话对象
中心所有干部和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执行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存在一定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
(二)在责任制年度考核或组织考察的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20%,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落后被通报批评的集体和个人。
(三)本科室发生重特大事故、恶性交易案件和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本科室不正之风严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致发生大要案或发生集体上访的。
(五)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独断专行,或闹无原则纠纷,导致不团结的。
(六)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事项不积极、不配合,甚至不落实、不执行的。
第三条&诫勉谈话程序
诫勉谈话由监督科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中心主任批准后,通知被谈话人,由中心主任或分管领导进行谈话,谈话一般不少于2人。
第四条&谈话记录
由监督科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并作好记录。
第五条&其它
诫勉对象要正确对待群众反映和组织调查及谈话,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对反映人进行打击报复。
诫勉谈话后被谈话人要根据谈话内容写出情况说明或改正保证书。
诫勉谈话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八、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反腐倡廉,提高政风行风评议的满意度,现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树立行业新风,创优发展环境”为主题,真正树立“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各类交易工作提供阳光平台。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采取上下联动、内外结合、面向社会、群众参与、评议部门、覆盖行业的方式,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影响交易中心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以推动部门依法交易、阳光交易、促进行业作风的根本转变为目标。
第二条&健全制度,完善记录,作好基础性工作,建好“五本”台帐。
(一)行风工作督查工作台帐。
(二)行风建设整改内容及对策台帐。
(三)办实事办好事记录台帐。
(四)行风建设承诺、成效台帐。
(五)行风建设存在问题及根源台帐。
第三条&监督科每年6月份之前要组织全市社会各界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政风行风评议。
第四条&评议检查内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清正廉洁,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罚和预防腐败实施纲要》的情况。
(二)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贯彻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重点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以权谋私、交易不公、吃拿卡要、为难群众,特别是言而无信、与民争利、侵害企业和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三)履行职责,依法交易的情况。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阳光交易,提高交易效率,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符合职能特点的工作规范。
(四)严格管理,加强自身建设的情况。加强职业道德、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教育,提高全员整体素质。
(五)求真务实,确保工作任务落实的情况。
第五条&评议检查重点及方式
评议活动坚持面向社会,群众参与,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以评议促进建设,以制度促进规范”的工作思想与面对面评议相结合,定性评价与量化考核相结合的百分制考核办法,依据测评满意度和考核得分两项之和进行排队。
第六条&通过评议,达到“七有”目标
(一)有强烈的服务意识。
(二)有规范的交易行为。
(三)有创新的工作机制。
(四)有扎实的工作作风。
(五)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六)有满意的服务质量。
(七)有较高的社会评价。
第七条&对评议中群众提出的有关影响自身形象,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中心领导要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对行风评议靠后者或对问题整改力度不大的,要进行诫免谈话,要及时按照市纪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一、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条&认真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全体干部和广大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使党的主张变为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第二条&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是党的核心问题,以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为基本环节,进一步加强改进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开展党建工作,把关心职工作为党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用对职工的情换取职工对党支部的爱,通过关心人、帮助人去教育人、激励人。
第四条&坚持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的根本原则,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每个党员和干部都要自觉加强党的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坚持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建立健全保证监督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吸引力,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坚持党员标准,提高党员质量。党员队伍的建设是党的建设的基础,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建设一个好的党员队伍。
第六条&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支委会议,听取对党建工作的意见的反映,专题研究党务工作。党支部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党建工作会议,专门研究党支部工作的开展。
二、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一条&支部要在市直工委的直接领导下,在中心常务指导下,围绕全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开展创新争优,真正做到两保目标创先进、本职岗位做表率。
第二条&坚持政治理论、党的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制度。在要求全体人员严格执行周一学习的前提下,支部要经常不断地在党员和要求进步的积极分子中进行党规党纪教育,深化服务意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
第三条&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创建“五个好”党支部、争当“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树立交易中心良好形象。
第四条&坚持党规党纪教育,加强党内监督。凡发现有违纪行为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继续坚持“一课三会”制度(即:每季上一次党课,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大会,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
第六条&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要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每个党员要定期向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部要定期向党员征求意见。
第七条&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七一”根据每个党员的政治素质、工作业绩、廉政行为等情况,在党内、党外对每个党员进行评议鉴定,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三、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条&会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广泛征求意见,确定会议主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认真准备。
第三条&民主生活会要善于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严于解剖自己,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
第四条&对会议议定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并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
第五条&领导同志要按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以便了解情况直接指导。
第六条&要确定专人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议内容以报告卡形式上报市直工委。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一条&党支部要定期对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组织观念、党纪等方面进行的全面评价和考核。
第二条&一年至少对党员评议一次。
第三条&评议党员要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和新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工作总结和检查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根据本支部的实际情况来进行。
第四条&评议党员一般要经过学习、教育、自评、互评、群众评、组织评等几个阶段来进行。
第五条&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要表彰,不合格党员要妥善处理。
五、党员活动制度
第一条&每月二日为党员活动日,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
第二条&每次活动前,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制定方案,确定内容,精心组织,分工负责。
第三条&党日活动以支部集中进行,由各科长负责通知到本人,全体党员必须参加。
第四条&活动前要逐一点名,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假,无故不到者扣分,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党纪处分。
第五条&每次活动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填写党日活动登记薄,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六条&党员每次参加党日活动有记录,年终归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党员实绩的依据。
六、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发展党员工作,党支部要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每年有计划地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并建立档案,年底上报市直工委审查备案。
第三条&发展党员必须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严把程序关和质量关,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发展党员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引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党员,同时按照市直工委相关考核规定评定入党积极分子。
七、“一课三会”制度
第一条&每月的党日活动,组织全体党员学习有关资料,贯彻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精神,安排布置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推延。
第二条&党课学习,由书记亲自备课讲授,具体内容以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为主,开展多种形式的针对性教育。
第三条&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作出本月工作总结,认真制定月工作目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搞好工作。讨论制定下月工作方案,如遇重大决策可随时召开,要主张公道,发扬民主作风,坚持党的组织原则,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避免决策失误。
第四条&每年年底召开一次支部总结评比大会,表彰先进党员,安排下年度工作计划。
为切实加强中心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和办事效率,齐心协力完成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分为工作考核、制度执行、民主测评三个部分,考核办法如下:
一、工作考核(40分)
根据中心制定的各科室目标考核内容,逐一对照条款进行考核。
1、圆满完成中心布置的年度目标任务,科室人员每人得60分,科室负责人另加2分。
2、未能圆满完成目标责任,科室目标责任考核得分每减少1分,其负责人相应减少2分,相关人员相应减少1分。
二、制度执行(20分)
1、学习例会制度(4分)。坚持以自学为主,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的学习制度,政治学习活动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其它业务学习由各科室自行组织,所有机关干部职工都必须认真记录工作日志(或学习笔记)。集体学习实行造册点名,未参加者一次扣0.5分(履行请假手续人员除外);一年累计不参加集体学习超过5次的,计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2、卫生管理制度(4分)。实行公共卫生区共同清理制度,卫生检查中每发现少打扫一次分别扣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分、0.5分,直至扣完此项考核分。
3、集体活动考勤制度(4分)。凡市委、市政府和中心统一组织,代表中心参加的集体活动,每参与一次记0.5分。
4、签到及请销假制度(4分)。根据工作需要,实行签到制度。无故迟到一次扣0.5分,无故旷工一次(半天)扣2分。全年累计迟到20次或累计旷工5天,或病假、事假超过20天(婚假、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该项考核计0分。
5、工作制度(4分)。上班时间集中精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串岗、溜岗和干私活,不得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和炒股,局内查岗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市以上人员查岗,发现一次扣2分。
(三)民主测评(40分)
年终对中心全体工作人员采取秘密测评的方式进行测评,测评等级分为四类: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优秀”计5分,“良好”计4分,“称职”计3分,“不称职”计0分,不称职达半数以上测评结果为0分。
高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
高政发〔2014〕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煤矿企业:
为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切实打造规范、有序、高效、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晋城市编办《关于推进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晋市编办字〔2014〕54号)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规范、有序、高效、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进行、规范管理、阳光交易。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领导、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做到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管理,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确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日建成运行。
三、管理体制
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一委一中心”模式(“一委”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一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统一决策领导,统一平台交易,实现“运行上一个载体,管理上一个主体”,将我市现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高平市三公建设工程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国土资源交易所的职责整合,组建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独立开展交易业务。
(一)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政府办公厅、发改、人社、财政、国土、住建、经济和商务、交通、水务、林业、监察、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和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
(二)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国土资源交易所的职责整合,组建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为: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和场内监督。
(三)行政监督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审批备案、交易过程、履约实施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受理并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督促各项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四)行政监察机关职责
对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参与交易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
&&&&四、进场范围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土地矿业权交易类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转让的矿业权。
(四)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处置和产权转让。
(五)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五、运行机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规章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操作,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行机制。
&&&&(一)统一进场。各类交易主体统一进场交易;凡与交易有关的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统一进场行使各自职能;招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按照规定发布;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专家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场内统一管理和使用,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按《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二)管办分离。实行行政监督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监管机构和办事机构分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有关规则制度及做好规则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不得直接参与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操作。
&&&&(三)规则主导。凡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机构和人员(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各环节(交易登记、招标申请、信息发布、投标报名以及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定标、签约)应严格遵循有关规则和程序。
&&&&(四)全程监管。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审批备案、交易过程、履约实施等环节实施全程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信息内容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运行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监察、编办、人社、财政、住建、国土、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编办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机构编制方案。人社、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所涉人员的岗位调整、保障工作。监察、编办、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做好职能清理、清产核资、资产审计、产权移交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或处置公共财务等行为。
&&&&(三)严肃纪律。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督促和协调,推动各项措施贯彻落实。涉及管理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服从大局,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按期完成。已明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不得在场外交易。对违反规定应进未进、应招未招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准办理后续审批、许可手续及拨付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坚决遏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擅自在招标单位内部和招标代理机构场所进行交易的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失职、渎职、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高平市人民政府
&&&&&&&&&&&&&&&&&&&&&&&&&&&&&&&&&&&&&&&&&&&&&&&&&日
关于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通知
高政办发2015[75]号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种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5】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政府采购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财政局负责;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煤采矿权出让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国土局负责;
(四)水利工程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水务局负责;
(五)交通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交通局负责;
(六)煤炭企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煤管局负责;
(七)非煤企业项目招投标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经信局负责;
(八)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农委负责;
(九)林业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林业局负责;
(十)有关环境保护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环保局负责。
  各部门按以上职责分工对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管。
&&&&&&&&&&&&&&&&&&&&&&&&&&&&&&&&&&&&&&&&&&&&&&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高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高政办发2015[90]号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山西省民生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投资金额在200万元(水利工程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原则上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最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五个工作日予以公布。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疑义的应在开标前反应,招标人对有疑义的招标控制价核实修正的,开标时间相应顺延。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总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两摇号一评审”办法。
“两摇号一评审”是指当符合报名条件的企业超过15家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15家参加投标,然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推荐前2-3名参加现场摇号,通过摇号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第六条&&评标活动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
(二)技术标暗标部分的评审;
(三)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及合理性评审,判定废标情形等;
(四)详细评审;包括投标人资信评审、商务标及技术标明标部分评审;
&&&&(五)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和补正;
&&&&(六)确定参与随机抽取的投标人资格和顺序;
(七)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八)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
第七条&&技术标暗标评审
(一)暗标编号
&&&&评标工作开始前,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和交易中心见证人员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编码记录,暗标编码记录在公布前必须密封并予以保密;
(二)技术标暗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技术标暗标进行评审、打分,暗标评审结束后再进行初步评审和其他评审,待明标部分评完后,方可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公布后评标委员会必须核对其正确性,防止出现张冠李戴;
(三)暗标的编制和装订要求
&&&&&1.打印颜色要求:全部采用黑色打印不允许彩色打印;
&&&&&2.打印及纸张要求:文本一律采用A4规格的白色复印纸,双面打印,图表部分一律采用电脑绘制,大小不限,不得出现手写;
3.封皮要求:应使用A4白色复印纸在中间竖排“技术暗标”字样,要求为:黑体、72号(不允许加粗、倾斜、下划线;字符间距为100磅;上边距为7厘米,不应自行设计其他任何标识;
4.正本装订及盖章要求:在封皮上加盖单位印章及正本章,胶装成册;
5.副本装订及盖章要求:在封皮上加盖单位印章及副本章,胶装成册;
6.排版要求:目录、标题及正文部分全部为宋体4号字;页边距除左边距为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行间距为单倍行距;页码采用小五号阿拉伯数字标明在页面底端居中;除此之外页眉页脚处不得划线或作其他任何标识;
7.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不得作任何标识或暗示该投标人单位名称、徽标、人员名称及以往工程名称,也不得采用任何不符合常规、有别于其他投标人的特殊做法;
8.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编制及装订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初步评审具有唯一性,投标文件存在任何一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情形或投标人不按照要求签字确认修正记录或投标人不按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九条&&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和清标成果,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对合格投标人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当合格投标人在四家(含四家)以下时,前两名参加公开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当合格投标人在四家以上时,前三名参加公开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第十一条&&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摇号办法:
(一)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召集、评标委员会主持;
&&&&(二)工作人员当场展示摇号设备,经招标人、监标人、评委会成员、交易中心见证人员、投标人代表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
(三)工作人员将与参加公开摇号的投标人同等数量的号码球放入摇号机;
(四)投标人按得分高低确定的排序号依次对应相应的号码球号数;
(五)招标人代表现场摇号,第一次所摇号码数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六)工作人员当场公布并记录抽取结果,招标人、监标人、评委会成员、交易中心见证人员、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依据公开抽取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合格投标人名单、不合格投标人名单及原因、参与随机抽取的投标人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平市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简易招标办法(试行)
高政办发2015[93]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小型工程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在下列范围内的适用于本办法: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水利工程在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维修)、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景观)、装饰装修、交通、土石方等其他施工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水利服务项目在3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其他服务项目。
(三)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类型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项目和1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直接确定。
第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指导全市政府投资小型工程(以下简称小型工程)交易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各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小型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小型工程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征集、综合评审、择优录用的办法确定每个工程类型的《小型工程企业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及最低下浮率,《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公开征集1次,征集入围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六条&&小型工程中的施工项目在《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价=财政评审价×(1-最低下浮率)
&&&&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报价、最低价中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如情况特殊需采用直接发包或其他交易方式的,须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按照《高平市建设工程特殊项目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小型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前,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已具备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招标条件。
第八条&&小型工程交易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业主携带主管部门审批表及招标公告,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受理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为3日;
&&&&(二)《名录库》相应类别内投标企业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参加项目交易会议;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业主单位、投标企业、监督人员召开交易会议;
&&&&(四)到场参加会议的投标企业法人代表签署参加该项目承包的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的实质性响应和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安排;
&&&&(五)随机抽取或竞争性报价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结果公示,公示期为2日;
&&&&(七)发放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承发包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业主单位应按照招标公告和中标人的承诺订立书面合同,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参加交易的有效企业只有一家时,该单位即为中标候选人,服务项目中标价参考本市近2年同类项目最低中标价。没有单位参加项目交易时,业主单位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自行确定承包单位。
&&&&第九条&&小型工程诚信履约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诚信履约保证金实行年度保证金制,一次性收取,全年有效,按照入围名录库类别,施工类每家单位3万元,服务类每家单位1万元。
&&&&第十条&&承接小型工程的建造师与监理工程师,可酌情考虑由在我市当地承建项目的建造师与监理工程师兼带。
&&&&第十一条&&库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直接清出《名录库》:
&&&&(一)申请名录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二)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三)无故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承包合同的;
&&&&(四)因自身原因导致严重影响工期的;
&&&&(五)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
&&&&(六)因拖欠职工工资、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的;
&&&&(七)参加违法建设项目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八)经人民检察院查询近三年在工程承包及建设过程中具有行贿违法事实的企业;
&&&&(九)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受到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
&&&&(十)在交易活动中存在恶意诽谤或恶意投诉的;
&&&&(十一)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清出《名录库》的企业,其诚信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三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申请。
&&&&第十二条&&参加小型工程项目的各交易主体,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发布后,原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管理、项目建设管理等规定与本办法不适应的,相关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简便、有效”的原则,深化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并作相应调整完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高平市建设工程特殊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高政办发2015[9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特殊项目交易管理,保障特殊项目规范交易和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特殊项目,是指国有或农村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因客观原因,通过正常招标程序不能满足实施要求,需要采用其他方式交易的项目,包括抢险救灾项目、应急项目和其他特殊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正常招标程序,是指依法进行的公开招标,或本市有明确规定的简易招标等程序。
&&&&第三条&&建设工程特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抢险救灾项目是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灾害需要紧急修复的项目,并按以下规定进行交易:
&&&&1.在抗击灾害发生过程中,需要紧急除险修复的施工项目,如道路抢通、河道疏通等,业主单位可在《抢险救灾项目名录库》中,自行确定承包单位;
&&&&2.在抗击灾害发生过程中,需要紧急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由业主单位自行采购;
&&&&3.灾后需要紧急修复重建的施工项目,一般应在灾后三个月内启动实施,采取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的方式进行发包,超过三个月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按正常招标程序;
&&&&4.抢险救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由业主单位自行确定承包单位。
&&&&第五条&&应急项目是指未列入市政府年初实施计划,但因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实施的项目,其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市性重大专项活动需要在短期内紧急实施的;
&&&&2.在日常行政管理中解危、解急需要的;
&&&&3.行业管理部门在涉及关系民生、公众安全或社会稳定,社会反响强烈需要立即实施的;
&&&&4.其他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需要紧急实施的。
&&&&第六条&&其他特殊项目是指通过正常招标难以保障顺利实施或难以达到实施综合效益的项目,其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原因导致施工环境复杂而项目急需实施的;
&&&&2.对区域开发和公众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大项目的规划、设计,或单项设计要求复杂、专业性强的;
&&&&3.国际财团、国外低息优惠贷款实施项目,且贷款方对招标有明确要求的;
&&&&4.区域开发和建设管理需要长期协作的小型施工、维修项目;
&&&&5.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6.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7.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8.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9.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10.因其他特殊情况,由相关部门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
&&&&第七条&&特殊项目交易管理遵照本市现行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实行业主单位自主决策、自主管理。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殊项目交易申请进行依法监督,并负责特殊项目性质审定和交易方式客观性、合理性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合同或框架合同结算条款审查,市监察局负责特殊项目交易管理的行政监察。
&&&&第八条&&业主单位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民主决策,经领导班子集体(村级项目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确定特殊项目的性质、实施方案、交易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特殊项目交易方式包括简易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直接发包等,确定交易方式应当以公开交易为优先原则,并遵循以下规定:
&&&&1.可采用简易招标方式的不应采用其他交易方式;
&&&&2.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不应直接发包;
&&&&3.本市已建有相应项目类别名录库的,应当优先采用该名录库,在名录库中确定实施单位。
&&&&第十条&&除抢险救灾项目外,业主单位提出特殊项目交易申请的,应提交申请函、班子会议记录(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立项文件、项目资料等相关申请函件。
申请函需明确特殊项目概况、申请理由、申请交易方式等内容,申请函经业主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乡(镇、办事处)所属项目(包括村级项目)申请函需由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应急项目和其他特殊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按以下规模标准分级报批:
&&&&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2.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批准。
&&&&3.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经批准后的特殊项目申请函件,抄送市监察局。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实施特殊项目,应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事先与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工作对接,办理相关手续,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需先报市财政局进行结算条款审查。抢险救灾和应急项目手续可采用后补制,并在项目实施后15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施工项目优惠下浮率应参照本市确定的最低下浮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应不高于本市当年同类项目最低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业主单位按照批准的特殊项目交易方案,需组织交易的可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交易文件,向行业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文件等资料审查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组织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特殊项目实施前业主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应签订合同或框架合同,情况紧急的应在项目实施后15日内补签,合同应明确承包单位、工程量、下浮率、工程施工范围、经财政审查的结算条款、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业主单位被发现有未经批准擅自交易、弄虚作假骗取特殊项目审批的,或相关监管部门管理服务不到位的,报市监察局处理。交易当事人被查实有违规、失信或违约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高政办发]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秩序,规范中介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统一监管,维护市场中介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代理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驻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资质,从事招标、采购、拍卖等代理业务的中介代理机构。
第四条&&市交易中心负责建立、管理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库,为项目业主选定中介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国有资金及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在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库内随机抽取。
第二章&中介代理选取
&&&&第五条&&具备招标条件后,中介代理机构的抽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人填写项目进场交易委托单(以下简称委托单),市交易中心根据委托单内容,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相关行业中介代理机构库中抽取3家中介代理机构,并通过“竞争报价、低价中标”的方式确定最终的中介代理机构;
(二)抽取的中介代理机构必须具备项目要求的相应资质;
(三)上次中标者不再参与本次抽取。
第六条&&若中介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代理任务的,委托人有权拒付代理服务费用,并申请重新选择中介代理机构。
第三章&运作规范
第七条&&中介代理机构确定之后即开始参与交易活动,且必须提供交易涉及的全部服务。中介代理机构必须派至少2名专门工作人员在市交易中心受理投标(竞买)报名、资格审查、标书发售等相关活动,待报名结束后向市交易中心提交报名表。交易活动结束后仍有后续工作的,中介代理机构必须派专人到市交易中心完成后续工作。
第八条&&招标(拍卖)公告、招标文件经市交易中心审核后方可发布或发售。
第九条&&市交易中心统一代收各投标(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
第十条&&中介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完成开评标工作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十一条&&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确定后,中介代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市交易中心,并提供中标公示电子文档。中标公示期结束后,中介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告知市交易中心,并提供一份中标通知书用于存档。
第十二条&&交易结束后,中介代理机构应在30日内将相关交易材料整理成册,提交市交易中心进行归档。交易材料应包含代理服务费发票复印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中介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中介代理机构应协助委托人按法定时限对质疑事项依法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投标人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投诉的,中介代理机构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积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实行信用评价制。市交易中心对进驻的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合同履行、诚信建设等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分为“日常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方式,评价结果将通过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一)“日常评价”。每个项目开评标或谈判结束后,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委托人代表、评标专家与监督人员等组成评价小组,依据《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日常评价评分细则》(详见附件)对中介代理机构进行评分,满分100分。
(二)“综合评价”。市交易中心每年或一定时期开展一次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得分为“日常评价”的平均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优秀),80分(含80分)至90分的为B级(合格),70分(含70分)至80分的为C级(基本合格),70分以下的为D级(不合格)。
(三)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1.“日常评价”得分低于80分(含80分)的中介代理机构,取消其1次抽取资格。
2.“综合评价”评定为C级的中介代理机构,取消其3个月的代理业务活动资格;评定为D级的中介代理机构,取消其进驻资格,即日起三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承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3.对于“综合评价”评定为A级或评价排名前10%的中介代理机构,可优先推荐采购预算金额较大或专业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在执业过程中,中介代理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清出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十六条&&中介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市交易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中介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非中介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重新交易,由该中介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代理业务直至完成交易,其间所增加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或由委托人和中介代理机构自行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中介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易中心记录该中介代理机构不良行为1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半年内在全市范围内参与任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并在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曝光、通报批评:
(一)被抽取的中介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代理业务和因自身原因中断已确认代理业务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接受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擅自转让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业务的;
(四)从事本公司所代理的交易项目的投标或者咨询服务的;
(五)与所代理交易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未回避的;
(六)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七)中介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导致投标人未能按时投标的;
(八)因中介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导致产生投诉的;
(九)中介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代理任务的;
(十)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正规发票的;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不服从市交易中心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中介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该中介代理机构列入黑名单,清除出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库,取消其2年内在全市范围内参与任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并在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曝光:
(一)与委托人或投标人围标串标,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指使、诱导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产生倾向性意见和干扰评审过程的;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七)隐瞒、歪曲或者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违规编制交易文件的;
(八)出现重大失误而导致交易活动产生涉诉涉讼等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负面影响的;
(九)提交申请进入中介代理机构库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有关规定,扰乱开评标现场秩序,造成开评标被迫中断等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一年内该中介代理机构累计不良行为记录满2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因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行为,给招标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介代理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库中现有的各类中介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日常评价评分细则
中介代理机构日常评价评分细则
日常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分为“个人评价”和“集体评价”两类指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以下评价指标制作相应表格进行评分。
一、个人评价指标
中介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程度给予每项3―5分的扣分:
(一)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安排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代理业务的;
(二)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组织混乱,影响交易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代理业务水平低,不能胜任招标文件编制、答疑等工作的,不能对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作出正确理解和解释的;
(四)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投标报名窗口发生如下行为的:
1.不佩戴上岗证上岗的;
2.迟到、早退、串岗、脱岗的;
3.工作期间有大声喧哗、嬉闹、上网聊天等行为的;
4.服务态度恶劣,回答投标报名单位提问不耐心,不使用文明用语,使用服务忌语、不礼貌待人的;
5.有其它不遵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规定行为的。
(五)未及时将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告)、合同等信息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受理投标报名工作管理不规范,导致部分或全部投标人名单泄露的;
(七)招标(采购)或答疑文件编制时间较长、文件格式不规范、主要合同条款和技术性指标缺失或存在失误的;
(八)开标时未规范收集和保存投标人投标文件,泄露投标文件相关保密内容的;
(九)开、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十)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供应商质疑进行答复,质疑答复满意率和采购质量满意度较低的;
(十一)备案资料制作不规范,备案不及时的;
(十二)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联系方式不畅通,导致有关事项不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恶意损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财物的;
(十四)其他不良行为。
(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人代表、评标专家、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分别评价与其业务相关的内容,在评价计分表中予以注明)
二、集体评价指标
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组织委托人代表、评标专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对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集体评议,确定中介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项扣20分,多项累计扣分:
(一)因中介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采购)活动未依法进行,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出具的技术经济资料、信息、数据等存在重大偏差和失误的;
(三)因中介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投标人放弃投标资格或未能按时送达投标文件的;
(四)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随意发表意见,干扰评审过程,诱导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产生倾向性意见的;
(五)违反规定向委托人、投标人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它财物的;
(六)中介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代理业务的;
(七)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给予其警告后态度恶劣,不及时、不认真整改的;
(八)中介代理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个人评价”和“集体评价”指标分值进行汇总,得出中介代理机构日常评价得分,评价结果由评价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黑名单制度(试行)
高政办发]号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
&&&(一)投标人(供应商、产权受让方、土地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约定支付招标代理费等费用的;
3.不按规定程序或不能列举具体质疑事项进行质疑的;
&&&&4.拒绝接受或者阻挠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5.不服从交易中心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6.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行为。
&&&(二)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回避未主动回避的;&
&&&&2.已接受邀请的评标专家,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3.拒绝接受或者阻挠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4.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5.不能认真审阅标书,不能提出真实、可靠评审意见的;
6.不服从交易中心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7.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行为。
&&&&二、列入黑名单的范围
&&&(一)投标人(供应商、土地竞买人、产权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黑名单:
1.投标报名(申请入库)时提供虚假信息、虚假和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和不良行为记录的;
&&&&2.挂靠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或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
&&&&3.在交易过程中,采用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金流失的;
&&&&4.投标人为谋取中标,向招标人或评委会成员行贿的;
&&&&5.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取得竞买资格的;
&&&&6.不遵守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交易活动秩序的;
7.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投标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按时签订合同、不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履行、因自身原因导致严重影响工期的;
&&&&9.中标后非法转包、违约分包、擅自更换项目班子成员的;
&&&&10.不按照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或者拒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
11.因拖欠民工工资、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引起群体上访或被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的;
12.参加违法建设项目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13.在交易活动中存在恶意诽谤或恶意投诉的;
&&&&14.一年内累计不良行为记录满二次的;
&&&&1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黑名单:
&&&&1.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2.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评标结论被交易中心和主管部门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4.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不在评标报告中记载的;
&&&&5.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评标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影响评标结果的;
&&&&6.评标专家互相串通,经查实影响评标结果的;
7.一年内累计不良行为记录满二次的;&&&
&&&&8.有其他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或采购文件的规定评标的行为。
&&&&三、处罚办法
&&&(一)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
&&&&1.投标人(供应商、产权受让方、土地竞买人):
第一次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半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二次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计入黑名单。
&&&&2.评标专家:
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同时书面报请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半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评审;第二次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计入黑名单。
&&&(二)列入黑名单的处罚
1.被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供应商、产权受让方、土地竞买人),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参与任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其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曝光,并通报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被列入黑名单的评标专家,两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评审,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同时书面报请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四、中介机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范围及处罚办法按《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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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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