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有吉林大学 公派出国国项目吗

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专栏(csc) | 北京奥弗莱高端留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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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专栏(csc)
二、选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以服务人才强国 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 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
选派计划第四条
2016年计划选派8500人出国留学,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000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5500人。第五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全国及在国外就读的留学人员公开选拔。2016年继续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见附件。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以下达指导性计划的方式确定各单位选派计划。第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第七条
选派专业领域主要为,《,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以及其它国家战略和重要行业发展急需领域。第八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可通过推选单位或个人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亦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奖学金派出。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通过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赴国外一流院校、一流专业从事国家急需学科领域、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按照执行。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十条
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第十一条
选拔对象:申请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一)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在读硕士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相关单位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荐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 申报。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 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二)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三)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 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 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申请时为在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国内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第十二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第十三条
身心健康,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第十四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日以后出生)。第十五条
申请时外语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二)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四)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五)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第十六条
拟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的申请人,如被录取,派出前外语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如工作语言为英语,在英语达到合格标准的同时,还须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留学对象国语言培训并达到初级班水平,或达到第十五条(一)至(四)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二)如工作语言为俄语、日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训部初级班水平,或达到第十五条(一)至(四)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达到第十五条(一)至(五)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三)如工作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申请人需达到第十五条(一)至(五)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第十七条
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奖学金派出者,还需满足合作奖学金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第四章
选拔办法第十九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第二十条
2016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20日--4月5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按照《》或《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按具体合作奖学金规定补充相关材料。所有申请材料须确保齐全、真实有效。第二十一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或国家留学基金委。第二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负责申请受理工作:“211工程”建设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学生及在职人员)的申请;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详见)。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第二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在4月12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第二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及录取工作。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面试。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一)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申请人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经历及能力、综合表现、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和发展潜力等;(二)留学目的国、留学单位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三)国外导师情况;(四)拟留学专业情况;(五)出国留学必要性和学习计划的可行性;(六)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于2016年5月公布。中外合作奖学金的录取结果需与外方确认后陆续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至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第二十七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派 出前,留学人员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按要求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交存保证金,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 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预订机票、预领奖学金手续(具体请查阅《》)。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须回国办理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及派出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在外应届国家公派硕士毕业生如被录取,可直接在我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续签《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等手续,无需再行交存保证金。如需回国办理签证等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攻读博士学位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并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工作,并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第二十九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第三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 年度复核。复核范围为正在国外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享受外方资助学费和生活费及政府互换奖学金的博士生暂不纳入年度复核范围),复核形式为网上在线 审核。复核对象及其国外导师分别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报告表及导师评价意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复核。通过复核的,继续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 助。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国内导师和有关驻外使(领)馆。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进行抽查。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附: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 :美国、加拿大、古巴、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以色列、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德国、法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英国、爱尔兰、匈牙利、塞尔维亚注: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财厅〔2009〕4号有关高等学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实施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对少数前往国外一流大学、专业,师从一流导师的优秀学生,可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学费资助。现将《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一、应提交申请材料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2.《单位推荐意见表》3.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需提交)4.国内导师推荐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需提交)5.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复印件6.收取学费明细表(攻读博士学位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7.学习计划(外文)8.国外导师简历9.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10.两封专家推荐信(攻读博士学位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11.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12.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请按以上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 (《单位推荐意见表》无需扫描上传,《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和《国内导师推荐信》由受理单位统一上传)。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 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留存(留存期限为三年),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如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渠道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合作渠道规定执行。二、申请材料说明1.《》(研究生类)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 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如工作经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 致。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在受理机构接收前可以提回修改,受理机构接收后不能提回申请表。如确实需在受理机构接收后修正内容,需联系受理机构退回,并在项 目开通期内再次提交申请表。因此,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申请人需在申请材料“申请人保证”栏中签名。2.《》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 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 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凡来自“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校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来自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3.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需提交)()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的国内学校,应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 习计划可行性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考察,并填写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提供参考样表)。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由受理单位按要求扫描 上传至信息平台。4.国内导师推荐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需提交)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国内导师应提交推荐信,主要内容包括:对申请人推荐意见;重点对申请人出国学习目标要求、国内导师或申请人与国外导师的合作情况及对国外院校、导师的评价等。国内导师意见由受理单位按要求扫描上传至信息平台。5.正式邀请信复印件或入学通知复印件(1)申请人应提交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应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导师签字。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如因拟留学院校(单位)行政审批手续规定限制,在申请截止时间前无法出具正式入学通知,则须出具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并由对方主管部门负责人/导师签字的明确意向入学通知。(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人提交的入学通知,应为无条件入学通知(unconditional offer),但以下条件除外:a.入学通知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b.入学通知在申请人提供本科毕业/硕士毕业证书后方可生效;c.入学通知明确申请人在拟留学院校/单位须完成硕士课程后可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申请硕博连读人员)。(3)邀请信/入学通知中应包含以下内容:a.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b.留学身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c.留学时间:应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入学时间不得晚于日);d.国外指导教师信息;e.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f.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等相关费用信息(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和申请学费资助人员无需包含此项);g.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4)如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应由国内推选单位加盖审核部门公章。(5)如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协议对邀请信/入学通知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合作协议规定执行。6.收取学费明细表等有关学习费用证明复印件(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如在提交的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中未注明留学所需费用相关信息,则须另行提交收取学费明细表复印件或有关学习费用明细表复印件。7.学习计划(外文)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提交外文联合培养计划(1000字以上),并由中外双方导师签字。联合培养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应提交外文学习计划(1000字以上),并由外方导师签字。如申请人拟在国外进行硕博连读,暂时无法确定导师,则只需国内推选单位审核并签字。学习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行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8.国外导师简历主要包括国外导师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 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国外导师简历需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特殊原因外方导师不能签字,可由国内导师或相关专家审核签字。硕博连读生如尚未确定国外 导师,可暂不提供,但需在《申请表》“国外导师”栏中加以说明。如有多位导师的情况,请提交由实际指导教师提供并签名的简历。9.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提供成绩单应包括本科、硕士(如有)、博士(如有)学习阶段,直至最近一学期的成绩。成绩单应由就读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或有关学生管理部门开具并盖章。在外人员可提供外文成绩单,如为英语以外语种,需另提供英文翻译件。10.两封专家推荐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申请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如所在单位推荐申请学费奖学金资助,应另行提交两封专家推荐信。推荐人不能是申请人 国内导师,应来自不同单位(其中一人应来自高校或科研机构)且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推荐信应使用推荐人所在单位专用信函纸(有单位抬头名称)打印并 由推荐人本人签字。其他申请人无需提交此项材料。11.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应按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有关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12.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请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同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1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无需提供。如最高学位在国外大学/教育机构获得,可无需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应提交申请材料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2.《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表》3.在读学校开具的注册/学籍证明4.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复印件5.收取学费明细表(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6.学习计划(外文)7.国外导师简历8.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9.两封专家推荐信(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10.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需提交)11.有效护照复印件1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请按以上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表》无需扫描上传)。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留存(留存期限为三年),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如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渠道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合作渠道规定执行。二、申请材料说明1.(研究生类)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 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如工作经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 致。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在受理机构接收前可以提回修改,受理机构接收后不能提回申请表。如确实需在受理机构接收后修正内容,需联系受理机构退回,并在项 目开通期内再次提交申请表。因此,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申请人需在申请材料“申请人保证”栏中签名。2.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表》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表应由申请人所属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针对每位申请人在线填写。3.在读学校开具的注册/学籍证明申请人的注册/学籍证明应由申请人所在留学单位相关部门出具,说明申请人目前的学籍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注册时间、所在院系和专业、硕士或博士所在年级、学习期限等。注册/学籍证明应使用带有单位抬头的信函纸打印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4.正式邀请信复印件或入学通知复印件(1)申请人应提交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应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导师签字。(2)申请人提交的邀请信或入学通知应为无条件入学通知(unconditional offer),但以下条件除外:a.入学通知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b.入学通知在申请人提供硕士毕业证书后方可生效;(3)邀请信/入学通知中应包含以下内容:a.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等;b.留学身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c.留学时间:应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入学时间不得晚于日);d.指导教师的相关信息;e.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f.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等相关费用信息(申请学费资助人员无需包含此项)。g.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4)如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5)如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项目对邀请信/入学通知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项目规定执行。※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若无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需提交由就读导师出具的含以上相应内容的说明材料。5.收取学费明细表(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如在提交的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中未注明留学所需费用相关信息,则须另行提交收取学费明细表复印件或有关学习费用明细表复印件。6.学习计划(外文)申请时应提交外文学习计划(1000字以上),并由外方导师签字。学习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行提供中文翻译件。7.国外导师简历主要包括国外导师(博士阶段导师)的学习、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 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导师简历需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特殊原因外方导师不能提供,需在申请表中“国外导师”栏中加以说明。如有多 位导师的情况,请提交由实际指导教师提供并签名的简历。8.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提供的成绩单应包括本科、硕士、博士(如有)学习阶段,直至最近一学期的成绩。成绩单应由就读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开具。9.两封同行专家推荐信(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推荐人不能是现任国外导师,推荐信应注明推荐人的职务/职称、工作单位等,使用推荐人所在单位专用信函纸(有单位抬头名称)打印并由推荐人本人签字。10.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需提交)申请时为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的,需提供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11.有效护照复印件申请人应提供有效护照个人信息页复印件。1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申请人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如最高学位在国外大学/教育机构获得,可无需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省市/单位部门代码受理范围电话传真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 河北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813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河北省各类申请人员01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 825室50051董郁倩山西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814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山西省各类申请人员/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30号30006张云鹏辽宁省教育厅国际交流服务中心821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辽宁省教育系统024-024-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44号1门110031邓璐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高级人才服务处921辽宁省非教育系统024-024-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110002程悦吉林省教育厅国际处822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吉林省各类申请人员59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130051董秋慧黑龙江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823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黑龙江省各类申请人员3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75号150001吴昊江苏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832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江苏省各类申请人员025-025-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210024闫莉浙江省教育厅外事处833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浙江省各类申请人员63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321号310014陈璐安徽省教育厅外事处834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安徽省各类申请人员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21号230061朱克锦/孔德俊福建省教育厅出国留学管理中心835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福建省教育系统35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福建省教育厅五楼350003张利红福建省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935福建省非教育系统50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省政府大院8号楼350003陈凤勇/颜新洁江西省教育厅国际合作处836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江西省各类申请人员31南昌市赣江南大道2888号(教育发展大厦1901室)330038夏静山东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837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山东省教育系统13山东省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250011王玉龙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937山东省非教育系统61山东省济南市解放东路16号250014郭俊霞河南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841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河南省各类申请人员58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D809房间450018荣西海/关煜平/张笑湖北省教育厅外事处842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湖北省各类申请人员027-/027-027-湖北省武汉市洪山路8号430071陈俊湖南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843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湖南省各类申请人员11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38号410001王心悦/刘颖广东省教育厅交流合作处844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广东省各类申请人员020-020-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13楼510080周柳余海南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846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海南省各类申请人员6/56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大楼403室570203王鑫四川省教育厅对外交流合作处851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四川省各类申请人员028-/028-028-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6号610041李果/李问袤贵州省教育厅国际处852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贵州省各类申请人员贵州省贵阳市中山西路43号550003靡丹/谢文雯云南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853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云南省各类申请人员85云南省昆明市小菜园学府路2号650223魏蓝陕西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861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陕西省各类申请人员029-029-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710061刘贺英甘肃省教育厅国际处862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甘肃省各类申请人员甘肃省兰州市南滨河东路571号1302室730030刘俊玲/张捷青海省教育厅外事处863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青海省各类申请人员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35号810008辜慧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对外合作与交流处815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内蒙古教育系统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5号10011赵晓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915内蒙古非教育系统5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10055塞夫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培训中心845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广西省各类申请人员//广西南宁市竹溪路69号1607室530021吕青/甘昱慧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合作交流处854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西藏各类申请人员//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江苏路29号850000杨继军/芦静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864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宁夏各类申请人员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27号750002梁彩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外事处865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新疆教育系统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830049赵淑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外专局965新疆非教育系统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5号830011殷晓兰北京市教委国际教育交流中心811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北京市教育系统010-/010-010-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18号西楼104100053李岚北京市北京海外学人中心911北京非教育系统010-010-北京市中关村西区海淀北二街10号 泰鹏大厦二层100080钟艳天津市教委国际教育交流服务中心812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天津市教育系统022-8022-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3110室300072魏然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912天津市非教育系统022-022-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03号300171崔帅上海市教委国家留学基金办公室831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上海市各类人员021-021-上海市延安西路900号409室200052刘洁/韩明君重庆市教委国际处850除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重庆市各类申请人员023-023-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400020宋吉有关部委中联部干部局教育培训处215中直机关010-010-北京市复兴路4号100860张振坤外交部干部司培训中心301部机关及相关部属单位010-/010-010-北京朝阳门南大街2号100701王煜/黎龙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国际合作处326部机关及直属单位010-010-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611室100125李贺文化部人事司人才处357部机关及直属艺术院团、艺术院校、北京图书馆等单位010-/010-010-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100020李莹/袁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事司359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010-010-北京复兴门外大街2号100866张俊421010-010-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100052杨学娟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362总局及总局所属各单位010-/010-010-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100763赵正光/刘学超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培训处327局直属单位010-010-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100714赵佳音新华社人事局教育处490新华社所属各部门和分社010-010-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100803宋爽中国科学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491科学院所属各单位010-/010-010-北京三里河路52号100864夏洁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教育处492本院各学科科研人员(不含各地方科学院)010-010-北京市建内大街5号中国社科院科研大楼259-1100732周磊中国地震局人事教育司人才与教育处419各地方地震局,各直属单位010-010-北京市复兴路63号100036韩夏筱国家海洋局人事司干部二处418国家海洋局系统正式工作人员010-010-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郭景朋/李婷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人事司教育人才处466局直属单位及测绘系统各单位010-010-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100830孔蓉有关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325本系统010-010-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100081刘赟青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人事教育部489本系统四川省绵阳市919信箱10分箱621999蒋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人事部494本会及直属企事业单位010-010-北京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张文莉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人事部286本系统010-010-北京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4号100037陈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人事部培训开发处513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010-010-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00728胡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人事部(留学服务中心)515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010-010-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100007任宏伟四、常见问题解答及联系方式一、申报阶段:1. 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选派时间、选拔范围及选派规模有哪些变化?答: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选拔仍为一批,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从3月20日开始,截至北京时间4月5日24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继续面向全国及在部分国家就读的留学人员公开选拔;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2016年项目选派计划为8500人,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000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5500名。2. 如何联系国外留学单位,联系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答:攻读博士学位生,无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派出还是利用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派出,均需自行对外联系,取得入学通知书/邀请信等材料;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主要通过所在院系、导师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和导师,制定联合培养计划并取得邀请信。在报名前需要取得外方正式的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联系过程中写清本人联系地址、电话、E-mail、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便顺利取得外方邀请信/入学通知等有关材料,并注意保留对外联系过程中的重要信息。3. 什么是“派出渠道”,什么是“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申请的国外留学单位仅限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的中外合作奖学金吗?答:“派出渠道”包括“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和“中外合作奖学金”两类。“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系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 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渠道落实国外留学单位。“中外合作奖学金”系申请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院校或机构所签的合作协议派出(申请人按要求自行 联系国外单位,并获得外方同意)。国外留学单位不仅限于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申请人亦可利用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4. 可同时申请“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和“中外合作奖学金”吗?“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和“中外合作奖学金”在申请录取环节有何区别?答:不可以。对外联系阶段,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派出渠道,但网上报名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申报。申请“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即可,录取结果于5月进行统一公布。对申请“中外合作奖学金”人员,如合作奖学金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按具体规定补充相关材料。同时,中外合作奖学金的录取结果需与外方确认后陆续公布。5. 邀请信应具备哪些内容?答:邀请信中应明确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留学身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时间:应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入学时间不得晚于日);国外指导教师信息;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等相关费用信息(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和申请学费资助人员无需包含此项)。6. 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如何确定?答: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6-24个月,具体由国内外导师商定。另外,申请时为在外自费留学博士一年级的人员,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二年级开始算起。7.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主要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国际往返旅费及奖学金生活费,其中奖学金生活费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零用费等。具体标准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8. 是否可申请学费资助?答:对少数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如其学科专业确为国家急需,且难以获得外方学费资助,特别是人文学科及应用社会 科学专业,可提供学费资助,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不能申请学费资助,具体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执行。需要说明的 是,学费资助并不是单纯向未取得外方学费资助的人员提供学费支持,其选拔标准和要求更加严格,需进行面试。9. 如取得多个外方院校的邀请信,申请时是否可申请多所院校?答:不可以。申报时只能申请一所国外院校,并提交该院校的正式入学通知/邀请函。10. 是否需在申报前取得外方邀请信?答:申请者需要在网上报名前取得外方正式的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11. 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体条件有什么要求?答:身心健康是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之一。申请者在申请前,应事先了解自身的身心健康状况及留学目的国的生活条件及健康要求,判断自己是否适合长时间出国留学。多数留学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公派留学人员,派出前需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并需获得《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并由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方可派出(具体信息请登录教育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http://www./publish/portal0/tab79/info3913.htm)。12. 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是否可以再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答:不可以。获得部分奖学金者(指外方的奖学金扣除学费资助后,未达到国家公派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可申请。13. 国内已离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如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应如何申请?答: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接受个人申请,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如申请攻读博士学位,须通过国内工作单位推荐。14. 企业工作人员是否可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对企业性质是否有要求?答:可以。根据选派办法,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都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对企业性质无特殊要求。在职人员申请须获得国内工作单位推荐。15. 硕博连读生或直博生能否申请本项目?答: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如希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类别,为保证留学目的清晰明确、联合培养计划切实可行,建议申请人申报时博士论文已开题。进入博士阶段第二年及以上学生(含已转入博士阶段第二年及以上的硕博连读生、二年级及以上的直博生)不可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16. 是否可以申请国外大学的硕博连读?答: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但必须在正式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中明确说明最终将获得博士学位。应届硕士毕业生、在读硕士生以及硕博连读生、直博生不能申请赴国外硕博连读。17.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邀请信上的身份该如何表述?答:赴美国等国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取得的邀请信上身份可以为joint PhD. student、 visiting student 、visiting researcher或类似表达方式;赴英国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明确为joint PhD. student、visiting student等学生类的表述。18. 如何取得《出国留学单位推荐意见表》?答:申请人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填写出国留学申请表完毕后需提交并打印,空白《出国留学单位推荐意见表》将随同申请表一起打印,不能单独打印。19. 单位推荐意见表由谁负责填写,由谁负责输机?答: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 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校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来自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20. 申请表提交后是否可以进行更改?答: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在受理机构接收前可以提回修改,受理机构接收后不能提回申请表。如确实需在受理机构接收后修正内容,需联系受理机构退回,并在项目开通期内再次提交申请表。因此,在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确保无误。21. 提交材料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答:(1)保证材料真实,确保材料上传齐全;(2)请按提示详细填写研修计划,这是评审时非常重要的参考材料;(3)国内外导师信息准确、清晰,最好由导师本人提供并附带本人签名,务必杜绝从其它途径复制或过于简单的介绍;(4)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研修计划必须有双方导师共同签字;(5)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务必提供当年学费明细表(有外方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因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组织专家进行面试,请在申请阶段务必保持通讯畅通;(6)申请人提交的成绩单应从本科开始,如为硕士/博士在读人员,请提供从本科至最近结束的一个学期的成绩单(不是只提供最后一年的成绩单)。22. 外语要求中第二条,“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如何认定?答:留学人员应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留学(工作)单位出具的在外学习(工作)证明。23. 雅思、托福或者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是否必须在有效期内?答:是的,雅思、托福和WSK的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申请时成绩需在有效期内。24. 留学身份选定后是否可以再更改?答:不可以。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后,首先要选定留学身份,再选择留学国别和项目名称。留学身份一旦确定后则不可更改,如需更改,必须重新注册一个用户名。25. 赴非英语国家留学而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可否以英语成绩申报?答:可以。但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的申请人被录取后,须留学对象国语种达标后才能派出。申请人应根据申报 “信息平台”及录取名单中的相关信息确认是否需要通过参加培训或考试达到派出要求,根据安排参加教育部指定培训部小语种(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 语及西班牙语)培训的人员,其培训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26. 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是否需要邮寄纸质材料至留学基金委?答:一般不需要。纸质材料交受理机构留存即可,留存期限为三年。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按具体合作奖学金规定执行。27. 留学单位收取攻读博士学位申请人学费,是否可以由申请人个人支付?答:不可以。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类别不允许个人自己支付学费。28. 外方出具的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说明留学期限为3-4年,申请国家资助时如何选择资助期限与留学期限?答:针对外方统一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只说明某一区间的情况,建议申请人通过所属留学单位院系或导师出具补充文件,明确留学期限。29. 申请系统中没有申请人的拟留学单位,可否申请添加?答:可以。一些留学单位特别是科研院所不在所列留学单位列表内,申请人可在线填写申请表时,按照相应提示办法及流程,申请新增留学单位。30. 需上传的附件材料学习计划与网上申请表研修计划是否为同一材料?答:不是。附件材料中的学习计划为申请人、国外导师与国内导师共同制定,且应为外文。研修计划为在网上申请表中填写,语言为中文,且对应包含内容有简要说明。31. 选派办法的申请条件中,应届毕业生(含应届本科生和应届硕士生)如何理解。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应为高校/科研机构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最后一年的在读人员(不含已毕业离校人员),毕业且进入工作单位者可通过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申请。32. 如申请人曾通过信息平台申请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本次是否可重新使用上次填写的申请表及上传的材料再次进行申请?答:不可以。再次申请需使用重新注册的账号,按要求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后,在线提交,以往的申请记录与本次申请无关。二、评审阶段:33. 项目评审的基本选拔标准有哪些?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学生,到国外一流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导师”的要求进行选拔。评审包括资格审核和专家评审两个环节,资格审核通过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1)资格审核环节主要审核:- 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如年龄、外语水平条件等。- 申请材料是否合格,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2)专家评审环节专家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申请人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包括教育背景,学习成绩,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工作业绩,国际交流能力等。- 出国留学的必要性和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包括拟留学专业是否属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或国家发展急需专业,与国内所学专业的关联程度及在国内外研究水平的差距,学习计划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拟留学单位及留学专业情况:包括拟留学单位的世界认可度,留学专业是否为该单位的优势或特色学科。- 国外导师情况:包括学术背景、影响力及相关工作经历。- 国内单位推荐意见/专家的评审意见及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等也将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三、录取和派出阶段:34. 被录取后会收到哪些材料?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到什么时候?答:留学基金委正式录取通知复印件、《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英文资助证明(一式二份)、《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六份/人)。国家公派研究生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申请当年,最迟不超过次年3月底,过期无效,具体以录取通知为准。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被录取人员即使经批准同意放弃资格,2年内亦不得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35. 被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录取后,是否可以申请变更留学单位、导师或国别?答:原则上不可以,若确有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向基金委欧洲事务部、亚非事务部或美大事务部提出申请。36. 对于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的申请人被录取后,派出前是否必须达到相应的外语水平要求?答:是的,具体以录取名单中相关外语水平要求为准。对于录取名单中无外语水平要求的可直接派出;对于有要求的,派出前外语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如工作语言为英语,在英语达到合格标准的同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生还均须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留学对象国语言培训,并达到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第十五条(一)至(四)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二)如工作语言为俄语、日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训部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选派办法中第十五条(一)至(四)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达到第十五条(一)至(五)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三)如工作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均需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选派办法中第十五条(一)至(五)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37. 录取后又取得了国外移民签证或者国外永久居留权,还能派出吗?答:不能。一旦取得国外移民签证或国外永久居留权,其国家公派留学项目资格将自动取消。留学服务机构将不再受理办理签证和机票事宜。38. 如何交存保证金,被录取的在外自费留学人员办理保证金时需提供哪些材料?答:交存保证金的具体细节请在留学基金委网站上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在外自费留学人员办理时需出示录取函或《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复印件、有效学生身份证明、护照首页及有效入境签证页复印件。采取面交现金方式的,须在面交时一并出具;采取银行划转的,须在划转的同时将以上材料传真至010-。39. 国家公派人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 育处(组)的管理,学成后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服务期为两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经批准可从事1-2年的博士后研究。40. 赴英国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办理签证有哪些需注意的问题?答:根据2009年3月英国签证新规定,联合培养博士生必须申请Tier 4学生签证,须由邀请方提供申请学生签证的CAS号码,出具Visa Letter。赴研究所、独立实验室等非教育机构申请人须提前了解是否可为学生办理学生签证申请。使用Academic Visitor类别申请均会被拒签。建议赴英联培生的留学时间控制在6-12个月为宜,申请前充分与拟留学院校沟通,确认可顺利申办有关签证申请材料后再进行下一步申请。41. 赴美国的留学候选人应办理何种签证?答:赴美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可以根据美方实际发放签证申请表的种类办理F-1或J-1签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仍要求办理J-1签证。四、回国阶段:42. 回国后须履行回国服务期两年,如何计算?答: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规定,被录取人员学成后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两年的义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经批准可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回国服务时间从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回国入境时开始计算,服务期两年。43. 怎样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答:留学人员须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根据前往国家,分别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欧洲事务部/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具体操作请参考《留学人员须知》中“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办法”。通讯地址:北京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邮编:100044。五、在外留学人员相关问题44. 哪些国家的留学人员可以申报本项目?答:2016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继续面向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加坡、 泰国、以色列、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德国、法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丹 麦、挪威、芬兰、英国、爱尔兰、古巴、匈牙利、塞尔维亚等32个国家选拔,其他国家的自费留学人员暂不能申请本项目。45. 对可申报的国家是否有名额限制?答:没有名额限制,在外人员和国内申请人公平竞争。46. 对在外留学人员有何要求?答: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及国家公派应届硕士毕业 生可以申报。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 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申请时在国外已硕士毕业离校的人员不能申请。47. 对于在外留学人员,评审录取时是否和国内申请人区别对待?答:对于满足申报条件的各类申请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均按统一标准、择优录取的原则评审录取。48. 在外留学人员是否必须回国办理录取后的派出手续?答:(1)录取后的在外自费留学人员需回国办理如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书》、交存保证金等手续,最后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后续派出手续。回国办理派出手续的机票自 理。办理派出手续后赴留学目的国的机票由留学服务机构购买。(2)在外应届国家公派硕士毕业生如被录取,可直接在我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续签《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等手续,无需再行交存保证金。如需回国办理签证等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攻读博士学位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49. 如何确定申请时为在外自费留学博士一年级人员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答:对于申请时为在外自费留学博士一年级的人员,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二年级开始算起1. 各受理单位的受理范围是什么?答:(1)“985工程”和“211工程”建设高校均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受理单位,负责本校学生及教职工的对本项目的申请受理工作。(2)中央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人事厅/局及部分科研机构的国家留学基金受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单位、部门系统)“985 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单位人员的申请受理工作。(3)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驻所在国馆区内留学人员的申请受理工作。2016年各受理单位具体受理范围请参考国家留学网项目专栏。各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受理权限受理申请,对于超出受理权限范围的申请材料,国家留学基金委不予接收。2. 请举例说明有关受理范围。答:如北京大学的教师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由北京大学研究生院负责受理;“211工程”建设高校以外的教师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经所在学校审核推荐后,由所在地区的教育厅(教委)负责受理;北京市某家企业工作人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负责受理。3. 申请受理工作时间安排如何?答:3月20日前,受理单位负责接受拟申请人员的咨询,指导其做好有关申请准备工作。3月20日-4月5日,申请人进行网上报名,并向受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受理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月12日前,受理单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录取结果如期公布,请各推选单位务必确保4月12日前将推荐公函与名单寄达留学基金委。4. 如因材料准备问题,可以延后一两天提交材料吗?答:不可以。4月5日是申请人网上报名的最后时间,之后信息平台将关闭网上报名功能,请申请人务必做好准备,提前网报并提交相关材料。4月12日是受理单位提交公函和电子材料的最后时间,之后将不再受理材料。如无法按时寄达的,可将单位公函和名单先传真再寄送,传真号:010-。5. 材料审核工作须重点注意哪些问题?答:(1)资格审核:根据选派办法的要求,对照申请条件,严格进行资格审查。(2)材料审核:按照《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书面申请材料审核、修订申请人提交的网上报名信息,确保网上信息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6. 高校如何组织对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校内专家评审工作?答:各校根据项目选派办法并参照《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自行组织专家进行校内评审,经公示确定人选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进行推荐。各校根据学校实际自行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考察。《评审意见表》将作为后续专家评审的重要参考。7. 如何上传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和国内导师推荐信?答:请查看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说明(受理机构用)8. 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的书面公函和推荐人选名单有什么要求?答:(1)推荐公函:必须是所在学校(或教育厅等单位)的正式公函,须带发文文号,盖所在单位公章。(2)《201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申报初选名单一览表》:由信息平台生成,并网上打印。不能自行单独制作。9. 在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还应注意哪些问题?答: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并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10. 信息平台使用有哪些注意事项?答:请查看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说明(受理机构用)11. 受理机构是否需要将申请人纸质材料寄送至留学基金委?答:不需要。申请人纸质材料由受理机构留存,留存期限为三年。12. 报名截止以后,受理机构如果在信息平台上退回申请人材料,申请人可否再次提交?答:不可以。一旦退回申请人材料,申请人无法再次提交。13. 受理机构审核通过申请人材料之后,应如何操作?答:受理机构审核通过之后,应点击“提交至留学基金委”,被推荐人的材料状态应为“受理机构上报(待基金委接收)”。14. 如果发现本受理单位受理范围以外的申请人误选本受理单位该如何处理?答:各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受理权限受理申请,如果发现申请人误选受理单位,应不予受理,并及时联系申请人予以提一、申请期间,申请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渠道派出的,请直接与派出渠道一览表中的项目主管联系。其他事宜请与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划发展部联系: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刘召利010-010-yjs@江毅010-刘磊010-二、录取后有关事宜,请根据留学国别联系国家留学基金委、、。五、使用说明及表格下载&信息平台是在教育部的支持下由留学基金委组织开发,涵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评审、录取、派出、管理全过程的B/S架构信息系统。信息平台对浏览器的要求:Internet Explorer 6及以上版本(IE8以上需开启兼容模式)。目前教育处、组角色主要通过信息平台处理以下3项工作:?
受理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申请?
受理国家优秀自费生奖学金申请?
国家公派留学生国外管理本使用说明适用于上述第1项功能。驻外教育处、组需使用加密锁登录http://apply./managerlogin,负责将申报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初选,并将初选名单报至基金委。网上初选的流程图如下所示。&&&一、申请人申报步骤1. 了解项目、准备材料。尤其要学习国家留学网(www.)首页-出国留学-申报指南及综合项目专栏中的《2015/6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报指南》;2.
登录http://apply./oversea,注册用户后开始申报;3. 登录后,按顺序填写【基本情况】、【教育与工作经历】、【主要学术成果】等页面信息,并填写完整;4. 待进入项目申报期后,在【申请留学情况】页面按顺序设定“申请留学身份”、“申报国别/地区”、“申报项目名称”、“可利用合作项目”、“受理机构名称”;5. 所有信息填写完整并点击“保存”后,点击左侧“上传申报材料”,根据提示上传项目要求的PDF材料;6. 在项目开通期内提交申请表;7. 下载生成的PDF格式申请表并打印;注:提交申请表后,若驻外教育处、组还未接收,申请人可随时进行“提回申请表”操作,修改信息务必应在申请截止前重新提交。驻外教育处、组接收后,申请人修改信息需先请求教育处、组“退回申请表”。二、驻外教育处、组操作步骤1.
登录网址:。2.
接收材料。通过[材料审核]-“待接收”菜单项,可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退回和接收操作。退回和接收可对单个申请人操作也可进行批量操作。退回后,申请人可根据意见修改申请表后再次提交。接收后,申请人自己不能再提回申请表。注意:项目结束申报后,不应再退回申请表,否则申请人无法提交。3.
材料审核。在[材料审核]-“待审核”菜单项中可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置通过或淘汰或退回状态。点击“查询全部”可查看全部人员列表;录入查询条件(例如:姓名),点击“查询”可查看单个申请人的信息。审核通过后,信息平台将自动为该申请人生成CSC学号。(驻外教育处、组应抄录此学号到纸质申请材料上)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置为淘汰状态,否则申请人可通过信息平台看到自己还在审核中,积累过多的垃圾数据将给以后工作带来不便。如申请人符合申报条件但申请表个别信息有错误,驻外教育处、组可将申请表退回或帮助申请人修改申请表(可参考“三、常见问题解答”-“1、申请表个别信息填错,如何修改?”)退回后,申请人可根据意见修改申请表后再次提交。由于采用无纸化评审,因此驻外教育处、组在信息平台上审核材料时,不仅需要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表,更重要的是需要审核申请表附带的电子材料保证电子数据与纸质材料一致。如申请人主动要求退回申请表,请驻外教育处、组保存好相关凭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4. 填写推选意见。通过[推选意见]-“当年待填写”菜单项,可填写推选意见。推选意见还可以在审核(参考“3材料审核”)时填写;《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表头部分项目较多,同一单位的内容相同,请使用“推荐单位联系人列表维护”功能。说明如下:(1)在“推选意见 -& 单位联系人维护”菜单进行单位联系人(可设置多个,不同单位、不同人员)的新增、修改、删除等操作。(2)在为申请人填写单位推荐意见时,可在《单位推荐意见表》表头下方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第(1)步已设置的联系人,系统将会自动填写该联系人的各项信息。5. 报送入选人员至基金委。[材料审核]——“待上报”菜单项中,可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上报基金委。点击“查询全部”可查看全部人员列表;录入查询条件(例如:姓名),点击“查询”可查看单个申请人的信息。上报一般会批量操作,请在“批量上报”按钮左侧文本框中填写批次号,批次号自由命名但不能超过10个汉字、字符或数字(建议形式:2015高水平上海,批次号相同而年份不同,系统也会认为是同一批申请人)。注意:在“待上报”中可以进行“重新审核”操作,重新审核会释放已经生成的CSC学号,该申请人再次通过审核后生成的CSC学号可能与原来的CSC学号不同。6. 打印初选名单。在[初选名单打印]中按批次号查询出申请人列表后,点击屏幕下方的“打印名单”按钮,即可打印查询出的名单;此外,通过[材料审核]菜单中的“已上报基金委未接收”、“基金委已接收”、“已退回”、“已淘汰”可掌握相关状态的数据,并进行回溯操作。例如可对“已淘汰”的申请人重新置为“待审核”状态。&&三、常见问题解答1.
为什么申请人可选择的国家过少?答:每个项目都对应不同的留学身份和留学国别,而且在项目开通后这些才有效。而且申请人选择留学身份后,平台会对符合的项目进行筛选,再列出可供选择的“国别/地区”项。2.
申请表个别信息填错,如何修改?答:(1)驻外教育处、组退回申请表后,申请人自行修改(请务必于申报截止前再次提交申请表和上传所有电子材料附件),驻外教育处、组退回操作应考虑申请人的时间,在申报临近截止时不宜退回申请表;(2)驻外教育处、组在[材料审核]——“待审核”中,查询出拟修改的人员列表,点击蓝色字体的姓名,弹出如下图的申请表。此表仅供参考,点击表头的蓝色字体项目(如“外语水平”)会出现可编辑的申请表。3.
申请表右下角的验证码是什么作用?答:验证码是申请表有效性的标识,一份有效的申请表其每页上的验证码都必须是一致的。若同一份申请表中有不同的验证码,则必然是多次提交后拼凑起来的无效申请。4.
驻外教育处、组登录时,弹出“请插入与登陆用户对应的加密锁”?答:这是由于没有正确安装加密锁驱动引起的,请参阅《信息平台用户指南》()。5.
忘记密码,如何处理?(1)申请人如忘记账号、密码,可通过信息平台首页的“找回账号”、“找回密码”功能,利用注册时的身份证号、邮箱等信息找回。(2)驻外教育处、组用户如忘记密码,请联系基金委信息资源部进行重设密码操作。&信息资源部电子邮箱:原文阅读:http://www./Chuguo/1da9a7e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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